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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风险监管

发布时间: 2020-11-25 06:14:43

『壹』 风险监管指标管理是什么意思

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为了加强对期货公司的监督管理,促进期货公司加强内部控制,防范风险,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自2007年4月18日起施行。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
关于发布《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证监发[2007]55号 各期货公司: 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我会制定了《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七年四月十八日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
编辑本段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期货公司的监督管理,促进期货公司加强内部控制,防范风险,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期货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报送风险监管报表。
第三条
期货公司应当建立与风险监管指标相适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建立动态的风险监控和资本补足机制,确保净资本等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标准。
第四条
期货公司扩大业务规模或者做出向股东分配利润等可能对净资本产生重大影响的决定前,应当对相应的风险监管指标进行敏感性测试。
第五条
期货公司应当聘请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期货公司年度风险监管报表进行审计。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应当勤勉尽责,对出具报告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并对出具审计报告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
编辑本段第二章 风险监管指标的计算
第六条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包括期货公司净资本、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例、负债与净资产的比例、规定的最低限额的结算准备金要求等衡量期货公司财务安全的监管指标。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净资本是在期货公司净资产的基础上,按照变现能力对资产负债项目及其他项目进行风险调整后得出的综合性风险监管指标。 净资本的计算公式为:净资本=净资产-资产调整值+负债调整值-客户未足额追加的保证金-/+其他调整项。
第八条
期货公司应当按照分类、流动性、账龄和可回收性等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比例对资产进行风险调整。
第九条
期货公司持有的金融资产,按照分类和流动性情况采取不同比例进行风险调整,分类中同时符合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标准的,应当采用最高的比例进行风险调整。
第十条
期货公司应当按照账龄及其核算的具体内容,采取不同比例对应收项目进行风险调整,分类中同时符合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标准的,应当采用最高的比例进行风险调整。
第十一条
期货公司计算净资本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相关项目充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可以要求期货公司对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充足性和合理性进行专项说明;有证据表明期货公司未能充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要求期货公司相应核减净资本金额。
第十二条
期货公司计算净资本时,可以将“期货风险准备金”等有助于增强抗风险能力的负债项目加回。 除“期货风险准备金”外,期货公司认为某项负债需要在计算净资本时予以调整的,应当增加附注,详细说明该项负债反映的具体内容;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审慎监管原则决定是否同意对该项负债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期货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确认预计负债。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可以要求期货公司对预计负债进行专项说明;有证据表明期货公司未能准确确认预计负债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要求期货公司相应核减净资本金额。
第十四条
客户保证金未足额追加的,期货公司应当相应调减净资本。客户保证金在报表报送日之前已足额追加的,期货公司可以在报表附注中说明。 未足额追加的客户保证金应当按期货交易所规定的保证金标准计算,不包括已经记入“应收风险损失款”科目的客户因穿仓形成的对期货公司的债务。
第十五条
期货公司应当在净资本计算表的附注中,充分披露期末未决诉讼、未决仲裁等或有负债的性质、涉及金额、形成原因、进展情况、可能发生的损失和预计损失的会计处理情况,并在计算净资本时按照一定比例扣减。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要求期货公司调整扣减比例。
第十六条
期货公司借入次级债务的,可以将所借入的次级债务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计入净资本。 期货公司向股东或者其关联企业借入的具有次级债务性质的长期借款,可以在计算净资本时将所借入的长期借款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计入净资本。
第十七条
客户保证金未足额追加的,期货公司在计算符合规定的最低限额的结算准备金时,应当相应扣除。客户保证金在报表报送日之前已足额追加的,期货公司可以在报表附注中说明。 未足额追加的客户保证金应当按期货交易所规定的保证金标准计算,不包括已经记入“应收风险损失款”科目的客户因穿仓形成的对期货公司的债务。
编辑本段第三章 风险监管指标标准
第十八条
期货公司应当持续符合以下风险监管指标标准: (一)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500万元; (二)净资本不得低于客户权益总额的6%; (三)净资本按营业部数量平均折算额(净资本/营业部家 数)不得低于人民币300 万元; (四)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40%; (五)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100%; (六)负债与净资产的比例不得高于150%; (七) 规定的最低限额的结算准备金要求。
第十九条
期货公司委托其他机构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的,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第二十条
从事交易结算业务的期货公司,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4500万元。
第二十一条
从事全面结算业务的期货公司,净资本不得低于以下标准: (一)人民币9000万元; (二)客户权益总额与其代理结算的非结算会员权益或者非结算会员客户权益之和的6%。
第二十二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审慎监管原则,结合期货公司的风险状况及风险管理能力,提高其风险监管指标标准。
第二十三条
中国证监会对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的风险监管指标设置预警标准。规定“不得低于”一定标准的风险监管指标,其预警标准是规定标准的120%,规定“不得高于”一定标准的风险监管指标,其预警标准是规定标准的80%。
编辑本段第四章 编制和披露
第二十四条
期货公司应当报送月度和年度风险监管报表。期货公司应当于月度终了后的7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月度风险监管报表,在年度终了后的3个月内报送经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风险监管报表。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可以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要求期货公司按周或者按日编制并报送风险监管报表。
第二十五条
期货公司应当指定专人负责风险监管报表的编制和报送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期货公司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结算负责人、制表人应当在风险监管报表上签字确认,并应当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上述人员对风险监管报表内容持有异议的,应当书面说明意见和理由,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
第二十七条
期货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方式报送风险监管报表。 期货公司应当保留书面风险监管报表,相应责任人员应当在书面报表上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该报表的保存期限应当不少于5年。
第二十八条
期货公司应当每半年向公司全体董事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净资本等各项风险监管指标的具体情况,该书面报告应当经期货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 期货公司应当每半年向公司全体股东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净资本等各项风险监管指标的具体情况,该书面报告应当经全体董事签字确认,并应当取得股东的签收确认证明。
第二十九条
风险监管指标与上月相比变动超过20%的,期货公司应当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全体董事和全体股东书面报告。
第三十条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达到预警标准的,期货公司应当于当日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书面报告,详细说明原因、对公司的影响、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和期限,还应当向公司全体董事书面报告。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不符合规定标准的,期货公司除履行上述程序外,还应当于当日向全体股东书面报告。
编辑本段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期货公司未按期报送风险监管报表或者报送的风险监管报表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要求期货公司限期报送或者补充更正。 期货公司未在限期内报送或者补充更正的,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期货公司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和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认定风险监管指标不符合规定标准。
第三十二条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达到预警标准的,进入风险预警期。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公司风险监管指标触及预警标准的情况和原因进行核实,对公司的影响程度进行评估,并视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一)向公司出具警示函,并抄送其全体股东; (二)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要求其优化公司风险监管指标水平; (三)要求公司进行重大业务决策时,应当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临时报告,说明有关业务对公司财务状况和风险监管指标的影响; (四)责令公司增加内部合规检查的频率,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
第三十三条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优于预警标准并连续保持3个月的,风险预警期结束。
第三十四条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不符合规定标准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对不符合规定标准的情况和原因进行核实,并责令期货公司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三十五条
经过整改,风险监管指标符合规定标准的,期货公司应当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进行验收。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符合规定标准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自验收合格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解除对期货公司采取的有关措施。
第三十六条
期货公司逾期未改正或者经过整改风险监管指标仍不符合规定标准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采取监管措施。
编辑本段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风险监管报表,包括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汇总表、净资本计算表、资产调整值计算表、客户分离资产报表、客户权益变动表、经营业务报表和客户管理报表等。 (二)资产、流动资产,是指期货公司的自身资产,不含客户保证金。 (三)负债、流动负债,是指期货公司的对外负债,不含客户权益。 (四)重大业务,是指可能导致期货公司净资本等风险监管指标发生10%以上变化的业务。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依法设立的期货公司,不完全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在2007年8月1日之前达到本办法的要求。

