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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律服务所

发布时间: 2020-11-23 02:47:57

A.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证书如何申请,具体条件

基层法律工作者管理办法
更新日期:2008-6-30 11:09:33
索 引 号:533122-008492-20080630-0004
名 称:基层法律工作者管理办法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2000年3月30日司法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2000年
3月31日司法部令第60号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执业,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是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执业条件,经核准执业登记,领取《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在基层法律服务所中执业,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
第三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职责是依据司法部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执业要求,开展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促进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法制建设。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执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依照本办法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管理和指导。
第二章 执业资格
第五条 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应当具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
具备律师资格、公证员资格或者企业法律顾问资格的人员,也可以申请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经考试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
(一)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具有高中或者中等专业以上的学历;
(三)品行良好;
(四)身体健康。
第七条 全国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考试,由司法部统一组织,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承办。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由司法部确定;考试合格人员,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确认。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一)、(三)、(四)项条件,能够专职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下列人员,可以申请按考核程序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
(一)具有高等院校法学本科以上学历的;
(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从事审判、检察业务,司法行政业务工作或者人大、政府法制工作已满五年的。
第九条 对申请考核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的,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考核提出意见,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
第十条 经考试或者考核合格的人员,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报请司法部颁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考试或者申请考核:
(一)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的除外);
(二)被开除公职的;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十二条 参加考试或者考核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考试成绩或者考核结果无效,已经作出的授予执业资格决定应予撤销,颁发的执业资格证书予以收回,并在二年内不允许参加考试或者考核:
(一)提供虚假、伪造的证明文件或者以其他欺诈手段骗取参加考试或者考核的;
(二)考试作弊或者由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严重违反考试、考核纪律的。

第三章 执业登记
第十三条 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或者具有本办法第五条所列其他执业资格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领取《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一)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实习满六个月,被该所鉴定合格;
(二)基层法律服务所决定聘用;
(三)申请执业登记时符合本办法第六条(一)、(三)、(四)项条件。
申请执业登记前从事过律师、公证和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审判、检察业务工作,司法行政业务工作和其他法律业务工作二年以上的,可以不经实习,直接申请执业登记。
第十四条 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作出不准予执业登记的决定:
(一)具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曾被基层法律服务所给予开除处分的;
(三)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或者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限未满的;
(四)具有律师或者公证员资格、并已在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的。
第十五条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经其授权的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颁发《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第十六条 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应当填写《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执业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公证员、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书;
(二)基层法律服务所对申请人实习表现的鉴定意见;
(三)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同意聘用申请人的证明;
(四)健康状况证明;
(五)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 申请执业登记材料,由拟聘用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提交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由其出具审查意见后逐级上报执业登记机关。
县级、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的时间均不得超过十五日。
第十八条 执业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审核,以书面形式作出准予执业登记或者不准予执业登记的决定。不准予执业登记的,应当说明理由。
对准予执业登记的申请人,由执业登记机关颁发《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申请人对不准予执业登记决定如有异议,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法》和司法部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九条 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或者本办法第五条所列其他执业资格,在教育科研部门工作、乡镇企业工作或者务农的人员,经基层法律服务所聘用,可以兼职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申请兼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
基层法律服务所聘用兼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人数,不得超过专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人数。
兼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变更执业机构的,持原所在的基层法律所终止聘用关系的证明和拟应聘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同意聘用的证明,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更换《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第二十一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收回其《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报请执业登记机关予以执业注销:
(一)因调离、辞职而停止执业的;
(二)因被辞退、开除而停止执业的;
(三)因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停办而停止执业的;
(四)因其他原因停止执业的。
第二十二条 《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不得伪造、涂改、抵押、出借、出租。
《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遗失或者损坏无法使用的,持证人应当立即向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补发或更换手续。

