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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监管

发布时间: 2020-11-22 21:49:27

① 美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是什么样的

经过几代人的努力,目前美国在食品安全方面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极大地提高了美国人民的健康水平。“9·11”事件后,美国更是加强了在食品安全方向的投资力度,制定了《动物健康保护法》、《公共卫生安全与生物恐怖应对法》,在法律中规定了一系列食品防恐的措施,如对国内外食品厂商实施更加严格的注册登记和通报制度等。

1.美国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及其主要职责

美国是分散管理模式的典型,涉及食品监督管理的机构非常复杂,主要的机构达20个之多。细分起来,卫生部有5个,农业部有9个,环境保护局有3个,商务部、国防部和海军各1个。而其中最主要的有美国卫生部(DHHS)所属的食品和药物管理局(FDA)、美国农业部(USDA)所属的食品安全检验局(FSIS)、美国农业部动植物卫生检验局(APHIS)以及美国国家环境保护署(EPA)。在美国,一级食品安全监管机构主要有3个。

①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FDA)。归属于卫生和人类服务部(HHS),其职责范围包括所有国产和进口食品(但不包括肉类和禽类)、瓶装水、酒精含量小于7%的葡萄酒。

食品安全职责:执行食品安全法律,管理除肉和禽以外的国内和进口食品;通过检验食品加工厂、食品仓库、收集和分析样品,检验其物理、化学、微生物污染;产品上市销售前,负责综述和验证食品添加剂和色素添加剂的安全性;综述和验证兽药对所用动物的安全性及对食用该动物食品的人的安全性;监测作为食品生产动物的饲料的安全性;制定美国食品法典、条令、指南和说明,并与各州合作应用这些法典、条令、指南和说明,管理牛奶、贝类和零售食品工厂,如餐馆和杂货商店;现代食品法典可以作为零售商和护理院及其他机构如何准备食品和预防食源性疾病的参考;建立良好的食品加工操作规程和其他的生产标准,如工厂卫生、包装要求、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计划;与外国政府合作确保进口食品的安全;要求加工厂商召回不安全的食品、监测这些召回行动并采取相应的执法行动;对食品安全开展研究;对行业和消费食品安全处理规程的培训。

②美国农业部(USDA)。美国农业部的食品安全监管活动由负责食品安全的副部长负责领导。其下属的食品安全检验局(FSIS)主要负责保证美国国内生产和进口消费的肉类、禽肉及蛋类产品供给的安全、有益,标签、标示(识)真实,包装适当。

食品安全职责:执行食品安全法律,管理国内和进口肉、禽产品;对用作食品的动物屠宰前和屠宰后进行检验;检验肉、禽屠宰厂和肉、禽加工厂;与美国农业部市场销售局(AMS)合作监测和检验加工的蛋制品;收集和分析食品样品,进行微生物和化学污染物、感染物和毒素监测和检验;在准备、包装肉禽产品,热加工和其他处理时,建立食品添加剂和食品其他配料使用的生产标准;建立工厂卫生,确保所有进口到美国的外国肉、禽加工符合美国标准;肉、禽加工者对其加工的不安全产品自愿召回;资助肉、禽加工食品安全的研究;教育行业和消费者安全的食品处理规程。

③美国国家环境保护署(EPA)。职能范围包括饮用水,由植物、海产品、肉和禽制造的食品。

食品安全职责:建立安全饮用水的标准;管理有毒物质和废物,预防其进入环境和食物链;帮助各州监测饮用水的质量,探求预防饮用水污染的途径;测定新的杀虫剂的安全性,建立杀虫剂在食品中的限量水平,发布杀虫剂安全使用指南。

总体来看,美国上述不同部门之间的分工是根据其相关法律确定的。各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中,基本上能够按照职能分工执行自己的任务。联邦、州和地方当局在食品安全方面,包括规定食品及其加工设施方面,发挥着相互补充、相互依靠的作用。正是由于监管体系比较健全,美国极少发生特别大的食品安全事件。

2.美国的食品安全法规

1906年出台的《食品与药品法》和《联邦肉类检验法》标志着美国联邦政府在食品安全方面立法的开始。100多年来,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新问题的不断产生,新的法律法规及其修正案也不断面世。美国关于食品的法律法规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议会通过的法案,称为法令(ACT)。管理食品安全的法令主要有《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FDCA)》、《公共卫生服务(P

