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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的理解

发布时间: 2020-11-25 20:31:59

① 如何理解公民的监督

这是国家性质的体现,这是政权存在的要求,合理运转就必须受到监督,公专民是其属中一种,监督政权有利于保卫公民的合法权利,有利于国家的稳定社会的发展,政权更好的履行自己的各项职能,公民监督要依法而行,符合法律要求,不违反法律,这也是国家运转社会运转的要求,什么事都有底,不然就会乱,一过。

② 你对加强宪法监督有哪些了解和认识

宪法的监督来出来以后一定的认识和理解,比如说我们加强宪法的认识熟悉和一些他的知识。

③ 如何正确理解监察机关的监督

一是监察对象的全覆盖。监察法将6类行使公权力履行公职的人员,统一纳入监察范围,由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进行监察,实现监察全覆盖,把党中央关于对公权力监督全覆盖的要求具体化,便于各级监察机关明确其监督、调查、处置对象的具体范围。浙江省通过试点改革,补上行政监察范围过窄的短板,实现了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
二是在监督方式上融入“四种形态”的基本原理。监察工作在事实既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准确的前提下,综合考虑职务违法的性质情节和认错悔错态度,应用“四种形态”的基本原理,把握政策法律界限,区分不同情况,给予不同处置。特别是要充分发挥“第一种形态”的作用,综合运用谈话提醒等“红脸出汗”多种手段处理职务违法问题,强化监督的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2017年,浙江省运用“四种形态”处理43798人次,同比增长92.1%,第一、第二种形态占比达到85%以上,“四种形态”的运用更加到位,对一个地方、一个单位的整体情况把握更加精准,“四种形态”融入监察工作取得新成效。
三是在监督途径上进一步拓展。监察机关履行监督职责,要针对不同情况,综合开展经常性监督、专项监督、及时监督、协同监督,实现由“惩治极少数”向“管住大多数”拓展。如以参加会议、听取汇报、约谈函询、查阅资料、建立和完善廉政档案、提出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建议等方式开展经常性监督,掌握所在单位、所在地区的整体情况;根据同级党委专项工作部署,针对重点领域开展专项检查,进行专项监督,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围绕上级机关交办事项、突发事件、重大舆情等进行即时监督,监督关口前移,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综合运用巡视巡察成果、审计等职能部门监督成果,突出协同监督,增强监督合力。具体实践中,浙江省监委坚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对信访举报多、案件易发多发的地区和单位,开展专项监督,在发现问题、纠正偏差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四是在机制保障上分设监督部门。监察体制改革后,监督部门与审查调查部门分设,监督者专司监督,审查调查者专司审查调查,日常监督更专注全面,监督效能有效提升。浙江省各级监察机关在改革中将监督部门与审查调查部门分设,赋予执纪监督部门执纪监督、监察监督双重职责。监督部门要研究有关线索处置、谈话函询、日常监督的制度,明确监督内容,突出“关键少数”,将领导干部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及道德操守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浙江省细化监督程序,明确监督部门处置问题线索、开展谈话函询的情形、方式、报批、时限,以及集体会商、了解核实、移送审查等要求,为监督部门开展日常监督工作提供制度化保证。

