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城管服务 » 执行监督

执行监督

发布时间: 2020-11-25 03:21:24

⑴ 检察机关是否有权对民事执行程序进行监督

根据2013年9月23日施行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一、第三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通过抗诉、检察建议等方式,对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二、第五十四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审查终结的案件(申请监督),应当区分情况作出下列决定:
(一)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二)提请抗诉;
(三)提出抗诉;
(四)提出检察建议;
(五)终结审查;
(六)不支持监督申请。
控告检察部门受理的案件,民事检察部门应当将案件办理结果书面告知控告检察部门。
三、第五十六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受理当事人申请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监督的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查终结并作出决定。
对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案件和对民事执行活动监督案件的审查期限,依照前款规定执行。

⑵ 法院执行监督制度是什么

民事执行检察制度作为民事检察监督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法律监督的本质属性专,同时具有其自属身特有的制度运行规律。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是对于执行过程中法院的违法行为和错误裁判的监督,具有司法行政监督的特点。

同时,因其属于对法院民事执行过程的监督,具有居中监督的特殊地位,其监督的理念应当为在维护司法公正秩序的基础上充分尊重当事人处分权的监督。

对这些特点的研究,以及根据这些特点廓清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范围和对象,有利于保障民事案件执行工作的合法有序运行,发挥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积极作用。

⑶ 公司各项管理制度如何监督执行

1、确保制度作用有效发挥领导者要起带头作用。中国古代的曹操就曾以“割发代首”树立遵守制度的榜样。领导严格遵守了,自然会对员工产生影响。一个合格的领导就是要严格的要求自己,只有要严格要求自己,从自身做起,才能领导他人,员工才会心服口服,才会服从领导的安排和指挥,员工都是这样的心里,他们觉得领导做不到的,凭什么来指挥自己呢?有这样的心里也是很正常的呢,所以领导一定要严格遵守制度,这样才能使员工遵守。同时要将制度的完善和执行作为公司的一项基础工作,长期关注。
2、提高制度的科学性、合理性通过对实际工作的了解,认真征求广大员工的意见,并开展制度讨论。同时各部门之间要加强联系,做到所订制度具有统一性、互补性。制度出台后要相对稳定。对确实不适应形势发展要求的制度不能墨守陈规,该及时修订、完善或废除的,要坚决取缔旧制度,确保制度不脱离实际。一套制度的出台和实施,不是那么简单的事情呢,一定要科学合理,要让员工能接受,连员工都不能接受的制度能执行下去吗?这样就是无效制定呢,所以呢,企业在做每项决定的时候,一定要让员工可以接受,这样很利于企业管理。
3、营造自觉遵守制度的氛围执行制度时,应加强指导和帮助,及时解决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主要应把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学习内容,同时还应将员工对制度的掌握程度作为对员工考核的重要内容,激励员工自觉学习制度。在加强制度学习时还应运用发生的诸多违规案例开展警示教育,使大家充分认识不执行制度对集体和个人所造成的危害,从而自觉遵守制度,营造良好氛围。企业的制度一定要让员工明白,这样的制度对他们自身有什么好处,可以作为他们的绩效,直接影响他们自身的利益,这样他们就会严重遵守和执行了呢。
4、加强制度执行情况跟踪在执行制度过程中,还应建立部门之间、员工之间相互监督的制衡机制,发现违规情况及时举报,并对举报人给予奖励,对知情不报者,也应给予相应处罚。同时,部门要对各部门制度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定期考核,有效提高制度执行力。制度的执行也要定期的进行检查的呢,不是每项制度都可以执行下去的呢,要先实际运用,然后看在企业的效果,如果效果不好,那肯定不能执行下去的呢,这也是个磨合期,要看执行的情况,要看在企业有没有起到好的效果,要定期跟踪,了解详细情况。
END
注意事项
企业制度是每个企业不可缺少的,不是所有的制度的都是适合企业的呢,要考察要适应的呢,一项制度的出台,管理者一定要保证他顺利进行,要提到制度的执行力,如果没有执行力,那制度就是空谈。

