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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监管

发布时间: 2020-11-26 01:51:25

Ⅰ 债券市场如何监管

我国债券市场高度分散的监管体制,在世界各国是绝无仅有的。监管体制的分散化,导致我国债券市场监管政出多门,债券市场发展缺乏有效监管和统一规划,债券二级市场呈现市场分割局面,不利于全国统一互联债券市场的建立,影响了资本市场有机整体的形成和发展。
债券市场监管,我感觉应该建立更有效的监控机制,在适当时机推出跨部门的合作平台进行联合监控,及时、准确掌握境内外“热钱”和银行、保险等资金进出股市的情况。这既有利于维护我国证券市场的长期稳定发展,也有助于打击跨国境洗钱行为和配合推动我国外汇管理体制改革.

Ⅱ 商业银行投资某一企业的企业债或公司债有额度限制吗

中华人民共合国商业银行法
第三十九条:商业银行贷款,应当遵守下列资产负债比例回管理的规定:
(一)资本充足率不答得低于百分之八;
(二)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七十五;
(三)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四)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十;
(五)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其他规定。

银行投资债券的授信和贷款的授信都在银行的信贷规模内。细分的话,这两个科目在不同的表内,但要从银行的信贷规模来说,是合并计算的

Ⅲ 进出境备案清单与报关单区别

进出境备案清单与报关单区别如下:

一、监管部门不一样

1、进出境备案清单由银监会审批和监管,并规定只有他们审批设立的租赁公司才可冠以“金融”二字。

2、报关单从金融市场拆借(短期)资金不涉及信贷规模问题, 而但涉及公众存款的资金或信用,因此租赁交易额(为了防止短期资金长用带来的系统风险)要纳入信贷规模严格管理。

二、服务对象不同

1、进出境备案清单主要适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日常消费支付与转账。

2、报关单主要针对企业与政府部门等企事业客户。

三、可转换公司债券不同

1、对于可转换公司债券,计算进出境备案清单时,分子的调整项目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当期已确认为费用的利息等的税后影响额;

2、而报关单有何联系分母的调整项目为假定可转换公司债券当期期初或发行日转换为普通股的股数加权平均数。

(3)公司债监管扩展阅读

1、报关单填制要求

1.报关单的填制必须真实,要做到两个相符:一是单证相符,即报关单与合同、批文、发票、装箱单等相符;二是单货相符,即报关单中所报内容与实际进出口货物情况相符。

2.不同合同的货物,不能填在同一份报关单上;同一批货物中有不同贸易方式的货物,也须用不同的报关单向海关申报。

3.一张报关单上如有多种不同商品,应分别填报清楚,但一张报关单上最多不能超过五项海关统计商品编号的货物。

4. 进料加工、来料加工的料、及进口后经批准转内销或作为资产顶进,也应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

5.报关单中填报的项目要准确、齐全。

6.电脑预录入的报关单,其内容必须与原始报关单上的内容完全一致。

7.向海关递交的报关单,事后发现差错,须立即填写报关单更正单,向海关办理更正手续。

8.对于海关放行后的出口货物,由于运输工具配载等原因,全部或部分未能装载上原申报的运输工具的,出口货物发货人应向海关递交《出口货物报关单更改申请》。

2、报关单填制规范

本规范在一般情况下采用“报关单”或“进口报关单”、“出口报关单”的提法,需要分别说明不同要求时,则分别采用以下用语:

1、报关单录入凭单:指申报单位按海关规定的格式填写的凭单,用作报关单预录入的依据(可将现行报关单放大后使用)。

2、预录入报关单:指预录入公司录入、打印,并联网将录入数据传送到海关,由申报单位向海关申报的报关单。

3、EDI报关单:指申报单位采用EDI方式向海关申报的电子报文形式的报关单及事后打印、补交备核的书面报关单。

4、报关单证明联:指海关在核实货物实际入、出境后按报关单格式提供的证明,用作企业向税务、外汇管理部门办结有关手续的证明文件。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报关单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进境备案清单

