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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监管

发布时间: 2020-11-24 02:37:00

❶ 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负责全国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工作机构是

以生产为主的,是国家质量检验和检疫局

❷ 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负责全国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工作机构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八条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专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国属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部门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❸ 政府如何管理产品质量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人们每天消费的食物,有相当大的部分是直接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因此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直接关系着人们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着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近年来,为了从源头上保障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提升农产品质量,增强农产品的国际市场竞争力,世界各国都加大了对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监管力度,我国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也已出台。现将一些发达国家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及制度模式作一介绍。

多样性立法,互相配合且各有侧重,形成了比较严密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法规体系

国外发达国家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立法具有层级性和多样性,除了由议会通过法律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作出原则性的规定外,大量法律条文的细化和技术性规定都授权行政机关以法令和条例的形式作出。同一层级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立法分别调整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不同方面,互相配合且各有侧重,形成了比较严密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法规体系。

目前这些立法大致分为以下两种情形:一种是在一些综合性法律中通过对食品、农业投入品、包装和标签的调整,从而直接或间接地涉及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调整,这些法律如英国的《1990年食品安全法》(主要调整食品的质量和标准,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美国的《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加拿大的《食品和药品法》等;另一种是在单一性法律中专门就农产品(或农业投入品)的某一种类或某一环节的质量安全问题作出规定,如英国的《动物防疫法》,加拿大的《有害物控制产品法》、《饲料法》、《肥料法》、《种子法》、《植物育种者权利法》、《肉类监督法》、《渔业监督法》、《动物防疫法》等法律。上述不同层级、不同方面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立法,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提供了充足的法律依据和有效的执法手段。

管理模式虽然不同,都均强调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全程性管理

世界各国普遍认识到,食品从农产品的生产到最终用于消费是一个有机、连续的过程,对其管理也不能人为地割裂,故均强调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全程性管理。这种全程性管理不仅强调要从农业投入品开始,对食品从生产到消费的各个环节进行管理,并且体现在尽可能地减少管理机关的数量,由尽可能少的机关对食品安全进行全程性管理。总的来看,各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制大致有以下三种模式:

第一种模式主要由农业部门来负责。采取这一模式的典型国家是加拿大。加拿大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原来分属农业和农业食品部、渔业和海洋部、卫生部和工业部等部门,这种分散的管理体制带来了职能冲突和效率低下等问题。因此,1997年3月,加拿大议会通过了《加拿大食品监督署法》,决定在农业部之下设立一个专门的食品安全监督机构———加拿大食品监督署(类似于中国部委管理的国家局或者部属事业单位),统一负责加拿大食品安全、动物健康和植物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加拿大食品监督署负责农业投入品监管、产地检查、动植物和食品及其包装检疫、药残监控、加工设施检查和标签检查,真正实现了“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性管理。

德国于2001年初将原由卫生部负责的食品安全管理职能交由新成立的消费者保护、食品和农业部负责,其他有关部门(主要是卫生部门)依法应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农业部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如联邦消费者保护部下设七个部门,其中第三个部门即食品安全兽医科学部,其主要职能是负责食品和动物性食品的安全检测及监督管理。重点是动物疫病监测,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和监督管理,动物保护;突发重大疫病的紧急控制和扑灭;研究制定与其相适应的政策、法律法规、标准、规划、计划及规定和办法,并依法组织实施。16个州政府都设有消费者保护部,受欧盟及联邦消费者保护部管理,既要贯彻执行欧盟及联邦部的有关法律法规,完成统一下达的检测任务,又要根据欧盟及联邦有关法律制定本州食品安全、动物保护及传染病防治规划、制度和办法,依法组织做好辖区内的各项工作。目前,在德国自上而下已形成食品安全检测和信息网络,食品安全检测工作已步入法制化、规范化管理轨道。

