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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执法监督

发布时间: 2020-11-24 13:56:09

⑴ 公安执法人员由什么部门监管

人民警察执行职务,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和行政监察机关监督
人民警察的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发现其作出的处理或者决定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撤销或者变更
公民或者组织对人民警察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人民警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受理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
公安机关建立督察制度,对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执行法律、法规、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

⑵ 的监督行为是否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公安执法监督可以

力加强执规范化建设公安部党委提贯彻落实科发展观进步深化三基工程建设全面推公安工作队伍建设发展项重战略举措确保公安机关严格、公、文明、理性执重要途径提高公安机关维护社谐稳定能力执公信力、构建谐警民关系重要举措近几虽公安机关展规范执行促进执公、讨论、练兵、接访、三考三基工程建设执规范化建设取足进步由于历史现实原公安机关存着执思想端、执主体规范、执素质硬、执制度落实、执式、执管理科、执监督效等问题定程度影响社公平义危害公安机关执公信力损害公安队伍形象全面推进执规范化建设工作确保严格、公、文明、理性执意义尤重 、利于提高公安机关理性、平、文明、规范执水平 虽公安机关整体执质量执水平稳步提升䠮...

⑶ 公安执法监督的法律依据

三、相关法律、法规
(一)《人民警察法》
⒈第四十六条:“公民或者组织对人民专警察的违属法、违纪行为,有权向人民警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
受理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
对依法检举、控告的公民或者组织,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⒉第四十七条:“公安机关建立督察制度,对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执行法律、法规、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
(二)《公安机关督察条例》

⑷ 公安执法监督有什么特征和意义

特定性、广泛性、多样性和程序性。公安监督为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和公安机关外部监督。
一、公安执法监督基本特征
(一)监督对象的特定性。对象是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
(二)监督主体的广泛性。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社会组织、个人和公安机关内部的监督。
1、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
⑴督查制度;
⑵法制部门监督制度;
⑶公安行政复议制度;
⑷公安赔偿制度;
⑸职务回避制度。
2、公安机关外部执法监督:
⑴国家权力机关监察制度;
⑵行政监察制度;
⑶检查监察制度;
⑷行政诉讼制度;
⑸社会监督制度。
(三)监督形式的多样性。
权力机关、人民政府以及上级公安机关,可以通过检查、审查、调查等形式进行监督;
检察机关可以通过法定程序对侦查、执行刑罚等活动进行监督;
行政监察机关可以通过检查、调查等行政检查程序进行监督;
督查机构则依照专门的督查程序监督;
其他社会监督主体可以通过批评、建议、检举和控告等形式进行监督。
(四)监督过程的程序性。
公安执法监督是一种法律制度,其形式通常表现为依法进行的、可以产生某种法律效力和法律后果的法律行为。
因此,无论何种主体、出于何种理由进行的监督,都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遵循法定的程序。
二、公安执法监督意义
(一)公安执法监督是实现公安机关的重要条件;
(二)公安执法监督是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履行依法职责、行使职权的重要手段;
(三)公安执法监督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
(四)公安执法监督是加强公安队伍建设的重要措施和途径。

⑸ 公安执法监督的基本特征

(一)监督对象的特定性。对象是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
(二)监督主体回的广泛性。包括国答家权力机关、行政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社会组织、个人和公安机关内部的监督。
⒈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
⑴督查制度;
⑵法制部门监督制度;
⑶公安行政复议制度;
⑷公安赔偿制度。
⑸职务回避制度
⒉公安机关外部执法监督:
⑴国家权力机关监察制度;
⑵行政监察制度;
⑶检查监察制度;
⑷行政诉讼制度;
⑸社会监督制度。
(三)监督形式的多样性。权力机关、人民政府以及上级公安机关,可以通过检查、审查、调查等形式进行监督;
检察机关可以通过法定程序对侦查、执行刑罚等活动进行监督;
行政监察机关可以通过检查、调查等行政检查程序进行监督;
督查机构则依照专门的督查程序监督;
其他社会监督主体可以通过批评、建议、检举和控告等形式进行监督。
(四)监督过程的程序性。公安执法监督是一种法律制度,其形式通常表现为依法进行的、可以产生某种法律效力和法律后果的法律行为。
因此,无论何种主体、出于何种理由进行的监督,都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遵循法定的程序。

