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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监督

发布时间: 2020-11-25 16:24:47

1. 谈公安执法监督的意义

大力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是公安部党委提出的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深化“三基”工程建设,全面推动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发展的一项重大战略举措,是确保公安机关严格、公正、文明、理性执法的重要途径,也是提高公安机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能力和执法公信力、构建和谐警民关系的重要举措。近几年来,虽然公安机关开展了“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大讨论”、“大练兵”、“大接访”、“三考”活动和“三基”工程建设,执法规范化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是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公安机关还存在着执法思想不端正、执法主体不规范、执法素质不过硬、执法制度不落实、执法方式不得当、执法管理不科学、执法监督不生效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公平正义,危害了公安机关的执法公信力,损害了公安队伍的形象。为此,全面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确保严格、公正、文明、理性执法,意义尤为重大。
一、有利于提高公安机关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水平
虽然公安机关整体执法质量和执法水平也在稳步提升,但是,从近年的年度执法质量考评来看,从行政复议、国家赔偿案件来看,从信访案件来看,公安机关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法律文书制作不合法、不规范。一人检查、搜查、询(讯)问,提取和扣押物证、书证无见证人在场,法律文书使用混乱,条款引用错误等。二是询 (讯)问笔录不按规定和要求签字的情况仍然存在,证据材料的收集、固定和保全不规范。三是不依法履行告知、通知义务,侵害他人诉讼权利。四是不作为。对待群众报案,不及时受理、不依法立案,不全面,立而不侦、保而不审,案件久拖不决的现象仍然存在。
加强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可以有效杜绝以上问题的发生。1、加强思想认识,高度重视公安法制工作。要站在依法治国方略的高度,必须加强思想认识、重视法制工作、实实在在把法制工作抓实抓好,执法领导要率先垂范切实落实法制各项制度措施,按“带头学法,依法决策,身体力行,模范执法”的要求,全力构造“大法制工程”,使法制工作上一级新台阶。2、加大教育培训力度,切实提高民警的法律素质。要在全体民警中掀起学习法律知识,提高自身文化水平的热潮,使每位民警都能增强提高自身素质的迫切性,主动自觉地利用空闲时间学习。3、加大监督力度,提高执法监督质量。要解决基层执法质量问题,就一定要加大监督力度,提高执法监督质量。提高执法监督质量就应实行监督的多样性、可行性和实效性。一要扩宽执法监督视野。二要完善执法监督环节。三要畅通监督渠道。四要扩大监督内容。4、进一步健全执法质量考评制度。要将公安队伍建成一支规范、公正、文明的执法队伍,就必须建立起一套严格的执法质量考评机制。一是建立整改回访制度。二是推行执法质量公开上墙。三是实行基层执法单位、法制员审核案件登记制度。四是执法质量考评结果要定期公布,将执法质量季度考评监督和平时考评监督结合起来。5、切实把执法过错追究制度、执法责任追究制度落到实处。一是把执法质量“一票否决制”及领导连带责任制落到实处。二是实行重奖重罚制。三是追究责任要提高效率,才能起到警示作用。追究执法单位,执法民警的执法过错责任,对在执法质量考评中需要追究责任的后进执法单位领导,后进执法民警,法制部门要在考评后及时上报,经有关部门研究及时做出追究决定,这样才能促进执法水平的提高,起到惩前毖后的作用。
二、有利于及时、高效的开展执法监督,使执法监督信息化、科学化
以往公安机关执法监督的方式,基本采用调阅案卷,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开展执法质量考评,日常个案考评等形式来进行。通过健全完善网络执法办案系统,就可以从公安网上直接调阅案卷,对办案审批流程实行动态监督,也就是对案件实行“事中监督”,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对年终执法质量考评也可以建立专门系统统一抽取案件,在考评后自动生成考评分数,进行统计、分析和研判,以便确定工作重点。使公安法制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
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是涉及公安机关各部门、各警种以及广大民警执法思想、执法行为,执法制度建设,执法监督机制建设等内容的系统工程,我们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以积极适应时代发展的新要求、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新期望为出发点,以全面提高公安机关的执法能力和执法公信力为目标,以大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反映最强烈的执法突出问题为突破口,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全面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在更大范围、更高水平上实现执法思想端正、执法主体合格、执法素质过硬、执法制度健全、执法方式得当、执法管理科学、执法监督有效等问题,确保严格、公正、文明、理性执法。

