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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管

发布时间: 2020-11-27 04:04:55

⑴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的内容

一、严格依法保护环境,推动监管执法全覆盖有效解决环境法律法规不健全、监管执法缺位问题。完善环境监管法律法规,落实属地责任,全面排查整改各类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和环境隐患问题,不留监管死角、不存执法盲区,向污染宣战。(一)加快完善环境法律法规标准。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抓紧制(修)订土壤环境保护、大气污染防治、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环境监测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强化生产者环境保护的法律责任,大幅度提高违法成本。加快完善重金属、挥发性有机物、危险废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放射性污染物质等领域环境标准,提高重点行业环境准入门槛。鼓励各地根据环境质量目标,制定和实施地方性法规和更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标准。通过落实环保法律法规,约束产业转移行为,倒逼经济转型升级。(二)全面实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建立联动执法联席会议、常设联络员和重大案件会商督办等制度,完善案件移送、联合调查、信息共享和奖惩机制,坚决克服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现象,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衔接。移送和立案工作要接受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等紧急情况时,要迅速启动联合调查程序,防止证据灭失。公安机关要明确机构和人员负责查处环境犯罪,对涉嫌构成环境犯罪的,要及时依法立案侦查。人民法院在审理环境资源案件中,需要环境保护技术协助的,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给予必要支持。(三)抓紧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2015年底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一次环境保护全面排查,重点检查所有排污单位污染排放状况,各类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对生态环境影响情况,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防治污染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执行情况等,依法严肃查处、整改存在的问题,结果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部等有关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和指导,建立定期调度工作机制,组织对各地检查情况进行抽查,重要情况及时报告国务院。(四)着力强化环境监管。各市、县级人民政府要将本行政区域划分为若干环境监管网格,逐一明确监管责任人,落实监管方案;监管网格划分方案要于2015年底前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开。各省、市、县级人民政府要确定重点监管对象,划分监管等级,健全监管档案,采取差别化监管措施;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巡查,每年按一定比例对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进行抽查,指导市、县级人民政府落实网格化管理措施。市、县两级环境保护部门承担日常环境监管执法责任,要加大现场检查、随机抽查力度。环境保护重点区域、流域地方政府要强化协同监管,开展联合执法、区域执法和交叉执法。二、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零容忍”,加大惩治力度坚决纠正执法不到位、整改不到位问题。坚持重典治乱,铁拳铁规治污,采取综合手段,始终保持严厉打击环境违法的高压态势。(五)重拳打击违法排污。对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防治污染设施、伪造或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恶意违法行为,依法严厉处罚;对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行政拘留;对涉嫌犯罪的,一律迅速移送司法机关。对负有连带责任的环境服务第三方机构,应予以追责。建立环境信用评价制度,将环境违法企业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开,将其环境违法行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让失信企业一次违法、处处受限。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损害公众环境权益的行为,鼓励社会组织、公民依法提起公益诉讼和民事诉讼。(六)全面清理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对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越权审批但尚未开工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资源开发以采代探的项目,一律停止建设或依法依规予以取缔;环保设施和措施落实不到位擅自投产或运行的项目,一律责令限期整改。各地要于2016年底前完成清理整改任务。(七)坚决落实整改措施。对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命令等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情况,实施执法后督察。对未完成停产整治任务擅自生产的,依法责令停业关闭,拆除主体设备,使其不能恢复生产。对拒不改正的,要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对非诉执行案件,环境保护、工商、供水、供电等部门和单位要配合人民法院落实强制措施。三、积极推行“阳光执法”,严格规范和约束执法行为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问题。健全执法责任制,规范行政裁量权,强化对监管执法行为的约束。(八)推进执法信息公开。地方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监管职责的部门,每年要发布重点监管对象名录,定期公开区域环境质量状况,公开执法检查依据、内容、标准、程序和结果。每月公布群众举报投诉重点环境问题处理情况、违法违规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名单和处理、整改情况。(九)开展环境执法稽查。完善国家环境监察制度,加强对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政策、规划情况的监督检查,协调解决跨省域重大环境问题。研究在环境保护部设立环境监察专员制度。自2015年起,市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要对下级环境监管执法工作进行稽查。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每年要对本行政区域内30%以上的市(地、州、盟)和5%以上的县(市、区、旗),市级环境保护部门每年要对本行政区域内30%以上的县(市、区、旗)开展环境稽查。稽查情况通报当地人民政府。(十)强化监管责任追究。对网格监管不履职的,发现环境违法行为或者接到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后查处不及时的,不依法对环境违法行为实施处罚的,对涉嫌犯罪案件不移送、不受理或推诿执法等监管不作为行为,监察机关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国家工作人员充当保护伞包庇、纵容环境违法行为或对其查处不力,涉嫌职务犯罪的,要及时移送人民检察院。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建立倒查机制,对发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任期内环境质量明显恶化,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利用职权干预、阻碍环境监管执法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四、明确各方职责任务,营造良好执法环境有效解决职责不清、责任不明和地方保护问题。切实落实政府、部门、企业和个人等各方面的责任,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十一)强化地方政府领导责任。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环境监管执法工作负领导责任,要建立环境保护部门对环境保护工作统一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明确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环境监管执法中的责任,形成工作合力。切实提升基层环境执法能力,支持环境保护等部门依法独立进行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2015年6月底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全面清理、废除阻碍环境监管执法的“土政策”,并将清理情况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审计机关在开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时,要对地方政府主要领导干部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等情况进行审计。(十二)落实社会主体责任。支持各类社会主体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严格规范自身环境行为,落实物资保障和资金投入,确保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环境风险防范等措施落实到位。重点排污单位要如实向社会公开其污染物排放状况和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运行情况。制定财政、税收和环境监管等激励政策,鼓励企业建立良好的环境信用。(十三)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环境保护人人有责,要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和网络平台作用,畅通公众表达渠道,限期办理群众举报投诉的环境问题。健全重大工程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探索实施第三方评估。邀请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监督环境执法,实现执法全过程公开。五、增强基层监管力量,提升环境监管执法能力加快解决环境监管执法队伍基础差、能力弱等问题。加强环境监察队伍和能力建设,为推进环境监管执法工作提供有力支撑。(十四)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建立重心下移、力量下沉的法治工作机制,加强市、县级环境监管执法队伍建设,具备条件的乡镇(街道)及工业集聚区要配备必要的环境监管人员。大力提高环境监管队伍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2017年底前,现有环境监察执法人员要全部进行业务培训和职业操守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新进人员,坚持“凡进必考”,择优录取。研究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环境监管执法队伍管理制度和有利于监管执法的激励制度。(十五)强化执法能力保障。推进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配备调查取证等监管执法装备,保障基层环境监察执法用车。2017年底前,80%以上的环境监察机构要配备使用便携式手持移动执法终端,规范执法行为。强化自动监控、卫星遥感、无人机等技术监控手段运用。健全环境监管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将环境监管执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全额保障范围。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重要意义,切实强化组织领导,认真抓好工作落实。环境保护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通知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重大情况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⑵ 什么叫环境监管失职罪,环境监管失职罪如何处罚