Ⅳ 私募基金可不可以购买国家债券基金

理论是可以,不过这样的收益不高,一般不会投。

Ⅳ 发公司债申请获证监会有条件通过是好是坏

发公司债申请获证监会有条件通过是好。虽然是有条件通过,但那样就可以筹集到专更多资金,有利于公司的发展属,肯定是好事啊!中国证监会为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授权,统一监督管理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在中国证监会内部,专门设有期货监管部,该部门是中国证监会对期货市场进行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期货监管部下设综合处、交易所监管处、期货公司监管处、境外期货监管处和市场分析五个处

Ⅵ 证券在社会经济体系中的角色

浅议我国证券市场发展摘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证券市场迅速发展,目前已初具规模,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新世纪之初,我国证券市场既面临挑战,又面临机遇,具备了进一步发展的良好条件。因此,我们要抓住机遇,从扩大股票和债券发行规模、丰富证券交易品种加快发展证券市场的机构投资队伍加强证券市场监管力度、努力培育运行有序的良好市场环境等方面。推动我国证券市场迈上新的台阶。证券市场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证券市场迅速发展,初具规模,为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起着积极的促进作用。展望21世纪,我国证券市场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如何抓住机遇,应对挑战,把我国证券市场推上一个新的台阶,这是亟待我们认真研究和解决的现实课题。本文拟对此作一初步探讨。关键词:金融证券市场1回顾中国证券市场的十年奠基阶段,我们主要取得了如下成就①初步构建了以《公司法》、《证券法》为核心的资本市场制度架构。②市场发展初具规模。截至2001年10月,在沪深两市上市的公司(包括A、B股)达1152家,市价总值为43742.14亿元,流通市值为14560.16亿元,这一市场规模表示:资本市场已经成为中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已经开始成为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者。③培育了一支规模较大、包括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在内的投资者队伍。截至2001年10月底,我国股票市场投资者开户数已经达到6577.05万户,有44只规范的证券投资基金,部分商业保险资金可以通过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方式间接投资于股市,开放式基金已经推出。虽然投资者队伍还需进一步发展,并有待成熟,但是不可否认,整个社会的金融投资意识已经大大加强。④建立起了较为系统、相对独立的信息披露规则体系。经过十年努力,信息披露规则已经建立。市场参与各方尤其是上市公司,大都能在这个规则框架内及时披露其相关信息,从而使交易市场具有一个基本的规范。⑤建立了一个科技含量较高、富有效率的证券交易体系。沪、深证券交易所从起步阶段就注重发挥后发优势,整个交易、清算、登记、过户系统是世界上技术水平最高的交易体系之一。经过10年的不断改进,我国的证券交易体系运行稳定、效率较高。⑥证券监管体系基本建立,对风险的防范、控制水平显著提高。证券市场的有效监管是市场规范发展、防范风险的前提。只有监管的理念、水平有了切实的提高,创新化的市场行为才不会成为新的“风险源”。2我国债券市场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在充分肯定我国证券市场建设成就的同时,也应认识到我国证券市场起步晚、规模小,尚处于不完善阶段。总的说来,这个市场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有:2.1债券市场多头监管,宽严不一从西方各国经验看,一个统一高效的监管体系是债券市场发展的首要条件。各国将各类债券的发行和交易监管整合在证券监管机构之下(除了国债的发行一直由财政部负责之外),形成了统一、高效、互联的债券监管体系。而我国债券市场的监管构架十分复杂,存在多头监管。债券发行、交易监管以及结算分别由不同机构负责(见图)。最为突出的多头监管在发行监管环节,有限的四种债券分属四个监管机构审批,其中国债的发行审批由财政部负责,金融债(包括央行债)由人民银行负责,企业债由国家发改委负责,而可转换公司债发行的审批权在证监会。债券市场监管机构的分离造成各类债券在审核程序、发行程序、发行标准和规模、信息披露等各个环节监管宽严不一,严重阻碍了债券市场的快速协调发展。比如企业债券的发行自2000年以来都是由发改委每年严格控制规模,发行名单和规模指标要报国务院特批,存在审批程序冗长、审批标准太严、发行方式陈旧、信息披露和监管处于真空状态等一系列问题,因此企业债券市场只能在这种严格控制下缓慢发展,2004年底余额仅为1232亿元,占到债券余额的区区2.4%,远远低于发达国家10%以上的水平。