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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监督管理

发布时间: 2020-11-25 00:24:14

1. 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中的案件监督管理部门指的是哪个部门

《规则》第二章对监督执纪工作的“领导体制”作出规定。
第六条明确规定,“监督执纪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并对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受理和审查的范围进行了划定。
在监督执纪实践中,对于“党的组织关系在地方、干部管理权限在主管部门的党员干部违纪问题”如何处理,是需要进一步厘清的问题。
1994年印发的《中国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规定,一般由地方纪检机关决定立案。“若地方纪检机关认为由部门纪检机关立案更为适宜的,经协商可由部门纪检机关立案;根据规定应由部门纪检机关立案的违纪问题,经协商也可由地方纪检机关立案。”
“这样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就可能会出现谁都能管、谁也不管的问题。特别是当地方和主管部门配合不畅的时候,就容易产生监督漏洞。”徐伟认为,“《规则》第七条明确了‘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监督执纪’,就厘清了地方和主管部门在监督执纪中的责任,避免出现‘真空地带’。”
“另一个需要关注的是,《规则》将1994年《条例》规定的‘立案’进一步扩展为‘监督执纪’,这样在实践中就新增了谈话函询、组织调整等方式,体现了对‘四种形态’的把握运用。”王文柱说。
监督执纪是政治性极强的工作,必须在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下展开。《规则》第九条规定,监督执纪工作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遇有重要事项,不仅要报告结果,也要报告过程,这样才能有“领”有“导”。
对于派出机关、派驻纪检组、被监督单位之间的关系,《规则》第十一条进行了规定,“派出机关应当加强对派驻纪检组监督执纪工作的领导”,“派驻纪检组依据有关规定和派出机关授权,对被监督单位党的组织和党员干部开展监督执纪工作”。
“这一条进一步明确了派出机关与派驻纪检组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派驻纪检组与被监督单位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并明确了派驻纪检组的工作依据和与派出机关的联系方式,使派驻监督的底气更足、腰杆更硬。”

