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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纪检监察机关

发布时间: 2021-03-16 11:42:46

⑴ 纪检监督 纪检监察什么区别纪检监督是政府内部监督吗纪检监察机关行政监察机关监督什么区别

所谓的纪检监督,其实就是专指纪委对党内的监督;而纪检监察是指纪检与监察合署的职能,既履行纪检监督职能,又履行行政监察职能。

⑵ 监察与纪委部门有什么区别

1、纪检是党的机构,监察是国家的机构,是政府的组成部门。纪检,“党纪检查”或“纪律检查”的简称。主要指中国共产党的纪律检查部门对党组织和党员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的检查和监督。

2、纪检部门负责查处党内的违纪事件,视情节轻重予以不同的处理。而监察部门是以政府的角度给予查处和行政处分的。对于党员干部,违法和犯罪后不但要予以党纪处风,还要给予政纪处理。

3、监察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十八条等规定履行职责。根据该法第十八条规定,监察机关对监察对象执法、廉政、效能情况进行监察,监察机关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组织协调、检查指导政务公开和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工作。

(2)对纪检监察机关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定,监察部主管全国监察工作,对国务院各部门及其公务员、国务院及国务院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实施监察。

监察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十八条等规定履行职责。根据该法第十八条规定,监察机关对监察对象执法、廉政、效能情况进行监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十七条规定,监察部可以办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必要时也可以办理各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

⑶ 纪检监察工作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纪检监察工作主要内容是:

1、做好社区党总支的参谋和助手,协助总支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认真履行纪委的四项职能,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在我社区的贯彻执行情况。

2、协助党总支采取多种形式,对党的组织和党员进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增强党组织和党员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拒腐防变的能力,积极开展反腐败斗争。

3、接待、受理党的组织、党员和群众在党的纪律方面的检举、控告、申诉及建议、反映等。

4、检查、审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犯党和国家法律、法规的案件,决定或改变对违纪党员的处分。

5、维护党员享有党章规定的权利和其它合法权益。支持党组织和党员同违法乱纪行为和不正之风作斗争。

6、授理控告和申诉,授理群众来信来访和举报,维护党员干部的民主权利。

7、承办上级纪委交办的其他事宜。

拓展资料:

纪检监察定义:

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的机构,是党的“两委”之一(即党委、纪委),是“五套班子”之一(即“五大家”——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它是党的一届委员会,不是党委部门,其规格高于党委部门(即宣传部、统战部、组织部、政法委等),是专司监督检查党的机构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查处违纪党组织和党员的机关。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纪委)按照党章规定履行职责。

参考资料:网络纪检监察

⑷ 中国纪检部与纪检监察机关有什么区别

1、中国没有纪检部这个机构。

2、您需要区分的,可能是中国共产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为“中纪委”)和监察部。
如果的确是这样的话,那么二者区别为,中纪委是中国共产党的下属机构,而监察部则隶属国务院。也就是说,中纪委负责党的纪律检查,而监察部负责行政监察。理论上来说,二者的监察对象和监察依据都不相同,中纪委的监察对象是中共党员,依据是党规党纪,而监察部的监察对象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据是法律法规。
不过,由于我国的特殊政治情况,大部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是中共党员,而党员的首要要求就是带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所以在实践上,为了精简人员,提高效率,各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政府行政监察机关都合署办公,因此往往一起行动,习惯上就并称为“纪检监察机关”。
理论上,如果是党外人士的国家工作人员违法乱纪,就只能由行政监察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去处理,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是无权处理的,但是这种情况在实践中非常罕见。

