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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监管体制

发布时间: 2020-11-23 18:29:10

❶ 集中监管体制有何利弊

首先说明一点的是集中监管和分业监管没有绝对的利弊,他们是适应不同的国家和发展阶段的,没有什么好坏,只是看是否适合自己的情况。
分业监管是指对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分别设立不同的专门机构进行监管。我国目前采取的是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分业监管体系,这和我国金融分业经营有关,当前,由于实行分业经营体制,金融发展会评不高,金融监管能力不足,因此实行分业监管体制。
集中监管体制,或者称为综合监管体制,是指将金融业作为一个整体进行监管。在这种体制下,监管主体可能对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发挥监管职能,全面履行监管的职责,属于功能性监管。实行综合监管体制的主要目的是适应金融体制从分业转向混业的需要。我国金融业的发展还远远没有达到这样的阶段。

❷ 金融监管体制有哪些类型

世界各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大致有3种类型:
1.高度集中的金融监管体制,即由单一的管理机构负责监督管理。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采用这种体制,英国为这一体制的典型。1996年英国借鉴德国的统一监管模式,建立了金融业监督管理局进行统一的监管。英国素以非正式监管著称,但强调监管的法制化、规范化亦是其近年来的主要举措。
2.双层多头的监管体制,即在中央和地方两级设立多家管理机构共同负责金融监管工作。这种体制多存在于联邦制国家,以美国为代表。在联邦一级,有货币监理署、联邦储备系统、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对银行进行监管,而证券交易委员会、联邦住房放款银行委员会、联邦储备贷款保险公司、国民信贷公会管理局和国民信贷工会保险基金负责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监管。在州一级,各州都有各自的金融法规和金行监管机构。美国是典型的分业监管,但1999年通过的《1999年金融服务法》标志着美国金融监管制度的重大变革,它允许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以金融控股公司的方式相互渗透,实现混业经营,彻底结束了银行、证券、保险分业经营与分业监管的局面。
3.单层多头的金融监管体制,即只在中央一级设立几家管理机构共同进行金融监管。如法国设有国家信贷委员会、银行委员会、银行规章委员会、法兰西银行等机构共同负责监管工作。我国也采用这一体制。

❸ 金融监管体制有哪些类型

主要有三种类型:统一监管模式、分业监管模式以及双峰监管模式。采用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国家主要就有我国和法国;而同样是在分业经营的同时采取统一监管的有韩国;美国采用的则是综合经营分业监管;著名的金融帝国—英国采用的是统一监管的体制,采用同等模式的还有诸如日本、新加坡等资本主义国家。但是各种监管体制的融合趋势日益增强。

❹ 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体系

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管理、监督并服务于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自律性组织,其行业监管职能在日常工作中显得尤为突出。但是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起步较晚,行业监管体系在不少地方协会特别是地市级基层协会尚未建立,或者尚待完善。本文试就如何建立和完善协会的行业监管体系进行探讨,并就行业监管体系的运作谈谈我们的构想。

一、业务监管体系的职能

就总体而言,协会的业务监管职能主要是对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的职业道德、执业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并在涉及监管内容的方面为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提供服务。具体划分为检查、咨询、保护和惩戒等几个方面。

(一)检查职能

检查的目的在于提高注册会计师的执业水平,保证执业质量;并凭借检查、调查所取得的证据资料,保护注册会计师及事务所的合法权益,惩戒违反职业道德规范或具有其他过错的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按照检查要求主体的不同和检查是否具有特定目的划分,可分为日常检查和调查两类:

1.日常检查,具体可分为一般性检查和专项检查、全面检查和重点抽查、经常性的检查与临时性检查、联查、互查等。

2.调查,又称专案调查,主要指协会收到举报投诉,需要对某事务所的某项具体业务展开调查,或者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认为受到不当的民事或刑事处罚,请求协会为其行使抗辩权而展开调查。协会应形成完善的信息反馈机制,通过计算机网络掌握事务所的各种情况,及时组织专案调查,建立健全举报制度。

