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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有权利没收小贩的东西商品吗

发布时间: 2020-11-25 05:17:04

城管可以随意没收小摊小贩的做生意工具么城管拿走那些东西后,农民

城管不可以随意没收小摊小贩的做生意工具,城管拿走那些东西后,农民可到其上级领导处索要.

② 城管没收小商贩水果合法么

没收是合法的,《行政处罚法》明文规定执法部门有权采取没收的行政处罚;
但是出售是需要经过法律手续之后才可以进行的,因为没收之后,所没收的物品就的所有权就不是违法经营者的了,也不是执法部门的,而是严格意义上属于国家财政,如果是鲜活物品执法部门可以自行处理,但不得从中取得收益,其它物品执法部门应该交由专门的部门去变卖、拍卖,不能自行出售。

③ 如果城管驱赶小贩的过程中嫌小贩收拾东西太慢,将小贩的东西掀翻并造成商品损失,城管的行为是否违法

答: 如果城管驱赶小贩的过程中嫌小贩收拾东西太慢,将小贩的东西掀翻并造成商品损失,城管的行为应该是违法的,必须赔偿
祝学业有成
步步高升

④ 请问城管在没收街上小贩个人财产时,依据的法律条款是什么

城管是没有权利没收小贩的物品的,但是可以暂扣其物品。
2,照相可以作为证据,也可以不要证据。
3。照相是正常的执法取证程序,为什么不可以??
适用法律一般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为指导所通过的条例。各地略有不同。

⑤ 请问城管扣留那些小贩发物品有法律依据吗,在任何没有书面文书的情况下扣留合法吗

查封、扣押。这是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规定的。是在查处无照经营行为中专门对用于从事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采取的强制措施。查封就是对这些物品进行就地封存,限制违法行为人继续进行违法行为;扣押就是由行政机关对这些物品予以扣留,将其置于行政机关的控制之下。在城管执法中,由于只能对没有固定地点的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因此,主要是对违法财物采取扣押的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的时限。行政强制措施具有较强的时效性,受到一定的时间限制。在具体执法中,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限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如:查封、扣押的期限为15日,案情复杂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封存的期限只有3天。。《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修正)》中规定,“所查扣的物品,在3个月内无法找到相对人的,应当作为无主财产,上缴财政”

保障当事人享有的救济权。在作出行政强制措施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权,并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适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救济;因当事人的违法强制措施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的规定,当事人有获得赔偿的权利。

⑥ 城管有权没收小贩的东西吗

1、无权没收。没收是属于比较严重的处罚权,行政相对人可以要求听证
2、关于城管局的执法权问题。区县城管无执法权。
执法主体有三种:法定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法定机关委托行政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根据国发〔2002〕17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各省政府是否给区市城管局授权应当有文件依据,即使授权,区城管局的单位性质为事业单位。不具备授权执法主体资格。

⑦ 城管在小区内直接拿走小贩东西违法吗

合法性问题我们是这样解决的。三轮车是原告的合法财产,被告强行拉走原告三轮行为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有无经过法定程序?城管可能提出的理由是行政处罚。但行政处罚法规定了一套较为完整的处罚程序,而城管在没收过程中,根本就没有走这个程序,他们如果以此抗辩,马上就有程序上的风险。城管在法庭上提出的抗辩是,强行拉走三轮车的行为,属于证据保全。法庭正确地提出,如果拉车行为属于证据保全,按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必须先经行政首长批准,而且必须向原告出具收据。这两点被告都有做到,法庭认为,被告程序违法。(按,法官如果想找行政机关的毛病,是很容易的。)