⑷ 执行裁决监督案件立案多长时间

一、判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的期间为2年。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二、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
(一)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39条之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诉讼时效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又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17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具体情形主要包括:
1、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
2、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3、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
4、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主张权利的客观情形
(二)可中止的是由发生时间被限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若发生在6个月之前,则分两种情形处理:
1、若在最后6个月前中止事由消失的,则不发生中止的法律效果;
2、若中止是由持续到最后6个月之内的,则自最后6个月的第一天开始中,待将来中止是由消失后在接着计算6个月。
三、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断。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总括起来有三大类:权利人起诉、权利人主张、义务人承认。
(一)提起诉讼。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此外,下列事项之一,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1、申请仲裁;
2、申请支付令;
3、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
4、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
5、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
6、申请强制执行;
7、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
8、在诉讼中主张抵销;
9、其他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项。
(二)权利主张包括以下情形:
1、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2、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3、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4、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需要说明的是第1项情形中,对方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签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者被授权主体;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签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者被授权主体。
(三)义务人承认。主要包括:义务人做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
(四)除上述情形之外,尚包括两类特殊情形:
1、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诉讼时效从提出请求之日起中断。
2、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从其报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断。
上述机关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刑事案件进入审理阶段,诉讼时效期间从刑事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综上所述,判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的期间为2年。但可能因为中止或中断而产生的法律效果,导致实际经过的时间长于2年。

⑸ 监督执行在哪种情况下实行

《刑事诉讼法》第254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⑹ 什么是预算执行监督

预算执行监督是指国家财政对各级政府预算编制、执行、调整乃至决算等活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的监督。它属于财政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预算管理的重要内容。
按照监督主体划分,预算监督包括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预算、决算进行的监督,各级政府对下一级政府预算执行的监督等。预算监督是国家通过国家预算参与国民收入分配的过程,是对社会经济活动各环节、各方面进行的监察、监督和制约。预算的作用在于促使各部门和行政机关改善管理,加强经济核算,努力增收节支,对预算编制及执行中违反预算管理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实现预算收支平衡,保证国家预算基金的合理使用,圆满完成预算收支任务。
预算执行监督具体包括以下几点:
1、决算是对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最终的、全面的反映,也是一年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结果在财政收支上的集中反映。按照预算法的规定,中央决算和地方各级政府决算的审批权在本级人大常委会。常委会对决算的审查和批准,实质上是对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最终结果进行监督。
编制决算草案,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做到收支数额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人大常委会审批决算的基本目的就是保证预算收支的真实、准确、完整,为以后的预算收支管理提供可靠的基础。
常委会举行会议时,由人大财经委提出关于前一年度决算的审查报告。主要内容是:(1)总的评价,提出是否批准政府决算草案的建议;(2)预算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3)做好财政预算工作的建议。财经委的审查报告,与政府决算和有关报告一道,由常委会组成人员进行审议。常委会最后作出的相关决议,一般是对财经委的审查报告表示同意,决定批准政府决算,并提出若干要求。
2、.听取和审议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报告
听取和审议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报告的工作程序和步骤一般是:(1)前期调研。财经委和预算工委在报告之前的一段时间里,向政府财政、税务、海关等有关部门了解情况,取得资料,听取意见。有时还召开座谈会,邀请有关单位和专家参加,分析研究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预算收支面临的形势和问题。在调研的基础上,形成若干简报和背景材料,为常委会审议提供必要的参考。(2)听取和审议报告。常委会举行全体会议,听取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人受政府委托所作的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常委会采取分组会议的形式,必要时也可以采取联组会议的形式,审议这一报告。常委会审议报告时,有关部门和工作机构应当派熟悉情况的工作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并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要求说明情况、回答问题。(3)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报告的发言,由工作机构的人员如实记录,送发言人校核后编发简报;审议中的重要动态和审议意见,编印专报,报常委会领导。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政府研究处理;政府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及时书面报告常委会。
3.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
预算调整是指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中央预算和经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在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支出或者减少收入,使原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的总支出超过总收入,或者使原批准的预算中举借债务的数额增加的部分变更。各级政府对于必须进行的预算调整,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预算调整方案的审批权在本级人大常委会。未经批准,不得调整预算,不得作出任何使原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的总支出超过总收入或者使原批准的预算中举借债务的数额增加的决定。
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人大财经委和常委会预算工委通报预算调整的有关情况。对预算调整进行监督的有关工作程序和步骤,与上述审批决算、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报告的有关工作程序和步骤基本相同,监督的重点主要是调整的必要性和方案的可行性。
法律依据:
监督法第十五条规定,国务院应当在每年六月,将前一年度的中央决算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将前一年度的本级决算草案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决算草案应当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所列科目编制,按预算数、调整数或者变更数以及实际执行数分别列出,并作出说明。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还规定,中央决算草案应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的一个月前,提交财政经济委员会,由财政经济委员会结合审计工作报告进行初步审查。
监督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监政府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本年度上一阶段本级预算的执行情况。按照工作惯例,一般是在政府提出上一年度决算草案及决算报告的同时报告本年度前一阶段本级预算的执行情况。而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一般是与当年预算草案及预算报告一道由政府提出,按照宪法的有关规定,一并由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根据监督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常委会听取的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及审议意见,人民政府对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监督法第十七条对预算调整及相关问题作出了如下规定:(1)预算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作部分调整的,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2)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的资金调整。预算安排的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资金需要调减的,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3)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的一个月前,将预算调整初步方案提交本级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或者送交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

