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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监管政策

发布时间: 2020-11-23 22:31:04

① 我国金融监管方面相关法律法规

我国金融监管方面的金融法律主要有:

《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票据法》、《担保法》、《保险法》、《证券法》、《信托法》、《证券投资基金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金融法规主要有:

《储蓄管理条例》、《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外汇管理条例》、《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人民币管理条例》、《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暂行条例》、《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金融机构撤销条例》、《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外资银行管理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中央企业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

(1)什么是监管政策扩展阅读:

金融监管体制是金融监管的职责划分和权力分配的方式和组织制度。国际上主要的金融监管体制可分为双线多头监管体制、一线多头监管体制和单一监管体制。

金融监管体制是各国历史和国情的产物。确立监管体制模式的基本原则是,既要提高监管的效率,避免过分的职责交叉和相互掣肘,又要注意权力的相互制约,避免权力过度集中。

在监管权力相对集中于一个监管主体的情况下,必须实行科学合理的内部权力划分和职责分工,以保证监管权力的正确行使。

2018年4月27日,《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正式发布,业内简称“资管新规”。

资管新规打破刚性兑付、禁止多层嵌套、抑制通道业务等主要政策标准的确立将推动资管行业发展重回本源,以稳健投资策略为主的持牌机构将迎来重大战略利好。

国家想发展经济,首先就是钱的问题,有了钱,政府机关就能给公务员发工资,国家各项政策能够落实,跟钱有关系的国家机构分为两类——金融机构和政府机构。

1、金融机构

在金融机构,国务院是大boss,他手下有三个金融机构——央行、银保监会、证监会。

(1)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简称央行。她的日常工作是印发钞票、对货币流通进行调控、指导银行业务。其中,指导银行业务很重要,因为各大银行都是直接碰到钱的,银行本身也分成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

政策性银行——非盈利机构,国家想搞建设就要找它贷款;

商业银行——盈利机构,和老百姓息息相关,比如四大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

以上机构的主要管理币种是人民币,外币也是央行管,不过她把这份工作交给了外汇管理局,专门管外汇。

(2)银保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主要靠给银行派活儿调控经济,那监管银行的机构就要提到银保监会了,他主要管银行日常运营,比如银行想开分行、银行内部高管人员变动等等。银保监会还管理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保险机构。

2018年,两会将银监会和保监会合并成银保监会,因为我国的金融模式已经改变,步入混业经营的发展时代,各个业务间的交叉经营极为频繁,监管重叠、监管真空等问题严重,部分新式金融机构,如财富公司,需要两个监管主体的协调,不然就会产生监管盲区。

央行和银保监会有很多业务交集,平常经常配合,但是具体的活儿还是不同,央行是业务指导,银保监会是监管运营。

(3)证监会

股票、基金、期货这些词汇对于投资人恐怕再熟悉不过,能够主营这些业务的机构都是精英中的精英,简称“精中英”。管不好这些机构,金融市场稳定将受到空前影响。管理他们的,就是证监会。

举个例子:如果某企业想上市,他需要到证监会审批,只有得到证监会审批,证券交易所才会做好准备,企业才能发行股票。

央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各司其职、各管一摊,都是平级关系。他们,就是国家金融机构体系。

2、政府机构

政府也得有自己管钱的部门,不然收上来的税怎么处理?公务员工资怎么发放?管它的叫财政部,主要职责是:定税收政策、发国债、管政府收支。

财政部因为是国家机构,结构具有典型的政府特征——省会设立财政厅,地方市级设立财政局。

他们的工作模式也很简单:财政部定政策,财政厅执行,财政局贯彻落实。

3、央行和财政部的关系

央行和财政部都受国务院领导,央行管货币政策,财政部管财政政策。

当国家想管理经济的时候,需要两个机构配合,比如近年来的“去杠杆”,央行让银行”收紧”,就是少借钱给企业,财政部也要跟进”收紧”,就是让政府也要少花钱。

与互联网金融有关的法律法规汇总: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于2015年7月28日联合印发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规定。

目前我国合法的互联网金融业态包括: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及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