⑧ 城管能没收小贩的车子吗

城管按照《无照经营管理办法》可以暂扣违法相对人的经营商品和经营工具。

你朋友的车子是他的经营工具,属于可以被暂扣的物品之一。但是如果车子里有“私人物品”,比如手机、钱包,身份证城管不得暂扣。

⑨ 城管有没有权力带走小贩

无权带走小贩,城管不能控制小贩的人身自由。

⑩ 请问城管在没收街上小贩个人财产时,依据的法律条款是什么

你提的问题,城管执法还真的没有法律依据,他的权力不是法律给的,而是各地政府给的。本人曾经在网上进行搜索,得出以下结论;城管的执法依据在哪里?我们是法制国家
一切政府机关都是依法建立依法行事。
目前全国各地如大潮涌现的“城管部门”又是依据什么法律建立
是依据什么法律来行使行政管理权利的呢?
带着这个问号我翻阅目前由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暂时并没有发现任何关于城管部门成立的国家性法律依据和城管执法的国家性法律。
如果有那位网友发现了请告知一二,也好增加知识。
经过个人多方搜素调查,我发现城管的存在并没有切实站得住脚的法律依据。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又称“城管”,是隶属于市容管理办公室的一个下属部门,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事业单位。其职责是对城市市容市貌、占道摆摊、乱搭乱建等影响市容的现象进行整顿治理。城管有权对违规当事人进行教育或罚款,对违规物品在出具暂扣证明后进行暂扣,当事人可凭暂扣证明去城管办公室接受教育或罚款后,保证以后不会再犯后可以领回被扣物品,城管没有没收物品的权力。”
既然城管属于事业单位,那么城管就不应具备执法权。
那么所谓的城管执法权根本就存在,而城管执法就更无从谈起。
“城管执法”本身就是违法行为
再让我们看看城管的“执法”范围
下面是某地区 城管局颁布的执法范围:
一、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市和区县城管执法部门依据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明显属于环保局、卫生局的管理范畴。重复执法还是环保局、卫生局失职无法进行有效管理?)
二、市政工程管理
市和区县城管执法部门依据市政工程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反非市管城市道路(含城镇范围内的公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管理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公路段、交通局、交警大队的人都死绝了?或者根本这个地方就没有这三个部门?)
三、绿化管理
市和区县城管执法部门依据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除古树名木和绿化建设外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事业单位何来行政处罚权?环保局又去吃闲饭了。)
四、水务管理
市和区县城管执法部门依据水务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反河道管理的下列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一)倾倒工业、农业、建筑等废弃物及生活垃圾、粪便;
(二)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三)擅自搭建房屋、棚舍等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这一条,水利局、交通局、土地局、房产局又再次失职。你们这些单位成立的所谓稽查大队是做什么的?)
五、环境保护管理
市和区县城管执法部门依据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下列不需要经过仪器测试即可判定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一)在非指定地区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二)道路运输、堆场作业等产生扬尘,污染环境;
(三)任意倾倒或者在装载、运输过程中散落工业废渣或者其他固体废物;
(四)违反安装空调器、冷却设施的有关规定,影响环境和他人生活;
(五)未经批准或者未按批准要求从事夜间建筑施工,造成噪声污染;
(六)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等规定区域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环保局已经被完全架空,是谁给城管这么权利的?环保局的稽查队应该解散了。)
六、公安交通管理
市和区县城管执法部门依据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擅自设摊、堆物占用道路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这本应该是工商局和交通局以及交警队的管理范畴)
七、工商管理
市和区县城管执法部门依据工商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占用道路无照经营或者非法散发、张贴印刷品广告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这本是工商局的管理范畴)
八、建设管理
市和区县城管执法部门依据建设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损坏、擅自占用无障碍设施或者改变无障碍设施用途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城建局的管理范畴)
九、房地产管理
市和区县城管执法部门依据房地产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下列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一)在公共绿化、道路或者其他场地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破坏房屋外貌。
(再见环保局、房产局)
十、城市规划管理
市和区县城管执法部门依据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擅自搭建妨碍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城市交通和市容景观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公安局、土地局、房产局、环保局、工商局再次出现。)
说来说去,城管所管的没有一条是真正归他们管理的内容。
而是把各个机关单位的职能管理范畴七拼八凑“武装”而武装起来的怪胎。
一般来说城管执法内容通常是依地方性法规和条例为依据,职权和管辖内容因地不同范围也不同,一般分五类,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城市规划还公用设施。
我们既然已经有工商局、国土资源局、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局、房产局、环保局、卫生局。对这些领域进行管理和监督了 。
为什么还要成立一个在法律上没有真正依据只凭各个地方文件而成立的“城管”来干预这些领域呢?
是不是我们这些法定单位已经失去了他们的行政管理能力?!
城管真的必要的存在?还是我们原有的法定单位无法正常执法应该予以取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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