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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发布时间: 2020-11-26 17:35:06

⑴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拥有哪些职权

根据我国《安全生产法》第62条的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1)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2)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3)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4)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此外,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⑵ 按照《安全生产法》规定,什么 部门才可以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是安抄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安全生产法》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2)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扩展阅读:

《安全生产法》相关法条:

第六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以下统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第六十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

⑶ 安全生产法对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提出哪些要求

一是坚持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监管执法的行为准则,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忠实于法律。不玩忽职守,不徇私情,不贪赃枉法。
二是严格按照程序履行职责,规范执法,持证执法,保守秘密。
三是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四是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纪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⑷ 如何做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1.日常性检查
对于日常检查,企业一般每年进行2~4次,可以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安排。对于全面检查,车间每月至少进行一次,班组每天都要进行检查。
在专职安全人员的日常检查中,检查的主体首先是直线管理部门的领导负责人。专业人员首先要进行自查,班组长对班组人员进行检查,主管对本部门进行检查,甚至领导者也要巡查。除此外,由于安全工程师较为专业,往往更容易发现问题,因此专门的安全公司也要定期检查。班组长和工人应严格履行交接班检查和班中检查。
2.专业性检查
专业性检查是针对特种作业、特种设备、特种场所进行的检查,包括锅炉、运输设备、起重设备、电焊等,这类检查需要有专业人员执行。
3.季节性检查
即根据季节特点,为保障安全生产的特殊要求所进行的检查,如冬季的防火、防寒、防冻,夏季的防汛、防高温、防暑、防台风等。
4.节假日前、后检查
节假日前后的安全检查包括节前安全检查和节后遵纪守规检查。通常来说,节后员工的安全意识较为弱化,此时就需要多进行安全检查。
5.不定期检查
不定期检查主要是指在设备装置试运行检查、设备开工前和停工前检查、检修检查等,即结合经验进行检查。

⑸ 安全生产监督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1.将安全生产管理内容纳入监理规划的情况,以及在监理规划和中型以上工程的监理细则中制定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面情况。
2.审查施工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取得考核合格证书和操作资格证书情况。
3.审核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监管机构建立及人员配备情况。
4.审核施工企业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计划情况。
5.审核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是否符合投标时承诺和《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等标准要求情况。
6.复查施工单位施工机械和各种设施的安全许可验收手续情况。
7.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8.定期巡视检查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情况。
9.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整改事故隐患情况或暂时停工情况;整改结果复查情况;向建设单位报告督促施工单位整改情况;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情况。

⑹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职责

主要是监督检查执行国家生产安全类的法律法规,安全生产培训等内容,包括企业自己的安全生产规定。

⑺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监督检查”的区别是什么

首先给你解释下安全生产:
所谓“安全生产”,就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为了避免造成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事故而采取相应的事故预防和控制措施,以保证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保证生产经营活动得以顺利进行的相关活动。
其次,监督管理和监督检查只是简写,具体是监督管理体制和行政监督检查,以下是这两个名词解释:
目前我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体制是: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相结合、国家监察与地方监管相结合、政府监督与其他监督相结合的格局。
监督管理的基本特征:权威性、强制性、普遍约束性。
监督管理的基本原则: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坚持行为监察与技术监察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监察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
行政监督检查,是指行政机关或法定授权的组织依法对管理相对人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检查的具体内容主要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是否依法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行政监督检查的主体是享有某项行政监督检查权的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行政监督检查的对像是做为行政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行政监督检查的性质是一种依职权的单方具体行政行为,是一种独立的法律行为。
行政监督检查又分为专门监督检查和业务监督检查。
专门监督检查包括两个部门:审计部门和监察部门。
业务监督检查包括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物价部门和卫生部门等。
行政监督检查的方法有:检查、审查、调查、检验、鉴定、勘验等。
行政监督检查的程序有:表明身份、说明事由、提取证据、告知权利。
最后我简单说监督管理重在宏观,重在管理。监督检查重在微观,重在检查。

⑻ 安全生产检查监督的类型有哪些

安全生产检查监督的主要类型有:
(一)全面安全检查
(二)经常性安全检查
(三)专业或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专业安全检查
(四)季节性安全检查
(六)要害部门重点安全检查
按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基本内容有以下方面:
(一)查思想
检查企业领导和员工对安全生产方针的认识程度,对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重视程度,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或安全隐患的处理态度等。
(二)查制度
为了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工程承包企业应结合本身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一整套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落实到具体的工程项目施工任务中。在安全检查时,应对企业的施工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进行检查。施工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3)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4)安全措施计划制度;
(5)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6)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制度;
(7)危及施工安全工艺、设备、材料淘汰制度;
(8)施工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制度,;
(9)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10)各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1)危险作业管理审批制度;
(12)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生产、储运、使用的安全管理制度;
(13)防护物品的发放和使用制度;
(14)安全用电制度;
(15)危险场所动火作业审批制度;
(16)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制度;
(17)危险岗位巡回检查制度;
(18)安全标志管理制度。
(三)查管理
主要检查安全生产管理是否有效,安全生产管理和规章制度是否真正得到落实。
(四)查隐患
主要检查生产作业现场是否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检查人员应深入作业现场,检查工人的劳动条件、卫生设施、安全通道,零部件的存放,防护设施状况,电气设备、压力容器、化学用品的储存,粉尘及有毒有害作业部位点的达标情况,车间内的通风照明设施,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是否符合规定等。要特别注意对一些要害部位和设备加强检查,如锅炉房、变电所、各种剧毒、易燃、易爆等场所。
(五)查整改 主要检查对过去提出的安全问题和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及安全隐患后是否采取了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管理措施,进行整改的效果如何。
(六)查事故处理 检查对伤亡事故是否及时报告,对责任人是否已经作出严肃处理。在安全检查中必须成立一个适应安全检查工作需要的检查组,配备适当的人力物力。检查结束后应编写安全检查报告,说明已达标项目、未达标项目、存在问题、原因分析,给出纠正和预防措施的建议。

⑼ 配合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的检查工作是生产单位的义务吗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到所分配的行政区域内去检查,检查到某机械制造厂时发现其大门紧闭,但是工厂内所有的烟囱都在正常工作。门卫也不知去向。正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感到困惑时,自称是某机械制造厂的经理来到门外,他说,由于工厂正在正常运转当中,所以会不方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去检查。问:经理这样的拒绝合理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是不是被拒绝后就不能检查了呢?

生产单位接受并配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检查是作为一项义务来规定在法律之中的。既然是义务,说明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进行检查时,应当对其工作予以积极的配合和支持,而并非有选择不被检查的权利。《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以下统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而本案中机械制造厂的经理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拒之门外,并且以工厂正在正常运转为由拒绝检查,这样的做法已明显违背了法定义务的要求。对于经理的行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权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其予以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六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以下统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一百零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单位作为一个民事主体,法律赋予了其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在配合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检查的规定上,生产单位要尽自己作为义务主体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才能保障自己不触犯法律的底线,从而使企业正常运营。

⑽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做到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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