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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监督机制

发布时间: 2020-11-25 09:43:50

㈠ 什么是监督机制,什么是制约机制

监督机制:
是保障公共权力合法运行,维护社会公正民主程序的各种监督的手段和方法。

制约机制:
是运用民主与法制的手段,通过有效的途径,对权力使用者所形成的特定的限制和约束。

㈡ 如何完善内部监督机制

党内民主监督是确保领导干部依法行政守住底线作风优良的重要方式。
因此,健全党内民主监督尤其重要:

1、领导干部充分重视民主党派的作用。
要鼓励发挥政协委员参政议政的监督。

2、真正委以权力。
要实行政协集中委派政协委员担任民主监督员制度,把政协委员中的特邀检察员、监察员、审计员等,由过去职能部门分散聘任,改为由政协组织“统一委派”,即政协组织出面,与受监督部门协商,确定委派人数、职业或专业要求等,独立起来。

3、实行小组制度。
把民主监督员合理的监督意见以政协名义报送党委、政府或相关部门。真正把政协委员团结在政协党组和政协常委会的周围,才能发挥监督优势和合力。

4、增加监督平台

设置领导信箱,电话等举报监督方式,并要求在知情环节、沟通环节、反馈环节上建立健全制度,以扩大各界人士有序的政治参与,拓宽社会利益表达渠道。目前,各地陆续拓宽了委员的知情渠道,增加了一定的监督平台。

㈢ 监督机制的形式有哪些

1、信访举报制度:通过给国家机关写信、打电话或当面向有关人员反映意见,提出批评、建议
2、人大代表联系群众制度:将自己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反映给人大代表,形成人大代表的议案,上传到国家权力机关
3、舆论监督制度:依法在新闻媒体上公开发表意见
4、其他方式:主要有监督听证会、民主评议会、网上评议政府等

㈣ 监督机制的督查制度

督查制度的建设是对督查事项的跟踪监督,明确各部门工作职责,增强全体干部职工对规章制度的执行力。一个企业可以根据其组织结构的复杂性和人员多少,考虑设置一级或两级检察机构,该机构可以是虚拟的,譬如:设置一个最高机构为“公司检察委员会”,对其职责权限要明确定义清楚,也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一般而言,一个企业的一般性或者员工级别的监督、考核和信息反馈工作,可有行政部负责;对于政务方面、安全方面、经营管理方面、生产方面和重大质量管理方面以及体系的执行力、监督、考核和信息反馈工作可由公司检察委员会负责。通常检察委员会书记可由管理者代表出任。

㈤ 怎么建立长期有效的监督j机制

一、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现状

社会保障制度是现代社会国家的基本制度之一,是伴随着人类社会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的迈进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是社会进步的表现。其完善与否,是体现一个国家社会文明进步程度的标志。社会保障涵盖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优抚等,具有发挥最低生活保障的社会功能、促进企业改革的经济功能和维持社会稳定的政治功能。在当今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中,社会保险处于核心地位,社会救助属于最低层次,社会福利位居最高层次,社会优抚发挥特殊效用。

我国社会保障建设始于20世纪50年代初,仿照苏联模式建立。以后几经修改补充,在史无前例的“文化大革命”中遭受严重干扰和破坏。社会保险制度发生倒退,转变成企业保险。进入20世纪80年代后,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速和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这种阻碍企业公平竞争的保险制度,已经变成一种宏观的、社会的和经济的问题,社会保障体制的改革已步入了快车道。但是,由于没有正确的定位,尽管时间上社会保险改革和经济体制改革同步运行,但在地位上与企业改革、物价改革、财税改革等相比,社会保险改革一直居于次要地位,严重影响改革的整体推进,尤其是国有企业改革的顺利进行。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社会保障”一词成为出现频率颇高的词汇,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重视。中央也把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作为我国改革开放的五大任务之一。近年来国务院颁布了《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失业保险条例》,标志着我国社会保障制度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条例的颁布对于健全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使之与我国当前的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相配套,以保证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将发挥重要的作用。

二、社会保障法制建设存在的问题

国务院发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失业保险条例》,是将以往社会保险的改革经验上升为法律规范,它明确并扩大了社会保险覆盖范围,规范并强化社会保险费征缴,从根本上改变社会保险待遇发放和基金征缴一手硬、一手软的局面,进一步扭转“两个确保”资金紧缺的严峻形势,为今后长期巩固“两个确保”,提供了法律支撑,但这两个条例调整的范围,毕竟只是社会保障制度中的一部分,无法发挥对社会保障制度的整体调节功能,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法律法规体系的目标还相差甚远。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法制建设仍然存在着如下问题:

