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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监督管理系统

发布时间: 2020-11-23 05:24:59

A. 国家卫生计生监督信息管理系统是什么时候开始的

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13〕14号),设立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有内设机构21个,并管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指导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的业务工作。
主要职责折叠
(一)负责起草卫生和计划生育、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法律法规草案,拟订政策规划,制定部门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负责协调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医疗保障,统筹规划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指导区域卫生和计划生育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二)负责制定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国家免疫规划、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落实,制定检疫传染病和监测传染病目录、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风险评估计划,组织和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发布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三)负责制定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管理规范、标准和政策措施,组织开展相关监测、调查、评估和监督,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依法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标准,负责食品、食品添加剂及相关产品新原料、新品种的安全性审查。
(四)负责组织拟订并实施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全国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均等化,完善基层运行新机制和乡村医生管理制度。
(五)负责制定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全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制定医疗机构及其医疗服务、医疗技术、医疗质量、医疗安全以及采供血机构管理的规范、标准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准入、资格标准,制定和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和服务规范,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
(六)负责组织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建立公益性为导向的绩效考核和评价运行机制,建设和谐医患关系,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
(七)负责组织制定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制定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拟订国家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的管理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生产的鼓励扶持政策建议,提出国家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参与制定药品法典。
(八)负责完善生育政策,组织实施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的政策措施,组织监测计划生育发展动态,提出发布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信息建议。制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制定优生优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推动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数量。
(九)组织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和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等机制。负责协调推进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机制,提出稳定低生育水平政策措施。
(十)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推动建立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十一)组织拟订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发展规划,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全科医生等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培养,建立完善住院医师和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并指导实施。
(十二)组织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相关科研项目。参与制定医学教育发展规划,协同指导院校医学教育和计划生育教育,组织实施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
(十三)指导地方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完善综合监督执法体系,规范执法行为,监督检查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监督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
(十四)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和信息化建设等工作,依法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参与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组织指导国际交流合作与援外工作,开展与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
(十五)指导制定中医药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纳入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和战略目标。
(十六)负责中央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中央部门有关干部医疗管理工作,负责国家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十七)承担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和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八)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B. 国家卫生体系包括医疗服务体系、( )、( )、卫生监督管理体系四个子系统。

现阶段社保主要有三块组成.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农合保险.其他有些单位有单位的大病互助,另外还有就是商业险公司推出的各种商业医疗险.这些共同组成了中国现阶段的医疗保障体系.