⑸ 你对纪检监察部门有哪些看法

如何做到科学、准确评价干部?\r\n一、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从纪检监察的角度评价领导干部是否\“靠得住\”\r\n纪检监察机关是预防和制约腐败的重要职能部门。工作中,要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建立一些制度,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能作用,从纪检监察的角度来把握党员干部政治上靠不靠得住,政风上廉不廉洁。建立干部监督联席会议制度。成立由组织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牵头、其它执纪执法部门共同参与的干部监督联席会议。联席会议由组织部门商纪检监察机关召集,每年召开2至3次。联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听取各有关职能部门在工作中掌握的有关干部违纪违法违规情况,相互交流信息、通报情况,对一些干部的违纪行为作出结论,为干部的任用提供依据。 建立述廉测廉制。由县纪委单独或结合组织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年度考核、任期考核时一并进行。要求领导班子成员在大会上进行自我述廉,并组织干部职工群众开展测廉活动。测廉结果与组织部门共享,成为组织部门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r\n二、坚持经济责任和编制人事责任审计制,从审计执法的角度评价领导干部是否\“过得硬\”\r\n坚持实行经济责任审计制。将经济责任审计贯穿于干部管理工作全过程,注重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评价。坚持实行常规性审计与重点审计相结合。常规性审计是对科局级单位每两年进行一次经济责任审计;集中审计是对重大建设项目、重要建设工程、重要部门、重点反映对象和领导干部离任、提拔等实行重点审计,并在一定的范围公示审计结果。创新实行编制人事责任审计制。在当前机构改革和人员精简力度越来越大的情况下,领导干部对所负的编制人事工作责任越来越大,干部群众对此关注程度也比较高。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强化领导干部任期编制人事工作责任,要创新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编制人事责任审计制度。审计对象主要是任期届满或任期内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退休的主职领导干部和主管负责人。审计内容主要是有无擅自增设机构、升格机构,超编配备职数、擅自、越编进人和混岗,和其它违反组织编制人事政策和法律的情况。\r\n三、实行干部生活圈观察制,从现实表现的角度评价领导干部是否\“行得正\” \r\n建立干部作风监督制。领导干部生活圈一直是干部考察工作难以深入的盲区。领导干部生活作风又是干部群众关注的焦点,关系党风、政风。创新实行干部作风监督员制,聘请一批作风监督员,较好地解决了领导干部作风监督这一难题。要求每单位聘请2名以上退休或退线老同志担任本单位干部作风监督后,聘请老同志担任全县干部作风监督员。作风监督的内容主要是领导干部生活圈、社交圈中群众的反映较大的问题。作风监督员随时可以向各单位领导和县委有关部门反馈作风监督情况。对作风监督员反映的问题,由县委组织部组织有关职能部门进行调查核实,根据调查结果作出相应处理。建立信访集中反馈制。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注重发挥信访部门职能,通过信访部门了解领导干部的工作情况,同时还了解领导干部\“八小时之外\”的生活情况,掌握其生活中的现实表现。要求各单位信访机构每半年向县信访局反馈一次情况,信访局每半年综合一次全县信访情况,就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的信访进行专题汇总,并报县作风建设联席会议。\r\n四、实施民主测评制,从群众满意的角度来评价领导干部是否\“信得过\”\r\n坚持民主测评的经常性。明确规定考察拟提拔干部人选、开展党政机关中层干部竞争上岗、对领导干部进行年度、届中和届末考核、调整不称职的领导干部等情况,都必须进行民主测评,对干部做到 \“提必测、考必测、调必测\”。注重民主测评范围的科学性。民主测评结果的科学前提是参加测评的人员范围要科学。在开展民主测评的,尽量扩大测评范围,要求参加测评的人员为本机关全体干部职工、下属单位和二级机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的部分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和离退休老同志代表、服务对象代表等。\r\n追求民主测评结果的权威性。民主测评的结果反映的是群众的意愿,能比较准确地评价干部,是领导干部任用的重要依据。县委规定,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30%、经组织核实表现确实比较差的作出组织处理,予以降职使用或免职。\r\n五、完善年度和任期目标考核制,从工作实绩的角度评价领导干部是否\“干得好\”\r\n坚持年度和任期目标考核制。坚持每年对领导干部进行一次工作目标考核,任满一届的领导干部也要进行任期目标考核。通过深入、全面的考核,既考察领导干部的显性政绩,也要考察隐性政绩;既考察表面政绩,更注重考察实质政绩;既考虑领导干部的主观努力,也考虑当时当地的客观条件。通过科学的考核,领导干部是真干还是假干,是真的干得好还是干得一般或干得不好,有一个全面准确的评价。实行政绩公示制。对初步确定的政绩,还要向群众公示,经群众认可才能进入干部档案。每年年终将各单位一把手的政绩在电视和有关刊物上集中进行公示,一方面受群众的监督和认可,另一方面也向群众进行宣传。

