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暂扣物品法律依据
㈠ 请问城管扣留那些小贩发物品有法律依据吗,在任何没有书面文书的情况下扣留合法吗
查封、扣押。这是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规定的。是在查处无照经营行为中专门对用于从事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采取的强制措施。查封就是对这些物品进行就地封存,限制违法行为人继续进行违法行为;扣押就是由行政机关对这些物品予以扣留,将其置于行政机关的控制之下。在城管执法中,由于只能对没有固定地点的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因此,主要是对违法财物采取扣押的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的时限。行政强制措施具有较强的时效性,受到一定的时间限制。在具体执法中,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限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如:查封、扣押的期限为15日,案情复杂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封存的期限只有3天。。《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修正)》中规定,“所查扣的物品,在3个月内无法找到相对人的,应当作为无主财产,上缴财政”
保障当事人享有的救济权。在作出行政强制措施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权,并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适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救济;因当事人的违法强制措施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的规定,当事人有获得赔偿的权利。
㈡ 城管无辜暂扣我的物品是否违反民事诉讼法
平白无故暂复扣物品违法了制。如果不占路经营,没有违反城市卫生管理法等,城管跟人找麻烦肯定违法,可以通过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得到解决。
《民事诉讼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㈢ 请问城管在没收街上小贩个人财产时,依据的法律条款是什么
你提的问题,城管执法还真的没有法律依据,他的权力不是法律给的,而是各地政府给的。本人曾经在网上进行搜索,得出以下结论;城管的执法依据在哪里?我们是法制国家
一切政府机关都是依法建立依法行事。
目前全国各地如大潮涌现的“城管部门”又是依据什么法律建立
是依据什么法律来行使行政管理权利的呢?
带着这个问号我翻阅目前由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暂时并没有发现任何关于城管部门成立的国家性法律依据和城管执法的国家性法律。
如果有那位网友发现了请告知一二,也好增加知识。
经过个人多方搜素调查,我发现城管的存在并没有切实站得住脚的法律依据。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又称“城管”,是隶属于市容管理办公室的一个下属部门,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事业单位。其职责是对城市市容市貌、占道摆摊、乱搭乱建等影响市容的现象进行整顿治理。城管有权对违规当事人进行教育或罚款,对违规物品在出具暂扣证明后进行暂扣,当事人可凭暂扣证明去城管办公室接受教育或罚款后,保证以后不会再犯后可以领回被扣物品,城管没有没收物品的权力。”
既然城管属于事业单位,那么城管就不应具备执法权。
那么所谓的城管执法权根本就存在,而城管执法就更无从谈起。
“城管执法”本身就是违法行为
再让我们看看城管的“执法”范围
下面是某地区 城管局颁布的执法范围:
一、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市和区县城管执法部门依据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明显属于环保局、卫生局的管理范畴。重复执法还是环保局、卫生局失职无法进行有效管理?)
二、市政工程管理
市和区县城管执法部门依据市政工程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反非市管城市道路(含城镇范围内的公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管理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公路段、交通局、交警大队的人都死绝了?或者根本这个地方就没有这三个部门?)
三、绿化管理
市和区县城管执法部门依据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除古树名木和绿化建设外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事业单位何来行政处罚权?环保局又去吃闲饭了。)
四、水务管理
市和区县城管执法部门依据水务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反河道管理的下列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一)倾倒工业、农业、建筑等废弃物及生活垃圾、粪便;
(二)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三)擅自搭建房屋、棚舍等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这一条,水利局、交通局、土地局、房产局又再次失职。你们这些单位成立的所谓稽查大队是做什么的?)
