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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监督科

发布时间: 2020-11-24 05:52:30

A. 检察院的侦监科干什么的

负责侦查监督,也就是之前的批捕科。

B. 检察院侦监科的职能和执法依据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专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属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C. 如何理解人民检察院的侦查监督

侦查监督是法律监督的一个重要方面。

即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依法实行监督,根据中国宪法,人民检察院实行侦查监督权,目的在于发挥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相互制约的作用,保证正准确合法地追究犯罪,防止和减少冤、错案件的发生。

侦查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1)公安机关在侦查活动中法律手续是否完备,有无非法拘捕、错捕或漏捕人犯的情况。

(2)在立案、侦查、预审、勘验、搜查、扣押、鉴定中,有无违法行为。

(3)在讯问被告人和询问证人中有无违法乱纪、刑讯逼供等情况。

人民检察院实行侦查监督,主要是结合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的工作进行,如发现有上述违反法律的情况,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提出纠正意见;对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侦查监督科扩展阅读


侦查监督是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刑事诉讼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侦查监督有利于保证国家刑事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保证办案质量。

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可以使侦查机关在侦查活动中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得以及时发现和有效纠正,从而保证侦查活动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进行。

从诉讼程序上保障对犯罪分子的及时、准确、合法的追究,保证国家刑事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防止和避免出现冤假错案,保证案件的质量。

(二)侦查监督有利于维护公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司法实践证明,在侦查活动中,不按法定程序和要求收集证据、采取有关的强制性措施,而通过刑讯逼供、诱供、骗供等非法方法取证,或进行非法拘禁等,都将严重损害公民的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因此,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就可以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上述违法行为,从而切实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三)侦查监督有利于提高侦查人员的执法水平,督促其严格依法办事,更好地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权威性

人民检察院通过侦查监督,及时纠正侦查人员滥用职权的违法行为,从而促使侦查机关认真总结经验教训,提高对严格依法办案的认识和执法水平。

同时通过侦查监督,及时纠正侦查活动中的违法乱纪行为,提高对公安司法机关办理案件公正性、合法性的认识,从而更好地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权威性。

D. 检察院侦监科不批准逮捕和不予批准逮捕的区别是什么感谢大家的回答。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五种。其中,逮捕是最严厉的刑事诉讼强制措施。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依法剥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人身自由,予以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逮捕的严厉性体现在强行剥夺人身自由,羁押审查,通常直至判决生效时止。

采取逮捕措施后,能方便办案人员随时讯问,还能有效地防止串供、毁灭证据、逃跑、自杀等妨害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情况发生。

因此,逮捕作为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中最严厉的一种,是一把双刃剑,运用的合法适当,可以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而违法、不当的逮捕必然会侵害公民的合法权利乃至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在司法实践中,涉案行为人一旦被批捕,之后极有可能被提起公诉,而考虑到我国极低的无罪判决率,涉案行为人极有可能被定罪,极难获得彻底无罪的结果。

反之,如果检察机关不予批准逮捕,那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就相对容易很多,即在进入审判阶段前就将案件无罪化处理,实现了实质的有效辩护。

因此,可以说,在实务中,辩护律师能否促使检察机关充分、全面认识到涉案行为人的无罪事由,进而不予批准逮捕,决定了刑事案件当事人的命运。

一,从执行机关来说

逮捕的提请机关、批准(决定)机关和执行机关

通常来说,逮捕发生在侦查阶段,逮捕的提请机关为侦查机关、批准机关为检察机关、执行机关均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应当立即释放在押的涉案当事人,或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但实际上,逮捕同样可能发生在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和服刑阶段。

1,在侦查阶段的逮捕:

提请机关为侦查机关,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认为涉案行为人需要逮捕,应当作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由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办理。

在人民检察院自侦案件中,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不含省级)认为涉案行为人需要逮捕的,应当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级人民检察院自侦案件,由本院侦查部门移送本院侦查监督部门审查。


逮捕的批准机关为人民检察院,如人民检察院认为不符合逮捕条件,应当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2,在审查起诉阶段的逮捕:

侦查机关在侦查阶段并未向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人民检察院在审查侦查机关移送起诉尚未逮捕的涉案行为人时,认为需要逮捕,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具体来说,在审查起诉阶段,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级人民检察院自侦案件,

尚未逮捕涉案当事人,审查起诉部门认为需要逮捕的,移送侦查监督部门审查,报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

3,在审判阶段的逮捕:

在审判阶段,作出逮捕决定的决定机关是人民法院。分两种情况:

一是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在审理期间,法院认为需要逮捕被告人的,二是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未予逮捕的被告人,法院认为符合逮捕条件应予逮捕的,法院可以决定逮捕。

4,在服刑期间的逮捕:

