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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改革

发布时间: 2020-11-24 15:41:33

⑴ 纪检监察体制机制改革都有哪些做法

纪律检查监督工作的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列为全面深化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
‘行’胜于‘言’。纪检体制改革不是说着玩的,是要解决问题的。如今已经到了反腐败的紧要关头,改革就是要‘行’。不要小看纪检体制改革给予纪检监察机关的战斗力,也不要低估务实改革对党内痼疾的强势清淤效果,更不要怀疑党中央通过反腐败打破利益藩篱的巨大决心。

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下设的六个专项小组之一,纪律检查体制改革专项小组一成立就受到人们的广泛关注。
“现在是腐败多发高发的时期,反腐败斗争的任务尤其紧迫,相关体制改革也就更有必要。”中央党校教授谢春涛表示,单独设立纪律检查体制改革专项小组,彰显出中央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高度重视,也体现出高层希望通过改革促使纪委在这方面发挥更大作用。
“从高层进行的‘顶层设计’来看,中央把纪检体制改革看作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突破点。”高波说。
十八大以来,在中央纪委的领导和纪律检查体制改革专项小组的推进下,纪检体制改革的相关工作稳步展开,得到多方认可,但也面临一些问题。
“反腐败机构职能分散、形不成合力,有些案件难以坚决查办,腐败案件频发却责任追究不够。”日前,通过中央纪委监察部官网,中央纪委副书记、监察部部长黄树贤点出了影响反腐成效的问题所在,也提到了解决之道,“必须依靠改革和制度创新。”
如今,中央纪委监察部参与的议事协调机构已由125个减至14个,对确实需要纪检监察机关参加的才予以保留,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不再参与,避免出现职能“越位”、“错位”等问题。全国范围内,省级纪委参加的议事协调机构数量,也由4600多个精简至500多个。
纪检体制改革跟纪检工作本身紧密联系。改革得好,纪检工作就做得好;如果改革做得不够,纪检的作用恐怕难以充分有效地发挥。“对于束缚和妨碍纪检工作体制机制的深层次矛盾和弊端,有关方面都在破冰破题。”高波说,从这个角度上讲,此次纪检体制改革也是为纪检监察机关增添“装备”、增强底气的过程。
监督力度大大提高
实际上,经过近一段时间的改革探索,不仅纪检监察机关的内部改革初见成效,纪检体制改革其他任务的进程也在加快。今年以来,党和国家领导人在不同场合多次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作出深刻阐述,不断推动各级党委和纪委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充分发挥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并强调制定实施切实可行的责任追究制度,必要时实行“一案双查”,既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要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这两种责任的提出,是党的纪律检查史上的一个重大理论创新。现在纪检体制改革一再强调“问责”,很快可以形成强烈的“倒逼”效果,这也促使所有人担负起各自责任。党章规定,地方纪委、基层纪委受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而在专家看来,以往在实际工作中,同级党委的领导作用更为明显。现在的双重领导体制下,案件查办线索既要向同级党委汇报,也得向上级纪委汇报,而且案件查办以上级纪委为主。另外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更多是由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来确定。同级党委书记发言权减少了。“上提”查办案件的事权和干部提名的人权,就是要让纪委减少被同级党委干扰的可能,更好地发挥纪委的监督作用。“现在还有哪个党委书记敢压案件?”
加快落实中央纪委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纪检机构,是纪律检查体制改革主要任务之一。截至去年10月,中央纪委监察部对外派驻的纪检组为51个。但在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如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等部门,还没有中央纪委监察部的派驻机构。
中央纪委正着手起草制定有关党内法规,实现派驻纪检机构全覆盖,将弥补对中央一级党政机关监督、执纪、问责的“缺位”。这也是纪检体制改革全面发力的重要信号之一。
相比于派驻纪检机构“全覆盖”,另一项纪检体制改革中的“全覆盖”举措更令人印象深刻。
十八大以来,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按照中央要求,围绕“四个着力”,加大巡视力度,扩大巡视范围,发现问题,形成震慑。全国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均部署开展了巡视工作,共派出208个巡视组对1214个地区和单位进行了巡视。
除实现中央及省区市巡视工作对地方、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全覆盖,还探索开展了“专项巡视”,强调“针对一个地方、部门或企事业单位某个方面、某个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体现机动灵活、出其不意、短平快的特点”。
中央巡视组真是‘战功卓著’。其主要的职责就是“发现问题、形成震慑”,如今更是对有关趋势“形成遏制”,巡视制度改革的变化已经见到成效。
改革是具体的,不是抽象的,一定要唯实,不能做表面文章!
《实施方案》诠释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做什么、怎么做、谁来做、谁负责”等诸多实际问题,也让今后一个时期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的方向更加明确。
《实施方案》中的七大项主要任务,归纳了党的十八大以来纪检体制改革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和卓有成效的理念、措施,同时把中央纪委“三转”过程中的实践成果进行“后评估”。