除传统各项法律法规及监管制度和政策外,专门针对新型业态的监管规定主要是从2010年的人民银行2号文(《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监管开始的(一般认为,支付业务的发展及监管也是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标志性事件)。

2015年十部委发布的221号文(《指导意见》)既是对近几年互联网金融业态的全面总结、梳理和确认,同时也是未来监管政策落地的纲领性、“指导性”文件。

1、P2P网络小额信贷法规

2011年8月23日,银监会发布《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11]254号,该通知指出在当前银行信贷偏紧情况下,人人贷(PeertoPeer,简称P2P)信贷服务中介公司呈现快速发展态势。

这类中介公司收集借款人、出借人信息,评估借款人的抵押物,如房产、汽车、设备等,然后进行配对,并收取中介服务费。

有关媒体对这类中介公司的运作及影响作了大量报道,引起多方关注。对此,银监会组织开展了专门调研,发现大量潜在风险并予以提示。

由此可见,该通知只是对人人贷的一个风险提示文件。在2013年11月25日举行的九部委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上,央行对P2P网络借贷行业非法集资行为进行了清晰的界定。

主要包括三类情况:资金池模式;不合格借款人导致的非法集资风险以及庞氏骗局。

2、第三方支付法规

2010年6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2010〕第2号),该办法第一条规定该办法的制定目的是为促进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规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行为,防范支付风险,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该办法第二条明确了本办法所称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是指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货币资金转移服务:

(一)网络支付;

(二)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

(三)银行卡收单;

(四)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

该办法所称网络支付,是指依托公共网络或专用网络在收付款人之间转移货币资金的行为,包括货币汇兑、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

本办法所称预付卡,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发行的、在发行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包括采取磁条、芯片等技术以卡片、密码等形式发行的预付卡。

该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是指通过销售点(POS)终端等为银行卡特约商户代收货币资金的行为。《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是第三方支付的重要监管法规。

3、虚拟货币法规

2009年6月4日,文化部和商务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09〕20号),该通知规定要严格市场准入,加强对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主体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提供主体的管理。

从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业务须符合商务主管部门关于电子商务(平台)服务的有关规定。除利用法定货币购买之外,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不得采用其它任何方式向用户提供网络游戏虚拟货币。

2009年7月20日,文化部发布《“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企业”、“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企业”申报指南》为开展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申请从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服务”业务的申报和审批工作提供可操作性指导规则。

2008年9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通过网络买卖虚拟货币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818号),明确了虚拟货币的税务处理。

即个人通过网络收购玩家的虚拟货币,加价后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总之,一系列监管措施的出台使得虚拟货币的监管得到进一步明确,但是监管措施还仅仅局限于游戏里的虚拟货币。

4、众筹融资法规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近期批准了对众筹融资进行监管的草案,面向公众的众筹融资在2012年年初得到《促进创业企业融资法案》(,简称JOBS法案)的认可。

即在互联网上为各种项目、事业甚至公司筹集资金得到法律确认。这是美国政府对众筹融资进行监管的重要措施。

2013年9月16日,中国证监会通报了淘宝网上部分公司涉嫌擅自发行股票的行为并予以叫停。

叫停依据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6]99号)规定,“严禁任何公司股东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

至此,被称为中国式“众筹”,即利用网络平台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的行为被首次界定为“非法证券活动”。

虽然众筹模式有利于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顽疾,但考虑到现行法律框架,国内的众筹网站不能简单复制美国模式,必须走出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众筹之路才更具现实意义。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众筹模式在形式上几乎很容易压着违法的红线。

即未经许可、通过网站公开推荐、承诺一定的回报、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构成非法集资的行为。

美国为众筹立法,我们可借鉴美国的JOBS法案对众筹模式进行规范,但还须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

5、互联网保险法规

2011年9月20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保监发〔2011〕53号)》。

该办法的制定目的是为了促进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规范健康有序发展,切实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2012年5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提示互联网保险业务风险的公告》(保监公告[2012]7号),对互联网保险业进行了向广大投保人进行了风险提示。

此外,2011年4月15日,保监会发布《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互联网保险监管规定也将在不久的将来得到进一步完善。