第四章 聘用管理
第二十三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实行聘用制。
第二十四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与被聘用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订立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聘方名称和应聘方姓名;
(二)聘应双方的权利、义务;
(三)聘用期限以及届满续聘的办法;
(四)聘用期间解除双方聘应关系的条件和办法:
(五)违约责任;
(六)聘用争议的解决办法。
第二十五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和业务培训,加强对其执业活动的检查、监督,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定期考核、奖励处分、辞职辞退等各项管理制度。
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维护其在执业活动和所务管理工作中应享有的合法权利,保障其在应聘期间应享有的劳动报酬、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二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建立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实绩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情况的年度考核制度。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年度考核结果应当作为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奖励、处分、辞退以及办理执业证年度注册的依据。
年度考核结果,应当报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二十七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对年度考核被评为优秀或者在平时执业中有突出事迹或者显著贡献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给予奖励。奖励应当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原则。
对事迹特别突出的,可以同时报请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表彰或者记功嘉奖。
第二十八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反职业道德中执业纪律,违反司法行政机关管理规定和本所章程、制度的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行为,应当根据其情节轻重,按照责罚相当的原则,给予处分。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撤职、留所察看、开除。
实施处分,由基层法律服务所主任建议,或者本所半数以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提议,由本所所务会议审议决定,并报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给予开除处分的,应当按规定程序办理执业注销。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主任给予撤职处分的,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决定。
第二十九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提出辞职,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准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辞职申请人须在有关因素消除后,方可离职:
(一)本人承办的业务或者工作交接手续尚未办结的;
(二)本人与所在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债权债务关系尚未清结的;
(三)本人被发现有违反执业纪律的行为,正在查处的。
第三十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予以辞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不称职的;
(二)不履行聘用合同规定的义务,经多次教育仍不改正的;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停止执业满三个月的;
(四)因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
辞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报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并按规定程序办理执业注销。
第三十一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对依据聘用合同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方面发生争议的,任何一方可以提请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调处。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对基层法律服务所作出涉及本人的处分、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的,对基层法律服务所损害或者侵犯本人合法权益的,可以向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的司法行政机关申诉或者控告。接到申诉或者控告约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受理,对经查证确属基层法律服务所处理错误、不当的或者侵权事实成立的,应当责令该所予以纠正。
第五章 执业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二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当事人的委托书和《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调查、收集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证据材料;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查阅有关的案卷或者庭审材料。
第三十三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对坚持非法要求、故意隐瞒重大事实、提供虚假证据或者严重违反委托合同约定义务的当事人,可以拒绝为其代理或者解除委托关系。
第三十四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执业中发现本地区政府机关、村民(居民)自治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方面存在问题的,可以向其提出法律建议。
第三十五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应聘执业期间,有权获得执业所需的工作条件,有权参加政治学习和业务培训,有权参与所务民主管理,有权获得劳动报酬和享受保险、福利待遇。
第三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对侵犯其执业权利的行为,可以请求司法行政机关、有关司法机关或者基层法律服务行业协会组织依法予以保障。
第三十七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办事,自觉维护法律尊严与社会正义。
第三十八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尽职尽责,努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接受当事人和社会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遵守由基层法律服务所统一收案、统一委派、统一收费的规定。
第四十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第四十一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遵守司法、仲裁和行政执法活动的有关制度,尊重司法、仲裁和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离任后二年内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的诉讼案件的代理人。
第四十二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尊重同行和其他法律服务工作人员,同业互助,公平竞争,共同提高执业水平。
第四十三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四十四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爱岗敬业、坚持原则、诚实守信、举止文明、廉洁自律,自觉维护执业声誉和社会形象。
第四十五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勤奋学习,加强职业修养,积极参加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业务培训和进修,不断提高专业水平和服务技能。
第六章 检查监督
第四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每年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办理《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年度注册。
未经年度注册的,不得继续执业。
第四十七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证年度注册工作,由负责执业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于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组织进行。
第四十八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办理执业证年度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上年度执业情况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情况的个人总结;
(二)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表现年度考核意见;
(三)《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第四十九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执业证年度注册的材料,由其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按规定的时间上报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由其出具审查意见后逐级上报注册机关。
第五十条 注册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上年度工作完成情况、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情况进行审核,对于符合继续执业条件的,准予办理执业证年度注册。
对准予年度注册的,由注册机关在其《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上加盖年度注册印章。
第五十一条 注册机关经审核,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暂缓执业证年度注册:
(一)因违反执业纪律或者有关管理规定,正在接受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基层法律服务所查处的;
(二)有犯罪嫌疑被立案查处的;
(三)采用弄虚作假手段企图骗取通过年度注册的;
(四)因患病或者其他原因已连续停止执业六个月的。
对暂缓办理执业证年度注册的,应当通知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并暂不发还其《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第五十二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被暂缓办理执业证年度注册的因素消除后,对于符合继续执业条件的,经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同意,报请注册机关补办执业证年度注册。
第五十三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日常执业活动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所在乡镇、街道司法所负责检查和监督。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街道司法所可以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情况进行检查或者发现问题随时进行检查,可以要求有关人员报告工作、说明情况、提交有关材料。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及其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不得拒绝。
第五十四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对有突出事迹或者显著贡献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定期或者适时给予表彰奖励。对事迹特别突出的,应当依照规定程序,报请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司法部给予记功嘉奖。
第五十五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一)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二)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离任不满二年内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的诉讼案件的代理人的;
(三)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
(四)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六)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仍为其提供帮助的;
(七)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滥用代理权,侵犯被代理人合法利益的
(八)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的;
(九)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十)在调解、代理、法律顾问等执业活动中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一)故意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十二)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为目的,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向其请客送礼的;
(十三)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的;
(十四)在代理活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与其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十五)违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有关制度规定,干扰或者阻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的;
(十六)泄露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的;
(十七)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故意协助委托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十八)向有关司法人员、仲裁人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其行贿的;
(十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第五十六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进行。
第五十七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法》和司法部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第五十八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给予开除处分:
(一)有本办法第五十五条第(十一)至第(十五)项规定行为,情节或者后果严重的;
(二)有本办法第五十五条第(十六)、(十七)、(十八)项规定行为之一的;

