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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管理

发布时间: 2020-11-26 14:36:20

① 怎么去理解监督和管理的意思

监督:即对现场或某一特定环节、过程进行监视、督促和管理,使其结果能达到预定的目标。

监督的内涵是监督的本质的反映,就其“本质”而言,也许有:1.自上而下的察看之义。2.对同级的监察督促。在权力结构中,监督也并不局限于对下级官员的自上而下的监督。作为职能的监督,其目的就是提示督促、防止差错、治理和维护秩序。在现代汉语中,监督是“指察看并督促”。

监督的外延是监督的范围的反映,就其“范围的反映”而言,也许有:
(一)在主观和客观上的反映。1、在主观上的反映有:监督理论、监督理念、监督观点和监督认识等;2、在客观上的反映有:监督组织、监督机构、监督制度、监督体制、监督机制、监督场所、监督人员、监督工具和监督手段等。
(二)在形式和内容上的反映。1、在形式上的反映有:民主监督、法律监督、社会监督、内部监督、舆论监督、间接监督和直接监督等;2、在内容上的表现有:监督个人、监督财务、监督决策、监督行为和监督说话等。
(三)在良性和恶性上的反映。1、在良性上的反映有:积极监督、主动监督、有效监督、配合监督、接受监督和服从监督等;2、在恶性上的反映有:逆反监督、抵触监督、回避监督、厌恶监督、拒绝监督或对抗监督等。

而监督这一行为的执行人就是监督者!

管理:就是有管,有理,在一起才能叫管理,组织单元,通过市场经济选择,科学、合理、优化配置经济要素资源,达到组织经营低投入、高产出目的的经营行为。

任何一种管理活动都必须由四个基本要素构成,即:1.管理主体(这也就是管理者),回答由谁管的问题;2.管理客体,回答管什么的问题;3.组织目的,回答为何而管的问题;4.组织环境或条件,回答在什么情况下管的问题。

行政监督管理

《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要求到2007年年底全面完成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整顿和规范规定的各项任务,该工作由财政部、商务部、公安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等9个部门协调合作完成。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主要目标:使无证勘查和开采、乱采滥挖、浪费破坏矿产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遏制;越界开采、非法转让探矿权和采矿权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清理,违法案件得到及时查处;矿山安全事故及破坏生态环境现象明显减少;矿山布局不合理的状况得到明显改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模化、集约化程度明显提高;基层监管到位,投资环境改善,矿产资源管理加强,基本建立规范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4号)指出,要以科学发展观指导地质工作,提出了加强地质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加强地质工作的基本原则;明确了新时期地质工作的主要任务:一是突出能源矿产勘查;二是加强非能源重要矿产勘查;三是做好矿山地质工作;四是提高基础地质调查程度;五是强化地质灾害和地质环境调查监测;六是推进地质资料开发利用。完善地质工作体制机制需要注重的工作是健全公益性地质工作体系、加强公益性地质调查队伍建设、建立矿产资源勘查投入良性循环机制、完善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机制、培育矿产资源勘查市场、深化国有地质勘查单位改革和扩大地质领域对外开放等。从推进地质科技进步、积极发展地质教育和加快地质人才开发等几个方面大力增强地质科技创新能力。加强对地质工作的领导、科学编制和实施地质勘查规划、做好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工作、强化矿业权管理以及发挥地质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以促进全面提高地质工作管理水平。

《关于加强地质勘查行业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288号)提出了加强地质勘查行业管理的5方面的总体要求。明确地质勘查行业管理的重点任务是健全地质勘查市场准入机制、完善地质勘查行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加强对地质勘查市场的引导与监管、推进地质勘查行业技术进步与创新、促进地质勘查行业的交流与联系、制定地质勘查规划和行业发展战略、制定促进地质勘查行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和强化地质勘查行业信息服务。提出了做好当前地质勘查行业管理的若干要求。

③ 如何做好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定目标——制定计划——执行计划——检查监督——总结工作成绩与不足,提出改进措施。

