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一切
㈠ 公民的监督权包括哪些
监督权主要包括五项内容,即批评权、建议权、申诉权、控告权、检举权。
【法律依据】
《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
(1)监督一切扩展阅读:
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离开了宪法和法律的监督就失去了法律依据。人大监督的对象、内容、范围和方式都要严格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的程序,对法定的对象进行监督。
是否需要行使监督权,如何行使监督权都要以法律为准绳。只有坚持依法监督,监督才能有权威性和法律效力。
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监督一切国家机关的工作吗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常务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常务委员会由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选举产生。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委员长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委员长、秘书长协助委员长工作。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组成委员长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两个月举行一次;有特殊需要的时候,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解释法律。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
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决定特赦。
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戒严。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由委员长召集并主持。委员长可以委托副委员长主持会议。委员长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先由提案人向会议提出关于议案的说明;然后由分组会议和联组会议对议案进行审议;委员长会议可以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法律案一般要经过初次审议和再次审议,才能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进行表决。表决议案采取投票方式、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和联组会议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有关机关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及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且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办公厅设秘书局、联络局、外事局、新闻局、信访局、人事局、机关事务管理局、人民大会堂管理局等。主要职责是:承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委员长会议的筹备和会务工作;受委员长会议的委托,拟订有关议案草案;负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文电、档案、保密、文印工作;组织办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和接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承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同各国议会、国际议会组织的联系和交往工作、负责外国议会代表团来访的礼宾接待,承担在中国召开的有关国际会议的组织工作;负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新闻发布和宣传工作;承担机关的人事管理和行政事务工作等。办公厅还设有研究室,下设办公室、政治研究室、经济研究室、文化研究室、国际研究室。主要职责是:围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题开展调查研究,提供研究咨询报告;承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记录和简报工作;开展对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及外国议会的研究和有关法学理论的研究;指导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图书馆、干部培训中心、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的工作。
法制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刑法室、民法室、国家法行政法室、经济法室、研究室。主要职责是:受委员长会议的委托,拟订有关议案草案,对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法律草案,进行调查研究,提供有关资料,提出修改建议;负责法律用语的规范和文字方面的工作;对各部门提出的有关法律方面的询问,拟订答复意见等。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设立秘书处,在委员长领导下,负责协调各专门委员会、办公厅、法制工作委员会等部门的工作。
㈢ (多选)监督权是指公民有监督一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活动的权利。根据宪法规定我国公民的监督权包括(
宪法规定我国公民的监督权的内容主要包括:
(1)批评、建议权。
批评权是指公民有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工作中的缺点和错误提出批评意见的权利;建议权则指公民有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的权利。我国公民可以通过新闻报刊、来信来访、座谈讨论会等多种形式和途径来行使批评、建议权。批评、建议权的行使对于防止官僚主义,提高工作效率有着重要意义。
(2)控告、检举权。
控告是指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机关进行揭发和指控的权利。检举权是指公民对于违法失职的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向有关机关揭发事实,请求依法处理的权利。两者的共通之处在于:都是同违法失职行为作斗争。区别有二:一是控告人通常是直接受到不法侵害的人,而检举人则不一定与事件有直接关系;二是控告是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而要求对违法失职行为进行处理,检举则多为出于正义感和维护公共利益的目的。公民行使控告权和检举权可通过如下途径:①对违法犯罪行为,向司法机关提出;②对违反政纪的行为,向主管单位、上级单位或监察机关提出;③对国家机关的违法决定,向同级国家权力机关或者上级国家权力机关提出;④对国家机关中党的组织或党员的违法犯罪行为,向同级或上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提出。
(3)申诉权。
申诉权是指公民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作出的错误的、违法的决定或裁判,或者因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而受到侵害时,有向有关机关申述理由,要求重新处理的权利。我国公民的申诉权主要在下面两种情况下行使:一是公民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其上级机关或者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要求改正或者撤销原决定;二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当事人、被告人及其家属或者其他公民,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至向国家权力机关提出申诉,要求前两个单位改正或者撤销原判决或裁定。我国于1999年4月由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行政复议法,以利于公民行政申诉权的保护。其他诉讼法也都规定厂对公民申诉权的相应保护,主要是审判监督程序的规定等。为了保障公民监督权的有效行使,宪法第41条第2款规定:“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同时,我国刑法和其他法律也都规定了对公民监督权行使的保护。
㈣ 管理的精髓:凡事有人负责,凡事有章可循,凡事有据可查,凡事有人监督。 如何翻译
管理的精髓:凡事有人负责,凡事有章可循,凡事有据可查,凡事有人监督。
翻译成英文是:The essence of management: Everything is assigned to the specially-assigned person, Everything have rules to follow, Everything is well documented, Everything is supervised.
解释:
1、essence
英 ['es(ə)ns] 美 ['ɛsns]
n. 本质,实质;精华,精髓;香精
双语例句:
Others claim that Ireland's very essence is expressed through the language.
