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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个监督

发布时间: 2020-11-25 12:17:01

❶ 党内五种监督的内容

加强党内监督应从五个方面着力
加强党内监督是各级纪律检查机关的重要职责,是加强党的建设的重要举措,是保持党的纯洁性的必然要求。加强党内监督,应从监督意识、监督重点、监督机制、监督渠道、监督平台五个方面着力。
一、强化监督意识,增强党内监督的自觉性。强化党内监督意识,必须立足于加强思想教育。整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党内监督文件及地方先进典型事迹,编印《党内监督材料汇编》,供全县广大党员干部学习,真正做到让党员领导干部精通党内监督,广大党员熟悉党内监督,全社会了解《条例》。要通过学习,使党员领导干部认识到,加强党内监督是发展党内民主的有效途径,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重要保证,是加强党的建设的重大举措,是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提高执政能力和拒腐防变能力的必然要求。要通过学习,使广大党员了解党内监督的方针、任务、内容与方式方法,积极参与和大胆进行监督。每个党员包括领导干部,要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勤于监督,形成积极倡导监督、大胆实施监督、热情支持和保护监督的浓厚氛围,从而解决“不敢监督”和“不会监督”的问题。要通过学习,使全社会认识到任何人都必须接受监督,从而拓宽监督渠道,营造一个“人人敢于起来监督”的良好监督环境。首先,党员领导干部必须牢记权力是人民赋予的,树立正确的权力观、监督观,真正把监督视为帮助、支持和关爱,从而自觉接受监督。其次,领导干部应把群众监督当作检查不足、改进工作的一面镜子,主动接受监督。再次,要正确对待群众的意见看法、信访举报、批评建议,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二、突出监督重点,增强党内监督的针对性。加强党内监督要突出四个重点:一是突出重点对象。把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领导班子“一把手”作为监督重点。二是突出重点时机。为严防“节日病”,每逢元旦、春节、中秋、国庆等重大节日,采取下发文件、召开会议、发送廉政短信等形式提醒大家廉洁过节;开展“三公”消费和婚丧喜庆大操大办等纪律监督,倡导各级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在换届期间,针对干部选拔任用、财务管理、资产监管等问题,及时严明组织纪律,强化遵纪守法。三是突出重点环节。管钱、管物、管人和有审批权限的实权部门,往往是腐败现象的易发、多发区,要通过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对这些部门及“三重一大”等方面的监督,并有针对性地加强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党员领导干部的廉政风险防控,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处理好责、权、利的关系。在对干部的选拔、任用、调配等环节上,要监督组织部门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情况,坚决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肃查处跑官要官、买官卖官等腐败行为;在行政审批、征地拆迁、招商引资、工程建设、土地使用权出让、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容易滋生腐败的领域和环节中,要实行“一站式”服务,要监督权力行使者正确行使权力,最大限度地压缩权力滥用的时间和空间,防范权力行为的非正常干预;当权力的运行偏离既定目标并产生严重后果时,要积极进行纠偏和惩戒,追究权力行使者的责任,坚决维护党纪国法。四是突出重点内容。要重点监督按党的规章办事、依法执政、执政为民的情况,重点监督党员领导干部“一岗双责”履行情况,重点监督党员领导干部遵守《廉政准则》以及中央和省委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情况。同时,坚持“三个谈话”、“三个在先”:对新任领导干部,及时进行任前廉政谈话,告诫在先;对有信访反映、经核实有轻微违纪的,及时进行诫勉谈话,批评在先;对可能出现违规违纪行为的,及时进行警示谈话,警示在先。
三、创新监督机制,增强党内监督的规范性。加强党内监督要坚持“六个结合”,实现“四个转变”。“六个结合”,即,一是要坚持党内监督工作与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相结合。从年初工作计划的制定到平时有关监督检查活动的开展,都要注重选择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以及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来进行,力争监督工作与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合拍、合力、合心。二是要坚持交办与督办相结合。凡是对有关部门监督时发现的一般性问题,都必须及时对有关部门进行交办,并督查相关的办理情况,从而改进工作。三是要坚持敢于监督与善于监督相结合。要坚持原则,依法依纪监督,重在调查,实事求是,讲求方法,及时协调,确保监督实效。
