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城管服务 » 纪检监察信息化建设

纪检监察信息化建设

发布时间: 2020-11-26 04:39:11

① 求岗位职责说明书 有报酬

领导分工

1、 总经理兼党委书记
 职责:
1) 主持公司全面经营管理工作;
2) 主持公司党委工作;
3) 负责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
4) 负责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工作;
5) 负责工程建设的管理工作。
 分管部门:
1) 财务部;
2) 人力资源部。

2、 党委副书记
 职责:
1) 协助书记做好党支部日常管理工作;
2) 负责公司纪检监察工作;
3) 负责公司共青团工作;
4) 负责公司工会工作;
5) 负责企业文化建设工作;
6) 负责公司的行政和后勤管理;
7) 负责公司档案管理;
8) 负责公司武保及综合治理工作;
9) 完成总经理交办的其它工作。
 分管部门:
综合管理部

3、 (经营)副总经理
 职责:
1) 负责公司的制度建设和标准化管理工作;
2) 负责公司的战略规划及经营计划的制定与落实,并负责公司的全面预算管理;
3) 负责公司对标管理工作;
4) 负责公司的招投标及合同管理等商务管理工作;
5) 负责公司的采购管理工作;
6) 负责公司的信息化工作;
7) 协助总经理抓好公司财务管理工作;
8) 协助总经理抓好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工作;
9) 完成总经理交办的其它工作。
 分管部门:
1) 计划经营部;
2) 信息中心。

4、 (技术)副总经理
 职责:
1) 负责公司的技术及设备管理;
2) 负责公司质量、安全及环保管理;
3) 负责公司的节能管理;
4) 负责公司基建项目管理;
5) 协助总经理抓好工程建设管理工作;
6) 完成总经理交办的其它工作。
 分管部门:
1) 合同计划管理部;
2) 工程部;
3) 设备管理部;
4) 技术安全部。

5、 总经理助理
 职责:
1) 负责公司生产业务的市场拓展工作;
2) 负责公司的生产管理工作;
3) 负责公司与生产相关商务及货运管理工作。
4) 完成总经理交办的其它工作。
 分管部门:
1) 生产业务部;
2) 卸车部;
3) 装船部;
4) 生产保障部。

部门职能
部门名称:财务部 直接上级:总经理
下辖岗位:经理、主管会计、会计、出纳
部门本职:负责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
主要职能:
一、 根据国家及其相关部门颁布的财务会计法规政策,拟定公司会计政策及财务管理制度
二、 财务管理
1、 财务预算的编制,预算执行中的财务审核;
2、 资金合理安排,资金成本控制;
3、 定期对现金流情况进行系统分析,为决策提供依据;
4、 各种成本费用的核算归集分析;
5、 定期进行财务分析,编制财务分析报告,并按时上报;
6、 有计划地筹措资金,开辟资金来源;
7、 参与制定或审查重要经济合同、协议及其它经济文件。
三、 会计
1、 针对经济事项所对应的原始凭证的合规性、完整性进行审核;
2、 根据会计准则准确填制记账凭证;
3、 审核记账凭证,严格按照会计内部控制程序进行记账、对帐、结账;
4、 编制会计报表;
5、 各种应收、应付款项的清理;
6、 编制银行调节表;
7、 工资奖金的核算、发放;
8、 企业年金、住房公积金的财务会计管理。
四、 资产管理
1、 办理资产报废审批工作;
2、 负责财产(车辆除外)保险的索赔;
3、 组织进行动产和不动产的盘点清查。
五、 出纳
1、 根据审核后的会计凭证填制付款票据,办理支付业务;
2、 办理银行签证;
六、 税务管理
1、 负责税务筹划与执行;
2、 税金核算、申报、交纳;
七、 事务工作
1、 公司内部财务稽查;
2、 组织配合外部审计。
与其它部门接口:
1、 对各部门的费用预算进行审核;
2、 严格按制度办理各部门有关人员的借款、报销等手续。

部门职能
部门名称:人力资源部 直接上级:总经理
下辖岗位:经理、薪酬考核管理、人事管理、培训管理
部门本职:组织公司的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工作,为公司提供和培养合格的人才。
主要职能:
一、 人力资源发展规划和计划
1. 根据公司发展战略,制定人力资源规划;
2. 制定年度劳动用工、工资、员工培训、人事工作等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 人力资源制度管理
制定薪酬管理、绩效管理、员工聘用、劳动合同、员工奖惩、人事工作等项管理制度。
三、 人员招聘与任用
1. 制定人力资源招聘计划,选定适宜的招聘方式,实施招聘工作;
2. 根据公司定岗、定编要求和岗位素质要求,对已有人力资源进行合理配置;
3. 确定总部人员甄选与录用程序并根据人力资源需求组织试用考核与任用。
四、 员工培训
1. 建立切实可行的教育培训体系和培训管理机制,提升员工的素质;
2. 拟订年度、月度培训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3. 对培训的效果进行评估,逐步提升培训效果。
五、 薪酬管理
1. 执行薪酬管理制度,拟订年度薪资预算,进行薪资核算,编制薪资表;
2. 反馈薪酬分配效果的相关信息,完善薪酬体系。
六、 考核与奖惩
拟订激励考核制度,组织实施绩效考核工作,进行员工奖惩。
七、 日常人事管理
1. 员工人事档案管理;
2. 相关保险福利管理;
3. 监督、检查员工考勤情况;
4. 办理员工调动手续,进行人事统计,编制人事报表;
5. 劳动合同管理,劳资协调,员工沟通,员工投诉处理;
6. 负责职称评定及资质认定工作。
与其它部门接口:
1. 汇总总部各部门提供的招聘、培训需求,确定其合理性,然后组织实施;
2. 督促各部门掌握信息进行绩效考核;
3. 检查公司人事制度执行情况。