2. 浅谈基层院如何构建案件监督管理体制

检察机关肩负着“履行法律监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神圣职责。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检察机关行使职权,大多数是通过办案来实现的,案件质量问题直接影响着检察机关能否有效发挥自身的职能作用。因此,检察机关强化案件的监督管理,规范内部执法活动,是进一步健全检察体制的需要。目前,虽然各基层检察院在案件监督管理方面进行了多方有益的探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未能充分发挥案件监督管理的积极作用。 一、当前基层院案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2010年,河南省平顶山市检察院就案件质量,对十个基层院进行认真评查。发现基层院都不同程度的存在着一些问题。集中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在程序方面,案件程序缓慢,有些案件甚至久拖不决,还不能完全体现或真实体现诉讼程序的法定性、严肃性。如强制措施的依法适用,办案人员应当遵守各项规则,办案期限延长应符合的法定条件,有、无逮捕必要的把握,对不合法证据的排除等都或多或少的存在着不严格的情况。 二是在实体方面,准确依据刑法的基本原则和证据标准适用法律还亟待提高;偏重有罪证据,欠缺对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和辩解的合理分析;衡量案件质量还停留在有罪处罚的最低标准上。其中存在问题案件:侦监案件15件、公诉案件15件,占该类案件的6.9%、反渎案件10件,占该类案件的8%、反贪案件22件,占该类案件的11%。 上述情形的存在,足以说明加强案件的流程管理、质量管理,规范内部执法活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二、基层院案件监督管理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是重视办案数量,疏于案件监督。由于传统思想的局限,各基层院往往比较重视抓案件数量,但对案件监督管理工作停留在执行办案流程的原始起点上。对案件监督管理的工作模式、工作重点、工作创新等工作如何开展,都在等待观望,客观上使案件监督管理工作在一定程度上失去了组织保障基础。 二是机构不健全,没有设立相对独立的案件监督管理机构。目前,各基层院在案件监督管理上采取了一些措施,成立了一些案件监督管理部门,但设置比较混乱,不科学。如有的在检察院的纪检监察部门附设案件监督管理机构,通过对干警违法违纪情况的查处来监督管理案件,即通过管“人”来管“案”。有的将案件监督管理机构设置在检察委员会,由检察委员会来负责案件的管理。即使有的设置了检务督察室(科)、案件质量管理中心等部门,但实际上都是依附在其他部门,两个牌子,一班人马,并没有真正发挥案件监督管理的职能作用。 三是运作不规范,没有真正发挥案件监督管理的效能。实践中,各基层院对案件进行监督管理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通过各办案部门的内部管理来实行。即通过对案件的讨论、汇报、签发、审批来实现对案件质量的管理。也就是部门负责人行使管理权,对本部门案件监督管理进行“自治”。另一种方式是上述所提到的专门部门进行的案件监督、检查、处理的模式,即“查处式”的方式。无论是“查处式”还是“自治式”的内部监督管理模式,在保证公正行使检察权方面是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这两种模式都有局限。“查处式”由于是专门部门进行,力度较大,但具有特定性和被动性,是一种事后监督管理。“自治式”虽然可以在事前、事中和事后进行,具有主动性和经常性,但由于在部门内部,难以真正落到实处。有的检察机关虽然对案件监督管理已列入议事日程,设有领导和工作人员。但由于领导工作繁忙,工作人员兼职较多,无法保证正常开展工作。即使每年搞几次检查,也大多是哪方面出现问题,就集中抓一下,总结教训。往往是头痛治头,脚痛医脚,呈现短期性,缺乏延续性、稳定性。 四是考评检查不科学,难以形成案件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近年来,不少地方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机关进行案件质量检查和执行办案流程情况进行考评,并将考评结果作为评先的重要依据。虽然此举对案件质量能起到促进作用,但缺乏全面性、长期性和稳定性。如抽评的案件数量少,有的部门只有办案数百分之一,不能反映整体情况;抽评案件类型不确定,缺少代表性。所以,这种考评并没有与业务管理真正有效衔接。 五是制度落实不到位。长期以来,检察机关案件内部监督管理一直是业务工作的薄弱环节,虽然各级检察机关对执法活动和案件质量提出了许多原则性要求,制定了多种制度,但管理手段宏观把握较多,环节管理甚少,事后总结多,事前、事中关注少,案件质量评估标准简单不全面。造成了有制度但落实不力,有措施但问题频出,有查找但纠而复发。 六是检察业务人员素质不过硬。当前,基层院检察业务人才资源匮乏,业务钻研氛围不浓,一些干警法律水平不高,事业心、责任心、上进心不强,敷衍塞责,工作缺乏活力,少有压力等。 三、科学构建案件监督管理机制的建议 案件监督管理工作要以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为依据,在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的领导下,对案件程序实行监控,质量考评,进行统一管理,全程监督。