《刑法》第408条 环境监管失职罪,是指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

⑶ 如何更好的提升环境监管执法水平

为了更好地提升环境监管执法水平,智慧指间科技根据这一需求,自主研发了生态环境网格化监管系统来实现。
生态环境网格化监管系统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全面覆盖、责任到人”的原则,通过GIS技术将网格中的网格划分、网格员、污染源企业、网格案件、空气质量监测、水质量监测等内容在地图上进行叠加并集中展示,进行环境监管资源整合,逐步构建一个“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环境监管网络,方便及时发现和解决环境问题,实现环境监管执法反应快、全覆盖、无盲区的工作特点,全面提升环境监管执法水平。

⑷ 什么是生态环境监管

为维护生态平衡,和原有生态不遭到破坏而制定的各种规范条例

⑸ 我国政府为什么要加强环境监管执法

这彰显了我国政❤府强力治污的坚强决心,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向社会传递强力治污、重典治乱的国家意志和坚强决心,发挥政❤府、企业、社会作用,形成强大的社会氛围和高压态势。

二是督促各级地方政❤府落实对辖区环境质量负总责、对环境监管执法负领导责任,完善环境监管机制、落实保障措施,逐步破解环境监管权责不清、体制不顺、机制不全、能力不强、法制不健全等深层次问题。

三是督促环境监管部门必须坚决纠正监管缺位、坚决纠正执法不到位、坚决纠正不作为和乱作为,严惩环境违法犯罪,遏制当前环境违法案件高发频发态势。

⑹ 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工作制度有哪些

为提高郑州市环境监督管理效率,创新环保监管方式和手段,提升环境监管水平,进一步强化环境监察工作的条理性、高效性、全面性,及时有效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切实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和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结合郑州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为形成有利于环境监管执法的工作机制,切实提升基层环境执法能力,结合城市网格化管理和金水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我区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方案。