《实施方案》指出,要建立健全下级纪委向上级纪委报告工作制度,并明确提出了一系列举措。这些举措进一步明确了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工作的知情权、话语权和指导权,将使得各级纪委视线“上移”、责任“上挂”。
为更好落实查办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的要求,支持和促进下级纪委依纪依法查办案件,《实施方案》明确提出了三项实体性任务:一是研究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的具体办法,明确报告范围、报告形式和处置机制;二是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有案不查、瞒案不报、徇私包庇的,严肃问责;三是建立案例指导制度,防止执纪不统一和处理畸轻畸重。“这将促使同级党委的话事权收窄,上级纪委的管控面加宽,既可以视为对下级纪委不作为的监督机制,也是对下级党委乱作为的有效制约机制。”
在干部任用管理等方面,《实施方案》细化提出建立健全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提名考察办法,明确上级纪委、组织部门等在提名考察工作中的职责权限;建立健全纪委书记、副书记备用人选库及其管理制度,健全交流推荐制度等一系列措施。在规范程序中做实纪委的监督权力,推动纪委负责同志提名和考察工作‘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
通过这些实在的改革“落点”,能看出高层不是为了改革而改革,而是将看得准的、做得到的、用得上的这些“改革红利”做出系统集纳后进行再梳理,同时沿着既定的路线、有效的路径,坚定地往下走。
治标为治本先声
现在纪委的工作既有治标内容,也有治本内容。从长远看,随着反腐败进程的推进,下一步或将凸显治本的任务。反腐治标其实是为最终治本创造条件,两者紧密关联,最后看的还是反腐成效。他举例说,清除改革的“拦路虎”,既可说治标,也能说治本。甚至很多时候,治标就是治本。“有效治标可称为治本有效的必然的外化表现。”
2020年全面完成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任务,逐步形成切合实际、有效管用的反腐败体制机制和制度体系。一方面,它本身有紧迫性。这个时间不算长,能完成并不太容易;另一方面,我认为又是可以实现的。”随着反腐败过程的推进,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不断会有具体的创新。在这一背景下,解决具体问题并不是一件特别困难的事情。
如果《实施方案》中的目标和措施都能逐一落实,将可能带来以下五点“预期收益”:第一,施政观感会提高,百姓看得见的不正之风会大大减少;第二,党内监督难的瓶颈将会突破,战略格局会初显成效;第三,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执纪能力和稳定性会有更大提升;第四,被监督者的工作方式、行为方式和生活方式将在“倒逼”的压力下,产生决定性的改变;第五,党外监督会在一个有序的健康的轨道上运行。

⑵ 十八大以来,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有新进展,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纪委监察部认真研究分析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形回势和任务,按照转职答能、转方式、转作风的要求,对内设机构进行了调整,将党风廉政建设室和纠正不正之风室合并为党风政风监督室,将执法监察室和绩效管理监察室合并为执法和效能监督室;新设立2个纪检监察室,减少了职能交叉,加强了监督和办案力量。同时,对过去参与的领导小组、协调小组、联席会议等议事协调机构进行了调整,由原来的125个精简至39个,确保主要精力集中到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上来。

⑶ 监察体制改革,纪检监察干部应该做到哪些

1 学透改革精神,做好思想准备。
芳林新叶催陈叶,流水前波让后波(唐•刘禹锡)。在全面深化改革的浪潮中,纪检监察干部要不断深入学习党的十八大精神、十八届历次全会精神以及书记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论述;要不断提高对全面深化改革的指导思想、重大原则、目标任务的思想认识,牢固树立进取意识、机遇意识和责任意识,切实增强全面深化改革的自觉性和坚定性。情况是在不断的变化,要使自己的思想适应新的情况,就得学习(毛泽东)。
纪检监察干部要常学常思,要学懂十八大做出了全面深化改革的决策并明确了方向,政治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组成部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要学懂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特别是设置国家监察委员会,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需要,是加强党对反腐败统一领导,形成制度化、法制化成果的需要,有利于实现党内监督与人民监督有机结合;要学懂中央强力反腐,当前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已经形成,形成不敢腐只是反腐第一步,要实现不能腐、不想腐还需要长远的战略谋划、严密的制度体系和完备的法治保障;要学懂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一个根本出发点就是健全国家监察组织架构,保证我们的监督力量能够覆盖延伸到所有的公职人员,使得我们的监督体制和监督机制更加制度化、规范化;要学懂……改革之任,人人有责(孙中山)。
纪检监察干部只有学懂、学透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精神,提高政治站位,找好角色定位,充分做好改革思想准备,才不会在改革时思想滞后、认识滞后、工作滞后,才会在改革中效应有之力,成为改革的弄潮儿。
2 学通改革知识,做好业务准备。
业精于勤荒于嬉,行成于思毁于随(唐•韩愈)。纪检监察干部面对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即将全面实施,必须要提前全面学习关于“监察委”的相关知识,做好“心中有货”的准备。通过学习,纪检监察干部要知道监察委员会实质上是集党纪处分行政监察、刑事侦查于一体的反腐败监督执纪机关,监察体制改革的任务是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整合了行政监察、预防腐败和监察机关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工作力量;要知道监察委具有监督、调查和处置三项职权,具体的职权包括监督检查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调查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产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并作出处置决定,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要知道监察委可采取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12项措施来履行职权;要知道监察的范围包括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工作人员、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各级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各级人大机关工作人员、各级政协机关工作人员、民主党派各级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内行使国家公权力的国家工作人员、科教文卫体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9类行使国家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实现监察对象全覆盖;要知道……纪检监察干部要端正学习态度、明确学习目的,要在学习中不断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
3 学足改革经验,做好方法准备。
2016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部署在3省市设立各级监察委员会,从体制机制、制度建设上先行先试、探索实践,为在全国推开积累经验。
经验犹如一盏明灯的光芒,它使早已存在于头脑中的朦胧的东西豁然开朗(德拉•梅尔)。
纪检监察干部要未雨绸缪,通过多种渠道、多种方式学习三地改革经验,为国家监察体制全面改革的到来积累经验,做好方法准备;特别要学习三地整合行政监察、预防腐败和检察机关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工作力量的经验,学习三地改革的转隶工作、内设机构设置、机构编制配置等经验,学习《北京市监察委员工作规则(试行)》《山西省深化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浙江省监察留置措施操作指南》等三地的改革规章制度,学习三地监察委员会如何履行监督、调查、处置3项职能和运用12项相关措施,等等。
纪检监察干部在学习中,要理清三地监察体制改革脉络,认清本地区实际和自身情况,去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为本地区推动监察体制改革提前理清思路、找准方法、做足准备。

