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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督法

发布时间: 2020-11-23 12:42:41

行政监督和行政监察的区别

行政监察是行政法制监督的一种,属于专门行政监督。它是指专门的内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是否正确执行国家的政策和法律、法规所进行的监督和检查。

行政监察作为专门职能的行政监督,在行政法制监督体系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于,是任何行政法制监督所代替不了的。因为,新的行政管理要求行政监督更全面、更及时,而随着社会的迅速发展,行政管理日趋复杂化、专业化,这就使得一般职能监督难以符合有效监督的要求,专门监督具有分工精细,技术和知识的专业性强的特点,比较适合于行政管理专业化的需要。因此,各国政府都十分重视专门监督机构的设置,我国的专门监督机关是各级监察机关。

Ⅱ 什么是行政监督,什么又是行政法制监督

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对象是什么?

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对象一般包括一切适用民事行政诉讼程序的民事行政案件。目前,我国主要有刑事、民事和行政三大诉讼。民事行政检察监督主要有三类案件:

1、因民法、知识产权法、婚姻法、继承法调整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所发生的案件。

2、由组织法、劳动法调整的组织关系、劳动关系所发生的并且由这些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审理的案件。

3、依照《行政诉讼法》规定,由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

首先应当指出,行政法制监督并不是行政监督的一个部分,行政法制监督与行政监督是性质完全不同的两类行为,前者以行政主体及其行政行为为监督对象,其行为本身并不具有行政行为的特点;后者则属于行政行为。行政监督的对象在行政法制监督中上升为监督主体,相反,行政监督主体则在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角色变换为行政法制监督的对象。行政法制监督具有以下特征:

(1)行政法制监督,是以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为对象的监督;
(2)行政法制监督的主体具有多样性;
(3)行政法制监督的范围具有广泛性;
(4)行政法制监督的监督方式具有多样性及非行政性。

二、行政法制监督主要类型及其特点

(一)执政党的监督

党对行政的监督是广泛而全面的。监督的内容包括对行政活动合法性、合理性的监督以及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遵纪守法的监督。监督的方式也比较全面,既可采用召开座谈会、民意测验等不带强制性的监督方式,也可采用责令有关部门和人员汇报工作、说明情况、提交文件等具有明显强制性的监督方式。

应当指出的是,执政党的组织在行政法制监督中不应直接代替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

(二)权力机关的监督

权力机关的监督,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

(三)司法机关的监督

司法机关对行政的监督包括人民检察院对行政的监督,以及人民法院对行政的监督。

(四)公民与社会组织的监督

公民个人的监督是指公民有权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的活动提出批评和建议、申诉、控告、检举和揭发。

社会组织的监督中,有两种监督形式特别引人注目:一是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等通过人民政协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其监督方式主要有政协委员到基层视察工作,列席各级人大或其常委会的会议,向政府提出批评、建议等;二是新闻单位对行政建造的舆论监督,其监督方式主要是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工作,揭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活动,维护人民发行人的合法权益。促使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改正错误。

Ⅲ 《行政监察法》规定的行政监察的五项工作内容是什么

《行政监察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内容。
《行政监察法》
第十八条 监察机关对监察对象执法、廉政、效能情况进行监察,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
(二)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
(三)调查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四)受理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监察机关履行的其他职责。
监察机关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组织协调、检查指导政务公开工作和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工作。

Ⅳ 检察院对行政机关法律监督具体范围是什么

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的范围是否可以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对行政诉讼活动实施全面监督。对行政诉讼实施全面的法律监督是法律赋予人民检察院的权力。作为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0条对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范围未作任何限制,这体现了行政诉讼法与我国宪法的一致性。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施监督,表现在审判过程的各个环节中。人民法院在诉讼的每一个阶段和环节中的行为,都有损害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违背法律规定的可能性。例如,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而不予受理;应进行证据保全而不采取保全措施,致使诉讼无法继续下去;应当参加诉讼的第三人没有参加诉讼;应该不准许撤诉而裁定准许撤诉;在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况下作出判决、裁定等等。凡此种种,都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结果。这表明,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并不只表现在审判的最终结果上,而是贯穿在行政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因此,对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也必须是针对行政审判的全过程进行。
2、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还可以针对审判人员是否违反法纪和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人民检察院在对行政诉讼的全过程实行法律监督的过程中,如果发现审判过程中有枉法行为,一方面对由此产生的错误裁判提出抗诉;另一方面,当这种枉法行为已构成犯罪时,检察机关应当立案侦查,另行办理。检察机关对行政诉讼中的犯罪行为进行查处,从形式上看,虽超出行政法律监督的范围,而实质上,这又是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权行使的必然结果。
3、对于涉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政案件,人民检察院应主动介入案件审理,参加到诉讼中,加强法律监督。英国行政法对检察机关参与行政诉讼的做法,值得我们借鉴。在英国,一般的公众要想阻止公共机构的越权行为,可以请求利用检察总长的名义向法院申请阻止令,检察总长代表国王,有权阻止一切违法行为。这时,诉讼在形式上以检察总长为原告,同时指出告发人的姓名。这个诉讼,名义上由检察总长提起,实际上全由告发人负责进行。当然,检察总长有权决定是否同意提起这种诉讼。此外,检察总长为了公共利益起见,可以主动向法院申请阻止令。

