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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监督

发布时间: 2020-11-24 19:12:13

⑴ 如何加强招投标监督管理

(一)实行招标负责人终身负责制,解决串、陪标现象 作为招标一方的代表,多为建设单位的领导人,投资所用的钱都是国家的,建设工程质量的好坏,工程价款的多少和自己切身利益没有关系。从而给一些施工企业有了可乘之机。负责招标的人由于得到了种种好处,不可能对工程质量、造价问题有足够的认识,从而施工方可以邀请一些同行,对其实已经“内定”下来的工程进行招投标,这也是“陪标”现象的“症结”所在。本人认为,要杜绝此类问题的发生,应对招标负责人实行其对工程质量的终身负责制,如果工程质量出现问题,则可以对其进行惩罚。这样就可以预防一些行政干预的因素,避免了招标投标中的“陪标现象”。从源头上杜绝了工程腐败现象形成,减少类似虹桥的“豆腐渣”工程。
(二)调整监管方式,发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宏观管理职能。 《招标投标法》第 7 条中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主要任务之一就是:保护正当竞争,加强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同时,依法查处招标活动中的包括不正当竞争的违法行为。 1、强化招标投标备案制度,落实招标投标书面报告制度、招标结果公示制度、邀请招标批准制度。 2、建立健全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在招标投标监管环节中全面建立市场主体的信用档案,将市场主体的业绩、不良行为等全部记录在案,并向社会公布。将企业的信用情况纳入工程招投标管理中,招标办针对此和建设局建筑业管理科联合下文出台专门的文件。将市场主体的不良行为与评标直接连接起来,使违信用者无从立足;同时,通过设立投诉举报查处招标投标中违法违规行为,达到监管的目的。 通过建设项目报建、建设单位资质审查、以及对开标、评标过程的监督,可以充分发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宏观职能,规范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才能真正保证工程建设效益。
(三)提高监理成效,杜绝“转包”问题。 针对当前建筑市场当中的“转包”现象,监理工程师应当充分发挥监理职能。从质和量的两个方面加以分析,确定中标人是否存在转包现象。 (四)采取新的评标办法,减少串标行为。 临安市招标办根据工程类别的不同,对技术标和商务标设置不同的权重。对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市政基础设施推行现场抽签中标法:即投标人不用做技术、商务标,只要在评标专家委员会确定的优惠幅度范围内,现场填写报价费率即可。评标办法也在开标时由投标代表现场抽签决定,这种评标办法的推行,对遏止串标起到了一定作用。
(五)加大对招标代理机构的培育和发展 1、利用各种业务培训的时机,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单位工作人员的法制教育和执业道德教育。 2、必须加强对招标代理单位机构的约束,促进其规范从业。要依法加强对招投标程序和过程的监督,对招标文件的重要条款要严加掌握,防止招标人设立背离三公原则,要及时查处各种违法行为,保证招投标工作的依法进行。临安市招标办已要求代理机构将代理的工程经业主签署代理水平后,放入招标代理机构的从业水平考核范围。 3、发挥监察局共同参与的监督职能作用,进一步规范和约束业主的行为,减少对招标代理的干扰,规范国有投资及国有投资占主导地位工程业主的行为,促进招标代理行业的有序竞争和发展。
(六)、进一步完善有形建筑市场,促进公平竞争、打破地域、行业保护 进一步完善建设市场,其核心是交易中心同政府职能部门分开,明确建筑市场的服务责任。加大进场交易的规范力度。所有工程项目一律纳入有形建筑市场交易。建立有形市场,治理建筑市场的混乱,防止腐败现象的产生,并且还可以促进公平竞争,打破地域和行业保护现象,减少串标陪标现象。建设单位可以在交易中心找到好的施工单位,施工企业凭实力增加了中标机会,外地企业不再受地方保护的困扰。有形市场的完善必将进一步打破行业的垄断和地方的壁垒,实现真正的公平、公正、公开原则。2004年临安市共有 105 个公开招标项目,其中有 38 个项目为外地企业中标。
(七)、强化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加强部门协作,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对于查出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做到违法必究,执法必严。临安市人民政府专门出台了文件,对有串标、挂靠行为的投标作废标处理,根据情况可停止投标人一年至二年内在临安市建设市场的交易活动。