其他人声称爱尔兰最精髓的东西是通过语言表现出来的。
[其他] 复数:essences
2、management
英 ['mænɪdʒm(ə)nt] 美 ['mænɪdʒmənt]
n. 管理;管理人员;管理部门;操纵;经营手段
双语例句:
We need to get more women into top management
我们需要让更多的女性进入高层管理。
[其他] 复数:managements
3、everything
英 ['evrɪθɪŋ] 美 ['ɛvrɪ'θɪŋ]
pron. 每件事物;一切,一切事物
双语例句:
She says everything is going smoothly
她说一切进展顺利。
4、assigned to
被分配给;指派给;指定处理人
双语例句:
I was assigned to take over your position.
我被指派接任你的位置。
5、specially-assigned person
专人
双语例句:
There is the specially-assigned person's monitoring for dangerous or dealing with the mergency.
对危险性作业或抢险行动设专人监控;
6、have rules to follow
有章可循
双语例句: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school and the source of funding have rules to follow. A set of perfect ecation system graally establish and school run standardizing.
科举废除以后,新式教育在乡村推广,学校创办和经费来源从杂乱无章到有章可循,逐步建立起一套完善的教育体制,学校运转日益规范。
7、well documented
文档很齐全;有据可查
双语例句:
The suffering of our people ring the past forty years of occupation is well documented.
我国人民的痛苦,在过去四十年的占领是有据可查的。
8、supervised
英 ['sju:pəvaiz] 美 ['sʊpɚvaɪz]
adj. 有监督的
v. 监督(supervise的过去式和过去分词);指导
双语例句:
Learner drivers must be supervised by alts who are at least 21 years old.
驾驶学员必须由21岁以上的成年人监督驾驶。
㈤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具有监督一切国家机关权利吗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㈥ 监督权指什么
抄监督权
监督权,是指公民有监督一切国家机关及国家工作人员的公务活动的权利。它是公民参政权中的一项不可缺少的内容,是国家权力监督体系中的一种最具活力的监督。
它包括公民直接行使的监督权和公民通过自己选举的国家代表机关代表行使的监督权,另外,公民的许多权利具有监督国家权力的性质。这里,作为参政权的一项内容的监督权,是一种直接的政治监督权。它主要包括五项内容,即批评权、建议权、申诉权、控告权、检举权。
监督权是指宪法赋予公民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活动的权利,是公民作为国家管理活动的相对方对抗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权利。
㈦ 简答题:监督权是指公民有监督一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活动的权利。我国公民的监督权包括下哪些权利
申诉权
批评、建议权
检举权
控告权
㈧ 监督是什么
没有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这是政治学的经典论断。所谓制约,实际就是监督。在现代社会,毫无监督的权力恐怕很难找到了,但监督的效果却有大有小。有的监督有力、有效,保证了权力的健康运行;有的监督苍白无力、形同虚设,掌权者几乎可以为所欲为。由此,人们不禁要问:?到底应该怎样看待监督? 所谓监督,最一般的解释就是“监视督促”,通俗地讲就是“找毛病”、“挑刺儿”,以促进被监督者改正缺点和错误,按照监督者的要求做得更好。这就会让一些被监督者感到不舒服,因而总是自觉不自觉地抵制或逃避监督。其实,监督好比医生看病,如果医生不是认真地“挑毛病”,而是一味地恭维病人如何健康,这是对病人的爱护还是坑害呢?答案是不言而喻的。事实上,正是因为缺乏有效的监督,成克杰、胡长清、王怀忠之流才会走上不归路。最近,中央领导同志强调,我们加强监督的目的,就是希望领导干部不犯错误或少犯错误。可见,监督的实质是爱护。只有这样来理解监督,才能大力倡导监督,把监督摆在一个适当的位置,进而积极地加强监督和主动地接受监督,真正把《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各项监督制度落到实处。 对于公民、党员以及各级党组织来说,监督是权利,也是义务。公民对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党员对党的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的监督,党组织之间的监督,是我国宪法和法律、党章和党内监督条例赋予的神圣权利,可以而且应该理直气壮地行使,任何人都无权干涉和剥夺。同时,监督也是公民、党员以及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和责任,这一点尤其值得强调。当前,某些领导干部存在违纪违法现象和严重的不正之风,迫切要求一切具有正义感的公民和具有党性的党员,勇敢地拿起监督的武器,予以揭露和批评,帮助领导干部改正错误。如果对其不闻不问、听之任之,那就没有尽到公民、党员和党组织应尽的监督责任,最终不仅会毁了干部,给党和国家带来危害,也会损害广大公民和党员的实际利益。显然,这是不可取的态度,也是不明智的做法。 从系统观点来看,监督是行为方式,也是制度规定。监督是一个有机的系统,有效的监督既来自公民、党员等负责的监督行为,更来自科学的监督体制、机制和制度。与个人的监督行为相比,监督制度更带有根本性、长期性、稳定性和全局性。