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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建筑监督

发布时间: 2020-11-25 22:34:08

A. 各行业举报电话

消费维权投诉电话:12315

物价举报投诉电话:12358

地税纳税服务热线:12366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12333

技术监督局质量投诉:12365

机构编制违夫举报:12310

环保局监督电话:12369

供电抢修服务电话:95598

国家烟草局投诉电话:96300

城建服务热线电话:12319

全国法律服务热线:12348

全国文化市场举报:12318

全国纪检监察举报:12388

公共卫生环境投诉:12320

偷税漏税举报热线:96102

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举报:010-68304532

农业部农业安全生产事故和紧急事件举报:010-64192512

农业部农业部种子案件举报:010-64192079、64194511

农业部农药案件举报:010-64192810、64194066

中国消协农机产品质量投诉站投诉:010-67347472

民工维权热线:12333

中组部反映违反选人用人方面问题的举报:区号+12380

高检检察机关超期羁押举报:010-68650468/010-65252000

高检群众举报职务犯罪:010-65252000

高检减刑、假释、保外就医专项检查活动举报:010-68650468

国家发改委教育乱收费举报:010-68502937 /010-66096145

国家发改委重大建设项目违规举报:010-68501111

公安部经济犯罪举报:010-65204333

公安部打拐举报:010-84039250

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举报:010-63205050

公安部扫黄打非举报:010-65254722

统计局统计违法举报:010-68573311转88123

审计署水利建设资金举报:010-68301241、 010-68301802(自动传真)

税务违法案件举报:010-63417425、010-63543740、010-63417436

电监会电石、铁合金和焦炭行业用电及执行电价情况监督举报:010-66597385、010-66597388

B. 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的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建筑安全生产的行业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或者制定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的法规、标准;
(二)统一监督管理全国工程建设方面的安全生产工作,完善建筑安全生产的组织保证体系;
(三)制定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的中、长期规划和近期目标,组织建筑安全生产技术的开发与推广应用;
(四)指导和监督检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建筑安全生产的行业监督管理工作;
(五)统计全国建筑职工因工伤亡人数,掌握并发布全国建筑安全生产动态;
(六)负责对申报资质等级一级企业和国家一、二级企业以及国家和部级先进建筑企业进行安全资格审查或者审批,行使安全生产否决权;
(七)组织全国建筑安全生产检查,总结交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并表彰先进;
(八)检查和督促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或者参与工程建设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建筑安全生产的行业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标准和方针、政策,起草或者制定本行政区域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的实施细则或者实施办法;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的中、长期规划和近期目标,组织建筑安全生产技术的开发与推广应用;
(三)建立建筑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体系,制定本行政区域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制度,组织落实各级领导分工负责的建筑安全生产责任制;
(四)负责本行政区域建筑职工因工伤亡的统计和上报工作,掌握和发布本行政区域建筑安全生产动态;
(五)负责对申报晋升企业资质等级、企业升级和报评先进企业的安全资格进行审查或者审批,行使安全生产否决权;
(六)组织或者参与本行政区域工程建设中人身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依照有关规定上报重大伤亡事故;
(七)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建筑安全生产检查,总结交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并表彰先进;
(八)监督检查施工现场、构配件生产车间等安全管理和防护措施,纠正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
(九)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建筑企业的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及发证工作,监督检查建筑企业对安全技术措施费的提取和使用;
(十)领导和管理建筑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于在下列方面做出成绩或者贡献的,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在建筑安全生产中取得显著成绩的;
(二)在建筑安全科学研究、劳动保护、安全技术等方面有发明、技术改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并在生产或者工作中取得明显实效的;
(三)防止重大事故发生或者在重大事故抢救中有功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据本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限期不准承包工程或者停产整顿、降低企业资质等级的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落实或者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
(二)不按照建筑安全生产技术标准施工或者构配件生产,存在着严重事故隐患或者发生伤亡事故的;
(三)不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术措施费,安全技术措施不落实,连续发生伤亡事故的,
(四)连续发生同类伤亡事故或者伤亡事故连年超标,或者发生重大死亡事故的;
(五)对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抢救不力,致使伤亡人数增多的;
(六)对于伤亡事故隐匿不报或者故意拖延不报的。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C. 消防归属哪个部门管理