1.社会保障的立法不健全

国家立法滞后;地方立法分散:目前尚无统一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保障法;社会保障是依靠政策规定和行政手段推行;社会保险基金的征集、拨付、运营、管理不规范;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和社会优抚的立法欠缺;导致社会保障的覆盖面窄,保障程度低;目前在社会保障方面发生争议如何解决,仍处于无法可依的境地。

2.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立法层次低

政出多门,标淮不一;条块分割,管理分散;相互掣肘,推诿扯皮;效率低下,浪费严重,以行政管理取代依法管理,无法发挥法律规范的强制功能,无法确保社会保障的有效实施。社会保险机构在众多政府机构中职能地位较低、人力物力财力较弱、收缴基金缺乏强有力的法律依据,造成覆盖面窄,收缴率低,抗风险弱,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支撑能力严重不足。

3.社会保障的法律监控薄弱

社会保障监督机构没有与管理机构严格分离,难以保证合法的筹资机制、稳定的保障机制、严格的管理机制、有效的运行机制、有力的监督机制等运行;缺乏对欠缴社会保险费的行为,和拖欠离退休人员、失业人员保险基金行为的法律制裁措施;非法挤占、挪用保险基金的违法甚至犯罪行为,得不到及时惩处,社会保险基金的运营处于不安全状态。

4.相关配套的法制建设滞后

由于社会保险没有被法律规定为强制保险,导致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权利与义务不能公平地体现,使得新建企业不愿意参加社会保险,而年龄结构老化的企业尽管参与的积极性高,但往往由于企业设备老化、经济效益差、离退休人员多、社会负担重,无力负担社会保险费。由于缺乏强制性,社会保险基金是以保险费而不是以保险税缴纳的,征收难度大,同时也为一些企业逃费提供了可乘之机。

三、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

当前我国的经济体制,正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时期,经济结构要进行战略性调整。国有企业改革已进入攻坚阶段,计划经济体制的社会保障制度,已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的客观需要,成为经济体制改革深化的瓶颈。社会保障工作面临严峻的挑战,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成为关乎改革成败的关键。相应的,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使社会保障的各项工作步入法制化的轨道,已成为当务之急,刻不容缓。

1.尽快制定《社会保障法》

应将社会保障立法作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从一开始就走规范的发展道路,通过改革和制度创新,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尽快颁布《社会保障法》,严格界定社会保障的范围、对象、职责、标准、水平、权利与义务以及组织结构、监管体系等,以保证社会保障工作有法可依。

2.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配套法律法规体系

社会保障立法是复杂的系统工程,应注意配套建设相关法律法规,与其他法律部门的立法无缝联接,建立强有力的监督制约机制,保证社会保障法律规范的有效实施.对社会保障领域里发生的违法、犯罪案件,要依法审理。对拒不缴纳法定的社会保险费,拒不履行支付保险基金义务,贪污、侵吞、挤占、挪用保险基金者,应依法分别追究其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坚决惩处,毫不手软。

3.运用法律手段强制推行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保险的首要特征就是强制性,必须通过立法强制推行。目前世界上已有160多个国家用这种方式实现不同形式的社会保险制度。以法律手段解决社会保险基金的支付风险问题,加大强制收缴社会保险费的力度,对欠缴、拒缴社会保险费的,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是强化社会保险费的收缴功能,保证社会保险基金收支平衡,防范社会保险基金支付风险的重要法律对策。

4.建立社会保障基金运营的法律监督机制

通过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立法,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投资机制,保证社会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和安全运营,配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迎接即将到来的人口老龄化的挑战。这既是国家经济发展的迫切需要,也是国家长治久安的要求。社会保险基金累积起来数量巨大,如果运用得当,对经济的积极影响不可估量,否则对社会造成的危害也是无法弥补的。

目前,中国的经济比任何一国的经济更需要社会保障制度的支持.我国的人口压力大、经济发展水平低、资本短缺严重,并且人口面临双重压力,即人口规模庞大和人口年龄老化。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特定的“安全网”和经济运行的“减震器”。构筑适合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使国民在遇到危险和困难时,得到社会救助和保障,解除人们面对市场经济的后顾之忧,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要从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高度和法治的社会环境层面,来认识社会保障法制建设的紧迫性。随着《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失业保险条例》的出台,社会保障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已为期不远,并将会形成一个健全的包括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和管理、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等法规和规章在内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为人民安居乐业,国家长治久安,社会文明进步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

