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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监管

发布时间: 2020-11-23 05:23:07

1. 如何抓好社区经费的事前监管

针对目前胜中社区资金管理现状,如何能更加有效的提升社区资金管理水平,谈谈自己的几点看法。 关键词:社区;资金管理;建议 一、发挥项目组管理优势,提高资金需求量预测和投放的准确性 人工成本、材料费、修理费等重点成本项目占到社区总成本的80%,同时,这些业务是维持社区正常生产经营的必要支出。只要控制好这些重点费用,社区的成本控制就能基本得到保证,同时,合理预测及安排这些重点费用的货币资金支出,也是维持社区正常生产经营的关键。 1、发挥人工成本项目组的监督管理优势,保障人工成本货币资金支出预测的准确性 人工成本占到社区总成本的60%,人工成本管理是社区成本管理的重中之重。胜中社区成立了人工成本项目管理组,由社区分管经营工作的领导担任组长,劳资、财务、安全、房产、老年等部门负责同志及负责相关业务的具体经办人担任成员。负责对社区人工成本运行工作进行有效指导和全面监控,同时对人工成本的货币资金需求量进行年度和月度预测,确保全年人工成本指标控制在计划之内。这一举措,使人工成本货币资金需求量的预测符合率得到大幅度提高,为上报货币资金年度和月度计划提供了可靠的保证。 2、发挥材料采购项目组的集中控制优势,提升材料采购所需货币资金预测的符合率 胜中社区的材料采购主要是四个卫生院的药品、药械采购和内部各单位的原材料采购,材料支出占社区总成本的12%,药品、药械采购又占到材料采购支出的70%之多。为了加强材料管理,切实降低材料支出成本,自2008年以来,社区将材料费列为重点费用指标,成立了由社区分管医疗卫生工作的领导任组长,纪监、审计、财务、企管、医疗中心、社区各卫生院、供应站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采购项目组,从采购、保管、领用消耗等三个环节入手,实现统一控制,建立健全标准管理体制。采购项目组的成立,对材料采购及材料清欠所需货币资金的预测水平大大提高,增强了采购资金计划的符合率。 3、发挥修理费专项管理项目组的专业优势,提高修理费支出和基建支出的货币资金管理水平 修理费支出占社区总支出的12%,社区狠抓修理费管理,成立了修理费专项管理项目组,由社区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计划、财务、基建、定额、物业管理等部门负责人任成员,从修理项目审核、立项、上报、施工、验收、审计、结算到付款进行全面管理。维修工程及基建投资计划涉及项目金额比较大,而且关系民生,影响和谐稳定。通过成立修理费项目组并积极开展工作,合理安排基建工程和维修工程的货币资金清欠,在基建工程和工程维修货币资金支出的准确预测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二、以资金需求量为切入点,积极筹措货币资金,保障社区生产经营正常运行 坚持部分费用“以收定支”的原则,社区的货币资金收入往往无法满足正常经营所需,因此,筹措差额资金成为一项重点工作。 1、积极采取措施,提高社区各板块现金收入水平 物业板块全员参与、多措并举提高物业费收缴率。物华物业公司分片承包,每个职工承包几栋住宅楼,利用8小时以外的时间上门入户收费。同时,采取“四个一”的工作法,增强收费人员的责任感和主动性,即每月公布一次收费情况,进行一次排序,组织一次分析,半年兑现一次。医疗卫生板块开展了“病人选医生制度”,把对医生的监督权和选择权交给病人,给广大医务人员提供体现自身价值、展示个人水平、参与公平竞争的机会。在临床系统开展了以“同样的医德比医风,同样的技术比效率,同样的质量比信誉,同样的效果比费用,同样的条件比便捷,同样的优质比满意”为主要内容的“六比”活动。 2、加大应收款项清收力度,努力实现资金尽快回笼 成立应收款项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社区主要领导任组长,医疗、企管、财务、纪监、审计、物业、学前等部门负责人任成员。应收款项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指导、协调应收款项管理工作,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对各单位应收款项管理工作进行监督考核。社区应收款项主要集中在应收社保中心药品款。领导小组针对社区应收款项特点,积极与社保中心协调,做好沟通工作,求得社保中心的支持,均衡收回社保中心款项弥补货币资金收支差额,避免货币资金收支差额出现过大的起伏。 3、严格控制备用金使用范围,加大备用金清理力度 根据各业务部门生产经营实际制定备用金使用限额,并坚持“前款不清、后款不借”原则。社区发展急需使用的资金才允许借款,备用金的借款、核销要经过严格的内控审批。财务人员严格控制备用金使用情况,并及时向社区领导反馈备用金借款情况,将备用金额度控制在一个合理范围内,避免占用过多的资金。 三、发挥资金集中管理系统优势,努力提升资金管理水平 资金集中管理系统将内控环节嵌入到系统当中,通过线上的层层把关,提高货币资金支付的安全性,降低资金管理风险。每项经济业务,不管是否进行货币资金支付,只要发生,经过相关财务人员审核后,到资金集中管理系统还要经过监控中心线上审核,审核后如果需要支付货币资金,还需要本单位的层层内控审批。对外提交付款的业务也要经过本单位、管理局、财务公司等层层把关后才能对外真正支付,这些嵌入式的内控审批和审核关口,降低了货币资金支付的风险。同时,我们资金集中管理系统中还增加了债权债务管理模块,加强了社区往来款项的管理。债权债务管理模块为社区往来款项管理提供硬件支持,强大的往来款项分析和分类管理功能为应收款项回收提供数据支持。