⑹ 纪检监察是做什么的

纪检监察工作主要内容是:

1、维护党的章程和国家行政法规,对党员干部进行党风党纪和遵规守法宣传教育。

2、检查党组织、党员干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决议情况。

3、协助党组织和局骨各单位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纠正行业不正之风。

4、查处党员违反党纪的案件和干部职工违反政纪的案件。

5、受理党员干部的控告、申诉,保护其正当权利和合法权益。

6、调查研究本部门在党风党纪和廉政勤政方面的问题,向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和局党委提出意见与建议。

(6)对纪检监察机关扩展阅读:

监察部主要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定,监察部主管全国监察工作,对国务院各部门及其公务员、国务院及国务院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实施监察。

监察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十八条等规定履行职责。根据该法第十八条规定,监察机关对监察对象执法、廉政、效能情况进行监察,履行下列职责:

1、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

2、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

3、调查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4、受理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监察机关履行的其他职责。

监察机关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组织协调、检查指导政务公开和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工作。

纪检监察机关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实际工作中形成了“三项工作”格局,即: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查办违纪违法案件、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

这三项工作的格局是基于反腐败斗争的形势和十几年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实践探索而形成的,是符合这一时期的实际情况而且实践证明是卓有成效的。

“三项工作”格局是结合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实际问题而制定的,也是纪检监察机关一定时期要完成任务的具体化。

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的机构,是党的"两委"之一(即党委、纪委),是"五套班子"之一(即"五大家"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它是党的一届委员会,不是党委部门。

其规格高于党委部门(即宣传部、统战部、组织部、政法委等),是专司监督检查党的机构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查处违纪党组织和党员的机关。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纪委)按照党章规定履行职责。监察是政府部门,是专司监督检查政府机构和政府系统公职人员的机关。各级监察机关(监察局)依据《行政监察法》履行职责。

1993年纪委和监察局实行合署办公,一套班子,两块牌子,履行纪检监察两种职能。纪检监察机关工作团队精神理念口号 "反腐倡廉促发展,改革创新当先锋" "党性强、品行端、业务精、作风正"。

⑺ 如何进一步加强对纪检监察机关内务的监督

何进步加强纪检监察机关监督

1.加强纪检监察干部接受监督意识预防机制主要由理论修养、党性修养、思想修养、道德修养等同素质要件凝结些素质构内部监督要件结构要强化自我监督意识要坚决克服杜绝特权思想、特权行树立监督者监督别首先要监督自意识打铁先自身硬焉能确立自我监督意识至关重要二要强化自律教育着重展四自教育即刻注重自重、自省、自警、自励真做慎独要加强纪检监察干部职业道德建设建立纪检监察干部职业道德规范用良职业道德规范干部行三要强化资格审查纪检监察干部要实行严格素质挑选制目前纪检监察干部队伍严格说素质参差齐必须建立职业资格限制制度员进入实行资格审批员违纪实行资格限制剥夺营造自我监督良环境四要加强内部管理面健全机构立内部监督委员;另面完善制度要求纪检监察干部都要做思想与俱进落伍习刻苦钻研放松工作争创流落刻自律放纵树立起良形象

2.加强纪检监察干部考核激励干部升降奖惩与本能力素质、工作业绩及廉政建设情况充结合起使发挥面激励作用要通事业吸引、情鼓舞、措施激励促进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要保证干部政治经济待遇利益原则社第原则要充引进利益激励机制保障纪检监察干部工资福利待遇保障纪检监察机关各种经费使利益机制导向与廉政导向相致二要提高违纪本即保障干部政治经济待遇基础于违纪违规取消其政治经济待遇使其旦失种政治经济待遇再事项职业机丧失种业资格使纪检监察干部敢冒触犯纪律条规提高违纪本

