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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发布时间: 2020-11-23 18:42:19

❶ 请问中小学是属于居住用地(R)还是公共服务设施用地(C)

你所说的公共服务设施(C)是1990年制定的分类标准,若以此标准,中小学也属于C类。
现在请参照2010制定的《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中小学,属于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A)。
虽然中小学也是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里一项,包含于居住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里,属于教育类公共服务设施。但是居住用地(R)中的服务设施用地(R12)明确规定了不包括中小学用地。中小学用地属于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A)。

❷ 哪些属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一般称公建用地,是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为居民服务和使用的各类设施的用地,应包括建筑基底占地及其所属场院、绿地和配建停车场等。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❸ 城市规划中,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A)中是否可以兼容一定量的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

两方面不同问题解答。
标题回答:属城市规划问题,可以兼容,不能太大,看具体情况,各地行政审批不同,像北京好像是对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都有要求。
正文回答:数行政管理问题,涉及房地产内容,好像应该可以,不过这和土地权属有关系,还有开发单位、协议什么的,挺复杂,你能再说具体点么?
我没有经历过你说的这种情况,但有其它相类似的经验。经验1:统一地块,一栋建筑,两家行政单位产权;经验2:行政办公用地内职工宿舍产权划分至个人;

❹ 公共设施用地使用年限有什么规定

公共设施用地使用年限喂50年。

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第十二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1)居住用地70年。

(2)工业用地50年。

(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

(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5)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续期。需要续期的,应当依照规定重新签订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4)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扩展阅读

土地权的出让: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出让合同。

第九条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第十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和建设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批准权限报经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实施。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按照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出让方)与土地使用者签订。

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协议;

(二)招标;

(三)拍卖。

依照前款规定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具体程序和步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❺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是指什么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一般称公建用地,是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为居民服务和使用的各类设施的用地,应包括建筑基底占地及其所属场院、绿地和配建停车场等。

根据国家《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分为两大类:一类为居住小区及小区级别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归属为居住用地R),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一类为居住区及其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归属为公共服务设施用地A)。

(5)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扩展阅读:

最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分类标准和旧的用地分类标准对比分析如下: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指行政、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服务设施用地,其核心内涵在于必须控制以保障满足民生需求的公共服务设施,分为 9 个种类:

1、“行政办公用地”将原国标“行政办公用地”缩小范围,仅包括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群众自治组织等非营利性设施用地,市场经济体制下转轨为商务办公的设施用地则归入本标准分类的“商务设施用地”中。

2、“文化设施用地”将原国标“文化娱乐用地”缩小范围,仅包括图书、展览等公益性文化活动设施用地。原标准“新闻出版用地”、“文化艺术团体用地”、“广播电视用地”的报社、出版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等。

除了事业单位的办公设施用地以外,纳入本方案“艺术传媒产业用地”,原标准“广播电视用地”的转播台、差转台等用地纳入本方案“广播电视设施用地”。

❻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中控制性指标和指导性指标的区别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建筑面积分为控制性和指导性指标。为确保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的落实,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的指标为控制性指标,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不计公共绿地)占居住区总用地的百分比不低于16%。
控制性指标一指居住区在规划、设计和建设时,必须设置项目的指标。
指导性指标一指居住区在规划、设计和建设时,可根据标准定位和市场需求实指标。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内容
(1)文化设施
主要指由政府投资(含区文化局和总工会),向社会开放,组织和指导群众文化活动的公益性文化机构,包括文化科技站、图书馆、青少年活动设施等。
(2)体育设施
主要指向社会开放的公共活动场所。
(3)教育设施
包括高中、初中、小学及幼儿园。在控规中高中、初中及小学要落实,幼儿园一般不落实用地但在图则上应用符号表示。
中学用地面积一般为3.0ha,小学一般为0.8ha。容积率控制在0.2左右。
(4)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主要包括门诊所、卫生站、医院。门诊所在居住区一级必须设置,居住小区建议设置,医院设置,卫生站在居住组团级别必须设置。一般门诊所需要落实在用地上,卫生站在中用符号表示。
(5)商业设施
应将商业设施的建筑面积指导性指标,通过市场行为进行配置和调节。商业设施的分类宜粗不宜细。餐饮、菜场等对居民有影响的设施不应与住宅结合设置。
(6)行政管理设施
居住区的行政管理设施配套主要包括街道办事处、派出所、居委会、工商管理事务等。这些设施不需落实用地,只需在图则中用符号表示。街道办事处多与派出所起布置,其占地及面积依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规范》规定。

❼ 什么是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包括行政办公用地、 文化设施用地 、教育科研用地 、体育用地 、医疗卫生用地 、社会福利设施用地 、文物古迹用地 、外事用地 、宗教设施用地。

❽ 什么是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指用于机关团体、新闻出版、科教文卫、风景名胜、公共设施等的土地。

❾ 哪些属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一般称公建用地,是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为居民服务和使用的各类设施的用地,应包括建筑基底占地及其所属场院、绿地和配建停车场等。如托儿所、幼儿园、、、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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