⑷ 我国各级纪检体制改革还将突出抓好哪几个方面

一、全面加强纪律建设
(一)严明党的政治纪律。严明党的政治纪律,保证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在反对民族分裂、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等大是大非问题上要做到旗帜鲜明、立场坚定、态度坚决。各级党组织特别是党政领导要切实加强对党员、干部遵守政治纪律的教育,真抓真管,拿出实际行动,克服组织涣散、纪律松弛问题。广大党员干部要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政治责任感,进一步强化政治纪律意识,自觉坚持党性原则,严格遵守“八不准”和“七要七不准”规定,做到思想上始终清醒、政治上始终坚定、作风上始终务实,在落实藏区政策上决不允许敷衍塞责,时刻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严明党的组织纪律。引导党员干部自觉坚持党性原则,自觉接受组织安排和纪律约束。从严执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发挥党组织集体领导和每一个班子成员在全局决策中的作用。加强对民主集中制贯彻执行情况的经常分析和考核评估,对贯彻执行不力、发生重大偏差和失误的班子和个人追究责任。强化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组织观念、程序观念,重申、完善并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积极探索维护组织纪律的有效途径,坚决纠正无组织无纪律、自由主义现象,坚决防止个人利益凌驾于集体利益、局部利益凌驾于全局利益之上,确保全县上下统一意志、统一行动。
(三)强化纪律的刚性约束。严格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财经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把纪律执行情况纳入党员干部日常工作、管理和使用全过程,开展党员干部执行党内政治生活准则等监督检查,确保中央、省委、市委和县委政令畅通,各项工作“不悬空”。
二、持之以恒推进作风建设
(一)坚决纠正“四风”,深化正风肃纪各项工作。中央、省委、市委和县委要求,第二批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从一开始就要深化正风肃纪,突出解决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奢靡之风,解决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解决联系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问题。在继续抓好“七项专项治理”的基础上,切实解决“9+2”突出问题,切实解决政绩观不正确、执行不力、侵害群众切身利益、行政行为不规范、违规选用干部、乱发钱物、利用婚丧喜庆等事宜敛财、违规经商办企业和违规兼职、变相公款旅游、一把手不正确行使权力和顶风违纪私设“小金库”的问题。坚持集中督查、定期督查和随机督查相结合,盯住重大节假日开展廉政提醒和明察暗访,一个时间节点一个时间节点地抓。加大惩戒问责力度,分期分批通报、曝光典型案例。对管理不严、放任纵容,造成本地本部门“四风”问题突出的,严肃追究主要领导责任。
(二)坚决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大力推进干部作风转变。深入贯彻落实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相关规定,坚决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等各项规定,重点查处用公款相互宴请、赠送节礼、高档消费行为,严格执行住房、车辆配备等有关工作和生活待遇的规定。进一步健全机关联系指导基层、党员直接服务群众、从严监督干部的长效机制,扎实抓好新形势下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坚决查纠扶贫、社保、教育、医疗、涉农、征地拆迁、惠民资金使用等方面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着力解决一批影响党群干群关系的突出问题。整合片区纪工委、乡镇纪委力量,加大对农村基层监督。重点监督检查农村党务公开、村务公开、财务公开,推行“三确定、两监督、一问责”公开模式,及时发现在农村基层公共资金、资源、资产使用中干部不廉洁、甚至违纪违法的问题,并进行处理,切实维护群众利益。
(三)健全改进作风常态化制度。巩固作风建设成效,进一步建立健全机关指导基层、党员服务群众、从严监督干部的长效机制,使弘扬党的优良作风转化为广大党员干部的工作常态。抓紧制定公务接待、公车管理、办公用房、资源节约等方面的实施细则和配套措施,细化标准、划定红线、严格执行。建立财政、审计和纪检监察等部门联动督查机制,推动建立严格公开的财政预算、核准和审计制度,从源头上杜绝“四风”问题。建立发现问题、惩戒问题的长效机制,扭住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不放,积极调查,弄清真相,及时回应群众。
三、强化权力运行监督制约
(一)推进积极预防腐败战略。认真贯彻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省委《实施办法》和《阿坝市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实施意见》,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清泉县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实施意见》。建立“积极预防、系统治理”工作机制,综合运用案件、信访、专项巡察等领域的工作资源和成果,共同研判苗头性、趋势性问题,深入挖掘和会诊典型案例,建立系统化防治腐败工作机制,联动推进防治腐败工作。各乡镇党委政府、县级各部门要把贯彻落实中央《工作规划》、省委《实施办法》、市委《实施意见》和县委《实施意见》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组织实施,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
(二)推进权力依法规范运行。加紧完善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平台和电子监察平台建设,加快电子政务大厅建设,全面推行行政权力在运行平台上依法规范公开运行。全面完成“行政职权目录”编制,确保所有行政权力事项必须全业务、全流程在运行平台上办理。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精简行政审批事项,做到“三个一律”(凡是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一律不准审批;凡是市场机制能有效调节的经济活动,一律取消审批;凡是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由基层管理更方便有效的经济社会事项,一律下放基层管理)。全面实施行政审批项目清单制度,严控新设行政审批项目。简化行政审批程序,改进和优化行政审批方式,建立行政审批省、市、县三级联网服务机制。逐步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的监督,促进更加规范有序、公开透明、公正公平、运行高效。
(三)强化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充分发挥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和电子监察平台作用,实现全程监督、实时监控、预警纠错和效能评估。加强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强化对政府职能部门履行监管职责情况的监督,严格行政问责。切实规范各乡镇党委政府、县级各部门主要领导干部职责权限,做到“三个不直接分管”(不直接分管财务、人事、工程项目和物资采购),合理分解和科学配置权力。加强领导干部决策权的制约和监督,推行“三重一大”决策的全程记实、主要领导末位表态和终身问责追究制度。试点实施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抽查核实制度。实施重大项目廉洁性备案审查制度。探索实施廉政风险提醒试点。加大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力度,继续发挥信访部门和政府网站反腐倡廉专栏、专题作用。