② 美国有哪些监管机构

LZ~~你问的是什么?
据说监管机构有外汇监管机构 金融监管机构 银行监管机构 还有电力监管机构等等等等~~~

③ 谁知道美国如何监管非营利机构

卢咏美国现有超过190万家非营利机构,这些机构是美国人参与公益慈善的渠道。
在美国,慈善行为的自由是个人自由的表现方式之一,私人开展公益活动的权利受到法律保障。任何人只要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和程序,都可以注册一家新的非营利机构,国税局的批准率一般在95%以上。非营利机构的活动空间也很大,只要是法律没有禁止的事情,都可以放手去做。
自我治理
从机构内部来讲,非营利机构是私营机构,跟商业公司一样按市场竞争原则和法律规定运作,自负“盈亏”。但是非营利机构存在的目的不是为了获取个人经济利益,它们所竞争的并非利润,而是实现公益宗旨的有效程度。它们的资金主要来自于公众的自愿捐赠,公众就是它们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需要争取的“投资者”,社会信誉是它们的安生立命之本。
首先,董事会是机构治理的主体,它具有法律义务来保证机构为宗旨和公益目的服务,保护机构的资产,是防止权利滥用和违法行为的第一道防线。董事会成员的公信力和人格魅力是一种核心能力,他们必须廉洁,必须有效,更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个人利益。
其次,捐赠者也是重要的监督方。在业内,我们经常将捐赠者对非营利机构的资助称为“投资”(“investment”),将非营利机构对赠款的使用称为“管理职责”(“stewardship”)。捐赠者希望自己的公益投资能产生预期的效果,倘若对项目的成果不满意,完全可以收回或停止资助。
第三,外部审计制度的导入至关重要。董事会设有审计委员会,负责雇用和管理外部的会计公司开展审计工作。有的非营利机构还规定这一委员会必须全部由独立的董事组成。许多非营利机构的首席财务官是由董事会直接任命的,而不是由执行总监委任的,这样有助于保证其独立的财务监督地位,防止管理层的徇私舞弊。
政府监管
政府对非营利部门的监管一般通过两大层面:联邦政府,主要由国税局来执行;州政府,主要依靠司法和行政系统来履行监管目的。
联邦政府对非营利部门的优税制度不仅鼓励人们捐款,同时也建立了政府监管非营利部门和捐赠者的机制,要享受免税待遇,双方都得在慈善资金上接受国税局的监督。
在州政府层面上,首席检察官或其他职能部门负责监管和调查辖区内非营利机构的欺诈行为和董事会或负责人滥用权力的现象。所有非营利机构都必须向州政府注册。州政府执行监管的法律工具主要有两种:基于传统和判例的普通法系统和基于国会立法的成文法系统。
社会监督
除了政府之外,独立的新闻媒体对非营利机构提供了来自外部的舆论监督。不过,最具有美国特色的是,对社会管理和公益领域的开放促成行业内部建立起了良性的竞争监督机制,民间行业组织对非营利部门也起到了重要的第三方监督作用。
有些非营利机构专门对非营利部门进行监督,如美国公益事业所(American Institute of Philanthropy)和有效公益事业全国委员会(National Committee for Responsive Philanthropy)等。这些机构研究和评价非营利机构的效能和问责性,进行建设性的批评,并为捐赠者和公众提供相关信息,帮助他们选择对哪家非营利机构给予资金支持。
这些为非营利部门提供评估、信息、咨询和培训服务的机构通常被称为是非营利机构的支持性组织,它们为非营利机构的成长提供服务,同时也对这些机构的健康发展起到良好的监护作用。这些支持性组织虽然都是民间机构,却在一定程度上代替或协助政府,对非营利部门进行组织、沟通和监督,同时还提高了公众意识,增进人们对这一部门的了解。因此可以认为,支持性组织的完善程度是衡量第三力量成熟的重要标志。

④ 受美国监管的外汇平台有哪些

美国NFA监管的零售外汇交易商只有两家,分别是嘉盛美国和Oanda美国,而且由于美国NFA监管限制太多,这两家也是用NFA之外的其他牌照开发中国客户。如果有其他平台宣称是受NFA监管零售外汇交易商,你可以麻溜地闪了。在选平台时,一定要多平台查询,FX110监管查,一查便知真假。

