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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论文

发布时间: 2020-11-25 06:28:47

A. 论文:环境监察论文翻译

翻译,原文呢?

B. 环境监察方面的毕业论文

新《水污染防治法》打破环境监察执法瓶颈
口李丹/文
新水污染防治法对“行政代履行制度”的规定部分解决了长期制约环境监察执法的行政强制权缺位问题,有利于督促违法者尽快改正环境违法行为。而“行政拘留”和“双罚制”作为环境执法手段在新法中的适用,则既是对现行环境保护立法的突破,又是对我国现行环境执法手段的创新。然而,这些有利于环境监察执法的规定也从队伍、装备、执法程序、处罚保障等方面,对环境监察机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水污染防治法的修订和实施在我国环境保护立法体系中具有标本价值,不仅折射出我国环境保护立法发展的方向,也必将从各个方面影响我国环境监察执法机构的建设,促进环境监察执法工作的不断深入开展,解决制约环境监察执法工作的各种束缚。
一、建立了许多利于环境执法的新制度
加大了政府对水环境负责的力度,规定了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也就是说,水污染防治不再仅是环保部门的工作,而且是政府的工作,水环境保护对政府工作具有一票否决权。这也是“十一五”规划和党的十七大关于环保工作的精神在法律修改中的具体体现。为了完成减排任务,各地出现了很多由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的 河长”、“段长”。这些变化对环境监察执法工作而言既是机遇,也意味着责任。一方面,各级环境监察执法机构应当抓住这一历史性机遇,不断创新执法方式,加大执法力度,持续改善水环境质量;另一方面,各级环境监察执法机构也应当认清身上肩负的历史使命,严格执法,用足法律授予的职权。
规定了全面的排污许可证制度。实行排污许可制度,需要对每一个被许可对象的排污种类和数量进行连续准确的监测,以确定其排污数量是否符合排污许可证的规定。从必要性和可行性考虑,其适用对象应是排污量较大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数量庞大,但排污量所占比例较小,主要应按照污染物排放标准进行监督检查;将其纳入排污许可范围,由环保部门逐一核定并蓝续监测其排污数量,实际中难以做到。此外,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未经消毒处理的含病原体的污水以及含高放射性或者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等,禁止向水体排放,不属于许可的问题。因此新法规定,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是环境监察执法机构现场执法的重要依据,环境监察执法机构在现场检查时就应当注意区别哪些企业需要许可,哪些企业不需要许可,并将企业是否按照排污许可证排污作为检查的重点内容。
明确了区域限批制度。以前,区域限批只是作为一种行政措施予以运用,修改后的水污染防治法使区域限批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有利于遏制区域性的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根据新修改的水污染防治法,对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有关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今后,环境监察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排污的日常监管,督促其落实排污总量控制和区域限批的各项要求,并对限批地区的建设项目进行日常监管,及时发现并移送未批先建的违法案件。
按照“超标即违法”的原则,明确了违法的界限。新修改的水污染防治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对超标排污的罚款数额,按照排污者应缴纳排污费的倍数确定。对限期治理期间,通过限制生产、限制排放不能消除对环境的严重危害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责令关闭。对环境监察执法部门而言,以后排污超标不能再收超标排污费了,而是应当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以罚款。
严格排污口规范化管理,对暗管偷排严厉禁止。修改后的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应当对其所排放的工业废水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对于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水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以及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这样就大大提高了对违反排污口规范化管理要求的违法行为的处罚额度,同时法律还禁止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也就是说无论企业排放水污染物是否超标,只要用暗管排放,均可以进行处罚。
无须超标,不正常使用或者擅自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即可处罚。原水污染防治法规定,排污单位故意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责令恢复正常使用或者限期重新安装使用,并处罚款。按照这一规定,只有不正常使用或者擅自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和超标两个条件同时具备才能对违法者进行处罚。修改后的水污染防治法改变了这一做法,规定: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也就是说,2008年6月1日后,无须超标,不正常使用或者擅自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即为违法行为,可以进行处罚。
二、扩大了环境监察执法部门的权力
限期治理权。新法强化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执法权力,将责令限期治理权赋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行为,可以由环保部门决定限期治理,同时还可以罚款。