⑵ 对招标投标限制的监督管理有哪些规定

1、招标发包工程的范围、方式和招标公告的发布

(一)凡政府投资(包括政府参股和政府提供的使用国外贷款进行转贷的投资),国有、集体所有制单位及其控股的投资,以及国有、集体所有制单位控股的股份制企业投资的工程,除涉及国家安全的保密工程、抢险救灾等特殊工程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其投资额和建筑面积的限额规定,须报建设部备案)外,都必须实行招标发包。

(二)大力推行公开招标。在必须实行招标发包的工程中,凡属政府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以政府、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控股投资的工程,必须实行公开招标,按照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实行公开招标的,项目法人或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报名投标单位的资质条件、财务状况、有无承担类似工程的经验等进行审查,经资格审查合格的,方可参加投标。

本条上款规定范围以外的工程,也可以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由招标单位向不少于5家符合资质条件的单位发出投标邀请书,邀请其参加投标。严格限制议标。采用议标方式的工程,限于涉及专利权保护、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经公开或邀请招标无人报名投标以及有其他特殊要求的极少数工程。采用议标方式,必须报经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当地政府确定的行使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下同)的主要负责人批准。

(三)利用外国政府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的工程,也应当采用招标发包的方式,但贷款方或赠款方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本规定第(一)条规定范围以外的工程,选择何种发包方式由项目法人自主决定。如果采用招标发包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组织招标。

(四)实行公开招标的工程,必须在有形建筑市场(即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报刊上发布招标公告,也可以同时在其他全国性或国外报刊上刊登招标公告。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行工程信息的计算机联网。实行邀请招标的工程,也应当在有形建筑市场发布招标信息,由招标单位向符合承包条件的单位发出投标邀请。

实行议标的工程,招标单位可以通过有形建筑市场发布招标信息,也可以直接向有承包能力的单位发出投标邀请,但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组织进行。

(五)凡按照规定应该招标的工程不进行招标,应该公开招标的工程不公开招标的,招标单位所确定的承包单位一律无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建筑法》第八条的规定,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违反规定擅自施工的,依据《建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负责颁发施工许可证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办理施工许可审批。对于为不符合规定的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按照《建筑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由该部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进一步加快有形建筑市场的建设

(六)凡未建立有形建筑市场的地级以上城市(包括地、州、盟),除确属投资规模小、工程数量有限,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外,都要积极创造条件,在年内建立起有形建筑市场。对于投资规模较大和工程数量较多的县级城市,也可以建立能发布工程信息和集中办理有关建设手续的有形建筑市场。有形建筑市场的建立,应该遵循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的原则,不要在规模、设施等方面盲目攀比。

(七)已建立的有形建筑市场,除做好各种工程信息的发布外,还应当建立法规政策、承包单位、中介机构、劳务队伍和材料设备等信息数据库,运用计算机网络等现代化手段,为用户提供便捷的信息服务。工程报建、招标投标、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等管理部门,都应当派员进驻有形建筑市场,实行“一条龙”式的窗口集中办公,简化申办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方便办事单位。

3、落实项目法人责任,规范招标投标程序,推进工程造价管理的改革

(八)招标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可以自行组织招标工作,也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在发出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后,除遇有不可抗力的原因外,不得终止招标。

(九)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由招标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主持,并邀请评标委员会成员、投标单位、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单位代表参加。开标后,要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进行评标。

(十)评标工作由招标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承担。评标委员会由招标单位、招标代理机构的代表和受聘的专家组成,应为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受聘的专家不得少于2/3.提倡实行专家评标的办法。在各地市、各部门、各单位推荐的基础上,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统一组织考核并认定一批具有各种专业知识的专家,建立评标专家信息库,由招标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在组建评标委员会时,随机抽取聘请。