⑹ 对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执法监督都包括那些内容和方面》

警察监督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警察监督,是指警察机关内部上下级之间和警察机关内部专设的机构,对所属警务人员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进行视察和督导并进行监督。如公安法制部门、公安督察、纪委等部门专门设立的监督机构。广义上的警察监督包括以下几方面:其一、外部监督,包括执政党、权力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社会团体、公民对警察的监督;其二、政府系统的行政监督,包括上级和本级的监督、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审计监督和其他监督。

⑺ 如何围绕公安中心工作加强和改进执法监督工作

嘉善公安局 金海龙 近几年来,随着公安机关反腐倡廉建设的逐步深入,民警的执法监督工作力度不断加大,队伍中长期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得到了有效地解决,公安机关的整体形象有了明显地提高。但是,由于公安机关人员多、队伍大,民警素质参差不齐,且执法执勤活动分散,经常会接触社会阴暗面,容易受到社会消极因素的影响和侵蚀,执法工作仍然存在着许多问题和不足,严重地影响了队伍反腐倡廉建设和正规化建设的进程。因此,如何加强和改进对民警执法权力的有效监督,确保队伍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已经成为当前公安机关进一步推进反腐倡廉工作、“四警一化”警务机制建设所面临的一个亟需解决的重要核心问题。下面,本人针对当前公安机关执法存在的一些问题,如何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执法监督工作,作一粗浅的探讨。。 一、当前公安机关执法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外来务工人员的不断涌入,社会治安问题越来越多,各种社会矛盾急剧凸现,多种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社会治安形势不容乐观,公安机关保卫任务异常艰巨。而警力增加跟不上经济社会的发展,警力严重不足的情况下,民警经常超负荷工作、疲于应付,执法工作容易出现问题。从近年来群众来信来访反映和在执法质量考评中自己检查发现的情况来看,执法工作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案件久拖不决。有的民警由于平时手头案件多,办案任务艰巨,经常会对其中个别案件顾及不周,而有的民警因执法水平低、办案能力差,遇到稍微疑难案件便无从下手,甚至有的民警工作责任心差,缺乏敬业精神,工作方法简单粗暴等等,部分案件调查取证不够及时,错过取证最佳时机,最后造成证据不足无法结案,引起当事人不满投诉。 2、案件降格处理。公安机关执法本应以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为核心,但现实执法也会因种种因素限制、干扰而偏离执法的初衷。如民警在办理一些故意伤害案件时,如果出现证据不足无法结案等情况,通常就会想方设法以调解方式处理,此举虽然有利于化解双方当事人的矛盾纠纷,并达到结案目的,但有时难免会使某些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逃脱法律制裁。 3、弱化强制措施。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目的都在于能够更好地调查取证,促进案件顺利侦查办理。但检查中发现,个别民警在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后,没有在刑拘或取保候审期间积极开展认真的侦查工作,有存在简单审讯应付检查现象,有的案件最终导致侦查工作陷入了僵局,既损害了受害人的利益,又变相地纵容了违法犯罪。 4、个别民警履职还不够主动、自觉,漠视群众受到的侵害。少数民警对群众的报案求助推诿拖拉,造成群众不满;少数民警在执法管理中宗旨观念淡薄,漠视群众受到的侵害,甚至一些合理的诉求也不太在意,对待群众“冷硬横推”,伤害了群众的感情,其中有一起投诉,群众就反映我们民警对其报的盗警案件非常冷漠,说“这样的案件现在很多,破也破不了”之类的话,伤害群众的感情。 二、加强和改进执法监督工作的几点想法 公安机关不同于一般的行政机关,不仅肩负着特殊的职责,而且拥有特殊的公权力,每一项执法活动都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工作、生产和生活,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自由、权利和生命,关系到社会的公平正义。因此,加强和改进执法监督工作,就要以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的满意度作为检验执法工作的根本标准,结合工作实际,注重监督实效,在增强监督意识、健全监督机制、建强监督队伍、完善监督措施等方面多下功夫,多措并举,建立健全具有公安特色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的执法监督体系,由事后处理向源头治理转变,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违纪苗头,把问题解决在荫芽状态。 1、经常性地开展宣传教育,不断增强民警的依法履职的思想观念和自我监督意识。 提高基层所队领导加强执法监督工作意识。执法监督首先要从领导抓起,特别是基层所队领导,通过教育促使各基层所队领导充分认识执法监督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依法治国的目标和要求上来,切实担负起执法监督工作第一责任人的重任,切实履行好“一岗双职”职能。 逐步提高民警依法履职、依法办事的自觉性。解决执法问题,首先需要解决影响民警正确执法的思想认识问题,从而达到正本清源,改变队伍面貌的目的。大量案例表明,一些民警之所以走上违纪违法道路,往往是从思想蜕化变质开始的。因此,要经常开展职业道德教育、警示教育和执法执勤纪律教育等学习教育活动,进一步打牢全体民警遵纪守法、依法履职、执法为民的思想基础。 切实增强民警主动接受监督和自我监督的意识。要通过教育,引导全体民警树立起正确的监督观,即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甚至保护腐败;在公安机关没有不受监督的权力,也没有不受监督的民警;公安执法权力行使到哪里,监督就应延伸到哪里;监督也是一种保护,是有效预防违法违纪和执法腐败,避免民警犯错误的关键,逐步增强民警自觉接受监督、参与监督的意识,不断提高民警防腐拒变和抵制违法违纪意识和能力。 