应以案件为中心,从机构建立、运作规程和考评方案等方面建立监督管理长效机制,努力构建案件质量保障体系。 一是领导要高度重视案件监督管理工作。案件质量是司法公正的生命线,关系到法律权威与和谐社会的实现。因此,作为基层院领导要牢固树立案件质量的意识,把案件质量问题放在办案的首位,为案件监督管理工作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改变过去靠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单兵作战”,这样才能提高办案质量,保证执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二是建立健全案件监督管理职能部门,加强案件监督管理人员的配置。负责检察机关的业务监督管理工作,机构等级应高于或等于其它办案部门。这样,更有利于工作的开展。在人员数量上可按全院办案总人数的百分之八到十进行配备,根据工作量权衡,一人负责八至十人所办案件的监督管理,还是比较适中的。这样既可防止人浮于事,也能保证督管到位。案管工作是一项全新工作,同时又是业务性很强的工作,没有较强的业务根基是难以胜任该项工作的,因此,在机构的人员配备上,应以熟悉检察业务,有丰富的办案实践经验和能熟练操作计算机,同时具有工作责任心强、原则性强、能吃苦的“精英型”检察官组成。同时要加强案管队伍建设、多渠道对案管人员进行培训,以适应案管工作的需要。 三是应建立规范的案件管理运作机制。强化案件监督管理,促进和维护司法公正,是检察业务改革的重要部分。在运作过程中要强化对案件的全程监督和统一管理。案件监督管理部门采用计算机管理。日常负责各类备案材料收集整理、办案进度和诉讼环节变化的掌握、案件办理情况追踪、案件办理过程的信息收集、反馈、对重点案件的检查、组织案件考核评估等。通过业务流程监督,借助网络信息构建一个管理信息平台。检察长、分管领导随时都能直观真实的掌握全院或分管部门的办案情况和个案进程。业务部门和承办人主要承担案件的办理工作和对相关案件提供有关材料,说明理由。部门内勤的工作量也大幅度减少,通常只承担内卷归档,部门内的行政事务和信息联络工作,从而实现监督管理的优化和提升。 四是建立科学管理的考评方式。案件质量标准是开展案件监督管理的基础和依据。因此,抓案件监督管理必须首先设定好严明的案件质量标准。标准既要体现在案件的处理结果上,更要体现在案件办理的整个过程中,达到过程与结果的统一。不仅要有宏观指导角度设定,更要有微观角度的可操作性。案件监督管理中设定的质量标准应从四个方面考虑,即刑诉法和司法解释以及相关规定要求的法定程序标准;认定事实证据、适用法律的实体标准;法律文书制作,送达、告知、内卷装订、归档等方面的形式标准和日常跟踪监督管理方式和发现解决问题的管理标准。 五是更新干警执法观念,规范干警执法活动。大力弘扬以忠诚、公正、清廉、文明为核心的检察职业道德,认真落实检察官职业行为基本规范,切实转变执法干警观念,牢固树立案件质量的意识,把案件质量问题放在办案的首位,保证执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采取有效措施,把检察干警置于监督之下,做到“人人是监督者,人人都在监督中”。 四、构建案件监督管理长效机制应需注意把握的几个问题 案件监督管理工作是一项较为繁杂的系统工程,应当具有科学性、合理性、可操作性和效率性。但长期以来人们形成的办案习惯在短期内改变是不切实际的,必然要有一个转变和适应的过程。因此,要真正发挥基层院案件监督管理的作用,使这一机制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仍需要注意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是完善相应的配套措施。建立预警措施,对办案程序、办案效率,完成时间段工作以及上级考核考评要求完成的数量性工作,进行提醒催办;抓好警示措施,在对案件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以口头、书面方式进行信息通报,及时予以纠正;落实责任追究措施,对已发生错案进行责任划定,提请追究等。 二是严格执行制度。案件监督管理机制的建立,关键在落实,再好的制度落实不到位,也等同于虚设。因此,在执行制度上,要从严把握,严格考评,不能在执行上打折扣,搞特殊化。在办案流程的基础上,制定明确的工作细则和办案流程,各业务部门要从受案开始,对审查、初查、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起诉等各个环节,严格按照已制定的制度,进行全面落实,保证各项业务规范、有序、合法、高效运行。 三是加强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强化案件管理部门职能和人员配备。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具备以下特征:专门性,即主要职责是对本院的全部案件进行管理,对于各类案件中的违法行为仅享有建议监督权,而不具备直接监督权;平等独立性,即案件管理部门不受本院其他业务部门的领导,并且与本院其他各业务部门具有平等的地位、独立性。案件管理部门在独立于其他各部门并且与他们享有平等地位的基础上,有权利也有能力拒绝各业务部门对案件不当处理的要求,并有权利建议相关业务科室进行整改;人事考察优先性,鉴于案管工作的重要性,应为其提供更多的便利条件,充分完善案管的软件、硬件配备。将案管工作经历作为干警考评晋职、晋级的重要衡量标准,其次案管职位实行轮调制,让更多的年轻干警到综合科室锻炼,为年轻干警提供锻炼的平台。 (作者单位:河南省叶县检察院)