“四个转变”,即,一是由事后监督向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监督转变。对领导干部的监督要坚持规范在前,预防在先,事后跟踪。二是由柔性监督向刚性监督转变。采取经济责任审计、公开述职述廉、廉政测评,实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等措施,加大监督的强制性。三是由定性监督向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监督转变。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逐项量化,根据不同部门和不同职位及职责情况,确定不同的党风廉政监督控制量化标准,形成对党员领导干部的量化监督管理。四是由明查式监督向明查与暗访并重转变。
四、拓宽监督渠道,增强党内监督的广泛性。一是强化单位内部监督。首先,坚持民主集中制。凡“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集体讨论决定和定期向纪工委监察分局通报。要推行“一把手”末位表态制,严禁“一把手”以个人意见取代集体决定。其次,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上级党委、纪委和组织部门要加强对下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监督指导力度,真正“治病疗伤”,使民主生活会的监督落在实处,营造单位内部监督浓厚氛围。二是强化纪检监察监督。首先,立足事前监督。纪检组要经常深入单位,掌握了解单位的工作动态,及时协调督促单位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使各项制度更具实际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用制度来管人,用制度来约束人,让无形的监督寓于规范的制度建设之中。其次,着眼事中监督。事中监督侧重于重大事项,立足于关键环节,放眼在重要时机,通过建立健全《“三重一大”事项日常报告制度》、《“三重一大”事项的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和《岗位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制度》,把监督触角延伸到权力运行每个关键环节,警示每个风险节点,让有形的监督寓于规范的常规检查之中。再次,跟踪事后监督。不论是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还是群众举报反映的问题,纪检机关都要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把问题查清楚,在有必要的情况下,对有些信访件进行回访,对于查实的违纪问题,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责任追究。三是强化社会舆论监督。要充分发挥群众监督的作用,建立健全反映社情民意的机制。各单位要建立和完善党务政务财务公开制度,推行民主评议和质询、听证等制度,使群众监督经常化、制度化,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要设立举报信箱、公开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鼓励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提出批评和建议;要增强广大干部群众行使监督权利的观念,积极探索实施“一把手”与群众在互联网上对话,利用现代网络手段推进群众监督,充分尊重社会的监督权;要充分发挥审计职权优势和审计机关掌握本地财务信息的优势,加强对“一把手”任中审计和离任审计监督,增强审计监督实效;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影响面广,导向作用强的特点,设立专题栏目,宣扬先进典型扶正气。要建立各级纪检监察网站,实现纪检监察日常监督工作与人民群众适时互动,使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直达纪检监察部门和被监督者,进一步促进相关问题的有效解决。
五、打造监督平台,增强党内监督的实效性。一是着力打造媒体媒介平台。通过报纸、杂志、电视、广播、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传播党内监督知识,弘扬勤政廉政事迹。二是创建智慧监督平台。开发和利用监督软件,并在科室所有办公电脑上进行安装,实行内网管理,确保全程跟踪,全程监控。三是着力打造责任追究平台。坚持一级抓一级,健全干部管理监督责任追究机制。对监督职责内的严重违纪违法问题长期失察或发现后不报告、不处理的;对党风廉政建设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对发生的违纪违法案件瞒案不报、压案不查、拖案不结或干扰阻挠案件查处的;对选人用人严重失察的;对群众反映强烈的严重问题不认真纠正、不严肃处理的,要根据监督责任追究制的规定,认真查处有关领导在干部监督中的失职行为。