2、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从源头上防止执法问题发生。 要纠正执法偏差、解决执法问题,实现警务工作的依法运行和良性发展,除加强教育、提高认识之外,还必须依靠制度来规范和约束。实践证明,制度建设更具有根本性、长期性和稳定性,有了制度约束,民警依法办事的自觉性才会随之增强。因此,要从工作制度、管理机制上查找漏洞和不足,积极探索建立长效预防机制,努力形成按制度办事、用制度管人的有效机制。 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执法质量考评制度。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公安部《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规定》、《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等有关规定,扎扎实实地抓好执法质量考评工作,促进执法质量和队伍素质同步提高。一是月考评制度。每个月对各办案单位的执法情况组织一次考评,重点检查接处警、如实立案、执法台帐、案件质量以及对上个月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实地进行考评指导,帮助解决执法办案中遇到的问题。二是全程考评、全程监督、一案一评、一事一扣分制度。在日常的案件审核中,要把审核与开展指导、纠正偏差相结合,以案施教、以案释法,帮助民警牢固树立法制意识、证据意识、程序意识和人权意识,从根本上转变民警的思想观念、工作方法和工作习惯,促进执法进入良性循环状态。三是定期通报制度。对于考评中发现的各类问题,要及时汇总并定期进行通报,促使办案民警自觉改正、杜绝不规范的执法行为。四是执法质量与绩效考评相挂钩制度。通过建立个人执法台帐,对民警个人执法工作进行量化考评,对执法质量好的民警及时予以奖励,并作为年度评先评优和干部提拔任用的依据。 严格落实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加强执法监督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要明确执法责任,严格执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一旦出现执法过错情况必须严格执行执法过错追究。对于一般的执法问题,在执法考核时,严格兑现奖惩措施,对成绩突出的民警,予以一定奖励,并在晋职、晋级时优先考虑;对执法质量差的民警进行通报批评、奖金扣罚;对违法失职问题,认真开展倒查,弄清情况、分清责任,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执法过错责任,并将查处情况进行通报,警钟长鸣,教育全体民警,从中吸取教训。 3、强化监督队伍建设,努力提高监督能力。 配强监督队伍力量。要挑选一些年富力强、执法经验丰富、思想作风正派、工作责任心强的民警充实到法制、督察、纪检、信访等各执法监督部门,公安机关的领导要支持监督部门全面履行职责,树立监督部门的权威,努力营造良好的监督环境,进一步调动执法监督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战斗力。 不断提高监督队伍的业务素质和监督能力。如果没有一支过硬的、高素质的监督干部队伍,就不可能真正履行公安机关内部监督职能,就不可能开创执法监督工作的新局面。因此,要按照“政治坚定、公正清廉、纪律严明、业务精通、作风过硬”的标准,通过学习培训、个案分析、经验交流等方法,不断锻炼提高监督队伍的知识水平和监督管理能力。 4、全面落实监督措施,确保公安执法规范运行。 充分发挥执法监督部门的职能作用,全方位开展监督、检查。 一是常规监督。由纪检监察(督察)、法制等部门组织力量,深入基层所队和执法办案部门,对警风、廉政、执法工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二是专项监督。结合公安队伍建设、公安业务工作等某一方面问题进行重点检查。如治理刑讯逼供、滥用枪支警械、滥用强制措施问题的监督检查,涉案财物管理的监督检查,治理治安难点热点问题的监督检查等,及时在检查中发现问题、不足并督促进行整改。 三是现场监督。对重大警务工作、各种保卫工作执勤、集中整治行动等执法活动进行实地督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醒、整改,切实抓好预防性的事前、事中监督工作。 重视社会监督力量的监督效能。要做好社会监督,就要畅通社会监督的渠道,积极推行警务公开制度,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办法,积极、主动地接受社会各界的有效监督。 一是聘好特邀监督员。各级公安机关应聘请有代表性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部门领导、治安积极分子及社会各界人士担任特邀监督员,对公安工作进行监督。通过采取定期报告、个别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组织明查暗访等形式,收集社会各界对公安工作的意见和建议,通过监督员来发现问题,并认真研究落实整改措施。 二是完善警民恳谈制度。公安局和基层所队要积极开展“警民恳谈.问计于民”活动,要广泛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区(村居)干部、治安积极分子、常住(暂住)群众及企事业单位、辖区场所特业代表参与活动,加强与群众代表的互动,认真听取社会各界对公安工作特别是城乡社区警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努力在解决群众对社会治安所需所求上下功夫,切实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对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必须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复,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三是建立联席会议和联合检查制度。与党委政府、人大政协代表、司法系统等各界代表定期交换意见、定期检查执行廉洁自律规定情况;拓宽活动内容,邀请社会各界群众通过“警察开放日”等活动,实地查看民警执法警务活动,让他们了解警务执法活动内涵,在提高监督有效性的同时,便于提出有针对性的合理化建议。