㈥ 如何建立内管监督长效机制

加强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是一项长期的、与时俱进的系统工程,需要持续有效地不断完善和改进,并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长效管理监督机制。
(一)提高规范意识、纠正思想偏差,对内管工作认识再提高。
一是通过宣传,认识内管工作的重要性。国家局党组提出烟草行业坚持“两个至上”行业共同价值观,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这既是全行业共同的价值追求,又是加强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的指导思想。烟草行业全体员工必须从思想上高度认识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的重要性,要在各级领导干部中强调不抓内管是失职,抓不好内管是不称职,出问题是渎职的理念,着力解决“领导抓”、“抓领导”问题。二是通过认知,认识内管工作的紧迫性。随着《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履行,烟草发展的客观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在新的形势下,努力提高行业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严格约束和规范行业自身行为显得更加重要和紧迫。站在深刻变革的社会环境和完善法制建设的时代背景上,深刻认识加强内管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内管工作的自觉性。三是及时纠正思想认识上的偏差。针对少数人对内管工作重要性认识不到位等情况,采取教育培训引导的方法,使其真正理解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的目的、要求、内容、方法以及措施,并在日常内管工作中加以重视、贯彻和落实。针对有的人认为“内管工作是专卖部门的事、是内管员的事”的思想,加大宣传,落实责任,争取支持,充分发挥集体智慧和力量,实现以自律促规范的目的。灌输“规范就是效益”的思想,向“市场要效益”、向“规范要效益”,积极开创“责任明确、全员参与、各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形成人人讲自律、全员抓规范的良好氛围。
(二)加强学习交流,提升内管队伍素质。
一是加强内部学习交流。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的做法,组织内管人员实地考察学习兄弟单位先进典型和经验,开阔视野,拓宽思路,查找差距,及时完善和调整工作方法和思路,促进内管工作上水平。二是积极开展岗位技能大赛和开设内管论坛活动,为干部员工打造相互交流、学习的平台。三是加大培训力度。烟草商业企业卷烟经营内管工作涉及卷烟购进、销售、货源分配、库存等环节的监管。烟叶生产经营涉及烟叶种植、收购、调拨等环节的监管和营销、物流、烟叶、财务等多个部门,对内管人员的业务素质要求较高。所以,加大专卖内管人员培训力度,使内管人员熟悉相关岗位的工作职责和流程,熟悉掌握熟练掌握各级内管工作制规范和要求等,并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开展内管工作。四是交叉检查。内管半年定期检查中,可以抽调烟叶、营销、物流等同级监管部门或其委派到县级局的内管人员参与检查,组成交叉检查组,通过交叉检查,达到互相学习,互相借鉴的作用,交流推广好的的内管经验,以试点推广带动内管队伍素质的提高,促进内管工作的质量提升。
(三)加强沟通配合,建立协作机制。
因内管工作内容广,人员有限,内管部门的走访力度相对较弱,因此,内管部门要加强与其他部门的沟通协调配合。一是建立完善内管工作联络制度。与相关部门保持联络,确立一名内管工作联络员,由他们负责具体内管工作的联系及资料报送。二是每月定期召开内管联席会。邀请营销、配送等部门人员参加,通报内管工作情况,充分交流,听取大家的意见、建议,不断拓宽内部监管工作领域,深化内部监管工作内容,改进内部监管工作方法。三是完善供货策略成效监管机制。内管人员积极参与营销策略的制定,根据专卖市场查处案件情况及在内部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树立“客户需求不代表市场需求的”意识,尊重市场真实需求,本着“把客户放在心上”的思想,认真分析客户需求,对容易出现外流的卷烟品牌、供货与实际销售不符等情况,通过反馈单,及时向营销部门反馈,提出合理性调整供货策略建议。四是建立内管与专卖稽查员、客户经理协作机制。完善与中队联合走访市场检查制度,通过内管人员网上实时监控,实地走访和预警分析,即时发现、筛选出异常预警,并作为核查任务下发至有关部门进行实地核查,并制作相应的工作表格,将红色品牌,重点监管大户列入其中,灌输“向专卖要市场”、“向专卖要销量”的理念,发动全员积极发现问题,使得专卖人员乐意“带着问题上市场”,纠正“不敢管、不愿管”以及监管随意性大、针对性不强等问题,真正发挥全员内管的功效。五是完善卷烟工业企业重点环节监管工作流程与相关制度。加强工商协同,明确工作职责,对卷烟工业企业生产、销售、运输和报废等重点环节实施有效监管,形成较为完善的卷烟工业企业监管体系。
(四)监督提前、范围延伸,充分发挥内管监督职能。
一是监督提前。当前行业信息化手段相对现在内管新形势要求较落后,还没有实现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监管,在进、销、存等卷烟经营行为发生以后,甚至是在问题出现、损失形成乃至产生不良影响才能发现。因此,只有将治标与治本结合起来,关口前移,创新手段,提前介入,随时跟进,才能确保少出问题、少犯错误。目前情况,需要更加借助专卖系统、营销V3系统,对违规重点户进行查询,除了以专卖对接之外,更加与营销等部门加强沟通联系,实现信息共享。加强与营销等业务部门人员的沟通联系,实现信息共享。对卷烟销售的每个环节都非常熟悉,凭借其敏锐的嗅觉,才能实现对辖区卷烟经营活动全过程的监督。结合营销策略,才能更加有效分析易外流卷烟品牌销量是否存在异常。例如:在当前卷烟货源供应采取“稍紧不断档,市场基本满足”的情况下,内管人员从卷烟商定总量环节开始提前介入,实现对卷烟经营的事前监管。
二是对内管监督范围再延伸。内管监督的一项重要内容是遵守国家烟草专卖法律法规,依法监督,监管执法。因此,我们要对内管监督的范围进行延伸。首先充分发挥网上监管职能。每日通过营销、内管信息系统,统计分析易外流卷烟品牌的订货量,检查卷烟零售客户有无销量异常现象,查找订货量与其经营规模是否相符,特别是对“异常订单、异常品牌、异常客户”进行重点分析,调查核实、查找原因,及时掌握、了解辖区内卷烟市场动态,实行品牌分级管理,查找可能出现的不规范经营行为线索,防止卷烟异常流动。重视对零售大户和行业内部人员的违规经营行为,更多关注内管信息系统里的异常情况和数据外,还要及时关注客户信息情况。比如,针对利用一些停业、歇业户的零售许可证来“借证经营”的情况,除了定期和不定期对客户开店情况进行检查外,客户经理、送货员、稽查队员要加强联动监督,发现有停业、歇业的要及时上报,及时对该户停供货源。客户经理、送货员、稽查队员如果发现问题不及时汇报,一旦内管检查中发现有向停业、歇业户供货的,三者都要负连带责任。也就是要通过牵制式管理来尽量避免向停歇业户供货的不规范行为。其次是加大市场信息搜集力度。加大对市场进行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的宣传,加强对违规卷烟经营户和违法卷烟经营户的教育与惩处。建立卷烟零售客户联系点,营销部门紧密联系,与零售终端接轨,收集市场销售信息,掌握卷烟销售动态,调查重点关注品牌销售动向、高档卷烟真实需求和零售客户卷烟进销存情况,认真排查辖区是否有非法收购倒卖卷烟,卷烟是否100%入网、落地、入户销售等。积极参与营销策略监管,内管派驻机构全程参与营销策略的讨论、制定,监督货源分配是否严格执行“一禁止三公开”。严格规范工业企业卷烟宣传促销审批程序,加强现场监督检查,督促其严格按照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及行业有关规定开展宣传促销活动,真正落实“六个严禁、一个严控”。