⑤ 美国保险公司谁监管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

因为美国的人均寿命比中国高,所以在保险精算时,客户利益会稍稍高一点。
但中国人在美国买保险,客户承担的风险会比国内大很多,失去了保险的意义,建议不要到美国买保险。
美国保险的五大风险:
法律方面:首先,国内居民投保美国保险,需亲赴美国投保并签署相关保险合同。如在境内投保美国保单,则属于非法的“地下保单”,既不受内地法律保护,也不受美国法律保护。其次,内地居民投保美国保险适用美国地区法律。如果发生纠纷,投保人需按照美国地区的法律进行维权诉讼。与内地相比,美国法律诉讼费用较高,可能面临较高的时间和费用成本。
外汇方面:内地居民在美国购买的保单,赔款、保险金给付以美元等币种结算,消费者需自行承担货币汇兑风险。
收益方面:内地居民个人到境外购买人寿保险和投资返还分红类保险,属于金融和资本项下的交易,是现行的外汇管理政策尚未开放的项目,存在一定的政策风险。
退保方面:美国保险是完全市场化的,没有“保底”设置,保险公司一旦破产,投保人很可能“血本无归”。如果想要中途退保,投保人只能获得保单的现金价值。美国监管部门对保险产品的现金价值无具体要求,大多数长期期交保单在保单前期现金价值很低,前2年甚至为零。
具体条款方面:美国保险产品条款使用英文,表述方式与国内不尽相同。投保人需认真阅读保险条款,避免因对条款理解不准确而引发合同纠纷。
给大家的忠告:
买保险就是把保费交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把风险拿走。我们购买保险的初衷是规避风险,希望风险出现时能有人替自己顶着。保险,让不幸的人幸福起来,让幸福的人一直幸福下去。
如果我们去购买美国保险,保险的这些意义还在吗?

⑥ 中国公民在美国个人账户如何被监管

被谁监管?
美国还是中国?
你的账户上有一万块钱以上的流动,美国的国税局就监管了
如果美国和中国有协议的话,那么中国也就间接地“监管”了

⑦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监管法律

美国证监会所依据的最著名的证券监管法是《1933证券法案(Securities Act of 1933)》,它以保护投资者、尤其是广大中小证券投资者为基本出发点。常被称作“证券中的真相”法(truth in securitieslaw)。基本内容有两点:
1.证券投资者有权力获得在市场公开发售证券的公司的所有财务信息和其它重要信息。
2.禁止证券掮客、证券交易者、证券交易机构等在证券销售中对投资者进行欺诈、提供虚假信息等任何欺骗行为。
其他监管法规还有《1934证券交易法案(Securities Exchange Act of 1934)》,《1939信托契约法案(Trust Indenture Act of 1939)》,《1940投资公司法案(Investment Company Act of 1940)》,《1940投资顾问法案(Investment Advisers Act of 1940》,《Sarbanes-Oxley Act of 2002》。

⑧ 美国监管机构如何查违规

今年以来,美国的监管机构开始调查我的一个中国客户期货交易违规。
我的客户在美国的商品交易中,因先后有几次违反规则的行为,在被警告无效之后,监管机构告知我的客户,说正考虑起诉他,如果他愿意,可向监管机构提交一份解释,并附上任何证词、交易记录、分析图表等所有一切支持他的观点的证据。
五年前香港东亚银行董事长李国宝因涉嫌内幕交易被美国证监会罚款800万美元。李身为道琼斯的董事,提前获知道琼斯即将被收购。巧的是,在消息公布之前,李国宝的好友买入了道琼斯的股票,并在消息公布后获利卖出。就此事,美国证监会获知,李国宝在时间敏感期间与这一朋友乘同一班飞机(当然不仅于此),因此向李国宝发送了与发给我的客户的一样的通知。
大部分国人碰到这样的事,一般会以为坦白从宽、认错态度是救命稻草。可在美国,这是错的。依美国法律,倘如此,我们会死得更难看。
研究李国宝案等案件,就会发现原本振振有词的当事人,最后都与监管机构和解认罚了事。这不是因为花不起律师费,而是他很可能解释不过。李国宝案和我客户的案件,都面临与美国法律里威尔斯通知相似的程序。在该程序中,如果让你解释,意味着美国监管机构已调取了涉案的所有证据,进行了所有必要的调查,如果起诉,监管机构胜率很高。这些监管机构并非高高在上的统治者,在诉讼中,他们和被诉一方完全平等,想赢官司都要讲法律靠证据。
所以可想而知,此解释得有多么困难,你需要把握这个最后的机会提交你的观点和完整的证据,以让监管机构明白:虽然它有了证据,但它想和你打的官司一定会输!在我的客户的案子中,他被告知,直接承认错误和接受罚款了事,只能给监管机构以更充分的信心打赢这场官司。而当客户转向正确的解释方向的时候,却发现真的困难重重。为了证明交易虽然违规但没有获利,客户不单要翻遍历年在中美两个市场的交易记录,更要再聘请一家知名的审计机构出具分析报告。
在这一过程中,中国法庭上惯常重视的所谓原件或复印件规则(?)变得无足轻重。首先在于,当对方尊重法律的时候,你也变得谨慎和诚实起来;即便你拿出一份原本可能不存在的证据,但是,面对监管机构里比你认真和专业更多的律师,你将无法承受后续的任何问题。
李国宝案和我的客户的案件,最终的解决都包括高额的和解性罚款。这种罚款数额在国内几乎不会见到,因而在谈判之初也很容易让人觉得美国政府在针对某国投资者。
但你只有经历了才知道,在威尔斯通知的规则之下,你恨不得提出和解。若真的打起官司,美国法律规定的惩罚一定是你无法承受的。李国宝案,如果他打不赢这场官司,不但可能需要支付三倍于获利数额的罚款,更可能无法再进入美国市场。因此,在规则面前,武断地说美国针对哪国或哪个企业,没有意义,即便有所针对,他们一定也经过了一定的、我们可以知道的程序。
而除了对规则的刻板遵守,我们还得看到美国法律的灵活一面。相比近期同样身陷丑闻当中的香港汇丰银行、英国渣打银行,我的客户其实默默无闻,所以美国的监管机构并没有上来就威胁要处罚,要起诉,而是在此之前已警告过两次。但对于那两家大银行,监管机构相信其谙熟美国法律,因此看起来是一犯即罚。在惩罚之后,监管机构方才看你的态度。
从法律意义上说,除非你不和美国有任何关系,否则美国是遵守规则者的天堂,是违反规则者的地狱。我们在媒体上看惯了美国法庭上控辩双方的精彩表现,但若真的身处其境,那种感受一定极其痛苦。
(作者系经济法律师)录入编辑:张珺