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管理。

2018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救援衔条例》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六次会议通过。根据该条例规定,消防救援衔是表明消防救援人员身份、区分消防救援人员等级的称号和标志,是国家给予消防救援人员的荣誉和相应待遇的依据。消防救援衔按照管理指挥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消防员分别设置。

其中,管理指挥人员消防救援衔设三等十一级,第一等即“总监、副总监、助理总监”。

根据中共中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公安消防部队、武警森林部队退出现役,成建制划归应急部,组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

另据应急部消防救援局网站介绍,应急部负责管理消防救援队伍、森林消防队伍两支国家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承担相关火灾防范、火灾扑救、抢险救援等工作,设立消防救援局、森林消防局,分别作为消防救援队伍、森林消防队伍的领导指挥机关。

(3)全国建筑监督扩展阅读

火灾报警电话:119

消防咨询热线:96119

报警时要注意以下事项:

1.要记清火警电话—“119”。

2.电话接通以后,要准确报出失火的地址(路名、弄堂名、门牌号)、什么东西着火、火势大小、有没有人被困、有没有发生爆炸或毒气泄漏以及着火的范围等。在说不清楚具体地址时,要说出地理位置、周围明显建筑物或道路标志。

3.将自己的姓名、电话或手机号码告诉对方,以便联系。注意听清接警中心提出的问题,以便正确回答。

4.打完电话后,立即派人到交叉路口等候消防车,引导消防车迅速赶到火灾现场。

5.如果火情发生了新的变化,要立即告知公安消防队,以便他们及时调整力量部署。

温情提醒:拨打“119”火警电话与公安消防队出警灭火都是免费的。

D. 一级建造师(建筑)和全国监理师哪个好过(非专业)

一级建造师和监理工程师都属于注册的执业资格考试,都是有人事部和建设部共同组织的。考试人数建造师要远远大于监理工程师,毕竟监理工程师门槛要高一点,要求取得工程师资格3年才能报考。
二者的考试内容很大部分都是相同的,但岗位不同,侧重点不同,一级建造师主要侧重现场管理和安全管理和施工技术,监理工程师侧重于合同管理和质量、进度和投资三方面控制。
如果你没有任何施工现场的经验,那二者的考试难度都很大,毕竟国家级的注册考试,专业性和实用性都比较强,但相对来说,一级建造师用的《工程经济》要求对财务和预算有一定的了解,大部分考生对此比较陌生,因此看起来好像一级建造师要难一点。
如果你有兴趣,最好一级建造师、监理工程师和造价工程师最好同时报考,有50%内容是相互通用的,考试时间也互相错开,考出如何一个都是好的。

E. 关于广东省或者全国建筑工地资料管理规范的书

广州市建筑工程档案编制指南
(试 行)
(内部资料)
广州市城市建设档案馆
广州地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二○○四年八月
主 编:郑向阳 王玲玲
副主编:吴 璟 聂策明
主 审:蔡艳红
主要编写人员:袁挂亮 邓卫红 陈庆芳 毛 青 张 勇 马建梅
编 制 单 位:广州市城市建设档案馆
广州地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地 址:广州市吉祥路89号
电 话:83192502-1003、83333461
传 真:83368130
邮政编码:510030
前言
为了贯彻国务院第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第78号令《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和《广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穗建筑〔2002〕61号文),加强对建筑工程质量的管理,同时,为了适应我国建筑业现行的规范标准,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的规范化管理,统一和完善全市各建设工程单位对建筑工程档案的整理和归档要求,根据建设部颁发的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和广东省建设厅下发的《关于统一使用<广东省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技术资料统一用表>的通知》(粤建管字〔2003〕120 号)的要求,并结合我市目前建筑工程的实际情况、有关工程建设单位的意见和建议,制定了《广州市建筑工程档案编制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本《指南》主要内容包括:《广州市建筑工程文件整理及档案移交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第90号令)、《关于统一使用<广东省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技术资料统一用表>的通知》(粤建管字〔2003〕120号)、《关
于印发<广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建筑〔2002〕61号)、《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规定>的通知》(穗建档〔2002〕15 号)和《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中间验收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穗建监字2001〕
068号)。
本《指南》是对2002年6月编制的《广州市建设工程档案编制指南》的重新修订,主要增加了监理文件的归档内容,同时根据《广东省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技术资料统一用表》,对施工文件的归档内容也作了相应变动。本《指南》适用于建筑工程。
请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我们,以便完善。

