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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

发布时间: 2020-11-20 20:53:55

⑴ 急求: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执法制式服装及标志制作规范的通知(鲁食药监法函[2011]14号 谢谢!!!

关于印发《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执法着装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稽查局: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执法着装管理规定(暂行)》已经省局局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
执法着装管理规定(暂行)

为加强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执法着装管理,规范执法着装行为,树立良好执法形象,制定本规定。
一、执法着装范围
全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其承担行政执法职能的直属单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在编人员。
二、制式服装及标志
(一)制式服装包括:
制服(秋冬季制服、春夏季制服);
衬衫(半袖衬衫、外穿长袖衬衫、内穿长袖衬衫);
冬装大衣;
帽子(春秋季帽、夏季帽、冬季帽);
领带;
领带夹;
腰带;
皮鞋(单鞋、棉鞋)。
(二)服装标志包括:
肩章(制服用硬肩章、衬衫用软肩章、大衣用套式肩章);
臂章;
帽徽;
胸牌。
(三)制式服装及标志的样式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规定。
三、配发标准及换发年限
制式服装、标志的配发标准及换发年限如下:
(一)秋冬季制服:每人西式套装2套,原则上每2年换发1套,每换装两次加发裤子1条。
(二)春夏季制服:每人西式套装2套(女同志加发裙子1条),原则上每2年换发一套,每换装两次加发裤子1条(女同志裤、裙选一种)。
(三)冬装大衣:每人1件,原则上每4年换发1件。
(四)半袖衬衫:每人2件,原则上每年换发1件。
(五)外穿长袖衬衫:每人2件,原则上每年换发1件。
(六)内穿长袖衬衫:每人2件,原则上每年换发1件。
(七)帽子:春秋季帽和夏季帽每人1顶,原则上每4年换发1顶;冬季帽每人1顶,原则上每5年换发1顶。
(八)领带:每人2条,每年换发1条。
领带夹:每人2个,每年换发1个。
(九)腰带:每人1条,每2年换发1条。
(十)皮鞋:单鞋每人2双,原则上每2年换发1双;棉鞋每人1双,原则上每3年换发1双。
(十一)肩章:硬、软、套式肩章随制服配发。
(十二)臂章:随制服配发。
(十三)帽徽:随帽子配发。
(十四)胸牌:每人2个。
四、着装标准
(一)执法人员应当配套穿着制式服装、穿制式皮鞋、系制式腰带,佩戴标志,并根据实际情况佩戴帽子和领带。
春装:制服、内穿长袖衬衫、外穿长袖衬衫。
夏装:制服裤(裙)、半袖衬衫。
秋冬装:制服、内穿长袖衬衫、冬装大衣
(二)季节性换装时间
春季:3月中旬至5月中旬;
夏季:5月下旬至9上旬;
秋冬季:9中旬至次年3月上旬。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地区气候适当调整季节性换装时间。
五、着装场合
(一)下列场合,执法人员应当穿着制式服装:
1、行政执法时;
2、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药品安全监督保障时;
3、集中参加大型公务活动时;
4、其他应当统一着装的场合。
(二)下列场合,执法人员可以不穿着制式服装:
1、非工作时间;
2、外出处理与公务无关的事务时;
3、女性执法人员怀孕后体型发生显著变化的;
4、执行特殊稽查任务不宜穿着制式服装的;
5、其他不需要穿着制式服装的场合。
(三)处理其他日常行政事务时,可以根据需要穿着制式服装。
六、着装风纪
着装应做到仪表端庄,整洁、整齐、配套、风纪严肃。
(一)制式服装不得与便服混穿,不同季节服装不得混穿。不得歪戴制式帽,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等。
(二)应保持制式服装干净整洁。
(三)着装时,肩章、臂章、帽徽、胸牌等标志应按规定佩戴齐全,不得混用。佩戴位置要准确、端正。
(四)着装时,应当举止文明。不得在公共场所嬉戏打闹、高声喧哗;不得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非因工作需要,不得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
(五)着装时,应当随身携带《行政执法证》。
七、日常管理
(一)管理原则:制式服装及标志实行统一式样、统一编号、分别制作、分级管理的原则。
(二)管理分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制式服装及标志的制作技术规范、统一制作服装标志、分配胸牌号段、对系统执法着装进行监督检查。省以下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制式服装的制作和执法着装的日常管理。
(三)日常管理规定:
1、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严格审查着装范围,不得为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配发制式服装。
2、应当按照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技术规范制作制式服装及标志,不得擅自改变制式服装的颜色、款式和标志。
3、胸牌应当按照规定的编号办法及分配的号段范围,实行统一编号。
4、制式服装及其标志不得赠送、转借给执法人员以外的人员。
5、执法人员辞职或者被辞退、开除公职、刑事处罚的,所在单位应收回其制式服装及标志。因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审查的,不能穿着制式服装并佩戴标志。退休和因工作需要调离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所在单位应收回其制式服装的标志。
八、监督检查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执法着装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对违反规定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九、其他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在本规定下发前,已经设计、制作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的,可以继续穿用,待服装换发时按本规定执行。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1年4月18日印发