④ 如何理解党内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

第一,各级党委应当支持和保证同级人大、政府、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等对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依法进行监督,人民政协依章程进行民主监督,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党内监督和党外监督的根本出发点都是为了维护党和人民的根本利益,二者目标一致、形成合力。党的执政活动需要来自组织外部的监督,没有外部监督,党的自我监督和约束就会弱化。要充分发挥外部监督的作用,支持和保证国家的立法、司法、行政机关积极主动、独立自主、协调一致地行使职权,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权力监督、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政府的审计监督、国家监察机关的监督、检察院和法院的司法监督等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任务、方式和程序、措施开展监督,促进不同监督主体的统筹协调,实现监督的有序衔接,实现党的自我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
第二,加强党内监督和党外监督主体在执纪执法上的协调配合。在全面依法治国的背景下,要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把党的领导体现在立法、执法、司法全过程。加强对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监督,要把纪律挺在法律前面,各执纪执法监督主体既要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又要配套联动、相得益彰,推动形成完善的党内监督体系和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确保党始终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一方面,有关国家机关发现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规党纪、需要党组织处理的,应当及时向有关党组织报告。审计机关发现党的领导干部涉嫌违纪的问题线索,应当向同级党组织报告,必要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按照规定将问题线索移送相关纪律检查机关处理。另一方面,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的领导干部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再移送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处理。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立案查处涉及党的领导干部案件,应当向同级党委、纪委通报;该干部所在党组织应当根据有关规定,中止其相关党员权利;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或者虽不构成犯罪但涉嫌违纪的,应当移送纪委依纪处理。
第三,重视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监督。协商民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是党的群众路线在政治领域的重要体现。推进协商民主有助于反映社会各方面的意见、愿望和要求,促进党和政府科学民主决策,推动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保证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完善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的政治协商,认真听取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意见”,“完善民主党派中央直接向中共中央提出建议制度”。各级党组织应当支持民主党派履行监督职能,重视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提出的意见、批评、建议,完善知情、沟通、反馈、落实等机制。党中央不断创新形式,创造条件发挥民主党派的监督作用。比如,在总体部署打赢脱贫攻坚战时,中共中央请各民主党派与8个省份对接,对脱贫攻坚开展民主监督工作。这是中共中央赋予各民主党派的一项新任务,是民主党派履行民主监督职能的新领域,也是促进民主党派监督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有机衔接的创新实践。