部门职能
部门名称:综合管理部 直接上级:副书记
下辖岗位:经 理、文秘、行政管理、后勤管理、保卫管理、档案管理、司机、党群主管、党群管理、企业文化宣传
部门本职:负责公司的行政管理、党群工作及后勤管理工作。
主要职能:
一、 公司行政管理
1、 管理性文件的拟、收、发、存,并对文书等进行规范化管理,以及印信管理;
2、 组织召开公司级行政会议、记录整理会议纪要;
3、 协助总经理进行部门间工作的协调;
4、 行政决议及公司领导命令的督办;
5、 公司档案管理;
6、 负责公司的外事工作及接待服务工作;
7、 负责管理费用的核算与管理;
8、 公司重大活动的组织与安排。
二、 负责公司的企业文化建设
1、 负责公司精神文明建设;
2、 负责对内、对外的宣传工作;
3、 负责企业文化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 党群工作
1、 负责公司党、团组织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
2、 做好工会的各项工作,维护员工合法权益,开展各项文体活动。
四、 后勤管理
1、 负责公司厂区、生活区安全保卫工作;
2、 负责公司的车辆管理;
3、 负责公共区域的环境卫生、绿化及管理;
4、 负责工作期间员工生活保障与服务工作及物业管理协调工作;
5、 负责办公、生活辅助设施设备的维护、检查与管理;
6、 负责办公用品、车辆、后勤物资等要求计划提报。
与其它部门接口:
1、 各部门信息反馈与汇总,检查、协调各部门工作;
2、 组织各部门的党群工作。
7、 协助计划经营部在公司招投标管理委员会领导下对办公用品、车辆、后勤物资的采购工作。

部门职能
部门名称:计划经营部 直接上级:经营副总经理
下辖岗位:经理、招投标管理、合同管理、经营主管、企业管理、计划与统计、物资采购主管、采购业务员
部门本职: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
主要职能:
一、 公司规划、制度及标准化建设
1、 分析公司经营状况,根据公司战略制定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
2、 建立健全公司的制度及标准化体系,组织相关业务部门完善公司各项制度和标准;
3、 检查监督部门及员工制度和标准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予以处理。
二、 计划及预算管理
1. 制定公司年度及月度经营计划;
2. 组织编制及审核公司的预算,经公司决策层通过后对预算进行控制和调整;
3. 编制成本、费用计划,上报审批后实施,对各部门的月度费用预算进行审核;
4. 制定公司及部门的绩效考核指标,组织对部门进行绩效评估;
5. 督促各部门落实公司年度、月度经营计划。
三、 经营活动分析
1. 对经营活动进行分析,为领导决策提供支持和建议;
2. 负责公司生产经营各类数据的统计上报;
3. 组织燃料、物资的盘点工作。
四、 组织公司的招投标工作
五、 合同管理
1、 负责合同范本制定与管理;
2、 监督合同按程序签订;
3、 监督、检查合同的履行。
六、 采购管理
1、 供应商管理(选择、评价、谈判、数据维护、解决冲突、寻找新的供应商);
2、 负责各类物资及备品备件采购计划的执行。
七、 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
与其它部门接口:
1、 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制度及标准化的建立健全工作;
2、 对各部门的费用预算进行审核;
3、 负责各项经济指标的统计;
4、 对公司各部门的绩效进行评估;
5、 审核技术安全部、信息中心、综合管理部的采购计划,并在公司招投标管理委员会领导下执行采购计划。

部门职能
部门名称:信息中心 直接上级:经营副总经理
下辖岗位:经理、系统工程师、中控维护工程师
部门本职:负责公司的信息化建设及中控系统的技术管理。
主要职能:
一、 公司信息系统的建立与维护
1、 制定信息化建设的规划,并建立健全信息系统;
2、 负责信息系统(门户网站、EAM系统、OA系统、MIS系统)运行管理;
3、 负责信息系统(EAM系统、OA系统、生产管理系统等)的维护、二次开发;
4、 负责各个管理系统使用的授权、监督使用、考核等项工作;
5、 负责公司所有系统安全、数据备份工作。
二、 计算机和网络管理
1、 公司网页的制作与维护;
2、 统一配置公司网络、计算机等,并指导员工的使用;
3、 计算机硬件系统的维护;
4、 信息系统配置计划和技术方案的提报
三、 负责中央控制室的技术管理
四、 负责公司电话、传真机的通讯管理

与其它部门接口:
1、 指导公司各部门做好计算机管理工作;
2、 为生产业务部的中央控制室提供技术支持;
3、 协助计划经营部在公司招投标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的信息系统采购工作。

部门职能
部门名称:技术安全部 直接上级:副总经理
下辖岗位:经 理、副经理、设备技术员、能耗管理专工、综合管理、计划专工、保管员、安全质量主管、消防及环保管理、安全监察、质量管理、安质员
部门本职:负责公司技术、设备、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的管理
主要职能:
一、 制定和修订公司技术、设备、质量、安全、环保等相关的制度/标准
二、 技术及质量管理
1、 质量、安全、环保的贯标工作;
2、 审核生产规程和设备检修程序文件,并监督实施;
3、 审核生产部门提出的大小修方案,负责最终的验收;
4、 分析设备运行状况,进行技术创新,研究制定技改计划和方案,并组织实施;
5、 组织对生产事故进行分析,提出处理意见;
6、 审核使用部门上报的备品备件及材料的需求计划,并制定采购计划;
7、 负责设备可靠性、计量管理、生产经济技术指标管理和其它技术监督管理工作。
三、 安全管理
1、 建立健全公司安全管理规范;
2、 监督检查日常文明生产工作并对有关责任单位进行考核;
3、 制定生产安全措施并组织实施。
四、 负责公司的消防和环保管理
五、 负责公司基建管理
六、 外委维修管理
1、 审查维修分包商的资质,提出分包商的选择意见;确定工程量,协助工程合同谈判;
2、 维修分包商的工作组织安排、监督、检查、验收、统计、考核等管理工作。
七、 组织物资的验收及库房管理
八、 负责公司EAM系统运行与维护管理工作
九、负责公司对讲机的全寿命管理
与其它部门接口:
1、 对生产部门进行技术指导和监控;
2、 向计划经营部提出劳保、物资及备品备件的采购计划,协助计划经营部在公司招投标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的采购工作;
3、 及时向财务部门提供物资入库单,便于按时支付货款;
4、 向计划经营部提供生产技术数据和生产部门的考核信息。