C. 如何加强卫生计生系统党委主体责任的管理

党委主体责任与纪委监督责任是同一责任范畴的两个侧面,不能互相替代,更不能互相削弱,必须相互协调和共同促进,形成双轮驱动的工作格局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制定实施切实可行的责任追究制度。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则对落实两种责任进行了具体部署。这些政策要求对强化“两个责任”指明了方向。 党委的主体责任具有政治性、全面性和宏观性,主体责任意味着党委是领导主体、落实主体,也是工作主体、推进主体。主体责任的缺失会严重影响党风廉政建设的有效性和权威性。各级党委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必须树立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严重失职的意识,常研究、常部署,抓领导、领导抓,抓具体、具体抓,种好自己的“责任田”。
2 纪委的监督责任具有政策性、专业性和约束性,监督责任意味着纪委既是监督主体、执纪主体,也是问责主体、管理主体。主要内容包括:协调责任,要求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执纪责任,要求督促检查相关部门落实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任务,经常进行检查监督,严肃查处腐败问题。总之,各级纪委要认真落实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的要求,进一步明确职责定位,更好发挥职能作用。纪委监督责任的缺失会严重影响党风廉政建设的长效性和公信力。 有权必有责,权责须对等。我们一直强调“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同理,党委权力和纪委权力也须有“制度笼子”的约束和规范。党委具有领导权力和决策权力,必须负有相应的主体责任。纪委具有监督权力和执纪权力,必须负有相应的监督责任。责任即是一种可资利用的“制度笼子”,理清责任、落实责任,才能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避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沦为一纸空文。 党委主体责任与纪委监督责任是同一责任范畴的两个侧面,不能互相替代,更不能互相削弱,而必须相互协调和共同促进,形成双轮驱动的工作格局。一方面,党委主体责任要为纪委监督责任提供保证力量,让纪委敢于、善于承担监督责任,同时对其监督不到位、执纪不严肃、作风不扎实等
3 问题进行纠正。另一方面,纪委监督责任要为党委主体责任提供监督力量,让党委真正承担起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角色,同时对其主体意识不强、主体角色不突出以及主体行为不规范等问题进行纠正。强化主体责任,并不是要取代纪委的组织协调,而是给党委提要求,有利于党委全面领导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为纪委监督责任的承担创造条件;强化监督责任,并不是要削弱同级党委的领导,而是给纪委压担子,有利于纪委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主业,为党委主体责任的承担奠定基础。党委主体责任与纪委监督责任实现一体化和系统化,将进一步提升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力,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向纵深发展。 党风廉政建设必须在党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党委能否落实好主体责任直接关系到党风廉政建设成效。当前,强化主体责任,要避免思想认识和工作机制上的不足,各级党委不能把党风廉政建设视为可有可无的事情,满足于“三个样板动作”,即开会、讲话和签责任书,对党员干部错误思路和作风实行“三疏”态度,即疏于教育、疏于管理和疏于监督,放任一些党员干部滑向腐败深渊,带坏队伍风气。强化党委主体责任,基础在于思想教育,关键在于制度建设,核心在于责任追究。
4 纪委是党内专门的监督机关,承担着“三项主要任务”和“五项经常性工作”。当前,强化监督责任,要避免各级纪委去承担那些本该由党委、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承担的任务,从而出现越位、缺位、错位等现象,甚至“种了别人的田,荒了自己的地”;要避免纪委干部产生顾虑、懈怠、庇护等不良心理,不能事不关己、高高挂起,也不能明哲保身、无所事事,更不能压案不办、瞒案不报。强化纪委监督责任,基础在于转变思维,关键在于体制创新,核心在于强化职能

D. 什么是自律量化管理体系

中国系统,是“自律量化管理”的系统呈现。自律量化管理(Self-),是发源于中国本土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产权号ZC5019570ZC/ZC5019571ZC)的系统管理体系和方法论,以三三理论作为理论起源,以周易理论作为理论支点,其核心是通过对企业经营的五大要素(PMPSP)、运营的五大要素(PMSTC)和管理的五大要素(SHQPI)的量化,达到人人自觉自律管理,直观的为企业经营、管理、发展战略指明方向,使企业从管理人人向人人管理的局面转变,令企业经营活动和管理活动,从根源上由理想变成现实,创造、营造积极向上、健康、和谐、高效的企业文化和氛围,从而促进企业健康经营,规范管理,降低成本,提升企业国际市场竞争力,实现自律量化管理达标的艺术化优质企业标准。
企业经营五大要素PMPSP
P-人(人本-Person):在企业生产进程和活动中涉及到的人,及对于人的管理行为上的标准和原则。
M-机(机制-Mechanism):企业各组成元素之间的相互作用的过程和功能,也是企业组织职能和岗位责权的调整与配置。
P-环(过程-Process):贯穿于企业各组成元素之间的各种流程链。
S-法(制度-System):为促进企业和谐生产而规范企业中个体行为的条例、规章等。
P-物(财产-Property):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且与取得应纳税所得有关的所有资产。
(2)企业运营五大要素PMSTC
P-进(Purchase采购)的目标量化:在采购前坚定执行“零库存”管理要求,坚定采购品质产品就是最好成本控制的道。
M-销(Marketing营销)的目标量化:零距离实现基本满意度的增值服务,方能另客户感动度100%。
S-存(Storage存储)的目标量化:立账、清点计划、部门盘点、财务对账、损耗品报损计划、消耗品、易耗品、工具等。
T-运(Transport运输)的目标量化:双管齐下实现优化高效的目的。
C-控(Control控制)的目标量化:良性跟进措施上的保障。
(3)企业管理五大要素SHQPI
S-安全(Safety):事故率降至最低或为零状态。
H-卫生(Hygiene):一尘不染,无卫生死角。
Q-品质(Quality):员工、客户满意度、感动度100%。
P-效率(Proctivity):确保15秒内取放工具、用品、物料及文件。
I-形象(Image):创造、营造动态、静态五星级企业。