⑨ 美国怎么监管外国的上市公司。

有法律的
美国证监会所依据的最著名的证券监管法是《1933证券法案(Securities Act of 1933)》,它以保护投资者、尤其是广大中小证券投资者为基本出发点。常被称作“证券中的真相”法("truth in securities"law)。基本内容有两点:

1.证券投资者有权力获得在市场公开发售证券的公司的所有财务信息和其它重要信息。

2.禁止证券掮客、证券交易者、证券交易机构等在证券销售中对投资者进行欺诈、提供虚假信息等任何欺骗行为。

⑩ 美国和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有哪些异同点

要想分析出美国和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的异同,首先得了解美国和中国的金融监管体制的特点,才能进行详细合理的解释。
2009年6月17日中午,美国政府正式公布了自1929年"大萧条"以来最彻底的全面金融监管改革方案,称之为美国金融监管体系改革的"白皮书"。下面将对改革蓝图和最新的白皮书进行分析。
(一)改革蓝图的主要内容
《现代化蓝图》分别从短、中、长期提出建议,其中长期建议中提出了目标监管的新理念,以建立市场稳定监管、审慎监管和金融市场商业行为监管的三支柱监管体系,确保美国在全球金融市场的核心地位。
1. 以授权和加强协调为目的的短期建议。短期建议主要是针对目前的信贷和房屋抵押市场动荡, 建议采取措施来加强监管当局的合作, 强化市场的监管, 以推动金融市场稳定, 加强消费保护。具体内容包括:第一,提升总统金融市场工作小组(PWG)作为金融监管政策协调者的效率。将货币监理署(OCC)、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储蓄监管办公室(OTS)纳入到PWG,作为其新成员来扩充其阵容,并且将PWG关注的领域从金融市场扩展到整个金融系统。第二,创设联邦抵押贷款创始委员会, 加强对房屋抵押贷款发起的监管,监督各州对按揭贷款的管理, 以改变目前许多此类经纪人脱离联邦监管的现状。第三,授予美联储更多知情权、审查权。授予美联储可以向所有借入应急流动资金的金融体系参与者(包括商业银行和非商业银行)索取更多信息或进行实地审查的权利,评估金融机构的流动性以及有关活动对整体金融稳定的影响。
2. 以监管机构的部分整合为目的的中期建议。在短期建议的基础上, 蓝图提出部分中期建议,以减少美国监管重叠, 提高金融监管的有效性, 其中部分建议可以在现有监管框架下尽快推行。具体包括五个方面:第一,建议取消联邦储蓄机构牌照, 将其纳入国民银行牌照体系, 这个过程应该在两年内完成;撤消储蓄管理局, 其原有职责由拥有全国银行监管权的货币审计局履行。第二,针对目前州注册的联邦存款保险银行受到州和联邦的双重监管的情况,提出将州注册银行交给美联储或联邦储蓄保险公司监管。第三,在支付清算系统的监管上,应当确立重要支付清算系统的联邦特许权和联邦优先权,美联储负有监管此类系统的主要职责,享有重要的自由决定权和制定相关强制性标准的权力。第四,在保险业方面,一直以来都是由州监管当局负责监管,联邦政府对保险业务只是进行调节而很少监管, 因而才导致了美国保险巨头--美国国际集团(AIG) 因大量创设和持有CDS 而濒临破产。第五,合并商品期货贸易委员会和证券交易委员会,由证券交易委员会对证券期货业进行统一监管,来改善之前对证券、期货分业监管的低效。
3.以建立目标性监管模式为目的的长期建议。蓝图建议:第一,由美联储履行市场稳定监管者职责, 其目标为保证金融市场稳定, 侧重控制系统性风险。第二,设立谨慎金融监管机构(Prudential Financial Regulator),整合银行监管权,把目前由5个联邦机构负责的日常银行监管事务收归金融审慎管理机构统一负责。其监管重点侧重于有政府担保的金融机构的日常业务运作, 监控其资金充足性和投资限制、活动限制等事宜,进行必要的现场检查。第三,设立新的商业营运监管机构(Business Conct Regulator),负责商业行为监管,保障投资者和消费者权益(主要是现有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以及证券交易委员会的主要职能及银行监管机构的一部分职能)。此外, 设立联邦保险保证人和公司融资监管者。
由此看来, 蓝图对现行的多头的功能性监管体系进行了重新梳理和归类, 实现了三个监管目标与三个层次的监管机构的紧密结合,目的在于提高监管效率、维护金融稳定,以及更好地保护投资者和消费者的权益,提高美国在全球资本市场的竞争力。而且,通过对蓝图的介绍,我们也可以看出蓝图的改革是改善监管而非单纯地增加监管和增加干预,并没有放弃充分依赖市场纪律的理念,而是在新的金融市场发展背景下,对于监管和市场关系的再平衡。
