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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监督

发布时间: 2021-03-15 11:01:58

⑴ 监事会当期监督工作实施办法总共有几条

监事会监督的主要形式:

为了完成监督职能,监事会的不仅要进行会计监督,而且要进行业务监督。不仅要有事后监督,而且要有事前和事中监督(即计划、决策时的监督)。监事会对经营管理的业务监督包括以下方面:

一是通知经营管理机构停止其违法行为。当董事或经理人员执行业务时违反法律、公司章程以及从事登记营业范围之外的业务时,监事有权通知他们停止其行为。

二是随时调查公司的财务状况,审查帐册文件,并有权要求董事会向其提供情况。

三是审核董事会编制的提供给股东大会的各种报表,并把审核意见向股东大会报告。

四是当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一般是在公司出现重大问题时,可以提议召开股东大会。

此外,在以下特殊情况下,监事会有代表公司之权: 一是当公司与董事间发生诉讼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由监督机构代表公司作为诉讼一方处理有关法律事宜。 二是当董事自己或他人与本公司有交涉时,由监事会代表公司与董事进行交涉。 三是当监事调查公司业务及财务状况,审核帐册报表时,代表公司委托律师、会计师或其他监督法人。

⑵ 监事会是做什么的

监事会
为了保证公司正常有序有规则地进行经营,保证公司决策正确和领导层正确执行公务,防止滥用职权,危及公司、股东及第三人的利益,各国都规定在公司中设立监察人或监事会。监事会是股东大会领导下的公司的常设监察机构,执行监督职能。监事会与董事会并立,独立地行使对董事会、总经理、高级职员及整个公司管理的监督权。为保证监事会和监事的独立性,监事 不得兼任董事和经理。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全面的监督,包括调查和审查公司的业务状况,检查各种财务情况,并向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提供报告,对公司各级干部的行为实行监督,并对领导干部的任免提出建议,对公司的计划、决策及其实施进行监督等。

监事会是由全体监事组成的、对公司业务活动及会计事务等进行监督的机构.

监事会,也称公司监察委员会,是股份公司法定的必备监督机关,是在股东大会领导下,与董事会并列设置,对董事会和总经理行政管理系统行使监督的内部组织。
(1)监事会的设立目的。由于公司股东分散,专业知识和能力差别很大,为了防止董事会、经理滥用职权,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就需要在股东大会上选出这种专门监督机关,代表股东大会行使监督职能。
(2)监事会的组成。监事会由全体监事组成。监事的资格基本上与董事资格相同,并必须经股东大会选出。监事可以是股东、公司职工,也可以是非公司专业人员。其专业组成类别应由公司法规定和公司章程具体规定。但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经理不得兼任监事会成员。监事会设主任、副主任、委员等职。
(3)监事会的职权范围如下:第一,可随时调查公司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审阅帐簿、报表和文件,并请求董事会提出报告;第二,必要时,可根据法规和公司章程,召集股东大会;第三,列席董事会会议,能对董事会的决议提出异议,可要求复议;第四,对公司的各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和处分的建议。

一、监事会作用
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的合法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应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及时向监事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资料,以便监事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和评价。总裁应当根据监事会的要求,向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裁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监事会发现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可以向董事会、股东大会反映,也可以直接向证券监管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二、监事会的职权
监事会依法行使以下职权:
1. 查公司财务,可在必要时以公司名义另行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审查公司财务;
2. 对公司董事、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 当公司董事、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前述人员予以纠正;
4. 核对董事会拟提交股东大会的财务报告、营业报告和利润分配方案等财务资料,发现疑问的可以公司名义委托注册会计师、执业审计师帮助复审;
5. 可对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发表建议;
6.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也可以在股东年会上提出临时提案;
7. 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
8. 代表公司与董事交涉或对董事起诉

⑶ 监事会的职责

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列席董事会会议,对所以议事项提出质询和建议;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

(九)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3)监事会监督扩展阅读:

作用

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应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及时向监事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资料,以便监事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和评价。总裁应当根据监事会的要求,向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裁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监事会发现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可以向董事会、股东(大)会反映。