(三)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第五十九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的投诉监督制度,设立投诉电话、投诉信箱,受理当事人和其他公民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纪行为的投诉,并且应当将查处结果告知投诉人。
第六十条 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认为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在资格审核、执业登记管理、执业证年度注册和行政处罚工作中有错误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责令其纠正;对司法行政机关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非法干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司法行政机关进行执业资格审核、执业登记管理、执业证年度注册、行政处罚的各种文书格式,《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和年度注册印章式样,由司法部统一制定。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由司法部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B. 麻烦问一下基层法律工作者和律师有什么区别

您好!
我国现行的法律和行政规章,主要设定了两种人为专职的法律执业人员:一为律师;二为法律工作者。
我国《律师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职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根据行政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基层法律工作者是在基层法律服务所中执业,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
二者的相同点是,都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但二者的区别却是相当大的。
区别之一,二者产生和存在的法律基础不同。律师的产生和其执业的基础,是根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法律工作者的产生和其执业的基础,是根据行政规章《关于乡镇法律法务所的暂行规定》(现为《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和《基层法律工作者管理办法》)的规定。也就是说,法律服务所和法律工作者的设定是没有法律基础的。
区别之二,二者执业的准人不同。要想做律师,必须先参加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取得律师职业资格。从2002年起,要想做律师,必须先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而做基层法律工作者,就没有这样的准入程序,只要你想做并得到司法行政部门的同意就行。
区别之三,二者执业的法律水平或者说是法律知识的含量不同。做律师,首先得是法律本科毕业,才有报名参加考试的资格。参加考试,不是一般人就可以成就理想、如愿以偿的。就以2002年的考试为例,全国报名参加考试的人有38万之多,但因此而获得资格的人只是报考人数的百分之六点多有资格做律师的人,其知识含量的程度有多少,我这里不说,你也会猜想了。而做法律工作者,只要具备高中文化就可以了。
区别之四,二者服务的范围不同。律师的服务范围十分广泛,凡是社会生活中用得上律师的事务,律师都可以发挥作用。而法律工作者的服务范围仅限于从事简单的民事类代理事务,他们不具备从事刑事类代理和辩护业务。
区别之五,二者执业的地域不同。在全国范围类,律师执业不受地域限制,在国家与国家之间,律师也有一定的执业空间。法律工作者的执业受地域范围限制,根据司法部对行政规章《乡镇法律法务业务工作细则》的解释,基层法律工作者不能代理当事人任何一方均不在本辖区内的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案件。
区别之六,二者体现的社会价值不同。律师作为一种职业,是世界各法制国家的同类设定,律师的社会作用,国际条约《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1990)》有系统的揭示,其中之一就是“要求所有人都能有效地得到独立的法律专业人员提供的法律服务”。因此,有人说:“没有律师就没有司法公正”。法律工作者的职业设定,只是中国的现象,不是国际上通常的做法,因此也就没有“没有法律工作者就没有司法公正”的说法。
区别之七,二者的历史使命不同。律师是法制国家的产物,与法制国家同发展,共存亡。法律工作者只是为解决乡镇聘请律师难的现状而暂时的措施,司法部早在2002年,就要求大中城市的法律工作者,淡出诉讼领域,可见,法律工作者作为一种临时制度,意味着将要完成其历史使命。
如能进一步提出更加详细的信息,则可提供更为准确的法律意见。