F. 国家防火建筑材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中心简介

国家防火建筑材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以下简称质检中心)是经公安部和原国家标准局批准建立,于1987年经原国家标准局正式验收并授权成为全国首批具有第三方公正性地位的、法定的国家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质检中心行政上受公安部消防局领导,检验业务上受国家认证认可监督委员会和公安部消防局指导。
质检中心成立二十多年来,特别注重实验室建设、人才培养和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的持续有效。按照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和国家认监委《国家产品质检中心授权管理办法》的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通过了国家认监委和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每三年一次的实验室认可、资质认定和计量认证的三合一复评审、监督评审和扩项评审及国家认监委的专项监督。2003年通过了中国船级社的评审,被授权成为船用耐火材料与耐火构件等产品质量验证检验机构。
为了忠实地完成国家和社会赋于质检中心的消防产品质量检验重任,质检中心确立了“科学检验、公正评价、优质服务、求实创新”的十六字质量方针。中心的组织机构为一科一部四室,即技术管理科、技术发展部、办公室、防火建材检验室、耐火建筑构(配)件检验室、阻燃电缆及防火涂料检验室),拥有建筑面积15000多平方米的试验场馆,仪器设备200多台套, 固定资产5000余万元。
通过多年的建设和发展,质检中心已被国家认监委授权承担防火建筑材料及涂料、耐火建筑构(配)件、阻燃及耐火电缆、消防器材等四大类77余种产品的国家监督抽查、地方监督抽查、型式检验、仲裁检验、认证认可检验和委托检验等检验工作。
质检中心除了承担检验任务外,还开展建筑材料燃烧性能、电线电缆燃烧性能、防火材料产品等标准的制定(修订)、检测技术的研究和检验设备的研究开发等工作。中心的相关业务见中国防火建材网。
为了更好地为客户做好服务工作,质检中心会同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加大了检验标准及产品标准的宣传力度。质检中心还开展了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咨询和产品质量跟踪检验服务、燃烧性能等级标识服务、公共场所阻燃标识服务等工作。
质检中心还承担了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防火材料分技术委员会(TC113/ SC7)秘书处的工作,负责防火材料标准化技术归口管理。
了料分技质检中心自建立以来,已先后派出60余批次, 120多人次的技术和管理人员赴美国、加拿大、德国、瑞士、英国、瑞典、日本、意大利、比利时、澳大利亚韩国、马来西亚等国家进修学习、参加国际会议、考察抽样等,并与国外知名的检验机构,如UL(USA)、FM(USA)、WORRINGTON(UK)、KFI(KOREA)、JTCCM(JAPAN)等,建立了长期的合作和信息交流渠道。

G. 省内资质与全国资质的区别

以国家一级资质建筑企业与省一级资质的区别来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 159 号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已于2006年12月30日经建设部第11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汪光焘
二○○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 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质序列、类别和等级

第五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
第六条 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施工总承包工程内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
取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专业承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和建设单位依法发包的专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取得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劳务分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
第七条 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劳务分包资质序列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别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各资质类别按照规定的条件划分为若干资质等级。
第八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和各类别等级资质企业承担工程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章 资质许可

