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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监督管理

发布时间: 2020-11-21 00:09:32

『壹』 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的举措有哪些

一、及时组织开展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资格确认和公告工作

规范性文件分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规范性的制定权,属于县、镇两级人民政府(含政府办公室)、县级以上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除法律、法规明确授予的行政主体资格外,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部门的内设机构及其他所属机构均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制定规范性文件,需要出台规范性文件的,应提请有关行政机关制定。政府法制机构要注重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的规范和监督,部门法制机构应加强对设在本部门内的各类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发文工作的规范和指导。2015年1月底前,县政府法制局负责会同机构编制等部门,结合当前行政职能清理和机构改革工作,认真组织开展全县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资格的确认,并向社会公布有权制定规范性文件行政机关的主体名单。

二、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听取意见程序

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他工作方案、工作意见等内部工作制度、技术操作规程等非规范性文件不在此列),不能局限于在行政系统内部征求意见,应通过多种方式听取社会公众、行政管理对象、行业协会和专家的意见。除因突发事件等情形需要立即出台规范性文件外,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规范性文件,应通过政府(或政府部门)网站等媒介向社会公开文件草案。涉及窗口服务事项的,应在窗口服务场所设置布告栏征求办事群众意见。行政管理对象已成立行业协会的,应听取行业协会意见。除对实施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规范性文件所作出的具体规定外,规范性文件涉及《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省政府令第183号)、《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办法(试行)》(粤府办〔2012〕37号)及《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试行)及其配套制度的通知》(梅市府〔2013〕21号)所述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应按规定组织听证会、专家咨询论证、社会风险评估及实施后评估。

三、进一步健全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机制

部门起草的规范性文件应经本部门法制机构(或承担政策法规审查任务的相关部门)审查,并出具书面合法性审查意见。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在发布前应由县政府法制局进

行审查。法制机构(或承担政策法规审查任务的相关部门)应加大程序审查力度,审查起草过程中是否履行了必经程序,对应当进行公开征求意见、社会风险评估或社会听证而未进行的,一律不得通过审查,不得向社会发布。法制机构(或承担政策法规审查任务的相关部门)应当从制定职权、内容、形式等方面进行审查,着重审查是否具有制定主体资格,是否属于法定职权范围,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是否违法创设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权力,是否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

法制机构只负责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内部工作制度、技术操作规程等非规范性文件一般不作审查(确因工作需要的除外)。合法性审查一般采取书面审查办法,对文件草案不作修改性审查。对于文件草案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认真研究各方面意见,积极与起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沟通、协商。对特别重大、疑难、复杂的事项,法制机构在审查过程中应当实地开展调研,组织或者会同起草单位邀请相关专家进行合法性论证,充分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开展文件合法性审查时采用统一文书格式,起草单位和法制机构要按平远县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文书参考格式(详见附件)的要求进行。

四、全面推行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

今后各镇人民政府和县直各部门报送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应明确规定有效期,确需长期执行、不能规定有效期的,应当在报送时说明理由。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自施行之日起不超过3年;其他规范性文件除需要长期执行的外,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不超过5年。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自动失效。起草机关应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计划管理,每年一次以上定期对有效期即将届满的规范性文件进行评估,对于有必要继续实施的规范性文件,应按照法定程序重新修改、制定、发布,确保行政管理制度的连续性。

五、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和统一登记制度

各镇人民政府和县直各部门要落实好规范性文件分别报送县人民政府及本级人大机关备案审查的主体责任,为方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和查找,县政府法制局统一对经过合法性审查的规范性文件进行登记编号,编号按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进行分类,年终时统一公布目录。

六、开展好规范性文件解读工作

凡发布重大或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政府规范性文件或部门规范性文件,行政机关应及时对文件主要内容及其出台的必要性作出解读,便于群众理解和执行。法制机构对重大或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核、论证时,应当明确提出政策解读的有关要求,并对政策解读草案与规范性文件草案的一致性进行审查。政策解读应当包括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背景、主要内容和理由、文件实施的对象人群及其可能带来的影响等内容,语言应当通俗易懂,易于理解,并与规范性文件正文在本级政府规定的载体上一并向社会公布。

