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成果共用
A. 如何让全体人民共享发展成果
从宏观上来看,发展成功是由自然资源和社会劳动所形成的。自然资源提供了材料,劳动把材料转变成财富,形成发展成果。 有学者进一步细化,从资源的角度,把形成发展成果的资源,区分为三大类,即组织资源、经济资源和文化资源,其中组织资源具有决定性意义。 成果是财富,资源也是财富。相对来说,最后成果价值是有形而有限的,源头资源是无形而无限的。 在形成发展成果的三种资源中,对于普通老百姓来说,组织资源的利益与他们无关,文化资源的好处也很少能得到,而经济资源的材料部分是别人控制的,老百姓能够做主的仅仅是个人劳动部分。 如果做一个大概的比例划分,组织资源、经济资源和文化资源价值各占三分之一,其中经济资源的材料占三分之二,劳动占三分之一,那么对于全体老百姓来说,他们所能够做主的也就是整个资源的九分之一,而九分之八的部分却由少数强势群体来做主。 也就是说,从分配角度来看,在源头无形处,少数强势群体对最有价值的资源进行了最不合理的分配;而在最后的有形处,老百姓期待着共享有限的发展成果。这就是社会贫富差距越来越大的主要原因。 让人民共享发展成果,就应该对各种资源,虽然没有当家做主的权力,但应该有监督和发言的机会。 我们应该清楚,生产、分配和消费是一个有机整体。我们需要科学合理、统筹兼顾的分配机制,这不仅能够有效提高民众的消费能力,也可以由此大力发展社会生产能力。
B. 两个华为手机,同一个帐号,能不能监督对方的短信和电话记录
如果对方将短信和通话记录都上传到了云端,那就可以看到,如果对方没有上传的回话,是看不到的。
C. 食品生产许可证可共用吗
几种减肥保健食品应该是属于同一申证(生产许可证)单元,所以可以用一个生产许可证,即生产许可证号码可以一致,但一个生产许可证对应一个种类的产品,必须到市级以上技术监督局申请生产许可项目的扩增,并进行备案,否则视为超范围生产。
比如我们是做石榴果醋的,石榴果醋在申请许可证时归为其他饮料类,所以相应生产许可证上标为其他饮料类,意思是我们也可以做属于其他饮料类的另外饮料,但要申请生产项目的扩增,不必变更生产许可证,即许可证好吗不必变更。
D. 如何加强与周边国家的金融监管协作和信息共享
一、我国构建经济金融信息协调与共享机制实践情况
(一)现行法律规定及解读
经济金融信息协调与共享的基础理论是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的关系论,通过分析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的关系,得出经济与金融需要协调发展,经济信息与金融信息协调与共享是经济金融协调发展的一项机制。目前,我国尚未有系统全面的经济金融信息共享和协调机制,主要实施的有金融监管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建立的金融协调与信息共享机制。在《中国人民银行法》中也明确规定由国务院建立金融协调机制,这是金融稳定的一项极其重要的安排。金融业作为一个整体行业,要从维护金融稳定运行出发,贯彻执行统一的货币政策和监管政策,并保持相互间的协调性。在2003年新修订的中国人民银行法第33条的基础上,增加了一款,即新法第35条第2款人民银行应当和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信息共享机制的规定,与此同时在“银行监管法”第6条专条规定了完全相似的表述条文。由此从各单行法的法条本身来看,“一行三会”均有义务建立相互间的信息共享机制,且没有权力上的高低之分。但是在配套措施未出台之前,法律设计意图主要是各金融监管机构等法律平等主体间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强调各自间的协调和信息共享,这种做法缺乏一种统一的、权威的、突出主导角色的信息共享机制,不利于金融监管机构功能作用的有效发挥。
(二)实践操作情况
1、国家层面。目前真正意义上的金融监管协调与信息共享机制并未得到有效执行,能够执行的只有“一行三会”间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以及在“一行三会”联席会议基础上增加相关部委的联席会议,主要在强化反洗钱和征信管理,维护金融安全稳定、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等方面,在信息协调与共享方面基本上以报告为主。在经济金融信息协调与共享方面,每年一度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无疑是经济金融信息的高规格协调与共享,此外中央政治局、国务院不定期召开的经济会议,各有关经济金融部委都会报告经济金融信息。但是以“经济会议”形式的经济金融信息协调与共享机制,无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和刚性约束,也不是建立经济金融信息协调和共享的长效工作机制。