参考资料:网络---监事会

⑷ 如何发挥监事会的监督作用

中图分类号:F276.1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674-1145(2016)11-000-02
摘 要 监事会是国有企业的法定常设机构,在国有企业监管中起着重要作用。在国有企业改革背景下,如何发挥监事会在企业资产与资源监管中的作用,也成为国有企业关注的重点。文章首先简述了国有企业监事会的作用,然后结合国企改革背景下监事会存在的问题,就如何发挥监事会的监督作用提出了几点建设性的建议。
关键词 监事会 国有企业 发展
国有企业监事会是现代企业制度下维护出资人权益的重要机关,也是企业内部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国有企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国有企业监事会则是国有企业战略性调整的产物。在市场经济环境下,进一步完善和发挥监事会在国有企业中的监督管理作用,对于国有企业来说,有着重要意义。
一、国有企业监事会的职责和作用
(一)维护企业资产安全
现代企业管理提倡将企业财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开,以保障企业投资人、出资人的合法权益。在国有企业中,企业经营权归经营者所有,但是这些权力却是企业财产所有者经营委托的,不过是由经营者代理行使的。虽说从法律的角度,企业投资者、出资人和委托经营者具有相同的利益,但是在现实中,他们的利益并不是完全一致的,各方都希望能实

⑸ 监事会的主要形式

监事会监督的主要形式。为了完成监督职能,监事会的不仅要进行会计监督,而且要进行业务监督。不仅要有事后监督,而且要有事前和事中监督(即计划、决策时的监督)。监事会对经营管理的业务监督包括以下方面:
一是通知经营管理机构停止其违法行为。当董事或经理人员执行业务时违反法律、公司章程以及从事登记营业范围之外的业务时,监事有权通知他们停止其行为。
二是随时调查公司的财务状况,审查帐册文件,并有权要求董事会向其提供情况。
三是审核董事会编制的提供给股东大会的各种报表,并把审核意见向股东大会报告。
四是当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一般是在公司出现重大问题时,可以提议召开股东大会。
此外,在以下特殊情况下,监事会有代表公司之权:
一是当公司与董事间发生诉讼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由监督机构代表公司作为诉讼一方处理有关法律事宜。
二是当董事自己或他人与本公司有交涉时,由监事会代表公司与董事进行交涉。
三是当监事调查公司业务及财务状况,审核帐册报表时,代表公司委托律师、会计师或其他监督法人。

⑹ 监事会能对自己提出监督意见吗

认为建设会能对自己提出建议意见的,但是如果自己想要更好,当然也可以对自己提出监督意见的,毕竟是也有这个方面的权利,也当然能够做到的,提出自己的监督意见都有

⑺ 怎样发挥公司监事会监督职能

监事会发挥监督职能作用的方法和途径

从《公司法》赋予监事会的职能来看,监事会所具备的有两大职能。一是企业经营合法性的监督,二是企业决策及权力行为妥当性的监督。具体地讲,就是监督企业是否依法经营,经营成果是否真实,即合法性;监督企业的决策和权力行为是否损害了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即妥当性。这两大职能囊括了监事会监督的基本内容,为监事会实施监督的主要方面。

监事会应从宏观的角度,抓住事关企业利益和股东利益的重大事件,通过公司章程明确的规定来监督领导人员的权力行为。

一是列席参加董事会会议,监督公司的重大决策。按照《公司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监事会有权列席参加董事会会议。通过参加会议,监事会可以对企业大额资金运作、重要项目决策等涉及企业和股东利益的重大问题进行面对面的监督,并通过法定程序提出意见。

二是对领导人员的权力作为实施监督。一方面,通过列席经理办公会议对经理层对公司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发现权力的“不作为”现象。另一方面,监督董事和经理在执行公司职务时是否存在损害企业和股东利益的问题,是否存在利用职权谋取私利问题即权力滥用的问题。《公司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董事和经理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其中就包含了对权力不作为和权力滥用问题的监督。

三是就某一问题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责成有关人员就有关问题做出说明。这是《公司法》赋予监事会的权力,也是监事会对领导人员权力行为实施监督的一种有效方法。

四是对公司的财物管理进行监督。按照《公司法》赋予监事会的职权对公司财务进行检查,审查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以及认为必要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审核等,对企业的经营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监督检查,把监事会的监督作用于领导人员的权力行为,促使其正确行使权力。