2. 金融监管支出为什么为负

通常数据有多处不准确的汇报

3. 如何减少因多重监管机构,职能重叠导致低效率带来的监管成本

从上世纪七、八十年代西方国家开始的以提高效率、促进竞争、减轻政府财政负担为目的的公用事业市场化(或者说民营化、私有化)运动至今已成为世界的潮流,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在积极探索并逐步推进本国公用事业的市场化。我国的公用事业市场化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由于近几年来,政府出台的一系列政策措施、法规的鼓励、支持和规范,在进入新世纪后开始加速,上海、南京、深圳、广州等经济发达城市公用事业市场化目前正进行的如火如荼,其形式多种多样,常见的有合同外包、特许经营、公私合作(合资)经营、股份出让、直接并购、民间独资等。其中特许经营制由于其形式多样,灵活而倍受我国青睐,各大中城市特许经营项目日益增多,因此其逐渐成为人们关注和研究的对象。许多地方政府如北京、深圳等为了规范特许经营开始颁布了一些管理办法,建设部也于2004年2月24日发布了《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使特许经营开始进入“有法可依”的轨道,标志着我国的特许经营开始进入一个新的阶段。虽然如此,由于其对制度环境如法律制度、监督制度、行政管理制度等要求很高,在发达国家有着良好绩效的特许经营权制度,却在我国的实践中表现出许多问题,这既有理论认识层面的,又有制度层面的、操作层面的。本文试对这些问题的进行分析,并提出对策建议,为推动我国特许经营项目顺利进行提供参考。

一、我国特许经营制目前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政府职能转变滞后,监管职能交叉甚至矛盾冲突

特许经营并不是放任企业不管,而是政府由原来直接经营的角色转变成行业监管者,实行政企分离,政资分离,政事分离,因此政府职能应尽快从传统的体制转变过来,重塑政府监管体制,是当务之急。我国现行的监管体系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从横向来看,各级政府部门的监管职能界定不清晰,分工不明确,职能重叠,多重监管并且随时可以调整,这不但增加了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难度,降低了行政效率,增加了企业负担,而且在谈判、签定合同时企业无法确定哪个部门具有合法的代表资格,在出现违约时,又无法确认哪个部门能承担法律责任,增大了企业风险。
从纵向看,条块之间监管分工不尽合理,纵向监管权力配置与横向权力配置之间缺乏协调机制,条块发生冲突时,又缺乏相应的裁决机制,这比较普遍地发生在具有跨地区性公用事业监管上,如电信、电力等,如表l所示。

表1:信息产业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的监管矛盾 监管利益冲突环节 信息产业部 地方政府 解决争端机制
信息管道产业性质 基础电信设施 城市基础设施 自发协调,无正式解决机制
项目规划 最大限度占有城市空间资源 充分利用城市空间,减少重复掘路 无
市场准入 谋求垄断,维护既得利益 引入竞争,打破垄断,实现互联互通 目前正在制定反垄断法
定价与质量服务 以企业经济利益最大化为出发点 让市民普遍能享受高质量现代信息技术所带来的福利 价格、质量监管部门
普遍服务 尽量向客户最集中地区,回避人口稀少地区 满足城市普遍服务要求 依非正式的协调与谈判来解决

(2)政府监管方式单一,监管水平落后,没有形成一个多方位、立体化的监管体系。当前我国主要监管内容是经济性的价格监管和进入监管,而对于社会性监管还刚刚起步;对于价格监管,使用的是“企业成本+税费+合理利润”监管模式,无法产生足够的激励;对于进入监管,特许经营者的选择,往往竞争不足,难于显示市场真实成本;普遍服务的监管,还没有使用交叉补贴、设立普遍服务基金等手段来履行政府义务;在企业外部监管上,还没有广泛动员社会公众和舆论的力量,听证制度还不健全。
(3)政府角色转变不到位,公用事业国有资产管理职能与监管职能之间的关系处理不好。在传统的公用事业管理体制下,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既是企业资产直接运营和管理者,又是行业的监管者,政企不分,政资不分,政事不分,而在新的体制下,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通过管人、管事、管资产来完成的,希望以最高的价格出售国有资产,以实现所有者的最大利益。行业主管部门成为行业的独立监管者,代表的是社会公众利益,希望最大限度的利用市场竞争机制使消费者获得价廉物美的公共产品和服务,依法律、法规、经营合同对企业行为进行约束。这里由于政府部门之间对于特许经营者选择的标准不同,就产生了一对矛盾,即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期望资产保值、增值与行业监管部门期望以最低的价格获得最好的产品和服务的矛盾。往往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相中的意中人,而监管部门却并不中意。对于这对矛盾的协调,关系到公用事业市场化过程中特许经营者顺利选择。