(二)咨询职能

随着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业务逐步拓展和日益复杂,协会的咨询职能将日益显现其重要性。目前因执行质量事故而导致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陷于被动甚至被推上被告席的,很大一部分原因属于执业人员业务能力所限或对法规、准则理解的偏差,导致技术处理上的失误。这种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及事务所对协会的鉴定表态成为一种主动的需求,希望协会能够通过行业监管体系提供更多的咨询服务,这就为协会监管咨询职能的发挥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三)保护职能

依法保护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的合法权益,不但是监管体系的一项职能,也是协会的一种责任,这一点目前显得尤为迫切。

近几年来,不少事务所成为代偿代赔的诉讼目标,只要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或审计报告有所谓不实之处,不论造成不实的过错责任是否在注册会计师,也不论造成的损失与事务所报告之间有无必然因果关系,更不论诉讼时效是否已过期,事务所往往被追加为共同被告或被追加为被执行人,而且此种情况有愈演愈烈之势。协会作为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权威机构,应为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的不公正待遇仗义执言,这样会比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自己抗辩的收效大得多。

(四)惩戒职能

惩戒,是对违反职业道德规范、在执业过程中具有重大过错且形成危害后果的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实施处罚,以促进其改正错误、遵守职业道德和提高执业质量,并使其他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引以为戒。协会对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的监督检查应与惩戒处罚结合起来,只检查不处理不算监管,也达不到监管的目的。目前,对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处罚分为三个类型:

1.协会处罚,指协会按照章程和行业规则、规范的规定,以协会名义实施的处罚,如通报批评、停止会籍等;

2.由财政部门依据《违反注册会计师法处罚暂行规定》等,对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实施的行政处罚,如暂停执业、撤销事务所等;

3.由司法机关依据《民法通则》、《刑法》等规定,对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所实施的处罚,包括承担民事责任、追究刑事责任等。

二、行业监管体系的建立和运作

完善的监管机构和过硬的监管队伍是搞好业务监管工作的可靠保证。根据协会监管工作的职能,参照司法体系的相关做法,笔者认为应在协会监管体系下分别建立调查、鉴定和惩戒三个专业委员会。

(一)调查委员会

调查委员会可以协会监管部原分工人员为基础,抽调在大、中型事务所工作过、具有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为委员会的成员。调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分专职和兼职两类,必要时可临时向律师和政府有关部门专业人员咨询。

调查委员会组织审议、讨论专案调查组的调查小结(总结)或调查报告时,应通知所有委员出席;组织调查听证会时,除应通知一定数量的委员出席外,还应通知被调查的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列席听证,接受质询。调查委员会通过调查并审议通过的调查报告,应连同其他调查材料装订成卷宗,以书面形式移送鉴定委员会。移送鉴定委员会的调查报告,应与有关当事人(包括被调查的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以及其他对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见面并征求意见。调查委员会对立案事项经调查确认被调查的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无过错,或虽有过错但情节显著轻微不足以给予处罚时,应以调查小结(总结)或调查报告形式,提出撤销案件的建议,调查材料不再移送鉴定委员会。

调查委员会对鉴定委员会和惩戒委员会对具体案件的鉴定结论或处理决定持有异议的,可通过协会监管部提出书面抗辩或抗诉。

(二)鉴定委员会

鉴定委员会同样以协会监管部原分工人员为基础组建,除抽调业务熟练、为人正直的资深注册会计师,还应聘请对注册会计师事业热心、具有一定权威的律师兼任委员或担任法律顾问。当鉴定委员会经审查认为调查确认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时,可将专案卷宗退回调查委员会,以书面形式通知调查委员会重新调查或作补充调查。

鉴定委员会经审查鉴定,认定被审查的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有过错并需要给予处罚(包括通报批评,下同)的,应将鉴定结论与所附卷宗一并移送惩戒委员会。鉴定委员会经审查鉴定,确认被审查的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在具体案件中无过错,或虽有过错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处罚的,应将鉴定结论及处理意见报协会批准撤销案件,鉴定材料不再移送惩戒委员会。经审查认定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并无过错,而因客户或第三方的原因致使执业人员对具体被审验事项判断错误,鉴定委员会可以书面通知被审查的事务所及有关投诉人。