『贰』 审计风险中行业状况、法律环境与监管环境以及其他外部因素怎么理解

了解法律环境及监管环境的主要原因在于:(1)某些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可能对回被审计单位经营活答动有重大影响,如不遵守将导致停业等严重后果;(2)某些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如环保法规等)规定了被审计单位某些方面的责任和义务;(3)某些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决定了被审计单位需要遵循的行业惯例和核算要求。

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被审计单位所处的法律环境及监管环境,主要包括:(1)适用的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和行业特定惯例;(2)对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法律法规及监管活动;(3)对开展业务产生重大影响的政府政策,包括货币、财政、税收和贸易等政策;(4)与被审计单位所处行业和所从事经营活动相关的环保要求。

『叁』 中美贸易战,中国如何实现金融风险监管

1、加入SDR 2、开设亚投行 3、贸易战一个月前,就已经各级基层领导下乡指导今年的粮食生产 4、北方大豆补贴 5、人民币和石油直接结算 6、整治国内的舆论风气 emmm其他的我就不多说了,说太多要去喝茶

『肆』 审计风险中法律环境及监管环境怎么理解

了解法律环境及监管环境的主要原因在于:(1)某些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可能对专被审计单位经营属活动有重大影响,如不遵守将导致停业等严重后果;(2)某些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如环保法规等)规定了被审计单位某些方面的责任和义务;(3)某些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决定了被审计单位需要遵循的行业惯例和核算要求。

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被审计单位所处的法律环境及监管环境,主要包括:(1)适用的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和行业特定惯例;(2)对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法律法规及监管活动;(3)对开展业务产生重大影响的政府政策,包括货币、财政、税收和贸易等政策;(4)与被审计单位所处行业和所从事经营活动相关的环保要求。

『伍』 政府对银行业的监管理由是什么

银行监管指政府对银行的监督与管理,即政府或权力机构为保证银行遵守各项规章、避免不谨慎的经营行为而通过法律和行政措施对银行进行的监督与指导。
自1949年建国以来,我国银行监管法制发展历经了建国初期的开创阶段,计划经济时期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期等三个阶段。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期,1995年3月18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及1995年5月10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标志着我国银行监管法制体系已初步成形。这两部大法成为我国银行监管法制体系的核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赋予中国人民银行“按照规定审批,监督管理金融机构”、“按照规定监督管理金融市场”、“发布有关金融监督管理和业务的命令和规章”等监管职责,这意味着专门性的代表国家的权威监管主体已经确立。该法还进一步规制人民银行的监管职责,包括对金融机构的审批,金融机构业务的稽核、稽查监督、存贷款利率的监管、财会信息查核,以及政策性银行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等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则进一步明确地规定了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设立的条件和程序、组织机构、银行存贷款业务中的义务、谨慎性要求、禁止业务、财务报告、监督管理、接管和终止及违反法律的责任等内容。
虽然,我国的银行监管已形成了一定的体系,但还存在许多不足和缺憾,还需要不断补充与完善。

『陆』 在这次金融危机中,中国政府对大多数企业实施什么和怎样的严格监管,从而把风险降低

中国对外资的汇入和汇出都严格监管,当有大量人民币兑换美元想要转账转到外国银行时,中国会严格审查!且途径要走中国人民银行审查。避免人民币大量折现,从而使人民币贬值!
美国的做法是他的金融系统同全世界联网,同时还是私人的。想要大量美元转欧元的途径太多且方便。如同网上银行一样,随时都可以打款。所以被人利用。
在企业方面,中国90%的税收是国企提供。金融危机时,各个国企都把分公司的财务支出权力全部收回总公司。避免战术上的障碍。

『柒』 防范风险改进监管的主要措施有哪些

防范风险改进监管的主要措施如下:

(一)前期预防措施

廉政风险防范管理的前期预防措施是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界定风险的基础上,针对党员干部日常工作生活中可能出现的思想道德风险、制度机制风险、岗位职责风险,采取廉政教育、听证质询、公开承诺等前期预防措施,增强党员干部廉洁自律的主动性和监督制约机制的有效性,预防腐败行为的发生。