(二)政府承诺和保证屡屡失信,承诺缺失现象普遍存在

政府的承诺和保证是特许经营中的国际惯例,它有利于降低投资者的风险,保障投资者合法的权益,吸引投资者投资公用事业项目。但在我国由于特许经营的时间还不是很长,对它的理解还不很深,政府往往急功近利,引资心急,重承诺轻践诺,结果政府承诺和保证屡屡失信,承诺缺失现象普遍存在,导致许多项目中途夭折。
其一,政府承诺对未来的政策风险估计不足。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时期,体制、机制、政策处于不停的变化和调整中是这个时代的特征,但在特许经营中政府往往对这个特征的风险评估不足,盲目承诺,政策变化后,导致承诺无法兑现,同时由于合同设计的缺陷,没有对可能的风险作出相应的制度保障按排,结果合同无法继续履行,项目被迫终止。2002年1月18日,四川邛崃市政府同四川瑞云集团签定了《邛崃市新区开发建设项目协议书》,规定新城整体以BOT、形式建设经营50年。其间,瑞云集团享有新城区公用事业的特许经营权,经营性土地的增值收益作为投资回报,50年后,企业将城市无偿还给邛崃市政府。但之后不久,国土资源部出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规定各类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必须通过拍卖或招标方式出让,土地政策的变化,又由于政府与私人投资者在合同中没有对违约风险、赔偿责任、处罚办法等作出详细的规定,使这个轰动一时CBOT(城市-建设-经营-移交)项目顿时陷入困境,无法收场。
其二,政府承诺和保证违反国家已有的法律、法规,导致合同无效。闹的沸沸扬扬的“固定回报”清理问题,已使许多特许经营项目被迫终止。不但政府为此付出了经济代价,而且政府声誉由此遭受巨大的损害。2002年9月10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现有保证外方投资固定回报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认为保证外方投资固定回报不符合中外投资者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违反了已有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要求采取改、购、转、撤四种方法对设定固定回报率的项目更正。于是出现许多BOT项目被提前收回国有,如英国泰晤士水务的大场水厂BOT项目由于协议已有明确规定,回购还算顺利,而长春汇津污水处理BOT项目,却因此与长春市政对簿公堂。
其三,政府承诺与保证对市场风险估计不足,缺乏前期的项目充分论证,盲目上马,合同设计违背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最终使政府履约成本高昂,项目难以持续。法国威利雅成都第六水厂B厂BOT项目,合同规定成都市自来水公司保证每日采购B厂的净水40万吨,当B厂建成投产时,由于市场形势的变化,供水市场严重过剩,只好让其它两个水厂停产来消耗这40万吨的产能,成都市自来水公司由此从盈利突转为巨亏,市财政每年因此补贴自来水公司一亿多元,财政不堪重负。政府缺乏风险意识,任意承诺,之后要么失信于投资者,要么履约成本高昂,政府声誉遭受损失,投资丧失信心,近期出现“洋水务”退出中国市场的趋势,应引起政府的高度重视。

(三)特许经营合同性质存在争议、合同设计还不完善

对于特许合同的性质是受私法管辖的民事合同还是受公法管辖的行政合同,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的界定。合同性质不确定的风险是合同争议的解决途径不确定,发生争议后,能不能进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政府、企业都无所适从,如果将特许合同看作是民事合同,适应私法,但实际上又难于执行,因为政府授予企业特许经营权,实际上是行使公权力的表现,与司法是分权制衡的关系。而我国现行的体制,决定了司法判决难以实际约束政府的民事行为,尤其是在政府不配合的情况下或者公共利益攸关的情况下,政府更有足够的理由来抗衡司法判决。但如果根据2003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有限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的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那么我国的特许经营合同的性质就是行政合同。如果经营企业的权益受到侵害,企业的救济途径是较为充分的,它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如果政府无正当的理由提前终止合同,那么企业可以请求法院判决政府要么撤消决议或者给出相当补偿。从我国现有的案例来看,长春汇津污水处理厂与长春市政府之间的关于污水处理专营权的纠纷,当事人提起的是行政诉讼;而鑫远公司与福州市政府道路专营权的纠纷,则是通过民事仲裁解决的。
在特许经营中,合同具有重要的地位,是监管的主要依据。根据合同理论,由于个人有限理性,外部环境的复杂性和未来的不确定性,信息的不对称和不完全性,以及由此导致的交易费用,使得缔约当事人或契约仲裁者无法观察或证实一切,故合同总是不完全的,缔约双方都可以机会主义的行事,违约一方可以很容易声称所做的没有违背合同,或随着时间的推移,要求根据变化了的条件再谈判。特许经营合同由于期限一般都很长,技术、需求、政策等经济技术环境变化都很大,合同的不完备性不可避免。而我国目前,合同双方完往往忽视合同的不完备性,特别是政府一方,由于急功近利,追求短期利益,片面强调引资的现象严重;同时也由于自己专业知识和专业人才的储备不足,在合同签定前,又不聘请专业咨询机构,对合同项目的各种风险进行详细评估;在合同文本中,有意回避关键问题,盲目求同存异。其结果是一旦合同出现争议,由于合同缺乏必要的风险保障制度安排和缔约双方往往又缺乏长期合作的精神,均表现出机会主义倾向,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项目中途夭折。

(四)有效、公平、合理的良性公用事业定价机制远未形成

公用事业价格规制问题是特许经营是否能顺利运行的一个极为关键问题,在自然垄断的公用事业行业,价格的制定必须同时满足三维的目标:促进社会公平,提高企业生产效率和保护企业的发展潜力,政府如何进行有效的价格规制,以调节政府、消费者、企业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制定同时符合三个目标的价格,是当前需要迫切解决的问题。在实践中,呈现出许多的问题,甚至导致特许经营项目无法顺利地合作下去。(1)各省市均明确特许经营企业产品和服务的价格按照“企业成本+税费+合理利润”的原则来确定,利用这种方式,消费者承当了成本提高的风险和降低成本的收益,虽然有利于刺激投资,但却不能有效地刺激企业提高生产效率,企业经营管理不善的成本增加可以通过价格转嫁给消费者,也不能区分运营者的优劣,同时对企业成本的审核也是一项复杂的工作,增加了行政成本。(2)政府缺乏透明、制度化的定价机制。在特许经营中,产品和服务的定价权仍然被政府控制,不透明的,任意的定价过程,使投资者、经营者承受极大的风险。由于特许经营的合同期限一般较长,其间技术、需求、成本的变化再所难免,价格的调整也就成了必然。但特许经营者不知在市场成本上涨的情况下的,是否可以合理的上调价格。特别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共服务和产品价格的调价必须举行听证会的条件下,使提价变的更加困难、耗时和不确定,如南京、上海、北京出现因听证反对涨价而使提价搁浅的事件。在这种情况下,所造成的产品和服务价格低于市场真实成本的差异,政府是否有义务提供经济补贴,也没有明确规定。(3)由于对公共服务和产品价格构成要素及监管范围缺乏明确规定,存在很大的随意性,使搭便车收费现象严重,混淆了公众视听,结果是即使合理的提价也遭到公众的反对。同时公用事业价格构成要素之间的比例还不尽合理,总体价格水平偏低,收缴率不高,这些也都阻碍了我国公用事业难以进入良性的市场化机制。以水价为例,水价调整一直是改革的重点,为了节水和吸引投资者,中央和地方政府积极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调整水价,但我国水价构成不够合理,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标准低,收缴率不高,总体水价仍然偏低,不能真实反映水资源的稀缺性,使水务企业面临水价收入无法满足他们获得合理投资收益的目标,水务市场的良性运作机制无法形成。

