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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律监管措施

发布时间: 2020-11-26 02:43:47

1.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是每年审核吗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私募投资基金活动,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私募投资基金行业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
私募基金财产的投资包括买卖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
非公开募集资金,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其登记备案、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适用本办法。
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从事私募基金业务适用本办法,其他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对上述机构从事私募基金业务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从事私募基金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和从事私募基金托管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托管人)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从事私募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从事私募基金服务活动,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第五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本办法和中国证监会的其他有关规定,对私募基金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设立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和发行私募基金不设行政审批,允许各类发行主体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向累计不超过法律规定数量的投资者发行私募基金。建立健全私募基金发行监管制度,切实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依法严厉打击以私募基金为名的各类非法集资活动。
建立促进经营机构规范开展私募基金业务的风险控制和自律管理制度,以及各类私募基金的统一监测系统。
第六条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本办法、中国证监会其他有关规定和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对私募基金业开展行业自律,协调行业关系,提供行业服务,促进行业发展。

第二章 登记备案

第七条 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报送以下基本信息:
(一)工商登记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三)主要股东或者合伙人名单;
(四)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信息;
(五)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业协会应当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材料齐备后的2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公告私募基金管理人名单及其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办结登记手续。
第八条 各类私募基金募集完毕,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报送以下基本信息:
(一)主要投资方向及根据主要投资方向注明的基金类别;
(二)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资金募集过程中向投资者提供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应当报送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公司、合伙等企业形式设立的私募基金,还应当报送工商登记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三)采取委托管理方式的,应当报送委托管理协议。委托托管机构托管基金财产的,还应当报送托管协议;
(四)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业协会应当在私募基金备案材料齐备后的2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公告私募基金名单及其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办结备案手续。
第九条 基金业协会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办理登记备案不构成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
第十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普通合伙人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基金业协会应当及时注销基金管理人登记并通过网站公告。

第三章 合格投资者


第十一条 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
投资者转让基金份额的,受让人应当为合格投资者且基金份额受让后投资者人数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第十二条 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第十三条 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一)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二)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三)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但是,符合本条第(一)、(二)、(四)项规定的投资者投资私募基金的,不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第四章 资金募集

第十四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第十五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第十六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销售私募基金的,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由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应当制作风险揭示书,由投资者签字确认。
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销售机构销售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采取前款规定的评估、确认等措施。
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问卷及风险揭示书的内容与格式指引,由基金业协会按照不同类别私募基金的特点制定。
第十七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销售或者委托销售机构销售私募基金,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
第十八条 投资者应当如实填写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问卷,如实承诺资产或者收入情况,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填写虚假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承诺文件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投资者应当确保投资资金来源合法,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私募基金。

第五章 投资运作

第二十条 募集私募证券基金,应当制定并签订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应当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规定。

募集其他种类私募基金,基金合同应当参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规定,明确约定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相关事宜。
第二十一条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私募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
基金合同约定私募基金不进行托管的,应当在基金合同中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

第二十二条 同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不同类别私募基金的,应当坚持专业化管理原则;管理可能导致利益输送或者利益冲突的不同私募基金的,应当建立防范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的机制。
第二十三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业务,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
(二)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进行利益输送;
(四)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五)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六)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利益的投资活动;
(七)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八)从事内幕交易、操纵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交易活动;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资产负债、投资收益分配、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信息披露规则由基金业协会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和杠杆运用情况,保证所填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向基金业协会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所管理私募基金年度投资运作基本情况。
第二十六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及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妥善保存私募基金投资决策、交易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的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