(二)中期监控机制

廉政风险防范管理执行阶段的中期监控机制是建立在前期预防措施的基础上,通过信息监测、定期自查、垂直抽查等手段,对党员干部行为、制度机制运转、权力运行过程实施监控,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便进一步采取相应的后期处置办法。

(三)后期处置办法

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后期处置办法是针对中期监控发现的问题,视情节严重程度不同,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分别实施警示提醒、诫勉纠错、责令整改三种措施,及时纠正工作中的失误和偏差,堵塞漏洞,避免问题演化发展成违纪违法行为。

『捌』 着力防风险 银监会出台了哪些政策

出台《关于民营银行监管的指导意见》,紧密围绕“引导科学发展”和“严守风险底线”两个核心目标,提高民营银行竞争能力和抗风险能力,保障民营银行安全高效运行和整体稳定。
出台《关于规范银行业服务企业走出去 加强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加强信用风险管理、加强国别风险管理、加强合规风险管理、加强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针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企业“走出去”面临的关键问题、薄弱环节和突出风险,提出一系列具体监管要求。
出台《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明确了网贷资金存管业务应遵循的基本规则和实施标准,鼓励网贷机构与商业银行按照平等自愿、互利互惠的市场化原则开展业务。
下发《关于开展银行业“违法、违规违章”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要求重点评估乱设机构、乱办业务、不当利益输送、信贷、票据、理财、信用卡等重点业务领域的风险突出环节以及信息披露不合规、重大经营管理信息隐瞒不报等问题,以检查业务的方式倒查内部制度和合规存在的问题。
下发《关于开展银行业“监管套利、空转套利、关联套利”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主要针对同业、投资、理财业务等跨市场、跨行业交叉性金融产品存在的杠杆高、嵌套多、链条长、套利多等问题,要求银行自查套利和规避监管行为。
下发《关于开展银行业“不当创新、不当交易、不当激励、不当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出台《关于集中开展银行业市场乱象整治工作的通知》,对股权和对外投资、机构及高管、规章制度、业务、产品、人员、廉政风险、监管行为、内外勾结违法、非法金融活动“十大乱象”。
出台《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了银行业风险防控的重点领域,既包括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房地产领域风险、地方政府债务违约风险等传统领域风险,又包括债券波动风险、交叉金融产品风险、互联网金融风险、外部冲击风险等非传统领域风险,基本涵盖了银行业风险的主要类别。
出台《关于切实弥补监管短板 提升监管效能的通知》,旨在强化监管制度建设、强化风险源头遏制、强化非现场和现场监管、强化信息披露监管、强化监管处罚和强化责任追究,主要针对监管部门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面临的关键问题、薄弱环节和突出风险,进一步提升监管有效性,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促进银行业安全稳健运行。
出台《商业银行押品管理指引》,明确岗位责任,完善信息系统,规范押品管理业务流程;同时,对押品分类、估值、集中度管理、压力测试等提出明确要求,有利于商业银行加强押品风险管理。
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吸收公款存款行为的通知》,在强化廉洁从业、严禁利益输送、防范道德风险、提升服务水平方面提出具体要求,整顿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吸收公款存款行为。
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贷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按照“疏堵结合、打开正门、扎紧围栏、加强治理”的总体思路,鼓励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进一步针对大学生合理需求研发产品,同时要求从事校园贷业务的网贷机构一律暂停新发校园网贷业务标的。
出台《关于银监会系统工作人员在监管履职中严格实行公私分开的意见》和《银监会系统工作人员履职回避办法(试行)》,从制度上预防监管履职中可能产生的腐败问题和道德风险,筑牢公私分开“防火墙”,打好公正履职“防疫针”。
出台《银行业金融机构销售专区录音录像管理暂行规定》,规范销售市场秩序和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有理财产品及代销产品销售行为,有效治理误导销售、私售“飞单”等问题,切实加强行为监管并维护银行业消费者合法权益。
出台《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指引》,标志着网贷行业“1+3”制度框架基本搭建完成,进一步明确网贷行业规则,有效防范网贷风险,保护消费者权益,加快行业合规进程,实现网贷机构优胜劣汰,真正做到监管有法可依、行业有章可循。