总之,互联网金融创新层出不穷,互联网金融的创新意味着新的金融模式的出现,也意味着需要新的监管法规。

况且,当前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法规尚不完善,有些互联网金融模式已经出现,但是相关监管规定还处于滞后状态,即监管空白。期待监管机关尽快完善互联网金融相关领域的监管。

6、互联网银行法规

2001年6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但是2007年被废止2006年1月26日,中国银监会颁布《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06年第5号)。

该办法所称电子银行业务,是指商业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利用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通讯通道或开放型公众网络,以及银行为特定自助服务设施或客户建立的专用网络,向客户提供的银行服务。

电子银行业务包括利用计算机和互联网开展的银行业务(以下简称网上银行业务),利用电话等声讯设备和电信网络开展的银行业务(以下简称电话银行业务)。

利用移动电话和无线网络开展的银行业务(以下简称手机银行业务),以及其他利用电子服务设备和网络,由客户通过自助服务方式完成金融交易的银行业务。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是互联网银行的重要监管法规。

② 什么是监管政策

监管政策:为了监督管理而采取的一般步骤和具体措施。

③ p2p监管政策是什么

好 像 是 由 多 个 部门 颁 发的 《 关 于 促 进 互联网 金 融健 康发 展 的 指 导意见》吧

④ 政府监管理论的政策体系是什么意思

是本书
本书在对现有政府监管理论进行梳理的基础上,紧密结合国内外政府监管实践,对相关回监管理论进行了答分析和运用,并对监管实践中的核心问题进行了归纳和解释,特别关注了在中国现阶段条件下的政府监管理论与方法的创新,并对相关政府监管的政策体系和合理路径进行了较为深入的探寻。在结构安排上,全书首先从经济学视角分析了政府监管的内涵、组织、动机和影响等,然后从理论上探讨了政府监管的理论与政策体系,接着分行业讨论了经济性监管的理论与政策,这些领域分别是:公用事业、电力、电信、银行、证券、保险、市场等经济性监管领域,最后对药品、食品、安全、环境等后起的社会性监管领域进行了系统探讨。