E. 判断题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是一部部门性的法规,故只在卫生系统内有效

1、错;2、对;3、错;4、对;5、错;6、错;7、错;8、错;9、错;10、对。

F. 卫生检查奖惩考核管理制度

《XX省游泳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评分表》操作指南

第一部分 总则

1、未取得有效卫生许可证的游泳场所,不适用此表,不参与评级。

2、评分表中分值为“※”的项目为关键监督项目,达不到此“评分标准”要求的,则总得分为零分,直接判定为不合格,并在该项“得分”栏内和表头“核定等级”处记入汉字“不合格”。

3、评查内容中可以有合理缺项,在该项“得分”栏内记入汉字“缺项”,评分时需标化。

4、评分标准是该项评查内容中的具体分项内容。

5、现场检查时,将检查情况如实记录于相应项目的“检查结果”栏中“□”内,即在相应“□”内记“√”, 在“ ”上填写相应的阿拉伯数字。并在相应项目的“得分”栏中依评分标准和检查结果计入该项得分。

6、将各项目的得分汇总后填入表头“总得分”和“标化分”处,根据标化分情况核定等级记入表头“核定等级”处,并由游泳场所经营单位负责人或陪同人员和卫生监督员共同在量化分级评分表上签字。

7、卫生监督员必须熟练掌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卫生部《游泳场所卫生规范》及相应的法律法规、规范内容,方能运用此表进行准确评查。

第二部分 基本信息(表头)

1、总得分:依据游泳场所量化分级评分表对单位进行评定的实际得分,使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2、标化分:标化分=实得分除以应得分×100,使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3、核定等级:将合格的评定为A、B、C三个等级,用英文大写字母填写。

4、单位名称:按照卫生许可证上单位名称填写。

5、地 址:按照卫生许可证上地址填写。

6、负责人:按照卫生许可证或营业执照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填写。

7、卫生许可证:按照卫生许可证编号填写。

第三部分 量化信息(正表)

指标设置概况:本量表共包括一级指标4项,二级指标28项。

(一)一级指标说明

1. 卫生管理:指的是卫生许可证件、人员健康及培训证明、档案管理。

2. 功能区卫生要求:游泳场所各功能区域,如游泳池、池水循环净化消毒设备机房、更衣室等。

3. 公共用品卫生要求:主要包括公共用品的清洗、消毒、更换、储存等。

4. 通风系统:集中通风系统卫生要求。

(二)二级指标说明

第一项 卫生许可证(关键项)

1、本条是对公共场所经营资格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经营单位须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经营,经营者在经营时须持“卫生许可证”且在有效期限内。

2、卫生许可证应真实有效,不得擅自伪造,涂改或转让他人。

第二项 亮证经营

将卫生许可证原件正本在经营场所明显醒目位置(如大厅、入口、接待处、前台的面向顾客墙面等处)悬挂。

第三项 卫生信誉度等级公示

1、按照卫生部《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指南(2009年版)》的规定,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应向社会公示,其等级标识应悬挂在大厅、入口等醒目处。

2、对初次评级的场所,此项可合理缺项。

第四项 卫生管理制度

1.依照卫生部《游泳场所卫生规范》的规定,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内容包括环境卫生管理制度、个人卫生制度、卫生检查奖惩考核管理制度、传染病和健康危害事故报告制度等(制度可制定一份,内容应全面),操作规程包括池水循环净化补充消毒操作规程、浸脚消毒池水更换消毒操作规程、公共用品用具清洗消毒操作规程、池水循环净化设备维护、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规程(有集中通风系统的)等,其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分别置于卫生档案或相应岗位中。