(五)我国还缺乏一个完整、严谨的有关特许经营的法律法规框架体系

我国有关特许经营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相互之间还不协调、不配套、甚至不合理、前后不相衔接;法律条文内容含糊不清,甚至前后矛盾,造成私人合作者感到困惑、无所适成,增大了合作者的风险。就拿特许经营者的选择来说,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行政许可必须通过招标和拍卖的方式授予,作为行政许可的特许经营,理应适应本条规定。建设部的《办法》第八条也规定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应向社会公开招标,而属于政府采购法范畴的特许经营,还理应遵循《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政府采购可以采用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一些地方性的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也作出了不尽相同的规定,深圳规定可以采取招标、招募和法律、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北京规定可以通过招标或直接委托等等。这些法律条文的不一致,使特许经营者风险成本加大,他们甚至不知道自己取得特许经营权的合法性,依据哪部法律条文来保护自己。而实际在选择特许经营者时,由于公用事业项目的复杂性,仅仅看价格的高低来确定特许经营者是远远不够的,特许经营者的选择、特许经营权的授予一般都是要经过与投标人谈判与协商之后,这在国内和国外都是很普遍的。这反映出《办法》规定不够合理,虽然其本意是为了保护公平、公正、透明,避免暗箱操作,权钱交易,但却没有使法律条文有足够的灵活来处理复杂且具有巨大差异性的现实问题,导致法律条文在现实中无法执行,或者由于没有足够多的投标人参与竟标而使特许经营项目流产。类似的问题还有,如有关开展特许经营业务的法定依据,有的规定是特许经营协议、有的规定是特许经营授权书,有的规定是特许经营权证和特许经营合同。法律法规框架体系的不完善,不统一已经成了在推进我国特许经营事业中的障碍之一。

二、对策建议

(一)整合政府各部门监管职能,形成相对独立的监管机构

虽然由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国家制度、历史文化传统等不同,各国都形成了一套符合本国国情的监管体制,但监管的程序化和公开化,监管机构独立性,拥有包括立法、行政和司法相对完整的权力,通过法律的充分授权和限定来明确界定监管机构的职权范围却是世界的发展趋势。独立性意味着监管机构与任何企业没有任何关系,也独立于其他政府机关,以保证监管机构在依法实施和执行监管中的公平、公正。我国目前监管机构的改革应逐步理清各政府部门之间的监管职能界限,按照谁最易获得信息,谁负责监管的原则,尽量把各部门分散的监管职能集中到一个监管机构,保持相对的独立性,使被监管企业面临一个或少数几个监管部门,避免多头监管,企业无所适从。如对于价格的监管,由于行业主管部门,最易掌握企业成本信息,理应把公用事业的价格决定权从发改委或物价部门集中到行业主管部门行使。建立各政府部门和中央与地方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确立主协调机构以迅速解决监管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矛盾,提高行政效率。

(二)完善公用事业的定价方式以形成有效、公平、合理的良性定价机制

完善公用事业产品和服务的定价方式,建立规范化、程序化的定价机制,同时规范公用事业会计准则,为成本的核算提供科学的依据。针对我国定价利用企业个别成本,激励强度低,企业缺乏提高生产效率的现状,对于外部条件相同或类似,具有区域性垄断特点的公用事业如水务、煤气等,尽快参照国际经验引入标尺竞争体系(Benchmark Compet.ition)。它是一种以经营成本较低的企业为基础建立统一的标尺体系,然后再考虑各地区环境差异因素,利用这些因数对企业成本进行调整,进而决定价格的监管工具。这个工具,实际上是利用同类企业的平均成本代替个别成本,刺激企业提高效率为降低成本而展开间接竞争。明确公用事业产品和服务价格构成,严禁借此搭便车乱收费,混淆视听。理顺各价格构成之间的关系,逐步提高总体价格水平和收缴率,这是公用事业市场化的基础。健全价格听证制度,既要防止监管机构被监管者俘获,又要明确价格的听证范围,听证范围应该是运营企业的成本,是企业可控部分,而对税收、资源费用则属于法定的,不属听证范围。同时建立政府的补贴制度,对于政府为了社会公众福利,履行普遍服务或其他政策性措施,所导致的政府定价低于市场真实成本,企业无法获得合理回报,甚至亏损的,应由政府提供相应的经济补贴,以形成良性的市场化机制。

(三)完善特许经营合同设计,加强基于合同的监管

在我国正式的法律法规制度不完善的条件下,政府和投资者应注重通过对可能产生的各种各样的政治风险、商业风险、法律风险进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本着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公平、公正的原则完善合同的设计,尽量减少合同的不完备性,预设纠纷解决机制和风险保障机制,加强基于合同的监管。在国外,监管者的监管是基于法律和合同的双重约束下的监管,监管者与被监管者之间签定一份严谨而详细的合同是一件在特许经营项目中极其重要的事,当问及法国人,在特许经营中出现纠纷怎办时,他们会理所当然的说,“合同上有规定”。因此针对现有部分地方政府在特许经营项目中不签定合同只颁发授权书的现象,应严格按照建设部2002年发布的《关于加快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的意见》和《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政府一律要和特许经营中标企业签定具有法律效率的公用事业特许合同,合同应对双方的权力和义务作出具体的明确规定,对违约风险、赔偿责任和处罚办法等也要有详细的约定,否则一旦出现纠纷,就难于解决。