⑺ 执行监督的监督体系

对于执行批准权、裁决权、实施权,现已初有定论。首先是执行监督权由谁来行使的问题。目前在执行局内部的意见是,执行监督权由局长和主管院长来行使,或者在执行局内建立相应的监督机构行使监督权。笔者不同意上述观点,理由有二:其一,执行局长和主管院长各有自己的业务要办,分身乏术。缺少时间管理只能造成穿新鞋走老路的窘况;其二,自己的刀削自己的把实在是难以为之,苍白无力的监督只能是多了一个空架子。特别是现在,人民法院内部人员有限,执行力量已严重不足,如还要在执行局内分人专管监督,就有对执行工作掣肘之嫌,监督执法公正和人员廉洁自律,是人民法院监察室和审判监督庭义不容辞的责任。而且,相对于社会监督、检察监督和人大监督等外部监督体系而言,人民法院内部的监察和监督,因其具有专业性和针对性的特点,无疑是最有力、最直接的监督手段,也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必要措施。同时,目前的监察室和审判监督庭,长期处于“无米下炊”的境地。更应发挥其应由的职能作用,为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改革发展贡献力量。并且,在《民诉法》、《行诉法》、《刑诉法》中,并未作出禁止审判监督庭不能监督执行案件的规定。所以,在不增加任何人员的前提下,应由监察室和审判监督庭来行使执行监督权较为妥当。
其次是如何行使执行监督权的问题。执行监督权的行使主要包括两部分内容。即对执行案件的监督和对执行员的监督。对执行案件的监督可由审判监督庭进行,对执行员的监督由监察室来完成。审判监督庭因为已经建立了对民商事、刑事、行政案件的监督制约机制,所以只要将执行工作纳入到现已成形的监督机制中即可。做法主要是将监督活动贯穿于执行工作的全过程,即全程监督。具体包括:审查立案条件,监督执行批准权、裁判权、实施权的行使,随同个案执行,执行期限催告,审查月结案件的卷宗,接受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对执行工作的申诉,参加案外人异议的听证等等。这些工作对于审判监督庭来说,驾轻就熟,毫不费力;另外,因为只有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出现了违法、违纪问题,才能对执行员进行审查。所以,对于执行员的监督,监察室可与审判监督庭相互配合,共同完成。最高人民法院已先后颁布实施了《人民法院奖惩办法》、《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法院干部“八不准”》、《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建设一支高素质法官队伍的若干意见》等规章制度,监察室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即可。具体包括:戒勉谈话,立案审查,处分听证等等。