2. 无卫生管理制度的,不得分;管理制度内容不齐全的,扣2分。

第五项 应急处理预案(A级关键项)

1.依照卫生部《游泳场所卫生规范》等的规定,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氯气泄漏、急性结膜炎流行等)应急处理预案,内容包括应急处置物品及药品的储存管理、氯气泄漏或急性结膜炎流行时的处置程序、各岗位人员的职责、报告流程等,置于卫生档案中。

2.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氯气泄漏、急性结膜炎流行等)应急处理预案的,不得分;预案内容不齐全的,扣2分。

3.此项目为A级关键项目,达不到此“评查内容”满分的,则不能评定为A级。

第六项 卫生管理机构及人员

1.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卫生部《游泳场所卫生规范》的有关规定, 游泳场所应设置卫生管理组织机构及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负责场所卫生管理的具体工作。

2.无卫生管理组织的,扣2分;无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的,扣2分。

第七项 体检培训

1、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众健康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游泳场所从业人员上岗前应当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应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继续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健康合格证明”不得涂改、伪造、转让、倒卖。

2、实行上岗前卫生知识培训制度,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每两年进行一次。

3、抽查3人以上,缺一人扣2分,扣完为止。

第八项:开放前水质报告(可合理缺项)

1.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卫生部《游泳场所卫生规范》的有关规定,季节性及新开放的游泳场所在开放前应向有检测资质的机构进行游泳池水样送检,取得其出具的游泳池水质检测评价报告。采样方法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GB/T 17220—1998)要求,检测指标包括游离性余氯(mg/L)、PH值、细菌总数(个/mL)、浑浊度(度)、大肠菌群(个/L)等,指标需全部合格后方可开放。

2.对于常年开放的游泳场所此项可合理缺项。

3.无开放前游泳池水质检测评价报告检测结果的,此项不得分;报告检测结果未全部合格的,扣2分。

第九项 开放期间水质报告

1.依据《游泳场所卫生规范》的有关规定,在游泳池开放期间,需提供具有检测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游泳池水质检测报告(监测、监督抽检均可)。

2.监测项目包括:游离性余氯(mg/L)、PH值、细菌总数(个/mL)、浑浊度(度)、大肠菌群(个/L)、尿素(mg/L)、池水温度(℃)等。

3.无当年开放期间游泳池水质检测评价报告检测结果的,此项不得分。

第十项 禁游标志

1.根据《游泳场所卫生标准》,游泳场所入口处应有明显“严禁肝炎、重症沙眼、急性出血性结膜炎、中耳炎、肠道传染病、精神病、性病等患者和酗酒者进入”的标志。

2.无禁游标志的,此项不得分;标志未设置在入口醒目处的,扣1分;标志内容不全的,扣1分。

第十一项 水质公示

1.游泳场所应在入口处或服务台等醒目处公示泳池自测的室温、水温和游离性余氯(不采用含氯消毒剂消毒游泳池水的,可不公示游离性余氯)、pH测定结果,并注明测定的时间,检测人员。

2. 每日水质检测结果公示应对每一场次或上午、下午、晚上三次定时公示。

3.未进行水质公示的,此项不得分。公示项目(室温、水温和游离性余氯、pH)不齐全的,缺一项扣0.5分;每日未按场次或上午、下午、晚上三次定时公示的,每缺一次扣0.5分,扣满2分为止。

第十二项 未出租游泳衣裤

1.依据《游泳场所卫生规范》要求,游泳场所禁止出租游泳衣裤。

2.出租游泳衣裤的,此项不得分。

第十三项 池水循环消毒设备(关键项)

1. 依据《游泳场所卫生规范》的有关规定,循环净化给水系统是指将使用过的游泳池池水,按规定的流量和流速从池内抽出,经过滤净化使池水澄清并经消毒杀菌处理后,符合相关水质标准后,再送回游泳池内重复使用的系统。游泳场所循环净化给水系统的水质循环净化、消毒、补水等设备设施应齐备完好,能正常使用。