部门职能
部门名称:生产业务部 直接上级:总经理助理
下辖岗位:经 理、副经理、值班经理、计划员、质量员、业务员、调度员、中控值班员、稽核、统计员
部门本职:负责市场开发和业务拓展,合理、均衡组织生产。
主要职能:
一、 制定公司生产调度、货运管理的相关标准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 业务开发
1、 负责公司市场开发及货源的组织工作;
2、 负责公司与生产相关商务及货运管理工作。
三、 生产计划与调度
1、 编制公司年度、月度生产计划及日作业计划;
2、 组织召开日生产调度会,协调解决生产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
3、 调度指挥装船、卸车生产作业过程,监督检查生产作业计划的完成情况;
4、 调配生产过程中各种资源;
5、 负责生产过程中对外的协调;
6、 公司费收、稽核、内在质量、数量等业务管理;
7、 生产数据的统计、分析。
四、 安全、质量、环保管理
1、 严格执行公司安全生产各项规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2、 严格执行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做好职工的安全教育及培训工作。
3、 做好部门内各种档案资料、质量记录的管理工作;
4、 合理计划和调度,保证作业质量和服务质量。
与其它部门接口:
1、 接受技术安全部的监督检查;
2、 统一调度协调各生产作业部门的生产活动;
3、 按时向生产业务部上报各类生产报表。

部门职能
部门名称:装船部 直接上级:总经理助理
下辖岗位:经 理、副经理、设备技术员、安全员、事务员、装船班长、装船指导员、装船司机、堆取料司机、电气技术员
部门本职:组织、协调装船作业,完成生产任务。
主要职能:
一、 编制和完善部门所承担的生产作业的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
二、 生产组织与协调
1、 组织完成装船生产作业计划;
2、 生产现场管理;
3、 落实节能措施。
三、 设备维护
1、 本部门所属设备的巡检与维修;
2、 本部门所属皮带秤的运行、维护及效验。
四、 安全、质量、环保管理
1、 严格执行公司安全生产各项规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2、 严格执行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做好职工的安全教育及培训工作。
3、 做好部门内各种档案资料、质量记录的管理工作;
4、 本部门安全质量及消防的检查、整改与考核;
5、 落实公司环保的各项制度。
五、 部门日常管理
2、 部门所属设备的技术管理;
3、 做好部门的成本控制、成本统计分析工作;
4、 班组建设和部门员工培训;
5、 部门定额管理及员工考核。
与其它部门接口:
1、 接受技术安全部的监督检查;
2、 接受生产业务部的生产调度;
3、 按时向生产业务部上报各类生产报表。

部门职能
部门名称:卸车部 直接上级:总经理助理
下辖岗位:经 理、副经理、设备技术员、安全员、事务员、卸车班长、卸车指导员、翻车司机、电气技术员
部门本职:组织、协调卸车作业,完成生产任务。
主要职能:
一、 编制和完善部门所承担的生产作业的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
二、 生产组织与协调
1、 组织完成卸车生产作业计划;
2、 生产现场管理;
3、 落实节能措施。
三、 设备维护
1、 本部门所属设备(包括筛分设备)的巡检与维修;
2、 本部门所属的轨道衡、皮带秤的运行、维护及效验。
四、 安全、质量、环保管理
1、 严格执行公司安全生产各项规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2、 严格执行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做好职工的安全教育及培训工作。
3、 做好部门内各种档案资料、质量记录的管理工作;
4、 本部门安全质量及消防的检查、整改与考核;
5、 本部门环保设备的运行、检查与维护工作,落实公司环保的各项制度。
五、 部门日常管理
1、 部门所属设备的技术管理;
2、 做好部门的成本控制、成本统计分析工作;
3、 班组建设和部门员工培训;
4、 部门定额管理及员工考核。
与其它部门接口:
1、 接受技术安全部的监督检查;
2、 接受生产业务部的生产调度;
3、 按时向生产业务部上报各类生产报表。

部门职能
部门名称:生产保障部 直接上级:总经理助理
下辖岗位:经 理、副经理、设备技术员、安全员、事务员、煤管班长、港站煤管工、库场煤管工、现场管理员、电工、司泵工、卸车采样工、装船采样工、制样工
部门本职:负责堆场管理及生产保障工作。
主要职能:
一、 生产保障
1、 负责卸车、装船煤炭采样、制样及与商检的煤样交接工作;
2、 负责公司煤炭的堆存管理;
3、 负责公司生产作业现场(码头、翻车机房、堆场、皮带机沿线、转接塔)、道路的保洁工作。
二、 本部门所属设备的巡检与维修
三、 负责与本部门业务相关的外委承包队伍的日常劳务管理
四、 安全、质量、环保管理
1、 严格执行公司安全生产各项规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2、 严格执行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做好职工的安全教育及培训工作。
3、 做好部门内各种档案资料、质量记录的管理工作;
4、 本部门安全质量及消防的检查、整改与考核;
5、 落实公司环保的各项制度。
五、 部门日常管理
1、 部门所属设备的技术管理;
2、 做好部门的成本控制、成本统计分析工作;
3、 班组建设和部门员工培训;
4、 部门定额管理及员工考核。
与其它部门接口:
1、 接受技术安全部的监督检查;
2、 接受生产业务部的生产调度;
3、 按时向生产业务部上报各类生产报表。