评标委员会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等,对标书及投标单位的业绩、信誉等进行综合评价和比较,提出评标报告,并根据投标单位的数量推荐1至3家为中标候选人。

(十一)定标由招标单位依据评标委员会提供的评标报告,在其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择优确定中标单位。在定标后,招标单位必须把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并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承包。

(十二)具备条件的地区和工程项目,可以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统一工程量计算规则和工程项目划分的规定,进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合理低价中标等试点。要引导企业在国家定额的指导下,依据自身技术和管理情况建立内部定额,提高投标报价的技巧和水平,并积极推进工程索赔的开展,最终实现在国家宏观调控下由市场确定工程价格。

(十三)继续推行《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范本》和各类合同示范文本,进一步规范招标文件和承包合同的编制,加强合同管理,促进合同双方依法自觉履约。四、改进和完善对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十四)各地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通过法规授权或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而取得行政执法权。其主要的工作职能是:

(1)审查招标申请,判定招标单位是否具备招标资格,招标工程是否具备招标条件,招标方式是否符合规定;

(2)审查招标文件,判定评标的原则、标准、方法和程序,以及合同的主要条款是否法;

(3)监督开标、评标和定标,重点是监督开标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评标是否按照招标文件和规定的原则、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定标是否依据评标报告中所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择优选定,工程是否发包给依法中标并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

(4)按照赋予的行政执法权,依法对招投标各方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要在现实生活中的的实际情况是比较复杂的,当然具体问题要我们具体是分析。

⑶ 政府部门为什么要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

政府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主要目的有三:一是净化市场环境,保证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促进建筑市场和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二是防止腐败,维护国家和政府的形象;三是节省建设投资,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四是保证项目质量,减少不良事故的发生。

⑷ 如何加强企业招投标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采用电子招标


传统招标传统招标是一种交易模式,主要包括公开招投标和邀请招投标两种方式。传统的招投标需经过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与定标等程序,涉及招标方、投标方、监管方、代理方等多个角色,其中的规章制度繁琐,操作流程复杂,采购周期较长,整个运作成本高。传统招标的工作大部分采用人工、书面文件的方式操作,电子化程度低,流程中容易发生桌下交易,不利于监管。


电子招标电子招标则是以网络技术为基础,把传统招标、投标、评标、合同等业务过程全部实现数字化、网络化、高度集成化的新型招投标方式,同时具备数据库管理、信息查询分析等功能,是一种真正意义上的全流程、全方位、无纸化的创新型采购交易方式,公开程度高,难以进行私下操作。

⑸ 招标监督的重要性

《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规对招标投标活动流程和规则进行内了一系列的容规定,目标是为了保证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许多招标投标的参与方,为了达到各自目的、实现自己的利益,可能出现不遵守规定流程和规则的情况,这就需要行政监督进行纠正和处理。