2.循环净化给水系统应包含自动添加消毒剂的设施(原则上不能采用人工直接添加消毒剂进行游泳池水消毒),游泳池水应8小时以内循环净化一次,并定期补充新水。

3.应建立并执行定期检查和维修制度,做好相应记录。

4.无游泳池水循环设备或补充新水、消毒系统任何一项设施损坏,则表示循环净化给水系统不能正常使用,该关键项不得分,不予评定等级。

第十四项 浸脚消毒池(关键项)

1.依据《游泳场所卫生规范》,强制通过式浸脚消毒池是指为使游泳者在进入游泳池之前强制接受脚部消毒而在通道上设置的含有消毒液的水池。

2.淋浴室通往游泳池通道上应设强制通过式浸脚消毒池,池长不小于2米,宽度应与走道相同,深度20厘米。

3.无强制通过式浸脚消毒池或不符合标准要求的,该关键项均不得分,不予评定等级。

第十五项 更衣室、淋浴室和浸脚池顺序

1.游泳场所在开放时,泳客进入游泳池时,应严格按照先到更衣室更衣,再到强制淋浴室淋浴,再经过强制通过式浸脚消毒池消毒脚,最后进入游泳池的顺序。所以,游泳场所的设施必须按照更衣室、淋浴室和浸脚池、游泳池的顺序规范设置,不得互相交叉或颠倒。

2. 更衣室、淋浴室和浸脚池、游泳池的顺序不规范的,此项不得分。

第十六项 儿童涉水池与成人池(可合理缺项)

1.有儿童涉水池的,其水池应与成人池相隔离,并有独立的循环净化供水系统。

2.儿童涉水池与成人池未隔离,或无独立的循环净化给水系统的,此项不得分。

3.无儿童涉水池的,此项可合理缺项。

第十七项 余氯检测(可合理缺项)(关键项)

1.游泳池水采用含氯消毒剂进行消毒的,应该使用检测游泳池水质游离性余氯的仪器,在每场开放前、开放时均应进行池水余氯、PH值等检测,检测结果应公示并注明测定时间,且记录备查。不采用含氯消毒剂消毒游泳池水的,此项可合理缺项。

2. 检测游泳池水质游离性余氯的仪器必须经过质监部门认定合格的,有正规的生产厂家、生产地址、生产日期,并配备检测药剂能够正常使用,检测结果准确。

3.无检测游泳池水质游离性余氯的仪器,或不能正常使用的,该关键项均不得分,不予评定等级。

第十八项 消毒剂存放

1.依据《游泳场所卫生规范》要求,消毒剂置于有盖容器中密封保存,保存地点应当相对独立,存放场所应当能够密闭、干燥、避光,不能放置在走道、休息室、循环净化给水系统机房等;同时建立消毒剂进出库专人验收登记制度,要详细记录消毒剂的名称、数量、产地、进货日期、生产日期、保质期、包装情况、索证情况等,并按入库时间的先后分类存放。

2.未配备消毒剂存放场所的,此项不得分;消毒剂存放场所未独立的,扣2分。消毒剂存放容器不能密闭的,扣2分。

第十九项 池水循环操作及余氯自测记录

1.依据《游泳场所卫生规范》要求,游泳场所水循环净化消毒操作人员应将操作情况进行记录,内容包括开机时间、关机时间、循环泵开启数量、水循环流量、加入净水剂的时间与剂量、加入消毒剂的时间与剂量、设备维修情况、操作人员签名等。。

2.游泳场所应按照室内游泳池每2小时、室外游泳池每1小时一次对游泳池池水游离性余氯进行检测,对检测结果进行记录。

3. 无游泳池水循环净化消毒操作记录的,扣2分;操作记录不全的,扣1分;无游泳池水质游离性余氯检测记录的(不采用含氯消毒剂消毒游泳池水的,此项可合理缺项),扣2分;检测记录不全的,扣1分。