Ⅳ 行政监督的法律关系包括哪些

行政监督来法律关系自是指国家有权机关在监督行政行为的过程中,与行政主体之间形成的受行政法规范调整的各种关系。
监督行政法律关系是基于对行政权力控制的需要依法产生的,包括以下含义:第一, 它是国家有权机关或其他依法享有监督行政权的主体与行政主体之间依法形成的关系;第 二,它是在监督行政行为过程中形成的;第三,它是一种被行政法调整后具有行政法上的权 利义务内容的法律关系;第四,其客体主要是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

Ⅵ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是法律还是法规

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令形式发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0年6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10年6月25日

Ⅶ 《行政监督法规定》:监察工作应当实行教育与()结合

1997年5月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督察法》第五条规定,“监察工作应当实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其后经过13年的实践,于2010年6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决定》修正,新修改后的行政监察法将于2010年10月1日施行。将第五条修改为:“监察工作应当实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监督检查与制度建设相结合。”即将原“改进工作”的表述修改为“制度建设”。

Ⅷ 为什么说行政监督在本质上是法治监督

行政法制监督主体的内涵
行政法制监督主体是指有权依法对行政主体及国家公务员所行使的行政职权行为和遵纪守法状况进行监督的组织和个人。对这一概念我们需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理解。
第一,行政法制监督主体范围极其广泛,它包括有权对行政主体及国家公务员进行监督的一切组织和个人,具体包括政党、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社会团体、人民群众和大众媒体等。相对于其他行政法主体来说,它的范围要宽得多。
第二,不同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其对行政主体所实施的监督效力不一样。一般来说在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中,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和专门行政监督机关对行政主体及其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督可以产生直接的法律效力,如改变具体行政行为、追究违法、违纪公务员的相关责任等。而国家机关系统以外的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如公民和大众传媒对监督对象的监督,往往不产生直接法律效力。
第三,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与行政监督主体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行政法制监督主体是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以及国家机关系统外部的个人和组织,它所监督的对象是行政主体和国家公务员,监督的内容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和国家公务员遵纪守法的状况。而行政监督主体则正是行政法制监督的对象——行政主体,它所监督的对象
则是行政相对人,监督的内容主要是行政相对人遵守法律和履行行政法上义务的具体情况等。

国家工作人员是被监督的对象

Ⅸ 简述中国行政监督的方式

行政监督的种类P8。常见的分类有:

(一)、以监督主体作为标准进行分类:

1、 党的监督——中国共产党依法作为监督主体对政府及工作人员实施的行政监督。这在社会主义国家中共产党对国家生活进行领导的一种重要形式。

2、 国家监督——是指依法作为监督主体的各类国家机关,运用自己享有的国家权力,对政府及工作人员实施的监督。如人大对政府的监督等。

3、 社会监督和群众监督——是指来自国家机关以外的各种社会力量对政府及工作人员的监督。如:政协对政府的监督、社会团体对政府的监督等。

(二)、按监督主体不同分为:

1、 内部行政监督——是指在国家行政机关即政府系统内部上下级之间相互实施的行政监督。这是行政监督体系中最直接、最经常采用的一种监督形式。

2、 外部监督——是指来自政府机构以外的行政监督。如中国共产党、政协、社会团体对政府的监督。

(三)、以行政监督的层次作为标准分为:宏观、中观和微观监督又叫高层、中层和基层监督。

(四)、以行政监督的方式分为:放任型、适中型和琐细型监督。

(五)、以监督主体同监督对象的关系为标准分:直接监督,如上级对下级的监督;间接监督,如法院通过审理行政案件对政府的监督。

(六)、以实施行政监督的时间为标准分:

1、 事前监督——是指制定行政决策之前由监督主体对制定行政决策的国家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的监督。目的是保证决策的正确性。

2、 事中监督——是在监督对象执行行政决策的过程中,由监督主体对它实施的监督。目的是保证决策的顺利实施。

3、 事后监督——是指在监督对象执行决策的过程基本结束以后由监督主体对它实施的监督。目的是在于全面检查决策的预期目标是否达到,是否有违和不当之处,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

(七)、以监督的专业性作为标准分:

1、 一般监督——指的是监督主体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的全部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

2、 专业监督——指的是对某一类国家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主管的某种专业工作的监督。如财务监督、人事监督、卫生监督、海关监督等。

六、 行政监督的范围P10。

行政监督的范围涉及面广,不断不变化的。目前有两种阐述:

(一)、按照行政管理运行的不同阶段,行政监督也相应地包含如下一些相互联系的环节,即从行政管理运行的不同阶段来阐明的行政范围:

1、 对行政组织体制及行政机构设置实行的行政监督;

2、 对行政决策实行的行政监督;

3、 对行政执行实行的监督;

4、 对行政领导人实行的行政监督。

5、 对一般行政工作人员实行的行政监督。

(二)、从国家行政管理所包含的业务部门来阐述:

1、 对经济方面国家行政管理活动实行的行政监督;

2、 对人事、军事、外事等方面国家行政管理活动实行的行政监督;

3、 对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方面国家行政管理活动实行的行政监督;

4、 对其它方面国家行政管理活动实行的行政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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