2. 公安机关事中监督是谁来监督

检察院可以事中监督的。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依法实行监督。 在监狱、看守所,检察院有专门的监所检察科室设立的。对其活动是否合法,实行事中监督。
下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关于检察院可以事中监督的部分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第一百三十一条勘验、检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一百三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对公安机关的勘验、检查,认为需要复验、复查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复验、复查,并且可以派检察人员参加。
第二百零三条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

3. 根据的不同,公安执法监督可以分为直接监督和间接监督

这位朋友你好,根据食品安全法,原先由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承担的餐饮监管这内一职能,自食品安容全法出台后划归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管,其人员也从卫生监督所划归药监局,许多地区的药监局成立了类似于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性质的食品卫生监督所(食品药品稽查大队、食品化妆品监督所等等,名称不一),但也有地区并没有成立这样的机构。总体来说,这个机构的性质与卫生监督所类似,都是局属单位,代表行政机关进行监督执法。劳动监察大队也是这样,他是劳动局下属的执法大队。至于农保局,这个单位我没有听说过,反正我这里没有这个部门,我所在的青岛地区涉及农业的部门有农业局、农业机械管理局,但没有农保局。总体比较而言,我认为还是农保局比较好一些。因为他毕竟是“局”,而食品监督所和劳动监察大队虽然是执法机构,但却是局下属的一个单位,级别上比“局”要低,在晋升职称或者评优等方面,肯定不占优势。具体怎样,还请你仔细斟酌。

4. 公安局监督室科员是什么的谁知道,详细点

监督室,也有叫监察室,也有叫警务督察大队,主要是对公安内部人员的工作进行自我监督和检查的部门。科员就是这个科室的一般工作人员而已。

5. 监督是怎么回事 对公安机关的 详细说明

公民对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违法失职行为可以向公安机关控告和申诉。但目前尚无法监督,也无法直接向公安机关打听相关案件进展情况。记者可以进行采访,但没有什么特权。

《刑事诉讼法》对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有许多具体规定:象《刑事诉讼法》第八条明文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同法第七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工作中,如果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公安机关应当将纠正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违法行为可以发纠正违法通知书,并且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将纠正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但在实践中,公安机关很少会对检察机关的纠正违法通知书予以回复或说明的。

6. 公安机关是否有内部监督部门

抄我国的监察部门是很多的,对于公安部门及其相关部门人大政协有权监督,检察院法院负责公安机关执法活动的监督,政法委全面指导监督公安机关开展各项工作,纪委监督处理公安机关违法违纪案件,公安机关内部由警务督察部门负责内部监督。

7. 公安督察 是做什么的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220号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已于1997年6月4日国务院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总理 李 鹏
1997年6月20日

第一条为了完善公安机关监督机制,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公安部督察委员会领导全国公安机关的督察工作,负责对公安部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对公安部部长负责。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督察机构,负责对本级公安机关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对上一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和本级公安机关行政首长负责。

公安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督察机构建立由专职人员组成的警务督察队。

第三条公安机关督察机构的督察长由同级公安机关领导成员副职担任。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督察机构的督察长、副督察长在任免前,必须征求上一级公安机关的意见。

第四条督察机构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下列事项,进行现场督察:

(一)重要的警务部署、措施、活动的组织实施情况;

(二)重大社会活动的秩序维护和重点地区、场所治安管理的组织实施情况;

(三)治安突发事件处置的情况;

(四)刑事案件、治安案件的立案、侦查、调查、处罚和强制措施的实施情况;

(五)治安、交通、户政、出入境等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六)使用武器、警械以及警用车辆、警用标志的情况;

(七)处置公民报警、请求救助和控告申诉的情况;

(八)文明执勤、文明执法和遵守警容风纪规定的情况;

(九)组织管理和警务保障的情况;

(十)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其他情况。

第五条督察机构可以向本级公安机关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派出督察人员进行督察,也可以指令下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对专门事项进行督察。

第六条督察机构可以派出督察人员参加本级公安机关或者下级公安机关的警务工作会议和重大警务活动的部署。

第七条督察机构应当开展警务评议活动,听取国家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意见。

第八条督察机构对检举和控告应当认真核查,根据检举人、控告人和被检举人、被控告人双方的陈述,或者检举人、控告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按照规定程序处理。

第九条督察机构对本级公安机关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拒不执行法律、法规和上级决定、命令的,可以责令执行;对本级公安机关所属单位或者下级公安机关作出的错误决定、命令,可以决定撤销或者变更,报本级公安机关行政首长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督察人员在现场督察中发现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违法违纪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当场处置:

(一)对违反警容风纪规定的,可以当场予以纠正;

(二)对违反规定使用武器、警械以及警用车辆、警用标志的,可以扣留其武器、警械、警用车辆、警用标志;