七、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

各镇人民政府和县直各部门要进一步完善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制度,明确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发布程序,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确保工作部署到位,责任落实到人。行政机关要按照“谁制定,谁负责”的原则,积极预防和处理规范性文件的法律争议,畅通群众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渠道。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是依法行政考评的一项重要内容,县政府法制局和监察机关要加大对单位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监督检查工作和违法责任追究力度。对不履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统一发布、报送备案等法定程序,以及因规范性文件违法引发社会公众投诉的情况,县政府法制局要予以通报批评并及时向监察机关反映,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行政机关未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或者因规范性文件违法对行政管理对象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的,应严格追究制定机关和有关人员的行政过错责任。

『贰』 浅谈如何加强分公司财务监管

一、集权控制
(一)总部制定分公司的财会制度
财务制度一直是公司进行内部调控的重要手段。在分公司的管理上,财务控制是重中之重。有很多公司就是因为在分公司的管理中进行过度的财务放权而渐渐对其失去了控制。财务控制是防止公司资产外流的主要手段。在财务制度上,分公司的财务制度一定要延续总部的财务制度,保证财务结构的完整性;作为总公司要充分了解分公司的经营活动、财务状况及现金流动情况,以及监控分公司各项内控制度是否及时正确的执行,总部应制定分公司的财会制度,适时反映和监督分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这些制度主要有:“分公司财会核算、管理办法”、“费用报销标准及管理制度”、“应收账款管理办法”、“合同管理制度”、“产品定价管理制度”等。如在实际工作发生制度中未明确的会计业务,分公司需及时与总部沟通,不得擅自处理。
(二)总部委派或聘任分公司会计人员
分公司财务人员由总公司直接委派和聘任,直接对总部财务负责人负责,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由总部统一管理,并统一由总公司财务部对其进行考核。总部要对分公司的会计人员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保证分公司财务人员胜任工作,并适时进行轮换。作为分公司会计人员既要充分发挥会计的反映与监督职能,又要发挥会计的管理职能。总部委派会计的出发点是强化监督,是要保证会计活动的合法合规和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但作为一种管理手段和方式,其核心就是服务,要寓监督于服务中。委派的会计人员是代表总部加强对分公司的财务管理,要以搞好分公司的经营、提高经济效益为轴心,按国家财经法纪办事,主动为单位服务,当好分公司经理的参谋,为其出谋划策,提高分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
(三)加强资金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的原则
资金是每一个驻外分公司经济活动的动力资源和生存、发展的血液,分公司的销售收款须存入专设的银行账户中,此账户只收不付。所收货款需及时转入总部银行账户。应实行收款销售一体化的原则,坚持款货两清,杜绝先发货后收款,确实有特殊情况须报经总公司批准同意。同时,应加强费用管理,对于占费用比重比较大的差旅费、办公费等费用,更应严格把关。有关原始单据必须戳记清晰、事实清楚,经领导签字后方能予以核销。
分公司只负责支付小额、零星的经营费用。大额费用由总部支付,分公司支付的费用主要有:办公费、运杂费、差旅费、交际应酬费等。总部支付的费用主要有:物资采购费、工资、广告费、促销费、租赁费、固定资产购置等。总部根据分公司的年度预算及分公司的月份用款计划,按月向分公司拨付经营费用。分公司用于经营费用支出的存款账户,只能用于接受总公司拨款和经营费用支付,不得用于存入销售货款。
(四)在总公司之内要建立一套健全的财务信息
系统以计算机为支撑,分公司要向总公司提供财务周报、月报、年报,以便总部全面了解和控制经营情况。每周要向总公司报送:“销售明细表(赊销应单独注明,单独汇总)”、“货款回收明细表”等。每月要向总部报送“月度会计报表”、“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经营费用明细表”、“存货盘点表”、“应收账款账期分析表(含可能坏账百分比及可能之坏账)”、“销售收入、经营费用最新预测表(滚动预算)”等。同时对主要问题和重要事项予以文字说明。根据各分公司每月传递的信息,总部财务应做出灵敏反映,不断做出最新的财务预计,使预算成为滚动的,真正达到控制实际的作用。
(五)加强存货管理