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治权。新法规定,限期治理期间,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治。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环境应急监管权。修改后的水污染防治法赋予了环保部门环境应急监管权,新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是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应急方案的;二是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
有限度的行政强制权。新法对行政代履行制度做出了规定,赋予环保部门有限度的行政强制权。行政代履行是行政强制措施的一种,是指行政主体自行或者雇人代替不履行义务的相对人履行义务而强制义务人缴付劳务费用的行政强制方式。新法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三条确立了行政代履行制度,即对于不履行法定义务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权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新法对行政代履行制度的规定部分解决了长期制约环境监察执法的行政强制权缺位的问题,有利于督促违法者尽快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但需要说明的是,新法对于环保部门行政强制权的规定还是有限度的,对于及时制止环境违法行为所迫切需要的查封扣押等即时强制权,并没有做出规定。
三、创新了环境监察执法手段
规定可以适用行政拘留等措施。行政拘留是指公安机关限制违反治安管理秩序的行为人短期人身自由的一种行政处罚。新法第九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根据这一规定,行政拘留在修改后的水污染防治法中已经可以作为一种环境执法手段予以适用了,这是对我国现行环境执法手段的创新。也就是说,对于严重的水环境违法行为,不仅可以适用财产罚,还可以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适用人身罚,即可以进行行政拘留。各级环境监察执法机构发现水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相关规定的,可以将案件移交给公安机关对负责人或责任人进行行政拘留。
对于某些严重违法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行为规定了“双罚制”。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起决定性作用的一般是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如果只处罚单位,不处罚责任人,就不能有效遏制违法行为的发生。因此,对单位适用“单罚制”难以遏制日益严重的环境污染事故,企事业单位造成水污染事故的,除应对该单位给予罚款等处罚外,还应规定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罚款。修改后的水污染防治法规定,企事业单位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收人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这就意味着今后环境监察执法机构可以直接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罚,将环境违法行为与其个人经济利益结合起来。新法确立的“双罚制”既是对现行环境保护立法的突破,又是对现行环境执法手段的创新。
四、加大了环境违法责任的追究力度
主要体现在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上。修改后的水污染防治法规定按照应缴纳排污费的倍数来计算罚款额度,体现了“过罚相当”的原则。对于某些不宜按排污费来确定罚款数额的行为,修改后的水污染防治法也普遍加大了处罚力度。对水污染违法者,新法在原有基础上普遍提高了罚款的数额。例如,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二十计算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上不封顶。
规定了民事损害赔偿制度。修改后的水污染防治法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因果关系推定、代表人诉讼、环境监测机构义务和环境损害法律援助等方面的规则,这些规则一旦落实将会大大增加环境违法者的违法成本。例如,按照原水污染防治法,污染者接受的行政罚款数额不会超过一百万,而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者还可以按照民事损害赔偿的规则从污染者处获得赔偿,获得的赔偿数额是根据受害者受到的实际损失来计算的,上不封顶。这就意味着,环境违法者可能不仅要面临严厉的行政处罚,还会面临来自污染受害者的巨额民事赔偿。因此,新法对民事损害赔偿制度的详细规定也可以起到加大污染者的违法成本、预防环境违法行为的作用。
五、对环境监察机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水污染防治法的修改,对各级环保部门将产生重大影响,现行的许多做法都需要改革,其中对环境监察执法机构的影响尤为重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新的挑战,体现在:
第一,强化队伍建设和装备建设。越来越严格的法律制度需要高素质的执法人员才能保证执行。修改后的水污染防治法规定了许多新的法律制度,对环境执法规定了许多新的执法手段,这就对环境监察执法机构的队伍建设和装备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目前,环境监察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要正确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需要对各级环境监察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进行专门的培训,对各级环境监察执法机构在人员和装备上予以保证。
第二,加强法制学习。执法的前提是熟悉和理解现行法律,因此各级环境监察执法机构还应当加强法律和现场执法等业务知识的学习。目前许多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对水污染防治法的条文不是很熟悉,对于新法颁布和实施的背景、对于立法者的本意、对于如何正确适用新法还存在模糊的认识,对与之配套的法规、标准和相关法律解释还比较陌生。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各级环境监察执法机构及时组织环境监察执法人员进行法制培训,领会水污染防治法的实质内涵,熟悉新的法律制度,按照新法的要求规范环境监察执法行为。