3. 请问市纪委案件监督管理室主任相当于多大的官,怎么衡量市纪委案件监督管理室又主要是做什么的

以地级市为参考,不含北京上海等直辖市。

1、市纪委案件监督管理室主任,高配半级,副处职;

2、主要负责举报线索的归口、分配管理,对办案进行监督;

4. 纪检机关案件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什么

纪委案件监督管理室主要职能包括:
负责本地党委管理干部问题线索集中管理、分办;协助办理本地管理干部干部任职前组织部门征求意见回复工作;负责向上级报告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情况,受理、分办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报告;组织协调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及审计结果的应用工作和其他查办案件的相关工作,建立跨地区跨部门协作办案机制,归口管理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协调事项,承办国(境)内追逃防逃相关工作,建立健全追逃防逃本地协调机制;监督检查依纪依法安全办案情况和办案场所的安全保卫、保密工作等情况,落实办案安全工作责任制,督促本地纪检监察机关做好办案安全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督促查办上级及本委(局)领导批办交办事项;统计分析查办案件及相关专项工作情况;指导本地纪检监察系统的案件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党委反腐败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5.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受理哪些单位移交的相关问题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受理巡视工作机构和审计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等单位移交的相关问题线索。

法律条文: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第十二条 纪检机关信访部门归口受理同级党委管理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违反党纪的信访举报,统一接收下一级纪委和派驻纪检组报送的相关信访举报,分类摘要后移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

执纪监督部门、执纪审查部门、干部监督部门发现的相关问题线索,属本部门受理范围的,应当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不属本部门受理范围的,经审批后移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由其按程序转交相关监督执纪部门。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受理巡视工作机构和审计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等单位移交的相关问题线索。

(5)案件监督管理扩展阅读:

案例:信访室接到违法乱纪举报信移交纪委处理

某市纪委信访室接到一封举报信,反映市城市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城管局)党委书记、局长张立国等人存在严重违纪问题。信中反映问题非常具体,并附有相关证据材料,具有很强的可查性。

按照《工作规则》第十二条规定,信访室对举报信件进行分类摘要,附带原件移送给市纪委案件监督管理室处理。案管室依据《工作规则》第十四条规定,提出分办意见并报市纪委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按程序移送给联系市城管局的市纪委第二纪检监察室。

从这一节点起,对张立国等人的举报就进入了具体线索处置环节。二室在对问题线索进行编号登记、建立相关管理台账后,即召开由室领导、问题线索管理员及相关同志参加的会议,结合掌握的市城管局其他情况,对反映的问题进行分析研判。

经集体研究并报市纪委主要领导批准,决定对张立国问题进行初步核实,并向上级纪委报告。对信访件中反映的市城管局副局长李某和办公室原主任赵某的情况,考虑到均属于一般性问题,在报市纪委主要领导批准后,决定对两人进行谈话函询。

透过《工作规则》第十二条规定可以看出,信访举报件由纪检机关信访部门归口受理,问题线索则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集中管理。

不仅信访举报件在分类摘要后要移送给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纪委执纪监督、执纪审查和干部监督部门发现的相关问题线索,也要移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转办。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受理巡视工作机构和审计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等单位移交的相关问题线索。

