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和核查
Ⅰ 监督是什么意思,和检查意思相近吗
不一样
监督是实时的,你正在做的时候就有人监督,发现问题比较早。
监督一般平级 检查一般上级对下级
而检查,一般是事后检查,而且有的还抽检。不全面。
Ⅱ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监督检查”的区别是什么
首先给你解释下安全生产:
所谓“安全生产”,就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为了避免造成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事故而采取相应的事故预防和控制措施,以保证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保证生产经营活动得以顺利进行的相关活动。
其次,监督管理和监督检查只是简写,具体是监督管理体制和行政监督检查,以下是这两个名词解释:
目前我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体制是: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相结合、国家监察与地方监管相结合、政府监督与其他监督相结合的格局。
监督管理的基本特征:权威性、强制性、普遍约束性。
监督管理的基本原则: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坚持行为监察与技术监察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监察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
行政监督检查,是指行政机关或法定授权的组织依法对管理相对人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检查的具体内容主要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是否依法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行政监督检查的主体是享有某项行政监督检查权的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行政监督检查的对像是做为行政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行政监督检查的性质是一种依职权的单方具体行政行为,是一种独立的法律行为。
行政监督检查又分为专门监督检查和业务监督检查。
专门监督检查包括两个部门:审计部门和监察部门。
业务监督检查包括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物价部门和卫生部门等。
行政监督检查的方法有:检查、审查、调查、检验、鉴定、勘验等。
行政监督检查的程序有:表明身份、说明事由、提取证据、告知权利。
最后我简单说监督管理重在宏观,重在管理。监督检查重在微观,重在检查。
Ⅲ “监督的再监督,检查的再检查”什么意思
我的理解是:所谓“监督的再监督,检查的再检查”,就是指一些行政执法部门在履行自身职责过程中,具有监督和检查的权限,纪检监察机关应该对这些监督和检查行为进行再监督和再检查,而不是冲在一线,替代行政执法部门进行监督和检查。也就是说“监督的再监督,检查的再检查”前面的监督和检查是指职能部门对具体管辖对象的监督和检查的行政行为,再监督、再检查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对职能部门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的意思。
Ⅳ 检查、检察、监查和监察的区别
一、检查与检察主要区别在查与察上,查,查核,表示一种动作;察:察觉,观察,辩定真伪,如明察秋毫。“检查”是指一般性质的查证行为,只要具备相关职责的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可以对其所辖事务进行检查,且多指核对、查出问题。而“检察”是指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我国专指人民检察院)为了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而审查一定法律事实的活动, 多与国家机关相关。
(4)监督和核查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十五条
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Ⅳ 城乡规划法中的监督检查与监督有什么区别
1、 一般监督。一般监督,也叫层级监督。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上、下级行政隶属关系上产生的一种相互监督的关系和活动。一般监督是行政机关内部监督体系中最重要的部分,也是最为广泛的一种监督,具有直接性、经常性和广泛性等特点。
一般监督包括日常监督、主管监督和职能监督三种主要形式。
所谓职能监督,是指政府各职能部门就其主管的工作在其职能范围内对其它部门实行的工作监督,它包括平行关系和上下级关系的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督。职能监督是以业务内容为核心的专项监督。如国家财政部就其主管的国家财政收支工作,对各部委、各地区的预算、计划、收支等工作实施的监督等。又如国家人事部就其主管的人事业务,对各部委、各地区行政编制、人事录用、人事法规执行情况等进行的监督。
一般监督的方式多种多样,并由此而形成的制度丰富多彩,下面介绍几种主要的制度。
(1)工作报告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这里所说的报告工作,就是指下级国家机关向上级国家行政机关就工作中的一些重大决策、重大措施、重要事项、事件和问题向上级所做的报告。工作报告分为工作简报、年度报告、专题报告、临时报告和综合报告等形式。通过这些报告可以保证上级行政机关及时了解下情、掌握动态、发现问题、采取措施,进而有效地领导和监督下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
(2)审查批准制度。审查批准制度是指监督主体按照有关的法律规范对被监督对象的部分行政行为进行审核确认的活动,审查批准的内容主要涉及比较重大的行政行为,包括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如对某一行政法律规范、行政决定、命令、预算、决算、财政收支计划、报表、帐簿、单据等进行审阅核对,以确定其是否合法、合理及符合必要的程序和形式要求。
(3)备案检查制度。按照法定规定,下级制定的规章及其它规范性文件或者某些行政执法活动都应在事后报上级主管机关备案,以供上级行政机关及时了解情况。同时,如果在备案检查中发现违法或者不当之处,上级行政机关可以责令下级行政机关予以纠正,或者由上级行政机关直接撤消。
(4)违纪调查制度。违纪调查制度是指具有监督权的的国家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所发生的事故和违法乱纪案件所进行的调查和处理,它包括一般性问题的调查和处理,比较重大复杂的违法乱纪问题的调查和处理。
(5)行政复议制度。凡是公民、法人和其它社会组织认为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国家公务员的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并造成了损失的,有权依法申请复议。受理复议的复议机关一般是具有上下隶属监督权的机关,即做出该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属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只涉及具体行政行为,不涉及抽象行政行为。
(6)批评建议制度。批评建议制度是指下级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对上级行政机关或行政领导者的决定、命令、指示等,认为有违背法律、政策或有错误时,有权提出批评或建议,以监督上级行政机关的工作。当然也包括上级行政机关或者行政领导者对下级行政机关或行政领导者提出批评和建议。
从目前中国的公共行政管理实际情况来看,一般监督发挥着不可替代的巨大作用,但也存在着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主要是一般监督的职权和责任不够明确,制度不够健全,行为不够规范,尤其是受“官本位”和封建人治观念的影响,自下而上的监督,往往会受到较大的阻力和干扰,这就需要进一步健全规范,完善制度,积极探索监督方式的新路子。
2、专门监督。专门监督是指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是政府内部设立的专门行使监察权的监察机关,对国家所有行政部门的公共行政管理工作以及国家公务员的行政行为所进行的全面的监督。行政监察本质上是一种行政机关内部的人事监督活动,其目的是保证政令畅通,维护行政纪律,促进廉政建设,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