④ 管理和监督管理的区别

管理是亲自操刀来办理具体业务,并将技能传递到每一位员工,讲究的是共同的价值观。监督管理看重的是制度的执行与效果评价。

⑤ 监管部门的职责到底有哪些

(一)对政府采购进行监督管理

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虽然该条还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但财政部门是监管第一责任人,负责对政府采购对象(即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项目)的全面监管。

(二)制定政府采购政策

政策是国家为了实现社会、政治和经济目标,通过一定组织程序而制定的奋斗目标、遵循的行动原则、完成的明确任务、实行的工作方式、采取的一般步骤及具体措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政府采购政策,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目标。

(三)对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

政府采购信息是指规范政府采购活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反映政府采购活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的总称。政府采购信息的及时公开和真实、详细,是保证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的基础。因此,《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

(四)汇总政府采购预算

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随部门预算一起进行,由采购人依据预算法的规定和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公开招标限额标准进行编制,但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负有汇总预算的职责。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部门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将该财政年度政府采购的项目及资金预算列出,报本级财政部门汇总。

(五)受理采购人采购实施计划的报备

采购人在实施采购时,要将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财政部门备案,以便财政部门加强对政府采购项目的监管。《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采购人应当根据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已批复的部门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

(六)审批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采购方式的变更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实施采购活动前或实施采购活动中,因各种原因需要变更法定的采购方式。对此,我国规定的是报批制,其审批权限在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或政府有关部门。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七条和第三十七条分别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关于采购方式变更的审批权问题,《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财政管理实行省直接管理的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并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行使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变更采购方式的职权。

(七)规定政府采购合同文本内容

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但必须推行标准化合同文本。其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

(八)受理采购人的合同报备

对采购合同的管理,我国实行的是备案制。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九)依法处理投诉与行政复议

为保护供应商的合法权益,我国政府采购设计了多重救济制度,有询问、质疑、投诉、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而投诉和行政复议由财政部门处理。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第五十八条分别规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条例》第五十八条还规定,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需要投诉人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

财政部门在依法处理投诉或行政复议案件时可以视情况决定采购活动是否暂停进行。《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财政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被投诉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

(十)对政府采购工作进行检查

检查是监管的具体形式。政府采购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进行检查,政府采购当事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十一)对集中采购机构进行考核

我国实行的是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相结合的模式。政府采购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价格、节约资金效果、服务质量、信誉状况、有无违法行为等事项进行考核,并定期如实公布考核结果。《条例》第六十条规定,财政部门应当制定考核计划,定期对集中采购机构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有重要情况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十二)建立评审专家库,并对专家的使用进行监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评审专家的管理与使用要相对分离。财政部门要建立专家库维护管理与抽取使用相互制约的管理制度,即政府采购专家库的维护管理与使用抽取工作分离。《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分别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应当从同级或上一级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方式抽取评标专家。招标采购机构对技术复杂、专业性极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标专家的,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同意,可以采取选择性方式确定评标专家。抽取使用专家时,原则上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经办人在财政部门监督下随机抽取。特殊情况下,经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同意,也可以由财政部门专家库维护管理人员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后,推荐给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遇有行业和产品特殊,政府采购专家库不能满足需求时,可以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有关规定确定评审专家人选,但应当报财政部门备案。

(十三)对违反政府采购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已出台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均明确,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应当对违反政府采购法规的行为给予处罚,处罚的形式主要有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停止支付资金、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和罚款。处罚对象包括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和评审专家。

(十四)审核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中的权重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在上述规定范围外设定价格分权重的,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核同意。

⑥ 如何做好监督管理工作我该怎么办!

