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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没收东西有法律规定吗

发布时间: 2020-11-23 16:45:02

A.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是否有权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具体要看具体行为的法律规定,由城管行使的执法权,法律规定可以没收违法所得的就可以。比如:违法建设,《城乡规划法》规定不可拆除的可以没收违法所得 5

B. 城管有没收物品的权利吗 如果不给予代管发票改怎么办

城管的产生及法规: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 使。"2002国务院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17号文件规范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设置,不得将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作为政府一个部门的内设机构或者下设机构,也不得将某个部门 的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确定为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上级主管部门。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应作为本级政府直接领导的一个独立的行政执法部门,依法独立履行规定的职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 必须是公务员
相关法律探讨:1.据国务院的出法可知,城管部门是一个行政机关,并且不是之前现有成立的部门的下级部门,是一 个独立的行政执法部门.实际上在186个国家行政机构中也并未找到城管这个部门.所以国务院的主观意愿是成立 一个行政机关,而实际上也是这样做的.宪法第三条规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 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所以成立的城管部门就违反了宪法第三条了.
2.人大常委会制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的是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而不是设立一个行机关,所以城管的成立也违反了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因此按法律探讨的角度来说也未得到人大常委会的承认.
3.城管的人事设定中一般是党委书记、局长, 党委副书记 ,副局长,调研员,城管协管员等,国务院规定城管人员必须是公务员,但实际上城管协管员都是临时工,并且都没有按公务员要求聘用. 也就是说,即使城管部门是合法的,但如果聘用的人员不是公务员,这个人就没有执法权,这个人参与执法就是违法行为.

4,城管的服装很多地方都做统一制服,但经国务院批准的统一着装的十四个部门中并无城管.

C. 城管没收东西是什么地方去了,他们直接收

严格来说,城管执法只能暂行扣押违法经营工具,而且必须写《暂扣通知内书》,上面有让当事容人前去处理的日期等等。
扣押物品后,城管应当妥善保管。等做出处罚决定后,如果是没收,即使损坏了,也无需主张权利了;如果决定返还,那么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D. 请问城管在没收街上小贩个人财产时,依据的法律条款是什么

城管是没有权利没收小贩的物品的,但是可以暂扣其物品。
2,照相可以作为证据,也可以不要证据。
3。照相是正常的执法取证程序,为什么不可以??
适用法律一般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为指导所通过的条例。各地略有不同。

E. 城管没收东西法律依据 城管可以在不告知物品主人的情况下私自没收或暂扣吗

弄死那些狗屁的

F. 城管没收物品,是根据哪条法律规定的

按照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城管执法部门实施暂扣物品措施时,现场应当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暂扣物品时,城管执法人员应当进行现场清点,并制作《暂扣物品告知书》的类似暂扣清单,说明暂扣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接受处理的时间、地点,以及逾期不接受处理的暂扣物品的处理方式等事项,由当事人在《暂扣物品告知书》上签名后,将其中一联交当事人,当事人拒签的,要载明拒签的原因或旁证人。
当事人在规定的日期缴纳罚款后,城管部门应退回被扣押的物品或钱财。
《行政处罚法》同时规定,第五十三条
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G. 请问城管在没收街上小贩个人财产时,依据的法律条款是什么