第二十项 浸脚消毒池水更换

1.依据《游泳场所卫生规范》要求,强制通过式浸脚消毒池水每4小时更换一次,浸脚消毒池池水余氯含量应保持5~10mg/L。

2.游泳场所应定时测定强制通过式浸脚消毒池水余氯浓度,并做好记录,记录应包括池水更换的时间、池水的余氯浓度。

3. 强制通过式浸脚消毒池水未每4小时更换一次的,扣2分;无更换记录的,扣1分,记录不全的,每缺一项扣0.5分,扣完1分为止;

第二十一项 更衣柜清洁消毒

1.游泳场所应在每日对更衣柜清洁消毒一次以上,并做好记录。

2.未对更衣柜进行清洁消毒的,此项不得分;开展更衣柜清洁消毒的,给2分;未每日对更衣柜清洁消毒一次以上的,扣1分;无消毒记录的,扣1分。

第二十二项 液氯消毒安全措施(可合理缺项)

1.游泳池水采用液氯消毒的,应有防止泄漏措施,水处理机房不得与游泳池直接相通,机房内应设置紧急报警装置。放置、加注液氯区域应设置在游泳池下风侧并设置警示标志,加药间门口应设置有效的防毒面具,使用液氯的在安全方面应符合有关部门的要求。未使用液氯消毒的,可合理缺项。

2.无液氯消毒安全措施的,此项不得分;液氯消毒安全措施不完全符合要求的,扣2分。

第二十三项 现场水质余氯检测(可合理缺项)

1.游泳池水采用含氯消毒剂进行消毒的,监督人员应在现场检测游泳池水游离性余氯,检测深水区、浅水区池水游离性余氯,游泳池水(包括儿童涉水池)应保持游离余氯浓度为0.3~0.5毫克/升。未采用含氯消毒剂(如使用臭氧、二氧化氯等)进行消毒池水的,可合理缺项。

2. 现场检测游泳池深水区、浅水区水质游离性余氯各一处以上(如未区分深水区、浅水区的,则在游泳池两边各检测一处),有任何一处不合格的,此项均不能得分。

第二十四项 浸脚消毒池水质检测

现场测定强制通过式浸脚消毒池水余氯浓度,余氯含量应保持5~10mg/L。检测结果不合格的,此项不得分。

第二十五项 卫生间环境
1.公共卫生间应每日清扫、消毒,保持便池内无积粪,室内无异味。出现积粪(尿垢)和异味二种情况之一,即判定为不合格。卫生间应通风良好,能够自然通风,无自然通风的应安装机械通风设施且能正常使用的。

2.公共卫生间环境有异味、积粪中任何一项的,扣2分;未每日清洗消毒的,扣1分;通风不好(不能自然通风且未安装机械通风设施或不能使用的)的,扣1分。

第二十六项 消毒产品

1.使用的消毒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取得当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产品应取得卫生部颁发的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在采购时应注意产品标签并向供货方索取查验相关证件和批件。使用的消毒产品标签应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地址、卫生许可证号等,标注应齐全,在保质期内使用。

为客人提供拖鞋的单位应有相应的拖鞋消毒设施,配备拖鞋专用消毒桶,大小应和提供拖鞋的多少相适应。拖鞋消毒池(桶)必须专用,不得用于其他物品的消毒。拖鞋的应在专用的拖鞋消毒桶内进行。

3.杯具的清洗消毒应在专用消毒间内。消毒间独立,有标志,配备2个及以上的水池,杯具采用化学消毒(去污、清洗、消毒、保洁)及物理消毒(消毒柜)双消毒,化学消毒浓度(如使用含氯消毒剂)应在250—500mg/L,备用的杯具应放置在保洁柜中。清洗消毒后的茶具应当表面光洁,无油渍、无水渍、无异味,符合《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规定。

4. 提供的非一次性使用拖鞋、杯具未一客一换的,此项不得分;拖鞋、杯具未消毒的,扣1分;未按照规范消毒的,扣1分;无拖鞋、杯具一客一换一消毒记录的,扣1分。

第二十八项 集中通风系统(可合理缺项)