6. 如何加强纪委纪律审查,执纪审理,案件监督管理工作

湖南衡阳技师学院禽兽领导贪腐堕落道德败坏滥用权力祸害百姓!
湖南衡阳技师学院教职工连个社保保障都没有,苦!
教职工调动或者人才流动求职他处谋生的时候,
还要在衡阳市人社局重新缴纳社保 为何教职工离校谋业的时候,
要被学校勒索缴纳2万每人的巨款,学校领导还无耻下流滥用权力刁难破坏教师生存,
而教师每年上课的薪水课程流汗费才 每学期2000元,
学校为何滥用权力切断教职工的家庭生活用电而逼迫教职工,
教职工在学校拿不到养家糊口的钱,教职工是要离校流动的要吃饭吧,
教师们不是包身工, 学校领导无耻敲卡学生的-毕-业--证-要钱,
学校无耻领导榨取卡教师调动求职要钱,学校领导恶毒压榨百姓穷凶极恶,
领导捞钱搞工程追加工程款几百万不眨眼中饱私囊人人皆知!
无耻的伍犯敬云道德败坏对女职工离婚入党引诱,
无耻的伍敬云对学校男职工打压诈钱!!!
无耻下流的伍敬云祸害百姓手段恶毒罪该万死,还滥用公款买个衡阳市教育局狗督学职位 。
学校还从教职工微博的工资里让出纳在暑假悄悄扣钱说是捐款, 却从不见收据以及捐款的去向,
7788是学校领导贪腐堕落私吞的猫腻 因为学校的学生曾经为困难的赵福来同学捐款,捐款收了,
最终被 校长伍犯敬云贪腐堕落了。此事遭到学生的实名投诉。人事处教师罗辉,朱清如都可上堂作证。
学校每年财务收入学费收入达到9千万以上,畜牲领导贪腐堕落搞光吃光玩黄还榨干百姓~~

我是衡阳技师学院知情人刘忠贤良心发现不能再对学校领导的无耻行为沉默了。 我们要向上级揭露,要揭发学校领导的肮脏。
湖南省衡阳市纪委早在2008年就专门下达6号文件督促衡阳技师学院领导更正错误行政行为,
衡阳市纪委撤销了学校的违法行政,督促学校领导遵纪守法,可是,多年过去了,
衡阳技师学院领导麻木冷漠道德败坏厚颜无耻故意阳奉阴违欺骗上级根本没有执行衡阳市纪委决定,甚至故意刁难破坏百姓生活;至今欺压教职工至今在危害百姓生活!!
查,伍犯敬云,男,59岁,道德败坏多年作恶多端危害百姓滥用权力破坏百姓生活。
2016年1月18日湖南省人社厅原居民社保处处长邱家才被湖南省人社厅等领导任命为衡阳技师学院新院长,
请求新任院长邱家才如实报告省市纪委和学校主管部门湖南省人社厅,严惩畜生伍犯敬云,为民三严三实办实事。

7.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哪些行政执法行为可以转为刑事案件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可以让群众接受

8. 如何加强规范纪委案件监督管理

  一、目前基层纪委案件监督管理存在的问题。

    首先,机构不健全,没有设立相对独立的职能部门。目前,各基层纪委在案件监督管理上采取了一些措施,象征性的成立了一些所谓的案件监督管理室,但设置比较混乱,不科学。如有的纪委虽然设置了案件监督管理机构,却是由办案人员来负责案件的管理。实际上都是依附在其他部门,一班人马,两个牌子,实际上并没有真正发挥案件监督管理的职能作用。

    第二,运作不规范,没有真正发挥案件监督管理的效能。实践中,各基层纪委对案件进行监督管理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方式是通过各办案部门的内部管理来实行。即通过对案件的讨论、汇报、签发、审批来实现对案件质量的管理。也就是部门负责人行使管理权,对本部门案件监督管理进行“自治”。另一种方式是上述所提到的所谓的专门部门进行的案件监督、检查、处理的模式,即“查处式”的方式。无论是“查处式”还是“自治式”的内部监督管理模式,在保证公正行使纪委权力方面是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这两种模式都具有局限性。“查处式”由于是专门部门进行,力度较大,但具有特定性和被动性,是一种事后监督管理。“自治式”虽然可以在事前、事中和事后进行,具有主动性和经常性,但由于在部门内部,难以真正落到实处。有的纪检监察机关虽然对案件监督管理已列入议事日程,设有领导和工作人员。但由于领导工作繁忙,工作人员兼职较多,无法保证正常开展工作。往往是头痛治头,脚痛医脚,呈现短期性,缺乏延续性。