2、地方层面。在地方建立的经济金融信息共享机制避开“监管协调机制”概念,重在经济金融信息共享,许多省市还发布规范性文件加以规定,使之制度化、规范化。目前,主要模式有:一是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与地方金融监管部门间建立金融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如江苏省2005年出台《江苏省金融监管信息共享暂行办法》,此类信息共享范围仅限于金融监管部门间。二是监管部门与金融机构间建立金融信息共享机制,如黑龙江省七台河市建立由人民银行发起的金融形势分析例会。三是地方政府牵头,成立地方金融稳定工作协调小组或召开经济形势分析会,如天津市金融稳定工作协调小组,由天津市政府牵头,金融监管部门、财政、发改委等政府部门组成。应该说此类模式规格较高,避免了“一行三会”之间的地位之争,致力于共同推动促进经济金融的协调发展。
(三)实践操作中存在的困难或不足
1、协调机制缺乏权威性规定,职责不明确。我国已确立了“一行三会”形式的金融分业监管体制,但没有法律直接规定经济金融信息协调和共享框架和安排,没有法律的强制力来确保协调机制的运行。《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九条和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为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提供了法律依据,却没有确定协调机制的具体形式、内容以及信息共享和操作层面上的具体安排。此外,在全国性层面的经济金融协调机制办法未出台之前,地方层面的经济金融信息协调和共享机制缺乏政策依据和制度保障,影响其执行的效力。
2、部门和利益集团的私心。根据公共选择理论,政府部门不总是社会正义的代表者,在利益集团影响下,他们也会有私心;在各监管主体之间出现潜在冲突时,某些部门也会在“私心”的驱使之下采取一些有利于本部门而有损于其它部门乃至整个经济金融社会发展利益的行动,具体表现为不同监管主体争夺监管对象与监管权力。目前在我国表现为各自从部门利益出发,各方认识存在偏差与不一致。由于部门之间的目标差异和利益选择,导致有关各方在现有监管体制下建立经济金融信息协调和共享机制的积极性不高。
3、协调主体的定位不明确,没有专门的机构执行协调职能。在全国、地方层面上,都未明确指定经济金融信息协调和共享机制的主体,尽管国家通过“联席会议机制”和“经常联系机制”等方式执行协调专职机构的职能,但其实际上仅仅是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之间协调重要监管事宜的途径,并没有确定法律意义上的金融监管乃至经济金融信息共享和协调的专门机构。此外,在地方纷纷成立金融办,其模糊的定位及政府行政权力背景,直接影响人民银行金融协调这项职能的落实。
4、缺乏有效的信息收集分工和共享机制,信息不对称。我国目前各监管机构以及有关部委对各项经济金融业务活动情况和数据在调查采集、整理分析的过程中,采用的标准和侧重点各不相同,对风险的关注程度也不一致,而且数据透明度低、数据质量不高,各部门之间尚未建立起有效的信息交流机制,未达成比较成熟的共享协议,明确何种信息由谁采集及如何交流与共享,也缺乏经济金融信息共享的便利化平台和有效的共享使用方式,难以做到高效及时地共享使用信息。
二、欧美国家实施情况及对我国的启示和借鉴 (一)协调机制建设法制化
英国2000年出台的《金融服务与市场法》要求FSA与国内外有关机构进行适当协调合作,另外相关部门也签订了《财政部、英格兰银行和金融服务局之间的谅解备忘录》,规定了金融监管主体之间协调合作的指导原则及框架。1999年美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规定伞式监管人与功能监管人必须相互沟通,建立起有效的监管协调机制。德国2002年的《综合性金融服务监管法》要求建立旨在解决有关监管协调问题的,由中央银行和监管局参加的金融市场监管论坛。实践经验表明,由法律法规直接规定协调与合作的制度框架,不仅使得协调机制的建立有可靠的法律基础,更具权威性,而且能够促使协调机制的运行更加高效有序,更加有利于推动经济与金融协调健康发展。
(二)注重协调机制组织机构建设
英国由FSA、英格兰银行和财政部三方代表组成的协调机构——常务委员会,负责三方监管协调工作;美国成立由联邦监管机构组成的监管协调性机构——联邦金融机构检查委员会,并在一定条件下适度向地方政府分责分权,在纵向和横向方面形成综合性协调管理。英国建立由监管局和央行参加的金融市场监管论坛,解决有关协调问题,并对影响金融体系稳定的综合性监管问题提供建议。通过建立由各方组成的常设性协调组织机构,可以及时地进行意见交流和信息沟通,从而使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行动更加协调统一,更加有力于为经济金融协调发展提供决策参考。
(三)注重有效信息沟通机制建设
在协调合作方法上普遍强调管理手段的现代化,比较突出的是信息共享和沟通机制的建设。一般欧美各国都重视统一数据库的建设,在信息收集方面则规定各监管机构、中央银行以及相关政府机构应避免向同一机构收集同样的信息,并就具体的信息收集主体、方式等进行明确规定。如德国的中央银行、监管局等部门之间不仅共享数据信息,而且共享信息系统。中央银行、监管机构以及有关政府部门之间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沟通机制,能够避免重复建设,并使得信息传达和共享更加及时和方便,从而可以节约管理成本,提高工作效率,促进经济金融协调健康发展。
三、对完善我国经济金融信息共享和协调机制的建议
(一)加快经济金融信息协调与共享制度的立法进程