② 公安局长和队长违法我怎么向纪检委反映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保障举报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受理涉嫌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的举报。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受理、审查举报线索,答复、保护、奖励举报人,促进职务犯罪查办工作,保障反腐败工作顺利进行。
第四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设立举报中心负责举报工作。
举报中心与控告检察部门合署办公,控告检察部门主要负责人兼任举报中心主任,地市级以上人民检察院配备一名专职副主任。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单设举报中心。
第五条 举报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靠群众,方便举报;
(二)依法、及时、高效;
(三)统一管理,归口办理,分级负责;
(四)严格保密,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五)加强内部配合与制约,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举报宣传。
第七条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向人民检察院举报职务犯罪行为,其合法权益受到法律的保护。人民检察院鼓励依法实名举报。
使用真实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举报,有具体联系方式并认可举报行为的,属于实名举报。
第八条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举报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申请回避。举报人发现举报中心的工作人员有法定回避情形的,有权申请其回避。
(二)查询结果。举报人在举报后一定期限内没有得到答复时,有权向受理举报的人民检察院询问,要求给予答复。
(三)申诉复议。举报人对人民检察院对其举报事实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后,有权就该不立案决定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举报人是受害人的,可以向作出该不立案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
(四)请求保护。举报人举报后,如果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予以保护。
(五)获得奖励。举报人举报后,对符合奖励条件的,有权根据规定请求精神、物质奖励。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举报人如实举报,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诬告陷害他人。
第十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和完善举报信息系统,逐步实现上下级人民检察院之间、部门之间举报信息的互联互通,提高举报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
第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审判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的联系与配合,建立和完善举报材料移送制度。[1-2]
第二章 举报线索的受理
第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统一受理举报和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设立专门的举报接待场所,向社会公布通信地址、邮政编码、举报电话号码、举报网址、接待时间和地点、举报线索的处理程序以及查询举报线索处理情况和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
第十四条 对以走访形式初次举报的以及职务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的,举报中心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专门接待,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举报人、自首人签名、捺指印,必要时,经举报人、自首人同意,可以录音、录像;对举报人、自首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等应当登记,制作接受证据(物品)清单,并由举报人、自首人签名,必要时予以拍照,并妥善保管。
举报人提出预约接待要求的,经举报中心负责人批准,人民检察院可以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约定的时间到举报人认为合适的地方接谈。
对采用集体走访形式举报同一职务犯罪行为的,应当要求举报人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一般不超过五人。
第十五条 对采用信函形式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在专门场所进行拆阅。启封时,应当保持邮票、邮戳、邮编、地址和信封内材料的完整。
对采用传真形式举报的,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对通过12309举报网站或者人民检察院门户网站进行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及时下载举报内容并导入举报线索处理系统。举报内容应当保持原始状态,不得作任何文字处理。
第十七条 对采用电话形式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准确、完整地记录举报人的姓名、地址、电话和举报内容。举报人不愿提供姓名等个人信息的,应当尊重举报人的意愿。
第十八条 有联系方式的举报人提供的举报材料内容不清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应当在接到举报材料后七日以内与举报人联系,建议举报人补充有关材料。
第十九条 反映被举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举报中心工作人员应当在接收举报后立即提出处理意见并层报检察长审批: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三)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四)其他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
第二十条 职务犯罪举报线索实行分级管辖。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受理由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举报线索,经检察长批准,也可以将本院管辖的举报线索交由下级人民检察院办理。
下级人民检察院接收到上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举报线索,应当层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处理。收到同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举报线索,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处理。
第二十一条 举报线索一般由被举报人工作单位所在地人民检察院管辖。认为由被举报犯罪地人民检察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举报犯罪地人民检察院管辖。
几个同级人民检察院都有权管辖的,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检察院管辖。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检察院管辖。对管辖权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
第二十二条 除举报中心专职工作人员日常接待之外,各级人民检察院实行检察长和有关侦查部门负责人定期接待举报制度。接待时间和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对以举报为名阻碍检察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扰乱检察机关正常工作秩序的,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3] [2]
第三章 举报线索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负责统一管理举报线索。本院检察长、其他部门或者人员接收的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七日以内移送举报中心。
侦查部门自行发现的案件线索和有关机关或者部门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是否立案的案件线索,由侦查部门审查。
第二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直接受理的要案线索实行分级备案的管理制度。县、处级干部的要案线索一律报省级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备案,其中涉嫌犯罪数额特别巨大或者犯罪后果特别严重的,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备案;厅、局级以上干部的要案线索一律报最高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备案。
第二十六条 要案线索的备案,应当逐案填写要案线索备案表。备案应当在受理后七日以内办理;情况紧急的,应当在备案之前及时报告。
接到备案的上级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对于备案材料应当及时审查,如果有不同意见,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审查意见通知报送备案的下级人民检察院。
第二十七条 举报中心应当建立举报线索数据库,指定专人将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基本情况、举报线索的主要内容以及办理情况等逐项录入专用计算机。
多次举报的举报线索,有新的举报内容的,应当在案卡中补充完善,及时移送有关部门;没有新的举报内容的,应当在案卡中记录举报时间,标明举报次数,每月将重复举报情况通报有关部门。
第二十八条 举报中心应当每半年清理一次举报线索,对线索的查办和反馈情况进行分析,查找存在问题,及时改进工作,完善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 举报中心应当定期对举报线索进行分类统计,综合分析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以及群众举报的特点和规律,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向上级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和本院检察长报告。[3] [2]
第四章 举报线索的审查处理
第三十条 举报中心对接收的举报线索,应当确定专人进行审查,根据举报线索的具体情况和管辖规定,自收到举报线索之日起七日以内作出以下处理:
(一)属于本院管辖的,依法受理并分别移送本院有关部门办理;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但不属于本院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办理。
(二)不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并且通知举报人、自首人;不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三)属于性质不明难以归口的,应当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查明情况后三日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或者部门办理。
第三十一条 侦查部门收到举报中心移送的举报线索,应当在三个月以内将处理情况回复举报中心;下级人民检察院接到上级人民检察院移送的举报材料后,应当在三个月以内将处理情况回复上级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
第三十二条 侦查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书面回复查办结果。回复文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举报人反映的主要问题;
(二)查办的过程;
(三)作出结论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举报中心收到回复文书后应当及时审查,认为处理不当的,提出处理意见报检察长审批。
第三十三条 举报中心对移送侦查部门的举报线索,应当加强管理、监督和跟踪。
第三十四条 上级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可以代表本院向下级人民检察院交办举报线索。
第三十五条 举报中心对移送本院有关部门和向下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的举报线索,可以采取实地督办、网络督办、电话督办、情况通报等方式进行督办。
第三十六条 下级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负责管理上级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交办的举报线索。接到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的举报线索后,应当在三日以内提出处理意见,报检察长审批。
第三十七条 对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的举报线索,承办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三个月以内办结。情况复杂,确需延长办理期限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延期办理的,由举报中心向上级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报告进展情况,并说明延期理由。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 办案部门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办理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的举报线索,并向举报中心书面回复办理结果。回复办理结果应当包括举报事项、办理过程、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处理情况和法律依据以及执法办案风险评估情况等。举报中心应当制作交办案件查处情况报告,以本院名义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审查。