⑤ 监督权具有综合性怎么理解

监督权具有综合性的意思,是可以监督很多方面的事情

⑥ 如何理解监督执纪 四种形态的深刻内涵

对症施治提前查
中央纪委反腐强调“四种形态”——
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
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
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
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
10月21日,中央纪委网站刊登了题为《“四种形态”是全面从严治党重大创新》的文章,为何说它是重大创新?
这篇由中国社科院中国廉政研究中心副秘书长高波撰写的文章提到,对作风建设和反腐败问题,必须打一场持久战。不论减少腐败存量还是遏制腐败增量,都要有多样化的执纪监督方式。“四种形态”归纳出歪风顽疾存续的“四种状态”,给清理已发、震慑新发以路径指引。其中,以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立案审查等雷霆手段清存量、遏增量,强化“不敢腐”;以咬耳扯袖、红脸出汗、轻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柔性措施,增强党纪存在感,提高制度执行力,让党员将党纪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从被动敬畏到自觉遵循。由此,把纪律管到位、严到份,为阻增量和“不能腐、不想腐”夯实基础。
“在执纪监督当中我们会发现,领导干部从量变到质变、从违纪到违法,实际上是有一个过程的。按照这种形态的标准和要求,调整执纪监督力量和工作摆布,就前移了监督执纪关口,避免小‘苍蝇’长成大‘老虎’。”高波说,纪律检查工作要治病救人,有些小病不治,到了更加严重的程度,比如到了肿瘤甚至是癌变的程度,可能该切除的就要切除了,这就相当于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了。
他说:“在执纪监督、纪律审查中,也要遵循对症施治,标本兼治这个基本的原则和方法,把‘四种形态’、‘六大纪律’落实到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中,发现苗头马上管,有人触犯纪律及时处理,实际上是增加了执纪监督工作的提前量。”
高波在文章中提到,“四种形态”作为依规治党的原创成果,既给出了量纪的适用情形,又明确了执纪的“党法解释”,是对党的建设特别是党内监督的更高标准、更严要求和更实举措。而且,由于坚持“纪在法前、纪严于法”,抓住纪律这个根本,就抓住了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就找到了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互动关系的“黄金分割线”,必将对正纪反腐的实践进程产生正本清源的深远影响。
发现苗头马上查
把问题处理在萌芽状态,不让“好同志”违纪,不让小“苍蝇”变成大“老虎”,这是在监督执纪过程中运用“四种形态”的一个目的。
从今年9月这个监督执纪理念提出以来,各地已处理了不少案例。这种前移治病防线的执纪方式,背后的内涵是什么?实践中该如何准确把握?
开会睡觉被免职是不是小题大做?近日,海南省澄迈县纪委通报的一起案例引发关注。
今年9月30日,在澄迈县委、县政府举行的一次大会上,县社保局原副局长蔡汝柏公然睡觉。这份通报称,在会议主持人反复强调纪律的情况下,蔡汝柏仍然不收敛、不警醒,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作风懈怠散漫,其行为已涉嫌构成工作失职的错误,违反工作纪律,因此决定免去蔡汝柏的职务,并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及行政记大过的处分。
澄迈县的通报一出,便引发质疑。有网友提出:工作作风问题是不是要和违法违纪等问题同样处理?对此,澄迈县纪委表示,开会睡觉看似小事,实则不仅违反了当地有关规定,更违反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处分条例》。
今年10月3日,湖北省纪委也通报了一起看起来似乎没那么严重的小事。
2015年7月,武汉大学同城接待武汉理工大学一行7人,花费1394元;接待湖北大学一行6人,花费545元。
一顿饭看似平常,但如果违反纪律则另当别论。根据相关规定,同一个城市各部门各单位之间严禁公款相互宴请。湖北省纪委通报,武汉大学属于顶风违纪,责成相关单位严肃查处并点名道姓通报曝光。
对此,中央纪委案件审理室副主任熊惊峰介绍,在长期从事案件审理工作中,他们在大量案件中总结出一个现象:破“法”无不从破“纪”开始。
“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做到纪在法前、纪比法严、纪法分开,用纪律的尺子衡量党员干部的行为,做到抓早抓小,动辄则咎,发现苗头,及时提醒,触犯纪律,及时处理,决不能养痈遗患,放任自流,实现对全体党员和各级党组织监督的全覆盖,而不是仅仅管住极极少数的严重违法犯罪党员干部。”熊惊峰说,通过从小节抓起,有效防止党员干部带病往前走,防止“好同志”变成“阶下囚”,这既是对党的事业负责,也是对党员干部的关心爱护。
大案小案一起查
在对“四种形态”的理解上,有些党员干部和群众还有些疑惑。
在中央纪委网站直播的“反腐三人谈”中,中央党校教授辛鸣和中央纪委案件审理室副主任熊惊峰,为广大党员干部和群众解答了这些问题。
有些人认为,过去我们的同志要么就是“好同志”,要么就是“阶下囚”,该如何来理解和改变这种状况?
“在实践中我们发现过去有一种倾向,纪委往往以办大案要案论英雄,只要领导干部不违法,违反纪律就是‘小节’,就没人管、不追究。长期对小问题视而不见,一处理就只能‘算总账’。”熊惊峰认为,从结果上看,这是造成干部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的一个原因。
而辛鸣认为,查出党内的腐败分子,不仅对于干部队伍是一大损失,对于我们党恐怕是更大的损失。“我希望党内的干部都应该是好同志。在这个背景下,我们一方面要雷霆万钧,但是更多时候,雷霆万钧的背后是菩萨心肠。”辛鸣说,这“四种形态”,更多的是一种菩萨心肠的心态,如何让党员干部在容易出问题、刚刚出问题的时候,及时予以提醒、纠正,这样就能防患于未然。“只有把错误的苗头及时遏制住,这个党员干部才会成为党的好同志。”
对于“四种形式”的提出,也有一些人提出了一种担忧:是不是纪委从此之后不怎么查大案了,去管常态化的“感冒”去了?
熊惊峰明确表态,“四种形态”并不意味着纪委从此之后不再查大案。对于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依然要坚决惩处少数和那些极极少数。
他认为,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误读,主要原因是有些同志在主观上错误地认为,全面从严治党就是反腐败。实际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绝不是全部,不能把全面从严治党等同于反腐败。“我个人理解,这‘四种形态’是严格依据纪律这把尺子进行划分的,也是纪委履行职责的重要遵循。‘四种形态’环环相扣、科学有效,对党员干部的要求不是宽了,而是更严了;而对各级党委和纪委管党治党的责任不是轻了,而是更重了。”
如何更好地理解“四种形态”,站在一名普通党员干部的角度,辛鸣认为,这一方面需要纪检干部更有担当、更有责任;另一方面,党员干部自身也应该对纪检部门的工作有一个正确的认识。
“纪检部门的同志找你谈话,这是关心你、爱护你。严就是爱,给你挑小毛病、抓小刺,就是让你将来别变成大毛病、大刺,看起来是严,其实背后是种深层的爱。”他希望能有更多的党员干部能理解这种心态,不再畏惧纪检部门的谈话。
因此,把握好、运用好“四种形态”,将给我们党的纪检监察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反腐败工作带来一个新的局面。

⑦ 如何理解党内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

党内监督都是走过场,都是相互的,说的都是皮毛,外部监督隔行如隔山。这下明白了吧!