C. 基层法律服务所参与调解要不要收费

一、先学一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这个解释已于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院审委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 其中第八十八条规定的关于诉讼代理人部分,引起了全国所有基层法律工作者强烈不满。具体的条款内容如下:
第八十八条:诉讼代理人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提交授权委托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材料:
(一)律师应当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材料;
(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提交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以及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
(三)当事人的近亲属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委托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
(四)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
(五)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推荐材料和当事人属于该社区、单位的证明材料;
(六)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符合本解释第八十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二、争议的焦点是:第八十八条第2款规定:(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提交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以及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
主要是:提交“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这个规定是既不合理不合情又是错误的。主要有几个理由:
1、〈解释〉超越职权。
根据《立法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律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
(一) 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二) 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代理范围依法应有人大常委会做出“具体含义”的法律解释,最高法才有权力依据其做出适用的司法解释。
2、违背客观规律。
基层法律服务机构早已于2000年与政府部门实行脱钩,基层法律工作者与律师早已同为法律服务市场主体。已明确了统一的规制,成为了“自主执业、自收自支、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的自律性运行机制的机构,在合伙制的运转下,在法律服务市场公平竞争中,正在推动法律服务行业步入健康有序的发展轨道中。
3、、违反听证程序。
该司法解释出台前,未召开听证会,也无一人法律工作者发表意见,仅凭专家拍脑袋闭门造车,程序不合法。
4、关于出具“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的疑问。
(1)本辖区不明确。
(2)本辖区的证明,由哪个部门出具。
(3)本辖区不出具时,怎么办?如有一个外地人,在我社区租赁房屋居住一年以上,既未在公安局机关办理暂住证,更不可能在本辖区登记注册。故,若委托法工代理,因本辖区对此人不熟悉不了解拒绝出具是可能存在的。
(4)没有强制性规定,本辖区必须出具证明材料。
(5)公民代理与律师代理、法工代理都是有专业素能差异的。若出具证明材料的话,与公民代理无异。
5、将基层法律工作者一棍子全打倒了。
法律工作者,由20世纪80年代由乡镇法律工作者发展而来,事实上,法工与律师及其他法律服务人都是推进依法治国的并不可缺少的有生力量。
因此,法律工作者们强烈建议修改该条款,具体改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除代理刑事、涉外外)应当提交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基层法律服务所证明材料。

D.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证书

根据国务院关于行政抄许可项目清理工作的结果,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考试已经取消,原有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证书继续有效;没有资格证书的人员如果想申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的,需具有法律职业(律师)资格、公证员资格、企业法律顾问资格,或者具有高等院校法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且从事审判、检察、司法行政业务工作或者人大、政府法制工作已满5年的条件也可申领执业证。

E.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律师有什么区别需要考法考吗

基层法律工复作者跟律师有什么区别制?要不要参加法考?报名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在咨询法考的同时,还有很多考生在咨询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报考条件。

首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跟法考有着本质的区别,但两者却也有着微妙的联系。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是由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组织考核的;而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是司法部组织的全国统一的考试。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报名条件:

1、法本以上学历,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实习1年或者从事其他法律职业工作2年以上,可以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

如果是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西部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县,可以将学历放宽至法学专科,或者非法本具有法律工作经验。

2、拥有法考证的人员,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实习1年或者从事其他法律职业工作2年以上,也可以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

即拥有法考证的同学,符合相关条件,可以直接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核准,所以符合法考报名条件的同学,不用两个考试都参加,直接参加法考就可以了。

上述便是中公法考为大家介绍关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相关报名情况,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网页链接

F. 可以在网上查询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吗

应该能,你可以去当地司法局网站查询。我们这里能。
采纳谢谢

G. 基层法律服务所的两名法律工作者能不能代理同

答:基层法律服务所的两名法律工作者应该是能代理同样服务。

H. 怎样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证书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第五条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应当具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
具备律师资格、公证员资格或者企业法律顾问资格的人员,也可以申请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经考试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
(一)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具有高中或者中等专业以上的学历;
(三)品行良好;
(四)身体健康。
第七条全国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考试,由司法部统一组织,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承办。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由司法部确定;考试合格人员,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确认。
第八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一)、(三)、(四)项条件,能够专职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下列人员,可以申请按考核程序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
(一)具有高等院校法学本科以上学历的;
(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从事审判、检察业务,司法行政业务工作或者人大、政府法制工作已满五年的。
第九条对申请考核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的,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考核提出意见,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
第十条经考试或者考核合格的人员,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报请司法部颁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或者具有本办法第五条所列其他执业资格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领取《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一)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实习满六个月,被该所鉴定合格;
(二)基层法律服务所决定聘用;
(三)申请执业登记时符合本办法第六条(一)、(三)、(四)项条件。
申请执业登记前从事过律师、公证和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审判、检察业务工作,司法行政业务工作和其他法律业务工作二年以上的,可以不经实习,直接申请执业登记。