第六章 行业自律

第二十七条 基金业协会应当建立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私募基金备案管理信息系统。
基金业协会应当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信息严格保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对外披露。
第二十八条 基金业协会应当建立与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其他相关机构的信息共享机制,定期汇总分析私募基金情况,及时提供私募基金相关信息。
第二十九条 基金业协会应当制定和实施私募基金行业自律规则,监督、检查会员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
会员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规定和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的,基金业协会可以视情节轻重,采取自律管理措施,并通过网站公开相关违法违规信息。会员及其从业人员涉嫌违法违规的,基金业协会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三十条 基金业协会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受理投资者投诉,进行纠纷调解。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开展私募基金业务情况进行统计监测和检查,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采取有关措施。
第三十二条 中国证监会将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诚信信息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信用状况,实施差异化监管。
第三十三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第八章 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创业投资基金,是指主要投资于未上市创业企业普通股或者依法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可转换债券等权益的股权投资基金。
第三十五条 鼓励和引导创业投资基金投资创业早期的小微企业。
享受国家财政税收扶持政策的创业投资基金,其投资范围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 基金业协会在基金管理人登记、基金备案、投资情况报告要求和会员管理等环节,对创业投资基金采取区别于其他私募基金的差异化行业自律,并提供差异化会员服务。
第三十七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创业投资基金在投资方向检查等环节,采取区别于其他私募基金的差异化监督管理;在账户开立、发行交易和投资退出等方面,为创业投资基金提供便利服务。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以及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七项和第九项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八项行为的,按照《证券法》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依法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第四十条 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有关规定的,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 安全制度方面建立的措施有哪些平日里针对这些措施,又是如何去落实的

一、“一把手”抓安全,真正把安全放在第一位。
虽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要求,以及有关主管部门规章制度约束,企事业单位都将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头衔挂在了总经理、厂长、等“一把手”的头上。而实际上,这些“一把手”大都也只是挂个头衔而已,“一把手”的头上有很多的头衔,但“一把手”们真正最关心的往往不是安全。年初、年底开个安全会,布置一下安全工作任务,做一下总结,“一把手”视乎就这样完成了一年中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角色。
实际上,一个单位的“老总”这样做是远远不够的。作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不是在发生安全事故后来承担领导责任,而应该是在企业整个生产运营过程中,时刻关注安全形势,以“一竿子插到底”的方式牢牢掌控企业安全管理的各个环节,只有如此,各层安管人员才能真正重视起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才能层层落到实处。
二、制定全面而细致,又简练便于操作的安全管理制度
前面的例子说明了企业需要什么样的安全管理制度,那就是即全面细致,又简练,操作性强的安全管理制度,而不是冗长繁琐而又空泛的安全管理制度。可操性强的制度,各级管理人员执行起来才能得心应手,明确知道哪些必须做,哪些不能做,这样的制度落实才有实效。
三、采取行业“自律”,主管部门及第三方“监管”的安全监督模式
正规的单位,特别是具有较大危险源及人员密集型场所的单位,都有防火委、安委会等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这样的机构往往既是本单位安全制度的制定人、执行者,又具有本单位安全生产检查监督职能,行业这样的“自律”方式实际效果并不好。如果将安全督察部门或人员与安全制度执行部门或人员完全分开,这样一来,企业的安全“自查自纠“就不易流于形式了。
各级主管部门,对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具有监督与管理的职能。但往往主管部门管理着几十、上百甚至成千上万家单位。主管部门对各行业的安全监管主要侧重在政策制定、资质审查等方面,不可能做到对企业运营实施全方位安全监控,而第三方专业监管单位却可以做到这一点。上海“11.15”特大火灾事故经历惨痛,切不说承包单位无资质,及层层分包带来的安全隐患,如果在施工现场,安全监管到位,监管人员能及时制止当事人违规操作,这场人为的特大火灾事故也是完全可以避免的。7月10日在俄罗斯伏尔加河发生的沉船事故,已造成一百多人死亡,技术原因且不推究,单就严重超载这一事实就说明安全监管的缺失。
我们的交通运输行业、建筑施工等单位最需要的就是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监管。如果能够做到让有资质、声誉好的第三方对经营单位生产现场做到全程安全监控,势必会有效地遏止安全事故特别是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四、 合理制定安全生产目标、科学考核安全工作
每年年底或年初,各单位都会制定全年的安全生产目标,然后层层分解落实,作为年终安全考核的依据。安全生产目标的制定也要合情合理。目标过低,有违“安全第一”的宗旨,员工也容易懈怠,不利于安全管理;目标过高,虽然愿望是好的,但脱离实际的目标会让各层管理人员感到无论如何努力都无法完成,而丧失信心,没了积极性,同样不利于安全生产。因此如何制定合理的安全生产目标,也是各单位需要重视的事情。