四、始终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
(一)突出办案重点,加大查办案件工作力度。坚持既打“老虎”,又拍“苍蝇”,以零容忍态度坚决惩治腐败。坚决遏制腐败蔓延势头,严格审查和处置党员干部违反党纪政纪、涉嫌违法的行为。严肃查办党员干部“四风”问题案件;严肃查办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贪污贿赂、买官卖官、权钱交易、腐化堕落、失职渎职案件;严肃查办发生在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群众身边的腐败案件;严肃查办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和土地、矿权出让及国有产权交易中的案件;严肃查办“一把手”对“三重一大”事项不集体研究,部门干部吃拿卡要,基层干部损害群众利益,领导干部权大于法、以权谋私的案件。
(二)创新办案方式,健全查办案件工作机制。落实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的规定。充分发挥反腐败协调小组“指挥中心”和“协调枢纽”作用,加大查办案件组织协调力度,加强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的办案协同,建立涉刑案件快查快移机制,形成查办案件合力。加大交叉办案、异地办案、提级办案力度,增强突破案件的能力。建立案件新闻发布制度,实施开门办案,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三)注重查案治本,完善预防腐败制度。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对党员干部身上的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推行抓早抓小机制,对苗头性问题及时批评教育,防止小问题变成大问题。对轻微违纪问题及时采取约谈、函询等方式,加大初核力度,加强诫勉谈话,防止小错演成大错。注重发挥查办案件治本功能,实行典型案件通报制度,特别是“四风”案件要点名道姓通报,对党员干部进行经常性警示教育。实行案件反馈制度,督促大案要案、窝案串案的发案单位健全完善相关制度,进行剖析,举一反三,堵塞漏洞。
五、积极营建崇尚廉洁良好氛围
(一)主动占领反腐倡廉舆论阵地。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党的宣传思想和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总体部署。整合各类宣传平台资源,拓展新媒体传播手段,形成“融合发展、整体联动”的全媒体、大宣传体系。加大网络宣传力度,有效开展舆论引导和舆论斗争,着力构建网络举报受理、回复、处置平台,建立完善信息发布、舆情会商、舆论引导、风险评估、应急处置等机制,使网站成为宣传反腐倡廉建设的有效平台。
(二)不断深化党风廉政教育。把党风廉政教育作为党员干部健康成长的基础性工程,强化县委、各乡镇党委责任,分层分类施教。坚持把廉洁从政、安全从政教育作为中心组学习、民主生活会的重要内容,作为党校培训的必学课程。深入开展案例教学、警示教育和“廉政教育大讲堂”活动,各乡镇党委政府、县级各部门“一把手”每年至少带头讲一次廉政党课,强化对领导干部的现场教育;开展新任职领导干部、案发机关(单位)干部集中警示教育活动,强化教育的针对性和感染力,做到警钟长鸣;实施新提拔干部公示期间廉政考试和警示教育制度。
(三)深入推进廉政文化建设。将廉政文化建设纳入全县文化建设的总体部署,大力实施廉政文化“八进”活动,打造具有清泉特色的廉政文化示范基地,充分发挥廉政文化示范点作用。深度挖掘廉政文化资源,积极借鉴历史上的优秀廉政文化,培育一批具有清泉特色的廉政文化品牌。
六、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一)全面落实党委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强化县委、政府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主体责任。县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必须牢固树立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严重失职的意识,自觉履行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第一责任人职责。认真落实领导干部“一岗双责”的要求,切实抓好班子带好队伍,推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开展述责述廉试点,各乡镇党委政府、县级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向县纪委全会述责述廉。乡镇党委政府、县级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每年向县委提交述廉报告。
(二)大力支持纪委履行监督责任。强化县纪委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监督责任,充分发挥党内监督专门机关的作用,既协助党委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又加强经常性检查监督。县委、各乡镇党委要自觉接受纪委监督,支持和保障纪委履行职责。切实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的部署,探索加强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的有效工作机制,制定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意见,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保证纪委监督权的相对独立性和权威性。
(三)健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机制。完善党风廉政责任制考核办法,深化政风行风群众满意度测评工作,强化评价结果综合分析,加大考核结果运用力度。严格责任追究,对发生重大腐败案件和严重违纪行为的乡镇、部门(单位),实行“一案双查”制度,既要追究违纪违法当事人责任,又要倒查追究相关人员的领导责任,真正发挥责任制的威力。
七、落实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任务
(一)进一步整合监督资源,创新监督方式。整合片区纪工委和乡镇纪委的力量,不定期对各县镇、部门进行专项巡察,突出发现问题,收集线索,强化监督震慑作用。整合纪检监察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力量,发挥监督综合效应。纪检监察、组织、宣传、信访、审计、司法等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和工作联动,建立监督信息研判处置机制,及早发现和纠正领导干部用权不当行为。
(二)改革完善纪检监察派出机构。按照中央、省委、市委和县委的相关精神,结合清泉县实际,进一步完善片区纪工委和乡镇纪委机构设置。逐步建立派出工作统筹协作机制,派出机构对派出机关负责,履行监督职责。各乡镇党委政府要自觉接受监督,提供工作保障。推进各乡镇纪检组织规范化建设。
(三)注重发挥纪委委员作用。进一步明确纪委委员职责和工作要求,探索建立纪委委员述职制度,督促认真履职。建立重大事项征求纪委委员意见、重要情况通报、重点工作调研等制度,定期不定期组织纪委委员参与反腐倡廉重大活动,开展对相关部门和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的询问质询,完善纪委委员意见建议收集、办理、回复工作程序,强化工作保障,搭建纪委委员履职平台。
(四)加强纪检监察队伍建设。加强领导,不断强化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制度保障、组织保障和能力保障。落实县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的要求。认真落实“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的要求,坚决把不该管、管不了、管不好的工作交还给主责部门,强化执纪监督,强化对监管者的监督,做到不越位、不缺位、不错位。引导纪检监察干部严格遵守全省纪检监察干部“六项承诺”,进一步提升“四种素质”和“六种能力”。推行跟案学习、上挂锻炼、分类指导、因岗施教等教育培训模式,切实提高纪检监察干部综合素质,打造一支忠诚可靠、服务人民、刚正不阿、秉公执纪的纪检监察队伍。