第二种模式是成立独立的食品安全监督机构。这一模式以欧盟国家为代表。在英国,依据《1990年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安全监管职能在中央原来属于农业渔业及食品部(MAFF),1999年11月,英国议会通过《1999年食品标准法》,决定成立一个独立的食品安全监督机构———食品标准局(FoodStandardsA鄄gency)。该局代表英王履行职能,并向英国议会报告工作。食品标准局的职能一是政策制定,即制定或协助公共政策机关制定食品(饲料)政策;二是服务,即向公共当局及公众提供与食品(饲料)有关的建议、信息和协助;三是检查,即获取并审查与食品(饲料)有关的信息,可对食品和食品原料的生产、流通及饲料的生产、流通和使用的任何方面进行监测;四是监督,即对其他食品安全监管机关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评估和检查。

在英国,食品安全的具体执法工作主要由499个地方政府承担。环境、食品和农村事务部(DEFRA,原农业渔业及食品部,1999年12月英国中央政府机构改革后改为现名)在新的体制下仍然负责兽药和农药的欧盟监控项目,并在上述领域中作为执法机关;交易标准、园艺标准和酒类标准除零售环节之外的执法工作也由环境、食品和农村事务部负责。

第三种模式是多个部门共同负责。这种模式以美国为代表,美国负责食品安全的机构主要包括农业部(USDA)、卫生和公共事业部(HHS)及环境保护署(EPA)等3个部门。农业部主要负责肉类、家禽及相关产品和蛋类加工产品的监管;卫生和公共事业部负责其他食品、瓶装水、酒精含量低于7%的葡萄酒饮料的监管;环境保护署则主要监管饮用水和杀虫剂。此外,美国商业部、财政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也不同程度地承担了对食品安全的监管职能。在美国这种多部门管理的模式下,农业部的管理环节涵盖了其管理的农产品(肉、禽、蛋)的生产、加工、销售乃至进口环节,如为生产、加工厂商制定生产标准并进行检查、采样分析,要求生产厂商召回不安全的产品,对向美国出口肉类和家禽产品的出口厂商进行检查等。由于美国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由多个部门负责,因而其特别强调团队管理的方法,强调各机构间的协调和配合。1998年,美国先后成立了“食品传染疾病发生反应协调组”和“总统食品安全委员会”,以加强各食品安全机构之间的协调与联络。

实施标准化管理,加强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给予严厉处罚

英美等国认为,食品安全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首先是食品生产者、加工者和居于食物链中的其他人(包括消费者)的责任。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主要职责就是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风险。这种思路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法律对监管手段的规定。就目前掌握的立法情况看,西方主要国家在管理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主要有以下手段:

1.制定完善的标准,并强制执行。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并予以强制执行被认为是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管中首要的和最广泛的职能。这些标准既包括对掺杂、掺假食品的一般禁令,也包括对食品中不同化学残留容许量的具体限制;既包括对产品本身的标准规定,也包括对加工操作规程标准的规定。

2.建立健全检验检测体系。英美等国的有关法律都规定主管部长可任命分析员负责检验检测工作。如《加拿大农产品法》第14条更是明确规定农业部长可以认可有关实验室承担检验、分级、试验等工作。

3.加强监督检查,并规定了严厉的法律责任。这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最主要和最经常的手段,目的在于确保有关法令、标准得到严格遵守。英国、美国、加拿大等国有关法律均授权监管机关可对农产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场所进行检查,并规定检查人员有权检查、复制和扣押有关记录,还可取样分析。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法农产品,监管机关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和禁止移动、禁止销售等强制措施。

在英国、美国、加拿大等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违法者不仅要承担对于受害者的民事赔偿责任,而且还要受到行政乃至刑事制裁。这些制裁措施除罚款外,主要还有没收和销毁违法产品、责令停产停业和吊销营业执照等,违法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被判处监禁。英国《1990年食品安全法》还规定,因销毁不合格食品而产生的费用由食品的所有者承担。