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犯新罪或发现漏罪,是否需要再办逮捕手续,程序法上并无明确规定。大多数意见认为,被关押的服刑人员的人身自由已经受到最高限制,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79条规定的逮捕的6个条件,不需要采取逮捕措施。

因此,为了预防服刑人员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串供,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同时也为了保障服刑人员在诉讼活动中享有的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有必要将服刑人员的关押地转移至侦查起诉机关所在地的看守所。

但有一种特殊情况,服刑人员原判刑期即将届满,又符合需要逮捕的条件,需要提请批准逮捕或决定逮捕。《关于监狱办理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司发通﹝2014﹞80号)第二条规定:

“罪犯在监狱内犯罪,办理案件期间该罪犯原判刑期即将届满需要逮捕的,在侦查阶段由监狱在刑期届满前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在审查起诉阶段由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在审判阶段由人民法院决定逮捕;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后,监狱将被逮捕人送监狱所在地看守所羁押。”

二,从批准条件来说

不予批准逮捕的条件

在讨论办案机关不予批准逮捕的情形之前,首先必须了解,在什么情况下,办案机关会批准逮捕。

三,从逮捕期限来说

逮捕需要具备三个条件:

第一,证据条件,即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其内涵包括以下三点:

(1)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

(2)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3)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经经查证属实。

第二,罪责条件,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根据已有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比照刑法的相关规定,衡量其所犯罪行,最低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

(4)侦查监督科扩展阅读

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一百四十四条对涉案行为人社会危险性的判断标准,作出了具体规定:

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行较轻,且没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或者不予逮捕:

(一)属于预备犯、中止犯,或者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

(二)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犯罪后自首、有立功表现或者积极退赃、赔偿损失、确有悔罪表现的;

(三)过失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后有悔罪表现,有效控制损失或者积极赔偿损失的;

(四)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双方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达成和解协议,经审查,认为和解系自愿、合法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

(五)犯罪嫌疑人系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学生,本人有悔罪表现,其家庭、学校或者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备监护、帮教条件的;

(六)年满七十五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E. 请问在检察院,公诉科,侦查监督科,反贪局,哪个部门升职比较快啊

升职快慢和在哪个部门没有多大关系,主要看个人能力和该部门的人才储备情况而定。如果个人能力强,而该部门人才储备少,那么升职的机会就多。

检察院,公诉科,侦查监督科,反贪局,这三个部门的升职并没有相关数据,所以无法确定那个部门升职比较快,请自行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进行选择。

公诉科,人民检察院下设科室之一。主要承办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移送起诉或不起诉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或不起诉,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实行监督,对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等工作。

侦查监督科,人民检察院下设科室。 承办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逮捕,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延长,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的及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等工作。

反贪污贿赂局是检察院的内设机构,主要是承办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进行立案侦查等工作。反贪污贿赂局是有法律明确授权的侦查机关,有侦查权,可进行专门的调查工作和强制性措施的法定侦查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则是对党员和国家机关内部的工作人员的违纪违法行为的举报和处理,属于内部监督机关。反贪污贿赂局根据举报中心或其他的渠道提供的犯罪线索,对该线索进行侦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则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不予立案;有署名控告人的,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公诉和侦查监督得到的锻炼机会比较多,是提高业务能力的好地方;反贪局披着一身虎皮,与各机关接触的机会比较多,比较适合拓展人际关系。个人觉得如果单纯从升职快的角度来说的话,办公室比较适合,毕竟领导接触的机会比较多,当然,前提是自己要有足够的实力

F. 检察院侦查监督科

检察院侦查监督科是指负责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专查机关提请批准逮属捕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逮捕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逮捕;对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延长;对侦查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不应当立案而立案进行监督,对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工作。
主要工作职权是对于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对于公安机关办理的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批准逮捕、起诉;对于公安机关的立案活动、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于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于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G. 检察院侦查监督科怎么办故意伤害案

重伤案件相对好处理,主要是轻伤案件,批捕时不好判断。关于审查轻伤害案件批捕中的难点及对策,要说清楚,这就是一个大题目了。

一、遇到的难题有哪些?