(二)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最新成果:"白皮书"
2009年6月17日中午,美国政府正式公布了自1929年"大萧条"以来最彻底的全面金融监管改革方案,称之为美国金融监管体系改革的"白皮书"。这份长达88页的改革方案几乎涉及美国金融领域的各个方面,从更严格的消费者保护政策到出台对金融产品更为严格的监管规则,这一计划把目前游离在监管之外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机构,都要置于联邦政府的控制之下。改革目的旨在全面修复美国现有金融监管体系,防止类似当前危机的再度发生。
首先,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白皮书指出,所有可能给金融系统带来严重风险的金融机构都必须受到严格监管。为此,政府将推行以下六方面改革:成立由美国财政部领导的金融服务监管委员会,以监视系统性风险;强化美联储权力,授权美联储解决威胁整个系统的风险累积问题,监管范围扩大到所有可能对金融稳定造成威胁的企业。除银行控股公司外,对冲基金、保险公司等也将被纳入美联储的监管范围;对金融企业设立更严格的资本金和其他标准,大型、关联性强的企业将被设置更高标准,美联储拥有银行资本金要求方面的最终决定权,并对这些公司的高管薪酬以及金融市场交易系统的监控权力纳入美联储的范围;成立全国银行监管机构,以监管所有拥有联邦执照的银行;撤销储蓄管理局及其他可能导致监管漏洞的机构,避免部分吸储机构借此规避监管;对冲基金和其他私募资本机构需在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
其次,建立对金融市场的全方位监管。白皮书建议:强化对证券化市场的监管,包括增加市场透明度,强化对信用评级机构管理,创设和发行方需在相关信贷证券化产品中承担一定风险责任。全面监管金融衍生品的场外交易,将联邦监管范围扩大到金融市场监管的灰色地带,复杂衍生品交易以及抵押贷款担保证券的交易都将置于监管之内,其中加强对对冲基金和场外交易市场(OTC)最为典型。赋予美联储监督金融市场支付、结算和清算系统的权力。
第三,保护消费者和投资者不受不当金融行为损害。白皮书指出,为了重建对金融市场的信心,需对消费者金融服务和投资市场进行严格、协调地监管。政府必须促进这一市场透明、简便、公平、负责、开放。为此,白皮书建议:建立消费者金融保护局,以保护消费者不受金融系统中不公平、欺诈行为损害,对消费者和投资者金融产品及服务强化监管,促进这些产品透明、公平、合理。提高消费者金融产品和服务提供商的行业标准,促进公平竞争,保护抵押贷款、信用卡和其他金融产品消费者的利益。
第四,赋予政府应对金融危机所必需的政策工具,以避免政府为是否应救助困难企业或让其破产而左右为难。建立新机制,使政府可以自主决定如何处理发生危机、并可能带来系统风险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政府有权接管、拆分那些陷入困境的大型金融公司,避免个体垮台将危及整体经济,而这一点正是去年在金融危机最严重时期政府所欠缺的。而且美联储在向企业提供紧急金融救援前需获得财政部许可。
第五,建立国际监管标准,促进国际合作。为此,白皮书建议,改革企业资本框架,强化对国际金融市场监管,对跨国企业加强合作监管,使各国的政策相协调,以创立一个相容的监管架构并且强化国际危机应对能力。具体举措包括制定相似的信用衍生产品监管规定,在对大型跨国金融机构进行监管方面签署跨境协议,以及与海外监管机构进行更好合作等。
该金融监管改革方案首次将金融业作为一个整体来考虑,是自上世纪30年代以来美国最大规模的一次金融监管改革。但值得指出的是,该改革方案与美国财政部部长保尔森在2008年3月31日宣布的《现代金融监管架构改革蓝图》相比,"白皮书"延续了《现代金融监管架构改革蓝图》的精神,大大扩张了美联储的权力,将银行和对冲基金等都纳入了美联储的监管范围,撤销了用于监管储蓄和贷款的联邦机构--储蓄管理局,但也有相当程度的缩水,如政府最初打算整合监管机构,成立单一机构监管银行业,但最终选择了在现有结构内加强联储权力的做法。
总之,通过以上对美国金融体制改革的内容及原因的分析,可以看出美国由现行的多头功能性监管模式已经开始准备向监管机构更集中的目标性监管模式迈进。这种改革的路径与思路可以说完全契合了国际上金融监管的发展趋势,即集中监管的趋势。
(三)改革蓝图中目标性监管模式的评析--与功能性监管模式相对比