一、总体目标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无缝对接、全面覆盖、责任到人”的原则,坚持统筹规划、整体推进,做实机构、重心下移,信息共享、联动处置,建立区、镇(街道、工业区)、村(居)三级环境监管网格体系;强化镇(街道、工业区)属地管理优势,构建联勤联动机制。近年全面实施网格化环保监管,不留死角、不存盲区,确保环境监管全覆盖,及时发现并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确保辖区内污染源得到有效控制,确保全区环境质量明显改善及生态环境安全。

二、网格划分

网格划分坚持“属地原则、地理布局、方便管理、无缝隙全覆盖”的原则,特别注重区界、街界、居委与村委等交叉区域,界定清晰,责任分明。责任网格划分结合金水区域实际,按疏密相间原则划分责任网格,根据实际管理工作量分级分层设置工作网格。

1)、一级网格建设

成立金水区环境保护委员会,厘清各职能部门、镇(街道、工业区)和村(居)委会的工作职责,明确各层级在环境保护工作中的职责界面。工作职责:

1.负责指导监督二、三级网格的建立、运行情况和责任人的履职情况。

2.及时查处本级管辖的环境违法行为,按要求公开本级管辖污染源相关信息及环境违法案件查处信息。

3.组织镇(街道、工业区)环保委员会或环保工作领导小组发挥其环境监管职能,明确重点监管对象(适时动态调整)、监管任务、监管责任人。一级网格建设责任主体要负责对所监管的网格加强巡查、抽查、督查,发现问题、接到投诉举报及时督促属地查处或者直接查处,并督导属地政府落实网格化监管措施等。

2)、二级网格建设

全区按行政区划共划分12个二级网格区域,9镇1街道2工业区,责任主体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区管委会。工作职责:

1.负责指导三级网格的建立和运行,认真调查处理上级网格交办的环境污染案件,及时填报网格化环保监管相关信息。

2.承担本辖区日常环保监管执法任务,依法查处辖区内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妥善处理环境信访投诉、环境污染纠纷案件,排查工业企业、饮用水源地等环境安全隐患,按要求公开污染源相关信息及环境违反案件查处信息。

3.负责整合本级环保和其他负有环保监管职能的部门监管执法力量,成立镇(街道、工业区)环保委员会或环保工作领导小组,由行政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负责人任副组长,镇有关部门及各村(居)负责人任组员,加强区域内对环保工作的组织实施。各镇(街道、工业区)成立环境保护办公室,配备4至5名专职环保工作人员,隶属各镇(街道、工业区)统一管理,接受区环保局业务指导。各环保委员会或环保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所监管的网格加强巡查、抽查、督查,发现问题、接到报告和投诉举报以及上级督办事项及时查处,督导村(居)落实网格化监管措施。

3)、三级网格建设

按二级网格内行政区划,以所辖的村(居)为单元划分为三级网格区域,责任主体为村(居)委会。工作职责:

1.配合二级网格全面排查工业企业、饮用水源地等环境安全隐患,认真调查、报告并协助处理上级网格交办的环境污染案件,及时填报网格化环境监管相关信息。

2.各村(居)成立由村(居)委会主要负责人挂帅的环保工作小组,并指定1名班子同志专门负责本村(居)区域的环保日常监管工作,村(居)委会的主要职责很重要的方面就是着眼于发现机制的建立健全,第一时间发现环境违法行为和环境隐患,及时予以纠正或与区、镇(街道、工业区)联动实施执法方案,使区域内企业和家庭作坊环境风险得到有效控制,实现环保“三级监管”网络的无缝对接。

4)、将环境监管网格逐步纳入城市网格化管理中

将环境监管中与群众基本生活直接相关、可巡查发现的环境领域方面部件、事件问题逐步纳入区镇两级城市网格化综合管理中去。凡涉及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部件、事件范围内的“12345”市民服务热线等各类渠道的市民举报投诉,均由城市网格化管理中心实行统一受理派单、归口分类处置。

三、环境监管网格对象

根据企业行业性质及规模、所处区域、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等,将全区四类风险源企业分别划归区、镇(街道、工业区)、村(居)三级监管。区级监管范围为重点区域、重点行业所涉重点企业,共计254家;镇(街道、工业区)级监管范围为除区级特别重大风险企业外的各工业园区内的全部企业和园区外的非区管的重大风险源企业,共计5730家;村级监管范围为村域范围内非区、镇(街道、工业区)监管的企业,共计4715家。区级监管企业由区职能部门主管,所属镇(街道、工业区)、村(居)委会负责协管;镇(街道、工业区)级监管企业由所属镇(街道、工业区)主管,区职能部门配合支持;村级监管企业由所属村(居)委会主管,区职能部门和所属镇(街道、工业区)政府配合支持。