第三十九条 交办案件查处情况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案件来源;
(二)举报人、被举报人的基本情况及反映的主要问题;
(三)查办过程;
(四)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五)处理情况和法律依据;
(六)实名举报的答复情况。
第四十条 上级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收到下级人民检察院交办案件查处情况报告后,应当认真审查。对事实清楚、处理适当的,予以结案;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性不准,处理不当的,提出意见,退回下级人民检察院重新办理。必要时可以派员或者发函督办。
第四十一条 举报中心对性质不明难以归口、检察长批交的举报线索应当进行初核。
对群众多次举报未查处的举报线索,可以要求侦查部门说明理由,认为理由不充分的,可以提出处理意见,报检察长决定。
第四十二条 对举报线索进行初核,应当经举报中心负责人审核后,报检察长批准。
第四十三条 初核一般应当在两个月以内终结。案情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初核期限的,应当经检察长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四十四条 初核终结后,承办人员应当制作《初核终结报告》,根据初核查明的事实和证据,区分不同情形提出处理意见,经举报中心负责人审核后,报检察长决定:
(一)认为举报的犯罪事实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处理;属于本院管辖的,移送本院侦查部门办理;
(二)认为举报的事实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三)认为举报所涉犯罪事实不存在,或者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终结初核并答复举报人。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处理。
第四十五条 在作出初核结论十日以内,承办人员应当填写《举报线索初核情况备案表》,经举报中心负责人批准后,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备案。
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认为处理不当的,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后十日以内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纠正。[4] [2]
第五章 不立案举报线索审查
第四十六条 举报人不服侦查部门的不立案决定向人民检察院反映,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举报中心应当对不立案举报线索进行审查,但依照规定属于侦查部门和侦查监督部门办理的除外:
(一)举报中心移送到侦查部门,经侦查部门初查后决定不予立案的;
(二)领导机关或者本院领导批示由举报中心审查的。
第四十七条 审查不立案举报线索,原则上由同级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进行。
同级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认为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审查更为适宜的,应当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审查。
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认为有必要审查下级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的不予立案举报线索的,可以决定审查。
第四十八条 审查不立案举报线索的范围应当仅限于原举报内容。对审查期间举报人提供的新的职务犯罪线索,举报中心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审查办理。
第四十九条审查期间,举报人对不立案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的,控告检察部门应当受理,并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审查,可以要求举报人提供有关材料。认为需要侦查部门说明不立案理由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侦查监督部门办理。
举报人申请复议,不影响对不立案举报线索的审查。但承办人认为需要中止审查的,经举报中心负责人批准,可以中止审查。
中止审查后,举报人对复议结果不服的理由成立,继续审查有必要的,不立案举报线索审查应当继续进行。
第五十条不立案举报线索审查终结后,应当制作审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
第五十一条举报中心审查不立案举报线索,应当自收到侦查部门决定不予立案回复文书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办结;情况复杂,期满不能办结的,经举报中心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
第五十二条举报中心审查不立案举报线索,应当在办结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备案。
对侦查部门重新作出立案决定的,举报中心应当将审查报告、立案决定书等相关文书,在立案后十日以内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备案。
第五十三条 举报人不服下级人民检察院复议决定提出的申诉,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应当受理,并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审查,可以要求举报人提供有关材料,认为需要侦查部门说明不立案理由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侦查监督部门办理。[4] [2]
第六章 举报答复
第五十四条 实名举报应当逐件答复。除联络方式不详无法联络的以外,应当将处理情况和办理结果及时答复举报人。
第五十五条 对采用走访形式举报的,应当当场答复是否受理;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接待举报人之日起十五日以内答复。
第五十六条 答复可以采取口头、书面或者其他适当的方式。口头答复的,应当制作答复笔录,载明答复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及答复内容、举报人对答复的意见等。书面答复的,应当制作答复函。邮寄答复函时不得使用有人民检察院字样的信封。
第五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和侦查部门共同负责做好实名举报答复工作。[5] [2]
第七章 举报人保护
第五十八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和合法权益。
第五十九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采取下列保密措施:
(一)举报线索由专人录入专用计算机,加密码严格管理,未经检察长批准,其他工作人员不得查看。
(二)举报材料应当放置于保密场所,保密场所应当配备保密设施。未经许可,无关人员不得进入保密场所。
(三)向检察长报送举报线索时,应当将相关材料用机要袋密封,并填写机要编号,由检察长亲自拆封。
(四)严禁泄露举报内容以及举报人姓名、住址、电话等个人信息,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人或者被举报单位。
(五)调查核实情况时,严禁出示举报线索原件或者复印件;除侦查工作需要外,严禁对匿名举报线索材料进行笔迹鉴定。
(六)其他应当采取的保密措施。
第六十条 举报中心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受理网上举报,严格管理举报网站服务器的用户名和密码,并适时更换。
利用检察专线网处理举报线索的计算机应当与互联网实行物理隔离。
通过网络联系、答复举报人时,应当核对密码,答复时不得涉及举报具体内容。
第六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受理实名举报后,应当对举报风险进行评估,必要时应当制定举报人保护预案,预防和处置打击报复实名举报人的行为。
第六十二条 举报人向人民检察院实名举报后,在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向人民检察院求助时,举报中心或者侦查部门应当迅速查明情况,向检察长报告。认为威胁确实存在的,应当及时通知当地公安机关;情况紧急的,应当先指派法警采取人身保护的临时措施保护举报人,并及时通知当地公安机关。
第六十三条 举报人确有必要在诉讼中作证时,应当采取以下保护措施:
(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二)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
(三)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举报人及其近亲属;
(四)对举报人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五)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第六十四条 对打击报复或者指使他人打击报复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经调查核实,应当视情节轻重分别作出处理:
(一)尚未构成犯罪的,提出检察建议,移送主管机关或者部门处理;
(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 对举报人因受打击报复,造成人身伤害或者名誉损害、财产损失的,应当支持其依法提出赔偿请求。[5] [2]
第八章 举报奖励
第六十六条 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被举报人构成犯罪的,应当对积极提供举报线索、协助侦破案件有功的举报人给予一定的精神及物质奖励。
第六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犯罪性质、犯罪数额和举报材料价值确定奖励金额。每案奖金数额一般不超过二十万元。举报人有重大贡献的,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在二十万元以上给予奖励,最高金额不超过五十万元。有特别重大贡献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不受上述数额的限制。
第六十八条 奖励举报有功人员,一般应当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进行。
奖励情况适时向社会公布。涉及举报有功人员的姓名、单位等个人信息的,应当征得举报人同意。
第六十九条 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在案件查处期间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检察机关应当给予依法确定的继承人或者监护人相应的举报奖励。
第七十条 举报奖励工作由举报中心具体承办。[5] [2]
第九章 举报失实的澄清
第七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遵照实事求是、依法稳妥的原则,开展举报失实澄清工作。
第七十二条 经查证举报失实,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被举报人提出澄清要求或者虽未提出澄清要求,但本院认为有必要予以澄清的,在征求被举报人同意后,应当报请检察长批准,由侦查部门以适当方式澄清事实:
(一)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二)因举报失实影响被举报人正常工作、生产、生活的。
第七十三条 举报失实澄清应当在初查终结后一个月以内进行。举报中心开展举报线索不立案审查或者复议的,应当在审查或者复议结论作出后十个工作日以内进行。侦查监督部门开展不立案监督的,应当在监督程序完成后十个工作日以内进行。
第七十四条 举报失实澄清应当在被举报人单位、居住地所在社区、承办案件的人民检察院或者被举报人同意的其他地点进行。
第七十五条 举报失实澄清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向被举报人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
(二)在一定范围内召开澄清通报会;
(三)被举报人接受的其他澄清方式。[6] [2]
第十章 责任追究
第七十六条 举报中心在举报线索管理工作中,发现检察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提出建议,连同有关材料移送本院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七十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举报线索进行敲诈勒索、索贿受贿的;
(二)滥用职权,擅自处理举报线索的;
(三)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为压制、迫害、打击报复举报人提供便利的;
(五)私存、扣压、隐匿或者遗失举报线索的;
(六)违反举报人保护规定,故意泄露举报人姓名、地址、电话或者举报内容等,或者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人、被举报单位的,或者应当制定举报人保护预案、采取保护措施而未制定或者采取,导致举报人受打击报复的;
(七)故意拖延,查处举报线索超出规定期限,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隐瞒、谎报、未按规定期限上报重大举报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6] [2]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七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检察院此前发布的有关举报工作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规定。
第七十九条 本规定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6] [2]

