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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督检查

发布时间: 2020-11-26 06:29:33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检查内容

一、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检查
(一)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几个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备案。
(二)法律、法规、上级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发布后,应对本机关的有关文件进行清理,及时修改或废止与之相抵触的文件。
(三)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情况书面报告政府备案。
(四)各级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对下级政府和本级政府部门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是:
1、是否建立和遵守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2、是否与法律、法规、上级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3、是否越权设置强制措施、许可制度或处罚、收费、集资等项目;
4、是否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实施办法;
(五)对监督 检查抽象行政行为中发现的问题应视情况通知改正、责令自行废止或予以撤销。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检查
(一)各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政府工作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制定并严格执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年度计划,加强对具体行政行为的日常监督检查,重点是:
1、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或组织是否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2、是否遵守行政执法程序;
3、适用实体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4、是否依法进行行政复议;
5、是否履行其他法定职责
(二)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具体行政行为不合法或明显不当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对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或授权、委托不当的,责令停止行政执法或逐级上报有权机关处理;
2、对违反法规程序影响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予以撤销、变更或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3、对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予以撤销或纠正;
4、对不执行或拖延执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督促执行或责令限期执行;
5、对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督促履行或责令限期履行。
(三)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请有关机关处理的,使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建议书》;直接作出处理决定的,使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处理决定通知书》。
被建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建议,并将处理情况告知建议机关。被通知机关必须在限期内执行,并将执行情况报告通知机关。

㈡ 行政监督与行政监督检查是一样的概念吗,如果不是,那他们的区别在于什么

不一样,行政监督代表的是一种职能,而行政监督检查是一项活动。行政监督部门可以开展行政监督检查。

㈢ 简述行政监督检查的方法

行政监督检查的方法又称行政监督检查手段或方式。由于行政管理的内容多,范围广,因而行政监督的方法也多种多样。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行政管理的实践,最常见的行政监督检查方法有:检查、调阅审查、调查、查验、检验、鉴定、勘验、登记、统计等。

㈣ 行政许可法规定的监督检查包括哪些

行政许可法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六十条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
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第六十二条行政机关可以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的产品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对其生产经营场所依法进行实地检查。检查时,行政机关可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被许可人报送有关材料;被许可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验。对检验合格的,行政机关应当发给相应的证明文件。
第六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六十四条被许可人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管辖区域外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将被许可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
第六十五条个人和组织发现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有权向行政机关举报,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六十六条被许可人未依法履行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义务或者未依法履行利用公共资源义务的,行政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改正;被许可人在规定期限内不改正的,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十七条取得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和行政机关依法规定的条件,向用户提供安全、方便、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服务,并履行普遍服务的义务;未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被许可人不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的,行政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依法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履行义务。
第六十八条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行政机关应当督促设计、建造、安装和使用单位建立相应的自检制度。
行政机关在监督检查时,发现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停止建造、安装和使用,并责令设计、建造、安装和使用单位立即改正。
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第七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四)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㈤ 行政监督的分类有哪些

行政监督可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通常的分类有:
1、以行政监督的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行政监督可分为一般监督和特定监督。
一般监督是针对不特定的相对方实施的监督,具有巡察、普查的
性质,一般监督大多是行政机关的事实监督行为。特定监督是对具体的相对方进行的监督检查,对于同一个行政机关来说,这两种监督可以同时使用,并不截然分开。
2、以行政监督的内容为划分标准,行政监督可分为公安行政监督、工商行政监督、海关监督、资源监督、环境保护监督、审计监督等。
3、以实施行政监督的时期为划分标准,行政监督可分为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
事前监督的特点是实施于相对方某一行为完成之前,事中监督是指对相对方正在实施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事后监督是对相对方已实施完的行为所进行的检查。
4、以行政监督机构的任务为划分标准,可划分为专门监督与业务监督。
专门监督是指由专门从事监督检查,本身并无其他管理任务的国家行政机关实行的监督检查。业务监督是指担负管理与监督双重任务的行政机关所进行的监督检查。
5、以行政监督与监督主体的职权关系为标准,行政监督可分为依职权的监督与依授权的监督。
依职权的监督是行政主体依据自身的行政职责权限所实施的监督检查。依授权的监督是指行政主体不是依据自身管理职责权限而是依据法律、法规授予的行政监督检查权所实施的监督检查。