㈦ 中国的政治监督机制是什么

我国的政治监督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类属于国家性质的体制内监督。体制内监督是在国家机关系统内部或者国家机关各系统之间进行的,包括上级监督,主要是以党委为领导中心的权力辐射体制;党内监督,这是一种来自政党内部的对政党自身的监督;人大监督,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属于立法监督的范畴;司法监督,即审判监督和检察监督;行政监督,由于行政机关与群众直接打交道,腐败几率高,直接严重影响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因此行政监督尤为重要。
另一类属于非国家性质的体制外监督机制,又称为社会监督机制。体制外监督来自个体公民或者非国家机关的社会组织,是一种自下而上的监督,包括公民或者政协、新闻传媒等对政治权力主体的监督活动。体制外监督的主体是个体公民或者非国家机关的社会组织,监督的客体则是拥有法定政治权力的执政党或者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㈧ 廉洁从业的监督机制

中央指出,各地区各部门要对学习贯彻《若干规定》作出具体部署。认真做内好宣传教育工作,为贯彻实施《容若干规定》营造良好舆论环境。要认真分析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方面的薄弱环节,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切实做到预防为先、关口前移。要加强对《若干规定》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并严肃处理违反《若干规定》的行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要认真执行《若干规定》,严于律己,自觉接受监督,坚决杜绝违反《若干规定》行为的发生。