3解读编辑
2014年9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下称《举报工作规定》),首次明确举报人享有的具体权利,包括申请回避、查询结果、申诉复议、请求保护、获得奖励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举报工作规定》同时强调,举报人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如实举报,不得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诬告陷害他人。
新修订的《举报工作规定》对举报线索的受理、管理、审查、答复以及保护举报人、奖励举报有功人员、举报失实澄清、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了系统的、较大幅度的修订。
《举报工作规定》要求检察机关遵照实事求是、依法稳妥的原则,开展举报失实澄清工作。主要对经查证举报失实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因举报失实影响被举报人正常工作、生产、生活等两种失实情形进行澄清。澄清方式包括向被举报人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在一定范围内召开澄清通报会,以及被举报人接受的其他澄清方式。
根据《举报工作规定》,检察院举报中心统一受理举报和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检察院依法受理涉嫌贪污贿赂犯罪。人民群众可以采用信函、走访、传真、全国检察机关统一的举报电话、最高检举报网站等方式进行举报。
按照《举报工作规定》,举报线索一般由被举报人工作单位所在地检察院管辖。检察院对于直接受理的要案线索实行分级备案管理制度。县处级干部的要案线索一律报省级检察院举报中心备案,其中涉嫌犯罪数额特别巨大或者犯罪后果特别严重的,层报最高检举报中心备案;厅局级以上干部的要案线索一律报最高检举报中心备案。
《举报工作规定》要求,举报中心对接收的举报线索,自收到举报线索之日起七日以内作出以下处理:属于本院管辖的,依法受理并移送本院有关部门办理;属于检察院管辖但不属于本院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检察院办理。不属于检察院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并通知举报人、自首人。
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部门收到举报中心移送的举报线索,应当在三个月以内将处理情况回复举报中心;下级检察院接到上级检察院移送的举报材料后,应当在三个月以内将处理情况回复上级检察院举报中心。侦查部门回复文书应当包括举报人反映的主要问题、查办的过程、作出结论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等内容。
根据《举报工作规定》,举报人不服侦查部门的不立案决定向检察院反映的,举报中心应当对不立案举报线索进行审查。
《举报工作规定》要求,检察院受理实名举报后,应当对举报风险进行评估,必要时应当制定举报人保护预案,预防和处置打击报复实名举报人的行为。实名举报应当逐件答复,除联络方式不详无法联络的以外,应当将处理情况和办理结果及时答复实名举报人。