财务人员应该根据各类物资的实际库存和正常储备,结合当时的市场供求情况,制定出合理的库存量,并定期对存货进行清查,边清查边处理。对积压的物资,要采取措施利用各种销售手段尽快实现销售。对残缺的物资,要积极修复或回收,以便盘活资金、降低采购资金和储备成本。
(六)加强价格管理
扩大产品销售量、提高产品售价、争取更大的利润,是每一个驻外分公司的经营目标。但是,在价格管理上,财务人员不能一成不变。应根据存货的周转快慢、市场行情的变动情况等因素,协助领导做好价格的制定工作,对不同提货类型的客户实行不同的价格水平,从而使分公司形成合理的利润空间。
(七)定期审计
对分公司是否正确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以及所取得的经济效益是否真实,要定期对分公司进行严格仔细的审计。在公司不断扩张,分公司各项工作未完全步入正轨前,总部每季度要对各分公司的存货管理、会计凭证,账表、费用支出的控制、价格执行情况、货款回收情况以及各项销售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审计,提出审计报告,待分公司各项工作完全步入正轨后,可半年审计一次。
二、分权管理
分权管理主要是指按照管理会计中的责任会计制度,视每个分公司为一个独立的责任中心,通过责任预算控制和考核达到财务管理目标。鉴于分公司的主要职责是:合理储存货物;扩大销售收入;及时收回货款;严格控制费用。其中销售与费用是重点,可将此责任中心定义为“销售及费用责任中心”。
(一)制定切实可达的销售及费用责任预算
每个分公司(即销售及费用责任中心)须编制责任预算,以这些预算为目标,衡量其绩效。预算数额应依实际可达的水平予以设立,并需分公司经理认可,由总部平衡、批准。
(二)主要责任预算指标
主要责任预算指标有:分月、季的年度销售预算存货定额;存货周转天数应收账款(赊账)限额;应收账款周转天数分月、季的可控经营费用预算;销售收入费用率。通过制定切实可达的上述指标,并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将有关预算指标换算成弹性的预算指标,与实际比较,基本可衡量出分公司的经营绩效。
(三)责任预算指标考核
总部财务需按月对分公司的销售及费用责任预算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对实际与预算的差异进行分析、调查,进而发现问题,找出原因,提出建议,报告给公司管理当局。责任预算不应一成不变,应于经济情况、竞争程度、产品成本等发生大变化时,予以检讨、修正,使责任预算更有效地执行。责任预算的执行情况应与分公司人员的报酬挂钩,体现激励原则。
三、预算管理
总公司授权分公司管理其资产,对应的责任是通过经营资产实现利润。因此总公司在财年预算前要向分公司协调确定利润目标,以量化规范总公司对分公司权责利安排。分公司应据此编定销售、生产、成本、费用、采购等业务年度和各月预算,并把各业务预算分级归口落实到车间、班组直至个人,形成有效的分公司内部各级责权利体系。分公司再依据各业务预算编定资金预算和预计报表等财务预算,总公司可以据此掌握各分公司预计资产负债和损益状况,进行资金的预算平衡和合理调度。
预算管理体系运做的核心是责权利体系,所以必须要保证每一个层次责权利安排的有效。在分公司层面,是总公司检查并考核其年度经营目标,通过合理的人事和薪酬制度,激励和约束分公司总体经营;在分公司车间层面,是分公司检查并考核其成本控制、费用支出、材料耗用、设备管理等日常财务目标,同时也要对车间层面制定和预算权责相匹配的劳动人事制度和激励、约束机制;依次向下,对于必要的预算控制项目,要落实到相关的个人。
四、审计控制
不论是集权控制还是分权控制都应建立对分公司的财务审计制度,形成对分公司的审计控制。对分公司的审计控制应包括会计审计和和预算审计两个方面。会计审计主要检查会计核算和控制体系,主要是对分公司会计核算体系的合理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完备性和有效性、会计报表的真实性等进行审计,是针对会计系统的审计。预算审计是对分公司预算编制汇总体系的合理性、核算统计系统的完备性、预算执行和考核体系的有效性进行的检查和评估,是一种管理性审计。
五、提高财务人员综合素质
有一套行之有效的制度必须由具备相应业务能力和较高职业道德的人去认真实施,否则,即便是设计最完美的控制制度亦无法发挥作用。提高财务人员的综合素质,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努力:
(一)具备较高的业务技术水平
不懂财务知识而想做好分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是绝对不可能的。所以,财务人员应该加强自身修养,在会计法律、税收法律、经济法律、计算机知识、外语等方面苦下功夫,不断地充实自己、增加知识、增长才干,这样才能适应复杂经济活动的要求,搞好分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
(二)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水平
坚持原则,严格执行财务制度,是对财务人员的基本要求。在实际工作中,财务人员必须遵守职业道德,秉公办事,求实认真,不谋私利。在采购物资、销售产品、纳税、内部报销等方面,必须按程序、按原则办理,不能越轨,也不给任何人以特殊的权利。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公司的利益不受损失。
(三)具备较高的公关能力
分公司的财务、税收管理工作的好坏,与当地的财政、税收、审计等有关部门有很大的关系。分公司的财务人员应多与他们进行沟通,经常听取他们的意见,接受他们的指导和监督,这样才能更好地规范分公司的运作,减少财务风险,获取更大的经济效益。