(四)努力建立一个正式的法律制度体系

特许经营制度的良好运转需要一个包括宪政制度,法律法规体系、监管制度等在内的一个正式的法律制度体系。它是被大家认可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它使社会各行为主体:政府、私人投资者等形成稳定的预期,减少私人投资者的投资风险,同时对政府承诺和保障进行约束,使政府实现自己的承诺。正式的制度也是有效合同的外在保障,是解决合同纠纷的最终方式。在当前,新的规则的制定要把注意力重点放在与现有的法律法规相配套方面,同时修改、补充包括我国政府管制的规定、促进外国投资的立法、担保法、证券法、合同法、公司法、劳动法、社会责任法和其他方面规定中有关特许经营制度的相关条款,以适应特许经营制度在我国发展的新需要,努力建立一个无懈可击的法制框架。
总之,公用事业市场化是加快我国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和公用事业发展的必由之路,也是完善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它对于弥补建设资金不足,缓解财政压力,改变传统的政企不分、机构臃肿、人浮于事、效率低下公用事业体制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保护好、培育好非国有资本进入公用事业的积极性,为他们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是政府的应有责任。当前在特许经营中出现的各种问题,都可以归纳到完善法制、加强监管,特别是政府的监管来解决,我国和发达国家的差别就在于此,也许到此你就会明白为什么在西方有着悠久历史的和良好业绩的特许经营制度,而在我国目前却有点“水土不服”。

4. 金融监管的成本构成

(一)金融监管的直接成本

金融监管的直接成本主要反映的是金融监管工作中所投入的硬件设施,组织运作以及监管人才的培训及培养。

1、监管的机构设施、设备配备

从我国中央银行的金融监管来说,从人民银行总行到各县支行的金融监管机构,实行的是垂直领导系统。这一庞大系统,仅从办公场所、监管部门所必备的办公设备都是一笔庞大的成本投入。

2、监管活动的组织实施及运作

金融监管工作的组织实施及运作,包括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工作。从中央银行金融监管的实践来看,每一次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工作,尤其是由总行统一组织的全国性现场检查工作,都必须投人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尽管各层次监管工作在组织实施及运作中所投人的成本大小不一,但这笔监管成本在监管活动中是不可或缺的。可以说,只要开展金融监管活动,就必然要对监管活动在人、财、物上有所投入。

3、监管的人力资源配备及培养

金融监管工作为了能够适应金融业务的日益发展和不同类型金融机构的不断涌现,提高金融监管的有效性,就必须要使金融监管人员的知识层次和业务能力、水平不断提高,尤其是在金融全球化的新形势下,为同国际金融监管接轨,就更需要在金融监管的高素质人才配备及监管人员培训上加大培训成本。九十年代以来,我国中央银行金融监管部门利用普华公司对华援助项目,对金融监管的各层次监管人员进行了信贷资产质量、衍生工具、外汇业务等多方位的业务知识和技能的培训。近年来,我国中央银行金融监管部门也利用国内培训、境外培训等多种手段,加大了对监管人员的培训。这些培训虽然为我国的金融监管队伍建设和素质提高了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投入的巨大监管成本也是不容忽视的。

(二)金融监管的间接成本

金融监管的间接成本主要是指由于金融监管力度的加大,而对被监管金融机构业务人员的激励,金融机构的业务发展以及金融机构的业务创新等方面有所遏制,而产生一定程度的利益损失。

1、监管对金融业务人员的激励机制作用下降

近几年来,为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金融监管部门制定了不良贷款责任终身追究制度。从成本理论来分析,这种监管严格,处罚严厉的金融监管,对于促进金融业的稳健发展、审慎经营起到了积极的作秀,但由于监管的种种制度控制和各项处罚措施的实施,也使得对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的激励机制作用下降,对于业务的发展和自身效益的提高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如金融机构“惧贷”现象。

2、监管对金融机构业务发展有所牵制

1993年以后,通过清理整顿,中央银行金融监管部门制定了更为严格的规章制度,并加大了处罚力度,这种处罚不仅仅包括经济上的处罚,更加大了对责任人的处罚力度,这种严格的金融监管,虽然有效地遏制了一系列违规业务的无节制发展,但由于金融业务不能得到有效运营,如贷款的投放因担心出现不良而不敢进行。从这一点来说,金融监管也使金融业务发展受到了一定的牵制,付出了一定程度上的成本代价。

3、监管对金融机构业务创新有所遏制

从理论上说,金融业务的创新,可以使金融机构业务发展和利益达到一个较佳的层次,但由于在业务创新过程中,存在诸多不确定的因素,也同样会带来一定程度的风险。作为以利益最大化为最终目标的金融机构,要想获得最大的利益,就必然要进行金融创新。但由于我国金融机构尚未能完全做到真正意义上的“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缺乏进行金融创新的利益激励机制。金融机构创新有效益,也有风险,其创新获得的收益同得到的激励,在现行体制下。难以做到相互匹配,而金融创新所形成的风险,则要受到金融监管部门的严厉处罚,,两相比较,金融机构的业务创新必然会有所遏制,由此而来,也必然会使其利益有所损失。尽管金融机构是否开展金融创新要受多方面因素影响,但同金融监管的力度加大,从一定程度上来说也是有关系的。