五、环境保护管理
市和区县城管执法部门依据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下列不需要经过仪器测试即可判定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一)在非指定地区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二)道路运输、堆场作业等产生扬尘,污染环境;
(三)任意倾倒或者在装载、运输过程中散落工业废渣或者其他固体废物;
(四)违反安装空调器、冷却设施的有关规定,影响环境和他人生活;
(五)未经批准或者未按批准要求从事夜间建筑施工,造成噪声污染;
(六)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等规定区域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环保局已经被完全架空,是谁给城管这么权利的?环保局的稽查队应该解散了。)
六、公安交通管理
市和区县城管执法部门依据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擅自设摊、堆物占用道路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这本应该是工商局和交通局以及交警队的管理范畴)
七、工商管理
市和区县城管执法部门依据工商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占用道路无照经营或者非法散发、张贴印刷品广告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这本是工商局的管理范畴)
八、建设管理
市和区县城管执法部门依据建设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损坏、擅自占用无障碍设施或者改变无障碍设施用途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城建局的管理范畴)
九、房地产管理
市和区县城管执法部门依据房地产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下列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一)在公共绿化、道路或者其他场地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破坏房屋外貌。
(再见环保局、房产局)
十、城市规划管理
市和区县城管执法部门依据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擅自搭建妨碍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城市交通和市容景观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公安局、土地局、房产局、环保局、工商局再次出现。)
说来说去,城管所管的没有一条是真正归他们管理的内容。
而是把各个机关单位的职能管理范畴七拼八凑“武装”而武装起来的怪胎。
一般来说城管执法内容通常是依地方性法规和条例为依据,职权和管辖内容因地不同范围也不同,一般分五类,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城市规划还公用设施。
我们既然已经有工商局、国土资源局、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局、房产局、环保局、卫生局。对这些领域进行管理和监督了 。
为什么还要成立一个在法律上没有真正依据只凭各个地方文件而成立的“城管”来干预这些领域呢?
是不是我们这些法定单位已经失去了他们的行政管理能力?!
城管真的必要的存在?还是我们原有的法定单位无法正常执法应该予以取缔了
㈣ 城管执法过程中能强行扣押东西,或罚款吗
城管执法(正式)按照法规规定,在违法当事人拒不整改的情况下可以暂扣经内营工具,但不能暂容扣经营物品。利用车辆占道经营,城管可以将车辆视为经营工具予以暂扣。
你的情况,如果城管未将你经营时进行拍照或视频取证,有无周边群众予以旁证证明,你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不过根据你的叙述,说你以前摆过摊,应该是有群众举报,也就是说,有周边群众予以旁证证明,虽然你车停在米表位,刷了米表卡,可以按场外无证经营处罚。罚款较高,你被扣车,估计会罚4位数。不过现在很多城管对法规学习不够,在法规运用上会存在问题,如果你铁了心要和城管申诉,可以在法规认定和执行程序上予以复议和诉讼,问题是,城管会在以后对你的处理上会严格依法行政,不会再让你钻法规漏洞。你可以向城管予以保证,争取减少处罚,法规有规定,首次违规可少罚或不罚。你最好是找个熟人说清。还有就是在城管办公室盯住主要领导不断说明生活困难,让他发烦,简单快速处理你的事。
㈤ 城管执法 对违章商贩的物品进行“暂扣”处理的法律依据有什么
当然有城管执法是依据来自行政处罚法第16条授权:国务院或者经国务专院授权的省、自治区、属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而其对违章商贩的物品进行“暂扣”处理的法律依据是行政处罚法第二章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
第八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㈥ 行政执法部门暂扣物品时限是多久如果超出时限暂扣物品该如何处置各法律依据是什么求指点!
行政部门暂扣物品,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如果是农副产品或鲜活商品,就不能长时间扣押,甚至都不该暂扣。其他商品就算是可以扣押,也不能超过行政部门的办案期间。
㈦ 城管没收东西法律依据 城管可以在不告知物品主人的情况下私自没收或暂扣吗
弄死那些狗屁的
㈧ 城管在没收街上小贩个人财产时,依据的法律条款是什么
一切政府机关都是依法建立依法行事。
目前全国各地如大潮涌现的“城管部门”又是依据什么法律建立。
是依据什么法律来行使行政管理权利的呢?
带着这个问号我翻阅目前由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暂时并没有发现任何关于城管部门成立的国家性法律依据和城管执法的国家性法律。
如果有那位网友发现了请告知一二,也好增加知识。
经过个人多方搜素调查,我发现城管的存在并没有切实站得住脚的法律依据。
㈨ 城管没收物品,是根据哪条法律规定的
按照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城管执法部门实施暂扣物品措施时,专现场应当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属。暂扣物品时,城管执法人员应当进行现场清点,并制作《暂扣物品告知书》的类似暂扣清单,说明暂扣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接受处理的时间、地点,以及逾期不接受处理的暂扣物品的处理方式等事项,由当事人在《暂扣物品告知书》上签名后,将其中一联交当事人,当事人拒签的,要载明拒签的原因或旁证人。
当事人在规定的日期缴纳罚款后,城管部门应退回被扣押的物品或钱财。
《行政处罚法》同时规定,第五十三条
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