鉴定委员会对协会监管部转来调查委员会抗辩或抗诉的案件要求重新鉴定的,应另外组织人员审查材料,重新作鉴定结论。鉴定委员会接到基层协会鉴定委员会或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请求对具体业务事项进行鉴定的,经协会监管部同意,可以受理并给予鉴定,但送审的基层协会或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应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全面性负责,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应以咨询意见书面形式出具。鉴定委员会对惩戒委员会就具体案件的处理决定持有异议的,可通过协会监管部提出抗辩或抗诉。

鉴定委员会对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提出的法院等有关部门对其处罚不当的案件,经调查委员会调查和本委员会鉴定后,如果认为处罚的确有错,应当向实施处罚的法院等部门提出抗辩或提出其他形式的书面交涉。

(三)惩戒委员会

惩戒委员会亦应以协会监管部原分工人员为基础组建,该委员会主任可由监管部主任或协会正、副秘书长兼任,同时约请政府有关部门人员参加;必要时,也可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

惩戒委员会对鉴定委员会移送的鉴定结论及所附案件卷宗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调查报告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鉴定结论定性不准、适用法律、法规和准则不当的,可以退回材料,要求调查委员会或鉴定委员会作补充调查、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惩戒委员会经审议决定对被审查的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实施处罚的,文件印发前应与被处罚的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见面,充分征求受处罚的单位或个人的意见;必要时,惩戒委员会也可以组织听证会,受处罚的单位或个人应出席听证会并可以为自己的过错进行申辩。

惩戒委员会经审议决定不对受审查单位或个人实施处罚的,应将审议意见报协会监管部批准;惩戒委员会对经审议决定不处罚的案件和经审议决定不改变以前已作处罚决定的案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单位或个人。

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及其他当事人对协会实施的或协会参与实施的处理不服,可以向协会监管部申请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协会申诉,协会监管部认为需要重新调查、鉴定和复议处理的,或上级协会指定复查复议的,应当照办,其程序与以上相同。
惩戒委员会议事规则应与以上两委员会相同。

三、业务监管体系各专业委员会的职责和权限

(一)调查委员会的职责和权限

1.调查委员会负责对协会监管部受理立案的案件组织专案调查,并参与组织对所属事务所执业质量的日常检查。

2.调查委员会组织专案调查的案件应包括:(1)事务所的客户或第三人就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的过错向协会或其他有关机构进行的举报或投诉;(2)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在执业中受到不公正待遇而向协会提出请求保护的申请;(3)协会监管部交办的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认为处罚不当要求重新调查处理的案件;(4)协会监管部交办的财政、审计、法院等有关部门转来要求对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的过错进行处罚需要调查的案件;(5)协会参与处理的案件,当事人不服,依照《行政复议法》申请复议,而需要重新调查或作补充调查的案件;(6)协会监管部从其他渠道获得信息认为需要立案调查的案件。

3.调查委员会专案调查的内容应包括:(1)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具体业务时,是否按照独立审计准则、实务公告等规定的程序实施?有无违反职业道德规范?在执业过程中有无违法、违纪行为?(2)引发立案调查的审计、验资等被审验事项的实际情况如何?(3)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对被审验事项所发表的审验意见或所出具的证明是否正确?是否符合被审验事项的实际情况?所作结论依据的证据是否充分?适用的法律、法规是否适当?