二、金融监管的效益分析

金融监管的效益概括起来说,主要是可以提高金融监管自身效益金融机构经营效益以及社会经济效益。

(一)对金融监管自身效益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进一步完善监管制度

由于中央银行对金融监管工作的重视,使得对金融监管各项软、硬件的投入成本加大。在此情况下,为了能够有效地开展监管,就必然要进一步完善监管制度,这种制度不仅仅包含对金融机构实施监管的各项制度,同样也包含完善和提高监管工作自身能力和水平的各项内部基础制度。

2、不断加强监管组织

监管组织是实施金融监管的主体,一般来说,在监管成本投入较小的情况下,监管组织也必然难以得到扩充和加强。由于投入成本的加大,监管的组织体系也必然会得到不断加强,从而形成一个较为庞大的组织体系。对金融机构的业务经营的合规性、风险性和效益性的监管,也将由于监管主体的增多,而更为全面、更为细化、更为有针对性。

3、不断提高监管人员素质

为适应不断发展的金融新业务和新领域,加大对金融监管人员素质培养是监管部门必不可少的工作之一。在投入一定程度的监管知识和技能教育、培训成本以后。监管部门所获得的效益回报必然是监管人员素质的不断提高。这种整体监管素质的提高,虽然难以用一定量的金钱来加以衡量,但在维护金融秩序,促进金融业的稳健发展方面必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二)金融机构效益

从长远来看,金融监管付出的成本代价是值得的,因为中央银行监管相对独立,不以赢利为目的,而是以整个社会经济金融秩序和稳定为重,能够为金融业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使各金融机构能够在同一外界环境中开展业务竞争,促进金融机构之间的有效竞争,保障金融机构业务的有序发展,推动金融创新能力的合理开发。金融机构的最终收益将远远超过由于金融监管的监督和限制而形成的成本付出。

(三)社会经济效益

金融业是一个高负债行业,关系面广,渗透力强,其业务活动关系到千家万户存款人的利益,涉及到国计民生方方面面,金融业的稳定关系到经济稳定和国家稳定。尽管金融监管的成本付出(包括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很大,但如果金融监管当局为节省成本而放松监管,那么金融业破产倒闭的社会成本则更大,将引发系统性的金融危机,危及国家经济和社会稳定。因此,金融监管的效益表现在对社会经济的贡献上,将是无法估量的。简单地说,金融监管对整个社会经济的效益来说,可以维护金融体系秩序的稳定,促进社会经济活动的健康发展,保障整个社会环境的安全。

5. 为什么股东的有限责任能降低监管经营管理者成本

股东有限责任是指股东以投资(出资额或者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并通过版公司这个中间物对外承担责任。权

股东有限责任是以股东和公司彼此独立和相互分离为前提。这种分离表现在公司财产和股东财产的分离和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如果没有公司和股东的彻底分离原则,与法律的公平、正义理论相违背,也难以让公司债权人所接受。

在有限责任制度下,投资风险的分散化和可预见性可以使投资者减小防范风险的力度,从而可降低管理成本。同时,股东有限责任还避免了债权人直接针对单个股东提起诉讼的情况,即在公司不履行其义务时,债权人只需直接对公司提起诉讼,而不必对每个股东提起费用高昂、程序烦琐的诉讼,从而可减少交易费用。