③ 如何贯彻落实新纪律处分条例实现监督执纪方式的转变

现在《准则》和《条例》正式颁布了,我们要深入学习、深刻领会,全面贯彻落实。重点抓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是要多渠道多形式学习宣传,唤醒党规党纪意识。抓好《准则》和《条例》的学习,不能等同于一般性文件的学习。福建省各级党组织和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以组织学习宣传为契机,唤醒全体党员的党规党纪意识。学习宣传措施要实、形式要新、氛围要浓、效果要好。每个党委(党组)学习中心组、每个基层党组织、每一名党员,都要把学习《准则》和《条例》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纪检监察机关要带头学习好、严格执行好。
二是要把握运用“四种形态”,创新监督执纪方式。一方面,要创新执纪方式。在信访举报受理、问题线索管理、纪律审查和案件审理等环节,都要以“四种形态”为标准,进行分类处理。在重点查处不收敛、不收手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同时,也要重视审查一般性违纪行为,逐步加大轻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比重。认真总结提升我省检控类初信初访件办理“零暂存”做法,回应群众关切,提升信访主渠道的公信力。全面深化廉政谈话提醒制度,对苗头性问题及时教育提醒,抓早抓小,关口前移。加强纪律审查信息化建设,依托纪检监察内网,建成“监督执纪信息管理系统”,形成省、市、县“直通车”,实现党员干部违纪处理信息化。另一方面,拓展监督举措。通过创新组织制度,推进巡视监督和派驻监督两个“全覆盖”,做到“触角”灵敏,有问题早发现、早处置,有效阻断违纪进程,使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成为极极少数。
三是严格实施责任追究,推动落实主体责任。《准则》和《条例》的贯彻执行,各级党委同样要承担起主体责任。要把落实主体责任的要求贯穿于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的方方面面,而不仅仅作为工作纪律的要求。这一点,也是王岐山同志在福建古田召开座谈会时,特别关注和强调的重点。结合我省实际,省委提出了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五抓五看”的要求。下一步,要结合贯彻《准则》和《条例》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我省落实主体责任和责任追究的配套制度。
四是挖掘传统文化资源,发挥家规家训教育作用。新修订的《准则》,在总则中专门规定了“努力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要求,围绕“公与私”“廉与贪”“俭与奢”“苦与乐”等中华传统美德中的核心问题作出规定,并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廉洁齐家,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的要求。这一规定,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我国古代礼法合治的历史启示我们,只有把纪律的权威性、强制性和德治的说服力、劝导力有机结合起来,双轮驱动、齐头发力,才能实现反腐败的最大功效。近期,省纪委监察厅网站将开辟“八闽传统家规家训”栏目,征集全省家规家训,制作客家和林则徐、朱熹、杨时等福建传统家训系列专题片,适时推出各地创作拍摄的传统家规家训材料和视频短片,弘扬我省传统廉政文化。目的就是通过传统文化的弘扬,增强党员干部的廉耻、戒惧之心,启迪道德觉悟、提升道德情操。

④ 云南省纪检监察机关办案场所建设指导意见 什么时候下发的

近年来,云南省大理州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纪委和省纪委关于改善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办公办案条件加强信息化建设的精神,加大投入、大胆实践,全州信息化建设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抓落实,信息化建设迅速推进
及时成立了全州改善办公办案条件加强信息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在深入调研、广泛听取基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工作方案,迅速组织实施。2010年10月,总投资1300万元的改善办公办案条件加强信息化建设工作圆满完成。州纪委监察局机关各室、各派出机构和12县市纪委办公办案设备全部配备到位,县市纪委监察局的基本配置实现“8机”(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碎纸机、照相机、摄像机、录音笔)和一套便携式办案设备;乡镇纪委的基本配置实现“5机”(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照相机、录音笔),彻底改变了乡镇纪委办公“一张桌、一把椅、一支笔、一张纸”的状况。投资70多万元,建成州纪委监察局机关大会议室、常委会议室的纪检监察专网视频会议系统并投入使用。正在组织实施纪检专网局域网建设。
重投入,科技反腐能力不断提高
2009年5月,州纪委监察局投入近60万元,在全省率先建成州、县市纪检监察机关同步录音录像谈话点,并制定了《州、市纪检监察机关共用办案场所管理使用规定》。建成后的办案场所具备指挥控制、谈话询问等功能,并采用先进的办案监控设备,确保视频图像清晰,音频效果保真,数据存储可靠,系统安全保密,操作程序简便,解决了以往流动性办案和设备落后的面貌。2011年,投资120万元,进一步改善、提升谈话点软硬件设施及功能,改扩建3间谈话室,并配备了同步录音录像系统。
2010年10月,投入21万元,研发了《大理州领导干部廉政档案信息管理系统》,在全省首家实现科级和县处级干部(含非领导职务)廉政档案电子信息化管理。完成11520名科级以上干部(含非领导职务)廉政档案有关数据的信息采集和录入工作,其中县处级干部1225名。充分发挥评先评优时的“过滤”效能、干部选拔使用时的“把关”效能、查办案件时的“线索”效能和对轻微违纪违规干部的“警示”效能,创建了一个对领导干部动态监督和预警的工作平台。漾濞县纪委监察局投入9万多元,建成了委局机关局域网,开发并安装了办公自动化系统,积极构建网络办公平台,提高了办公自动化水平。
扩平台,加强对外宣传媒介
按照“同城合一、节约资源、扩大宣传、增强辐射”的原则,2010年,“大理纪检监察网”改版为由州、市纪委合办。改版后的网站下设“各县动态”专栏,并为11个县纪委新建了二级子站,凸显出四个特点:一是突出大理特色。反映州、市自身反腐倡廉动态的栏目由原来的2个增加到9个,占网站17个一级栏目的53%。二是内容丰富多彩。网站既有纪检监察业务栏目,又有新闻栏目、互动栏目和廉政视频栏目。三是平台功能多样。网站新增了多项栏目和内容,其宣传平台、工作平台和互动平台作用得到进一步强化、扩大和延伸。四是浏览人数日益增多。网站在全省率先实现了“一个平台宣传全州,全州纪检齐头并进”的宣教工作新格局,日浏览人数由原来的几十人次上升到现在的500多人次,受到省内外纪检监察同行的好评。(作者单位:云南省大理市龙山行政办公区州纪委办公室)

⑤ 如何加强纪检监察信息化建设提高工作效率

全体干部要戒骄戒躁、再接再厉,继续发扬好的作风,总结好的做法,争取在新的一年里取得更大的成绩。一是要提高认识,坚定信心。信息是科学决策的依据,督查是促进工作落实的重要手段,信息化建设是纪检监察工作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需要。我们一定要从全局的高度认识做好信息、督查工作和信息化建设的重要性,不断创新工作思路,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二是加强领导,明确责任。要分别制定信息、督查工作和信息化建设年度工作计划,确定总体目标,工作期限,把责任落实到个人。作为分管领导,负总的责任,办公厅主任要亲自抓,分管副主任要具体抓,工作人员要用心做,层层抓好落实。尽快召开全区纪检监察系统办公室主任会议,认真总结近年工作成绩,对今后一个时期工作进行部署。三是强化措施,狠抓落实。在信息工作方面,要举办培训班,加强对信息工作人员培训,完善工作激励机制,调动各级信息工作人员的积极性。要着力在“快、准、特、新”上下功夫,进一步提高信息工作质量