不能按制度办事。
老板也说明了,你只是监督管理。
你只要把老板吩咐下的工作监督到位,并能很好使他们完成主要工作就可以了。比如有份工作给小李做,老板要她做的话总有个时间限制,没的话你来确定时间,然后快到时间了提醒该员工执行情况,督促完成工作。专管大事,小事不要管,管实际的不要管虚的。
助理既联系上下,又协调左右,既是政务的参谋,又是事务的“主管”,是总办这一运转中枢的“首脑”。总经理助理应认识到自己所处的地位和所应发挥的重要作用,爱岗敬业,尽职尽责地履行自己的职责,富有成效地做好总办工作。当好总经理助理,主要应在以下8个方面努力:
一要认清自己,处事有原则二要耳聪目明,作好参谋工作三要善于长袖善舞,作好各部门之间的“润滑油”。四要高效快捷处理有关事务。五要不断提升个人素质,增加人文魅力。自身素质强,就会产生人文 “魅力”和影响力六要注意自身形象,起好表率作用七要制订并完善游戏规则八要努力营造温馨快乐的工作环境

⑦ 管理中控制与监督的区别

控制,更多的是体现由上级对下级的指令关系,比如教练员与运动员之间的回关系;
监督,则答更多的体现不同部门之间的指导关系,比如裁判员与教练员和运动员之间的关系。
但并不等于说,上级不能监督下级,但为了公平公正,最好由平级的第三方来实施。