你提的问题,城管执法还真的没有法律依据,他的权力不是法律给的,而是各地政府给的。本人曾经在网上进行搜索,得出以下结论;城管的执法依据在哪里?我们是法制国家
一切政府机关都是依法建立依法行事。
目前全国各地如大潮涌现的“城管部门”又是依据什么法律建立
是依据什么法律来行使行政管理权利的呢?
带着这个问号我翻阅目前由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暂时并没有发现任何关于城管部门成立的国家性法律依据和城管执法的国家性法律。
如果有那位网友发现了请告知一二,也好增加知识。
经过个人多方搜素调查,我发现城管的存在并没有切实站得住脚的法律依据。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又称“城管”,是隶属于市容管理办公室的一个下属部门,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事业单位。其职责是对城市市容市貌、占道摆摊、乱搭乱建等影响市容的现象进行整顿治理。城管有权对违规当事人进行教育或罚款,对违规物品在出具暂扣证明后进行暂扣,当事人可凭暂扣证明去城管办公室接受教育或罚款后,保证以后不会再犯后可以领回被扣物品,城管没有没收物品的权力。”
既然城管属于事业单位,那么城管就不应具备执法权。
那么所谓的城管执法权根本就存在,而城管执法就更无从谈起。
“城管执法”本身就是违法行为
再让我们看看城管的“执法”范围
下面是某地区 城管局颁布的执法范围:
一、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市和区县城管执法部门依据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明显属于环保局、卫生局的管理范畴。重复执法还是环保局、卫生局失职无法进行有效管理?)
二、市政工程管理
市和区县城管执法部门依据市政工程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反非市管城市道路(含城镇范围内的公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管理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公路段、交通局、交警大队的人都死绝了?或者根本这个地方就没有这三个部门?)
三、绿化管理
市和区县城管执法部门依据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除古树名木和绿化建设外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事业单位何来行政处罚权?环保局又去吃闲饭了。)
四、水务管理
市和区县城管执法部门依据水务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反河道管理的下列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一)倾倒工业、农业、建筑等废弃物及生活垃圾、粪便;
(二)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三)擅自搭建房屋、棚舍等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这一条,水利局、交通局、土地局、房产局又再次失职。你们这些单位成立的所谓稽查大队是做什么的?)
五、环境保护管理
市和区县城管执法部门依据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下列不需要经过仪器测试即可判定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一)在非指定地区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二)道路运输、堆场作业等产生扬尘,污染环境;
(三)任意倾倒或者在装载、运输过程中散落工业废渣或者其他固体废物;
(四)违反安装空调器、冷却设施的有关规定,影响环境和他人生活;
(五)未经批准或者未按批准要求从事夜间建筑施工,造成噪声污染;
(六)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等规定区域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环保局已经被完全架空,是谁给城管这么权利的?环保局的稽查队应该解散了。)
六、公安交通管理
市和区县城管执法部门依据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擅自设摊、堆物占用道路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这本应该是工商局和交通局以及交警队的管理范畴)
七、工商管理
市和区县城管执法部门依据工商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占用道路无照经营或者非法散发、张贴印刷品广告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这本是工商局的管理范畴)
八、建设管理
市和区县城管执法部门依据建设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损坏、擅自占用无障碍设施或者改变无障碍设施用途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城建局的管理范畴)
九、房地产管理
市和区县城管执法部门依据房地产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下列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一)在公共绿化、道路或者其他场地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破坏房屋外貌。
(再见环保局、房产局)
十、城市规划管理
市和区县城管执法部门依据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擅自搭建妨碍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城市交通和市容景观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公安局、土地局、房产局、环保局、工商局再次出现。)
说来说去,城管所管的没有一条是真正归他们管理的内容。
而是把各个机关单位的职能管理范畴七拼八凑“武装”而武装起来的怪胎。
一般来说城管执法内容通常是依地方性法规和条例为依据,职权和管辖内容因地不同范围也不同,一般分五类,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城市规划还公用设施。
我们既然已经有工商局、国土资源局、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局、房产局、环保局、卫生局。对这些领域进行管理和监督了 。
为什么还要成立一个在法律上没有真正依据只凭各个地方文件而成立的“城管”来干预这些领域呢?
是不是我们这些法定单位已经失去了他们的行政管理能力?!
城管真的必要的存在?还是我们原有的法定单位无法正常执法应该予以取缔了

H. 城管法律法规

载人电动三轮车本身就是非法的,以前是交通和公安管的,但是成立城管行政执法以后,当地政府就把这个职责划分给了城管来管理。他属于小型车辆,交警一般不管,按照交通法规,和当地政府法规,可以暂扣1个月,可以罚50到200员,加动力装置,非法代人可以罚500以上,并强制拆除电瓶

I. 城管总没收东西,怎么办

在我们这里,城管在执法过程中没收东西,是要给处罚人开具处罚书的。上面罗列了没收的物品,方便以后归还。没有处罚书的行为不能叫执法,叫抢劫。

如果你有证据证明城管的执法行为不合规不合法,可以到该城管机关的上级主管机的关申请行政复议(如果您说的大兴是区一级政府机构的话,就到该区政府)。

另外,你需要有证据证明抢你们东西人是的城管的便衣,不然他们很可能否认他们的人有过相关执法行为。

如果到法院起诉的话,法院也会要求你先到相关的单位申请行政复议。所以我认为跟他们争论具体的法条是怎样规定的,没有什么意义。不如息事宁人,让他们罚了款,把东西拿回来吧。

J. 城管有权利没收东西吗

毋庸置疑,城管无权没收商贩的东西。就算是工商部门有权没收,也要出示相关证件,没收的东西开具清单。但现在的城管去蔑视法律,随便没收东西,不开清单。试问:没收的东西到哪里去了?只有一个答案:瓜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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