4.及时向公众公布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西方国家十分重视公众的知情权,在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也不例外。如英国《1999年食品标准法》就规定,食品标准局对其监测所获得的任何信息,除依法不得公开的外,可向公众公布;同时,还可就有关食品安全和食品方面的消费者利益问题向公众提供建议。这种制度不仅有效保护了公众的生命健康,而且在客观上也导致了违法者商誉下降,其产品难以销售,不啻是另一种形式的惩罚。

美国将每年9月确定为全国食品安全教育月,以加强对食品服务人员的食品安全训练和公众正确处理食品的教育,并建立了全国食品安全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食品安全信息,从而提高了公众的食品安全意识,减少了食品安全事故的出现。

5.组织、支持和鼓励食品安全方面的科研和合作。当前的很多食品安全问题需要通过强大的科研力量、有效的控制措施和食物链中种植者、饲养者、加工者、销售者直至消费者间的充分合作来解决。政府在这些方面具有天然优势,可以发挥主导作用。加拿大食品监督署就拥有22个实验和研究机构,负责提供科学咨询、发展新技术、提供检测服务和进行研究。

此外,西方主要国家还十分注意发挥农产品生产者、加工者和销售者及其联合组织在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方面的作用。如美国农业部下属的食品安全和检查局(FSIS)就与生产者和其他人合作,制定并执行在动物饲养和运输中可采取的自愿性食品安全措施,以降低肉类和禽类产品遭受有害污染的风险。如荷兰的范德利集团以生产牛肉著称,该集团以“公司加农户”的方式来进行牛肉加工。农户所饲养的肉牛全由该公司统一提供、统一回收,每头牛都建有专门的档案,记录其饲养情况。在饲养期内,公司还要派专门的技术人员对饲养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在加工屠宰以至销售环节,每块牛肉也都有档案。农产品生产者、加工者和销售者的自律机制减轻了政府的监管压力,便利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开展。

❹ 如何做好产品质量控制

质量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根本,要提高产品质量,必须全员参与,每位员工都有义务和责任做好产品质量,并牢固树立质量意识,严格控制和执行好产品的操作流程。要求领导和每位员工全身心地投入到产品质量管理当中,把质量目标灌输到每个员工的心中。主要的是生产过程、5S现场管理、出货检验(OQC)等方面去控制,从而确保产品的整体质量。

生产过程质量控制:
号召全体员工、车间主任一起参与到质量管理活动当中。每一道工序责任落实到人,严格要求操作员工做好一个产品首先进行自检,再由车间主任检验,然后由质检专员或巡检进行抽检,杜绝不合格品出现,不让一个不合格品流入下一道工序。每个车间必须对待检品、合格品、不良品进行严格区分,防止相互混淆。车间的产品必须摆放整齐,保持干净、干燥。每个车间必须规范作业,严格做到不生产不合格品、不接受不合格品、不传送不合格品。

“5S”管理(现场):
5S管理即整理(SEIRI)、整顿(SEITON)、清扫(SEISOU)、清洁(SEIKETSU)、素养(SHITSUKE)。
整理:
就是把要与不要的东西彻底分开,要的摆在指定位置挂牌明示,不要的则坚决处理掉;
整顿:
是指一经检查发现未作标志又未被处理的物品,现场管理干部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清扫:
就是将工作场所、环境、仪器设备、材料、工具夹等上的灰尘、污垢、碎屑、泥沙等脏物清洗抹拭干净;
清洁:
是指在以上三个环节之后的日常性维持活动,在每天下班前3分钟(或5分钟)实行全员参加的清洁作业,使整个环境随时都维持良好状态;
素养:
就是培养全体员工的良好礼貌礼节、工作习惯、组织纪律、敬业精神。其目的是创造一个清洁、舒适、文明的生产环境,规范员工行为,塑造良好的企业形象。

出货检验(OQC):
出货检验是对生产的产品的总结。通过整个产品的各项性能指标的复检,是否达到客户的需求和期望的满意度。必须严格按照公司规定的标准和客户的要求进行检验。做到不漏检、不移交不良品、不接受不合格品。出厂合格率达到100%。