⑻ 怎么写检察院对法院执行工作进行监督的意见和建议

检察院的身份写的:
意见建议:
1、针对民诉法修改后对于执行检察的授权,高检应尽快出台司法解释。同时两高应该尽快就执行修改后民诉法关于执行检察规定问题商定并且签署具有操作性的工作规范性文件。
2、最高检尽快组织执行检察业务知识的学习和研究,安排检法两家的民行检察干部与发育执行干部进行交互挂职学习,学习和体验对方的工作,以利于更好落实民诉法的规定。
3、检察机关应为完成民诉法关于执行检察的任务,尽快在人员、机构、物质配备上增加和充实民行检察队伍,尽快实现执行检察工作的机构专业化、人员专门化的配备。
法院角度
1、加强立法,全面规范执行监督工作;
2、强化执行公开,为接受检察监督创造条件;
3、建立“网上检察监督机制”,接受实时检察监督;
4、加强联动机制建设,促进执行监督的良心运行;
5、建立检察监督效果保障机制,确保监督取得实效。

⑼ 执行监督的简介

执行监督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执行监督是指对执行程序或执行工作的监督,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监督,媒体的监督,法院内部的监督和法律监督机关的监督等。而狭义的执行监督,仅指人民法院的内部监督。具体指在执行程序中上级人民法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具体执行实施行为或者执行裁决行为有错误,或者执行法院发现自身错误时,依照一定程序进行纠正的制度。
人民法院内部执行监督程序如何启动,现行法律没有规定,该程序的启动主要有三种途径:1、当事人认为法院的具体执行实施行为或执行裁决行为有错误,向上级法院或本级法院院长申诉,由上级法院或本级法院院长启动监督程序。因为当事人的权益受到错误执行的侵害时,中国执行法律没有规定完善的救济途径,只要当事人提出申诉,上级法院或执行法院就应启动执行监督程序进行复查,以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2、人大基于执行个案监督,发现执行错误,向法院发出监督意见书启动法院的监督程序。3、检察院基于法律监督职权,发现执行错误,向法院发出检察意见或检察建议书,从而启动法院的监督程序。
绝大部分执行案件实行的是执行独任制。执行干警就如同“承包到户”的农民一样,各干各的“承包田”,彼此不相沟通和往来,至于每起执行案件是如何执结的,采取了那些方法和措施,是否存在违法、违纪现象,则绝少被问及和了解;执行员在执行过程中主观随意性大,什么时间送达、取证,执行的快、慢,是否采取强制措施,采取何种强制措施均由自己决定。甚至出现案件到办案人手后已两年,却没有送达执行通知书的现象,以致错过执行良机,造成当事人上访;个别执行员在形式上虽按执行程序操作,实质上却不做耐心细致的法制宣传,教育疏导,也不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当事人实际支出费没少花,却没有一点执行效果,引起当事人的强烈不满;更有甚者,借手中所集中的权力,勒卡当事人,从而败坏了人民法院的声誉,损害了人民法院的形象。以上种种表现,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执行工作的职权划分不清晰、运作机制不科学,执行权过于集中,又缺乏行之有效的监督制约造成的。

⑽ 最高法院对申诉下级法院执行监督如何处置

二审终审不能上诉。但可以向二审法院或更上级法院提出申诉,是否提起审判监督程序,也就是再审程序,由接受申诉的法院决定。一般情况提起再审程序有三种方式,一是原审法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法院院长提出;二是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判决和裁定发现违法或明显有误的,有权提审或下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三是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

热点内容
影视转载限制分钟 发布:2024-08-19 09:13:14 浏览:319
韩国电影伤口上纹身找心里辅导 发布:2024-08-19 09:07:27 浏览:156
韩国电影集合3小时 发布:2024-08-19 08:36:11 浏览:783
有母乳场景的电影 发布:2024-08-19 08:32:55 浏览:451
我准备再看一场电影英语 发布:2024-08-19 08:14:08 浏览:996
奥迪a8电影叫什么三个女救人 发布:2024-08-19 07:56:14 浏览:513
邱淑芬风月片全部 发布:2024-08-19 07:53:22 浏览:341
善良妈妈的朋友李采潭 发布:2024-08-19 07:33:09 浏览:760
哪里还可以看查理九世 发布:2024-08-19 07:29:07 浏览:143
看电影需要多少帧数 发布:2024-08-19 07:23:14 浏览: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