⑤ 什么是金融监管政策的溢出效应回答满意加20分

引入境外投资者对规范资本市场和公司治理的改进效应。境外机构投资者最显著的特征是具有中长期投资需求,这必然要求我国资本市场的运行规则与国际惯例接轨。这些规则主要包括金融监管制度,资产评估、会计制度等中介制度,信息披露、交易规则、交易品种、公司治理机制等规范市场参与主体的行为模式制度。引进境外投资者有利于规范我国的资本市场和上市公司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我国当前的金融监管制度整体上还不成熟,主要体现在应急性太强,操作性不足,缺乏有效的调控手段和可行性措施。境外投资者参与国内市场交易活动,迫使境内金融监管机构采取措施加强市场监督和调控。由于引进境外投资者增强了与国际资本市场的连动性,必然要求与境外监管机构进行紧密合作,这可以借鉴先进的国际监管经验,引进国外先进的监管手段,更加及时、准确地预警金融风险。同时必然要求政府完善法律制度,依法办事,减少行政干预,建立规范、有序的资本市场。此外境外投资者带来大量的资金,他们“择梧而居”必然选择资产优良、公司治理结构完善、信息披露透明的公司。这势必增加境内上市公司的竞争压力,激励公司管理者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对规范我国上市公司的经营行为和促使上市公司提高信息披露透明度起到积极作用。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激发投资者信心,使市场更加活跃。
引入境外投资者对境内投资者的溢出效应。目前国内资本市场与成熟市场之间存在着很大的差距,诸如投资价值观、投资理念、投资策略等多方面。资本市场上引进境外券商和机构投资者共同参与竞争,国外机构投资者先进的投资管理思路、企业经营模式和操作方法具有示范作用。一方面,这种溢出效应促进了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在境内的传播与扩散,有助于境内券商和基金管理公司培养出一批国际型专门人才,在较短的时间内学习并掌握国际证券市场的运作模式,提高资产管理和运作水平,增强竞争力,壮大境内机构投资者的队伍,改善我国证券市场以散户投资者为主的市场结构,使证券市场朝着健康的道路发展。另一方面境外投资者的价值型投资理念有助于改变我国境内投资者在股市上的投机观念,使境内投资者投资观念趋于理性化,有利于改变当前“庄股横行、散户追涨杀跌,追求短期利差目标”的现状。投资者将遵循股价结构性调整的脉络,重视上市公司本身的投资价值与“大盘蓝筹股”,追求长期投资利益。此外,引入境外投资者有利于对境内投资者进行市场风险教育,加强境内投资者的风险管理意识,注重资产的流动性,运用资产组合管理手段合理分散风险,使资金向“蓝筹股”流动,增加股价与业绩的相关度,降低中国股市风险,增强民众对国内股市的信心,为国内的高额储蓄转化为投资增加渠道。总之,引入坚持稳健投资原则的理性境外投资者,有助于改变中国股市高度投机的市场概念,提高我国境内投资者的素质,降低学习成本曲线。
引进境外投资者的金融创新效应。随着投资者和筹资者需求的日益多样化,风险、期限、收益、权利等各不相同的投资工具组合使资本市场更有吸引力。这可为投资者提供更多增加收益、抵御风险的工具和手段,使得证券的供给与社会对它的需求相吻合。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国外市场有丰富经验,对金融衍生产品的研究与开发具有比较优势,如资金、技术、品牌、管理、市场营销体系等,可以通过对境内资本市场进行直接投资,如在股权证券、债务证券和货币市场工具;也可进行间接投资,如投资中外合作基金、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或国内的各种证券投资基金;或可在它们两者之间进行品种结构的调整,构建投资组合,如回购协议、大额存单、商业票据和货币市场基金等,为投资者提供更多的投资选择渠道,增添更多的投资品种。另外一方面,境内券商、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在真实的竞争环境中同对手展开竞争,在金融创新方面可以先进行模仿学习,再进行创新,把稀缺的资源用于增强自身素质,通过不断地调整产品,发展多种投资工具,积累经验,提高服务质量可走出竞争初期的不利状况,逐步做大做强。