6. 推动综合监管,降低交易成本什么政治原理

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在中国民主宪政和人权发展史上是第一次,对于促进中国政治文明建设和人权发展、树立中国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国际形象,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一、人权入宪体现了中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我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马克思和恩格斯认为,社会主义革命要实现人本身的解放、人类的解放,是真正提高到“人的高度的革命”,“只能求助于人权”。共产主义“是通过人并且为了人而对人的本质的真正的占有”(《1844年经济学一哲学手稿》单行本第73页),是实现“社会全体成员的同样的、合乎人所应有的发展”(《马恩选集》第2卷第276页)。“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自由发展的条件。”(《马恩选集》第1卷第273页)马克思还说“我们的目的是要建立社会主义制度,这种制度将给所有的人提供健康而有益的工作,给所有的人提供充裕的生活和闲暇时间,给所有的人提供真正的充分的自由。”(《马恩全集》第21卷第570页)列宁也说:“一切‘民主制’就在于宣布和实现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只能实现得很少和附带条件很多的‘权利’。不宣布这些权利,不为立即实现这些权利而斗争,不用这种斗争精神教育群众,社会主义是不可能实现的。”(《列宁全集》第23卷第69页)可见,社会主义制度是人类历史上最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制度,是为实现真正人权而奋斗的人民民主制度。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从经济上说就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实现共同富裕;从政治上说就是人民当家作主,掌握管理国家的权力,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尊重和保障人权。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人民权利的保障书,是全社会的最高行为准则。在宪法中作出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宣示,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有利于我国社会主义人权事业的发展。二、人权入宪是党和国家一贯方针在宪法上的明确化。中国共产党在其诞生之初就举起了“争自由,争人权”的旗帜,并在其领导的根据地建立民主政府,着手实行由人民当家作主保障自己权利的人民民主宪政。人民革命根据地不同时期颁布的宪法性文件,都规定了保障人民权利的内容,并在实践中得到了认真的实施。特别是在抗日战争时期,各根据地人民政府普遍制定了包含保障人权内容的施政纲领,普遍颁布和实施了专门的保障人权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实现了人民当家作主,人民的权利被写入国家的根本大法。新中国成立以来先后颁布实施的四部宪法均以“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专章规定了公民各项人权。虽然发生过像“文化大革命”那样的严重错误和曲折,但是党和国家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没有变,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一贯方针没有变。特别是改革开放以后,党和国家总结历史经验,更加明确地提出了实现人权的目标。1991年,国务院新闻公室发表的《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明确指出:实现充分的人权“是长期以来人类追求的理想”,是“中国社会主义所要求的崇高目标”,“是中国人民和政府的一项长期的历史任务”。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掌握管理国家的权利,……尊重和保障人权。”党的十六大报告再次重申要在“政治建设”中保证人民“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此次修宪将党和国家确定的“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重大理论观点和重大方针政策写入宪法,将“人权”由一个政治概念提升为法律概念,将尊重和保障人权由党和政府的政策上升为国家根本大法的一项原则、由党和政府执政行政的政治理念和价值上升为国家建设和发展的政治理念和价值,为党、政府和全国人民进一步贯彻落实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重大方针提供了强有力的宪法保障。三、人权入宪是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在执政理念上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的一个重要表现。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全国建设小康社会的实践中,以对人民负责、为人民服务的态度,大胆创新,提出了“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执政思想,形成了以人为本,促进社会和人全面自由发展的科学发展观,明确了强化宪法实施、建立法治政府、建设政治文明的治国理念,提出了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的建议,采取了一系列具有鲜明时代特点的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措施,在了解民情、反映民意、减轻民负、实行民主上做了大量工作,在国内外树立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良好形象。此次在宪法中将这一在实践中取得的重要认识和基本观点写入宪法,充分体现了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从中国现实出发,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精神,必将对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产生深远的影响。四、人权入宪完善了中国人权的宪法保障,为中国人权事业的发辟了广阔的前景。此次修宪引入“人权”概念,用“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来概括和统摄宪法第二章关于“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申明该章关于公民各项基本权利的规定体现的是“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宗旨与原则,提升了公民权利概念的实质含义和价值,强化了宪法的人权精神,对宪法的未来发展将产生积极的导向性影响。长期以来,由于宪法中缺乏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明确规定,宪法中关于公民权利的规定及一些体现在一般法律法规中的人权保障规定不能很好地发挥作用,整个社会特别是党政官员人权意识淡薄,漠视人权、侵犯人权的事件时有发生,给中国人权的法律保障和人权事业的发展造成相当大的局限性。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确立了人权原则在中国法律体系中至高无上的地位,突出了人权发展在国家建设和社会发展战略中的应有地位,反映了当前国家建设、社会文明、民族进步的迫切需要,反映了全国人民进一步提高物质文化和政治生活水平的愿望和要求,体现了党的主张、国家的意志与人民的愿望的一致,必将有力地推动社会的进步和人权事业的发展。五、人权入宪反映了时代进步潮流和国际人权发展的主流,有利于我们在国际人权事业中进行交流和合作。人权的发展是人类社会不断文明进步的一个重要标志。人权口号起初是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主义的思想武器,继而成为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向资产阶级争取权利的一面斗争旗帜,进而成为殖民地、附属国人民反帝、反殖、反霸斗争的战斗武器,如今已成为世界和平与发展的进步潮流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当前,以联合国为主要舞台的国际人权领域的活动异常活跃,已成为国际政治的一个重要主题、国际交流和合作的一个重要的领域。我国作为一个有重要国际影响的大国,一贯积极参与国际人权领域的活动,先后加入了包括《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在内的21个国际人权公约,签署了《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与世界上许多国家在人权领域开展了卓有成效的对话、交流与合作,为增进国际社会对中国人权状况和观点的了解,为促进国际人权事业的健康发展作出了积极的努力和贡献。但是,长期以来,以美国为首的西方敌对势力出于其对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政治偏见,无视客观事实,攻击我国“集权”、“专制”、“大规模侵犯人权”,蓄意丑化我国的国际形象。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明确写入宪法,符合我国的客观现实和我国在国际人权领域的原则立场,不仅为我们与西方敌对势力在人权领域的斗争提供了有力的武器,而且有利于我们更好地参与国际人权事业的发展,更好地开展与世界各国在人权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有利于我们与各国在人权方面增进了解、消除误解、取长补短、共同进步,也有利于树立我国改革开放、和平发展和尊重人权的国际形象。

7. 试分析金融监管成本体现在哪些方面

金融监管必然要付出成本;没有成本的金融监管是不可想像的。金融监管成本,大致分为显性成本和隐性成本两个部分。显性成本主要表现为监管的直接成本,如金融监管当局的行政预算支出。隐性成本则主要表现为间接成本,如过度监管导致的效率损失和道德风险等。一般来说,金融监管越严格,其成本也就越高。

具体来说,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
执法成本。这是指金融监管当局在具体实施监管的过程中产生的成本。它表现为监管机关的行政预算,也就是以上提到的显性成本或直接成本。执法成本的一部分由被监管的金融机构承担,其余部分由政府预算来补充。由于金融监管当局关注的是监管目标的实现,而较少考虑降低监管成本,从而有可能造成监管成本过高的现象。

(2)
守法成本。它是指金融机构为了满足监管要求而额外承担的成本损失,通常属隐性成本。它主要表现为金融机构在遵守监管规定时造成的效率损失。如为了满足法定准备金要求而降低了资金的使用效率;由于监管对金融创新的抑制从而限制了新产品的开发和服务水平的提高等。

(3)
道德风险。金融监管可能产生的道德风险大致可以包括三个方面:第一,由于投资者相信监管当局会保证金融机构的安全和稳定,会保护投资者利益,就易于忽视对金融机构的监督、评价和选择,而只考虑如何得到较高的收益。这就会导致经营不良的金融机构照样可以通过提供高收益等做法而获得投资者的青睐。无疑,这会增加整个金融体系的风险。第二,保护存款人利益的监管目标,使得存款人通过挤兑的方式向金融机构经营者施加压力的渠道不再畅通。存款金融机构可以通过提供高利率吸收存款,并从事风险较大的投资活动。这也会人为地提高金融体系的风险。第三,由于金融机构在受监管中承担一定的成本损失,因而会通过选择高风险、高收益资产的方式来弥补损失。这显然和监管的初衷相悖,并会造成低风险金融机构补贴高风险金融机构的不良后果,导致金融机构间的不公平竞争。此外,监管过度还会导致保护无效率金融机构的后果,从而造成整个社会的福利损失。这些无法具体量化的成本,构成金融监管隐性、间接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