建议对经济金融信息协调共享制度进行立法,明确协调与共享机制的主体、范围、各部门职责分工,并从立法上打牢共享的根基,避免部门间相互推诿。鉴于人民银行承担着制定货币政策、维护支付清算体系、最后贷款人的职责,在对宏观经济的判断、调控手段、基础数据、管理人才等方面具有天然优势,我国应吸取西方国家金融危机教训与经验,从制度上进一步明确央行在实施宏观审慎管理、防范系统性风险以及在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中的最高法律地位,以及在经济信息协调和共享机制中的重要作用。
(二)建立政府主导、分层次经济金融信息协调共享机制
一是经济金融部门间的信息共享。以促进经济和金融协调发展为重心,由政府有关部门、金融监管部门组成,信息主要来源于各经济金融部门在行政管理过程中获得的涉及经济与金融发展的各类信息。二是金融监管部门间的信息共享。以维护金融稳定、防范金融风险为重心,由“一行三会”以及相关政府部门组成,由于人民银行维护金融稳定的法定职责需要,其具有金融交叉业务管理能力和视角,建议指定人民银行作为共享信息协调组织者,促进金融监管信息共享有序规范发展。三是政银企及有关单位间信息的共享。建立包括政府、政府组成部门、金融监管部门、金融机构、企业(必要时还可包括行业自律组织和民间团体)组成的共享机制,实现政银企三者之间的信息互动,切实提高经济金融的发展力。
(三)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搭建经济金融信息共享协调平台
一是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和重大事项通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通报反馈监督管理情况,分析形势,研究解决问题,并实现成员单位间的信息共享、数据共用。二是建立健全经济金融信息披露制度,定期向金融监管部门、有关政府部门以及企业单位披露相关信息,把整个经济金融活动置于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达到防范风险于未然的目的。三是联合建立信息平台,开发经济金融信息共享系统,建立经济金融信息数据库,实行经济、金融信息等数据实时模块化管理。同时,建议由国家成立经济金融信息处理中心,分类别、分层次做好经济金融信息的采集、整理、发布、分析、研究工作,并保证信息共享的长期性、稳定性、安全性,达到服务支持经济金融协调发展的目标。
E. iso/ts16949第一次审核与第二次监督审核能不能用同一种型号的产品,若能需不需要改动啊
呵呵,你是用来应付审核么。首先,可以的。但是前提条件是你的客户和客户所采购的产品没有变,那么你用同一个型号的产品是可以的。但是即使你用同一个型号的产品,你的内审,产品审核,过程审核,管评之类的还是要重新做过的,唯一不需要做的就是APQP资料。
F. 如何将发挥新闻舆论监督作用同保证新闻的社会效益有机结合起来
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是党外监督的重要形式,也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必要环节。我们党历来十分重视发挥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积极作用,不断推动党内监督和社会监督、舆论监督有机结合、协调发展。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加强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应当认真对待、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推动党务公开、拓宽监督渠道,虚心接受群众批评。新闻媒体应当坚持党性和人民性相统一,坚持正确导向,加强舆论监督,对典型案例进行剖析,发挥警示作用。”这为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作用、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
第一,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应当认真对待、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让群众满意是我们党做好一切工作的价值取向和根本标准,群众意见是一把最好的尺子。开门接受监督要做到真开门、开大门,让群众参与,让群众监督,让群众评判,正确对待、虚心接受群众的批评和建议,有则改之、无则加勉,不能不愿接受监督,甚至千方百计回避监督、抵触监督。要继续推动党务公开,增强党组织工作透明度。凡作出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决策都应当向社会公开,对党员群众关注的重要事项,要更加公开透明。要扩大党务信息的普及面,为党员群众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使党务公开真正成为增进群众了解党组织的好形式,让社会监督有的放矢。要畅通人民群众举报和监督渠道,认真做好信访监督工作,及时检查处理问题,有的还应及时将处理情况反馈给反映意见的群众。