3. 新三板企业拿到警示函可以申报ipo吗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办法(试行)》,新三板挂牌公司因违反规则在1年内被多次实施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的,全国股转系统可以限制其变更转让方式、发行融资、并购重组等业务的办理。并且,全国股转系统定期在官网公布对自律监管对象实施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的情况,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证券日报》记者了解到,资本市场诚信档案包括发行人、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及其董监高、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等主体的信息。按照《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券期货市场行业组织实施的纪律处分措施等违法失信信息,在诚信档案中的效力期限为3年,但因证券期货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市场禁入、刑事处罚和判决承担较大侵权、违约民事赔偿责任的信息,其效力期限为5年。

“上述未披露年报企业就算摘牌了,去申报IPO,新三板挂牌公司及其董监高带着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应该也是会受影响的。”

4. 股转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影响ipo吗

理论就不抄了,原因我通俗点说一下吧,假设市场上的资金总量是有限的,股票数量越多,每只股票能够分到的资金就少了。IPO就是新增股票,越大规模的IPO会聚集越多的资金,对市场上其余股票的压力就越大。

5. 对失信行为应当有哪些约束和惩戒措施

诚信机制

6. 从社会支持角度来看,采取哪些措施可使沉迷网络的人和家人出现矛盾可以发该状

未成年人对新鲜事物具有好奇心且自我约束能力薄弱,面对网络沉迷和成瘾等风险,家长和学校要有效教育引导未成年人正确使用互联网,为其提供网络安全的底线性保障。

关于未成年人网络沉迷问题有着复杂的原因。

未成年人好奇心强、自制力弱、渴望得到认同等心理特点使然;

相关方对未成年人网络沉迷的引导和预防治疗不够。

一些游戏开发商专门研发门槛低、互动性强、奖励诱惑多的网游;

一些网络游戏为了培养“忠实玩家”,针对未成年人的新角色、新道具、新玩法层出不穷;

一些游戏开发商在游戏中添加淫秽、赌博的素材,引诱自制力不强的未成年人沉溺其中;

一些网络视频平台不仅缺乏针对未成年人的内容分级,更是通过“算法推荐”“奖赏反馈”等成瘾机制的设计,让一些未成年人“根本停不下来”。

以上问题已经受到全社会的高度关注和重视。有关部门已推出一系列措施,意在促进互联网的稳定有益发展,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对未成年人网络运用的发展状况、政策法规、网络素养、文化环境等做出实时监测和全面评估,建立完善未成年人互联网运用保护规制体系,通过完善政策法规、净化网络环境和培育正向文化,建立家长学校监管、互联网平台自律、社会工作辅助、政府部门长效管控的综合纠治体系,引导未成年人正确使用互联网。

7. 我国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方针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一章第三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展资料:

职业病的现状

由于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总体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工业基础薄弱,生产工艺落后,卫生防护设施差,工作场所普遍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特别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乡镇企业、私人企业和外资企业发展,用工制度发生了变化,新兴产业日益发展,许多新技术、新材料得到广泛应用,各种新职业病危害因素也大量出现。

造成我国目前职业病危害形势依然十分严峻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

  • 由于我国还是一个总体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发展中国家,工业基础较为薄弱,与目前较快的经济发展速度相比,劳动条件、劳动保护科学技术装备一时还跟不上。

  • 我国正处于从传统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型时期,多种所有制并存的局面已经形成。国有企业体制转换和结构调整进入攻坚阶段,一些深层次矛盾和问题集中暴露出来,劳动用工制度改革和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进入城镇务工,形成庞大流动劳动力大军。在当前职业卫生法制尚不健全的情况下,损害劳动者健康权益,不惜以牺牲劳动者健康为代价追求高额盈利的现象,在一些地区和企业仍十分普遍。