第三,按照法律规定,完善执法程序和方式。随着水污染防治法的修改,许多原先属于政府的权力,例如限期治理权,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治权,都归口到各级环境保护部门,那么这些权力究竟按照何种程序来行使?如何保证权力能够行使到位,不被滥用呢?这些均是各级环境监察执法机构需要面临的新课题。此外,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双罚制”的规定,造成水污染事故的,除了可以对单位进行处罚外,还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要核算“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就需要环保部门对事故单位的财务账目进行核实,那么按照何种程序和规程对事故单位的财务账目进行核实?又如何保证环保部门核实的账目的真实有效性呢?这些问题的解决一方面需要国家出台具体的实施细则和配套规章,另一方面也需要各级环境监察执法机构积极探索,积累经验。
第四,加强行政处罚保障能力建设。修改后的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的许多行政处罚对环境监察执法机构的保障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例如,新法规定以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为基数计算罚款额度,那么,在应缴纳排污费的证据效力问题上,就对环境监察执法机构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现行的排污费一般不作为证据来对待,也很少有机会到法庭上质证,而排污费一旦和行政处罚挂钩,就会影响受处罚人的切身利益,受到((行政处罚法》的调整,也就意味着排污费的核定、收取程序都要经得起受处罚人的质证,符合法定的要求。此外,环境监察执法机构还要经常面临瞬时超标排污、无组织排放、间歇性排污的排污费确定问题,加大了排污费核定的难度。再如,新修改的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禁止暗管排污,那么如何发现暗管呢?这就需要各级环境监察执法机构配备专门的暗管探测设备,以保证这条禁止性规定的落实。当然,要保证修改后的水污染防治法的执行,还需要国家加强经费保证和人员编制保证。
六、疑点难点:新法仍有待完善之处
立法是各种利益博弈妥协的产物,水污染防治法的修改也不例外。而由于利益妥协的原因,新修改的水污染防治法在加强环境监察执法方面还有待完善之处:
第一,新法对环境监察执法机构的执法地位定位不明确,环境监察执法机构还是委托执法。也就是说,环境监察执法队伍不能作为独立的法律主体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定位没有法律依据,就容易使环境监察队伍的性质、机构设置、发展方向等具有随意性,以领导人意志和注意力为转移。从促进环境监察队伍的长期发展角度而言,我们认为,环境监察执法机构的定位应当进一步明确和细化。
第二,新法对于何谓拒绝监督检查界定不清,拒绝检查后可以采取的法律措施有限。虽然修改后的水污染防治法规定,拒绝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但是新法对何谓拒绝检查界定不清,没有回答拖延检查算不算拒绝检查、如果拒绝检查现场有何强制措施等问题。
第三,按日计罚制度还是未能在立法中确认。按日计罚制度能够有效解决“违法成本低”的问题,已经为许多发达国家的环境立法所采纳。而在新修改的水}亏染防治法中并没有规定按日计罚制度,笔者认为,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还是应当有所规定。依据新法的规定,对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和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应当按照应缴纳排污费数额的倍数进行罚款,这就需要环境监察执法机构出具相应的数据做支撑。而环境监察执法机构目前的能力很难随时掌握违法企业排污的情况,也难以准确界定罚款数额。这些都可能导致新法中按照应缴纳排污费的倍数进行罚款的规定不具有可操作性,最终流于形式。
第四,没有授予环保部门对环境违法行为的现场强制权。所谓行政强制措施,又称行政即时强制,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或在紧急、危险情况下,根据法律、新涪实施后.环境监察执法机构要经常面临瞬时超标排污、无组织排放、间歇性排污的排污费确定问题,加大了排污费核定的难度。法规规定,对行政相对人的人身或者财产实施暂时性控制的措施。在现场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和水污染事故,对这些违法行为采取强制措施,进行及时有效的制止,是环境监察执法机构开展工作的迫切需要。但是新法并没有授予环保部门对违法行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权力。国家应当明确规定,对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水环境污染以及可能导致重要证据灭失或者被转移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场所、物品予以查封、扣押。
第五,对向水体排放有毒物质的行为没有规定行政拘留的处罚方式。污染企业向水体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含放射性的废水,其人身危害性不亚于投毒,因此我们认为,向水体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为,应当由公安机关处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行政拘留,严重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遗憾的是,新法对此未作规定。如果在水污染防治法中不能对此做出规定的话,我们建议国家在修改《治安管理处罚法 时,将向水体排放有毒物质的行为明确为适用行政拘留的情形之一。
第六,还是未能解决“看得到的管不到,管得到的看不到”的问题。按照现行环境法的规定,对一定规模或者具有特定违法行为的企业进行处罚的权限在环境保护部或者省级环保局,而对这些企业的日常监管任务又由县级或者市级环保部门承担,即使发现违法行为,基层环保部门也难以处理。我们认为,国家可以授予基层环保部门先期采取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权力,然后再由基层环保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报有权的环保部门批准进行行政处罚。
■ 作者单位:环境保护部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