引入境外投资者的负效应分析

引入境外投资者可能造成的“逆向选择”效应。当前我国资本市场与成熟的资本市场相比差距还很大:证券交易市场15000亿总市值相对于8万多亿国内民众的储蓄存款,总体规模偏小;股市市盈率普遍偏高,平均市盈率高达30—40倍;上市公司的运作很不规范,资金利用效率不高导致盈利能力低下,具有长期投资价值的高质量上市公司不多,资本回报率较低;缺乏其他避险工具,国债、企业债券和基金市场规模有限、品种很少,不利于规避风险。这必然增加境外投资者进入境内资本市场的投资成本,导致习惯成熟市场游戏规则的稳健型境外投资者不敢贸然进入中国的资本市场,降低资金入市意愿。而从事货币与证券市场投机的国际游资却会利用我国资本市场上存在的种种制度缺陷,如市场不成熟、运作不规范、金融监管制度不健全、进退市场的成本较低等进行投机。这势必造成外资短线炒作多于长线投资的状况,使原本投机色彩很浓的国内资本市场遭受更严重的投机危害。我们希望开放资本市场引进的是具有中长期投资需求的境外投资者,在给境内企业带来巨额资金的同时,带来成熟资本市场投资者的理性投资理念。可以让境内机构投资者在与境外投资者共同参与竞争的过程中,学习到境外机构投资者先进的投资管理思路、企业经营模式和操作方法,提高自身资产管理和运作水平,增强竞争力。
引入境外投资者的风险“放大”效应。我国现行监管制度整体上还不成熟,与国际先进的监管制度之间还存在很大的差距。而引入境外投资者参与境内资本市场的竞争,扩大了市场参与主体,也带来了相应的风险,使得我国当前并不完善的金融监管面临着严峻的挑战。一方面,境外投资者可以利用自身开发金融衍生产品的优势,进行业务多元性和各分支机构之间的互动,规避东道国的监管。另外一方面,跨国金融公司的某个业务部门出现问题,可能会感染到其它业务部门。著名的巴林银行因受到新加坡分支机构一名员工的操作失误波及,导致破产。更为严峻的是,国际短期金融投机资本利用我国某些制度缺陷,进入国内的资本市场进行炒作,杠杆投资原理的运用可以造成金融业巨大的风险,扰乱我国金融健康发展的秩序。因此可以这样认为,引入境外投资者,使金融监管的基础发生重大变化,从只需对国内金融投资者进行监管,扩大到对以全球资本市场为运作空间的跨国投资者的操作进行监管,诱导金融风险的不确定性因素增多、复杂性加大、技术性上升,在现有的较为脆弱的监管能力下,一旦发生金融风险则较难控制,风险扩散势必造成“滚雪球”似的放大效应。
引人境外投资者的资源分流效应。引进境外投资者特别是机构投资者在对境内机构投资者产生溢出效应的同时也可能带来分流效应。中国的资本市场有很大的发展空间,但现期的资本市场“蛋糕”规模仍有限。高盛亚洲总裁胡祖六曾认为,中国1000多家上市公司中仅有十几家真正值得投资。同时,中国资本市场中对机构投资者具有重要意义的优质客户拥有较多资金、交易频繁的客户和优秀人才仍是很有限的,国外机构投资者进入中国,必然要与境内机构对具有投资价值的公司资源、优质的客户资源、优秀的人才资源展开激烈的争夺。而国内的机构投资者与境外机构投资者之间仍存在较大的差距,主要体现在:资金实力的差距,国外的大通、JP摩根等著名投资公司都拥有雄厚的资本,更重要的是它们在国际资本市场上具有强大的融资能力;客户服务的差距,境外投资机构争夺客户的优势不仅体现在“顾客就是上帝”的服务理念和服务态度上,更重要的是可以利用高新技术手段,根据客户的需求开发新的金融产品,为客户提供专业化、个性化的“一条龙”服务。相比较而言,我国的投资机构则在服务理念与态度上存在差距,根据客户要求开发新产品的能力不足;人才吸引力的差距等。而这些差距在短期内是改变不了的,这势必造成优质客户和优秀人才等资源配置分流到境外的机构投资者,对境内机构投资者提出严峻的考验。

推进资本市场引进境外投资者的对策与建议

明确引入境外投资者是发展我国资本市场的必然趋势。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资本市场的一体化趋势也日益明显并逐步形成全球统一的资本市场。新的形势下提高我国资本市场的对外开放水平,加大我国资本市场的对外开放力度,已经成为一种必然的选择。根据我国签署的加入WTO的协议,入世五年后,我国将遵守WTO《服务贸易总协定》“自由化原则”指导下的《金融服务贸易协议》。同时,为拉动我国经济的增长,需要吸引巨额的外国资本进入中国市场,这必然要求进一步放松市场准入限制,降低交易成本,带来市场透明度的相应提高。此外,由于我国资本市场刚刚起步,有着极其巨大的发展空间和增长潜力。我国经济快速增长和市场的巨大潜力必将对境外投资者产生强烈的吸引力,吸引境外投资者分享中国经济高速发展的成果。因此引入境外投资者是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的长远战略。
要积极推进资本市场引入境外投资者。在实践上,我国对外开放资本市场已经进行了许多有益的摸索。到2002年3月中外金融机构已签订基金合作协议达到19项。2002年6月中国证监会出台了《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和《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设立规则》,取消了外资参股中资证券经营机构的行政管制,国泰君安、中国银河、申银万国、南方证券等券商相继与境外机构联手。同年11月,中国证监会等三部委联合颁布《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允许外资通过收购、兼并方式进入资本市场。相继11月8日推出QFII制度,允许合格境外投资者在严格限制下进入我国的A股市场,为资本市场的国际化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为积极推进资本市场引入境外投资者,政府有必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经理人市场,让企业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改变上市公司不合理的股权结构,提高我国上市公司的业绩,改善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完善信用制度,设立专门机构致力于信息收集、披露、监控职责,确保银行、企业和其他涉外经济部门提供数据等信息的真实性、可用性;按照国际会计准则建立国内的会计制度,使我国金融企业、上市公司的财务制度更加规范化、国际化,增加境外投资者使用财务报表的实用性,以便及时准确地对上市公司的财务安全进行决策、预测未来的投资机会;良好的政策框架和经济法律环境可以为外资进入中国金融业降低法律风险,我们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成熟经验,形成一套符合市场规范、适用的统一、透明、可操作性强的完备的法律体系。
要采取措施尽量降低负效应。机遇与挑战并存,引入境外投资者也是一面“双刃剑”。我们须从维护国家经济主权的角度,掌握对金融业的控制权和发展的主动权。在引进境外投资的同时,须创造稳定的经济环境、法律环境、金融监管环境。首先,对外开放资本市场,引入境外投资者必须增强宏观经济适应外部冲击的能力,国内金融当局制定的金融政策和资本市场的相关政策法规必须具有稳定性和有效性,才能保持国内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其次,建立一个涉及金融业各个层面的,较全面的、持续的、动态的全方位监管控制体系,在开放条件下维护金融中介机构之间的公平竞争,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公众的信心;再次,完善法律制度,在监管中尽量多使用市场的、法律的手段,尽可能避免或少用行政手段,对金融机构的风险分析量化、规范化、制度化。从而达到鼓励长期资本进入,限制短期资本流入的目的。
全面开放简单来说更容易经历金融危机,90年代东南亚金融危机就是一个很典型的例子。但是完全封闭可以避免但是从长期来说也不利于金融行业本身和整个国家经济发展,更不利于发挥金融的作用。凡事都有正负面的影响。最简单的一句话就是在合适的时间,合适的地点,做合适的事情..........