㈥ 行政监督和监督行政什么区别

行政监督是行政权的一种形式,又称行政监督检查,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对相对方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执行行政命令决定的情况进行检查、了解、监督的行政行为。

监督行政是指各类有权监督的主体对行政活动的监督,又称为行政法制监督。如人大对行政主体的行政活动的监督;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国家工作人员犯罪立案管辖);人民法院的监督(爱理行政诉讼)等。

综上, 这是两种不同性质的监督。监督的主体和对象不一样。

㈦ 什么是行政监督(检查)它一般有哪些方法

答:行政监督(检查)有时又称行政调查,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对相对方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执行行政命令、决定的情况进行检查、了解、监督的行政行为。 它一般有以下几种方法:1. 检查。检查有很多形式,综合检查、专题检查;全面检查、抽样检查;定期检查、临时检查;现场检查、人身检查等。如安全检查、产品质量检查、卫生检查等。2.调阅审查。如对有关文件、证件、报表、帐册等进行审查。3.调查。就调查种类而言,有一般调查、立案调查、联合调查、专题调查、现场调查等。4.查验。查验是行政主体对相对方某种证件或物品进行检查、核对,以确认相应证件、物品的真伪和从中发现相关的问题,以实现行政监督(检查)的目的。5.检验。检验是行政主体或行政主体委托其他技术性机构对相对方的某种物品进行检查、鉴别或化验,以确定相应物品的成分、构成要素是否符合标准等。6.鉴定。鉴定是指行政主体或行政主体委托其他技术性机构对相对方的某种物品或材料、证件等进行鉴别、评定,以确定真伪、优劣,或确定其性质成分等。7.勘验。勘验是指行政主体或行政主体委托其他组织对行政相对方实施某种行为的场地进行实地查看,了解相应行为的现场情况,以确定有关个人、组织是否参与了相应行为以及参与者的责任情况。8.登记。登记是指行政主体要求相对方就某特定事项向其申报、说明,由行政主体记录在册的行为。9.统计。这是行政主体通过统计数据了解相对方情况的一种监督方法。统计监督的方法种类繁多、应用广泛,如人口统计、劳务统计、物价统计、生产统计等。

㈧ 行政监督的内容

(一)行政监察:国家行政监察机关为行使行政监察职能,履行下列职责: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调查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受理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由监察机关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依法对有关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财政及经济活动进行审核检查,以判断其合法性、合理性、有效性。审计监督是一项专门的财政经济法律监督制度,是一种经济监督。主要目的是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严肃财经纪律,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为打击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事实依据,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健康发展。
审计监督的内容包括:财政预算的执行和财政决算;信贷计划的执行及结果;财务计划的执行和决算;基本建设和更新改造项目的财务收支;国家资产的管理情况;预算外资金的收支;借用国外资金、接受国际援助的财务收支;与财政财务有关的各项经济活动及收益;严重侵占国家资产、严重损失浪费等损害国家经济利益的行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承包经营责任的有关审计事项;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事项。 舆论监督的主要形式有:新闻舆论监督;公众舆论监督。