⑧ 管理监管制度有那些

良好的人事制度包括:是关于用人以治事的行动准则、办事规程和管理体制的总和。广义的人事制度包括工作人员的选拔、录用、培训、工资、福利、监督、退休与抚恤等各项具体制度。狭义的人事制度指国家公务人员的任用、管理制度。人事制度是国家政治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属于上层建筑范畴,由经济基础决定并为经济基础服务。西方国家一般称为文官制度,中国古代称为官吏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称为人事制度,又称干部制度。它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政权建设、组织建设的理论同中国革命和建设实际相结合的产物。其基本原则是:党管干部的原则,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计划指导统筹安排的原则,任人唯贤、合理使用、用其所长的原则。其发展分为3个阶段: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1966年5月文化大革命开始。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各部门都建立了人事管理机构,形成了吸收录用、调配任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大中专毕业生分配派遣以及工资福利、退休退职等制度,制订了一些成文的人事法规,奠定了中国人事制度初步的基础。 ②1966年5月~1976年10月文化大革命期间的10年。各级人事管理机构被冲垮,人事管理十分混乱,人事制度遭到严重破坏。 ③1976年10月以后,特别是1978年12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马克思主义思想路线、政治路线、组织路线的重新确立,人事管理机构得以恢复,人事管理工作逐渐正常,人事制度在经济改革的带动下开始改革,向科学化、法制化、现代化的方向发展。 1992年党的十四大提出,要按照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的不同特点,逐步建立健全分类管理的人事制度。按照十四大的精神,人事部启动了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试点,不断摸索路子、积累经验。2000年以后,随着聘用制的全面推行和公开招聘的正式开展,以及岗位管理的逐步实施,改革逐渐加速。 目前,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正在逐步深入,并将日益规范。 改革已触及深层次的矛盾 1995年的郑州会议拉开了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试点的序幕。2000年,党中央下发的《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针对事业单位用人机制不灵活、效率不高、存在实际上的干部身份终身制等弊端,提出了以推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为重点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同年,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提出了改革的具体要求,对改革进行了部署。2002年,国务院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为事业单位试行聘用制度提供了政策依据。 近年来,人事部先后出台了关于试行聘用制度的政策解释、公开招聘暂行规定、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聘用合同范本等政策文件,进一步规范了改革。在改革实施过程中,人事部会同有关部门先后制定了科研、卫生、高校、中小学、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等事业单位深化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积极配合行业体制改革,加快人事制度改革步伐。全国各地区各部门也都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了改革的政策措施和办法,稳步推进改革。 截止到2006年9月底,全国已推行聘用制度的单位占事业单位总数的51%,签订聘用合同的人员占事业单位人员总数的59%。通过改革,逐步改变了按照管理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办法管理事业单位人员的做法,淡化了身份,强化了岗位,转换了机制,增强了活力,调动了事业单位各类人才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了社会事业的健康发展。 随着改革的深化,改革遇到的问题和困难也更加复杂,触及到深层次的矛盾。 首先是事业单位转换用人机制的任务还很艰巨。比如,进人方面尚存在进人不公开不透明、向事业单位乱塞人的问题;在管理上,聘用合同还没有真正成为确定人事关系的依据;岗位管理还没有真正建立起来;出口政策不完善,出口不畅;人事监管方面也缺乏对事业单位用人的监督管理手段。 其次,事业单位人事法制建设亟待加强。目前,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急需一套完整的法律法规加强规范,同时,人事管理的单项政策规定也需要进一步建立健全。 再次,改革发展不平衡。从全国情况看,有的省、市聘用制度已经全面推开,一些地方已超过80%;有的还处在试点阶段。即使在同一地区,也不平衡,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地处偏远的事业单位和乡镇所属的事业单位改革相对滞后。 最后,整体改革需要配套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也需要与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机构编制、社会保障和财政体制等领域的改革相配套。 制度建设有步骤分阶段进行 事业单位层次不一、类型多样、队伍庞大,截至2005年底,全国事业单位总计125万个,涉及教科文卫、农林水、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多个领域,工作人员超过3035万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1983.7万人,占事业单位总人数的66.4%,占全国国有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72%,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47.3%。其人事制度改革的难度和复杂程度不难想象。因此,下一步改革将在继续坚持试点先行、加大聘用制度推行力度的同时,大力加强制度建设。目前,人事部正在积极研究制定包括《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以及十几个配套文件在内的制度规定,逐步形成健全的管理体制、完善的用人机制和完备的法规体系。 在人员进口上,实行公开招聘。人事部已经出台了《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暂行规定》,对公开招聘的范围、条件、程序、权限、方式等作出了明确规定,改变目前事业单位进人不规范、不严格的状况,扩大选人视野,提高人员素质。 在人员管理上,推行岗位管理,包括规范岗位设置,实施竞聘上岗,完善考核奖惩,实行合同管理。 在人员出口上,完善退出机制。主要是建立与聘用制度相配套的、保证人员正常流动的解聘辞聘制度,在解决社会保障基础上畅通人员出口,形成正常的人员退出机制。 在人事监管上,在事业单位建立起人员总量、结构比例、收入分配的宏观调控体系,建立起宏观管理、政策监管和个案争议处理相结合的监管机制。 在此过程中,要特别注意有步骤、分阶段进行,通过先行试点、全面推开、深化完善等改革过程,逐步实现改革的目标。要特别注意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并充分依靠群众,单位的改革方案要广泛听取广大职工的意见,使整个改革平稳推进。 以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为突破口 聘用制度是我国事业单位的一项基本用人制度,要求在人事管理方面做到按需设岗、竞聘上岗、以岗定酬、合同管理,这些制度目标需要通过推行聘用合同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来实现。这也是国务院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的明确规定。 全面推行聘用合同制度,须不断扩大实行聘用合同制度单位和人员的比例,把聘用合同作为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基本依据,建立起以合同管理为基础的用人机制。事业单位各种形式的用人都要签订聘用合同,做到同工同酬、一视同仁。 积极探索不同行业、不同类型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度的办法,实行长期聘用与短期聘用相结合、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用人办法。有条件的单位可积极探索采用项目聘用、人才派遣等新型用人方式,搞活用人机制。对关键岗位、骨干人员可按有关规定实行长期聘用,以保持队伍的相对稳定。推行聘用合同制度,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有计划、分阶段积极推进。 岗位管理是事业单位新型用人制度的主要内容,是实行聘用制度的内在要求,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践的迫切需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职员)、工勤人员都要实行岗位管理。 岗位设置是岗位管理的重要环节,是顺利实施岗位管理、实现事业单位人员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逐步打破职务终身制的前提和基础。科学设岗既是推行聘用制度的前提和基础,也是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的需要。 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的改革也对制定岗位设置规定提出了更加迫切的要求,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确定,事业单位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将岗位作为确定工资的主要因素,规范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规定,将为实施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提供依据和基础。 为规范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人事部下发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及《〈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还在与教育、科研、文化、卫生等行业主管部门研究制定岗位设置管理的行业指导意见。各地区、各部门和事业单位要按照《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和行业指导意见的要求,规范岗位设置管理,按照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开展岗位设置工作,从本单位工作需要出发,科学合理地设置不同等级的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岗位,优化岗位梯次结构,使岗位管理成为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基本管理制度。 借鉴经验实现改革目标 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要有利于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有利于建立分类管理的人事制度,有利于调动人才的积极性。要按照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和全国人事厅局长会议的部署,以转换用人机制和搞活用人制度为重点,以推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为主要内容,坚持整体推进与分行业实施相结合,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并积极促进综合配套改革。改革重在创新管理体制,转换用人机制,整合人才资源,凝聚优秀人才,促进公共服务和社会事业的发展壮大,并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法制化。 回顾几年来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发展历程,有四条经验值得借鉴坚持: 第一,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目的不是简单地减少人员,减轻财政负担,更重要的是坚持以人为本,通过创新管理体制,转换用人机制,整合人才资源,凝聚优秀人才,调动广大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促进公共服务和社会事业的发展。 第二,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必须符合事业单位的特点。事业单位专业化公共服务的特点,决定了其组织形式和管理方式应不同于机关;事业单位公益性公共服务的特点又决定了其组织形式和管理方式应不同于企业。因此,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既要区别于党政机关,也要区别于企业,必须遵循事业单位的规律和特点,建立有别于机关和企业的人事管理制度。 第三,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必须坚持分类指导。我国的事业单位数量大,类型多,涉及的领域广。要根据不同事业单位的性质和职能,根据不同地区、不同层级事业单位的特点,分类推进改革。要紧密配合行业体制改革,及时跟进人事制度改革,把全面推行与分行业实施结合起来。 第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必须做到积极稳妥。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是一场思想观念的深刻变革、体制机制的重要转变,利益关系的重大调整。我们既要积极推进改革,又不能急于求成、一蹴而就。要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积极稳妥,逐步深化,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正确把握改革力度、发展速度、群众承受程度的关系,确保改革平稳有序推进。
参考资料: http://ke..com/view/1368099.html?wtp=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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⑨ 监督管理有哪些基本规定