⑥ 互联网金融最新监管政策有哪些

近 期的 都是 整 改 意 见

⑦ 货币的作用是什么,货币的基本监管政策是什么

货币的基本作用有价值尺度、储蓄手段、交易中的一般等价物等功能。
而货币的基本政策就是确保社会的货币总量与社会经济发展相一致。

⑧ 雇主责任险有什么监管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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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责险与雇主责任险的区别:
(1)限额区别。我省安责险统保项目设置了一次事故死亡责任限额和一次事故伤残责任限额。企业发生职工伤亡的生产安全事故后,对死亡和伤残可在两个限额项目下分别赔偿。而雇主责任险条款中一次事故只有一个责任限额(死亡及伤残共计20万元),企业发生员工死亡生产安全事故后,只有一个限额可用,死亡可能会挤占伤残限额。
(2)保额区别。我省安责险统保项目设置了30万元、40万元、50万元、80万元四个档次的保额。伤残限额也分别提高为8万元、10万元、12万元、20万元。而雇主责任险雇员死亡保额一般在20万元、伤残保额在5万元左右,已不能满足市场需求。
(3)保险费率差别。由于是在政府推动下的全省统保,在安责险与雇主责任保险同等保险赔偿限额的情况下,安责险的保险费率要比雇主责任保险低得多,从而减轻了投保企业的经济负担。
(4)投保简单快捷。我省安责险统保示范项目服务保险公司实力强、网点多、服务优,企业投保流程简单快捷。
(5)承保范围扩大。我省安责险统保项目的主险的承保范围除了原来的死亡和伤残外,还加入了施救费用和第三责赔偿保险。而雇主责任险没有。
(6)理赔即时高效。我省安责险统保示范项目理赔服务依托代理公司在监管部门监督下及时高效,免除投保企业的后顾之忧。
安责险与意外伤害险的区别:
(1)保险标的不同。意外伤害险保障的是个人,赔款直接支付个人;安责险保障的是雇主,其保险标的是雇主对雇员在法律上应负的责任,赔款可支付给投保企业。
(2)赔偿标准不同。意外伤害险是针对员工的伤亡和伤残的补偿,安责险是针对雇主对雇员的赔偿,一次性赔付给雇主,在保险期间增加了对被保险企业的事前、事中、事后服务工作,提供防灾防损服务。
(3)纳税差异不同。安责险可以进入税前成本列支,而意外险作为商业保险不能进入税前成本列支。