我国股票市场经过十几年的建设,形成了一定的市场规模。证券法制法规框架初步形成,证券专业化监管队伍(包括发行监管和公司监管)业已具备,证券执法力度空前加强。目前的监管环境已经今非昔比,企业债券监管模式应该到了彻底反思和调整的时候了,否则这一债券市场重要分支的发展将远远落后于市场的需求。2.2债券品种单一,非公部门债券带发展西方发达国家债券市场产品多样,国债以外的非公部门债券,包括金融机构债、资产证券化债、公司债都占有一定的比重。债券市场在企业(包括金融机构)融资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我国非公部门债券发展缓慢的原因主要有三点。一是企业金融严重依赖银行。过去以银行间接融资为主的金融体制风险没有暴露,非公部门严重依赖银行贷款,债券融资的需求被掩盖。在近年银行改革未实施之前,储蓄不断增加,银行贷款不断膨胀,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大企业的融资需求。二是长期以来机构投资者队伍不足。大企业发行公司债券必须有足够的机构投资者参与投资,在2001年大力发展机构投资者的政策出台之前,我国机构投资者发育不足,进入证券市场的机构资金也显不足。三是债券监管体制压抑发展。这一点上面已分析得很详细,不赘述。2.3交易制度还不能完全适合债券交易的需要从国外的经验看,做市商制度在发达证券市场已有很长的历史,在许多成熟债券场外、场内市场中广泛采用。我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已有做市商制度雏形。1997年银行间债券市场正式运行后,债券交易不够活跃,市场流动性严重不足。人民银行于2001年3月发布《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和支持银行间债券市场双边报价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双边报价商的准入条件、权利与义务等事项作出了明确要求,确立了做市商制度的基本框架,随后批准中国工商银行等九家金融机构为银行间债券市场首批双边报价商,并在2004年7月将双边报价商正式改名为做市商,将其数量增加至15家,同时引入市场表现活跃的两家证券公司,丰富了做市机构的类型。但是双边报价商制度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做市商制度。由于目前的双边报价商制度对做市商各项政策支持不到位,实际上是只要求其履行做市义务,而忽略了其做市权利。具体表现在:一是融资融券便利不落实。虽然《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和支持银行间债券市场双边报价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明确对做市商进行融资支持,但没有具体落实措施:对其融券尽管有具体措施,但由于质押券种和折算比例对做市商比较苛刻,很少使用此便利。二是没有承销和配售便利。做市商在承销各类债券时没有得到非竞争性投标一定数量配售等优惠,没有把二级市场做市和一级市场承销配售管理统一起来。三是没有费用优惠。3对发展我国债券市场的政策建议3.1建立统一的债券市场监管体系债券市场作为资本市场和直接融资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其监管体系应该是统一的,在我国应该由证监会来统一管理。这样做有以下几点优势:第一,有利于专业管理。证监会作为资本市场监管部门,在证券发行审核、发行主体监管、流通市场建设、信息披露监管、中介机构监管、投资者保护等方面具有组织保障和专业经验,将债券市场纳入其现行的管理框架,有利于债券市场的专业管理。第二,有利于资源整合。证监会所具有的组织保障可以使债券市场的规范管理建立在不增加成本的基础上,在资源整合方面具有优势。第三,有利于我国债券交易市场的全面发展。对于公司债券、市政债券等急需发展的品种应在现有市场构架下尽快安排,从而促进我国债券市场的全面发展。3.2大力发展公司债券、资产证券化债券等非公债券目前我国除了少量可转债以外,还没有真正市场意义上的公司债,公司债的发行也受到严格的行政管制。最近刚刚修订了《公司法》和《证券法》,对公司债发行主体的限制已经放开,公司债发行的审批也改成了核准制,这些都为大力发展公司债券市场提供了良好基础。3.3大力发展公司债,首先必须理顺发行机制,根据市场化得要求制定发行条件。其次要完善信用评价体系,为债券市场的发展构建良好的基础环境。目前,我国缺乏权威的信用评级体系,机构,不能客观、实时地根据发债公司的真实财务状况评定发债主体的信用,这严重阻碍公司债券市场的发展。再次,要加快公司债券品种和市场规模。最后,在法律方面尽快完善《破产法》和债权人信托制度,为保护债权人合法权利创造法律条件。3.4交易所交易引进做市商制度我国证券交易所还没有实行做市商制度,交易所债券交易与场外债券交易相比市场流动性强的特征并没有体现出来,交易量差距还越来越大。交易所应该借鉴银行间市场做市制度的经验教训,尽快在优势品种上推出做市商制度。企业债券一直是交易所上市的传统品种,目前与银行间市场相比在托管量和交易量方面还占有一定优势。应在企业债券产品上推出真正意义上的做市商制度,配合融资融券、承销配售便利、适当减免费用等方面的支持,有利于巩固交易所企业债券份额,在监管体制理顺的条件下快速发展企业债券市场。交易所推出做市商制度时应该注意不要成为大宗交易平台的副产品,而是应该在真正的交易体系进行改造。