1999年,美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的通过,彻底结束了银行、证券、保险分业经营的状态,标志着美国混业经营的开始。与此相应的是,美国的金融监管理念也由之前的机构性监管转为功能性监管。尽管功能性监管的理念跳出了分业经营情况下机构性监管的以金融机构身份分割的不足,但美国功能性监管体制是在不触动现有监管体制的前提下,促进各监管机构之间的职能协调、信息沟通以及执法合作,本质上仍然是分业监管的模式,并没有提供明确的制度构建和授权支撑。所以,该套金融监管系统在运行的十年过程中,也逐渐暴露出其存在的弊端,并且在此次危机中集中爆发。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缺乏一个能够拥有全部监管信息和能够预防监管系统性风险的机构。第二,不同的监管机构所适用的监管法律规则不同,运用的监管理念也有所差别。这就为一些金融机构进行监管套利提供了空间, 导致部分机构主动选择对其最为有利的监管机构。第三,多层次的监管机构和多标准监管操作必然产生监管工作中的重叠。这种监管的重叠增加了监管的成本。
与功能性监管的缺陷相对比,目标性监管模式的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第一,通过对监管机构以及监管力量的整合可以提高监管的效率。改革蓝图针对次贷危机中暴露出来的监管缺位和监管重叠导致的效率低下的问题,提出目标监管导向才能更好的应对金融监管实践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发挥各监管机构的合力。目标性监管模式打破了银行、保险、证券和期货四大行业分业监管的模式,按照不同的监管目标和风险的类型,将监管机构划分为市场稳定监管者、谨慎金融监管者、商业行为监管者三大体系。三个体系的紧密结合,既避免了监管漏洞和监管重叠的出现,又可以使监管机构对相同的金融产品和风险采取统一的监管标准,这将大大提高监管的效率。这种监管机构的整合反映了一种从权力分散到权力集中的趋势,而权力的集中必然会提高监管的效率。
第二,目标性监管模式可以更好的应对由于金融创新而产生的监管空白。金融监管的滞后性决定了单纯的通过制定监管规则来进行金融领域的监管是无法应对金融市场日新月异的变化的。随着金融创新的不断深化,仅仅通过具体规则的制定一是无法赶上创新的速度,二是金融创新又不断的突破规则的限制,从而导致了监管的空白。此次次贷危机便是最好的说明,面对次级抵押贷款不断被打包重组创造出新的衍生产品,监管机构根据固有的规则无法由一个机构统一对其进行监管,从而导致风险在不同的金融系统越积越大,最终引爆了次贷危机。而目标性监管不拘泥于具体的监管规则的制定,它从整个金融系统着手,将金融体系稳定、金融机构审慎经营和消费者保护作为三大目标加以整合,构建出高效统一的监管部门。这样在整个金融创新的链条上产生的风险都会被覆盖到,不会产生监管的空白。
第三,目标性监管的提出另一个最大的优越性在于它跳出了对于分业监管模式还是混业监管模式的争论,可以兼容两种监管模式。改革蓝图对于金融市场监管的重要目标重新进行了确认,提出了维护金融市场稳定与安全的三大目标:金融市场稳定、金融机构审慎经营、金融消费者保护。而在实现这些监管目标时,可以由单一监管机构实施"混业"监管,但理论上也不排斥分别由不同行业的金融监管机构"分业"监管,这需要因时机和国情的不同加以具体设计。比如在这次改革蓝图中,对于金融市场稳定监管这一块,强调要扩大美联储作为市场稳定监管者的权力,除监管商业银行外,还将有权监管投资银行、对冲基金等其他可能给金融体系造成风险的金融机构。这便是由美国金融混业经营的现状所决定的综合统一监管的选择。同样,如果一个国家一直拥有分业监管的传统,那么在任何一个监管目标下,也可以考虑保持原有的分业监管的模式。
二、美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对我国的启示
通过以上对美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和国际金融监管集中监管趋势的分析,可以看出各主要发达国家都逐步在整合金融监管机构的数量,逐步的向或单一或双头的监管模式靠拢。结合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发展的现状,笔者认为我国应该建立统一的金融监管体制,理由如下:
第一,我国作为后发国家可以一步到位建立统一的金融监管体制。纵观西方主要发达国家金融业的发展史,金融经营经历了混业--分业--混业的历史反复。像美国19世纪末允许银行混业经营,到1933年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禁止商业银行承销公司证券或者从事经纪业务,同时禁止投资银行从事商业银行活动,从而确立了分业经营,到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的出台最终恢复了金融混业经营,走过了近一个世纪的历程。而20世纪80年代以来,世界主要发达国家纷纷放弃了分业经营的模式确立了混业经营的模式。