监事会对领导人员权力的监督,至少应体现以下三条基本原则:职务行为约束原则。仅仅是对企业领导人员在损害企业及股东利益的情况下,或利用职权非法谋取个人私利行为进行监督,而不应当由于监督所带来的约束力影响其权力的正确使用。事前防范原则。监事会的监督,特别是对领导人员权力行为的监督,应更多地侧重于事前防范。法制原则。监事会在监督工作中,要克服工作的随意性,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开展监督工作。

⑻ 监事会如何监督

上市公司监事会监督公司规范运作,应该做到以下三点:一要了解制度;二要掌握监督方式;三要熟悉监督重点。

一、制度概述

到目前为止,中国证券市场初步建立了以《证券法》为主体、相关法律制度为补充的

上市公司规范制度框架。据不完全统计,这些制度超过241个。包括五个层次,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自治文件。

二、监督主要方式

根据《公司法》、证监会《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等规定,监事会在行使监督权时,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召开监事会;列席董事会;出席股东大会;列席经理会议;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大会;检查公司财务资料;行使股东大会提案权;行使报告权;提议罢免权;代表公司权。

三、监督重点

重点一:公司独立运作能力。上市公司必须独立运作,与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人员、资产、财务、业务、机构上实现“五分开”。

重点二:公司治理结构。包括:控股股东对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总经理的任免程序;兼任经理层的董事不得超过董事会人数的1/2;公正透明的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健全内控机制;检查公司财务等。

重点三:信息披露。包括:五个标准———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及时;四个重点,即不得伪造利润,对外担保诉讼金额占净资产10%以上及时公告,关联交易不得遗漏,资产重组不得隐瞒,持股超过50%的子公司行为视同上市公司行为予以披露,公开承诺未实现时要及时披露,不得以新闻报道代替公开披露,不得以定期报告代替临时信息披露等。

重点四:募集资金使用。

1.募集资金必须按照承诺投入使用,改变投向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因特殊原因需用募集资金收购控股股东资产的,应履行法定程序。

2.募集资金不得借于大股东挪用,不得用于委托理财和炒作股票。

重点五: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1.不得为控股股东垫支工资、福利等,严格限制控股股东占用上市公司的经营性资金。

2.不得拆借资金给控股股东使用;不得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不得委托控股股东进行投资;不得代控股股东偿还债务。

3.董事会应制定措施解决历史形成的资金占用,保证违规资金占用量在每个会计年度至少下降30%。

4.关联方原则上应当以现金偿还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拟用非现金资产偿还的,用于抵偿的资产必须属于上市公司同一业务体系,并有利于增强上市公司独立性和核心竞争力。

重点六: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1.上市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及持股50%以下的子公司、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50%;不得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单位提供担保;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

2.对外担保应当取得董事会成员2/3以上签署同意,或者经股东大会批准;对外担保情况应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制定措施解决历史形成的违规担保及对外担保形成的或有债务,在每个会计年度至少下降30%。

重点七: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

重点八:上市公司收购。

⑼ 完善监事会监督职能的几点见解

国外发达国家有比较成熟的公司监事会制度,对比美国、德国、日本公司监事会特点,提出了完善我国公司监事会监督职能的几点建议。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法人治理结构;确立监事会工作原则,从程序上保证监事会监督职能有效实施;完善监事会工作方法,在实体上保证监事会监督职能的实现。

⑽ 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在监督职能上的区别

1、首先,在身份上就不同。独立董事是董事,与监事不同。独立董事从本质上讲是董事,独立董事是针对于上市公司产生的,在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中,是不存在独立董事的。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意思是,独立董事必须要保持独立性,要发表独立意见,与一般董事是不同的。
2、独立董事最根本的特征是独立性和专业性。独立董事最主要的特点是不担任公司其他职务,和公司股东也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判断的关系,所以始终能保持客观中立,对一般董事、高管等人员进行监督。
3、独立董事的监督是董事会内部的监督,监事会的监督是董事会外部专门监督机构的监督。
两种模式的目的均在于降低公司治理成本,解决公司治理问题,以保证投资人和公司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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