『玖』 监管机构 风险评估 两个维度

政府风险管理的流程是主体管理对象用以达成目标的运行机制。通过风险管理流程,要达到三方面的成效:
1、风险识别,客观评估,确定风险所有权;
2、风险内部控制,通过标准化运维等方式实现损失最小化;
3、风险外部公关,培育风险文化,全社会共同治理,争取群众的满意度最大化。
一、风险的全面评估:评估风险,定所有权。
风险评估是风险管理的前提和基础,在实践中包括全面评估风险和确定风险所有权两项关键。
1、复杂环境中的社会风险评估,需科学识别风险和设定容忍度。
风险评估是管理流程的首要步骤,现阶段的风险评估具有一定普适性。例如政府风险管理所面临的国家层面风险源主要包括自然灾害、事故灾难、重要基础设施、国内犯罪和国外恐怖袭击。在我国,政府风险管理的主要风险是四类突发公共事件,即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在英国,国家风险包括自然事件、主要事故和恶意袭击三类;在美国,政府风险管理的重点是国土安全风险管理,主要风险源是18类重要基础设施和关键资源;在加拿大,国家所面临的全部风险被划分为蓄意性风险和非蓄意性风险两类;在澳大利亚,国家风险涉及国家机构内外两方面共17个风险领域;在德国,国家风险被分为自然灾害、技术故障/人为错误、基础设施和恐怖主义四类。
在明确容忍度的基础上,更加细化的风险评估,普遍应用“可能性”和“影响”两个维度来操作,通常用P(Possibility或Likelihood)R(Risk或Consequence)矩阵予以可视化的评估定级。
在实践中,风险评估的要务是设定风险容忍度,它是主体愿意承担、可以容忍的风险数量和类型。风险容忍度的确定和改变受到文化、社会、政治、法律、技术、经济、自然环境等外部环境以及主体的目标、资源、实际风险管理能力等内部环境的影响,一旦环境发生变化,主体的风险容忍度也将随之变化,从而风险管理的识别、分析、评价及应对等的标准及策略也将改变。因此,政府应根据社会心态,科学设定风险容忍度,并与时俱进,及时调整。
2、确定风险所有权,构建风险责任体系。
从国际经验来看,政府风险管理的风险所有权明确是通过风险责任的合理分配来实现的,使得各级各类主体既各担其责,又能统筹协调,全面做好风险管理。
首先,针对管理项庞杂、边界模糊、责任递增的特征,政府风险管理通常的做法:
①明确风险管理的总体职责及各部门的角色和职责;
②积极开展协作,通过风险管理组织化实现风险责任共担。
例如,英国政府首先明确主要风险责任在政府部门,在此基础上,这些政府部门再根据风险性质与规模,一是将部分责任传递到其下级机构承担,二是与其它相关单位签订风险共担合同,分担风险。
其次,针对管理主体条块分割的特征,政府风险管理的主要做法:
①确立风险管理主导机构;
②设置相应机构进行分类管理和分级管理。
例如:英国政府把保障公众安全作为政府的核心工作之一,为此政府在风险管理方面承担制定规章、服务照顾、实施管理等三方面的职责。据此,英国政府明确划分了政府风险管理的三类单位:组织实施单位、实施支持单位、具体执行的业务部门。
我国在应急管理中的实践,采取的也是在明确风险责任的基础上,确定风险责任承担主体,采取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和属地管理相结合,并依靠统一领导、综合协调,从而构建责任体系。
二、风险的内部控制:标准运维,法制固化。
政府风险管理的风险内控,是管理主体在内部运行过程中,开展风险最小化的运行设计,主要依靠的是标准化的运维和制定法律法规予以固化。
1、制定风险管理标准,规范化开展风险内控。
制定管理标准,有利于规避常见风险和规范组织行为,是风险内控的典型做法。从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开始,西方国家纷纷制订全国性风险管理标准,指导和推动风险管理的发展。影响较大且被ISO认可的国家性标准有澳新风险管理标准(AS/NZS4360:1995)、加拿大风险管理标准(CAN/CSA-Q850-97)、英国风险管理标准(BS-6079-3:2000)和日本风险管理标准(JISQ2001:200l)。标准的具体内容可视国情而定,以澳新风险标准为例,风险管理标准主要包括:应用范围与概念、风险管理要求、风险管理概论、风险管理步骤、风险管理记录和档案;附件则为实际操作提供了一套适合于各类组织风险管理的方法和程序,满足了综合风险管理的需求。
2、实施系统的风险内控,通过法制予以固化。
系统内控是关键,只有构建起统一领导、各司其职、运转高效的政府风险管理网络才能最大程度地实现风险内控的价值。以英国为例,其政府风险管理机构包括主导机构、支持单位和具体执行部门三类,它们在英国国家整体风险管理体系中有不同的定位。
第一类,主导机构主要负责制定风险管理政策,主要包括内阁办公室和财政部。内阁办公室国民紧急事务秘书处会同财政部预算执行小组、财政部风险支持小组等部门,制定政府内部风险管理的相关政策,总体设计和把握评估政府风险管理建设的进程,解决整体风险管理建设中存在的实际问题。
第二类,支持单位主要为风险管理决策提供支持,支持单位包括全国水平检测委员会、联合情报委员会、公务员管理委员会等,针对所属部门的风险管理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提供相应的研究咨询报告,为行政部门负责人和高级官员提供风险管理的建议,并为风险管理提供信息和技术等方面的保障。
第三类,具体执行部门主要负责风险管理政策的落实。各职能部门在本部门职能范围内落实风险管理工作。英国政府共设有24个内阁部门,除去首相办公室等10个办公室外,还包括商业、创新及技能部,社区和地方政府部,文化传媒体育部,教育部,环境、食物及乡村事务部,国际发展部等14个部门。
法制建设是保障,政府风险内控必要用法制予以固化,才能规范化和可持续。德国2009年9月修订的《公民保护和灾难救助法》,第18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在与各州的共同努力下,联邦政府要开展全国范围内的风险分析”。澳大利亚政府风险管理的法律体系完善详细。维多利亚州指导并规范风险管理的文件主要包括《维多利亚所属保险部门法案》《财政管理法》《维多利亚政府管理革新项目》。《维多利亚所属保险部门法案》更多关注的是国家级保险, 并为相关部门提供风险管理的咨询与培训。由财政部监管的《财政管理法》制约着300多个政府部门、权威机构和公共部门,该法案要求这些部门发展并执行风险管理战略, 并保持对这些过程的监管。健全的法律使得澳大利亚政府管理面临的很多风险都能得到有效的控制。
三、风险的外部公关:培育文化,社会共治。
政府风险管理的外部公关,一方面是由于群众作为外部评委,有权评价政府风险管理的绩效;另一方面,政府风险管理也迫切需要社会各界的参与才能长治久安。
1、培育风险文化,可持续发展。
政府风险管理的可持续发展,要求政府培育风险管理的文化;用风险文化构成政府风险管理的良性环境,有利于改革的动员、管理的落实和执行、措施的创新等等。
在实践中,加拿大和英国等政府在改革过程中,开展了风险文化的培育和应用;提出建立学习型和弹性化的风险管理文化。促使公务员形成对风险的正确理解和认知,提高其风险意识和责任感,培育有利于规避和处理风险的组织环境,支持能够有效承担风险和变革的组织文化发展。
2、倡导社会协同、全员参与的风险治理。
政府开展风险管理是主角和主力,但风险社会的风险治理需全社会的合力。群众既是社会风险的治理主体之一,同时也可能是最直接的社会风险源。因此,政府风险管理需要社会协同和全员参与,既是为了全方位的风险治理,同时也有利于风险的最小化。
①政府积极形成风险社会的社会秩序,倡导群众自觉抵制社会风险,不从事或参与可能导致公共安全问题的活动;
②引导群众鉴于自身利益的相关性,自觉开展风险排查和隐患清理;
③用好群众的数量优势,组织群众和社会组织开展有序的社会监督,及时预警和处置;
④培养群众当好“第一反应人”,在技能合格的前提下,开展自救和互助工作,增加社会安全的广泛保障;
⑤组织协调,鼓励群众开展邻里互助,形成利于公共安全的社会氛围。