『叁』 如何加强国有企业管理和监督

(一)改进国有企业运行机制,变绝对集权为合理分权 按照党中央规划,今后国有企业改革的总体方向是,根据国有企业的特点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合理的产权结构和严格的法人治理结构,改变国有企业的单一产权结构,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优化国有企业产权结构。并在此基础上,尽快建立起完整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监督制衡机制,不断提高企业的治理效率。从这个发展方向看,今后国有企业监督机制的完善必须把握好以下的环节:一是切实发挥股东大会权能。股东大会的构成应当保质保量,既能体现股东意志,又能确保有效行使监督的权力。二是优化董事会结构。确保既要有内部董事,又要有一定数量的外部董事,以强化董事会的效能。外部董事主要由国有资产代表、法人持股机构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建立独立董事制度,保证董事独立发挥作用。三是选好总经理。总经理是处在执行层的权力最高峰,握有直接经营管理权,在企业决策和经营管理中起关键作用,其职业道德和职业能力如何,关系到企业的兴衰成败。国有企业选聘总经理,要注意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与董事会依法用人结合,坚持德才兼备,同时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不断拓宽选人渠道。四是进一步强化监事会职能。
(二)改进国有企业党内监督,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和监督保障作用
党在国有企业中的地位不能弱化,要健全和落实国有企业党组织参与重大决策的制度,使企业党组织切实做到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企业的贯彻实施,防止、减少企业决策失误,避免国有资产流失的作用。在企业内部,特别要认真执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党委内部议事和决策的民主集中制度。凡属企业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的使用,都要集体研究决定,企业员工都要有相应的知情权、审议权,不准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同时,还要制定出企业管理层向党组织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制度和定期召开企业领导人民主生活会的制度,通过以上种种党内监督措施的实施,使企业管理层随时臵于党组织的有效监督和管理之中。
(三)改进国有企业监督环境,鼓励职代会、职能部门等参与企业监督管理的积极性
要加强职工民主监督,建立职代会民主评议企业领导人员的制度,并把民主评议的情况作为对企业领导人员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要大力推进厂务公开,切实维护职工群众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政治权利,并以此为突破口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充分发挥其民主监督的作用,使职工真正当家作主,在企业改革和发展中充分发挥出主人翁的作用。 同时,要尽可能提高企业人事、财务、经营、审计方面等职能部门参与监督的积极性,形成监督合力和相互制衡作用。
(四)建立企业内控机制,发挥企业自我调控机制的作用 一是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职能。当前,我国国有企业内部审计机构的设臵多在企业内部,并直接对企业管理层负责。这一制度安排,往往导致内部审计人员独立性的丧失,使内部审计范围难以触及管理高层的决策,难以做出客观的职业判断。因此,必须改变内部审计机构向企业经营者负责的局面,今后可以通过向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来加强对企业管理层的监督。只有这样,内部审计的作用才能得到充分发挥,才能满足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
二是完善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和决策失误追究制度,实行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通过经营业绩来约束经营者,可以使企业的监督方式变为经营者比较容易接受的考核形式,认真执行将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有很大的警示作用和约束作用。但目前看来,已建立的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制度有待完善,决策失误追究制度还有待建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需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因此,必须加快这些方面的建设步伐,促进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五)整合监督资源,形成沟通机制,形成监督合力,确保监督到位。
目前,国有企业的监督主体较多,自成体系,因侧重点不同,各自为阵,没有形成相互沟通、资源共享的机制,监督力量分散,形成不了有效地监督。因此,有必要在国有企业内部建立各种监督资源协商、沟通的机制。具体操作办法是,在党委或监事会主持下(或成立企业监督委员会),定期召开各监督主体会议,互通情况,交流动向,对存在的问题形成综合监督报告,由党委或监事会向有关领导或部门反馈,限时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书面向党委或监事会报告,并通报各监督主体,形成监督闭环。