㈨ 什么是行政监督

目录 行政监督的概念 行政监督的特征 行政监督的分类 行政监督的原则 行政监督的特点 行政监督的作用 行政监督的方式 行政监督的构成要素 行政监督的概念 所谓行政监督是指在公共行政管理过程中所进行的监察、督促和控制活动,是各类监督主体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国家公务员在执行公务和履行职责时各种行政行为所实施的监察、督促和控制活动。 按照监督主体的不同,行政监督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所谓狭义的行政监督,是指以行政机关为主体的监督,即行政机关内部自身的相互监督,包括上级行政机关和行政领导者对下级行政机关及其国家公务员行政行为的监察、督促和控制;下级行政机关和国家公务员对上级行政机关和行政领导者行政行为的观察、批评和建议;还包括行政监察部门对所有行政机关及国家公务员的监察和督促、审计部门对行政机关财政财务运行情况的审计等等。 所谓广义的行政监督,是指以行政机关为客体的监督,即除了行政机关内部监督之外,还包括执政党、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社会团体、人民群众和新闻舆论等方面通过各种渠道和途径,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国家公务员的各种行政行为所进行的监察、督促和控制。 行政监督的特征 (1 )行政监督的主体是享有行政监督权的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2 )行为的对象是作为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3 )其内容是相对方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决定、命令的情况。 (4 )其性质是一种依职权、单方的、相对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 (5 )其目的是为了防止和纠正行政相对方的违法行为,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和行政目标的实现。 行政监督的分类 行政监督有两种用法:一是指行政主体基于行政职权依法对行政相对人是否遵守行政法规范和执行行政决定等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也叫行政检查。另一种是指行政组织系统内容的监督检查,指的是对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的监督。由于第一种行政监督本质上属于行政管理职能和行政执法活动的组成部分,所以用行政管理或行政执法即可涵盖,因此一般行政法上的行政监督主要是指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其监督对象是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第一种意义上使用行政监督概念的著作以及法律规范是极少的。 另外, 行政监督可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通常由: (1 )以行政监督的对象是否特点为标准,可以分为一般监督与特别监督。 (2 )以行政监督的内容为标准,可以分为公安、工商、海关、资源、环境保护、审计等行政监督。 (3 )以其实施的时期为标准,可以分为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 (4 )以其主体的任务为标准,可分为依职权的监督与依授权的行政监督。 行政监督的原则 行政监督是行政管理活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因此,行政监督应该遵循一定的原则,以保证行政监督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一)合法性原则:行政监督的合法性是行政监督主体从事行政监督的必要条件。这种合法性主要体现在行政监督主体的合法性、行政监督活动符合法定程序、行政监督活动符合法定方式三个方面。 (二)经常性原则:行政监督作为一种经常性活动,存在于行政管理活动的全过程,具体贯穿于决策、协调、执行等各个环节。经常性监督,有利于及时发现政府行政组织和公务员在处理公务中的不当行为、违法现象,并及时纠正和处理,避免增加社会成本。 (三)平等性原则:依法监督,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社会主义行政监督的基础。不论是领导机关还是被领导机关,不论是专门监督机构还是一般机构,不论是领导者还是一般公民,在进行监督的权利和接受监督的义务上完全平等,不存在不受监督的特权或享有特权的监督。 (四)广泛性原则:主要指监督主体、监督对象和监督范围的广泛性。行政监督的性质决定了全体公民对政府的公务活动均有实施监督的权利,这种广泛性还表现在行政监督要对一切政府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行政措施、行政制度的实施进行监督。 (五)有效性原则:主要体现在行政监督实施后的结果如何。有效的行政监督就要做到客观、公正、准确、及时,做到违法违纪必究,执法必严。 行政监督的特点 行政监督建立的国情背景不同,制度基础各异,所起作用有别,但作为现代的、科学的、有效的行政监督,一般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权威性。 在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存在差异的情况下,在权力所有者和行使者相对分离的情况下,监督就意味着一种权力对另一种权力的监控和制约。如果没有权力,监督只能是一种摆设,不会有任何约束力。国家宪法和法律赋予行政监督主体相应的监督权力,这是行政监督最重要的权威基础。没有这种法定的监督权,或者这种权力被空泛化,行政监督就会呈现出“气不足,力不够”的失效或无效状态。 第二,强制性。 行政监督行为不同于其它的经济行为和交往行为,它不是建立在被监督者自愿的基础之上的。依据的不是温情脉脉的亲情伦理,而是条款如铁的法律规章。行政监督权在本质上是一种法权,而法律的强制性则来源于国家所具有的“暴力潜能”。在现代社会,为了增强行政监督的有效性,许多国家都赋予行政监督主体一定的处置权,其强制性色彩就更加浓厚。即使有的行政监督主体并不直接惩罚或纠正行政系统的不当行为,但它却能够在社会上形成一种氛围,可以引起拥有相应处置权的主体的重视或注意,在客观上促使问题的解决。如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的新闻舆论监督,一度在社会上影响巨大,形成了“违法违纪者闻之色变,人民群众听之高兴”的强大的舆论氛围。 第三,独立性。 从行政监督的本身要求来看,行政监督是监督主体对客体的一种限制性活动。因此,监督主体和监督客体决不能两位一体,更不能让监督主体依附或受制于监督客体,而是必须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与此同时,现代行政监督是建立在民主和法制的基础之上的。而民主和法制的本质要求行政监督的主体必须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因为,一方面,民主政治的发展带来了人的主体性意识的高涨,对于一个负有重大使命的行政监督机构来说,同样也赋予了它相对独立的特征;另一方面,法制意识的张扬则为行政监督主体的相对独立,提供了法律保障。在此情况下,行政监督主体只有向赋予它监督权的组织和人们负责,才能体现本身所具有的权威性和约束力。 第四,多样性。 随着民主浪潮的不断推进,社会经济和文化水平的不断提高,社会公众参与意识的增强,行政监督主体不再象传统社会那样单一,而是越来越多样化,尤其越来越向广大民众拓展和渗透,公民监督政府,甚至运用“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武器,可以与政府机关及国家公务员直接“对簿公堂”。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在现代社会里,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个人监督和权力监督、司法监督并驾齐驱,构成了多样化、多极化的行政监督主体网络体系。 第五,广泛性。 行政监督涵盖了所有的行政行为,从运作过程到运作方式,从实体到程序,从合法性、合理性到有效性,几乎无所不包,不所不及。正是这些多角度、多层次、多元化的监督活动,才能对行政领域的治理形成了一个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监督系统,才能真正体现出行政监督的民主性、科学性和合理性,才能使公共权力的运作真正指向公共利益,从而大大降低公共领域内违法、违纪和腐败现象的发生率。 第六,整体性。 尽管各种监督主体具有自己的独立性,但从其运行过程和运行功能来看,它们又彼此联系,相互衔接,相互照应、相互补充,形成一个具有某些共同特征的、完备的行政监督体系。因此,在行政监督主体多样性和监督内容广泛性的情况下,要取得良好的监督成效,不仅要充分发挥各种监督主体的功能和作用,而且更要注意各种监督主体之间的协调互补,发挥好行政监督主体之间的整体合力。