第九条 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许可,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实施:
(一)施工总承包序列特级资质、一级资质;
(二)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三级资质;
(三)水利、交通、信息产业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
(四)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二级资质;
(五)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城市轨道交通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
申请前款所列资质的,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其中,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应当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查,公示审查意见,公示时间为10日。其中,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核,国务院有关部门在20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条 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实施:
(一)施工总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不含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序列二级资质);
(二)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不含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
(三)专业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不含民航、铁路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二级资质);
(四)专业承包序列不分等级资质(不含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序列和城市轨道交通专业承包序列的不分等级资质)。
前款规定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实施:
(一)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二)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
(三)劳务分包序列资质;
(四)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前款规定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一份,副本若干份,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副本具备同等法律效力。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
第十三条 建筑业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多项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应当选择等级最高的一项资质为企业主项资质。
第十四条 首次申请或者增项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及相应的电子文档;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三)企业章程;
(四)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任职文件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提供的材料;
(五)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注册执业证书;
(六)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及养老保险凭证;
(七)部分资质标准要求企业必须具备的特殊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及养老保险凭证;
(八)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设备、厂房的相应证明;
(九)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有关材料;
(十)资质标准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五条 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升级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二)、(四)、(五)、(六)、(八)、(十)项所列资料;
(二)企业原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三)企业年度财务、统计报表;
(四)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五)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工程业绩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资质有效期届满,企业需要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申请办理资质延续手续。
对在资质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行为记录,且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经资质许可机关同意,有效期延续5年。
第十七条 建筑业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涉及企业名称变更的,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日内将有关变更证明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在2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前款规定以外的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日内办理变更手续,并在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后15日内将变更结果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变更,办理变更手续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企业资质变更情况告知同级有关部门。
第十八条 申请资质证书变更,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质证书变更申请;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四)与资质变更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企业改制的,除提供前款规定资料外,还应当提供改制重组方案、上级资产管理部门或者股东大会的批准决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改制重组的决议。
第十九条 企业首次申请、增项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不考核企业工程业绩,其资质等级按照最低资质等级核定。
已取得工程设计资质的企业首次申请同类别或相近类别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可以将相应规模的工程总承包业绩作为工程业绩予以申报,但申请资质等级最高不超过其现有工程设计资质等级。
第二十条 企业合并的,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的资质等级,但应当符合相应的资质等级条件。
企业分立的,分立后企业的资质等级,根据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按照本规定的审批程序核定。
企业改制的,改制后不再符合资质标准的,应按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标准及本规定申请重新核定;资质条件不发生变化的,按本规定第十八条办理。
第二十一条 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企业的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
(一)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二)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三)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四)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五)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六)发生过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七)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农民工工资的;
(八)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九)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
(十)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十二)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企业领取新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时,应当将原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企业需增补(含增加、更换、遗失补办)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应当持资质证书增补申请等材料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办理。遗失资质证书的,在申请补办前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刊登遗失声明。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2日内办理完毕。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
上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建设主管部门资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资质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四条 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有关施工业务的文档,有关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查阅相关资料;
(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及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行为。
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对企业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第二十五条 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参加,并出示执法证件,不得妨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监督检查机关应当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 建筑业企业违法从事建筑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处理建议及时告知该建筑业企业的资质许可机关。
第二十七条 企业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资质许可机关可以撤回其资质。被撤回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可以申请资质许可机关按照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标准,重新核定资质。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建筑业企业资质:
(一)资质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
(四)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资质证书的其他情形。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依法注销建筑业企业资质,并公告其资质证书作废,建筑业企业应当及时将资质证书交回资质许可机关:
(一)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续的;
(二)建筑业企业依法终止的;
(三)建筑业企业资质依法被撤销、撤回或吊销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资质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有关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意见及时告知资质许可机关。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将涉及有关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被撤回、撤销和注销的情况告知同级有关部门。
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资质许可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企业信用档案信息。
企业的信用档案应当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业绩、工程质量和安全、合同履约等情况。被投诉举报和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
企业的信用档案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第三十三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依法处以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第三十四条 建筑业企业有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行为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建筑业企业未按照本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建筑业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http://www.doc88.com/p-3436994394453.html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建筑业企业行政处罚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以及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 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
(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三)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可以从事资质许可范围相应等级的建设工程总承包业务,可以从事项目管理和相关的技术与管理服务。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2001年4月18日建设部颁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7号)同时废止。

H. 中国建设一共有几个局

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简称中国建筑,组建于1982年,是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直接回管理的大型建筑房地产综答合企业集团。伴随着国家改革开放政策,是为数不多的不占有大量的国家投资,不占有国家的自然资源和经营专利,以从事完全竞争性的建筑业和地产业为核心业务而发展壮大起来的国有重要骨干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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