    第三,考评检查不科学,难以形成案件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近年来,不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对下级纪检监察机关进行案件质量检查和执行办案流程情况进行考评,并将考评结果作为评先的重要依据。虽然此举对案件质量能起到促进作用,但行政色彩浓重。如抽评的案件数量少,有的部门只有办案数百分之一,不能反映整体情况;抽评案件类型不确定,缺少代表性;有的考评偏重于具体数字,对现代化办公设备的副作用考虑不周;同时,评查人员业务素养、实践经验、责任心和原则性的差异,都使得考评活动不具有说服力和指导性。所以这种考评并没有与业务管理真正有效衔接。但办案过程是一样的,案件从受理到作出结案决定,基本在部门内部和承办人的掌握之中,处于封闭状态,缺乏对案件全程监控和有效管理机制。因此,针对目前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内部监督管理现状,必须尽快建立以案件为中心的监督管理机制,也可称为案件质量保障体系。

    二、科学构建基层纪委案件监督管理机制的设想

    案件监督管理工作要以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为依据,对案件程序实行监控,质量考评,进行统一管理,全程监督。我们认为应从机构建立、运作规程和考评方案三方面来构建基层纪委案件监督管理模式。

    首先,应建立健全案件监督管理职能部门,明确具体的职责。既然负责纪委的案件监督管理工作,机构等级应高于其它办案部门。这样,更有利于工作的开展。在人员数量上可按办案总人数的百分之八到十进行配备,根据工作量权衡,二人负责案件的监督管理,专人负责案件的统计、汇总。这样既可防止人浮于事,也能保证督管到位。办公场所可分为二个区域:一个是接待场所,主要负责案件进出、备案材料等收集,台账登记等事务。一个是其他工作场所。在机构的人员配备上,应以熟悉纪检监察业务,有丰富的办案实践经验和能熟练操作计算机,同时具有工作责任心强、原则性强、能吃苦的“精英型”纪检监察干部组成。

    第二,应建立规范的案件管理运作机制。强化案件监督管理,促进和维护执纪公正,是纪委改革的重要部分。因此,应当率先走在其它业务改革的前列。长期以来,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内部监督管理一直是业务工作的薄弱环节,虽然各级对执纪活动和案件质量提出了许多原则性要求,但管理手段宏观把握较多,环节管理甚少,事后总结多,事前事中关注少,案件质量评估标准简单不全面。造成了有制度但落实不力;有措施但问题频出;有查找但纠而复发。因此,在执纪活动中,执纪不严,标准不高的情况还客观存在。从而说明强化案件监督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运作规则方面主要体现对案件的全程监督和统一管理。实行案件统一进出,一个窗口对外。案件监督管理部门采用计算机管理。日常负责案件受理,案件分配、各类备案材料收集整理、办案进度和办案环节变化的掌握、主要法律文书管理和开具、卷宗移送、案件办理过程的信息收集反馈、对重点案件的检查、组织案件考核评估等。通过规范业务流程,主管领导、分管领导随时都能直观真实的掌握部门或分管部门的办案情况和个案进程。业务部门和承办人主要承担案件的办理工作和对相关案件提供有关材料,说明理由。从而实现监督管理的优化和提升。

