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级监察机关
⑴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一级监察委只会负责
这个观点是对的。双重领导体制。下级国家机关既受同级国家权力机关的领导又受上级主管机关领导的制度。
⑵ 我国宪法规定上级监察委员会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室
对的,他们双方的话是有一些责任的,一些法律依据的。
⑶ 监察机关之间对监察事项的管辖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 )确定。
监察机关之间对监察事项的管辖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监察机关确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规定如下:
1、第十六条各级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管辖本辖区内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人员所涉监察事项。
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办理下一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必要时也可以办理所辖各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
监察机关之间对监察事项的管辖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监察机关确定。
2、第十七条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将其所管辖的监察事项指定下级监察机关管辖,也可以将下级监察机关有管辖权的监察事项指定给其他监察机关管辖。
监察机关认为所管辖的监察事项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监察机关管辖的,可以报请上级监察机关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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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察“管辖争议”,是指对于同一监察事项,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监察机关都认为自己具有或者不具有管辖权而发生的争议。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监察机关发生管辖争议之后,应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监察机关,由该上级监察机关确定由哪一个监察机关管辖。
2、“共同的上级监察机关”,是指同发生管辖争议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监察机关均有领导与被领导关系的上级监察机关。这一规定的基础是隶属关系,比如,同一省的两个地市监察委员会的共同上级监察机关,是该省监察委员会;两个县级监察委员会,如分属同一省内的两个不同地市,其共同的上级监察机关还是该省监察委员会。
3、需要注意的是,监察机关在工作实践中,既不能越权办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监察事项,也不能放弃职守把自己管辖的监察事项推出不管。如果不能依法确定某个监察事项是否属于自己的管辖范围,要及时请示上级监察机关予以明确。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⑷ 以下哪些属于下级纪检机关应当向上级纪检机关报告的问题线索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十三条规定:
纪检机关对反映同级党委委员、纪委常委,以及所辖地区、部门主要负责人的问题线索和线索处置情况,应当向上级纪检机关报告。
⑸ 监察机关之间对监察事项的管辖有争议如何解决
监察机关之间对监察事项的管辖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监察机关确定。
《监察法》原文条款:
第十六条第三款:监察机关之间对监察事项的管辖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监察机关确定。
⑹ 工商银行的上级监察机关
国资委纪委。
⑺ 国家监察委员会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检察委什么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
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检察委(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
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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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监察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为最高监察。
宪法是国家根本法,是国家各种制度和法律法规的总依据。此次宪法修改建议中,用一节对监察委员会作出规定,确立监察委员会作为国家机构的法律地位。
充分彰显了监察委员会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重要作用,也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保证国家监察委员会履职尽责提供了根本遵循。
⑻ 各级监察委员会之间是什么关系,上级监察委对下级有
上级监察委与下级监察委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上级监察委对下级监察委有领导权、有监督和指导权。
《监察法》规定:
第十条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
⑼ 监察法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包括设区的市吗留置三个月包括三个月吗
设区的市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这里是含设区的市本级的。不超过三个月当然包括三个月。
另外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这里也是含省级本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