⑸ 事业单位内纪检监察室今后如何改制

具体由单位性质决定,单位性质是行政的,必须由行政编制人员担任,事业单位或企业单位的可以是事业编制人员。

⑹ 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后检察法院监察部门怎么改

一、关于实行垂直管理的领导体制问题
纪检监察机关实行垂直管理领导体制在我国有其深厚的历史渊源。我国是世界上最早建立监察制度的国家之一,古代监察机构独立自成系统,自上而下垂直管理,中央的监察官员由中央任命,有事直接向皇帝奏报,地方的监察官员由皇帝指派或者由中央监察首长任命,有事可向监察首长汇报也可直接向皇帝奏报,基本上是与各级行政机构相分离的。如唐代的御史由御史台长官或皇帝直接任免,不归吏部管理。宋代的通判与知州平坐,有权随时向皇帝报奏。[③]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监察院地位独立,同立法院、司法院、行政院和考试院等四院,地位同等,相互制约。列宁针对十月革命后出现的官僚主义倾向,为防止腐败,在党中央建立了中央监察委员会,在国家机关建立了人民监察委员会,在基层建立了工人监察组织。并强调监察机关的地位要相对独立和具有高度权威性[④]。中国共产党成立早期,曾成立中央监察委员会,与党委平行设置。
现行体制下,纪检监察机关实行合署办公(深圳市除外)。《党章》和《监察法》均规定,地方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既要接受服从同级党委政府的领导,还要接受和服从上一级纪检监察部门的领导,纪检机关作为同级党委政府的监督机构,它的一切工作都要在被监督的同级党委政府领导下开展,并对同级党委政府负责。与此同时,纪检监察干部的配备、考核、任免、调动及经费开支等自身利益也掌握在被监督对象即同级党委政府手中,明显造成了监督制约机制应具备的相对独立性和实际隶属关系上非独立性的矛盾,导致纪检监察机关缺乏执纪的自主性、独立性,容易受到权力的干扰和关系网的阻挠。从现实来看,纪检监察机关对党政“一把手”和同级党委的监督往往处于“虚监”、“弱监”甚至“禁监”的境地。特别是在一些党风不正的地方,纪检工作往往得不到党委的支持,少数领导干部对坚持原则的纪检干部故意刁难、设置障碍,或直接插手干预,严重影响了纪检监察工作的正常开展。近年来查处的大量各级党政“一把手”腐败大要案件证明,纪检监察机关的“任重权轻”必然造成监督的薄弱环节甚至留下监督的“真空”。
从世界各国的经验看,一个完善的、成熟的监督体制应具有以下三个最基本的客观条件:一是必须对其监督对象进行全面的监督;二是监督制约的力度必须与监督对象的职位和权力相适应;三是监督制约过程必须具有独立性和权威性。[⑤]地方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受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领导,对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办公经费完全由上级部门统一拨付,领导班子由上级纪检监察机关选派,工资,福利等与地方脱钩,干部的人事编制、考核管理均由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纪检监察机关不再承担与反腐倡廉无关的其他工作任务。同时,实行纪检监察派驻机构统一管理改革,各级纪检监察派驻机构的人员编制、干部管理与经费保障等由原派出纪检监察机关统一管理。由于中央纪委、监察部仍受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向党中央、国务院负责,同时还接受党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和制约,以及政协民主监督、社会监督与系统内部监督等方面的监督制约,避免了反腐败机构自身腐败以及“谁来监督制约纪委”的问题。在积极稳妥推进垂直管理体制改革的同时,可以先对现行双重领导体制予以进一步完善,如将纪检监察机关的组织机构设置、干部管理和经费管理等重大权力上收到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加大纪检监察机关自行处理同级党委管理的干部的权限,将同级党委管理干部的立案决定权和重处分决定权赋予纪检监察机关等,实行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管理为主、同级党委政府管理为辅”的新双重管理模式,增强纪检监察机关工作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如美国的特别检察官制度、新加坡的贪污贿赂调查局和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廉政公署等。因此,打破双重领导体制的框架,革除制约反腐败深入进行的体制弊端,全面实施某种程度的垂直领导,是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必然路径选择。对地方纪检监察机关实行垂直管理模式,
二、关于组建专门反腐败机构问题