  • 乡镇企业的职业卫生问题更为突出。由于中小乡镇企业的无序发展,使原来主要集中在城市和工业区的职业病危害迅速向农村地区转移,从经济发达地区向发达地区转移。在西部大开发过程中,这种情况可能还会日益严重。

参考资料:法律法规数据库-中国政府网

8. 请问,我要在出版一份新杂志,都需要什么完整的手续

文 号: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1号
标 题: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
颁布日期:2005年9月30日
实施日期:2005年12月1日
终止日期:
类 别:
颁布单位:新闻出版总署

内 容: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

(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1号)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已经2005年9月20日新闻出版总署第1次署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新闻出版总署署长:石言源
二00五年九月三十日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国期刊业的繁荣和发展,规范期刊出版活动,加强期刊出版管理,根据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期刊出版活动,适用本规定。

期刊由依法设立的期刊出版单位出版。期刊出版单位出版期刊,必须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持有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领取《期刊出版许可证》。

本规定所称期刊又称杂志,是指有固定名称,用卷、期或者年、季、月顺序编号,按照一定周期出版的成册连续出版物。

本规定所称期刊出版单位,是指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并履行登记注册手续的期刊社。法人出版期刊不设立期刊社的,其设立的期刊编辑部视为期刊出版单位。

第三条 期刊出版必须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出版方向,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原则,传播和积累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促进国际文化交流,丰富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

第四条 期刊发行分公开发行和内部发行。

内部发行的期刊只能在境内按指定范围发行,不得在社会上公开发行、陈列。

第五条 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期刊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并实施全国期刊出版的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建立健全期刊出版质量评估制度、期刊年度核验制度以及期刊出版退出机制等监督管理制度。

地方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期刊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期刊出版单位负责期刊的编辑、出版等期刊出版活动。

期刊出版单位合法的出版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扰、阻止、破坏期刊的出版。

第七条 新闻出版总署对为我国期刊业繁荣和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期刊出版单位及个人实施奖励。

第八条 期刊出版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在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实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 期刊创办和期刊出版单位设立

第九条 创办期刊、设立期刊出版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确定的、不与已有期刊重复的名称;

(二)有期刊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

(三)有符合新闻出版总署认定条件的主管、主办单位;

(四)有确定的期刊出版业务范围;

(五)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六)有适应期刊出版活动需要的组织机构和符合国家规定资格条件的编辑专业人员;

(七)有与主办单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固定的工作场所;

(八)有确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必须是在境内长久居住的中国公民;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除前款所列条件外,还须符合国家对期刊及期刊出版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总体规划。

第十条 中央在京单位创办期刊并设立期刊出版单位,经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由主办单位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系统创办期刊并设立期刊出版单位,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其他单位创办期刊并设立期刊出版单位,经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由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第十一条 两个以上主办单位合办期刊,须确定一个主要主办单位,并由主要主办单位提出申请。

期刊的主要主办单位应为其主管单位的隶属单位。期刊出版单位和主要主办单位须在同一行政区域。

第十二条 创办期刊、设立期刊出版单位,由期刊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按要求填写的《期刊出版申请表》;

(二)主管单位、主办单位的有关资质证明材料;

(三)拟任出版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简历、身份证明文件及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

(四)编辑出版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

(五)办刊资金来源、数额及相关的证明文件;

(六)期刊出版单位的章程;

(七)工作场所使用证明;

(八)期刊出版可行性论证报告。

第十三条 新闻出版总署应当自收到创办期刊、设立期刊出版单位的申请之日起9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直接或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书面通知主办单位;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期刊主办单位应当自收到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一)持批准文件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领取《期刊出版登记表》,填写一式五份,经期刊主管单位审核签章后,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在15日内,将《期刊出版登记表》报送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二)公开发行的期刊,可以向ISSN中国国家中心申领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并向新闻出版总署条码中心申领条型码;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对《期刊出版登记表》审核无误后,在10日内向主办单位发放《期刊出版许可证》;

(四)期刊出版单位持《期刊出版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依法领取营业执照。

《期刊出版登记表》由期刊出版单位、主办单位、主管单位及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各留存一份。