    第三,应建立科学管理的考评方式。案件质量标准是开展案件监督管理的基础和依据。因此,抓案件监督管理必须首先设定好严明的案件质量标准。标准既要体现在案件的处理结果上,更要体现在案件办理的整个过程中,形成过程与结果的统一。经过多年的实践,《规定》为促进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建设起到了很好的积极作用。但《规定》中很多内容仅是从宏观指导角度设定的,不少环节不可能过细,如考评内容主要是以结果和已出现的问题来评定的,办案流程规定的很细,但如何抓环节落实缺乏有效性。因此,不具有监督管理中的及时性。考虑到执行和操作的可行性,设定标准应把握三点:第一,法定性与特定性相结合。依据执纪活动中必须遵守的法定性规定,分门类确定在各个特定的业务环节中。第二,全面性与流程性相结合。全面性就是符合实体与程序要求,强调的是执纪质量。流程性强调的是监督管理制度和个案工作效率。第三,合理性与效益性相结合。标准设定要切合实际,使其成为办案人员提高质量、效率的有力帮手。当然,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应减少和杜绝工作的盲然性和随意性,避免出现形同虚设的手续和繁琐的环节增加办案部门和承办人的工作量。

    三、构建基层纪委案件监督管理长效机制应需注意把握的几个问题

案件监督管理体系是一项较为繁杂的系统工程,应当具有科学性、合理性、可操作性和效率性。但长期以来人们形成的办案习惯需在短期内改变是不切实际的,必然要有一个转变和适应的过程。因此,我们认为,要真正发挥基层纪委案件监督管理的作用,使这一机制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仍需要注意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首先执纪观念要更新。案件质量是执纪公正的生命线,关系到法律法规权威与和谐社会的实现。因此,作为基层纪委的办案人员首先在执纪观念上要转变,要牢固树立案件质量的意识,把案件质量问题放在办案的首位。这样,才能达到建立案件质量管理机构的目的,才能保证执纪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当前,基层纪委业务人才资源匮乏,业务钻研氛围不浓,一些纪检监察事业心、责任心、上进心不强,工作缺乏活力,少有压力等,根本问题就是管理制度上存在明显的弊端。一方面在人事管理上存在不能解决人员进出口管理瓶颈,尚未建立岗位末位淘汰的职业化选拔机制。另一方面在业务管理上缺乏长效严格的管理手段和措施。纪检监察工作主要是办案工作。因此,通过办案工作的环节跟踪,强化监督管理,就能有效的激发大家的工作热情,促进各项工作的开展。 其次是应完善相应的配套措施。扎实有效的监督管理措施是案件监督管理工作顺利开展的保障,没有相应的保障措施,案件监督管理机制很难落实到位。

    我们认为,应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去着手:一是应建立预警措施。主要是对办案程序、办案效率,完成时间段工作以及上级考核考评要求完成的数量性工作,进行提醒催办。二是抓好警示措施。主要是在对案件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以口头、书面方式进行信息通报,及时予以纠正。三是落实责任追究措施。主要是对已发生错案进行责任划定提请追究。当然,案件监督管理保障措施还包括很多方面,特别是需要领导的高度重视,管理方的敬业,被管理方的理解和支持以及权责对应的奖惩制度等多方面的良性互动。 再次是制度执行上要从严把握。案件监督管理机制的建立,关键在落实,再好的制度落实不到位,也等同于虚设。因此,在执行这一制度上,要从严把握,严格考评,不能在执行上打折扣,搞特殊化,要从现行法律规定和办案流程的规定去执行这一制度。真正使这一制度在落实上不走弯路,达到预期的效果。 总之,案件监督管理的目的,是为了不断培养办案人员的质量意识和职业责任,使其固化在办案人员的执纪意识和执纪行为之中。

9. 投诉案件构成刑事案件市场监督管理局压着不移交怎么办

首先投诉案件构成了刑事案件,应该由公安部门接手处理。这个案件的管辖权就不在市场监督管理局。
其次,对于执法部门办案,市场监督管理局有配合的责任。
如果公安部门已经介入,那么完全可以由公安部门协调两者之间的关系。
如果公安部门尚未接入,那么完全可以到公安部门进行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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