⑨ 现在理财公司这么多,安全吗,国家有什么监管政策吗

1、只要是理财都是有风险的,只是一般而言各个公司都有相应的风控来减少风险。
2、银行目前的坏账率都是在1%以上的,就是通过合理的风控使银行可以持续盈利。
3、现在央行已经计划允许银行破产了,存款保障上限为50万元。就是说即使银行的钱也不一定绝对安全。
4、对于众多理财公司,现在国家还没有相应法规,只有指导政策等。
有问题可以追问。

⑩ 证券市场有哪些监管政策

政策具有连续性和可预知性,是现代公共行政的基本要求之一。连续性是可预知
的前提。只有政策是连续的,社会对政府的政策才可以预知,才可以依据政府政策的走向来调适自己的行为,进而达到政府与社会的良性互动。若政府的政策变动无
常,那么社会也就无法预知政府政策的未来,不但无从对自己的行为进行调适,甚至还会无所适从。政府既无法实现与社会的良性互动,也会常常面临政策失败的尴
尬局面,进而影响政府治理目标的实现。在调查中发现,我国证券市场的投资者明显感觉到,政府关于证券市场的治理政策是变化无常的,对中国证券市场戏称“政
策市”。那么,造成这种现状的主要原因是什么呢?

首先,政府所扮演的双重角色,导致政策的左右摇摆。目前,我国的上市公
司绝大多数是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政府是这些企业非流通国有股的股份代表,但政府同时又是证券市场的监管者,这双重角色的矛盾导致了政府政策的左右摇摆。
当证券市场处于低迷状态时,政府为了国有企业继续融资的需要,便出会台一系列利好政策,制造“政策底”,刺激股指上涨,吸引投资者人市。而每当此时,市场
内具有政策信息优势的机构和个人,便会利用非法资金和游资,内幕交易,肆意拉抬,制造证券市场虚假繁荣。这表面上是为了响应政府的政策号召,实际上是为了
攫取高额寻租利益。当股指持续飙升,股价飞涨时,政府又担心市场泡沫过大危及经济,政府便会以公开、公正、公平的监管者身份出现,转变口气,突施利空政
策,限制股市上涨,制造“政策顶”。每当此时,具有政策信息优势的机构和个人便会成功逃顶,广大中小散户却被套其中。等市场跌得过很时,政府再出台利好政
策,就这样周而复始无限循环。

其次,证监会

公务人员的职务非常任制很难保证政策的延续性。中国证监会自从1992年10月成立到2001年这9年间的时间里,历任证监会主席先后有刘鸿儒、周道炯、周正庆和周小川4人,人均任期2年零4个月,可见证监会主席人选变动之频繁。每一位主席都有各自不同的监管思路,不同思路指导下的政策自然也不同。再加上每一位主席的上任,都带来了证监会人员和职务的变动,政策的延续性自是很难保证。

最后,“中
心任务型”的管理模式必然带来政策的波动。建国以来,我党对国家的管理一直沿用着“中心任务型”的管理模式。即不同时期,我党依据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同情况
为国家设立不同的中心任务,并号召和调动全社会的资源为实现中心任务而奋斗。其他的次要任务若与中心任务相冲突,或影响到中心任务的实现时,必须为中心任
务让道,以保证中心任务的实现。这一模式应用在部门或地方,就是在不同时期设立不同的中心工作和目标,一切政策都要为中心工作和目标服务。这实际上是为政
策的制定和实施设立了一个中心框架和目标,与此中心框架和目标相冲突的政策就很难出台或得到实施。然而,不同时期的中心工作和目标是不相同的,政策制定的
中心框架和目标自然也不同,政策的波动也就成了必然。“中心任务型”的管理模式实际源于革命战争年代的“集中优势兵力消灭敌人”的战略,后来在建国后的政
治运动中被进一步强化,逐渐成为我党管理社会的模式。但是,社会问题不象战争中的敌人,消灭掉以后就不存在了。只要有这一问题存在的社会土壤,同样的问题
在一定时期会不断涌现。用“中心任务型”的运动式策略来解决,只会摁下葫芦浮起瓢。这种运动式的政策波动,反而使腐败分子和违轨者有了应对的策略:运动来
时腐败收,运动去时腐败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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