C. 如何开展基层纪检监察工作论文

根据新时期、新形势、新任务对纪检监察工作的要求,怎样结合企业实际并与时俱进地开展好纪检监察工作,是摆在各级纪检监察组织面前急需认真研究深入探讨的一个重要课题。近年来,各级纪检监察组织把深入开展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工作作为反腐败斗争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紧紧围绕企业生产经营中心,认真履职尽责,充分发挥纪检监察工作“教育、监督、惩处、保护”四项职能作用,积极研究新思路、探索新途径、解决新问题,努力开创纪检监察工作新局面。一、健全组织、加强队伍建设是开展好纪检监察工作的基础从我局的实际来说,由于局党委、纪委对各级纪检监察人员的配备没有严格规定,对各级纪检监察人员的待遇也没有很好地统一起来,加之各子、分公司领导对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一致,普遍存在人员配置少、缺员现象严重、工资待遇不合理等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积极性的发挥、影响了工作的正常开展,导致工作思路不新、创新不够、视野不开阔。为了充分发挥纪检监察工作为企业生产经营保驾护航的作用,建议局党委、纪委下文对各子、分公司纪检监察人员的配置及待遇进行统一规定,特别是对子、分公司纪委办公室主任的待遇应该与其他部门正职一样,而不能总是沿用计划经济时代的标准来看待现行的纪委办公室主任的工作。否则,将难以调动积极性,也不利于队伍的稳定和工作的正常开展。二、找准问题、强化教育是抓好纪检监察工作的前提近年来,在局纪委、监察部的正确领导下,在各级党、政组织的支持下,各级纪检监察组织虽然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较好成绩,但也存在一些不足和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工作的正常开展,也不利于企业经济效益的提升。因此,各级党组织要高度重视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教育工作,将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与党组织其它工作同安排、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坚持把教育作为搞好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的基础性工作来抓,采取多种形式,深入、扎实地开展党风教育进机关、进项目、进班组、进工点、进家庭的活动,努力创建学习型、廉洁型机关和项目;大力加强廉洁文化建设,努力形成廉洁经营、廉洁从业的氛围;要选取近年来发生在家庭成员中违法犯罪的典型案例,积极倡导家庭廉内助、贤内助活动,努力在企业和家庭形成一个廉洁、和谐的氛围;要完善奖优罚劣制度,对党风教育工作开展认真,领导干部队伍和员工队伍稳定并自觉遵章守纪、遵纪守法,没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单位党组织和党、政负责人,给予表彰奖励;反之,对工作不认真、教育不深入,单位发生不廉洁现象和行为的,对主要领导和当事人要给予相应党纪或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三、领导重视、齐抓共管是搞好纪检监察工作的基本要求纪检监察工作并不仅仅是纪检监察部门的事,必须依靠各单位、各部门的参与和配合,尤其是要得到党、政主要领导的大力支持,以便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因为企业纪检监察组织都是在上级纪检监察组织和企业党组织以及行政的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的,如果没有党、政领导的大力支持,有的工作根本就无从下手,更不要说出成绩了。因此,各级领导特别是党、政正职负责人必须充分认识到抓好企业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意义,积极为纪检监察部门有效开展工作创造一切有利条件。首先,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从生活上关心、工作上支持,做到感情留人、待遇留人,让全体纪检监察人员有归属感、责任感和荣誉感,安心并自觉做好本职工作;其次,各级领导特别是党、政正职负责人必须带头执行各级党委和纪检监察组织有关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方面的规章制度,自觉遵章守纪、廉洁自律,以实际行动支持纪检监察组织的工作。四、坚定信心、忠于职守是搞好纪检监察工作的保证纪检监察工作者责任重大、任务艰巨,要能够胜任本职工作,并在本职岗位上做出成绩,就必须从严要求,工作严谨,执纪严格,执法严肃,严查违法乱纪案件,始终站在讲政治的高度审视问题、处理问题、解决问题。要有大局意识,一切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积极开展工作,自觉地服从服务于发展这个“第一要务”,把促进企业发展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要加强政治理论和业务技能的学习,认真构建源头防腐的有效机制,坚持从制度上防范,从源头上治理。紧紧抓住权、钱、人等容易发生问题的关键部位和环节,建立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和监督制约机制,认真抓好制度执行和有效监督检查,保证权力在阳光下操作、制度在规范下运作,防止权力失控、行为失范、工作失察,杜绝违纪违法现象发生。五、 搞好纪检监察工作要坚持与时俱进工作上与时俱进,是马克思主义的一种实践品质。纪检监察工作不仅要坚持发扬优良传统,而且应在实践中不断开拓创新。因此,纪检监察工作人员应结合新形势、新任务对纪检监察工作的要求,坚持与时俱进,不断开拓创新,努力探索干好工作的新思路、新途径、新方法。要做到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以治本为主,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要从事后查处转向事前监督为主,将监督的关口前移。要改变以往就纪检而纪检的陈规做法,提高工作效率,突出重点,努力探索将纪检工作与服务企业生产经营相结合的有效方法,体现纪检监察工作在企业健康发展上的良性作用。六、 以人为本、务实创新完善制度建设、执行有效的监督检查是抓好纪检监察工作的关键加强党风廉政建设,重在从源头抓起,这是切实转变党员干部工作作风,防止各种腐败现象发生的关键。实践表明,滋生违法违纪现象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制度不完善或各项规章制度落实不到位。因此,必须从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入手,使各项工作做到有章可循、有据可查,促进源头治理的规范化、制度化。要加强政治理论和业务技能的学习,认真构建源头防腐的有效机制,坚持从制度上防范,从源头上治理。紧紧抓住权、钱、人等容易发生问题的关键部位和环节,建立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和监督制约机制,认真抓好制度执行和有效监督检查,杜绝违纪违法现象发生。要做到纪检工作与业务工作“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强化“责任意识”。还要正确处理好“有为、有位、有威”的关系,强化“干事意识”,只有工作干好了,才能得到各方面的认可和肯定,做到立足本职求发展。此外,在新的形势下,纪检监察干部除了干好本职工作外,还要结合施工企业工点多、管理跨度大等实际情况,加强与基层领导和员工群众的沟通、联系,通过加强联系、沟通、交流,在员工队伍中树立起纪检监察干部可亲、可信、可敬的形象,为促进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迈上新台阶打下坚实基础。