四、运行机制

1)、巡查

网格责任人员和环境监督员要对辖区内生态环境、排污企业、信访案件、污染纠纷、环境安全隐患、违法建设项目、饮用水源地、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等定期进行巡查和监督,及时发现和制止环境违法行为,并向上级网格和区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2)、查处

区相关职能部门和属地镇(街道、管委会)接到环境违法行为的报告后,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受理单位要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查处工作。需多部门进行联合调查的,由区环委办负责组织实施联合执法。

3)、反馈

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结果要及时答复相关人员,按要求进行公开,并告知下级网格责任主体。

4)、监督

人大、政协、纪检监察、社会舆论等,对环境监管工作情况进行及时监督;上级网格对下级网格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不断完善和优化环境监管网格体系。

五、网格监督

1)、上级网格监督

上级网格每年按一定比例对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进行巡查、抽查,督促下级网格落实网格化管理措施。

2)、人大、政协监督

依法接受人大法律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作用。定期对环保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3)、纪检监察监督

发挥纪检监察部门行政监督作用,保障网格体系正常运行,对失职渎职、未履行或不正常履行环境监管责任的,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问责。

4)、社会舆论监督

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宣传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曝光环境违法行为,追踪查处结果,参与环境监管工作。

5)、公众监督

鼓励群众积极参与环境监督,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六、保障措施

1)、搭建领导班子,明确责任分工

成立金水区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由36家职能部门、12个镇(街道、工业区)为成员单位,区政府主要领导担任主任,特邀化工区管委会、上海石化分管领导和金水区三位副区长担任副主任,下设金水区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在区环保局,区环保局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相关14个环保重点委办局分管领导任办公室副主任,实施日常的指导、协调、监督、服务职责。

2)、健全工作制度

一是要建立网格化管理制度,明确各级网格责任主体,细化巡查报告、调查处理、沟通反馈的具体要求和完成时限,出台考核评价办法及奖惩措施,保障各级网格的高效运转。二是建立联席会议和联合执法制度,有效解决环保重点、难点、热点问题,完善移交移送制度,有效提高环保监管效能。三是要建立信息报告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公布排污企业的污染物排放情况以及查处环境信访问题和区域环境安全隐患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3)、层层责任签约,发挥“三级管理“体系作用

纵向上,区、镇(街道、工业区)、村(居)三级监管主体之间签订环保目标责任书,横向上,各级(区、镇、村)监管主体和其对应管辖的风险源企业签订环保目标责任书。

1、区政府和区级职能部门签订承诺书

根据《金水区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区职能部门向区政府进行环保承诺签约,进一步完善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责任体系,严格落实行业管理责任,依法履行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的环保监管责任,严格落实部门监管责任,严厉查处造成环境安全隐患的非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重点企业等容易发生环境安全事故的单位加强管理。努力破解制约环境保护工作的难题和突出问题,确保所监管的行业环境保护工作有序推进。

2、区政府与镇(街道、工业区)签订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

区政府与各镇(街道工业区)签订目标责任书,有效落实镇(街道、工业区)属地环境管理的职责,明确镇(街道、工业区)环保工作目标任务和法律责任,进一步夯实基层环境保护工作基础,强化环境保护责任意识,实现环境保护工作全覆盖,促进区域环境保护工作有效实施,确保城市运行安全。

3、镇(街道、工业区)与村(居)签订环境保护责任书

各镇(街道、工业区)与所属各行政村和居委会签订环境保护责任书,明确各村(居)的职责、权力、义务和责任追究,确保村(居)切实履行环保监管责任。强调村(居)环保发现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将环境保护发现问题的触角延伸至村居,把环境监管的触角延伸到区域或行业的末端。

4、区环保局与区管重点企业签订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

区环保局与区管254家重点风险源企业进行责任签约,根据国家、市、区各级政府制定的各项环保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明确各自的任务和职责,区环保局要承担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企业要承担起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共同规范企业生产活动,强调在环境保护过程中政府与企业各有的职责、权利和义务及违法后果和法律责任的可追溯性。

5、镇(街道、工业区)环保办与镇管企业签订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

镇(街道、工业区)与涉及除区管重点企业以外的工业园区和园区外重点风险企业进行签约,通过签订目标责任书,界定镇(街道、工业区)监管责任,明确企业环保主体责任,强化自身管理,落实具体措施,强调违法后果和法律责任的可追溯性,有效防范环境风险。

