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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监察

发布时间: 2020-11-26 04:30:43

『壹』 检察机关监察机关有什么不同

1、适用对象不同。

监察机关调查权的适用对象是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公职人员,监察对象是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

检察机关等行使的侦查权,适用对象是涉嫌刑事犯罪或经济犯罪的人员,涵盖了涉嫌刑事犯罪和经济犯罪的公职人员,军人违反职责的犯罪和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和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的例外

2、行使权利不同。

监察机关行使调查权。监察委员会是政治机关而非司法机关,决定重要调查事项要由同级党委、上级监委批准。

检察机关行使侦查权,这种特定的主体资格由法律来规定和认可。

3、法律依据不同。

监察机关调查权的适用依据是监察法,突出体现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

检察机关侦查权的适用依据主要是刑事诉讼法,突出体现公安机关办案时保障人权与打击犯罪并重,公正与效率平衡。

(1)人民监察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二条规定:“监察机关是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行政监察工作应当在国务院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管理下进行。

行政监察工作是国家行政管理的重要内容和必要环节,也是国家机关内部监督的重要形式。

为了保证行政监察职能正确的实现,国家在政府系统设立监察机关,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以改善和加强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促进廉政建设,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发展,行政监察机关具有检查权、调查权、建议权、行政处分权。

『贰』 各级监察委员会应当接受()监督

各级监察委员会应当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内国监察法》容第五十三条各级监察委员会应当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监察委员会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监察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提出询问或者质询。

(2)人民监察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五十六条监察人员必须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保守秘密;必须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熟悉监察业务,具备运用法律、法规、政策和调查取证等能力,自觉接受监督。

第五十七条对于监察人员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的,办理监察事项的监察人员应当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应当登记备案。发现办理监察事项的监察人员未经批准接触被调查人、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或者存在交往情形的,知情人应当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应当登记备案。

『叁』 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做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

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复审机关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复审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具体规定如下:

第四十九条 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复审机关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复审决定;

监察对象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复核机关应当在二个月内作出复核决定。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复核机关经审查,认定处理决定有错误的,原处理机关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3)人民监察扩展阅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监察对象包括如下:

(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肆』 为了落实国家一切权利属于人民,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分别应该怎么做

要求当地的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进行处理各自的内部的事情,按照依法办事。

『伍』 人民检察院的职能是什么

人民检察院的职能如下:
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首页>>检务指南
《人民检察院的性质、职权和职能部门主要职责》

(一)人民检察院的性质

1、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我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和省辖市人民检察院;县、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

3、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4、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

(二)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2、对于直接受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3、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并对侦查机关的立案、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对于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

6、对于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7、对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三)人民检察院职能部门主要职责:

人民检察院按照法律规定和业务分工设立若干业务机构。

1、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举报中心

负责受理报案、举报和控告,接受犯罪嫌疑人的自首;对报案、举报和控告进行分流,对检察机关管辖的性质不明、难以归口处理的举报线索进行初核;受理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撤销案件及其他处理决定的申诉;受理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申诉;办理人民检察院负有赔偿义务的刑事赔偿案件等工作。

2、反贪污贿赂部门

负责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隐瞒境外存款、私分国有资产、私分罚没财物等职务犯罪案件进行立案侦查等工作。

3、反渎职侵权部门

负责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暴力取证、破坏选举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进行立案侦查等工作。

4、侦查监督部门

负责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逮捕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逮捕;对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延长;对侦查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不应当立案而立案进行监督,对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等工作。

5、公诉部门

负责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移送审查不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或不起诉;对侦查活动实行监督;出席第一审法庭支持公诉,审查办理第二审公诉案件;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实行监督;对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等工作。

6、监所检察部门

负责对监狱、看守所、拘役所执行刑罚和监管活动,对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假释,对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活动,对劳动教养机关的执法活动,对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管理监督监外执行罪犯活动等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职务犯罪案件进行立案侦查,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

7、民事行政检察部门

负责对民事审判活动、行政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生效民事、行政判决和裁定依法提出抗诉等工作。

8、职务犯罪预防部门

负责研究分析典型职务犯罪的特点、规律,提出防范对策,并协助有关单位落实;开展预防咨询和警示教育;管理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并受理查询等工作。

9、检察技术部门

负责人民检察院有关业务部门送检案件的检验鉴定和文证审查工作;对有关案件的现场进行勘验,收集、固定和提取与案件有关的痕迹物证并进行科学鉴定;