❷ 四项监督制度是什么

总共是四个文件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版》、
《党政领导干部选权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
《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
《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试行)》

❸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指的是什么

“四种形态”为:

1、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回为常态答。

2、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

3、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

4、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少数。

四种形态”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具体举措,彰显了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理念,体现了我们党“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一贯方针。

(3)四个监督扩展阅读

“四种形态”提出后,纪检监察机关坚持边探索实践、边总结提炼,逐步规范“四种形态”的运用。

为客观反映“四种形态”的实践情况,中央纪委研究建立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统计指标体系,进一步推动和引导落实“四种形态”。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围绕把握运用“四种形态”出台实施办法,不断固化工作成果。天津、福建、江西、四川、云南、新疆等26个省区市纪委,中央纪委驻中组部、教育部、体育总局、证监会等30家纪检组,分别出台实践“四种形态”的指导性意见以及有关实施办法,为实践“四种形态”提供制度保障。

❹ 什么是监督管理的四个“敢于”

监督管理四个“敢于”是指:

改革上敢于攻坚;
监督上敢于碰硬;
检查上敢于较真;
整改上敢于负责。

❺ 如何理解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指出,要坚持全面从严治党,落实“三严三实”要求,严明党的纪律和规矩,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健全改进作风长效机制,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巩固反腐败成果,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过去一个多月,中央纪委多次强调并解读监督执纪中的“四种形态”。这“四种形态”回答了“用什么执纪、为什么监督”等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对于挺纪在前、执纪必严,以纪律建设推进从严治党、依规治党,具有重要战略意义和丰富实践价值。
9月29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须善用“四种形态”》;10月13日,《运用“四种形态”推动标本兼治》;10月17日,《运用“四种形态”推进全面从严治党》;10月20日,《准确把握“四种形态”全面履行监督责任》;10月21日,《“四种形态”是全面从严治党重大创新》。
过去一个多月中,中央纪委网站连续刊文,从各种角度解读“四种形态”。
什么是“四种形态”,这”四种形态“对党风廉政建设、从严治党意味着什么?
对症施治提前查
中央纪委反腐强调“四种形态”——
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
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
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
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
10月21日,中央纪委网站刊登了题为《“四种形态”是全面从严治党重大创新》的文章,为何说它是重大创新?
这篇由中国社科院中国廉政研究中心副秘书长高波撰写的文章提到,对作风建设和反腐败问题,必须打一场持久战。不论减少腐败存量还是遏制腐败增量,都要有多样化的执纪监督方式。“四种形态”归纳出歪风顽疾存续的“四种状态”,给清理已发、震慑新发以路径指引。其中,以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立案审查等雷霆手段清存量、遏增量,强化“不敢腐”;以咬耳扯袖、红脸出汗、轻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柔性措施,增强党纪存在感,提高制度执行力,让党员将党纪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从被动敬畏到自觉遵循。由此,把纪律管到位、严到份,为阻增量和“不能腐、不想腐”夯实基础。
“在执纪监督当中我们会发现,领导干部从量变到质变、从违纪到违法,实际上是有一个过程的。按照这种形态的标准和要求,调整执纪监督力量和工作摆布,就前移了监督执纪关口,避免小‘苍蝇’长成大‘老虎’。”高波说,纪律检查工作要治病救人,有些小病不治,到了更加严重的程度,比如到了肿瘤甚至是癌变的程度,可能该切除的就要切除了,这就相当于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了。