1、建筑施工企业各管理层级职能部门和岗位,按职责分工,对工程项目实施安全管理。

2、企业的工程项目部应根据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实施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内容应包括:

1)制定项目安全管理目标,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实施责任考核;

2)配置满足要求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资金、从业人员和劳动防护用品;

3)选用符合要求的安全技术措施、应急预案、设施与设备;

4)有效落实施工过程的安全生产,隐患整改

5)组织施工现场场容场貌、作业环境和生活设施安全文明达标;

6)组织事故应急救援抢险;

7)对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活动进行必要的记录,保存应有的资料和记录。

3、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应符合以下要求:

1)项目经理是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实施考核,实现项目安全管理目标;

2)工程项目施工实行总承包的,应成立由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成的安全管理领导小组;

3)按规定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日常监督管理;

4)工程项目部其他管理人员应承担本岗位管理范围内与安全生产相关的职责;

5)分包单位应服从总包单位管理,落实总包企业的安全生产要求;

6)施工作业班组应在作业过程中实施安全生产要求;

7)作业人员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做到不伤害自已、不伤害他人和不被他人所伤害。

4、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由企业委派,并承担以下主要的安全生产职责:

1)监督项目安全生产管理要求的实施,建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档案;

2)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实施现场监护并做好记录;

3)阻止和处理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等现象;

4)定期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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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工程项目开工前,工程项目部应根据施工特征,组织编制项目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包括应急预案,并按规定审批,论证,交底、验收,检查;方案内容应包括工程概况、编制依据、施工计划、施工工艺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检查验收内容及标准、计算书及附图等。

6)工程项目部应接受企业上级各管理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与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按要求组织整改。

7)建筑施工企业应与工程项目及时交流与沟通安全生产信息,治理安全隐患和回应相关方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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