❺ 在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说明质量监管部门,生产销售部门后如何承担保证产品质量的责任

第三章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一节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六条 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第二十七条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第二十八条 易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以及储运中不能倒置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质量必须符合相应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

第二十九条 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第三十条 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第三十一条 生产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第三十二条 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第二节 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三条 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第三十四条 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第三十五条 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

第三十六条 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第三十八条 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第三十九条 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第四 章损害赔偿

第四十条 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销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规定给予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生产者之间,销售者之间,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承揽合同有不同约定的,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第四十二条 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❻ 如何加大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一、树立科学的现代质量观念。提高产品质量,首先要树立科学的现代质量观念。只有把质量放在首位,树立科学的现代产品质量观念,才能赢得发展的机会,否则只会被淘汰。其次要营造重视产品质量的氛围,要大力宣传产品质量的重要性,打好提高产品质量的思想基础。
二、抓源头,把握好原材料的供应和检测,切实做好与产品设计有关的评审,满足ISO9001-2000中相应条款的要求。同时还需关注两方面的工作:
1)了解用户如何使用产品,即实际使用时要求产品达到的指标,含产品工作性能以及产品设计指标与用户实际使用情况出现偏差;
2)要让用户了解自己产品的特性,与用户充分沟通,优化产品指标。
三、注重过程控制
让能源、削片、热磨、热压等工段既各负其责又做到相互合作。操作人员要认真负责,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和工艺规程生产;维护人员要经常巡视,发现问题要及时解决,不要等设备坏了再维护,要做到防患于未然。车间主任和检验人员要做好对产品生产过程的监督检查工作。

❼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有哪些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是我国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全国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是《产品质量法》的组织、实施部门。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是指县级以上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是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部门。
此外,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在本行业内进行产品质量方面的行业监督和生产经营性管理工作
参考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8条。

❽ 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什么样的监督管理体制

产品质量法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体制作了明确规定,即:
1、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及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分别主管全国或地方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按照现行的国务院机构设置,是指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是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以及按照国务院1999年2月批转的关于质量技术监督机构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规定,在实行省以下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垂直管理后,作为省级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直属机构的设在市、县一级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照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统一规划和组织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查,发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的公告;责令监督抽查质量不合格的企业限期改正;负责对企业质量体系认证机构和产品质量认证机构的认可;对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行为进行调查并可在法定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对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等。
2、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及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包括国家经贸委、农业部、信息产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等按照国务院“三定”方案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有对产品质量监督职责的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是指按照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产品质量工作负有监督职责的政府主管部门。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其他有关部门在产品质量监督方面的职责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执行。
3、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部门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例如,按照食品卫生法的规定,主管食品卫生监督的是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药品管理法也对主管药品质量监督的部门作了规定。因此,对食品卫生和药品的质量监督,应分别按食品卫生法和药品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4、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各级政府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对产品质量依法履行监督职责,而不是负责产品质量的具体管理工作。这是对政府部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产品质量职能的准确定位。

❾ 质量监管部门,产品销售部门如何承担保护产品质量的责任

记者向民政部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分别进行了查询和核实,发现“中国中轻产品质量保障中心”在两个监管部门均无注册。 中国轻工业联合会(前身为轻工业部)会员部的工作人员证实:“中国中轻产品质量保障中心在轻工业部取消后已是独立的法人单位,相当于企业性质,目前是该联合会会员单位,一切业务与我们无关,也不归我们管。” “中国中轻产品质量保障中心没有评价名牌及授牌的资格。”国家质检总局质量司对此表示,“《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规定,合法有效的名牌产品皆由国家质检总局授权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名牌战略推进机构进行。其他各种形式的名牌评比、评价行为,评价结果都是非法的、无效的。企业如果买名牌也是不合法的,有关部门可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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