㈩ 行政监督的内容包括哪些

行政监督内容:

行政监督主体不是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国家公务员的任何行为进行监督,而只是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国家公务员在执行公务和履行职责时的失范行为和失效行为进行监督。

所谓失范行为是指行政权力的使用者违反了法律的有关规定;失效行为是指在行政权力的运行过程中,尽管投入了相当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但仍然没有达到既定目标,行政效率低下等等。

政府的违法行为和效率状态构成了行政监督的基本内容。

行政监督主体

中国现阶段的行政监督主体,包括国家的行政监督和社会的行政监督两个方面。

其中国家的行政监督有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以及行政机关、行政监察和审计部门等。

社会的行政监督包括各种社会力量,如政党组织、社会团体、公民和新闻媒体等。

如果离开真实的主体,没有有效的制度和完善的机构作为载体,那么,对行政机关及其行政人员的监督就成为一句空话。

当然,不同的历史时期和不同性质的国家,具有不同的行政监督主体。

从某种意义上说,对行政监督主体地位的确立体现了民主程度的差异。

(10)行政监督检查扩展阅读:

1、行政监督的含义和基本特征

行政监督,指对国家行政的监督,是政党、国家和人民根据法律的规定,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执行法律与遵守纪律的情况所进行的检查、督促、指导、纠错的活动。

我国行政监督的基本特征如下:

行政监督主体的多元性。这表现在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新闻机构、公民等,都具有行政监督的主体资格。行政监督内容的广泛性。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的权力都应该受到广泛监督,其职务行为、社会行为都可以成为行政监督的内容。

行政监督行为的统一性。一方面共产当作为执政党,是行政监督的领导核心,统一协调组织各种监督力量;另一方面,内部监督和外部建都相互结合,共同构成了我国行政监督制度的整体。

2、行政监督的必要性

行政监督的必要性源于人类的两点共识:

一是孟德斯鸠说的“人对权力的使用没有限度,一直到有界限的地方才停止,如果不加限制就会滥用权力,即超出合法职权的范围。”因而他提出:权利必须受到制约。

二是权力越大,管理范围越广,滥用权力的机会就越多。行政权力地位重要、范围广泛,行政管理活动与国家和人民利益密切相关又必然与人、财、物相接触,因而对行政权利实施监督是十分必要的。

3、我国行政监督体系

我国行政监督体系大体上可分为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内部监督体系可分为两大类型:

一是非专门监督,及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实行的监督;

另一类是专门监督,指政府主管部门对下级政府相应的工作部门、有隶属关系的企事业单位的活动实行的监督。

外部监督体系包括政党监督,即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对国家行政活动的监督。国家权力机关监督,即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

司法监督,指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实行的监督。社会团体监督,主要是工会、共青团、妇联的监督。群众监督以及舆论监督六大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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