Ⅶ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和公司债有区别吗

一、性质不同

1、中小企业私募债其属于私募债的发行,不设行政许可。

2、公司债是股份公司为筹措资金以发行债券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募集的债。

二、发行条件不同

1、中小企业私募债:发行规模不受净资产的40%的限制。需提交最近两年经审计财务报告,但对财务报告中的利润情况无要求,不受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的限制。

2、公司债:

(1)企业性质:公司制企业。

(2)规模:现由于申报企业多,实际操作中企业净资产应在15亿元以上。

(3)盈利:前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4)评级:经资信评级机构评级,债券信用级别良好。

(5)募集资金投向:由公司根据经营需要确定,筹集资金可用于固定资产投资、技术更新改造、调整公司负债结构、偿还银行贷款、补充流动资金、支持公司并购和资产重组等等。

(6)担保:发债企业需由金融机构或上级母公司(主要投资主体)提供担保。

三、优点不同

1、中小企业私募债:

(1)中小企业私募债是一种便捷高效的融资方式。

(2)中小企业私募债是发行审核采取备案制,审批周期更快。

(3)中小企业私募债募集资金用途相对灵活,期限较银行贷款长,一般为两年。

(4)中小企业私募债综合融资成本比信托资金和民间借贷低,部分地区还能获得政策贴息。

2、公司债:

(1)利率、费用低:利率较同期银行贷款低约两个百分点左右。发行费用主要包括保荐及承销费用、审计师费用、律师费用、资信评级费用、发行推介费用、信息披露费用等。从已发行的公司债来看,发行费用一般不超过筹资金额的2%(每年均摊0.2%左右)。

(2)期限长:5-10年。

(3)发行额度大:发行额度为净资产的40%,最高可达几亿、几十亿甚至上百亿人民币。

(4)提升企业形象及知名度,为企业开辟了低成本的融资渠道。

Ⅷ 在哪看公司债券的履约或者违约记录求解

一、简化申报程序,精简申报材料,提高审核效率

(一)简化申报程序。落实《国务院关于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发[2015]6号)文件精神,地方企业直接向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提交企业债券申报材料,抄送地市级、县级发展改革部门;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我委转报。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区域内发债企业的辅导、培训,做好政策解读,指导发债企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作申报材料。鼓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结合投资项目资金安排和企业债券发行,统筹做好项目投融资工作。

(二)精简申报材料。企业债券申报不再要求提供省级发展改革部门预审意见(包括土地勘察报告,当地已发行企业债、中期票据占GDP比例的报告等)、募集说明书摘要、地方政府关于同意企业发债文件、主承销商自查报告、承销团协议、定价报告等材料,改为要求发行人对土地使用权、采矿权、收费权等与债券偿债直接有关的证明材料进行公示,纳入信用记录事项,并由征信机构出具信用报告。

(三)提高审核效率。我委将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就债券申报材料的完备性、合规性开展技术评估,同时优化委内审核程序。债券从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转报直至我委核准时间,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不超过60个工作日),其中第三方技术评估不超过15个工作日。