『拾』 互联网监管风险与商业银行监管风险有什么区别

浅析我国网络银行的监管

网上银行的产生和发展,推动了银行业务流程的再造,优化了经营过程,降低了交易成本,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金融活动参与各方的信息不对称状况为网络的发展提供了更有效的支持和更大的发展空间,但同时。银行业务的虚拟化,突破了传统银行业的经营模式、价值观念和管理,改变了现有银行业的竞争格局,形成了新的银行业组织形式。使银行机构的传统角色发生了进一步的变化,也使金融风险更具复杂性和蔓延性,对银行经营管理和外部监管提出了新的课题与挑战。

一是网上银行将改变传统银行的竞争格局。以往金融业的竞争主要体现在金融机构的资产规模、网点数、从业人员数等方面,而在网络经济,无论金融机构规模的大小,在网络上都是平等的,大、中、小金融机构将站在同一起跑线上竞争,传统商业银行的分支行网络和雇员逐渐成为银行拓展业务的沉重负担,金融业的竞争将主要是金融产品的功能和金融服务的质量的竞争,许多金融机构将有机会在网络上利用其优秀的服务重建自己的地位,中小金融机构可凭借技术优势掌握商业先机,赢得传统金融时代难以得到的客户资源和竞争优势。

二是网上银行将改变传统银行业的经营模式。网络信息技术在银行业的应用,打破了传统银行业务的地域、时间限制,上,银行可以全天候地连续运行,可吸纳本地区、本国乃至国外客户,可以以接近于实时的速度收集、处理和应用大量的信息,使金融机构能在更广的地域和范围开发新的客户群,开辟新的利润来源。这样,银行的业务战略不能再局限于某一个市场,竞争对手不再限于某几家银行,任何一家银行,即使是很遥远的金融机构都可以成为潜在的竞争对手。与传统银行业相比,网上银行经营成本下降,利差大大降低。银行无法再靠资金规模、网点优势或其他垄断优势盈利,银行必须改变传统的定价策略。

三是网上银行增加了银行业风险管理的难度。信息技术的应用使得网,亡银行的风险具有了跨行业性和外牛性。跨行业性就是其风险超出了传统意义上金融风险的概念。风险不仅产生于市场价格的波动、经济增长的质量,而且产生于软硬件配置和技术设备的可靠程度,技术性风险成为网上银行业务风险的重要特征。网上银行业务的外生性是技术性风险本身的主要特征。由于以上风险问题的存在,前几年,在一些国家,客户顾虑安全、服务质量等问题,接受网络金融服务的趋势并不明显。许多银行只把开发网上银行业务当作保留客户和提高银行形象的手段,并没有视为一个利润中心来对待。

四是网上银行的兴起,增加了监管的难度。仅从网上银行本身业务的内涵和属性看,网上银行已经具备了新的风险特征,改变了传统银行业务的提供方式和银行运作的存在形式,要求银行监管当局在监管内容、手段、方法等方面作出相应的调整。首先是监管当局将不得不在评价银行机构业务风险的同时,更加注重对银行运行的技术性风险,也就是安全性的评估;其次,银行向客户提供的产品进一步走向综合化,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之间的交叉程度加深,分业管理的难度加大,监管的边界更加模糊;再次,大量交易由有形走向无形,纸质凭证逐渐被凭证取代,交易频率增加,交易量随之增加,传统的监管方式将难以对交易的风险、合法性和合规性进行评估。

尤其值得关注的是,因特网技术的应用,进一步打破了银行业务经营的地域界限和行业界限。一方面,跨地区、跨国境经营将变得更加便捷,任何一个地方的客户都可以选择在传统情况下无法选择的异地银行,任何一家银行都有可能给在传统条件下无法接触的客户提供银行服务;另一方面,非金融机构,如网络公司或商贸集团,完全可以借助自身的技术优势或业务与客户优势,为其客户提供银行服务。这将直接改变一个国家或地区金融体系结构的内容,对一些地区或小国家来说,存在着不需要拥有自己的金融体系的可能性,完全可以依靠选择大型国际性金融机构跨境提供服务。

此外,网上银行也为业混业经营提供了载体,促成了银行业与证券业、保险业之间的新型合作方式,对分业经营模式和现有法规框架体系产生了一定程度的冲击。这—切均增加了金融业和监管的难度。

对我国来说,网上银行的发展还面临以下挑战。首先,我国银行体系还不够完善,还有较多尚待解决。在传统银行的管理经验尚未充分积累的基础上发展网上银行,存在一定的风险。其次,我国缺乏网上银行发展的良好市场环境,信用制度也不够完善,缺乏信用评估机构,人们的信用意识比较薄弱,支付方式仍然以现金为主。再次,我国缺乏保障网上银行和商务活动有效开展的法律框架体系,一些基础性法规如(电子商务法)尚未出台,电子凭证的有效性、数字签名的合法性问题尚未解决。最后,占我国银行业主体的中资银行的综合性管理人才和监管当局的电子银行监管人才非常缺乏,业务人员和监管人员对网上银行的认识并不充分,现有的业务经验和管理制度不能满足发展网上银行业务的需要。目前,大部分开办网上银行业务的中资银行,普遍强调业务的发展,忽视了对网上银行业务安全性的评估和管理,这是中资银行发展网上银行的极大隐患。