他说:“在执纪监督、纪律审查中,也要遵循对症施治,标本兼治这个基本的原则和方法,把‘四种形态’、‘六大纪律’落实到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中,发现苗头马上管,有人触犯纪律及时处理,实际上是增加了执纪监督工作的提前量。”
高波在文章中提到,“四种形态”作为依规治党的原创成果,既给出了量纪的适用情形,又明确了执纪的“党法解释”,是对党的建设特别是党内监督的更高标准、更严要求和更实举措。而且,由于坚持“纪在法前、纪严于法”,抓住纪律这个根本,就抓住了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就找到了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互动关系的“黄金分割线”,必将对正纪反腐的实践进程产生正本清源的深远影响。
发现苗头马上查
把问题处理在萌芽状态,不让“好同志”违纪,不让小“苍蝇”变成大“老虎”,这是在监督执纪过程中运用“四种形态”的一个目的。
从今年9月这个监督执纪理念提出以来,各地已处理了不少案例。这种前移治病防线的执纪方式,背后的内涵是什么?实践中该如何准确把握?
开会睡觉被免职是不是小题大做?近日,海南省澄迈县纪委通报的一起案例引发关注。
今年9月30日,在澄迈县委、县政府举行的一次大会上,县社保局原副局长蔡汝柏公然睡觉。这份通报称,在会议主持人反复强调纪律的情况下,蔡汝柏仍然不收敛、不警醒,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作风懈怠散漫,其行为已涉嫌构成工作失职的错误,违反工作纪律,因此决定免去蔡汝柏的职务,并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及行政记大过的处分。
澄迈县的通报一出,便引发质疑。有网友提出:工作作风问题是不是要和违法违纪等问题同样处理?对此,澄迈县纪委表示,开会睡觉看似小事,实则不仅违反了当地有关规定,更违反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处分条例》。
今年10月3日,湖北省纪委也通报了一起看起来似乎没那么严重的小事。
2015年7月,武汉大学同城接待武汉理工大学一行7人,花费1394元;接待湖北大学一行6人,花费545元。
一顿饭看似平常,但如果违反纪律则另当别论。根据相关规定,同一个城市各部门各单位之间严禁公款相互宴请。湖北省纪委通报,武汉大学属于顶风违纪,责成相关单位严肃查处并点名道姓通报曝光。
对此,中央纪委案件审理室副主任熊惊峰介绍,在长期从事案件审理工作中,他们在大量案件中总结出一个现象:破“法”无不从破“纪”开始。
“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做到纪在法前、纪比法严、纪法分开,用纪律的尺子衡量党员干部的行为,做到抓早抓小,动辄则咎,发现苗头,及时提醒,触犯纪律,及时处理,决不能养痈遗患,放任自流,实现对全体党员和各级党组织监督的全覆盖,而不是仅仅管住极极少数的严重违法犯罪党员干部。”熊惊峰说,通过从小节抓起,有效防止党员干部带病往前走,防止“好同志”变成“阶下囚”,这既是对党的事业负责,也是对党员干部的关心爱护。
大案小案一起查
在对“四种形态”的理解上,有些党员干部和群众还有些疑惑。
在中央纪委网站直播的“反腐三人谈”中,中央党校教授辛鸣和中央纪委案件审理室副主任熊惊峰,为广大党员干部和群众解答了这些问题。
有些人认为,过去我们的同志要么就是“好同志”,要么就是“阶下囚”,该如何来理解和改变这种状况?
“在实践中我们发现过去有一种倾向,纪委往往以办大案要案论英雄,只要领导干部不违法,违反纪律就是‘小节’,就没人管、不追究。长期对小问题视而不见,一处理就只能‘算总账’。”熊惊峰认为,从结果上看,这是造成干部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的一个原因。
而辛鸣认为,查出党内的腐败分子,不仅对于干部队伍是一大损失,对于我们党恐怕是更大的损失。“我希望党内的干部都应该是好同志。在这个背景下,我们一方面要雷霆万钧,但是更多时候,雷霆万钧的背后是菩萨心肠。”辛鸣说,这“四种形态”,更多的是一种菩萨心肠的心态,如何让党员干部在容易出问题、刚刚出问题的时候,及时予以提醒、纠正,这样就能防患于未然。“只有把错误的苗头及时遏制住,这个党员干部才会成为党的好同志。”
对于“四种形式”的提出,也有一些人提出了一种担忧:是不是纪委从此之后不怎么查大案了,去管常态化的“感冒”去了?
熊惊峰明确表态,“四种形态”并不意味着纪委从此之后不再查大案。对于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依然要坚决惩处少数和那些极极少数。
他认为,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误读,主要原因是有些同志在主观上错误地认为,全面从严治党就是反腐败。实际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绝不是全部,不能把全面从严治党等同于反腐败。“我个人理解,这‘四种形态’是严格依据纪律这把尺子进行划分的,也是纪委履行职责的重要遵循。‘四种形态’环环相扣、科学有效,对党员干部的要求不是宽了,而是更严了;而对各级党委和纪委管党治党的责任不是轻了,而是更重了。”
如何更好地理解“四种形态”,站在一名普通党员干部的角度,辛鸣认为,这一方面需要纪检干部更有担当、更有责任;另一方面,党员干部自身也应该对纪检部门的工作有一个正确的认识。
“纪检部门的同志找你谈话,这是关心你、爱护你。严就是爱,给你挑小毛病、抓小刺,就是让你将来别变成大毛病、大刺,看起来是严,其实背后是种深层的爱。”他希望能有更多的党员干部能理解这种心态,不再畏惧纪检部门的谈话。
因此,把握好、运用好“四种形态”,将给我们党的纪检监察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反腐败工作带来一个新的局面。
(记者 方力 通讯员 王鹏程 根据央视《东方时空》和中央纪委网站整合)