3.完善纪检监察系统外部监督纪检监察干部监督需要其监督形式协作否则难全面效发挥作用必须高度重视充利用自纪检监察系统外部监督搞纪检监察系统内部监督走群众路线扩民群众知情权监督权采取聘请党风廉政监督员组织民意测评、召座谈别走访式广泛征集社纪检监察干部意见建议发现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存问题促进纪检监察干部克服存问题断规范业行

⑻ 如何进一步完善与纪检监察机关的分工协作

检察机关与纪检监察机关是我国当前开展反腐倡廉工作的重要力量,是开展反腐败斗争的主力军。
一、检察机关与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能划分
(一)检察机关的地位和作用
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享有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腐败案件进行侦查的权利。检察机关内部设有反贪局,其主要职能是负责受理举报中心移送的经济案件,对贪污、贿赂等纪检监察进行侦查,对贪污、腐败犯罪规律的研究以及对侦查策略的制定。检察机关的工作实现了对贪污贿赂犯罪分子的刑事处罚,在反腐败体系中居于重要的地位。
(二)纪检检察机关的地位和作用
纪律检查委员会( 纪委) 是中国共产党内负责党纪的委员会,具体的职责是:“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 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 保障党员的权利。
监察部门的职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表述为: 检查国家各级行政机关人员及其工作人员,及在企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领导干部执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情况; 调查处理违法违纪行为,以保证政府廉洁; 防止腐败,改善和加强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监察机关主要是对一些有违法行为但未构成犯罪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行政处分。在调查中如发现有犯罪行为,则会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院依法处理。
二、检察机关与纪检监察机关的关系
在我国反腐败案件的办理中,往往同时涉及纪检监察与检察机关,二者共同努力,协调配合,优势互补,形成打击腐败的合力,共同构建了打击腐败的长效机制。
(一)检察机关与纪检监察机关的协作配合
1993 年中央纪委即发出《关于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在反腐败斗争中加强协作的通知》,要求纪委、检察院与监察机关在反腐败斗争中加强协作与配合,共同打击国家工作人员腐败贿赂犯罪,并建立联系例会制度、材料移送等制度来保证长期有效的配合。各地的纪检监察与检察机关也相继出台了协作配合制度。如2013年初,六师检察分院与师市纪委、师市监察局共同出台了《六师纪检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在反腐败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暂行办法》,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案件线索相互通报沟通和移送制度、重大案件相互派员协助办案工作机制等。
(二)六师检察机关与纪检监察机关的协作配合现状
从六师的情况看,检察机关与师市纪检监察机关的合作有待进一步加强。从以往几年情况看,纪委移送案件数量并不多。近两年,国家反腐败形势和力度加大,双方的协作明显增多,2011年职务犯罪案件立案6件,其中3件由纪委移送;2012年无纪委移送案件;2013年立案11件其中5件由纪委移送,这5件农机销售领域的贿赂案件,虽然案值都不大,但移送起诉法院后都做了有罪判决。今年截至10月底共立案17件,其中10件由纪委移送我院。2013年初我师检察机关和六师纪委、监察局联合制定了《六师纪检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在反腐败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暂行办法》,办法出台后,案件移送数量较往年有所提升。2014年是近几年来,移送案件最多的一年,比之前2—3年的总和还要多,单从数据来看发展不均衡。虽然纪检监察机关已制定了《纪检监察机关与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相互移送党员干部违法违纪案件实施细则》,但细则落实的并不理想,没有建立相应的第三方来督促符合条件的案件是否移送的机制。
从全国的情况看,这项工作发展的也不平衡,从中纪委十八届三次全会的工作报告上看,2013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党政纪处分人员18.2万人,其中,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处理9600多人。这组数据表明,每20个被处理人员中,只有1名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当然,被党政纪处理的人员中,不都是因经济问题,还有违反政治纪律、工作纪律等其他案件,同时,有的案件也不构成犯罪。但在当前情况下,被处理的人员中,八成以上都因经济问题被处理,并且很大一部分已达到刑事处罚标准。而从这20︰1的比例看,双方还有进一步沟通的空间。
三、协作配合的表现形式及其完善
(一)协作配合的表现形式
1、联系例会制度。这一制度主要是指纪检监察部门同检察机关定期召开联合工作会议。例会的主要任务是通报各自反腐败斗争工作情况、交流信息、分析在反腐败斗争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制定反腐对策等等。联系例会制度加强了纪检监察机关同检察机关之间的交流与沟通,有利于组成合力更好地打击腐败犯罪。
2、案件线索通报与移送制度。纪检监察部门在获得案件线索之后对案件进行审查,如果认为已经触犯了《刑法》需追究刑事责任的,则将案件及其相应的举报材料移送给相应的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在侦查案件时认为需要对当事人进行党纪、政纪处分时,也应对纪检监察部门进行通报。但是在我国就目前而言,前者所占的比例更大,纪检监察部门的移送甚至成为了检察机关反腐败案件的主要来源。
3、联合办案制度。所谓联合办案是指在查处涉及党纪、政纪、法纪交叉的大案要案中,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相互配合,对案件进行联合调查。这一制度为中央纪委所确立,然而由于涉及到“两规”、“两指”等纪律性措施的滥用、纪检机关职责的违背、法定侦查权的突破以及实践中造成的结果等等问题,从而导致这一制度受到了诸多的批判。