银行监管当局发展和监管网上银行的对策

有挑战就意味着有机遇。发展网上银行,是对我国银行业传统的相对低效的经营管理方式进行再造、改善服务质量、提高整体竞争力、实现跨越式发展的良好机遇;发展网上银行,将有助于我国银行业加快国际化进程,向国际水平靠拢。

银行监管当局充分认识到网上银行发展对银行业的重要性,同时也认识到中国银行业体系存在的问题。考虑到网上银行是一个新事物,在未完全掌握网上银行发展的性之前,重要的是先发展起来,“摸着石头过河”,在发展中发现问题,在发展中解决问题。从实际情况出发,银行监管当局对我国网上银行的发展与监管,近年来主要采取了以下三个方面的策略。

(一)依据积极审慎的监管原则对网上银行实施市场准入监管

国际上,一些国家和地区监管当局对“鼠标+水泥”型的网上银行,即已经持有银行营业执照的传统银行开办网上银行业务,一般经过市场准入审核程序,只对纯虚拟银行进行市场准入审核。经过认真,我国银行监管当局将现有银行新开网上银行业务纳入市场准入体系。主要是考虑网上银行业务具有独特的风险内涵和表现形式,对网上银行业务进行市场准入监管,对银行开办网上银行业务的信息系统的安全性进行评估,将有利于提高银行对网上银行业务风险的管理能力,促进网上银行业务的稳健发展。在具体审核过程中,监管当局遵循了积极审慎的审核原则。一方面,鼓励商业银行进行机制再造,发展网上银行业务;另一方面,对银行开办网上银行业务的能力进行严格审核,严格评估银行网上银行业务运作系统的安全性。

(二)加强网上银行发展与监管的研究和政策制定工作

依据积极审慎的原则,2001年6月,银行监管当局制定和发布了《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商业银行开办网上银行业务的准入条件和风险管理要求; 2002年4月又发布贯彻该办法的通知,进一步完善了对商业银行经营网上银行业务的监管要求。2002年4月,银行监管当局组织成立了“网上银行发展与监管工作组”,以充分利用社会各方面专家的力量,为发展和监管网上银行研究和制定政策。目前,监管部门正在研究制定“网上银行安全性评估指引”,对商业银行开办网上银行业务在安全性方面提出更系统、更具体的要求;对网上银行业务的跨境银行业监管、网上银行业务的电子化凭证等重点难点问题进行专题研究;同时,成立课题小组,充分借鉴国际最佳做法和利用现成的研究成果,研究和设计对网上银行的监管框架。

(三)强化对银行监管人员和商业银行从业人员的培训

人才缺乏是我国银行业发展网上银行业务的一个主要制约因素,培养一批掌握网上银行业务风险管理和的综合性专业人才是推进我国网上银行稳健发展的关键。针对银行监管人员普遍对网上银行认识不足的特点,银行监管当局没有急于对银行开办网上银行业务进行现场检查,而是先在全国范围内组织了系统的网上银行风险监管培训。同时,通过不同形式要求商业银行注重对业务人员的培训。为配合培训的需要,银行监管部门还组织人力编写了《网上银行风险监管原理与实务》和《金融干部网上银行知识读本》,充分借鉴国内外关于网上银行发展和监管的研究成果和有益经验,介绍网上银行的发展现状和趋势、风险特征和经营管理要求,介绍对网上银行的监管方法和监管工具,以普及网上银行以及电子商务知识,提高监管人员的监管能力和商业银行业务人员的风险管理能力。

当然,要实现对网上银行的有效监管,促进我国网上银行的稳健发展,以上三个方面的工作仅仅是基础性的。下一步,需要将对网上银行的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纳入人民银行正规化监管计划和之中,并推进对网上银行业务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的制度化和系统化,进一步加快对网上银行的法规建设进程。

银行从业人员和监管人员要认识到网上银行是银行业发展历程的新事物,代表了银行业的发展方向,要坚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和研究网上银行,了解网上银行的特性和规律性。通过发展网上银行改造我国银行业的现有运作方式,提高我国银行业的竞争能力,推动我国银行业的稳健发展。

一、网络银行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网络银行的发展如火如荼,但作为一种新生事物,尚缺乏相应的制度加以规范,由此产生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

问题之一:如何对网络银行实施有效监管?

随着网络银行的普及,金融监管当局面临的棘手问题是如何改变监管方式,以适应形势的需要。例如设立网络银行需要满足什么条件,如何保证在网上推出金融业务的机构有充分的信誉担保和服务实力,采纳何种市场准入与市场退出机制,如何在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之间作出选择,诸如此类的问题都有待解决。

网络银行能够突破时空限制,提供三A服务(Anytime任何时间、Anywhere任何地方、Anyway任何方式)。依托无边界的因特网*网络银行无须设立任何分支机构,就可将其触角伸向世界的每一个角落,在其获准注册的地区以外经营业务,世界各地的居民都是其潜在客户。然而公众并不知晓网络背后到底是个什么组织,不知晓其物理形态。

如果大家都可以在因特网上设立网页,而注册地又缺乏足够的监管制度,一旦该金融机构缺乏足够的资金实力或业务实力,便会引起保障存款人利益以及保密措施等各种监管问题,扩大金融风险。由于网络的普遍性与连动性,金融风险一旦现实地发生,还将波及到世界其他角落,产生一系列连锁反应。因此传统的监管方式必须改革。

现行银行业是一种实行许可证制度的特殊行业,尽管竞争十分激烈,但各种方式的管制无形中为银行业创造了一个相对宽松的垄断环境。然而到了以金融自由化、网络化、全球化为特征的网上金融时代,银行业生存的环境将大大改变。根据一项调查显示,传统银行的服务成本占其收入的60%左右,而网络银行的服务成本只占收入的15%—20%。由于网络金融降低了市场进入成本,削弱了现有商业银行所享有的竞争优势,扩大了竞争所能达到的广度和深度,这种相对公平的竞争环境可能会吸引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高科技公司分享这片市场,提供多种金融产品和服务。

事实上,国外有些机构已经有所行动。例如美国安全服务联邦信用协会等机构已开办了网络银行业务,微软公司也正积极发展网络银行业务,推出有关的软件和规格标准。银行业不仅要应对来自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竞争压力,而且被迫与通用资本(GECapital)、美国在线(A0L)、雅虎(Yahool)等展开竞争。

另外,网络银行能够融合银行、证券、保险等各类金融业务,减少各类金融机构针对相同客户的重复劳动,提供全能型的金融服务。由于网络银行从事的金融业务日益多样化、混业化,而当前多数国家提倡的又是“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金融监管制度,这一体制在网络时代也将受到严峻挑战。

问题之二:如何规范网络银行的业务运作程序?