❻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的决定在坚持和完善党的要强调几个监督

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是党在长期执政条件下实现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重要制度保障。必须健全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增强监督严肃性、协同性、有效性,形成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机制,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幸福。

(一)健全党和国家监督制度。完善党内监督体系,落实各级党组织监督责任,保障党员监督权利。重点加强对高级干部、各级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完善领导班子内部监督制度,破解对“一把手”监督和同级监督难题。强化政治监督,加强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以及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完善巡视巡察整改、督察落实情况报告制度。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加强上级纪委监委对下级纪委监委的领导,推进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完善派驻监督体制机制。推进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巡视监督统筹衔接,健全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制度,发挥审计监督、统计监督职能作用。以党内监督为主导,推动各类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

(二)完善权力配置和运行制约机制。坚持权责法定,健全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制度,明晰权力边界,规范工作流程,强化权力制约。坚持权责透明,推动用权公开,完善党务、政务、司法和各领域办事公开制度,建立权力运行可查询、可追溯的反馈机制。坚持权责统一,盯紧权力运行各个环节,完善发现问题、纠正偏差、精准问责有效机制,压减权力设租寻租空间。

(三)构建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体制机制。坚定不移推进反腐败斗争,坚决查处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坚决斩断“围猎”和甘于被“围猎”的利益链,坚决破除权钱交易的关系网。深化标本兼治,推动审批监管、执法司法、工程建设、资源开发、金融信贷、公共资源交易、公共财政支出等重点领域监督机制改革和制度建设,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促进反腐败国际合作,加强思想道德和党纪国法教育,巩固和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

❼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指的是哪四项

就你说的那四个:
四项干部监督制度是:指中央办公厅在2010年4月份颁布实施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责任追究办法》),
以及中央组织部同步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
《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
《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试行)》
(以下分别简称《有关事项报告办法》、《“一报告两评议”办法》、《离任检查办法》)等四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方面的监督制度。

❽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指什么

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应当是极少数。

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方面,但绝不是全部,不能把全面从严治党等同于反腐败。

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重要的是靠纪律管住大多数,就是要秉持《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的道德标尺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纪律戒尺,准确把握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即: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应当是极少数。

(8)四个监督扩展阅读:

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的题中应有之义,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正风反腐、监督执纪的生动实践,充分贯彻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一贯方针。

“四种形态”针对党员干部违纪犯错的不同情形对症下药,坚持做到无病常防、初病早治、有病快治、重病严治,既不纵容小节,也不放过大错,既不养痈为患,也不一棍子打死,立起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立案审查四道防线,体现了对党员干部的严管厚爱。

“四种形态”的提出绝不意味着放缓反腐节奏,而是更加体现了“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思路理念。

使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成为大多数,绝不是要对严重违纪行为轻处分,更不是把涉嫌违法问题当做违纪行为来处理,而是强调违纪行为无论情节多么轻微,都要露头就打、违纪则咎、寸步不让。

❾ 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是指什么

“四种形态”为:

第一种: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

第二种: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

第三种: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

第四种: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少数。

(9)四个监督扩展阅读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2015年9月24日至26日在福建调研并主持召开座谈会,听取党员和群众代表对修订廉政准则和党纪处分条例的意见建议。他强调,要在思想认识、责任担当、方法措施上跟上中央要求,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以严明的纪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

“四种形态”是方法论。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认识对待违纪违规问题不同发展阶段的方式方法,是当前执纪机关开展监督执纪问责应遵循的一般性原则。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揭示的原则符合违纪行为发展的一般规律。

违纪问题有一个发展演变的过程,开始出现违纪苗头时,处于第一种形态的处置范畴;如果没有及时提醒教育,就有可能出现较为轻微的违纪行为,从而进入第二种形态;如果仍没有及时发现处理,就有可能出现较为严重的违纪行为,也随之进入第三种形态;对于已经出现严重违纪行为,还是没有发现并给予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就很有可能出现违法犯罪行为,滑进犯罪深渊。

“四种形态”针对党员干部违纪行为的共性规律,解决了“量的积累”与“质的变化”的关系,描画了从提醒式的批评教育到纪律处分、从违纪到违法的梯度轨迹,给出了由轻到重的因应之策。与此相应,“四种形态”所针对党员的数量和规模,存在着依次递减的关系。

“四种形态”针对治标和治本的双重任务,解决了“抓早抓小”与“查大要案”的关系,治标有效才能治本有道。从纪律上严格起来,以轻处分和组织柔性处理,强化“不想腐”,既体现了惩又体现了治,既是治标之举又是治本之计;以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立案审查等雷霆手段,坚决减少腐败存量、遏制腐败增量,强化“不敢腐”,是标本兼治的战略抉择。

“四种形态”是执纪理念。“四种形态”是一个相互联系的有机整体,是一个对违纪行为逐级设防的过程。在“四种形态”中,从第一种形态到第四种形态,其行为性质和量纪程度在层层加重,后一种行为是前一种行为发展的必然结果,后一种形态是前一种形态有效发挥作用的重要保障。前一种形态的工作真正做到位了,就会有效减少后一种形态问题的发生。

参考资料:网络—四种形态人民网—深化对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认识

❿ 如何对国家机关公权力进行监督(四个方面即可)

1.法院是国家机关2.法院行驶的权力来源于国家;同时也是来源于人民,因为国家机关的权力来源于人民;3.法院行使的权力具有强制力保证,因为它代表的是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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