4.调查委员会对调查终结的案件,应在调查小结(总结)或调查报告中就被审查的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的具体职务行为有无过错及过错的性质、程度以及危害后果发表意见。

5.调查委员会应关注已调查案件的鉴定及处理情况,调查委员会认为移送案件鉴定或处理不当的,有权通过协会监管部提出抗辩或抗诉。

6.调查委员会应对鉴定委员会、惩戒委员会要求重新调查或补充调查的案件或事项实施调查,并及时将新的调查材料及修正后结论移送要求重新调查或补充调查的专业委员会。

(二)鉴定委员会的职责和权限

1.鉴定委员会负责审查调查委员会移送的调查终结的案件,并就被调查的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有无过错及过错的性质和程度进行鉴定,也可以对被审查案件本身涉及的事项的质和量进行鉴定。

2.鉴定委员会鉴定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的过错,包括程序性过错和实质性过错,程序性过错指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是否按执业道德规范及准则、实务公告的要求进行执业;实质性过错是指专业判断、适用法律法规及认定被审验事项的性质、数量的错误。

3.鉴定委员会对协会监管部转来所属基层协会和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申请鉴定的案件或其他事项,有责任组织专业人员进行鉴定并以委员会的名义发表鉴定意见。

4.鉴定委员会经审查认为调查结论不当或依据不足,调查的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时,有权要求调查委员会重新调查或作补充调查。

5.鉴定委员会应关注已鉴定并移送案件的处理情况,认为移送案件处理不当的,有权通过协会监管部向惩戒委员会提出抗辩或抗诉。

6.鉴定委员会对惩戒委员会提出进行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的案件或事项,应及时予以办理。

7.鉴定委员会对监管部交办的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认为因协会鉴定不当导致错误处罚而要求重新鉴定的,监管部转来调查委员会的抗辩或抗诉的案件,以及依照《行政复议法》复议需要重新或作补充鉴定的案件,应在原鉴定人员以外组织专业人员重新鉴定。重新鉴定时,如果认为原调查材料反映的事实不清,有权要求调查委员会重新调查或作补充调查。

(三)惩戒委员会的职责和权限

1.惩戒委员会负责对鉴定委员会移送的案件作出处理决定。对于调查事实无误、鉴定结论正确但因处罚不当而需要撤销或改变已生效的处罚决定的,惩戒委员会可直接审议处理。

2.处理决定包括不处罚和给予处罚两类。给予处罚还应按过错情节、危害后果及其他有关规定分为若干种具体处罚形式,如通报批评、警告、罚款、暂停执行部分或全部业务、吊销有关执业许可证、撤销事务所等。

3.惩戒委员会有权对调查报告及鉴定结论进行评价,认为需要时,有权要求调查委员会、鉴定委员会作补充调查、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4.惩戒委员会对协会监管部转来的调查委员会或鉴定委员会向本会提出的抗辩或抗诉,应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提出抗辩或抗诉的专业委员会