第二,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舆论监督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有着其他监督形式无法比拟的优势,在推动改革发展,推进依法治国、依规治党,维护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发挥舆论监督包括互联网监督作用,需要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坚持党性和人民性相统一。党性和人民性从来都是一致的、统一的,只有站在全党的立场上、站在全体人民的立场上,才能真正把握好党性和人民性。根本是坚持讲政治,把握正确方向,把体现党的主张和反映人民心声统一起来。新闻媒体要坚持党性,核心就是坚持正确政治方向,站稳政治立场,坚定宣传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宣传中央重大工作部署,宣传中央关于形势的重大分析判断,坚决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维护中央权
G. 如何推进科研成果信息共享,推动实质性转化
第一,根据科研成果的特征,分阶段进行成果转化。我国基础研究支出近年来快速增长,2005年至2010年增长率达147%,但成果利用率低的问题十分突出。NIH将科研成果转化分为应用转化研究和技术转让两个阶段。应用转化研究阶段支持基础研究向应用转化,由于不确定性较高,公共性较强,主要由应用型科研机构负责。技术转让阶段的技术应用性较强,风险较低,商业前景明朗,由科研机构转让给企业,进行进一步开发和产业化。
第二,政府在成果转化的不同阶段发挥不同作用。从基础研究向应用转化,是当前我国创新体系中的薄弱环节,是政府支持的重点。在应用研究阶段,政府侧重于弥补市场失灵,通过公共资源配置,发挥战略性和引导性作用,带动社会投入。在技术转让阶段,鼓励企业商业化开发,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建立良好的成果转让和后续监督机制,将创新转化为效益。
第三,强化公立科研机构的社会公益性。公立科研机构进行科研成果转化的最终目的是提升国民健康水平、弥补经济发展瓶颈,这与企业以营利为目的不同。NIH支持罕见病研究,帮助弱势群体;对工具性发明不申请专利,以促进技术扩散;对中小企业和新成立企业提供技术转让补贴,以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对青年科学家给予特别支持,完善医学研究的人才梯队。
第四,完善竞争机制,提高科研成果转化效率。NIH每个环节的机制设计都力图鼓励竞争,提升效率。项目申请时信息充分公开,广泛鼓励研究者申请,通过双层评审制度严格把关,依据项目特点采取拨款、合作研发、设备共享、技术购买等灵活的资助方式。在专利许可时,同一技术尽量转让给多家企业,形成锦标赛机制,激励企业加速产业化应用。
H. 同一建筑使用者要对共用的哪些消防设置统一管理
(一)统一设置值班室。已经委托物业管理的建筑,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设置值班室;未委托物业管理的建筑,由各单位分别确定值班人员,统一明确值班职责,一旦建筑物内任何一个单位发生火灾事故,由值班人员统一协调调度,组织报警、引导人员疏散和扑救初起火灾。
(二)统一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按照公安部61号令的要求,统一制定用火用电用油用气、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保养、防火巡查等规章制度。同时,建筑物内各单位与产权单位及建筑物内各单位之间互相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三)统一组织防火巡查力量。建筑物内的各单位尤其是人员密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统一组织防火巡查,每隔两个小时对建筑物内所有单位全部巡查一遍。发现锁闭安全出口、占用疏散通道、遮挡疏散指示标志等问题的,要当场改正。防火巡查人员可由安保人员承担。
(四)统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共用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消防设施,要由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统一管理。产权单位和物业管理单位有权对租赁、使用单位维护疏散设施和消防设施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督促整改。
(五)统一开展消防安全“三个能力”建设。统一建设第一、第二梯队,联合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联合开展消防演练,形成引导人员疏散和扑救初起火灾的合力。
(六)符合消防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I. 加快什么共享共用,提升城市智慧治理水平
小桩共享车位,挺好
J. 质量认证和年度监督审核必须用同一家吗
是的。认证后3年内国家不允许转机构,以下情况除外:
1、证书不带CNAS标;
2、两体系以上合并机构认证;
3、认证标准到期;
4、认证机构被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