『肆』 如何有效加强对监理单位的监管

监理是抄整个项目在施袭工过程中最关键的力量,监理单位受业主委托对施工项目进行监督和管理,业主单位如何对派驻现场的监理机构和监理人员进行严格的管理,调高监理人员的责任心以及工作态度是至关重要,现场监理人员是业主在施工现场的代表,行使合同赋予的权力,对施工进行监理,确保项目施工在受控的情况下进行。业主单位对监理单位实行监督管理工作,主要是对现场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主要目的是让监理单位能够更好的履行合同,为项目作出贡献,对施工现场进行管理,避免给建设单位产生负面影响或损害建设单位利益。
施工单位是整个项目施工过程中直接实施者,工程是施工单位干出来的,业主如何监督管理施工单位,规范施工行为,确保安全、质量的前提下,加快施工进度,在合同期内实现项目的管理目标与任务。

『伍』 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的举措有哪些

重视规范性文件管理,不断提高规范性文件管理质量,保证该单位规范性文件的合内法性、有效容性,有力地促进了依法行政工作。

一是开展专题培训。举办规范性文件相关制度培训班,邀请政策法规处领导专家重点对规范性文件的定义、特征、区分、制定的要求、程序及注意事项、备案审查等内容作了详细讲解,使全体人员对规范性文件的相关知识有了深刻的认识和理解,为规范性文件的管理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二是加强制度建设。用制度规范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的程序,明确规范性文件制定必须经过制定计划、征求意见、分管领导审核、局主要负责人签发等程序,使用统一文号,并及时公布、在规定时限备案,该局的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逐步走上了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

三是注重文件清理。认真抓好国家公布废止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衔接工作,对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或者不适当的,及时修改或者废止,清理采取日常清理和定期清理相结合的方法,通过对文件的清理,确保了法制的统一,提高了规范性文件管理效率。

『陆』 如何加强监管

监管职责仍不清。实施“先照后证”制度后,相应的配套措施尚未到位,涉及工商部门与其他审批部门的职责界限不明确,许可项目、经营范围核定没有规范,仍出现监管缺位、责任推诿等现象。

监管手段跟不上。改革后,监管手段以行政手段为主转变为信用约束为主,企业在获得更多自主权的同时,要靠自律提高企业信用水平。各部门通过抽查企业信用公示进行监管。而现有的信息技术手段无法支撑信用约束监管理念,企业年报、部门监管信息共享等无法全面实现,现有的执法人员、装备、执法方式也无法满足监管的需要。