⑹ 如何对招投标过程实施行政监督

1、对招投标进行行政监督必须依法实施
(1)招投标的行政监督执法工作的概念招投标的行政监督是指 法律 授权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在职责范围内对招投标活动及当事人遵守招投标法律、法规,执行招投标行政命令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招投标活动中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依法查处的行政行为。
(2)招投标行政监督执法必须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原则制定《招标投标法》的目的不仅使招投标工作“有法可依”,同时也为招投标行政监督“有法可依”,而其最终目的就是为了实施,就是依法在招投标活动中进行行政监督。监督执法必须依法实施才能使代表国家最高意志的法律被真正贯彻执行。
(3)招投标行政监督法必须依法实施“依法行政”原则的要求,是行政合法性原则的要求。
行政合法性原则要求行政机关的监督执法行为不仅要合乎行政实体法,也要合乎行政程序法。其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①行政监督执法职权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也就是要求行政主体必须在其法定的权限内行使职权。②行政监督执法职权必须依据法律行使,这是合法性原则为行政主体设定的一项义务或职责,职权和职责是统一的,相互依存的。滥用职权、不依法行使职权、放弃应尽的职责都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③行政授权,行政委托必须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程序,不得违反法律要旨。因此,招投标行政监督执法理应属于政府行政范畴,应符合“依法行政”原则和“行政合法性”原则的要求。而这两个基本原则落到实处就是行政机关监督执法必须依法进行,对招投标领域而言就是招投标行政监督执法工作必须依法实施,这是目前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现状的客观必然要求,是符合招投标工作 发展 的客观 规律。
(4)招投标行政监督执法工作依法实施的重要意义。一是有利于保证《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真正贯彻执行,有利于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二是有利于保证招投标行政监督执法工作的统一性、连续性、稳定性,有利于保证招投标的公开、公平、公正性及招投标活动法制化、规范化。三是有利于减少监督执法中的纠纷、矛盾、不公、错误和违法,有利于提高招投标行政监督执法工作的效率。四是有利于廉政建设,消除腐败现象。
2、加强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
(1)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经过几年的发展,随着《招标投标法》等各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及各地方规章制度的健全,各地方的招投标工作的规定已经较详细,但是随着新的问题层出不穷的出现,新的法规漏洞的被利用,我们应“与时俱进”,针对新的问题,制订新的规章制度,以遏制实践中出现的规避监督管理问题。
(2)建立事后跟踪制度场外监督管理,要从监督程序合法和向监督实质合法的转变。控制论中,将管理过程中的控制工作分为事前控制、事中控制和事后控制,可以说目前的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比较注重事前和事中的控制,而几乎没有事后控制、全过程控制。
招投标监管工作满足于程序合法的情况相当普遍,甚至更有把监管工作固定在从开标到定标程序上的。相关部门的监管人员只在召开开标会时才到现场,察看招投标双方当事人和评标专家按照规定程序的“表演”,直至定标结果出来,只要“表演”没有纰漏,监管任务就算完成了。至于招投标当事人、评标专家和中介服务人员在事前事后的场外个别活动,则不屑去管了。
针对当前招投标市场的违法犯罪特点,招投标监管工作应在深化和规范上下功夫。首先,监督机制应提前介入并向后延伸,把监管贯穿于从项目立项到完工的全过程。其次,应扩大监管范围,把监管从场内推进到场外,并实行内外并重、内外互动、内外结合。
对工程招投标合同履行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争议、纠纷、问题的监督管理,一可以以工程招投标过程中的 历史 状况来处理、解决这些争议、纠纷,二可以对出现的问题进行经验 总结 ,来指导日后的工程招投标工作。其实很多争议、纠纷都是当时招投标过程中留下的隐患,如果在招投标过程中就去除掉这些隐患,显然可以大大减少争议、纠纷的出现。
(3)完善工程招投标担保制度工程招标投标市场的买方市场,决定了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的市场不均衡,这个不均衡,一是很可能造成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的不平等交易,二是会造成投标人之间的恶性竞争。这些都可能产生招投标过程中的规避监督管理行为的产生。如前文所述的招标人违规操作,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拖欠工程款、“阴阳合同”;投标人的“钓鱼工程”,陪标、围标、抬标、串标等等违规行为。
作为市场的一个独立经营主体,不管招标人还是投标人都应在追求自身最大 经济 利益时,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特别是不正当竞争行为负责。而目前情况是,当事人一方或政府管理部门对违规行为很难进行适当的追索和惩罚,或者追索和惩罚的成本太高。
引进工程保证担保这种全新的经济手段,将带动索赔机制的作用,有利于强化各方的风险意识,使各方对自己的市场行为造成的后果所负的责任更加清晰化、价值化、数量化。从而改变目前工程管理中存在的责任不清、互相扯皮状况,规范建筑市场的行为,提高行业素质,有助于解决拖欠工程款之类的问题。

⑺ 招投标监督机构在招标过程中监督有哪些内容和方式

监督的内容包括:招标人是否存在规避招标、肢解发包、排斥潜在投标人等违法违规行为;

招标代理中介机构是否存在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等违法违规行为;

投标人是否存在相互串通或者以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等违法违规行为;评标委员会成员是否科学、公正、客观的评价投标人的标书、答辩内容等。