二、分类管理,鼓励信用优良企业发债融资

(四)信用优良企业发债豁免委内复审环节。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并仅在机构投资者范围内发行和交易的债券,可豁免委内复审环节,在第三方技术评估机构主要对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充分性、一致性和可理解性进行技术评估后由我委直接核准。

1、主体或债券信用等级为AAA级的债券。

2、由资信状况良好的担保公司(指担保公司主体评级在AA+及以上)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保证担保的债券。

3、使用有效资产进行抵、质押担保,且债项级别在AA+及以上的债券。

(五)放宽信用优良企业发债指标限制。债项级别为AA及以上的发债主体(含县域企业),不受发债企业数量指标的限制。

(六)创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所属企业发债及创新品种债券可直接向我委申报。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可直接向我委申报发行债券(须同时抄送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并行出具转报文件),第三方技术评估时间进一步缩减至10个工作日。

1、创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所属企业发行的债券。

2、创新品种债券,包括“债贷组合”,城市停车场建设、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养老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专项债券,项目收益债券,可续期债券等。

三、增强债券资金使用灵活度,提高使用效率

(七)进一步匹配企业资金需求。支持企业利用不超过发债规模40%的债券资金补充营运资金。发债企业可选择以一次核准、分期发行的方式发行债券。充分发挥商业银行综合融资协调能力优势,鼓励商业银行利用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双重手段,承销以“债贷组合”方式发行的企业债券,并探索通过专项委托审核等方式,推动项目资金足额到位,统筹防范金融风险。

(八)支持债券资金用于项目前期建设。为满足项目前期资金需求,企业债券资金可用于处于前期阶段的项目建设。企业申报债券时,对于已开工项目,应提供项目合规性文件;对于处于前期阶段的项目,应提供拟支持的项目名单,但严禁企业虚报项目套取债券资金。

(九)允许债券资金适度灵活使用。为提高债券资金使用效率,对闲置的部分债券资金,发行人可在坚持财务稳健、审慎原则的前提下,将债券资金用于保本投资、补充营运资金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其他用途,但不得由财政部门统筹使用,或用于股票投资等高风险投资领域。

(十)确保债券资金按时到位用于项目建设。发行人应确保债券资金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按比例到位,保证项目顺利实施。发行人应加强债券资金专户管理,严格通过专户支付募集资金用于项目建设。发行人应每半年将债券资金使用情况、工程下一步资金使用计划、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情况(包括项目批复和进展情况)等进行公开披露;主承销商应每半年提供债券资金使用情况分析,向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报备。对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要按照《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发行管理规定》(附件1)进行规范管理。

(十一)允许债券资金按程序变更用途。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确有困难,需要办理募投项目变更的,发行人应及时按程序办理变更手续。对用于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的债券资金,确需变更用途的,应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征求省级住建部门意见后,由发行人召开债券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

四、做好企业债券偿债风险分解

(十二)规范开展债券担保业务。承担债券担保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应建立符合审慎经营原则的担保评估制度、决策程序、事后追偿和处置制度、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制定严格规范的业务操作规程,加强对提供担保债券的风险评估和管理,做好债券风险分解。

(十三)鼓励开展债券再担保业务。鼓励融资性再担保机构承担企业债券再担保业务,进一步分解债券偿债风险。鼓励地方政府通过资金注入、财政补贴等方式,支持新设立的或已有的融资性再担保机构做大做强。

(十四)探索发展债券信用保险。鼓励保险公司等机构发展债券违约保险,探索发展信用违约互换,转移和分散担保风险。

五、强化信息披露

(十五)完善企业债券信息披露规则。我委将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完善《企业债券发行信息披露指引》(附件2)等企业债券信息披露规则体系,明确各方法律责任和追责机制,依法追究违规信息披露、欺诈发行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对发行人和相关中介机构及其责任人依法依规进行严厉处罚并记入信用记录。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六)发行人是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发行人对信息披露内容负有诚信责任,必须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发行人应全面配合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按要求提供财务会计资料和其他资料;在存续期内定期披露财务数据、债券资金使用情况等相关信息,并及时依法依规披露募投项目变更等存续期内可能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