D. 请分享一篇关于纪检监察工作的论文!具体如下

法于课内,得益于课外:
初中三年,我们在课本中学习了大量精美的记叙文。叶圣陶先生说:“课文无非是个例子。”我们应该从这些例子中学到阅读记叙文的一般方法,然后将这些方法应用到课外文段的阅读中去。
记叙文是我们生活和学习中最常用到的文体。所以,一定要掌握阅读和写作记叙文的方法。近几年的中考试题所透露出来的信息显示:多读、善思会有利于学习和应试。

E. 环境监察毕业论文

我先前也是对论文的写作非常非常头大,还好后来找品学论文网的老师帮忙才内搞定。论文里面的容核心部分,分析和数据处理是最难的,包括我身边的一些同学写到一半写不下去了,我都介绍的品学论文网给他们,非常专业,有的甚至把整篇都找帮忙的

F. 环境监察论文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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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用电监察论文 作者陈静

(1)联系工作实际
选题要结合我国行政管理实践(特别是自身工作实际),提倡选择应用性较强的课题,特别鼓励结合当前社会实践亟待解决的实际问题进行研究。建议立足于本地甚至是本单位的工作进行选题。选题时可以考虑选些与自己工作有关的论题,将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起来,使自己的实践工作经验上升为理论,或者以自己通过大学学习所掌握到的理论去分析和解决一些引起实际工作问题。
(2)选题适当
所谓选题要适当,就是指如何掌握好论题的广度与深度。
(3)选题要新意
所谓要有新意,就是要从自己已经掌握的理论知识出发,在研究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善于发现新问题,敢于提出前人没有提出过的,或者虽已提出来,但尚未得到定论或者未完全解决的问题。只要自己的论文观点正确鲜明,材料真实充分,论证深刻有力,也可能填补我国理论界对某些方面研究的空白,或者对以前有关学说的不足进行补充、深化和修正。这样,也就使论文具有新意,具有独创性。
选题技巧:
技巧—:依据学术方向进行选题。论文写作的价值,关键在于能够解决特定行业的特定问题,特别是在学术方面的论文更是如此。因此,论文选择和提炼标题的技巧之一,就是依据学术价值进行选择提炼。
技巧二:依据兴趣爱好进行选题。论文选择和提炼标题的技巧之二,就是从作者的爱好和兴趣出发,只有选题符合作者兴趣和爱好,作者平日所积累的资料才能得以发挥效用,语言应用等方面也才能熟能生巧。
技巧三:依据掌握的文献资料进行选题。文献资料是支撑、充实论文的基础,同时更能体现论文所研究的方向和观点,因而,作者从现有文献资料出发,进行选题和提炼标题,即成为第三大技巧。
技巧四:从小从专进行选题。所谓从小从专,即是指软文撰稿者在进行选则和提炼标题时,要从专业出发,从小处入手进行突破,切记全而不专,大而空洞。[3]
4相关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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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一个课题的研究或开发都是有学科基础或技术基础的。综述部分主要阐述选题在相应学科领域中的发展进程和研究方向,特别是近年来的发展趋势和最新成果。通过与中外研究成果的比较和评论,说明自己的选题是符合当前的研究方向并有所进展,或采用了当前的最新技术并有所改进,目的是使读者进一步了解选题的意义。综述部分能反映出毕业设计学生多方面的能力。首先,反映中外文献的阅读能力。通过查阅文献资料,了解同行的研究水平,在工作中和论文中有效地运用文献,这不仅能避免简单的重复研究,而且也能使研究开发工作有一个高起点。其次,还能反映出综合分析的能力。从大量的文献中找到可以借鉴和参考的,这不仅要有一定的专业知识水平,还要有一定的综合能力。对同行研究成果是否能抓住要点,优缺点的评述是否符合实际,恰到好处,这和一个人的分析理解能力是有关的。值得注意的是,要做好一篇毕业论文,必须阅读一定量(2~3篇)的外文资料,这不仅反映自己的外文阅读能力,而且有助于论文的先进性。