⑧ 试述应该从哪些方面来理解行政监督

试述应该从哪些方面来理解行政监督?
1、行政监督的含义
2、行政监督的必要性
3、行政监督的可行性
4、行政监督的内容
5、行政监督的意义

⑨ 如何准确理解监督执行四种形态的深刻内涵

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王岐山同志在工作报告中从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高度,再次强调要把握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让咬耳朵、扯袖子,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大多数,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这一重要论述,既是对长期以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实践经验的深刻总结,又是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纪检监察工作所面临形势和任务的科学判断;既是对党内监督工作的重要理论创新,又是推动纪律审查工作转型的方向指引。
深刻领会提出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重大意义
首先,要有历史的回放和思考。我们党是有革命理想和铁的纪律的马克思主义政党。无论是革命战争年代还是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开放时期,我们党都始终坚持把加强纪律建设作为党的建设的重要理念,始终坚持严明党的纪律。比如,大家十分熟悉的“三大纪律”“八项注意”,就是我们党在革命战争年代重视纪律建设的具体体现;毛泽东同志讲,“加强纪律性,革命无不胜”。总书记多次强调,“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这根弦不能松”。这是当前我们党对党员领导干部最基本的要求。回顾党的历史,我们可以清晰得出结论,纪律就是我们党的生命,必须始终挺起来、立起来、严起来。
其次,要站在全面从严治党的高度深化认识。全面从严治党是我们党在新形势下顺利推进各项工作的根本保证,关系国家和民族的前途命运。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提出是纪律建设的重大创新,其意义就在于通过有效管用的方式,贯彻落实“全面”和“从严”两个方面的要求。“全面”就是实现对全体党员和各级党组织监督的全覆盖,用纪律管住8700多万党员和436万个基层党组织,而不是仅仅管住“极极少数”的严重违法犯罪党员干部。“从严”就是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实现纪法分开,用纪律的尺子衡量党员干部的行为,抓早抓小、动辄则咎,发现苗头就及时提醒、触犯纪律就及时处理,绝不能养痈遗患、放任自流。要深刻认识到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绝不是全部,不能把全面从严治党等同于反腐败,必须把加强纪律建设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
第三,要从标本兼治的角度深刻领悟。从十八大以来查处的大量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中可以发现这样一个规律:破“法”无不从破“纪”开始,且发展的轨迹往往都是一样的:先从出现违纪苗头到逐步越过纪律底线,之后又从一般违纪发展到严重违纪,最后量变引起质变,演变为严重违法犯罪。同时,从违纪人员数量看,也是按照上述轨迹依次递减。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就是着眼于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通过设置层层防线,一级一级地进行阻挡和处理,而且处理措施越来越严厉。因此,持之以恒地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就是立足党的纪律扎紧笼子,就是坚持抓早抓小促进治本,就是不断自我净化、自我完善,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第四,要从我们党一贯的方针政策进行理解。早在1942年延安“整风”运动中,毛主席就提出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指出“对以前的错误一定要揭发,不讲情面,要以科学的态度来分析批判过去的坏东西,以便使后来的工作慎重些,做得好些,这就是惩前毖后的意思”,“揭发错误、批判缺点的目的,好像医生治病一样,完全是为了救人”。《中国章程》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党组织对违犯党的纪律的党员,应当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按照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过去有一种倾向,纪委往往以办大案要案论英雄,对一般违纪往往不重视,只要领导干部不违法,违反纪律就是“小节”,就没人管、不追究。长期对小问题视而不见,等“养大了”再办,一处理就只能“算总账”。从结果上看,造成我们的干部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老虎”究竟是怎么长大的?不少都是一路腐败、一路带病提拔过来的。通过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从“小节”抓起,严明党的纪律,可以有效防止党员干部带病往前走,把“好同志”与“阶下囚”中间曾经组织不管、纪律不管的地带改造成“带电”的缓冲区,防止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的现象出现。这既是对党的事业负责,也是对广大党员干部的关心爱护。
正确理解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科学内涵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严格依据纪律的尺子进行划分的,覆盖所有可能发生的违纪情形或苗头,且各个形态之间呈现明显的违纪轻重和处置层次之分,每一个党组织、每一名党员都不能置身事外。这是各级党委和纪委履行党章所赋予职责的重要遵循。