法律、法规和规定不完善。工商登记制度改革与法治建设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而现有的一些法律、法规和规定已不适应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要求。目前后续监管相关的法律、法规没有及时跟进,制度配套不清晰,给监管部门执法带来一定难度。

『柒』 加强监督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民主监督是人民政协的主要职能之一,是人民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笔者从民主监督,提高执政能力水平、促进廉政勤政、构建和谐社会三方面,谈谈民主监督在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搞好民主监督提高执政能力水平。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是时代的要求,人民的要求,是关乎到党的生死存亡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大战略决策。《决定》赋予政协新的历史使命,民主监督是实现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总体目标,全面提高执政能力的重要保证。一是能够保证执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决策水平的高低直接体现决策者的思维方式,知识含量,把握全局的能力;而决策的正确与否要通过实践来检验。正确的决策要产生良好的效果达到预期的目的,必须有一个正确的实施过程,民主监督就是这个正确实践的重要保证。实践证明,政协通过调查视察,反映社情民意,对决策的实施提出意见、建议,使决策顺利实施。二是有利于组织人事部门合理选拔、任用人才,将那些有德有才,有胆有识,对党忠诚,对人民作出贡献的优秀人才选拔到领导岗位上来。党中央提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就是因为这些年来,有些平庸无能的领导者,在各个岗位上执政水平太低,执政能力太弱,与他们的岗位职责远远不相适应;民主监督是防止选错人,用错人的有效办法,谁是能人人民最清楚,谁是庸才群众最明白,因此,各级党组织在提拔任用干部时多走走群众路线,多听听群众意见,重大人事安排多请政协协商协商,就能克服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为当地的经济发展,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的干部队伍,从根本上提高执政水平。

搞好民主监督促进廉政勤政。我们每位国家公务员都要面对人民群众,做人民的公仆,要克服官高权大的思想,要虚心接受党内监督,社会舆论监督和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只有这样才能做一个人民需要的好党员,好领导。党中央为解决干部廉政勤政问题,先后制定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党风廉政建设各种规定以及国家公务员管理规定,形成强大的内部监督网络,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也构成了良好的外部监督,广大政协委员和各族各界人士,充分发挥人民信得过,慧眼识腐败,上达中央提建议,下为百姓说实话的权利和义务的优势,在各个岗位上当好“政协大员”,如宣威市政协有60多名委员被法律部门、窗口服务单位聘请为行风监督员、执纪巡视员、税收督察员、新闻阅评员,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有效监督,促进了干部廉政勤政建设。

搞好民主监督构建和谐社会。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稳定有序,国泰民安,文明向上的社会。《决定》提出的构建和谐社会是一个崭新的概念,具有新时代的内涵,构建和谐社会是全党全国人民的大事,只有全体人民人人都来构建,和谐社会才能形成。人民政协的主题是团结、民主,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了条件,一是政协委员来自各族各界,可以畅通渠道,向党政机关及时反映人民群众的呼声。二是能够及时化解矛盾。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各种利益分配产生差异,有些人一时不理解,或有些部门处理不当,出现一些矛盾,广大政协委员可以做很多化解矛盾的工作,另外政协人才荟萃,可以为党委、政府分忧解难。三是制止违法违纪和犯罪行为,树立文明意识,创建文明社会,构建和谐社会,为建设小康社会贡献力量。(朱法映)