(二)协作配合的完善办法
1、完善案件线索、信息资源共享机制
现阶段,纪检监察机关的案件线索、信息资源要比检察机关多,他们的线索来源渠道非常广泛,有上级纪委交办的,有人民群众直接举报的,有信访部门移送的,还有党委政府交办的,同时,财务、审计、工商、税务等执法部门在工作中发现的一些违法违纪问题,一般也转到了纪检监察机关。与纪检监察机关相比,检察机关的线索来源渠道就很少,其中,有可查价值的就更少。由于线索数量不均衡,往往出现,纪委有案无人办,检察机关有人无案办的尴尬局面。因此,双方要建立完善定期信息资源分析会商制度,将有可查价值的线索及时筛选出来,统一分配使用,共享资源信息,提高办案速度和打击效果。
2、建立案件的依法移交制度
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如果不构成犯罪,需要给予党政纪处理的,要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对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查处的案件,如果构成犯罪,也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不能压案不报。在这方面,过去双方由于沟通的较少,对一些案件客观上存在不同看法,也影响了正常的移交程序。今后,双方要加强沟通,提高认识,确保移交程序畅通,使依法应该得到惩处的犯罪分子,得到应有的惩处,确保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3、建立办案力量共享平台
现行的反腐败领导体制是:党委领导,纪委牵头,各职能部门参与。检察机关作为反腐败工作中的职能部门,要主动接受党委的领导和纪委的组织指挥,在反腐败斗争中起到自己的作用。建立办案力量共享机制,既可以从人力数量上解决有时人手紧张,拉不开栓的问题,同时还可以发挥不同部门办案人员的各人所长。实际工作中,纪检监察机关有很多经验丰富的老同志,他们长期从事政策研究和一线办案实践,政策水平和办案经验都很丰富。通过办案力量共享机制,我们可以从他们那里学到很多有价值的实践经验,有利于提高我们的政策水平和办案水平。同时,我们对法律要件的准确理解,对案件性质的精确分析,也可以供纪检工作者参考借鉴。纪委在反腐败工作中的特殊角色和作用,还可以为案件办理协调抽调诸如审计、财务、税务、刑侦方面的专业人才参与办案,这些都会大大加快办案的速度和案件质量。
四、进一步完善与纪检监察机关的协作配合
(一)明确各自性质与职责的区分
正确处理纪检监察机关同检察机关的关系首先应当明确各自的职责范围,只有这样才能避免二者职责的混淆,出现一方过度依赖另一方或者突破法律规范违背各自职责的行为。在性质上,纪检监察机关是担负维护党的纪律,实现党内监督重任的专门机关;行政监察机关是行政机关内部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他们负责的是党员政府工作人员违反党纪政纪行为的监督与查处,并不以查处违法犯罪为目的;而检察机关则是法律监督机关,专门负责职务犯罪行为的追究。因此,二者在性质与职责上均存在显著的差异,这一差异也应当作为处理二者关系的界限而为我们所遵守,即使是双方的合作也应当是在各自的职责范围之内,避免纪检监察机关工作的过多干预,明确各自的分工,保持检察机关的独立性,纪检监察同检察机关在具体工作上的配合纪检监察机关同检察机关在明确区分各自职责的同时还应当充分利用各自的优势,在具体工作中进行合作具体来说,这种合作应当表现为纪检监察机关将案件线索交给检察机关,而检察机关则利用自己专业性强,侦查手段完备的优势来侦破案件。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党风以及行政纪律维护,更易于掌握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腐败案件的线索,而与之相较,检察机关侦查立案的比例较少。另一方面,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则拥有工作人员中法律专业背景的比例更高,专业性更强的优势,能更好地侦破腐败案件。同时,作为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拥有拘留、搜查、冻结等更加完善规范的侦查手段,因此在具体工作中应当加强两者在案件线索上的交流,促进纪检监察机关向检察机关进行案件线索的移送。与此同时,强化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结束后向纪检监察部门进行信息反馈,促进纪检监察机关对反腐败工作的分析与总结,充分发挥双方的优势并实现彼此的互补。
(二)充分利用和发挥各自办案规则的优势,分工协作,密切合作,形成合力。