1、论文摘要中应排除本学科领域已成为常识的内容;切忌把应在引言中出现的内容写入摘要;一般也不要对论文内容作诠释和评论(尤其是自我评价)。
2、不得简单重复题名中已有的信息。
3、结构严谨,表达简明,语义确切。摘要先写什么,后写什么,要按逻辑顺序来安排。句子之间要上下连贯,互相呼应。摘要慎用长句,句型应力求简单。每句话要表意明白,无空泛、笼统、含混之词,但摘要毕竟是一篇完整的短文,电报式的写法亦不足取。摘要不分段。
4、用第三人称。建议采用“对……进行了研究”、“报告了……现状”、“进行了……调查”等记述方法标明一次文献的性质和文献主题,不必使用“本文”、“作者”等作为主语。
5、要使用规范化的名词术语,不用非公知公用的符号和术语。新术语或尚无合适汉文术语的,可用原文或译出后加括号注明原文。
6、除了实在无法变通以外,一般不用数学公式和化学结构式,不出现插图、表格。
7、不用引文,除非该文献证实或否定了他人已出版的著作。
8、缩略语、略称、代号,除了相邻专业的读者也能清楚理解的以外,在首次出现时必须加以说明。科技论文写作时应注意的其他事项,如采用法定计量单位、正确使用语言文字和标点符号等,也同样适用于摘要的编写。摘要编写中的主要问题有:要素不全,或缺目的,或缺方法;出现引文,无独立性与自明性;繁简失当。
9、论文摘要之撰写通常在整篇论文将近完稿期间开始,以期能包括所有之内容。但亦可提早写作,然后视研究之进度作适当修改。有关论文摘要写作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10、整理你的材料使其能在最小的空间下提供最大的信息面。
11、用简单而直接的句子。避免使用成语、俗语或不必要的技术性用语。
12、请多位同僚阅读并就其简洁度与完整性提供意见。
13、删除无意义的或不必要的字眼。但亦不要矫枉过正,将应有之字眼过份删除,如在英文中不应删除必要之冠词如a''an''the等。
14、尽量少用缩写字。在英文的情况较多,量度单位则应使用标准化者。特殊缩写字使用时应另外加以定义。
15、不要将在文章中未提过的数据放在摘要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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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不要将文中之所有数据大量地列于摘要中,平均值与标准差或其它统计指标仅列其最重要的一项即可。
18、不要置放图或表于摘要之中,尽量采用文字叙述。