(十七)中介机构应协助发行人做好信息公开工作。主承销商必须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的经营情况和偿债风险,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全面审慎核查,对申请文件的合规性承担责任,对发行人的偿债能力做出专业判断,并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持续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会计师事务所、评级机构、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必须遵照执业规范和监管规则,对相关文件资料进行核查和验证,确保其出具的专业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六、强化中介机构责任

(十八)提高债券申报材料质量。主承销商应组建有企业债券承销业务经验的项目团队,按照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职业道德规范对发行人的基本情况、经营情况、治理情况、财务情况、信用情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增信情况等进行全方位的实地尽职调查,针对每家发行人情况制定工作时间计划,采取问卷调查、审查文件、现场取证、询问当事人等形式收集相关材料,充分了解发行人的经营状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协助发行人真实、准确地制作相关申报材料,并妥善保管尽职调查报告。

(十九)提高主承销商存续期持续服务能力。主承销商应建立承销债券的档案系统,在债券存续期间勤勉尽责,协助发行人做好存续期债券管理工作,督促发行人做好还本付息工作安排。凡因机构变动、人员流动等因素,致使债券工作出现缺失的,将追究相关主承销商等中介机构的责任。

(二十)规范评级机构服务。信用评级机构应充分了解发行人相关信息,揭示债券风险,确保评级机构结果独立、客观、公正,严禁承诺评级级别、虚增级别、“以价定级”和恶意价格竞争等不正当行为。在债券存续期间,信用评级机构应切实履行跟踪评级义务,发生影响债券信用评级的重大事件时,应及时调整债券信用级别并予以公开披露。

(二十一)强化中介机构主办人责任。对因中介机构主办人责任,导致在债券申报材料和存续期管理中出现重大失误或遗漏,风险揭示严重缺失,存在市场违约案例或不尽职尽责行为的中介机构主办人员,按照《证券法》有关规定,给予警告、罚款等惩罚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二十二)充分发挥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在事中事后监管中的作用。我委委托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做好债券存续期监管有关工作。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承担区域内企业债券事中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的监督检查,确保债券资金切实发挥作用;发现可能影响企业偿债能力或影响债券价格的重大事件,应及时协调解决,必要时向我委报告;实施企业偿债能力动态监控,提前与发行人进行沟通,督促发行人做好偿还本息准备。

(二十三)加强企业债券存续期“双随机”抽查。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文件精神,我委(或委托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将对企业债券存续期管理实行“双随机”抽查,通过随机抽取债券发行人、随机选派抽查人员,检查企业债券募集资金合规使用情况,并通过电子化手段,做到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

八、加强信用体系建设

(二十四)建立健全企业债券市场信用体系。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要求,我委将建立健全企业债券市场信用体系,建立包括发行人基础信息、债券信息、发行人及中介机构相关人员信息、监管备忘录、抽查情况及舆情监测信息在内的企业债券信用信息平台系统,并与我委信用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通过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规范企业债券相关主体行为,并与金融业监督管理部门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有效防控企业债券信用风险。

(二十五)加强中介机构信用管理。我委制定了《企业债券中介机构信用评价办法》(附件3),对承销机构、信用评级等中介机构建立信用档案,通过专业评价、案例评价、抽查评价等方式对中介机构实施评价,通过信用水平分类对中介机构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对优质承销机构和信用评级机构推荐的企业债券项目实行绿色通道。

(二十六)以信用建设促进城投公司加强自我约束和市场约束。城投公司应严格遵守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切实实行市场化、实体化运营,建立与政府信用的严格隔离。对不具备自我偿债能力的空壳型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发债申请不予受理。对连续多次发债及区域城投公司发债较多的,要加强诚信考核和信息披露,强化风险监测控制。对擅自调用发行人资金、严重拖欠发行人账款的政府部门记入信用档案。发行人应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偿债资金来源及其合规性、履约能力等进行充分披露,严禁政府担保或变相担保行为。市场投资者依据城投公司债券自身信用状况自行承担投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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