当前我国具有反腐败职能的机构众多,在惩治腐败上主要为由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三驾马车”形成的三元反腐模式,其中,纪检监察机关主要履行党员干部、政府官员违纪违法腐败行为前期调查职能,检察机关的反贪局专门从事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的打击工作,公安部门经济侦查部门负责管辖经济方面犯罪案件。在预防腐败方面则主要由2007年成立的预防腐败局以及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预防部门承担。另外,审计、海关等单位和部门也具有一定的打击腐败的职能。反腐败机构众多、职能分散,各反腐组织之间协调性不足,是腐败现象得不到有效打击的重要原因之一。应当说,当前反腐败协调小组在协调查办案件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但从实际操作来看,由于各自地位、性质不同,办案对象、办案手段也大相径庭,反腐败协调小组应有的作用得不到很好的发挥,难以形成查办案件的合力。而且反腐败协调小组主要是一种松散型协调议事机构,不具有最终决定权,其决议不具有强制约束力,法律地位也未予明确,因此其作用有限。
根据美国学者约翰·海尔布鲁恩的归纳,当今世界各国的反贪机构可以划分为4种模式:第一种是全能模式,反贪机构具有侦查、预防和教育功能,如香港特别行政区廉政公署;第二种是侦查模式,反贪机构规模小但侦查权高度集中,如新加坡贪污调查局;第三种是议会模式,反贪机构独立于行政和司法机构,只向议会报告工作,如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廉政公署;第四种是多部门模式,一些部门相互独立,共同承担反腐败职责,如美国联邦政府道德规范局的腐败预防功能与司法部侦查、起诉职能相互补充,共同减少腐败[⑥]。从透明国际公布的全球廉洁指数较高的国家和地区来看,大多数采用第一种或第二种模式,即成立高度独立、高度综合、充分授权的专门反腐败机构,如香港1973年成立的廉政公署,仅用了4年时间,清除了香港历史上积累下来的绝大多数腐败,不到十年时间就实现反腐败成功;新加坡成立贪污调查局专门从事反腐败工作,仅用了五六年时间便实现了社会腐败现象的根本好转。
鉴于当前我国反腐败机构众多、法律规定零散、职能重合甚至冲突的现状,建议对当前各个反腐败机构进行重新整合,最终的目标是整合为只有一个反腐败机构,即把目前分布于党、政、司法系统的纪检监察机关、预防腐败局,检察院的反贪局、职务犯罪预防机构等都逐步纳入整合改革范围,以纪检监察机关为主体,在此基础上整合成立高度独立、权限高度集中的专门反腐败机构,即预防和惩治腐败局,与纪检监察三块牌子,合署办公。预防和惩治腐败局内按预防教育、调查侦查、查办惩处等职能设置内设机构。并制定《反腐败法》,参照新加坡反贪污调查局的设置,赋予专门反腐败机构有权在没有逮捕证的情况下,逮捕嫌疑人;没收贪污罪犯的全部贿赂;检查和冻结嫌疑人的银行账户,甚至可以查其家人账目;入屋搜查、检查和扣押认为可以作为证据的任何物品;进入各部门、机构,要求其官员提供调查人员认为需要的任何物品、文件和内部资料。甚至有权对所有公职人员的行为进行跟踪等特殊侦查活动等。专门反腐败机构同时拥有党政纪律调查权与腐败犯罪调查权,二者彻底整合而无需加以区分。专门反腐败机构既可调查腐败犯罪案件,也可调查党员违纪案件,而无需在机构和执法过程中进行区分。[⑦]专门反腐败机构实行垂直管理,实行机构独立、成员独立、经济独立,不受地方各级政府机关领导、制约,直接向党中央、国务院和全国人大负责,保证其应有的独立性。其理由在于:第一,目前纪检监察机关和反贪渎侦部门受各自办案手段、查处范围及对象的限制,且独立性与权威性不强,难以形成反腐败合力,不利于从根本上铲除腐败。成立专门机构有利于提高反腐败工作权威性,有利于有效整合现有资源,不但可以继续发挥纪检监察机关的优势,而且有利于打击与预防、教育相结合,从源头上打击腐败行为。第二,由于纪检部门不是执法主体,无法律赋予的侦查权与司法强制权,办案手段受到限制。成立专门反腐机构并立法后可以较好解决目前纪检监察机关办案手段法律依据不足的缺陷,实现反腐败主体、工作程序的法定化。第三,职务犯罪侦查权归属更加合理。按照刑事案件侦查权、公诉权、审判权相互独立、相互制约的原则,职务犯罪侦查权归属检察机关并不合适,由于其作为侦查主体行使特定侦查权,同时其又是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这必然形成自我监督的情况,与现代法治精神与原则相违背。第四,从世界反腐败趋势来看,成立高度独立的专门反腐败机构已成为各国治理腐败最有效的手段之一,成立专门的反腐败机构正是适应这一发展趋势的重要举措。
三、关于提升纪检监察机关地位问题