首先,要紧紧扭住“常态”不放。对出现违纪苗头或轻微违纪的,及时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及时由党组织出面咬咬耳朵、扯扯袖子,让本人红红脸、出出汗,而不能放任自流,更不能放水养鱼。这项工作一旦成为“常态”,使党内生活正常化,绝大多数党员干部就会远离纪律底线,不至于因违纪受到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
其次,要正确把握“大多数”。对违反党的纪律的行为,只要一发现就要根据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及造成的后果,依据《中国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及时作出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相对被重处分的违纪党员而言,此类情况应该成为“大多数”,这也体现了对党员干部从严管理、从严要求,有利于防止小错变成大错。
第三,要坚决惩处“少数”和“极极少数”。正如一片森林中出现病树、烂树的概率总是存在的一样,作为一个拥有8700多万党员的大党,个别党员干部也可能因各种各样的原因走上严重违纪甚至违法犯罪道路。对这些党员干部,构成严重违纪的,必须及时给予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如果构成严重违纪且涉嫌违法,必须果断进行立案审查。在惩治腐败问题上,党中央的态度十分坚决,始终坚持有腐必反、有贪必肃,始终强调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始终要求以猛去疴的决心、刮骨疗毒的勇气,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发现多少查处多少。我们要认真领会和贯彻落实中央精神,用最坚决的态度减少腐败存量,用最果断的措施遏制腐败增量,始终做到态度不能变、决心不能减、尺度不能松。
综上,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既是纪律审查的工作要求,更是纪律审查的工作目标。“四种形态”的每一种形态都是从严治党的利器,都很好地诠释了“严是爱、松是害”的道理。只要在前两种形态上把功夫下足,所在地方和部门的政治生态就会大大改善,相应发生严重违纪问题的可能性就会大大减少。按照这样的要求开展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所带来的结果自然而然依次为“常态”、“大多数”、“少数”和“极极少数”。同时,在当前依然严峻复杂的反腐败形势下,如果没有普遍实现“常态”和“大多数”,“极极少数”的蔓延就有可能发生。因此,“四种形态”环环相扣、科学有效,是完整的监督执纪科学体系。
当前,准确把握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在纪律审查工作中需要避免一些认识上的“误区”。
一是要防止“误判”。十八大以来,反腐败形成了压倒性态势,但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滴水穿石也非一日之功。已查处的腐败案件和信访举报反映、巡视发现的问题线索等,都有力印证了党中央关于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的判断是完全正确的,遏制腐败蔓延势头的目标决不能有丝毫动摇。党中央对腐败问题始终坚持零容忍,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因此,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绝不是要在数量和力度上放缓反腐败节奏。
二是要防止“误解”。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要求纪委把监督执纪问责的战线前移,用纪律和规矩衡量党员干部行为,发现苗头就及时提醒、违反纪律就及时处理,使监督执纪更严格、更有威力。实际上,实践“四种形态”,纪委的责任不是轻了,而是更重了,执纪的力度不是小了,而是更大了。
三是要防止“误处”。正确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要求按照不同的违纪情况采用不同的处置方式。既不能把全面从严治党等同于仅处理少数有严重违纪问题的干部,也不能把涉嫌违法犯罪问题“大事化小”,当做轻微违纪行为进行处理。对“极极少数”严重违纪的党员干部,丝毫不能放松,该深查的要深查,该移送机关的要及时移送机关依法处理。
在纪律审查实践中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是当前纪律审查工作的重大转型。正确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前提和基础是各级纪委要进一步深化“三转”,切实将职能定位转到抓纪律上来。同时,检验纪委转职能是否转到位,关键在于能不能将纪律挺到最前沿,在于能不能运用好“四种形态”。
首先,要解决思想认识问题。当前,有的同志存在思维惯性,满脑子仍是线索和案件,忽视抓早抓小、治病救人,把党员干部违反纪律问题当做“小节”、小毛病,没有引起足够重视;有的同志存在工作惯性,只重视大案要案,一味追求涉案数额,而忽视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等问题的审查。要认真学习贯彻总书记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深入领会王岐山同志关于深化“三转”、党纪严于国法、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等重要论断和指示要求,进一步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在思想上紧紧扭住纪律不放。
其次,要解决责任担当问题。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对各级纪委而言都是一个重大挑战,且这个挑战更多地集中于是不是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实际上,有的同志责任感不强,担当意识不够,不愿监督、不敢监督,习惯于做“老好人”。当然,也有同志能力不足,工作方法简单,不善于监督。各级纪委要紧紧跟上中央的要求,坚决维护党章、执行纪律,对违纪行为敢于“亮剑”。同时,监督执纪工作更能考验纪检干部的政策水平,必须克服能力不足的危险,善于开展谈话,善于做思想教育工作。
第三,要解决方法措施问题。一般而言,只要思想认识上去了,责任担当解决了,方法措施就不难找到。总体而言,就是要在线索处置、执纪审查、执纪审理各个环节,都以纪律为尺子进行衡量,推动纪律审查按照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要求进行工作转型。