(三)对违法违纪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以及拒绝、阻碍督察人员执行现场督察工作任务的,必要时,可以带离现场。

第十一条督察机构认为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违反纪律需要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措施的,由督察机构作出决定,报本级公安机关行政首长批准后执行。

督察机构认为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降低警衔、取消警衔的,督察机构可以提出建议,移送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督察机构在督察工作中发现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督察机构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报告查处情况;下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查处不力的,上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可以直接进行督察。

第十三条督察人员在督察工作中,必须实事求是,严格依法办事,接受监督。

督察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原则,忠于职守,清正廉洁,不徇私情,严守纪律;

(二)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和法律专业知识、公安业务知识;

(三)具有3年以上公安工作经历和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

(四)经过专门培训合格。

第十四条督察人员执行督察任务,应当佩带督察标志或者出示督察证件。

督察标志和督察证件的式样由公安部制定。

第十五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8. 公安督察有什么职责

督察的职责如下:

1.监督重要警务的部署、措施以及活动的组织实施情况。

2.监督重大社会活动的秩序维护和重点地区的场所治安管理的组织实施情况。

3.监督治安突发事件处置的情况。

4.监督刑事案件、治安案件的立案、侦查、调查、处罚和强制措施的实施情况。

5.监督治安、交通、户政、出入境等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6.监督警务人员使用武器、警械以及警用车辆、警用标志的情况

(8)公安监督扩展阅读:

警务督察,又称监督视察。简单说就是警察的监督者。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依法确定的管辖范围及其督察民警必须履行的责任义务。

《督察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督察机构,负责对本级公安机关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对上一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和本级公安机关行政首长负责”。

警察在处理重要警务活动中行使职权及使用器械都要受警务督察的监督。警务督察让人民群众更加放心,他们是确保人民警察光辉形象的防火墙。

督察人员必须做到:

(一)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人民警察的各项纪律;

(二)服从命令,听从指挥,接受监督,不得滥用和超越职权;

(三)严格执法,文明执勤,清正廉洁,不徇私情;

(四)热情服务,语言文明,礼貌待人;

(五)警容严整,着装规范,举止端庄。

参考资料:网络-警务督察

9. 公安执法监督有什么特征和意义

特定性、广泛性、多样性和程序性。公安监督为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和公安机关外部监督。
一、公安执法监督基本特征
(一)监督对象的特定性。对象是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
(二)监督主体的广泛性。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社会组织、个人和公安机关内部的监督。
1、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
⑴督查制度;
⑵法制部门监督制度;
⑶公安行政复议制度;
⑷公安赔偿制度;
⑸职务回避制度。
2、公安机关外部执法监督:
⑴国家权力机关监察制度;
⑵行政监察制度;
⑶检查监察制度;
⑷行政诉讼制度;
⑸社会监督制度。
(三)监督形式的多样性。
权力机关、人民政府以及上级公安机关,可以通过检查、审查、调查等形式进行监督;
检察机关可以通过法定程序对侦查、执行刑罚等活动进行监督;
行政监察机关可以通过检查、调查等行政检查程序进行监督;
督查机构则依照专门的督查程序监督;
其他社会监督主体可以通过批评、建议、检举和控告等形式进行监督。
(四)监督过程的程序性。
公安执法监督是一种法律制度,其形式通常表现为依法进行的、可以产生某种法律效力和法律后果的法律行为。
因此,无论何种主体、出于何种理由进行的监督,都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遵循法定的程序。
二、公安执法监督意义
(一)公安执法监督是实现公安机关的重要条件;
(二)公安执法监督是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履行依法职责、行使职权的重要手段;
(三)公安执法监督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
(四)公安执法监督是加强公安队伍建设的重要措施和途径。

10. 谁对警察进行监管

可以去督查、纪检等部门投诉,也可以去审计等监督部门。

根据人民警察法第八章第一节:人民警察的执法监督概述

警察监督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警察监督,是指警察机关内部上下级之间和警察机关内部专设的机构,对所属警务人员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进行视察和督导并进行监督。如公安法制部门、公安督察、纪委等部门专门设立的监督机构。

广义上的警察监督包括以下几方面:其一、外部监督,包括执政党、权力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社会团体、公民对警察的监督;其二、政府系统的行政监督,包括上级和本级的监督、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审计监督和其他监督。

警察执法如有偏差,可以依照以上论叙去投诉,如果遇到警察不公正的对待或蓄意的包庇,同样处理。

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依照《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的规定,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执法活动进行现场督察。——《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

(10)公安监督扩展阅读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是为完善公安机关监督机制,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制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于2000年10月31日发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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