这种金融经营模式的变化直接导致了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各国都纷纷对原有的金融监管体制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合并金融监管机构成立或单一或双头的监管机构,形成了集中的监管体制。美国本次金融监管体制改革,也是对现有的多头监管机构进行整合,使之更有效率的防范系统性风险的发生。发达国家金融经营的历史变迁,使他们纷纷走上了寻求集中监管的道路。对于作为后发国家的我国来说,我国并没有经历像西方发达国家那样过度繁荣的金融业的发展,我国的金融业还处于刚刚起步的阶段,金融市场还很不健全,金融产品还很不发达。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我国可以一步到位的建立统一的监管体制。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金融监管落后于金融创新这种危机驱动型的特点,使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具有一定的前瞻性,更好的应对日新月异的金融市场的变化。
第二,我国当前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发展现状对统一监管体制提出了要求。其实自1994年取消国家银行专业化分工后,金融业务综合化进程就开始推进。实践中,在国际金融业飞速发展,面临国内外巨大竞争压力的背景下,我国银行、证券、保险之间的联系不断加强,金融业务相互掺杂、相互渗透的局面逐步形成,金融机构相互持股现象逐渐增多,金融业呈现出综合经营的发展趋势,已经出现集团式的、银行控股模式及实业企业控股式的事实上的金融控股公司,金融创新已经超越了相应的法规制度和监管范围,对分业监管体制提出了挑战,实践的发展呼吁统一监管体制。
第三,建立集中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符合我国建立大部委制以节省行政资源的政策取向。我国目前实行的是小部门制。而大部制是一种政府政务综合管理组织体制,特点是"大职能、宽领域、少机构",政府部门的管理范围广,职能综合性比较强。按照党的十七大精神推行的"大部制"改革,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深化社会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具有重要而现实的意义。然而大部制的改革不会一步到位,循序渐进的推进也已基本达成共识。目前大部制试点范围或将从三个领域选择:一是所谓的大农业,农林副牧渔业和水利部的部分职能组合;二是国防科工委系统的调整组合;三是大交通,主要涉及交通部、铁道部、民航总局等。虽然金融监管领域的大部制改革还没有提上日程,但在中国人民银行之外,建立一个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对整个金融业进行监管是符合大部制改革的价值取向的。所以,未来我们应该合并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成立一个独立于人民银行的金融监管委员会,而人民银行只负责货币政策的制定、金融业的宏观调控,不再具有金融监管的职能。这样既避免了三部门在具体金融监管中的职能交叉,又可以防止日新月异的金融创新产品的出现而导致的监管空白,提高金融监管的效率。
第四,吸取东亚国家的经验教训,建立统一的金融监管体制。1997年一场始于泰国又迅速扩散到整个东南亚并波及世界的金融危机,使许多东南亚国家和地区的汇、股两市相继暴跌,金融系统乃至整个社会经济受到严重创伤。危机过后,1998年日本政府对金融监管体制进行了两项重大的改革:一是设立独立的金融监管机构,从大藏省中把银行局与证券局的金融监管部门、金融检查部、证券交易等监督委员会分离出来,组建了作为总理府外局的金融监管机构--金融监督厅(后更名为金融厅),成为专门负责金融监管事务的机构。另外一项改革为加强中央银行执行货币政策的独立性。东亚另一个遭受重创的国家--韩国,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金融援助和影响之下,于1998年4月成立了单一的金融监管机构,即金融监督委员会。可见,亚洲金融危机后,以日本、韩国为代表的东亚国家纷纷建立了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实施综合监管,这对于有效的防范金融业的系统性风险起到了一定的保障作用。可以说,亚洲金融危机过后日本、韩国经济的崛起与金融监管改革带来的金融业的繁荣不无密切的联系。虽然我国在亚洲金融危机中没有受到重创,实现了经济的软着陆,但东亚国家的这些经验教训值得我们借鉴。结合我国的现实金融监管的国情,建立统一的金融监管体制是我们的必然选择。