第十五条 期刊主办单位自收到新闻出版总署的批准文件之日起60日内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批准文件自行失效,登记机关不再受理登记,期刊主办单位须把有关批准文件缴回新闻出版总署。

期刊出版单位自登记之日起满90日未出版期刊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撤销《期刊出版许可证》,并由原登记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注销登记。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发生前款所列情形的,期刊出版单位可以向原登记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申请延期。

第十六条 期刊社应当具备法人条件,经核准登记后,取得法人资格,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本规定所称期刊业务范围包括办刊宗旨、文种。

9. 以风险为本的反洗钱工作基本原则包括以下哪些内容

以2008年12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通知》为标志,对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监管要求逐步从规则为本过渡到风险为本。

2018年我国迎来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第四轮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互评估,中国人民银行等反洗钱监管部门先后密集出台了一系列反洗钱规范性文件,要求各类金融机构深入实践风险为本,提高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有效性,防范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





起源和发展

2000年

英国制定的《新千年的新监管者》提出以风险为基础的监管这一理念;





2004年

英国发布的《国家反洗钱战略》承诺政府在履行监管职责时,将以风险为基础,用灵活的原则性规定取代描述性的、具体的监管要求;

2006年

金融机构反洗钱自律组织沃尔夫斯堡集团发表了《风险为本的反洗钱方法指引》,将风险为本反洗钱原则确定为机构用以识别潜在洗钱风险的度量准则之一;





2012年

FATF正式颁布《FATF新40项建议》,详实阐述了FATF第四轮“风险为本”反洗钱监管体系互评估的具体内容和技术名称;

2013年

《FATF新40项国际反洗钱/反恐融资体系合规性与有效性说明》的颁布,系统阐述了FATF“风险为本”反洗钱监管互评估的技术要求及规范标准;





风险为本的特征


1、风险和措施相称

为预防洗钱风险或降低洗钱危害,所采取的措施应与识别出的风险相匹配。按照优先次序,使风险或危害较大的领域受到更高的关注。

2、成本和收益相称

反洗钱资源的投入将被有效地运用于高风险金融机构、业务和已识别的威胁,降低洗钱活动对社会的危害,并能够适应不断变化的形势,更好地管理风险。

3、方法和效率相称

反洗钱工作方法将更富弹性,并优先采取效率较高的方法,通过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显著减轻洗钱对于全社会的危害。





风险为本的原则


1、合法审慎原则

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并且审慎地识别可疑交易,作到不枉不纵,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妨碍反洗钱义务的履行。

2、保密原则

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保守反洗钱工作秘密,不得违反规定将有关反洗钱工作信息泄露给客户和其他人员。

3、全面性原则

金融机构应全面评估客户及地域、业 务、行业(职业)等方面的风险状况;依法协助、配合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全面打击洗钱活动。





以风险为本的风险管理概念介绍


定义:

风险管理是公司为实现经营目标,通过制定和实施一系列制度、程序和方法,对风险进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和纠正的动态过程和机制。

涵盖内容:

所涉及的风险管理包含且不限于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合规风险、声誉风险、洗钱风险、网络信息科技风险等。





风险管理的三道防线介绍


第一道防线:运营和管理

企业的业务部门或是流程的所有者,作为风险管理的第一责任机构应对其管辖范围内的所有风险负有完全责任,识别风险并确保有效的控制到位。

第二道防线:风险和合规性管理

职能部门,包括法务、合规、财务、人力、质量、安全等,所有可以协助一线核心业务部门进行风险管控的部门。

独立于业务侧,基于专业知识,协助业务部门识别,评估和报告风险。从整体层面把握企业风险管理目标,并监督和促进业务和运营层面的风险管理有效进行。

第三道防线:内部控制和内部审计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现有业务风险管理流程的质量控制,对企业重点风险管理和控制结果出具独立审计报告。

内部审计应当具有足够的独立性和客观性,通过检查风险疏漏和控制缺陷,帮助第一道防线修补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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