『捌』 加强执法和监管力度

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是为了减轻在矿产资源开发时对生态环境的负面影响。虽然多年来中央和地方相继出台了不少法律法规,涉及到环境保护、生态环境和地质灾害防治等方面,但是,一方面这些法规缺乏可实际操作的条文,导致执法监管部门监管时困难重重;另一方面,许多基层执法监管部门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地方保护主义在某些地方仍在盛行。一些地方政府主管领导尚不能正确认识和处理矿产资源开发的经济发展与地质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一味追求在任期间的经济发展指标,甚至追求个人利益,放任监管部门对矿山环境的监管,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和恶化。一些地方政府或部门因局部利益而纵容地方及个体企业消极对待国家专项治理整顿工作,导致矿山生态环境问题严重、甚至处于失控状态。如陕北地区部分县级政府违法发放采矿许可证,使地方及个体违法开采石油资源,造成石油资源的严重破坏和环境污染。因此加大执法监管力度,铲除地方保护主义是地质环境保护的一项重要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要坚持以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的方针,坚决制止新的矿山环境污染和破坏。对于新建和技术改造的矿山建设项目,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矿山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必须设立矿山地质环境影响专篇,矿山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应作为采矿申请人办理采矿许可证和矿山建设项目审批的主要依据。各级资源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把关,确保矿山开采,避免环境破坏。结合矿山换证,对矿山环境破坏严重的矿山企业,应提出限期整改和治理的实施方案,要求矿山企业建立和完善矿山环境保护制度,尽量避免地质灾害和防止矿山环境遭受破坏。只有依法采取措施,使违法者伤筋动骨,才能实现保护地质环境的目的。

同时,对矿山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环境质量标准进行处置、排放;对矿山开发活动中遗留的坑、井、巷等工程,必须进行封闭或者填实,恢复到安全状态;对采矿形成的危岩体、地面塌陷、地裂缝、地下水系统破坏等地质灾害必须进行治理。矿产资源开发要保护矿区周围的环境和自然景观。严禁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内开矿。严格控制在铁路、公路等交通干线两侧的可视范围内进行采矿活动。西部矿产资源开发必须重视生态环境的保护和建设,防止矿产资源开发加剧生态环境恶化。

根据国家的方针政策,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依法关闭产品质量低劣、资源浪费、污染严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积极稳妥地关闭资源枯竭的矿山。以资源开采为主的城市和大矿区,要因地制宜发展接续和替代产业。矿山企业对矿区范围的矿山环境实施动态监测,并向资源环境行政主管提供监测结果,对于采矿引起的突发性地质灾害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矿山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在矿山企业年检中加强有关矿山环境的年检内容,对矿山环境破坏严重的企业,责令其限期治理,并依法处罚。

『玖』 依法加强监督管理

小矿落地于市县,归属于市 (县),市 (县)政府管理部门直接面对小矿,应当依法加强对小矿的监督管理。坚持事前防范与事后处理相结合,突出事前防范,切实加强生产过程中的监督、指导和帮助,促进小矿依法、按规范开采。对符合办矿条件的、依法取得合法采矿权的,应依法保护其权益;对符合资源整合条件的小矿应引导其联合,规模经营、做大做强,增强竞争力;对不符合条件的矿山,要有步骤地停产整顿或关闭;对非法开采的矿山坚决取缔和关闭。对新办矿山要按照法律法规和规划准入条件要求严格把关,尤其是生态环境保护更要求严格把关,必要时采取公示、听证办法进行论证。对西部少数民族和边远经济欠发达地区,某些资源尤其是能源资源紧缺的地区,对小矿开办的准入条件应充分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生态保护、社会稳定等情况,因地制宜,适度要求。对小矿通过进一步勘查找到的大、中型矿床,或原已占有储备的大、中型矿床,应逐步通过规划和采矿权整合,促使其规模开发利用,防止随意分割出让、转让,甚至一哄而上乱挖滥采。对目前只发现为小型矿床或矿点的,在允许小矿企业开采的同时,应鼓励其投资勘查,以探明新的资源,扩大矿区储量,增强企业后劲。

与此同时,要为小矿发展提供优质服务。坚持依法行政,推行窗口办公和电子政务,规范行政行为,增加透明度,公开、公平、公正行政。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普及和提高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保护及管理的水平和能力。加强信息收集发布,搞好本行政区的资源形势、矿业权流转动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保护的统计分析、矿产品市场动态和矿山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方面的信息,及时发布,引导矿业生产和企业发展方向。依法查处违法案件,依法调处矿业纠纷,维护正常的矿业生产发展秩序。多用服务、规范的手段,引导、指导小矿在市场竞争中优胜劣汰、自生自灭,少采取行政干预甚至直接取缔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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