⑥ 纪检监察机关如何运用信息化手段反腐

(二)当前条件下纪检监察机关运用信息化手段反对腐败问题的实施办法在纪检监察机关电子办公综合平台建立以前,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可以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采取以下方式尝试运用信息化手段反对腐败问题:1.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党风廉政宣传教育当前条件下,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党风廉政宣传教育工作并不是什么复杂的问题。使用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甚至是文艺演出等比较传统的传播方式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教育,在网络信息化面前,显得局限性相对较大。纪检监察机关可以利用廉政网站、政府信息公开平台等渠道,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宣传力度,并鼓励广大党员干部互动参与。当我们严肃的纪检监察网站出现众多反腐倡廉的图片、视屏,甚至出现了廉政动画、廉政网页小游戏等寓教于乐的专栏时候,群众的广泛参与将使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工作开启一片新的天地。2.运用信息化手段实施源头防腐,在反腐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实施电子监察在工程建设、土地矿产资源交易、房地产交易、民生工程等容易滋生腐败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实施事前、事中、事后电子告知制度,通过专门的电子监察系统对这些告知信息进行自动分析、处理,并将电子监察系统自动生成的警示信息反馈至告知单位,限期整改。到期未整改到位的,纪检监察机关视问题的性质作出相应处理。目前全国正在开展的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就欠缺一个全国性的工程建设项目登记信息的电子申报、处理系统,使得各级工程建设领域专项治理机构相当部分人力物力用于填报、汇总表格,致使实际开展监督检查的时间相对减少,降低了工作效率。电子监察系统自动对申报单位填报的信息及报送的相关原始资料电子信息进行识别、分析和处理,在源头上实行防腐监控,可以显著提高纪检监察机构反腐败工作的效率。3.建立网上群众举报系统网上群众举报系统实质上应该是电子监察系统的一个子系统。在目前没有建立电子监察系统的条件下,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通过设立网上纪委书记举报信箱、廉政信箱等方式受理网上举报,并将处理结果反馈至举报人电子邮箱。三、运用信息化手段反对腐败问题应注意的事项1.注意加强纪检监察干部的业务培训,提高运用信息化手段反对腐败的能力纪检监察机关运用信息化手段反对腐败问题是必然趋势,每一个纪检监察工作人员都无法回避这个问题。一方面纪检监察机关注意加强纪检监察干部的业务培训,尤其是计算机、信息网络方面的知识,以不断提高运用信息化手段反对腐败的能力;另一方面,纪检监察工作人员也要主动加强学习,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切实做到与时俱进,不断适应纪检监察工作的新形势、新问题。2.规范纪检监察系统电子化取证程序电子数据证据材料一般包括录音、录像、数码照片、网上交易及电子邮件等证据材料,这些证据材料的取得、确认、存档都需要有明确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来说,电子数据证据材料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得不到确认,运用信息化手段反对腐败问题也是一句空话。纪检监察机关应及时出台相关规定,明确规定电子数据证据材料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并规范纪检监察系统电子化取证的程序。3.构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体系凡事都有其两面性,不可避免的,运用信息化手段反腐败必须面对信息网络的安全保护问题。纪检监察机关内部的网络安全问题可以通过内部网络实现物理隔离,但是,信访举报及电子监察申报系统肯定要通过外网传送数据。这要求各纪检监察机关必须构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体系,防止受到网络攻击,导致系统崩溃。4.循序渐进,逐步实现纪检监察机关办公自动化运用信息化手段反腐败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看成就是实现纪检监察机关办公自动化的问题。在实施过程中,纪检监察机关既不能急于求成,也不能敷衍了事,要循序渐进,以此为契机,逐步走向办公自动化、信息化。

⑦ 广东省监察厅的事业单位

广东省纪检监察信息中心
负责省纪委、省监察厅机关信息化建设;指导全省纪检监察系统的信息化工作;负责广东纪检监察网站的建设、管理和技术支持。
广东省纪检监察干部培训中心
负责全省纪检监察干部培训工作的具体实施

⑧ 如何加强纪检监察信息化建设提高工作效率

通过蓝凌OA信息化建设为第一台阶,实现员工作业的电子化、规范化、标准化与协作的网络化、移动化、流程化。

解决工作面临的诸多管理难题和转型障碍,实现管理创新和效率提高。

⑨ 工业和信息化部纪委监察组是什么机构

党中央部门

地方纪检监察机关

派驻纪检监察
驻纪检组监察局 驻工业和信息化部纪检组监察局 驻国家民委纪检组监察局 驻民政部纪检组监察局 驻部纪检组监察局 驻财政部纪检组监察局 驻环境保护部纪检组监察局 驻水利部纪检组监察局 驻农业部纪检组监察局 驻商务部纪检组监察局 国资委纪委、驻委监察局 驻税务总局纪检组监察局 驻质检总局纪检组监察局 驻中国地震局纪检组

热点内容
影视转载限制分钟 发布:2024-08-19 09:13:14 浏览:319
韩国电影伤口上纹身找心里辅导 发布:2024-08-19 09:07:27 浏览:156
韩国电影集合3小时 发布:2024-08-19 08:36:11 浏览:783
有母乳场景的电影 发布:2024-08-19 08:32:55 浏览:451
我准备再看一场电影英语 发布:2024-08-19 08:14:08 浏览:996
奥迪a8电影叫什么三个女救人 发布:2024-08-19 07:56:14 浏览:513
邱淑芬风月片全部 发布:2024-08-19 07:53:22 浏览:341
善良妈妈的朋友李采潭 发布:2024-08-19 07:33:09 浏览:760
哪里还可以看查理九世 发布:2024-08-19 07:29:07 浏览:143
看电影需要多少帧数 发布:2024-08-19 07:23:14 浏览: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