I. 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的区别是什么

一、两者的产生背景不同。

律师事务所早在我国建国初期就在全国建立了,1957年被撤销。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全国各地都逐步恢复了律师制度,原名是法律顾问处,1985年前后改名为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有的地去也称法律事务所或法律服务中心,它是在改革开放的形势下,基层司法行政工作中产生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服务机构。

1985年前后,在全国各乡、镇等基层组织中又成立了司法所,法律服务是司法所的一项重要工作。1990年前后,有的司法所与法律服务所分离,有的乡、镇是两个牌子一套人马,有的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成立了中心法律服务所。

二、两者设立的依据不同。

律师事务所从恢复设立时就严格依法成立。即以1980年8月26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为法律依据设立,1997年1月1日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设立。

法律服务所是依据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规章或批复设立的。所以,两者设立的法律依据不仅不同,而且所依据的法律和规章的效力也是有差别的。

三、两者的业务范围不同。

律师事务所律师的业务范围《律师法》规定了七项业务范围,而法律服务所的法律工作者,根据司法部规章的规定,其业务范围只限于向公民和基层单位提供法律帮助,进行法律咨询和非诉讼法律事务的代理。

两者在业务范围方面最大的区别是:律师可以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直接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法律工作者却没有这些权利,再如象金融证券、涉外房地产等高层次法律服务工作也只有律师才能从事。

四、两者的从业资格不同。

《律师法》第6条规定:“国家实行律师资格统一考试制度。具有高等院校法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以及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经律师资格考试合格的,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授予律师资格”,并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经考核合格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才能独立从事律师业务。

而法律服务所的法律工作者从业资格既没有严格的学历限制,也没有全国统一考试的难关,只要政治思想品质良好,受到法律专业培训就可以从事此项工作。

五、两者设立的程序和条件不同。

律师事务所设立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同时要求最低10万元的注册资金,至少三名专职律师组成,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及其严格的执业规章制度,然后经省、市、自治区司法行政部门批准成立。

而法律服务所的设立则简单得多,一般只要经过司法行政部门审查合格,登记备案即可,且对人员的数量、人员的素质以及资金规模等也没有严格的要求。

六、两者的国际地位不同。律师制度是二十世纪初从西方国家引进来的一种民主的司法制度。在英、美、法、德等主要资本主义国家有几百年的历史,律师事务所的数量和规模相当大,律师在国内政治经济生活中的地位相当高。

在国际上有律师协会,国与国之间的法律服务工作都是通过各国律师协会进行的。而法律服务所在西方国家没有类似的机构和组织,在国与国之间的法律服务工作中,西方国家只承认律师,而不承认法律工作者所提供的法律服务。

所以,他们的收费标准也不同。法律服务所一般收费较低。

(9)基层法律服务所扩展阅读:

新修订的《律师法》于2008年6月1日实行,根据新《律师法》第15条、第16条和第20条的规定,中国的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有:合伙所、个人所和国资所三种组织形式。新律师法实施后,合作所开始退出律师服务历史的舞台。

当你在法律上遇到疑难问题时,你就可向律师请求帮助。在中国,律师服务机构称为律师事务所,它是中国律师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机构。当你上门询问时,就会有律师接待你,你可向他提出你的疑难问题,律师会根据法律如实解答。当你感到有需要请律师帮助你解决问题时,你应填写如下文件:

1.授权委托书:该委托书是证明你委托律师作为委托代理人,代理你去完成一定民事活动的书面凭证。授权委托书一定要写明委托权限,授权分为一般授权和特别授权。

2.代理合同:该合同明确地详列了你和你的委托代理人律师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当你填写完上述文件并按规定交纳了费用后,你就聘请了一名律师。

基层法律服务所是依据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00年3月31日司法部令第60号)在乡镇和城市街道设立的法律服务组织,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机构。它是设在乡镇和城市街道,面向社会开展法律服务业务的市场中介组织。

参考资料:网络-法律服务所

网络-律师事务所

J.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未来的发展有何看法和建议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规定的权利义务包括:
第三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当事人的委托书和《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调查、收集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证据材料;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查阅有关的案卷或者庭审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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