而现行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是怎样的呢?情况如下:
我国现行金融监管体制的基本特征是分业监管。近年来随着金融全球化、自由化和金融创新的发展迅猛,金融机构开展混业经营已是一种不可逆转的趋势,分业监管体制已显现出明显的不适应,其本身所固有的问题也逐渐显露出来。因此,改革金融监管体制,加强金融监管,防范金融风险,提高监管效率,势在必行。
金融监管是一国金融监管当局为实现宏观经济和金融目标,依据法律法规对全国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及其金融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总称。它作为政府提供的一种纠正市场失灵现象的金融制度安排,目的是最大限度地提高金融体系的效率和稳定性。一国的金融监管体制从根本上是由本国的政治经济体制和金融发展状况所决定的,判断一国金融监管体制有效与否,关键在于它能否保证该国金融体系的安全运行和能否适应该国金融业的发展水平。
现行金融监管体制面临的挑战及存在的问题
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建设大体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1998年以前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实施金融监管;第二阶段是从1998年开始,对证券业和保险业的监管从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监管中分离出来,分别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形成了由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和保监会三家分业监管的格局。2003年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组建,接管了中国人民银行的银行监管职能,由此我国正式确立了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三会分工的金融监管体制。
我国现行金融监管体制的基本特征是分业监管。按照金融监管的分工,银监会主要负责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租赁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管,以大银行业为口径,银监会成立了监管一部、二部、三部、合作金融监管部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部,自上而下相应设立了省局,市分局、县(市)办事处体制。而证监会和保监会则分别负责证券、期货、基金和保险业的监管;内部设立了相应的监管部室,自上而下则建立了相应会、局(省、市、计划单列)的体制。银监会成立后,中国人民银行着重加强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的职能,负责金融体系的支付安全,发挥中央银行在宏观调控和防范与化解金融风险中的作用。这种金融监管组织结构表明,除中央银行负责宏观调控外,其他几个监管机构都是集中于相对行业的微观规制层面。选择这种监管体制的最大好处是有利于提高监管的专业化水平并及时达到监管目标,有利于提高“机构监管”的效率。
就我国现行金融监管体制而言,从其实际运行以来所取得的成效来看,在总体上是值得肯定的,它不仅统一了监管框架,加强了监管专业化,提高了监管效率,而且还有利于中央银行更加有效的制定与执行货币政策。但是,近几年随着金融全球化、自由化和金融创新的发展迅猛,金融业开放加快,金融监管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分业监管体制已显现出明显的不适应,其本身所固有的问题也逐渐显露出来。

从中可以看出,我国目前实行的金融监管体制是在建立在我国目前的基本国情的基础之上,从社会的大局出发,和谐构建良性的金融监管体制,以求我国经济能顺利的发展,为社会的各项事业服务。有别于美国的从政治角度出发,按照资本市场的运作来制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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