6、村居与村管企业签订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

村(居)委会与所属区域内环境风险源企业进行责任签约,明确企业需落实环境保护各项措施并主动接受村(居)委会及上级部门的监督管理,村(居)委会发现环境安全隐患要及时制止并上报镇环保办和区环保局,明确了各自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着眼于把村域环境隐患和风险消除在萌芽状态。
金鹏信息环境网格化管理软件

⑺ 环境监督管理是什么意思

环境监督管理,又称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是环境监督和环境管理的合称。
它是指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有关国家机关对环境保护工作进行规划、协调、督促检查和指导等活动的总称。其基本内容包括组织制订环境保护规划,对各行各业的环境保护工作及其政策和立法进行协调,对各部门、各单位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的活动进行检查、督促和指导。

⑻ 什么叫环境监管失职罪,环境监管失职罪如何处罚

一、环境监管失职罪

环境监管失职罪是指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环境保护监管职责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环境保护机关的监督管理活动和国家对保护环境防治污染的管理制度。或者是负有环境监管职责的国家执法人员的勤政性及权力行为的正当性。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是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具体是指在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从事环境保护森林火灾工作的人员,以及在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和各级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管理部门中,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的人员。

4、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上是过失,也不能排除放任的间接故意的存在。如明知有关单位排放污水、废气或固体废料的行为违反环境保护法,可能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危及公私财产或人身安全,但严重不负责任,不采取任何措施予以制止,而是采取放任的态度,以致产生严重后果。行为人主观上显然属于放任的间接故意,而非过失。

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2.造成人员死亡工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

3.使一定区域内的居民的身心健康受到严重危害的;

4.其他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情形。

四、处罚

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五、法律依据

以上解答来自于《刑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1999.9.9 高检发释字[1999]2号)》。

⑼ 大气法规定,生态环境部门统一监管与部门按职责监管什么意思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⑽ 什么部门不可以对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因家门口原本山清水秀的一条河道,如今污染严重,一位叫金曾敏的杭州企业负责人出20万元请浙江瑞安的环保局长在河里“游泳”20分钟。对此,瑞安市环保局局长包振明表示“职责不在我们这里”,副局长黄金良接受采访时表示,环保局主要是负责工业垃圾,由于这条河流主要污染物是生活垃圾,因此,在法律上来讲,环保局并不存在这样的职能,责任并不在环保局。
为何“责任并不在环保局”?环保局的池副主任作了进一步解释:按照职能分工,生活垃圾以及污水处理管网建设归市政园林部门管,河道上的违章建筑归水利部门管。“而我们环保部门负责工业污染源的整治和监管。”然而,这样就能证明“责任并不在环保局”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两位局长及相关人员缺乏职责意识,退一步来说也是工作业务不熟。
环保机构承担着区域内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贯彻落实的基本职责,全国各地环保局都概莫能外。而按照瑞安市环保局在网上公布的《机构职责及基本情况》,其主要职责第一条便是“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也就是说,只要是涉及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相关的事项,都属于环保局职责范围。而其主要职责第四条明确规定“监督管理本市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有毒化学品以及噪声、振动、光、电磁波辐射等污染物、污染源的防治工作;负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如此明确的职责,怎能说河道的污染主因是生活垃圾就“责任不在环保局”?
瑞安市环保局认为,“公众对环保、环卫的概念有混淆”,但事实上恰恰是环保局混淆了这一对概念,这一对概念不是泾渭分明互不相干的——环卫是负责生活垃圾的处理,但当垃圾造成了环境污染时,环保就有义不容辞的职责,不能以生活垃圾非环保部门处理而缺位。瑞安环保局工作职责中所提到的“有毒化学品”的管理和使用并不是环保部门的工作职责,但当这些物品造成了环境污染、或者有污染环境的危险时,环保部门就将及时跟进处置,减除危害,并进行环保执法,而不能以“这些物品不归我们管理使用”为借口推脱责任。
相对于污染的发生,环保部门的职责意识是更为严重的问题。污染是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常见病,但如何让这种常见病不会发展成大病、绝症,则有赖于环保部门的日常监管。而在这一点上,环保部门的职责意识至关重要。环保事业本就是一个系统性的工程,绝无截然分开、毫无交叉的“环保体系”,用“不归我们管”作为推脱责任的理由,只会令公众失望。如果这样,环保局长还真不如去挣了这20万赏金,至少还能让大家乐一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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