在线索处置环节,线索处置是纪律审查的源头和基础。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一是对党员干部问题线索管理尚未做到全覆盖;二是对问题线索处置不及时,暂存线索数量多、时间长;三是对线索处置跟踪、监督不到位。我们需要直面这些问题,并采取有效方法解决。一是要紧紧围绕“六大纪律”和“四种形态”,按照动态清理、分类规范、突出重点、处置得当的原则,对线索进行集中统一管理,做到全覆盖;二是要以纪律为尺子,提高分析研判质量。一般性问题要与本人见面,谈话提醒、函询核实,让党员干部相信组织、忠诚组织,把问题主动向组织讲清楚;对指向性明确的问题要扎实做好初核。对在执纪审查中发现的“四风”问题线索,要深挖细查、决不放过。要把握好“四种形态”,严格分类处置问题线索,扩大谈话函询覆盖面,清理暂存线索,坚决把存量减下来。三是强化对线索处置的监督,加大对谈话函询的再核查力度,严格审核初核了结线索。
在执纪审查环节,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抓大案要案为主的思维惯性和政绩观仍未改变,“吃干榨尽”,追求把所有违纪和违法问题都查清楚;纪法不分,把大量精力投入对违法犯罪问题的查处,客观上导致纪检监察室没有力量投入监督执纪问责和抓早抓小工作。在执纪审查这个核心环节,一定要守住依“纪”进行监督执纪问责这个定位,围绕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开展工作。一是抓住审查重点。要以坚定的决心和有力的措施,坚决遏制腐败蔓延势头。要突出惩治重点,防止带病提拔,以下三类情况同时具备的是重中之重: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问题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党员领导干部。二是改变审查方式。正确处理“树木与森林”的关系,确保审查工作冲着纪律去,用纪律管住大多数;坚持抓早抓小、动辄则咎,实现监督执纪问责经常化。三是提高审查效率。坚持快查快结,防止调查取证工作贪大求全,“吃干榨尽”。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严格控制审查时限。四是把握处理方式。正确把握“常态、大多数、少数、极极少数”的关系,恰当运用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轻处分和组织调整、重处分和重大职务调整、移送机关依法处理等方式处理各类违纪行为。五是改进涉嫌犯罪问题审查方式。对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主要核查已作为立案依据的涉嫌犯罪问题,对立案后新发现被审查人的涉嫌犯罪线索,原则上移送机关依法处理;根据已有证据足以作出开除党籍处分的,对取证、定性等方面存在较大困难或争议的其他涉嫌犯罪问题,原则上不再深入核查,作为涉嫌犯罪线索移送机关。
在执纪审理环节,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尚未及时调整审理工作重心,对涉嫌犯罪问题的审核投入过多力量,实际上成了机关的“预审室”;审理文书尚未完全实现纪法分开,纪律特色体现不足,没有充分发挥审理对纪律审查方式转型的倒逼作用。下一步,在执纪审理方面,主要抓好以下工作。一是改进审理方式。按照纪在法前的要求,由以往重点审理违法犯罪问题,转变为聚焦审理违纪问题,用党章党规党纪衡量违纪行为。在审核事实、证据的基础上,加强对纪律条规适用和处理方式的审核,确保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准确适用。要适应以审理违纪案件为主的新要求,探索轻处分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审理工作机制。二是改进对涉嫌犯罪问题的审理。对涉嫌犯罪问题的认定存在较大分歧的,原则上不作为处分依据,作为涉嫌犯罪问题线索移送机关;涉嫌犯罪问题和线索移送机关后,由审理室会同相关纪检监察室加强跟踪监督,确保涉嫌犯罪问题和线索不遗漏、不放纵。三是改进审理文书。在审理报告等文书中,将违纪行为按六大纪律进行分类和表述,将违纪问题与违法犯罪问题分开表述,用纪律语言描述违纪行为,体现纪律审查特色。同时,鉴于新修订的《中国纪律处分条例》分则部分删除了大量与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重复的内容,将涉嫌违法犯罪行为在总则第二十七条至第二十九条统一作出规定,在按六大纪律对违纪行为进行表述的基础上,在审理报告“主要违纪事实”最后一部分增加一类即“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将涉嫌违法犯罪行为在此部分予以表述。这样处理,既能实现纪法分开,又利于做好纪法衔接。四是加强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的审核。要把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作为执纪审理重点,及时掌握情况,加大审核力度,引导和推动纪检监察室做好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的审查工作。要加强对被审查人的相关行为是否违反本地区、本部门有关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的审核。同时,为推动各级党组织锲而不舍、驰而不息地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在审理报告等纪律审查文书“主要违纪事实”中,将被审查人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单独列出来,表述在“违反政治纪律行为”之后、“违反组织纪律行为”之前。五是加强案例指导。依据新修订的《中国廉洁自律准则》《中国纪律处分条例》,通过案例形式加强业务指导,重点对违纪行为的证据标准、性质认定、条规适用和纪法衔接等问题进行规范,进一步提高纪律审查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水平。
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是一场输不起的斗争,必须始终坚持有腐必反、有贪必肃。我们要做到有静气、不刮风,不搞运动,踩着不变的步伐,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通过正确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治“病树”、拔“烂树”、护“森林”,逐步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