㈨ 浅谈如何抓好企业监督机制的基本点

一、加强对国有资产管理的审计监督
国有资产管理,就是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进行管理。国有资产管理的基本目标是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与增值。设立国资委,是解决国有企业出资者缺位问题、构建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重点。政府作为国资委的委托人,有责任和义务依法对其财务收支、资本运作情况进行监督。审计机关是国家的综合经济监督部门,应认真履行审计监督职能,在相关监督机制中发挥积极作用。
二、围绕一个中心,服务两个主题
围绕“一个中心”,就是要紧紧围绕国有资产是否保值增值这个中心来开展审计工作,只要不利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都要予以揭示并促其纠正。服务“两个主体”,就是要通过审计,为出资人和企业管理层服务。为出资人服务,就是要为其评价和考核和国有企业以及加强和改进监管服务;为企业管理层服务,就是要为其改进管理、堵塞漏洞和完善制度服务。
三、强化对改制企业运行的审计监督
近年来,国有企业改制总的情况是好的,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审计机关应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加强对改制企业资产运作的审计力度,促进其彻底转换经营机制,加强内部管理,提高资产营运质量。同时,站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认真揭露和纠正欠缴、少缴或挤占、挪用职工社会保险金的问题,以解决职工后顾之忧,维护社会稳定。

㈩ 企业投资的监督机制

企业实施ERP系统的动机中一旦掺杂了上级的行政行为,或者实施动机从获取商业利益、竞争地位的主动性变为应付领导、股东的“面子工程”的被动行为,对变革的抵制就会不仅表现在普通员工身上,还会体现在企业高层决策者的行动上,其“一把手工程”也就有可能仅停留在项目启动方面,至于高层领导的全程参与、全面理解则会大打折扣。为了能够避免管理者为了形象而进行盲目投资,可以把管理者与行政管理部门(或股东)之间的关系看作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其中企业管理者为代理人,行政管理部门(或股东)为委托人,并且这种委托-代理关系是一种多阶段的动态博弈。这种博弈的典型代表为“代理人声誉模型”,然而由于国内企业现有机制的限制,代理人声誉模型并不一定能够很好地发挥效率,这里所构建的监督博弈模型(图2.8)则可以较好地解决现实中的这种问题。

图2.8 监督博弈模型

假定管理者的努力行为分为高(h)、低(l)两种情况,πh和πl分别代表‘高’努力(或称努力)和‘低’努力(或称不努力)情况下的企业收益,且有πh>πl;cm是监督成本,ch、cl分别是被监督人(管理人员)努力与不努力时的成本(ch>cl);s是被监督人的(固定)收入,s1是监督人(行政机构或股东)给予被监督人努力的奖励,s2是监督人给予被监督人不努力的惩罚,且有s2>s1>0,s2>cm

如果被监督人选择努力,监督者监督的效用为πh-cm-s1,不监督的效用为πh,监督者选择不监督;如果被监督人选择不努力,监督者监督的效用为πl-cm+s2,不监督的效用为πl,因为s2>cm,监督者选择监督,从而监督者不存在占优战略。同样分析,可以得出被监督人也不存在占优战略。可令监督者采取监督行为的概率p1和被监督人采取努力行为的概率p2,则监督者选择监督(p1=1)和不监督(p1=0)的收益分别为

E(1,p2)=p(2πh-cm-s1)+(1-p2)(πl-cm+s2

E(0,p2)=p(2πh)+(1-p2)(πl

令E(0,p2)=E(1,p2),可得:

p2=(s2-cm)/(s1+s2

被监督人选择努力(p2=1)和不努力(p2=0)的收益分别为

E(p1,1)=p1(s-ch+s1)+(1-p1)(s-ch

E(p1,0)=p1(s-cl-s2)+(1-p1)(s-cl

取E(p1,1)=E(p1,0),可得:

p1=(ch-cl)/(s1+s2

因此,混合战略纳什均衡的结果是

。也就是说,如果被监督人努力的概率大于(s2-cm)/(s1+s2),那么监督者的占优战略就是不监督;如果被监督人努力的概率小于(s2-cm)/(s1+s2),被监督人的占优战略是监督。对于被监督人,如果监督者监督的概率大于(ch-cl)/(sl+s2),那么他的占优战略是努力;如果监督者监督的概率小于(ch-cl)/(s1+s2),他的占优战略是不努力。

=(s2-cm)/(s1+s2)可知,被监督人努力行为的选择与三个因素有关,即cm、s1和s2。如果要让被监督人选择努力的概率p2趋向于1,可行的办法是:①尽量降低监督成本;②被监督人因不努力行为受到的惩罚s2足够大。监督机制不仅可以用于企业的投资决策方面,也可以用于ERP系统实施过程中对开发商的监督(相关内容将在下一章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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