⑻ 如何加强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

1、加强宣传教育,强化法治意识。持续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教育,培育公安民警的大局意识和民本理念,增强对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政治认同、感情认同、理论认识,使规范、文明、理性、平和执法成为广大公安民警的一种自觉行动和自发要求。

2、加强制度建设,规范执法环节。坚持从民警日常执法最急需的方面入手,加快执法标准细化工作,严密执法程序,规范执法环节,增强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可操作性,确保民警每个执法动作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3、借助信息推力,加强执法监督。构建完善的执法监督体系,并以警务信息化建设为契机,尽快实现网上执法办案、执法监控、执法问题研判和执法质量考评一体化流程,为监督指导工作提供依据。

(8)公安执法监督扩展阅读

强化执法权力监督制约:

1、从加强源头防控、过程监督、责任追究等方面提出了强化执法权力监督制约的一系列措施要求,通过建立系统化、实时化、常态化的执法监督管理体系,实现对执法工作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2、一是严格源头防控。落实受案立案制度改革的意见,完善接报案登记、受案立案审查工作程序,实现接报案、受立案信息全要素网上记载流转,落实受案立案工作责任制,加强对受立案环节的监督;深化法制员制度,进一步发挥基层一线执法勤务机构和派出所派驻配备的法制员的作用,负责对案件质量审核把关,建立起保障执法公正的第一道防线。

2、二是严格过程监督。全面实行刑事案件法制部门统一审核、统一出口制度,由法制部门对刑事案件重点执法环节统一审核,在审查起诉环节统一与检察机关对接,这项工作已经在部分地方试点,效果已初步显现,下步将进一步探索、完善。

3、借助信息化手段,全面实现网上办案,并着力打造覆盖接处警、现场执法到案件终结的整个执法环节的记录机制,实现执法办案全流程同步记录、实时监督;优化执法信息查询服务,建立生效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决定文书网上公开制度等措施,提高公安执法的透明度,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4、三是严格责任追究。构建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的执法责任体系,健全执法过错纠正和责任追究程序,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完善对民警违纪违法行为的督察机制,对违反制度规定的人、对触碰“高压线”的事,一经查实,坚决严肃查处。

⑼ 谈公安执法监督的意义

有以下意义1保证违法行为受到必要惩处2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管理权的有效行使3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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