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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 市纪委,监察局对嫌疑违纪干部进行立案审查,后果会怎么样
市纪委,监察局对嫌疑违纪干部进行立案审查后果是三种:
1、干部没有犯错,积极配合调查,纪委会帮其沉冤得雪。
2、干部有问题,那么纪委将会根据所犯过错进行处分。
3、干部违纪违法,纪委将先根据所犯过错进行处分,在交给检察院提起公诉,由法院判决。
依据《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
1、对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公职人员,按照管理权限,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
2、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
3、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按照管理权限对其直接作出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问责建议;
4、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公务员法》第六十二条,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违法违纪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在行政机关对其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依法被判处刑罚、罢免、免职或者已经辞去领导职务,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行政机关根据其违法违纪事实,给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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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饶市纪委市监委对市公安局党委委员,信州区副区长,市公安局信州分局党委书记、局长祝少敏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祝少敏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收受礼金礼品;违反组织纪律,组织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违反廉洁纪律,借用管理服务对象车辆;
违反工作纪律,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违反生活纪律,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参与赌博。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涉嫌受贿犯罪。
祝少敏身为公安机关党员领导干部,丧失理想信念,背离党的宗旨,知法犯法、执法违法,靠山吃山,嗜赌成性,与社会人员结成利益同盟,大肆收受财物,充当不法分子“保护伞”,将公权力沦为谋取私利的工具。
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安机关形象,破坏了当地正常社会秩序,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应予严肃处理。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共上饶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上饶市委批准,决定给予祝少敏开除党籍处分;
由市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终止其中共信州区第四次代表大会代表资格;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及所涉财物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处理。
Ⅱ “铸廉行动”是什么意思
形成廉洁大气候的行动。
黔东南新闻网讯2015年4月3日,雷山县纪检监察干部举行“铸廉行动,我们以行践诺”签名活动,并表示,将以更高的要求、更高的标准、更高的质量把“铸廉行动”行动抓紧抓实,加强对重要岗位和关键环节的监督,坚决防止“灯下黑”。今年以来,雷山县120余名纪检监察干部认真履行职责,共查办案件19件,查处违法违纪19人,其中,移送司法2人。
Ⅲ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纪检组长是谁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纪检组长是朱江林。
朱江林,苗族,贵州省台江县人,大专学历,三级高级法官,历任台江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丹寨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凯里市人民法院院长,现任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协助院长工作,分管纪检监察工作。
Ⅳ 中纪检监察网提交这么查询
举报后有一串数字或英文字符,这是密码,点击查询后输入密码就可以查询,如果不给处理,密码会失效。
Ⅳ 贵州省天柱县纪检监察举报中心公务员待遇如何
公务员的待遇都是比较好的。
Ⅵ 党员干部违纪违法应如何举报
可以通过电话、信函、网络、当面举报等方式,也可以委托他人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回。
Ⅶ 中国纪检监察在线与中国纪检监察网是什么关系
山东宁阳,一窝公安系统败类黑渣自以为一手遮天,肆无忌惮操纵社会混乱,夜深机隆炮鸣、鸡鸣狗盗,当地百姓被搅得人心惶惶,刑事案件频繁发生!
Ⅷ 《关于调整纪检监察办案人员补贴标准的通知》中执行范围为地方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具体究竟是什么范围。
具体机关范围包括省纪委监察厅、市纪委监察局、县纪委监察局、乡镇纪委监察室,纪委监察局驻单位纪工委、监察室。
驻单位纪工委、监察室都是地级各纪委监察局,而且派驻监督是党内监督的重要形式。
2014年12月 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中央纪委派驻机构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意见》从总体要求、机构设置、职责权限、工作关系、管理保障、组织领导等六个方面,提出了加强中央纪委派驻机构建设的思路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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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国务院批准,决定适当调整人民法院办案人员岗位津贴范围和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岗位津贴实施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法官、执行员、书记员以及其他办案辅助人员。
二、岗位津贴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办案人员每人每天2元。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办案人员每人每天2.2元。其中,县级法院办案人员由现行的0.4元、0.5元、0.6元提高到2.2元。
三、岗位津贴发放办法。根据实际出勤天数计算,按月发放。因节、假日、病、事假或脱产学习等原因未参加办案的,不发给岗位津贴。调离上述岗位的人员,停发岗位津贴。
四、经费来源。各级人民法院办案人员实行岗位津贴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和隶属关系,分级负担。
五、调整人民法院办案人员的岗位津贴范围和标准,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
六、各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享受公安干警岗位津贴标准,目前暂按人薪发[1992]7号文件规定执行。
七、本通知由人事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