⑵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16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督查督办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政务公开、安全保密、信访等工作。
(二)综合处。
贯彻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相关方针政策,研究拟订食品安全、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重大政策;负责重要文稿的起草工作;承担食品药品安全统计工作。
(三)法制处。
起草食品安全、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局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相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制定有关行政许可工作制度并监督实施;管理行政许可受理工作。
(四)食品安全协调督查处。
承担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综合整顿治理,监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查处落实;制定全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参与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并组织开展相关工作。
(五)食品生产监管处。
承担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实施和监督食品生产行政许可;组织实施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质量监测工作;组织查处食品生产环节的违法行为,参与相关食品安全事故调查;组织实施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指导小作坊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六)食品流通监管处。
承担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监督食品流通行政许可;组织实施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质量监测工作;组织查处食品流通环节的违法行为,参与相关食品安全事故调查;指导小摊贩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七)餐饮服务食品监管处。
承担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监督食品餐饮服务行政许可;组织实施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质量监测工作;组织查处食品餐饮服务环节的违法行为,参与相关食品安全事故调查;指导协调重大活动餐饮食品安全保障工作;指导小餐饮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八)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处。
承担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实施和监督相关行政许可;组织实施保健食品、化妆品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实施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检查、质量监测工作;承担化妆品强制检验工作;组织查处有关违法行为。
(九)药品注册处。
组织实施药品标准;承担药品、药用辅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注册的审核工作,医疗机构配制制剂的审批工作,药品再注册以及不改变药品内在质量的补充申请审批工作;监督实施药物研究相关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
(十)药品生产监管处。
承担特殊药品和生产环节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实施药品生产、医疗机构设立制剂室行政许可;监督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负责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有关工作;组织查处药品生产环节的违法行为,参与相关药品安全事故调查;组织实施问题药品召回制度;承担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监督管理工作;承担药品出口的有关监管工作。
(十一)药品市场监管处。
承担经营、使用环节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实施和监督药品经营行政许可;监督实施药品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和分类管理制度;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制定全省药品监督抽样检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查处药品经营、使用环节的违法行为,参与相关药品安全事故调查;承担药品广告许可、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和交易服务的管理工作。
(十二)医疗器械监管处。
承担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实施和监督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行政许可;监督实施医疗器械标准和分类管理制度;承担医疗器械产品的注册工作;监督实施医疗器械相关质量管理规范;承担医疗器械抽样检验和不良事件监测、再评价工作;组织查处有关违法行为;承担医疗器械广告审批工作。
(十三)宣传和应急管理处。
承担食品药品安全科普宣传、新闻、信息发布和应急工作;实施食品药品安全信息统一发布制度;承担食品药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有关工作,组织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指导协调市县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推进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
(十四)科技和标准处。
组织实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科技项目;负责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体系、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和信息化建设有关工作;负责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监督实施检验规范;拟订医疗机构制剂标准和中药饮片炮制规范并监督实施;参与拟订并监督实施食品安全、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标准,以及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产品目录、药用要求、标准。
(十五)人事处(挂对外交流合作处牌子)。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外事工作;指导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人才队伍建设和人员培训工作;负责实施执业药师执业资格制度的有关工作;组织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六)规划财务处。
组织拟订并实施食品药品安全规划;负责食品药品相关专项经费的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指导局直属单位的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离退休干部处。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局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日常工作由人事处承担。

⑶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局电话是多少

去它的网页就能找到

⑷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局举报网址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投诉举回报中答心:http://sd.12331.org.cn/