传统金融业务通常只有银行和客户的参与,而网络银行则需要计算机、因特网等高科技产品的介入。银行与客户的面对面操作通过计算机演化为不受时空限制的人机无纸化操作,使得调整传统商业银行的规范不再适用,亟需制定新的规范来调整网络银行关系。

以电子支付(E1ectronic Fund Transfer,简称EFT)为例。无论是Intemet Banking还是Internet Bank,电子支付都是其主要的服务方式。金融电子化之后,大量的现金、票据交易被电子资金划拨所取代。有资料表明,美国80%以上的美元通过电子方式进行,每天约有2万亿美元通过联储电划系统万edwire以及清算所银行间支付系统CHIPs划拨。

虽然这种支付方式具有快捷、低价等优点,但由于电子划拨涉及多方当事人,经济责任较难划分确认,若无相应的法律规范作保障,则可能带来某些始料未及的后果。1973年美国发生的埃弗拉案(Evra诉瑞士银行案)就是佐证。一笔2.7万美元的资金末及时划拨到位,却引起210万美元的损失,进而引发了一场银行是否应对间接损失承担责任的争论。由于类似的案件难以杜绝,电子资金划拨的无序状态令金融界和广大客户为之不安。

推而广之,网络银行的其他业务也处于缺乏规范制约的状态。网络的公开性势必威胁到其安全性,而安全机制的缺位将进一步扩大网络金融的风险。加之目前世界上各主要信息技术公司和软件开发商都分别推出各自不同的网络银行运行模式,它们分别基于不同的技术平台和环境,遵循不同的业务处理流程。如果不对之加以统一规范,放任自流,则会影响到金融秩序的稳定乃至社会经济的发展。
问题之三:如何应对日益猖撅的网络金融犯罪?

计算机犯罪是利用电子数据处理设备作为犯罪工具、或将数据处理设备作为犯罪对象的犯罪行为,而网络金融犯罪则是计算机犯罪在金融领域的具体表现。随着金融业务的处理日益依赖于因特网,金融机密和财富也日益集中于因特网。为了金钱,不法分子可以铤而走险,利用网络的强大功能实施网络犯罪。近几年,网络金融犯罪有愈演愈烈的趋势,而预防和惩治网络金融犯罪的有效手段却未能出台。

网络金融犯罪之所以难以应对,是因为其具有下列特征:第一,犯罪主体智能化。犯罪主体往往受过网络方面的良好培训,不仅能避开网络安全系统的保护和稽查,而且还能消除作案痕迹。第二,犯罪方式抽象化。网络犯罪持续时间短,地理跨度大,而且犯罪行为是在虚拟化的网络空间进行的,也许惟一的记载就是一闪即逝的电子脉冲。第三,社会危害严重化。网络系统的任何故障、非法入侵和破坏、信息泄露等,都会给金融机构带来巨大损失,甚至造成金融业的瘫痪。

借助全球庞大的金融电子网,洗钱的丑行可以销声匿迹;编造、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若借助网络技术,则其传播面更广,影响后果更大;在金融业务网内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结果不单是危害计算机系统的正常运行,更可怕的是公众存款安全受到威胁。

就种类而言,利用电脑对网络银行等金融机构实施犯罪行为的种类繁多,主要有:截取传递过程中的资料,篡改或不法复制资料内容;未经授权使用电脑的相关设施,加载不实记录或信息进入网络银行系统;改变或破坏存储在网络银行的信息或档案;通过电脑打人网络银行客户的账户,窃取他人金钱。

例如,1997年德国汉堡的黑客在国家电视台表演如何使用控制器在无需提供身份识别号码的情况下,把钱从一个账户移到另一账户;又如,2000年3月法兰西银行的信用卡解密号码被黑客在网上公布,使得其3700万信用卡用户的经济安全受到严重威胁。

网络金融犯罪日益猖撅。据统计,金融领域的电脑犯罪占电脑犯罪总额的40%以上,居各行业之首。在我国,其比例更是高达60%以上。基于网络金融犯罪的特殊性及其多样性,各国都难以克服其相关立法的滞后性。尤其是我国,现有刑法制度只有四条有关网络电脑犯罪的法律条文,难以适应网络银行日益发展的需要。

同时,由于因特网不受时空限制,在电子空间传播的网络世界是模糊和不确定的,犯罪分子可以来自全球各个角落,因此在网络金融犯罪中还存在犯罪案件的管辖权如何确定、有罪判决任何执行等问题。

二、发展网络银行应采取的对策

金融电子化是经济腾飞的保证。网络银行属于金融高科技产物,是银行业未来发展的主要方向之一。尽管围绕网络银行尚存在不少问题,但问题与解决问题的方法总是相伴而生的,只不过各种方法有待于我们去发掘而已。

网络银行的相关问题也是如此。在即将到来的国际信息商业社会,一个统一、协调、简明、宽松的法律框架,对消除网络发展中的法律障碍,规范网络金融的发展极其重要。面对日新月异的网络银行,我们的总方针是:根据网络银行发展状况,不断完善技术,适时修订法律,以确保网络银行高效安全运行,从而促进国民经济的信息化发展。