❺ 管理监管制度有那些

良好的人事制度包括:是关于用人以治事的行动准则、办事规程和管理体制的总和。广义的人事制度包括工作人员的选拔、录用、培训、工资、福利、监督、退休与抚恤等各项具体制度。狭义的人事制度指国家公务人员的任用、管理制度。人事制度是国家政治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属于上层建筑范畴,由经济基础决定并为经济基础服务。西方国家一般称为文官制度,中国古代称为官吏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称为人事制度,又称干部制度。它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政权建设、组织建设的理论同中国革命和建设实际相结合的产物。其基本原则是:党管干部的原则,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计划指导统筹安排的原则,任人唯贤、合理使用、用其所长的原则。其发展分为3个阶段: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1966年5月文化大革命开始。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各部门都建立了人事管理机构,形成了吸收录用、调配任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大中专毕业生分配派遣以及工资福利、退休退职等制度,制订了一些成文的人事法规,奠定了中国人事制度初步的基础。 ②1966年5月~1976年10月文化大革命期间的10年。各级人事管理机构被冲垮,人事管理十分混乱,人事制度遭到严重破坏。 ③1976年10月以后,特别是1978年12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马克思主义思想路线、政治路线、组织路线的重新确立,人事管理机构得以恢复,人事管理工作逐渐正常,人事制度在经济改革的带动下开始改革,向科学化、法制化、现代化的方向发展。 1992年党的十四大提出,要按照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的不同特点,逐步建立健全分类管理的人事制度。按照十四大的精神,人事部启动了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试点,不断摸索路子、积累经验。2000年以后,随着聘用制的全面推行和公开招聘的正式开展,以及岗位管理的逐步实施,改革逐渐加速。 目前,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正在逐步深入,并将日益规范。 改革已触及深层次的矛盾 1995年的郑州会议拉开了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试点的序幕。2000年,党中央下发的《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针对事业单位用人机制不灵活、效率不高、存在实际上的干部身份终身制等弊端,提出了以推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为重点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同年,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提出了改革的具体要求,对改革进行了部署。2002年,国务院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为事业单位试行聘用制度提供了政策依据。 近年来,人事部先后出台了关于试行聘用制度的政策解释、公开招聘暂行规定、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聘用合同范本等政策文件,进一步规范了改革。在改革实施过程中,人事部会同有关部门先后制定了科研、卫生、高校、中小学、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等事业单位深化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积极配合行业体制改革,加快人事制度改革步伐。全国各地区各部门也都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了改革的政策措施和办法,稳步推进改革。 截止到2006年9月底,全国已推行聘用制度的单位占事业单位总数的51%,签订聘用合同的人员占事业单位人员总数的59%。通过改革,逐步改变了按照管理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办法管理事业单位人员的做法,淡化了身份,强化了岗位,转换了机制,增强了活力,调动了事业单位各类人才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了社会事业的健康发展。 随着改革的深化,改革遇到的问题和困难也更加复杂,触及到深层次的矛盾。 首先是事业单位转换用人机制的任务还很艰巨。比如,进人方面尚存在进人不公开不透明、向事业单位乱塞人的问题;在管理上,聘用合同还没有真正成为确定人事关系的依据;岗位管理还没有真正建立起来;出口政策不完善,出口不畅;人事监管方面也缺乏对事业单位用人的监督管理手段。 其次,事业单位人事法制建设亟待加强。目前,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急需一套完整的法律法规加强规范,同时,人事管理的单项政策规定也需要进一步建立健全。 再次,改革发展不平衡。从全国情况看,有的省、市聘用制度已经全面推开,一些地方已超过80%;有的还处在试点阶段。即使在同一地区,也不平衡,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地处偏远的事业单位和乡镇所属的事业单位改革相对滞后。 最后,整体改革需要配套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也需要与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机构编制、社会保障和财政体制等领域的改革相配套。 制度建设有步骤分阶段进行 事业单位层次不一、类型多样、队伍庞大,截至2005年底,全国事业单位总计125万个,涉及教科文卫、农林水、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多个领域,工作人员超过3035万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1983.7万人,占事业单位总人数的66.4%,占全国国有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72%,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47.3%。其人事制度改革的难度和复杂程度不难想象。因此,下一步改革将在继续坚持试点先行、加大聘用制度推行力度的同时,大力加强制度建设。目前,人事部正在积极研究制定包括《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以及十几个配套文件在内的制度规定,逐步形成健全的管理体制、完善的用人机制和完备的法规体系。 在人员进口上,实行公开招聘。人事部已经出台了《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暂行规定》,对公开招聘的范围、条件、程序、权限、方式等作出了明确规定,改变目前事业单位进人不规范、不严格的状况,扩大选人视野,提高人员素质。 在人员管理上,推行岗位管理,包括规范岗位设置,实施竞聘上岗,完善考核奖惩,实行合同管理。 在人员出口上,完善退出机制。主要是建立与聘用制度相配套的、保证人员正常流动的解聘辞聘制度,在解决社会保障基础上畅通人员出口,形成正常的人员退出机制。 在人事监管上,在事业单位建立起人员总量、结构比例、收入分配的宏观调控体系,建立起宏观管理、政策监管和个案争议处理相结合的监管机制。 在此过程中,要特别注意有步骤、分阶段进行,通过先行试点、全面推开、深化完善等改革过程,逐步实现改革的目标。要特别注意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并充分依靠群众,单位的改革方案要广泛听取广大职工的意见,使整个改革平稳推进。 