中国目前的行政监察机关,包括国务院的监察部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以及向所属部门派出的监察机构。
根据198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定,国务院监察机关的监督对象是:国务院各部委及其国家公务员;国务院及国务院各部门任命的其它人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的监督对象是:本级人民政府及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任命的的其它人员;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
各级行政监察机关的业务范围包括:一是监督、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二是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它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三是调查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它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四是受理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它人员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五是法律法规规定由监察机关履行的其它职责。
从上述不难看出,行政监察机关的基本职责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行政效能监察。即对被监察对象是否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的情况进行监督;二是清正廉洁监督。即是对被监察对象是否违反法律、法规以及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进行监督。为确保行政监察职责的有效履行,行政监察机关拥有检查权、调查权、建议权和处分权等。行政监察机关根据检查、调查结果,按照职责权限,既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监察建议,也可以对违反行政纪律的监察对象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的监察决定,对违反行政纪律取得的财物,依法应由行政监察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等。
3、特种监督。特种监督是特指审计监督,是国家审计机关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业务活动所进行的审查和监督。其目的是督促和帮助财务财务行政部门等的财经活动纳入国家法制的轨道,维护经济秩序,严肃财经纪律,为打击经济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事实依据。
中国审计监督机构建立于20世纪80年代。1983年9月,根据宪法的有关规定,建立了国家专门审计监督机关,形成了由国家审计、部门单位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组成的审计监督体系。一是国家审计机关。在中央,是国家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的领导下,组织领导全国的审计工作;在地方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审计局。二是部门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国家金融机构、国有大中型企业、大型基建项目的建设单位根据需要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独立行使审计职权,但在业务上要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指导。三是社会审计组织。目前主要有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师事务所,他们从事审计工作,必须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的委托,接受审计机关的管理和指导做出的审计报告应当报送审计机关审定。
目前政府审计监督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财务合规性审计。主要任务是审计财务管理和会计帐目,查明财务管理工作是否符合法律和规章制度。二是绩效审计。主要是对政府管理活动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进行审计和评价,其范围包括政府经济活动的组织和管理系统的全部活动。三是党政机关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主要以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为基础,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查和评价,为组织人事部门选拔任用干部提供参考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审计机关具有以下法定职权:
(1)要求报送权。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规定报送预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报告、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其它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和谎报。
(2)检查权。审计机关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以及其它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
(3)调查权。审计机关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审计机关工作,如实向审计机关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4)制止并采取措施权。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经县级以上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
(5)通报权。审计机关有权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但应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
(6)处理权。审计机关发现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依法作出处理。
Ⅵ 企业各部门监督和核查的一些方法
很简单实用的方式:起用几个正直,有能力的人成立一个监察小组!
Ⅶ 监督和检查的区别
监督是指的是要观察你的一举一动,检查是看你工作做的到不到位
Ⅷ 检查 监察 监督的区别和联系
监察: 用于对机关或工作人员的监督考察及检举。如果面对的目标是环境、仪表等,用监测、监视、监控等;
检察:是指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我国专指人民检察院)为了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而审查一定法律事实的活动。
监督:即对现场或某一特定环节、过程进行监视、督促和管理,使其结果能达到预定的目标。
Ⅸ 稽核、监督、检查的联系、区别
正 稽核、复核、审核,是财会人员在工作中常常碰到的字眼,如果对它们不加以区分,而只是回笼答统地当做检查某项业务正确与否的术语,随意套用,是不科学的.明确它们各自的含义,在会计核算、会计监督及会计管理中很有必要.首先,三者的适用对象不尽相同.①稽核.主要侧重于帐与物之间的查证、考核.如材料核算人员对签收的凭证在计价、内容、审批手续、实物结存和负责人员工作情况等方面的检查,就是稽核职能的一种体现.②复核.即是再次的核算检查,主要运用于日常的帐务处理中.如对记帐凭证、报表等的重新核算,检查其科目的运用、核算的方法等是否正确.③审核.主要是根据各种法令、法规、制度等对会计活动过程进行详细、周密的审查、核对.它不象复核,一般只是重新核查一次,而是要经过仔细考虑、反复分析研究,并提出实质性的问题及可行的解决方法.如对财务计划、工程预(决)算表、承包指标完成情况等的审查、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