承办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同步录音录像工作;负责人民检察院鉴定机构、鉴定人登记管理工作;负责检察机关信息化工作的规划、指导与管理等工作。

10、纪检、监察部门

负责受理群众和社会各界对检察人员利用职权进行违法办案、越权办案、刑讯逼供、吃请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和控告,并进行查处;通过执法监察、巡视、检务督察、经济责任审计等形式,加强对检察机关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和执法办案活动的监督等工作。

『陆』 人民检察院的职责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主要任务是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

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二)依法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确定检察工作方针,部署检察工作任务。

(四)依法对贪污案、贿赂案、侵犯公民民主权利案、渎职案以及认为需要自己依法直接受理的其他刑事案件进行侦查。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侦查工作。

(五)对重大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审查批捕、提起公诉。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对刑事犯罪案件的审查批捕、起诉工作。

(六)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开展民事、经济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

(七)对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监所派出检察院依法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和监管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八)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九)对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在行使检察权作出的决定进行审查,纠正错误决定。

(十)受理公民控告、申诉和检举。

(十一)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和检察建议;负责职务犯罪的法制宣传工作;负责全国检察机关对检察环节中其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指导。

(十二)受理对贪污、贿赂等犯罪的举报,并领导全国检察机关的举报工作。

(十三)提出全国检察机关体制改革规划的意见,经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规划和指导全国检察机关的检察技术工作和物证检验、鉴定、审核工作。

(十四)对于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司法解释。

(十五)制定有关检察工作的条例、细则和规定。

(十六)负责检察机关的思想政治工作和队伍建设。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依法管理检察官的工作。制定书记员管理办法。

(十七)协同地方党委管理和考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或不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建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撤换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委员。

(十八)协同主管部门管理人民检察院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

(十九)组织指导检察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规划和指导检察系统的培训基地及师资队伍建设等工作。

(二十)规划和指导全国检察机关的计划财务装备工作。

(二十一)组织检察机关对外交流,开展有关国际司法协助;审批与港、澳、台地区间的个案协查工作。

(二十二)管理机关干部和直属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审批院直属事业单位的工作计划和发展规划。

(二十三)负责其他应当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6)人民监察扩展阅读

人民检察院的性质:

1、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我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和省辖市人民检察院;县、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

3、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4、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

『柒』 中化人民共和国()是我国的最高监察机关

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对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最高人民检察院主要职责是:

1、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部署,统一检机

关思想和行动,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

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2、依法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

解释要求,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是否符合宪法和法律进行审查的要求。

3、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对下级检察院相关业务进行指导,研究制

定检察工作方针、总体规划,部署检察工作任务。

4、依照法律规定对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

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开展对依照法律规定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

5、对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

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开展对刑事犯罪案件的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工作。

6、负责应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承办的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及刑事、民事、行政判决和裁定等

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的法律监督工作。

7、负责应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承办的提起公益诉讼工作,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

院开展提起公益诉讼工作。

8、对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复核活动实行监督。

9、对省级人民检察院报请核准追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追诉。

10、负责应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承办的对监狱、看守所等执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领导地方各级

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开展对监狱、看守所等执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

11、受理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控告申诉,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控告申诉

检察工作。

12、对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在行使检察权中作出的决定进行审查,纠正错误决

定。

13、对属于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解释,发布指导性案例。

14、指导全国检察机关的理论研究工作。

15、负责检察机关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领导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依法管理检

察官及其他检察人员的工作,协同中央主管部门管理人民检察院的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制定相

关人员管理办法,组织指导检察机关教育培训工作。

16、协同中央主管部门管理和考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

协同省级党委管理和考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副检察长。

17、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务督察工作。

18、规划和指导全国检察机关的财务装备工作,指导全国检察机关的检察技术信息工作。

19、组织检察机关的对外交流合作,开展有关国际司法协助工作。

20、负责其他应当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7)人民监察扩展阅读:

一、内设机构

办公厅(新闻办公室)、政治部、第一检察厅、第二检察厅、第三检察厅、第四检察厅、第五检

察厅、第六检察厅、第七检察厅、第八检察厅、第九检察厅、第十检察厅、法律政策研究室、案

件管理办公室、国际合作局、检务督察局(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计划财务装备局、机关

党委、离退休干部局。

二、 直属事业单位

机关服务中心、国家检察官学院、检察日报社、中国检察出版社、检察理论研究所、检察技术信

息研究中心.

『捌』 近70年内我国中国境内人民监察院发生过不能履行职责的案件发生过的嘛

你编造的这个机构从未存在过,请检查引发误解的错别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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