⑸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其他事项

(一)与省农业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省农业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不含干果和管辖范围外的水果,下同)从种植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以及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两部门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二)与省畜牧兽医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省畜牧兽医部门负责食用畜禽及其产品从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畜禽屠宰环节(含生猪定点屠宰)和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以及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等其他畜牧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食用畜禽及其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两部门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三)与省林业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省林业部门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疫源疫病监测,负责食用林产品(含干果和管辖范围内的水果,下同)从种植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以及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食用林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两部门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四)与省海洋与渔业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省海洋与渔业部门负责食用水产品从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水产养殖中的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其他渔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食用水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两部门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五)与省卫生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
1.省卫生部门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会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组织制定、实施全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省卫生部门会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确定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技术机构。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协助省卫生部门收集相关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资料,及时向省卫生部门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省卫生部门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需要制定、修订相关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省卫生部门应当尽快制定、修订。
2.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省卫生部门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六)与省质监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省质监部门负责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督管理。省质监部门发现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应及时通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在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环节采取措施加以处理。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可能是由食品相关产品造成的,应及时通报省质监部门,省质监部门应当立即在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采取措施加以处理。
(七)与省工商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内容审查,省工商部门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批准的药品、医疗器械广告进行检查,对于违法广告,应当向省工商部门通报,省工商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处理。省工商部门对监管中发现涉及食品质量安全的问题,应及时通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两部门建立健全协调配合机制。
(八)与省商务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
1.省商务部门负责拟订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流通的监督管理,配合执行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
2.省商务部门负责拟订促进餐饮服务和酒类流通发展规划、政策,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和酒类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九)与省公安机关的有关职责分工。省公安机关负责组织指导全省食品药品犯罪案件侦查工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与省公安机关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食品药品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省公安机关,省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省公安机关依法提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十)与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进出口食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和监督管理。进口的食品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收集、汇总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并及时通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境外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对我省境内造成影响,或者在进口食品中发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及时采取风险预警或者控制措施,并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我省境内发现的食品安全问题可能或者已经涉及出口的,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
(十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⑹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国家和省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酒类,下同)安全、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相关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推动建立落实食品药品安全企业主体责任、市县人民政府负总责的机制,组织实施食品药品重大信息直报制度;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
(二)负责实施和监督食品行政许可;建立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制定全省食品安全检查年度计划、重大整顿治理方案并组织落实;组织实施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公布省内重大食品安全信息;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工作;参与制定全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
(三)负责实施和监督药品、医疗器械、医疗机构制剂行政许可;监督实施国家药典等药品和医疗器械标准及分类管理制度;监督实施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开展药品监督抽样检验工作;建立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体系并开展监测和处置工作;贯彻执行执业药师资格准入制度,承担执业药师注册工作;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制定并监督实施中药饮片炮制规范;审批、核准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组织实施国家化妆品监督管理办法。
(四)负责制定全省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稽查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监督实施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
(五)负责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和指导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
(六)负责制定全省食品药品安全科技发展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推动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体系、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和信息化建设。
(七)负责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对外交流与合作;推进诚信体系建设。
(八)掌握分析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形势和存在问题,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指导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
(九)承担省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健全协调联动机制;督促检查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督促检查设区市人民政府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情况并负责考核评价。
(十)承办省委、省政府以及省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⑺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务员笔试多少分

您好,您的问题是笔试多少分进入面试吗?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务员笔试食品药品稽查职位A最高分74.15,最低分69.8,食品药品稽查职位B最高分72.95,最低分65.5,食品药品稽查职位C最高分68.5,最低分66.4。希望能帮到您。

⑻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申请医疗器械公司的手续

一、许可项目:

开办经营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企业

二、许可依据: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山东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三、受理范围:

在山东省境内开办的经营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企业

四、许可条件:

(一)企业管理人员熟悉国家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法规、规章以及我省对医疗器械的管理规定;

(二)配备与所经营产品相关专业的中专以上学历的质量管理人员;

(三)设置质量管理机构,行使质量管理和质量验证职能;

(四)配备具有相关专业的售后服务人员,具有与经营规模及经营品种相适应的技术培训、维修等售后服务的能力;

(五)具有与经营规模和产品相适应的营业、仓储等场所(非法人单位应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临街的门店),场所环境整洁、无污染源。营业场所、仓库、办公、生活等区域应分开;

(六)具有与所经营规模和产品相适应的专用的陈列展示柜台、货架及验收、仓储、养护设施和设备;

(七)建立符合有关法规和企业实际的质量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八)建立并保持符合规定的质量工作记录,各项记录须真实、完整,填写规范;

(九)收集保存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与经营产品相关的技术标准;

(十)患有传染性等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与医疗器械产品直接接触的工作。

五、申报资料:

《山东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申请表》,同时申报以下资料:

(一)企业管理制度;

(二)企业人员的资格证明复印件(职称证书、毕业证);

(三)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六、办理程序:

省局受理――材料初审――现场审查(经营第二、三类医疗器械产品的企业委托市局审查,经营特殊管理品种的企业省局组织审查)――省局决定是否发证

七、办理时限:

三十个工作日

八、受理地点: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办理厅

九、承办处室:

医疗器械处

十、投诉电话: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察室8562101

行政效能投诉中心6912345

一、许可项目: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项目变更

二、许可依据: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监督管理办法》、《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暂行)》、《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资格认可实施细则(暂行)》、《山东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三、受理范围:

变更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经营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产品范围等

四、申报资料:

《山东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变更申请表》,同时申报以下资料:

(一)关于变更事项的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文件或董事会决议或需要投资方出具的相应文件等

(二)相关的申报材料

1、企业名称变更:新的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2、地址变更:产权证明或产权证明 + 租赁合同复印件、地理位置图和平面图

3、产品范围变更:a) 增加产品范围的同新开办企业;b) 经营需要特殊管理的医疗器械品种的,按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如:经营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需符合国家局第24号令实施细则的要求)。

五、办理程序:

省局受理――材料初审――现场审查(许可事项按发证标准委托市局审查)――省局决定许可事项是否准予变更

六、办理时限:

三十个工作日

七、受理地点: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办理厅

八、承办处室:

医疗器械处

九、投诉电话: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察室8562101

行政效能投诉中心6912345

⑼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企业行政许可服务平台为什么不能注册

原因:已经被注册。解决方法:换一个号码号注册。

1.在网络上搜索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数据,找到它的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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