监督是对掌握和应用权力者实施的行为,因此,对监督者来说,需要有比被监督者更高的权威,才能有效对其实施检查督促甚至剥夺权力。当前纪检监察机关权威性不够强,特别是在监督同级党委方面明显处于“弱势”地位。其一,从纪检监察机关的职级地位来看,纪检监察机关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相对较低,纪检监察机关职级地位低于同级党委政府,也不及人大机关和政协机关。正是由于纪检监察机关与被监督对象在地位上的不对等性,导致纪检监察机关监督功能受到掣肘,作用得不到充分发挥。其二从纪委书记的地位来看,目前纪委书记仅作为地方同级党委的常委,其地位有限。在2006年初开始的地方党委换届中,党委副书记这一层级被大量削减,新任命的纪委书记不再像过去通常所安排的那样由党委副书记兼任,而是仅作为同级党委的一名常委。虽然2009年中央纪委、中组部等联合发文明确规定县级纪委书记的常委职务排序按任同级领导职务的时间,排在资历相同的常委前面。但这一规定仅适用于县一级,其他层级并未明确。导致地方各级纪委书记在同级党委中的地位被削弱,对于履行《党章》所赋予的协助同级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在现行格局下既不便于协调,也无法协调。
监督的本质是一种权力对另一种权力的监察、督促和处置。如果监督一方的权力过小,不能对被监督一方行使权力形成有效的制约与抑制,这种监督必然是无力的,其效果将大打折扣。因此,有必要进一步提高纪检监察机关的政治地位,提升纪委书记与监察局长的职级地位与在领导班子中的话语权,并授予纪检监察机关与其所承担的职责任务相适应的权力,以实现监督这一权力博弈天平上的平衡。一是纪委升格。将地方纪委级别升格为与同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相同,这样,就能够使监督方的权威性更高,监督威慑力更强,从而对被监督方形成有效监督和制约。从理论上讲,实行纪检监察机关与同级党委政府级别地位相同并非没有法理依据。《党章》第二十五条规定,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选举同级党的委员会和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因此,纪检监察机关与同级党委都是由同级党代会选举产生,向党代会报告工作,从某种意义上讲,纪委已不再是党委的一个工作部门,而是一个与其平行的机构。[⑧]因此,提升纪委的政治地位与机构级别在法理上不存在任何障碍。二是提升纪委书记和监察局长的职级地位与话语权。建议对地方纪委书记仍按照2006年换届之前的格局,由同级党委副书记兼任,同时,对监察局长实行高配一级,并赋予纪委书记、监察局长在领导班子中更多的话语权,如对“三重一大”事项安排的监督权,对违法决策或违反法定程序决策的否决权等。
四、关于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问题
纪检监察机关是专门履行党内监督和行政机关内部监督职能的机关,其工作性质与工作任务决定了这是一项“得罪人”的工作。纪检监察机关受同级党委政府领导管理,干部考核管理机制与晋升激励机制与其他公务员并无不同。由于工作任务的特殊性,纪检监察干部往往被孤立、排挤,甚至遭到打击报复。在干部选拔推荐投票中,秉公执纪的纪检监察干部往往因为得票率较低而难以得到提拔和交流,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纪检监察干部干事的积极性。因此,要进一步完善纪检监察干部选拔任用机制。香港《廉政公署条例》规定,“廉政专员及其管辖职员不受公务员叙用委员会之职权管辖,故不是公务员”。廉署成员体系与政府公务员体系相互分离,自成一体,廉政公署在任用人员时会在一定程度上依循香港政府法例和香港公务员任用制度,但又不同于其他政府部门的管理。借鉴香港关于廉政公署的管理体制,建议对纪检监察干部任用选拔与其他党政干部选拔任用相互分离,出台单独的纪检监察干部选拔任用规定,明确规定纪检监察干部提拔任用的标准、条件、程序,从而进一步畅通纪检监察干部晋升渠道。
纪检监察工作是一项纪律性、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具有自身的规律和特点,特别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与科技的进步,腐败犯罪现象不断趋于“高智能化”,高科技、高智商腐败手段层出不穷,纪检监察工作的专业性与技术性越来越强,对纪检监察干部办案能力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建立一支专业化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是适应当前反腐倡廉形势任务、提高反腐败斗争有效性的迫切需要。当前,在干部队伍专业化建设上,主要存在着专职不专、准入机制不完善、专业化水平不高等问题。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专业化建设,要着重完善四项机制。一是职责界定机制。进一步明确职责定位,既要履行好本职工作,又要从与性质、职权不相符的工作中解脱出来,不搞越俎代疱,大包统揽。二是干部准入机制。参照法官、检察官的管理模式,对纪检监察干部实行资格准入制。三是干部职业化机制。着重建立一支以纪检监察为专门职业和终身职业、并具备独特的职业意识、职业技能、职业道德、职业地位和职业保障的干部队伍。四是教育培训机制。