1、案件定性难。

首先,部分轻伤害案件轻伤后果的认定距案发时间过长,容易致后果与行为间缺少必要的因果联系,无法得出故意伤害的唯一性结论。部分案件鉴定程序不规范、依据不充分、分析不透彻、数次鉴定数个结果,导致伤害后果难以确定,对案件的定性存在困难。

其次,刑法对轻伤害犯罪与寻衅滋事犯罪的有关规定颇为相似,界限模糊。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把“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规定为寻衅滋事罪的情形之一,于是在损害后果仅为轻伤的情况下,到底是定故意伤害罪还是寻衅滋事罪,司法实践中分歧较大。

2、证据收集和补充侦查难。

首先,个别侦查人员出警不及时,在接到群众报警后不及时收集、固定证据,而是等有鉴定结论后再行侦查,致使在被害人治疗、鉴定期间,多种状况发生变化,涉案嫌疑人也有机会谋划应对策略,最终造成证据变化或灭失,导致案件的侦查工作陷入僵局。

其次,侦查人员取证不规范,对当事人、证人带有强烈个人感情色彩的陈述甚至歪曲事实的陈述,不仔细甄别,待出现大量证据交错、矛盾的情况后,已无法推倒重来,特别是一些亲友、邻里之间的轻伤害案件,侦查人员往往不能对案发现场及时进行勘查并制作笔录,使案发时的客观情况不能被准确固定。由此以来,由于各证据之间的予盾,致使案件久拖不结。

第三,有些侦查人员对案件跟踪处理不到位,对被害人或证人提供的线索未及时查证,对犯罪嫌疑人未及时落实抓捕措施,对妨害侦查的走关系、搞串证等行为不予关注和制止,导致证据无法收集或者串证现象的产生。

最后,在侦查机关、检察机关补充侦查时,案件双方当事人情绪对立、不予配合,紧盯侦查机关、检察机关的办案动向,补充侦查常常遇到极大的干扰,改变强制措施常被误认为办案不公,稍有不慎即导致矛盾激化,使检察机关面临较大的信访风险。

3、证据采信难。

首先,在轻伤害案件的事实认定中,如果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各执一词,证人证言尤其是目击证人的证言就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但证人证言之间往往存在矛盾,甚至大相径庭。有的目击证人因害怕得罪人而不愿作证,有的目击证人愿意作证但表述不准确,有的目击证人因与一方当事人素有交往、关系较好,就会在作证时不如实陈述,只提供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还有部分目击证人相互串证,与其他目击证人的证言完全相反。这些都给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阶段对证据尤其是关键证据的采信带来困难。

其次,实践中部分被害人未经侦查机关办案单位委托,或放弃侦查机关的委托,自行到其他人体伤害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有的到两个鉴定机关进行法医鉴定,于是出现两个以上鉴定结论,对伤势的认定完全不一致,也导致证据采信困难。

二、批捕时怎么办?

1、准确把握轻伤害案件与寻衅滋事的区别。

司法实践中,一般是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两者加以区分的:从犯罪动机方面,轻伤害案件的发生一般是基于邻里纠纷、日常琐事,甚至是报复等原因;寻衅滋事犯罪则主要是出于无事生非、肆意挑衅等原因。从使用工具方面,轻伤害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作案时,一般会使用相应的作案工具,如刀具、棍棒等;寻衅滋事罪的犯罪嫌疑人在作案时则多不使用相应的作案工具。从犯罪嫌疑人平时在社会上的表现方面,轻伤害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平时在社会上的表现还是能得到认同的,但寻衅滋事罪的犯罪嫌疑人则常常无事生非、起哄捣乱。

2、督促侦查机关及时、全面、规范地收集证据。

检察机关在获知轻伤害案件发生情况后,可提前介入案件的侦查过程,督促侦查机关对轻伤害案件及时受理,对有案发现场的应迅速出警,及时、全面、规范取证,避免证据的灭失、变化或证人之间证言的串证。尤其要督促侦查机关重视对证人证言的收集,证人证言主要是目击证人的证言,如找不到目击证人,可积极寻找间接证人,通过间接证人再去找目击证人。在补充侦查时,应缓和案件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采取正确的强制措施,使双方当事人予以配合。

3、尽力消除证据之间的矛盾点。

检察机关对轻伤害案件在书面审查的同时,对于明显相互矛盾的证据,应走出去主动核实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尽力消除三者之间的矛盾点。发现有串证行为或故意作伪证的,除了依法追究其责任外,应重新取证。同时,也应对鉴定结论进行力所能及的核实,必要时可建议其重新进行鉴定。

H. 检察院侦监科的职责

一、负责对全市刑复事犯罪案件制(包括检察机关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审查逮捕、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工作的指导和疑难问题的请示。
二、承担由市检察院受理的刑事犯罪案件的审查批准或决定逮捕及立案监督和侦查监督工作;审查办理公安机关复核案件;适时介入重、特大案件的侦查活动,参加侦查机关(部门)重大案件的讨论。
三、审查办理批准和报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备案审查监督侦查机关、审查办理本院侦查部门重新计算犯罪嫌疑人侦查羁押期限案件,受理捕后因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的申诉而提出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的案件、律师对人民检察院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违法妨碍律师依法执业的投诉
四、负责全市检察机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平安淮安工作的指导。
五、完成院领导和上级院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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