1.集中空调应按照《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的要求进行清洗,选择具有资质的专业公司及专业技术人员对空调系统的各个部件及管道进行全面检查清洗。空调系统的开放式冷却塔、过滤器、表冷器、加热器、冷凝水盘应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清洗或更换。

2.当空气传播性疾病在本地区暴发流行时,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每周对运行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下列设备或部件进行清洗、消毒或者更换:(一)开放式冷却塔;(二)过滤网、过滤器、净化器、风口;(三)空气处理机组;(四)表冷器、加热(湿)器、冷凝水盘等。空调系统的冷凝水和冷却水以及更换下来的部件在处置前应进行消毒处理。

3.索取相关资料(资质方面),并做好检查、清洗消毒或更换记录。

4.清洗消毒工作的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资质认定。

5.集中空调导致或者可能导致空气传播性疾病时,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及时关闭所涉及区域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并按照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要求对公共场所及其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消毒处理。消毒处理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经卫生学评价合格后方可重新启用。

6.集中空调过滤网、过滤器、机房不得有积尘。

7.集中空调开放式冷却塔应远离公众通道应设置有效隔挡设施。新风取风口应远离开放式冷却塔、排风口等污染源。

8.集中空调冷却塔中冷却水消毒液有效氯浓度应达到6.5mg/l,作用30分钟。

9.本项可合理缺项。

10.过滤网、过滤器、机房有积尘的,扣1分;冷却塔中冷却水消毒液浓度未达标的,开放式冷却塔未远离公众通道或未设置有效隔挡设施的,扣1分;新风取风口未远离污染源、开放式冷却塔、排风口的,扣1分;

第四部分 量化分值计算及评级标准(表尾)

1、评分表总分为102分,实得分是依据本评分表对游泳场所进行评定的实际得分。

2、合理缺项的分值需标化,标化分=实得分除以应得分×100。应得分是各单位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减去合理缺项后,应得的总分。

3、根据总得分确定级别,如有缺项,则根据标化分确定级别,分别做出优秀、良好、合格的量化分级结论。

(1)标化分为90分以上者,评为优秀,核定为A级;

(2)标化分为70-89者,评为良好,核定为B级;

(3)标化分为60-69者,评为合格,核定为C级;

(4)标化分低于60者或标注“※”的关键项不达标的,评为不合格,不予评定等级。(对关键项不达标的单位应完成评分表)

4、“评查内容”各单项得分,扣完为止,不能出现负分。

G.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的卫生部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卫生部文件
卫监督发 [2006]53号
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为了加强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我部制定了《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实施,我部2003年8月19日颁布的《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同时废止。
二〇〇六年二月十日

卫生部关于发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等3项卫生行业标准的通告
卫通〔2012〕16号
现发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等3项卫生行业标准,其编号和名称如下:
一、强制性卫生行业标准
WS 394-2012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
二、推荐性卫生行业标准
WS/T 395-2012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
WS/T 396-2012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规范
以上标准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我部2006年印发的《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卫监督发〔2006〕53号)、《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卫监督发〔2006〕58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二〇一二年九月十九日

H. 如何安装江苏省动物卫生监督信息化系统

启用任务
如果管理员想启用某一任务,那么在任务管理列表页面,可以先选中处于禁用状态的记录,然后点击列表上方的“启用任务”,确认后即可完成启用任务的操作。如果任务已经启用,并且在有效期内,那么学校管理员登录后就可以进行学校上报任务的管理和招生管理。

I. 我国卫生系统的四大职能是什么

提供服务:提供或施与个人或非个人的卫生服务。

资源开发:开放必要的人才和物力资源以使这种服务成为可能。

资金筹集:增加和积累收益用于购买设备。

管理制约:担当委托给职能部门的资源、权力和期待的管家。深刻影响以上三方面。

J.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统计分析系统怎么进入

不用下载软件。操作程序如下:
1、进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官方网站;
2、点击网页右上角“安全生产信息化工作”,打开下网页;
3、在网页的右侧“安全生产信息化系统”中查找“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统计分析系统”(企业版或政府版);
4、打开系统首页,进行注册、登录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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