对策之一:加强金融监管电子化的步伐,采取电子中央银行的监管方式,对网络银行实施有效监管。

金融监管当局应运用先进的网络技术改革监管方式,建立一套完整的网络银行业务审批和监管机制。政府有关部门应密切关注网上银行的最新发展及科技创新对国际银行业及其监管所造成的影响,对网上银行在国内的发展及前景作出冷静、客观的分析预测,在“保护竞争、促进效率”的前提下,就市场准入、通讯安全、控制权的法律责任、存款保险等保护措施和争端解决的适用程序等问题加以立法,确保监管制度能够配合银行业结构因科技发展而出现的转变。

就我国而言,我们应结合国情,借鉴国外发展经验,成立专门机构对网络银行的设立、管理、具体业务功能的实现及硬件和软件系统的应用等进行研究,为网络银行的发展提供技术服务、支持和指导,并利用网络等先进技术进行非现场监管。

至于银证分离和银证合一的选择问题,已有不少国家开始修订他们的金融法,以便为实施银证合一扫除法律障碍。典型的如1999年11月美国通过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该法案废除1933年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G1ass—Steagall Act),允许银行、保险、证券三者跨界经营,在银行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我国银行业尚不成熟,在必要的法律规范建立前,如允许非银行机构进入网络银行市场,可能会对金融秩序的稳定带来冲击,容易形成不利局面,影响我国网络银行发展的整体进程。因此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体制还将持续一段时间。但随着网络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金融监管水平的日益提高,我国也应扩大网络银行的业务范围,适当放松或解除银行兼营证券、保险业务的限制,逐步实现银行的全能化。

对策之二:制定网络银行业务运作的统一规范。

各国应当尽快建立或完善各类有关网络银行和在线支付的法律法规。必须根据网络银行的实际情况,建立安全认证机制,统一技术标准,制定或修改适用于网络银行操作运行的法律规范。

安全认证机制如有关安全技术(保密性、真空性、数据完整性、进网控制等)、安全服务设施(公共码认证机构)等的规定。目前,由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科技司牵头,联合工行、农行、建行、交行、光大银行等11家商业银行共建金融权威认证中心(CA)已进入实施阶段,在线支付的标准性、安全性将更有保障。

技术标准如有关电子支付、高速网络技术和数码资料交换等的标准。这些标准应可靠、统一、易用、相互兼容、并能随技术进步而改进。

网络银行业务运行的法律规范,包括对网络银行服务工具、网络银行服务方式等的法律规范。例如电子货币的发行、电子票据的产生、电子货币和电子票据的流通、电子货币和电子票据的法律效力、支付网络的建立、网络银行服务的体制和基本模式、网络银行服务结果的法律效力等,都需要确立统一的规范,以便明确网络银行业务操作规则及风险责任的划分确认。

仍以电子支付为例。国外对此已作出反应,纷纷制定相关的法律规则。小额电子资金划拨(POS、ATM、Homebanking、ACH等)的法律规则,例如美国联邦《1978年电子资金划拨法》及联邦储备系统颁布的实施条例。大额电子资金划拨(Fedwire、CHIPS、SWIPT、CNAPS等)的法律规则,例如联储J条例、CHIPS规则、SWIFT规则、美国《统一商法典》第4A编中的规定等。这些法律法规或条例,明确了电子资金划拨中的当事人、适用范围、权利义务、责任承担等。

我国目前尚缺乏全国性的有关电子资金划拨的专门立法。1996年1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确立的是以纸票据为基础的结算支付制度,没有针对电子资金划拨进行立法,而不少银行各自推出的章程却含有许多维护银行自身利益、削弱消费者地位的条款。

为了保障电子资金划拨的安全正常运行,我们应当借鉴美国《1978年电子资金划拨法》和《统一商法典》第4A篇及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的《国际贷记划拨示范法》等的规定,适时地制定新的支付体系和制度,以便明确电子资金划拨或使用电子货币实现在线支付时的风险责任负担。

对策之三:加强安全防范,健全法律法规,开展国际合作,共同打击网络金融犯罪。

应当明确,打击网络金融犯罪仅靠立法尚不够,完善技术,使得不法之徒的犯罪成本提高是首选途径。我们应当不断采用新的安全技术来确保网络银行的信息流通和操作安全,如防火墙、乱码和加密技术等,及时准确地在客户和银行之间传递正确的信息,同时防止非授权用户(如黑客)对网络银行所存储的信息进行非法访问和干扰,营造一个可以信赖的网络金融环境。

同时,我们应当制定有关法律,完善相关条文,从而确保网络安全,惩治网络犯罪。1997年8月德国的《联邦多元媒体法》,第一次对因特网进行立法管理。我国法律法规对网络安全与网络犯罪也有所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公安部关于对国际互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备份工作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以及《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和计算机信息网络的管理使用作出了规定,有关金融从业人员应严格依照国家法律规定进行操作并完善管理,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和责任感。

我们还应扩大现行法律法规的适用范围和调整对象,将以网络为传播媒介的各种行为包括在内:针对网络特殊性,尽快进行与网络管理相关的单行立法,以便及时准确地界定各种以网络为对象的违法犯罪行为,对实施网络银行犯罪行为的犯罪分子进行严惩,从而加大打击力度,促进网络银行的发展。需要指出的是,我国现有刑法制定的四条有关网络计算机犯罪的条文难以适应网络银行日益发展的需要,应当通过实践和比较,借鉴发达国家关于网络犯罪的立法经验,不断补充我国刑法关于网络金融犯罪的种类或制定我国单独的惩罚网络金融犯罪的法规条例。

由于因特网不受时空限制,犯罪分子可以来自不同国家乃至全球各个角落,因此我国还应加强与世界刑警组织以及其他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和司法部门的联系和磋商,共同制定打击网络银行犯罪和确定网络银行风险责任的国际条款,开展国际合作,以确保网络银行的顺利发展。

看字面很枯燥吧 下载语丸打给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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