H. 反腐倡廉的论文 急!!!

国有企业反腐败问题探析
[摘要]在最近的“审计风暴”中查出来的不少案件都牵涉到国有企业,国有企业的腐败现象是相当
严重的,它严重地败坏了党风,危及到人民政权和社会主义大业,对此不能掉以轻心,任其泛滥。我们必须
认清造成国有企业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原因,并对症下药,搞好国有企业的反腐倡廉工作。
[关键词]国有企业;腐败;反腐倡廉
改革开放以来,党内不正之风屡禁不止,腐败
现象时有发生,并且已经蔓延到各个领域,包括国
有企业。在最近的“审计风暴”中查出来的不少案
件都牵涉到国有企业,国有企业腐败现象的严重程
度是建国以来没有过的。2005年1月25日,国务
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书记李毅中在中
央企业纪检监察工作会议上指出,要加大查处国有
企业腐败案件的力度,坚决惩处腐败,遏制腐败现
象的滋生蔓延。国有企业的反腐倡廉工作是我党
反腐倡廉工作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必须加大力
度,搞好国有企业的反腐倡廉工作。
一、加强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工作意义
重大
国有企业的腐败现象严重地败坏了党风,危及
到人民政权和社会主义大业,我们不能掉以轻心,
任其泛滥。在国有企业中加强反腐倡廉工作具有
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在国有企业中加强反腐倡廉工作是保证
党健康发展的需要
有什么样的党风就表明党是什么性质的党,廉
洁是我们党的性质的要求,任何腐败行为都有悖于
党的性质和党章的规定,党内不正之风的存在,就
是对党的性质的背离。国有企业党的基层组织,在
党的全部基层组织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国有企业
的党风是全党党风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让腐败行
为在国有企业内发展和蔓延而不加以纠正,则势必
会影响到全党党风,从而影响到党的性质,危及党
的生存,使党丧失执政的基础,动摇党的执政地位。
而且,国有企业中的腐败现象同党政机关中的腐败
现象在一定意义上是有内在联系的,发生在国有企
业的腐败现象,往往与党政机关的腐败现象纠缠在
一起,相互影响,互为因果,是权钱交易的两个方
面。在国有企业中开展反腐倡廉,有助于促进一些
党政部门所存在的腐败问题的解决,有助于促进党
政机关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
(二)在国有企业中加强反腐倡廉工作是保证
社会主义事业健康发展的需要
国有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和重要
支柱,是社会主义现代化最重要的物质基础,它把
握着国家的经济命脉,如果让腐败现象在国有企业
蔓延,则势必造成社会主义经济生活的紊乱和低
效,削弱、阻碍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妨碍社会主义
现代化建设大业。社会主义公有制占主体地位的
社会才是社会主义社会,国有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
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重要体
现,如果让腐败现象肆意侵蚀、瓦解和破坏国有企
业,则我国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必将遭到动摇,我国
的社会主义性质和社会主义方向就将会改变。国
有企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要基础和重要组
成部分,国有企业的腐败现象必将导致不正常经营
和不正当竞争,使企业很难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
现代企业制度很难建立起来,这一切又会加剧企业
的腐败行为,造成恶性循环,妨碍规范、和谐、有序
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建立,破坏我国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的建设。
(三)在国有企业中加强反腐倡廉工作是保证
国有企业健康发展的需要
国有企业不单纯是经济组织,它还具有社会主
义政治属性。国有企业的社会主义性质决定了它
必须坚持社会主义经营方向,坚持企业利益、社会
利益与国家利益的有机统一,国有企业的生产经营
必须服从社会主义的生产目的,服从我们党建设社
会主义、最终实现共产主义理想和全心全意为人民
服务的宗旨。任何违法经营、不道德经营行为都是
与国有企业性质相悖的。国有企业反腐倡廉的目
的之一就是要从内部预防和抵制违法经营及不道
德经营行为的发生,防止企业行为偏离社会主义经
营方向,保证国有企业健康发展。另外,我国国有
资产流失严重,在流失的国有资产中因腐败问题而
造成的占很大比例。不加强国有企业的反腐倡廉,
就难以制止国有资产的“大出血”,就不能保证国
有企业的健康发展,在国有企业中加强反腐倡廉工
作是防止国有企业资产流失的有效手段之一。
二、当前国有企业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
原因是复杂多样的
只有认清国有企业产生腐败现象的原因,才能
对症下药,采取有效措施反腐倡廉。腐败现象在国
有企业中滋生蔓延的主要原因是:
(一)剥削阶级腐朽思想的侵蚀
我国是一个封建社会历史很长的国家,封建主
义和其他剥削阶级的影响长期存在,并通过各种形
式表现出来,旧的文化思想和意识观念长期地存在
于新社会,并发挥着强大的腐蚀作用。在实行对外
开放政策,借鉴和利用世界各国包括发达资本主义
国家的一切现代文明成果的同时,资本主义社会一
些腐朽的东西也会随之进入我国,并与我国旧的文
化思想、意识观念相互交汇,形成一股腐蚀力量,成
为国有企业产生腐败现象的根源。
(二)市场经济体制不完善
我国正处在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
转换的过程,新旧体制并存,计划行为与市场行为
并行,旧的体制已被打破,失去约束力,新的体制还
未建立起来或还不完善,这就给腐败现象以可乘之
机,从而诱发了化公为私、权力商品化、权钱交易、
假公济私等腐败现象的产生、蔓延甚至泛滥。新旧
体制的转换,必然有一个过程,只要这个过程没有
完成,诱发国有企业腐败现象的因素就会存在。
(三)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
国有企业是一个从事生产、经营和销售的经济
实体,具有一定的“自主权”和“自主钱”,许多部门
和个人具有人事、财力和物资的处置权。而国有企
业的主要负责人在班子中处于关键地位,在企业领
导层中处于统帅地位,在决策中处于主导地位,在
实施决策中处于指挥地位,不少国有企业都是法定
代表人一个人说了算,这种特殊地位使得党组织、
工会、职代会很难充分发挥职能作用,难以形成有
效的监督。而且企业的各级干部大都是企业主要
负责人提拔任命的,加上企业小团体利益驱动,使
得企业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这种局面很容易诱
发腐败现象。