纪检监察机关办案规则中的“两规”、“两指”(即:在规定的时间,在指定的地点,必须回答与案件有关的问题),在查办腐败案件中的作用很大,实践证明,它是突破很多大要案,打垮腐败分子心理防线的有力武器。但这一规定,国家并未赋予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办案,虽然国家法律赋予了更强有力的强制措施,但适用这些措施,国家是有明确条件和程序限制的,不符合适用条件,不按照规定程序,是无权适用的。在不符合监视居住、拘留、逮捕条件的情况下,检察机关限制被查对象人身自由的时间,严格规定在12个小时以内,不得以连续传唤等非法手段变相限制他人人身自由。2013年1月1日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更是进一步规范了查案的程序。如:刑事诉讼法第2条规定的尊重和保障人权,117条规定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这些规定旨在加强对嫌疑人的人权保护,要求在传唤嫌疑人后短时间内必需突破案件,12小时至多24小时,要么对嫌疑人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要么立即放人,以利于对嫌疑人人权的保障,这对案件的办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探索如何进一步完善检察机关与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办案件上相互配合、相互分工、相互协作,共同有效打击腐败犯罪,便现实地摆在了我们的面前。
(三)纪检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办案证据的衔接
在查处腐败案件中,因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地位、作用、职能、分工和权限范围不同,且查处案件中适用的依据不同,以至于在办案理念、查处机制以及程序要求方面也不同。尽管这些问题与主观认识因素有关,如对案件性质的认识不同以及对案件定性的差异,但在证据问题上却存在许多共通性,只要收集的证据客观属实。无论在证实违纪违法还是证实犯罪方面均具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效力,是纪检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办案都不可或缺的材料。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是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以及《行政监察法》规定的程序进行的,上述条例和行政法规对收集证据的规格、程序等要求与刑事诉讼法不尽一致,如果纪检监察机关收集的证据按照或者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要求,在作为证据使用上固然没有任何问题,但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在办理案件中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要求收集证据不仅不符合其职能,而且还存在收集证据依据错位的问题。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这一困惑。该解释第65条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经法庭查证属实。且收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从此条规定可以看出,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只要依照其查办案件的程序收集的证据就可以作为刑事证据使用,无需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审查判断。也就是说,纪检监察机关移送的证据只要符合其办案的程序就达到了刑事诉讼证据的规格。
反腐倡廉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在这过程中既需要纪检监察机关发挥宏观指挥组织协调各方形成反腐合力打击腐败,也需要纪检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分工负责,明确各自职责,从而正确处理好二者之间的关系只有这样,才能实现我国反腐败体系的良好运行,更有效地打击贪污贿赂犯罪,为我国经济建设社会建设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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