监督的方式主要是备案管理和开标过程监督。备案管理即通过对招标过程中节点资料的备案,来发现和纠正其中的违法违规内容;开标过程监督主要通过工作人员现场监督和多媒体数字监控系统监控的方式,来制止、纠正开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另外,还通过受理招投标投诉的方式,与市城建监察大队联合共同查处招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依法招标的科研项目允许个人参加投标的,投标的个人适用本法有关投标人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二十七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招标项目属于建设施工的,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

第二十八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二十九条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条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第三十一条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三十二条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第三十三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⑻ 什么是招标活动监督

招标投标管理与监督是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按建设项目的管理权限版和所在地,分别权由中央各部和省、市、自治区政府负责。确定中标单位后,双方应在一个月内签订承发包合同。借故拒绝签订合同的招标或中标单位,要赔偿由此而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⑼ 招标投标监督部门到底有哪些权力

根据《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第十条稽察人员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情况以及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因此,招标投标监督部门有以下权力:

1、监督和检查招标投标的当事人和其他行政监督部门关于招标投标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以及程序。

2、监督并检查招标投标的相关资料、文件,核实并验证其合法性和真实性。

3、监督检查资格预审、开标、评标、定标的过程是否合法,以及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资格预审的文件规定,并有进行相关调查核实的权利和权限。

4、监督和检查招标投标结果的执行、完成情况。

(9)招投标监督扩展阅读

建设部是负责负责全国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最高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如下: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制定施工招标投标的规定和办法。

(2)指导、检查各地区、各部门招标投标工作。

(3)总结交流招标工作的经验,提供服务。

(4)维护国家利益,监督重大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

(5)审批跨省的施工招标投标代理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行政区域内的施工招标投标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法的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施工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2)监督、检查有关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总结交流工作经验。

(3)审批咨询、监理等单位代理施工招标投标业务的资格。

(4)调解施工招标投标纠纷。

(5)否决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

⑽ 招标投标由哪个部门负责监管,如果我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实行分级管理。其管理机构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级施工招标投标办事机构;国务院有关部门。

根据《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第十条稽察人员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情况以及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因此,招标投标监督部门有以下权力:

1、监督和检查招标投标的当事人和其他行政监督部门关于招标投标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以及程序。

2、监督并检查招标投标的相关资料、文件,核实并验证其合法性和真实性。

3、监督检查资格预审、开标、评标、定标的过程是否合法,以及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资格预审的文件规定,并有进行相关调查核实的权利和权限。

4、监督和检查招标投标结果的执行、完成情况。

(10)招投标监督扩展阅读

招投标制度是为合理分配招标、投标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建立的管理制度,加强招投标制度的建设是市场经济的要求。招标投标制度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通过招标投标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特点是要充分发挥竞争机制作用,使市场主体在平等条 件下公平竞争,优胜劣汰,从而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招标投标是市场竞争的一种重要方式,最大优点就是能够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原则;

通过招标采购, 让众多投标人进行公平竞争,以最低或较低的价格获得最优的货物、工程或服务,从而达到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提高招标项目的质量、提高国有资金使用效率、推动投融资管理体制和各行业管理体制的改革的目的。

(2) 通过招标投标提升企业竞争力

促进企业转变经营机制,提高企业的创新活力,积极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提高企业生产、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不断提升企业市场信誉和竞争力。

(3) 通过招标投标健全市场经济体系

维护和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市场交易的公平、满意和可信度,促进社会和企业的法治、信用建设,促进政府转变职能,提高行政效率,建立健全 现代市场经济体系。

(4) 通过招标投标打击贪污腐败

有利于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合理、有效使用国有资金和其他公共资金,防止其浪费和流失,构建从源头预防腐败交易的社会监督制约体系。

在世界各国的公共采购制度建设初期,招标投标制度由于其程序的规范性和公开性,往往能对打击贪污腐败起到 立竿见影的效果。然而,随着腐败与反腐败博弈的深入,腐败活动会以更加隐蔽的形式存在,给招标投标制度的设计者提出了新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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