(四)思想政治工作有所削弱
在改革开放、大力发展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的
历史转折时期,有些国有企业错误地把工作重点片
面地放在物质文明建设上,而忽略了精神文明建
设,造成政工队伍人员严重流失,削弱了党的思想
政治工作,对干部的思想政治教育抓得不紧,造成
一些错误的腐朽没落的东西得不到及时有力的抵
制和批判,一些糊涂认识和陈旧观念得不到疏导和
澄清,导致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等,
不正之风在国有企业中滋生蔓延。
三、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国有企业
反腐倡廉工作
腐败现象是社会历史现象,是多方面因素综合
作用的产物,因此,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应标本兼治,
综合治理,既要树立持久作战的思想,又要打好阶
段性战役。
(一)深化体制改革,从体制上铲除国有企业
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
首先,要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实现计划经济向
市场经济的尽快转换,尽早结束“双轨制”,尽快建
立和完善新体制,从经济体制方面铲除滋生腐败现
象的土壤。其次,要推行政治体制改革,尽早建立
起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
从政治体制方面铲除滋生腐败现象的土壤。最后,
要加快现代企业制度的建设步伐,使国有企业真正
成为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市场主体,使国有企业
具有权力相互协作与相互制约的功能,使国有企业
具有强大的发展动力,同时又能避免权力的滥用,
对腐败行为有较强的免疫力。此外,还要深化分配
制度改革,要贯彻按劳分配、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
社会主义分配原则,使国有企业中的分配体现报
酬,待遇同责任、贡献挂钩,改变目前国有企业经营
者和管理者的收入同其所担负的责任、所付出的劳
动不相称的现状,以减少一部分人因心理不平衡而
诱发的贪污受贿、以权谋私等腐败行为的发生。
(二)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从思想上清除国有
企业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根源
首先,要继承和发扬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对党
员、干部、职工特别是党员干部进行共产主义世界
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教育,提高他们的素质,增强
防腐能力。其次,要通过思想政治教育,澄清混乱
思想,分清是非,划清界限,清除“腐败难免论”的
影响,防止和克服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
义的侵蚀。最后,领导干部要带头发扬艰苦奋斗、
廉洁奉公精神,带头清正廉洁,抵制腐败思想的侵
蚀。党员要发扬优良作风,勇于抵制不正之风,以
身作则,起模范带头作用。此外,思想政治工作要
常抓不懈,因为产生腐败现象的根源和因素是很难
清除的,我们必须将思想政治工作深入持久开
展下去。
(三)搞好组织建设,从组织上防止国有企业
腐败现象的滋生和蔓延
首先,要建设好一个廉洁的领导班子。要按照
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选准配备
好领导班子,尤其是法定代表人。因为一个企业的
腐败现象往往与企业的领导班子尤其是一把手存
在着相当密切的关系。如果领导班子有一股廉洁
的正气,则腐败现象很难滋生蔓延,更说不上泛滥。
反之,则腐败现象很容易在企业里滋生蔓延,甚至
泛滥。其次,要加强国有企业党组织的建设,优化
企业党委班子,把党支部、从事党务工作的干部队
伍、党员队伍建设好。党组织要积极参与企业的重
大问题决策,并做到政策上明确、制度上保证、程序
上规范。要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切实加强对企业
干部的教育、培养和管理,充分发挥党组织的保证
监督作用。最后,要提高纪检监察人员的素质,搞
好纪检监察队伍的建设,下大力气彻底解决纪检监
察机关在企业中的位置和作用这个大问题,纪检监
察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应有权参与企业的重大决策。
此外,还要建立健全民主集中制,切实做到企业重
大问题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防止某些个人或小
团体把国有企业引到邪路上,防止拜金主义、小团
体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等腐败现象的出现。
(四)完善监督制约机制,从监督上预防国有
企业腐败现象的滋生和蔓延
把企业干部的行为置于制度的约束和监督之
下,是防止国有企业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有效措
施,所以必须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形成系统、配套的
监督制度体系。一要健全企业干部参加民主生活
会的制度。要按制度规定定期召开党的生活会,使
民主生活会制度化,使企业干部得到经常性的组织
监督。二要健全干部谈话制度和诫勉制度。凡群
众反映或发现什么问题时,应由分管领导或组织监
察部门的负责同志及时找其进行谈话。对有问题
的要认真进行调查;对有问题但又不够纪律处分
的,要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问题比较严重或在规
定期限内没有改正错误的,要及时进行职务调整。
三要健全财务审批制度。重大财务开支必须经过
科学的决策程序,集体讨论决定,不能个人说了算。
对干部批准权限要有明确规定,防止个人滥用财
权。四要健全个人收入申报制度。要在适当的范
围内公布各级干部收入、财产的申报结果,接受职
工的监督。五要实行离任审计制度。要在企业干
部离任时,对其在任期间的财务账目、财务收支的
真实、合法等情况进行审计检查,及时揭露查处各
种违法违纪行为。
[参考文献]
[1]张宇航.反对和防止腐败是全党的重大政治任
务[J].岭南学刊, 2004, (1).
[2]陈奇明.改制企业如何开展党建工作[J].南方
党建, 2004, (11).
[3]王君.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学习读本
[M].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 2001.
[4]黄捷荣.改革开放若干问题探索[M].广州:广
东经济出版社, 1997.

I. 纪检监察论文什么题目好写

加强作风建设的探索
深化廉洁文化建设,营造廉洁从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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