8. 在品质管制活动中品质成本包括哪三方面

预防成本、鉴定成本、不合格损失(失败)成本
1.预防成本:
保证达成质量标准并预防不良品所发生所需之费用,含产品设计与制程设计等有关成本。
(1.)质量管理工程:.质量计划的拟定、执行、稽核;与质量制度的建立与维持。
(2.)制程管制工程:.制程研究分析、制程品管制度之监督。
(3.)质量量测与管制设备的设计与发展:量测仪器之采购与校验管理等。
(4.)质量训练计划之拟定、实施:员工参与公司内外之品管训练课程、供货商之评估辅导等。
(5)其它预防费用:文书、纸张与杂支等相关其它文具支出。

2.鉴定成本:
量测、评估、稽核产品、组件、购入物料等,保证符合质量标准之有关各种检查的成本。
(1.)进料测试与检验:内外购物料之验收、场地存放、水电、搬运等设备人员与其它必须支出。
(2.)实验室验收测试。
(3.)检验与测试费用。
(4.)产品质量稽核费用。
(5.)试验和测试的人工费用。
(6.)测试和检验仪器的维护和校正:内部校验与委外校验。
(7.)测试和检验资料的检讨:诸如质量改善计划的提出、执行、效果确认追踪。

3.失败成本,
又可分为内部失败成本和外部失败成本:
3.1 内部失败成本:产品、组件、物料在出厂前未达成质量要求所造成的成本。
(1.)报废。
(2.)重加工(再制或修理)。
(3.)追查故障(失败分析):因质量不良所产生的问题分析检讨成本。
(4.)再检验、再测试:不良品经整修完后入厂经进料检验再次检验测试所产生之成本。
(5.)降等损失:因质量不良遭客户降等处置,如厂内之厂商管理分级制由A级降B、C级等。
(6.)材料检讨活动:质量不良产生之原因也有可能是材质之选用不适当、或是制程中因加工过程致使材质特性降低所造成而所需的检讨,诸如刚性不足等。

3.2.外部失败成本:产品出厂后顾客发现不良所造成的成本。
(1)服务材料支出成本:保固期内所更换而无法向客户收取之物料成本。
(2)抱怨处理损失:如工时、差旅费、邮电费等。
(3)折让损失。
(4)延长保固损失:如公司规定的保固期是一年但因质量问题致客户要求延长保固。
(5)产品拒收退货。
(6)交换新品。
(7)逾期交货赔偿:签约内容若有明定逾期交货须赔偿时。

9. 如何看监管和政策趋紧对经济的影响

政策和监管趋紧主要通过融资成本、规模和结构三方影响实体经济:

对融资成本的影响:当央行调整政策利率时,货币市场利率首当其冲,进而传导至债券市场和信贷市场,最终对整体融资成本造成影响。短期市场利率向债券市场的传导主要通过市场本身套利渠道实现。短期市场利率向信贷市场利率传导则主要通过银行和投资者的资产配置结构调整实现。债券收益率和贷款利率作为其他融资方式的机会成本,进一步推动整体社会融资成本上行,提高了居民和企业的财务成本和储蓄倾向,将对消费和投资产生负面影响。我们测算发现,截至今年5月份,社会融资加权成本为6.70%,较去年初的5.39%抬升达到131bp左右,较去年底的5.71%上升99bp,今年以来社融成本呈加速上行趋势。

对融资规模的影响:货币政策和监管对融资规模将产生直接和间接影响。直接影响来自于政策和监管直接限制部分融资方式或融资渠道。这种情况一般是由于部分融资方式出现了非理性或不合规的快速增长,积累了较大的金融风险,例如地方政府融资、表外融资、非标融资、同业融资等,引发监管对其进行规范,直接限制其绝对规模或增速。间接影响则是由于融资渠道受限所造成的流动性趋紧和金融资产价格下行,其外溢效应将对银行和企业资产端和负债端产生压力,再通过资产和负债的相互反馈对融资规模产生影响。

对融资结构的影响:政策和监管对融资结构的影响主要体现在银行资金来源、运用和流动方向三个方面。第一,银行间资金流向将受到影响,部分资金将从中小银行回流大银行。第二,银行业务将从依赖同业、表外和央行转向更多依靠表内业务,表外转表内成为趋势。第三,银行资金运用将从金融市场转向实体经济。可以看到,监管和政策对实体经济并非完全是负面冲击,其对于融资结构的改变将缓解甚至破除近年来资金脱实向虚这一顽疾,将对实体经济起到有利影响。

10. 如何理解金融监管的成本和边界

金融监管是金融监督和金融管理的总称。
金融监管
综观世界各国,凡是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无不客观地存在着政府对金融体系的管制。
从词义上讲,金融监督是指金融主管当局对金融机构实施的全面性、经常性的检查和督促,并以此促进金融机构依法稳健地经营和发展。金融管理是指金融主管当局依法对金融机构及其经营活动实施的领导、组织、协调和控制等一系列的活动。
金融监管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金融监管是指中央银行或其他金融监管当局依据国家法律规定对整个金融业(包括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实施的监督管理。广义的金融监管在上述涵义之外,还包括了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和稽核、同业自律性组织的监管、社会中介组织的监管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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