⑺ 党员领导干部要深刻认识推进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和—,切实增强—的意识

作为党员领导干部要深刻认识纪检监察极端重要性。从思想上与党中央高度一致。

⑻ 如何结合纪检体制改革和监察体制改革要求做好派驻纪检组工作

一是通过合理设抄置派驻机构,精心选配派驻干部,精准定位派驻职责。保证机构、人员、经费等;
二是推进派驻机构常设化。实现了对本级党和政府机关的派驻机构的全覆盖,派驻机构常态化监督。对派驻机构实施统一管理,进一步强化了派驻机构的相对独立地位,实现其对所驻部门,尤其是所驻单位和部门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外部监督。
三是强化派驻监督作用。坚守监督者的角色定位,聚焦监督执纪问责,强化对所驻部门的日常监督,坚持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真正成为“常驻不走的巡察组”。

⑼ 改革开放40年来纪检监察工作始终铭记的重要讲要求

改革开放四年来纪检监察工作始终铭记为党工作清除腐败分子。还社会一个清洁的环境。

⑽ 《关于调整纪检监察办案人员补贴标准的通知》中执行范围为地方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具体究竟是什么范围。

具体机关范围包括省纪委监察厅、市纪委监察局、县纪委监察局、乡镇纪委监察室,纪委监察局驻单位纪工委、监察室。

驻单位纪工委、监察室都是地级各纪委监察局,而且派驻监督是党内监督的重要形式。

2014年12月 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中央纪委派驻机构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意见》从总体要求、机构设置、职责权限、工作关系、管理保障、组织领导等六个方面,提出了加强中央纪委派驻机构建设的思路和要求。

(10)纪检监察改革扩展阅读

经国务院批准,决定适当调整人民法院办案人员岗位津贴范围和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岗位津贴实施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法官、执行员、书记员以及其他办案辅助人员。

二、岗位津贴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办案人员每人每天2元。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办案人员每人每天2.2元。其中,县级法院办案人员由现行的0.4元、0.5元、0.6元提高到2.2元。

三、岗位津贴发放办法。根据实际出勤天数计算,按月发放。因节、假日、病、事假或脱产学习等原因未参加办案的,不发给岗位津贴。调离上述岗位的人员,停发岗位津贴。

四、经费来源。各级人民法院办案人员实行岗位津贴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和隶属关系,分级负担。

五、调整人民法院办案人员的岗位津贴范围和标准,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

六、各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享受公安干警岗位津贴标准,目前暂按人薪发[1992]7号文件规定执行。

七、本通知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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