以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为突破口 聘用制度是我国事业单位的一项基本用人制度,要求在人事管理方面做到按需设岗、竞聘上岗、以岗定酬、合同管理,这些制度目标需要通过推行聘用合同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来实现。这也是国务院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的明确规定。 全面推行聘用合同制度,须不断扩大实行聘用合同制度单位和人员的比例,把聘用合同作为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基本依据,建立起以合同管理为基础的用人机制。事业单位各种形式的用人都要签订聘用合同,做到同工同酬、一视同仁。 积极探索不同行业、不同类型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度的办法,实行长期聘用与短期聘用相结合、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用人办法。有条件的单位可积极探索采用项目聘用、人才派遣等新型用人方式,搞活用人机制。对关键岗位、骨干人员可按有关规定实行长期聘用,以保持队伍的相对稳定。推行聘用合同制度,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有计划、分阶段积极推进。 岗位管理是事业单位新型用人制度的主要内容,是实行聘用制度的内在要求,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践的迫切需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职员)、工勤人员都要实行岗位管理。 岗位设置是岗位管理的重要环节,是顺利实施岗位管理、实现事业单位人员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逐步打破职务终身制的前提和基础。科学设岗既是推行聘用制度的前提和基础,也是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的需要。 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的改革也对制定岗位设置规定提出了更加迫切的要求,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确定,事业单位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将岗位作为确定工资的主要因素,规范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规定,将为实施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提供依据和基础。 为规范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人事部下发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及《〈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还在与教育、科研、文化、卫生等行业主管部门研究制定岗位设置管理的行业指导意见。各地区、各部门和事业单位要按照《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和行业指导意见的要求,规范岗位设置管理,按照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开展岗位设置工作,从本单位工作需要出发,科学合理地设置不同等级的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岗位,优化岗位梯次结构,使岗位管理成为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基本管理制度。 借鉴经验实现改革目标 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要有利于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有利于建立分类管理的人事制度,有利于调动人才的积极性。要按照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和全国人事厅局长会议的部署,以转换用人机制和搞活用人制度为重点,以推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为主要内容,坚持整体推进与分行业实施相结合,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并积极促进综合配套改革。改革重在创新管理体制,转换用人机制,整合人才资源,凝聚优秀人才,促进公共服务和社会事业的发展壮大,并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法制化。 回顾几年来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发展历程,有四条经验值得借鉴坚持: 第一,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目的不是简单地减少人员,减轻财政负担,更重要的是坚持以人为本,通过创新管理体制,转换用人机制,整合人才资源,凝聚优秀人才,调动广大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促进公共服务和社会事业的发展。 第二,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必须符合事业单位的特点。事业单位专业化公共服务的特点,决定了其组织形式和管理方式应不同于机关;事业单位公益性公共服务的特点又决定了其组织形式和管理方式应不同于企业。因此,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既要区别于党政机关,也要区别于企业,必须遵循事业单位的规律和特点,建立有别于机关和企业的人事管理制度。 第三,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必须坚持分类指导。我国的事业单位数量大,类型多,涉及的领域广。要根据不同事业单位的性质和职能,根据不同地区、不同层级事业单位的特点,分类推进改革。要紧密配合行业体制改革,及时跟进人事制度改革,把全面推行与分行业实施结合起来。 第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必须做到积极稳妥。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是一场思想观念的深刻变革、体制机制的重要转变,利益关系的重大调整。我们既要积极推进改革,又不能急于求成、一蹴而就。要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积极稳妥,逐步深化,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正确把握改革力度、发展速度、群众承受程度的关系,确保改革平稳有序推进。
参考资料: http://ke..com/view/1368099.html?wtp=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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❻ 当前中国商业银行监管体制是什么

中国为分业监管体制:分业监管体制是根据金融业内不同的机构主体及其业务范围的划分而由多个金融监管机构分别进行监管的体制。中国银行业由中央银行负责监管(银监会);证券业由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管(证监会);保险业由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管(保监会),各监管机构既分工负责,又协调配合,共同组成一个国家的金融监管组织体制。
对商业银行的监管内容: 1、资本充足性监管。2、对存款人保护的监管。3、流动性监管。4、贷款风险的控制。5、准备金管理。6、对商业银行财务会计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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