制度好,公民、党员等个体的监督就不再是一时一事的偶尔监督,而是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是有力有效、事半功倍的监督;制度不好,体制不顺,机制不活,公民、党员等个体的监督权利就无法正确而有效地行使。当前,少数地方和单位腐败现象较为严重,主要的原因就是没有建立科学的、管用的监督制度。因此,亟需以贯彻落实党内监督条例为契机,紧密结合实际,进一步建立健全监督体制、机制和制度。 从监督的价值取向分析,监督是有风险的,更是光荣的。当前,许多人奉行“多栽花、少挑刺”和“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处世哲学。从加强监督的角度说,这是一种落后甚至有害的意识。当然,这种意识也不是凭空产生的。长期以来,确实有不少人因为监督,因为给领导干部“找毛病”、“挑刺儿”,吃了苦头。然而实践一再证明,敢于履行监督职责的人,敢于同错误作斗争的人,最终是光荣的,会得到党和人民的认可。可以相信,随着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入,包括各项监督制度在内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必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从根本上解决“监督难”和“难监督”的问题。(编辑:何静文)
㈨ 监督什么如何监督
监督可以这样理解就好办了,“监”的本意使用眼睛看;而“督”是做;合起来就是看着你做。在现场的监督就是这样的工作。检查完后,把看到的问题归纳一下,然将其转交给现场人员,进行整改。监督工作是上级对下级的考核而采取的手段。就是看着你的举动。我们也会常常听到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和媒体的监督作用,也都是这个本意。一切监督都是离不开现场的,离开了现场就不可能做到监督了。所以要经常的深入现场,才能发挥出监督的实际作用。
㈩ 关于金融调控监督体系的一切
金融监管的要害是信息的真实性。如果金融监管机构不能够保持其独立性,那么在各级政府机构的干预下就很难保证在监管过程中取得真实信息。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公布的25条“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中第一条原则强调:“在一个有效的银行监管体系下,参与银行组织监管的每个机构要有明确的责任和目标,并且享有工作上的自主权和充分资源”。这是国际上有关监管机构独立性的权威表述。
依照现行法律,中国人民银行在中央政府领导下独立行使职能,其业务不受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须“在国务院领导下对金融业实施监督管理”。第六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有关货币政策情况和金融监督管理情况的工作报告”。第七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依法独立执行货币政策,履行职责,开展业务,不受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为杜绝各级地方和部门政府对中国人民银行业务的干涉,保证中国人民银行在实施银行监管时享有必要的独立性或摆脱政治方面的压力,中国人民银行已改变分支机构按行政区划设置的状况,在全国设立了9个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一级分行,重点加强对辖区内金融业监管。
在改革开放的二十多年来,中央银行一直在强调真实性监管。但是,很少有人相信各级银行的报表的真实性。其原因之一就是因为金融监管部门缺乏独立性。因此,必须改进现有的法定监管主体的权责制度,塑造真正具有独立和自主执法权的监管主体,防止地方政府及其他部门的干预。
因为金融监管是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也是很复杂的工作,如果不是独立性很强的专门机构,就很难有效地承担和进行这种工作。
因为金融监管涉及社会各方面利益,如果监管机构没有独立性,其监管过程和目标易受各种利益集团的干扰,那就很难做到公正、公平。
因为金融监管机构是政府系列或政府授权的机构,如果它不具有相当的独立性,其监管行为及其目标就难以摆脱政治上的干预和压力而单纯化,其监管对象即金融机构也很难按商业化原则经营。
金融监管体系必须多元化。反腐倡廉的监察机制就是这样,除了纪律检查委员会之外,还要有反贪局、检察院等多种监督管理机构。单一的监管机制既不可靠,又缺乏效率。如果只有一个监管体系很容易出现信息渠道堵塞的问题。当前,贪污腐败风气甚坏,一旦负责监管的官员无能或者受贿,就很难取得准确的信息。不法奸商、贪官污吏们塞几个红包就“搞定”了。只有金融监管多元化才能够防范在金融监管领域出现行贿、受贿,从而保证金融信息的真实性。
同时,我们必须建立强制的金融机构信息披露制度。应当明确规定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等级,哪些信息应当向金融监管部门报告,哪些信息必须向公众报告,从而保证金融监管当局和民众的知情权。
从国际经验来看,许多国家都竭力避免单一的金融监管渠道。美国金融监管系统内属于联邦政府一级的机构有四家:货币监理署、联邦储备银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和储蓄机构监理室。克林顿政府为了精简机构,在1993年计划成立一个新的“联邦银行委员会”以取代四家监管机构的功能。按照这个计划,联邦储备银行将只负责货币政策,不再行使金融监管职能。美联储主席格林斯潘坚决反对这一合并,他的理由并不复杂,“单一机构的设立将使权力过分集中,容易出现官僚主义失误。”直到今天,美国的金融监管机构仍然是多头分立,互相监督。由此可见,即使在美国这样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国家,金融监管也不能只依靠单一途径。由此可见,多元化监管是取得准确信息、维护金融秩序的必要条件。
另外,还有篇论文
http://www.5ivb.net/LW/10/daima8437/论wto与中国金融监管体系建设和改革
可以参考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