⑩ 如何理解人大监督是监督与支持 理解与交流

人大及其常委会与“一府两院”都是在党领导下的国家机关,虽然分工不同、职能不同,但其工作的基本出发点和目标则是完全一致的。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应当做到寓监督于支持之中。对此,需要把握好以下三点。
一是人大与“一府两院”监督与被监督的法定关系不能混淆,更不能颠倒。这种法定关系并不涉及到谁的权力大与小的问题,而是表明二者职能上的不同是法定的,不能带有个人感情色彩。“一府两院”不作为是失职行为,人大监督不到位同样是失职行为。现在的主要矛盾方面是监督还没有完全到位,一些法律、法规制定后还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实施。要贯彻“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真正代表人民的根本利益,就必须进一步加大监督力度。
二是在现行体制下,政府依然是负无限责任的权力政府。权力不受制约必然产生腐败,这已被无数历史事实所证明。但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两种不可忽视的倾向。一种倾向是只强调监督,不考虑支持;另一种倾向是只强调支持,不严格监督。这两种倾向显然都是片面的,也是不可取的。人大监督,就是要从支持的愿望出发进行监督,在监督的过程中体现支持,二者是辨证的统一,并不矛盾。
三是坚持依法监督。人大的监督要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执法检查是人大实施法律监督的重要形式之一。判断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有没有严格执行法律、法规,有没有违法行为,不能靠拍脑袋、凭想当然,而要以具体的法律、法规为依据。要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监督,做到不直接处理属于其他国家机关处理的具体事务,不干预其他国家机关的具体工作过程。否则,就会造成越位或错位,干扰“一府两院”工作的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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