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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监督人员

发布时间: 2021-03-14 15:38:24

1. 财政监督权可以委托其他单位人员行使吗

财政监督权不可以委托其他单位人员行使。
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为各单位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部门,对各单位会计工作行使监督权,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可以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2. 找财政监督局人员谈话应谈什么内容

首先。实话实说其次。态度诚恳的说第三。思路清晰的说最后。条理分明的说

3. 财政监督局和财政局的区别,财政监督局是属于财政局吗

财政监督局和财政局两者有区别,财政监督局不属于财政局。

区别如下:

财政部监督检查局是政府职能部门。监督财经纪律执行情况,办理违反财税政策、法规、制度的重大举报案件,依法组织查处工作;研究提出完善财税法规、财会制度和加强财政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财政局负责地方的财政工作,贯彻执行财务制度,按照政策组织财政收入,保证财政支出,管好用活地方的财政资金,促进工农业生产发展和各项事业发展。

财政局也培训专职财会人员,提高科学理财的素质和企业财务管理水平;严肃财经纪律,提高经济效益;积极开发财源,为振兴地方经济服务

(3)财政监督人员扩展阅读

财政局主要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的财政税收方针、政策,财务会计方面的法令、条例及其它有关政策。

根据地方经济发展计划,制定地方财政发展规划,制定年度预算和编制年度决算,执行地方人大批准的年度预算,综合平衡地方财力。

管理地方各行政部门、政法部门、文化、教育、卫生、科学技术、广播电视等单位经费支出,监督指导行政、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严格执行财务制度。

财政监督局主要职责

拟订财政监督的政策和制度。

监督财经纪律执行情况,办理违反财税政策、法规、制度的重大举报案件,依法组织查处工作;研究提出完善财税法规、财会制度和加强财政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各类财务会计制度的检查处理及违纪款项的收缴入库工作。

参考资料

网络-财政局

4. ( )是指财政部门代表国家对单位和单位中相关人员的会计行为实施的监督检查,

政府监督是指财政部门代表国家对单位和单位中相关人员的会计行为实施的监督检查,以及对发现的违法会计行为实施的行政处罚,是一种外部监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二条财政部门对各单位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

(一)是否依法设置会计帐簿;

(二)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三)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四)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专业能力、遵守职业道德。

在对前款第(二)项所列事项实施监督,发现重大违法嫌疑时,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向与被监督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和被监督单位开立帐户的金融机构查询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给予支持。

(4)财政监督人员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三条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其中的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5.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会计从业资格也是财政部监督的内容

根据相关财会法规规定,从事会计工作必须具备会计从业资格;而财政部门负责监察和管理财务会计工作的政府部门,因此,监督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是财政部们的管理职能之一。

6. 什么是财政系统人员

《财政总预算会计管理基础工作规定》(财库[2012]1号)第二章 岗位和人员管理
第七条 财政总预算会计管理基础工作岗位包括账户管理岗位、资金调度岗位、审核岗位、支付岗位、会计核算岗位、监督管理岗位等:
(一)账户管理岗位,主要负责对国库单一账户、财政专户、零余额账户和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等进行管理;
(二)资金调度岗位,主要负责分析财政资金结构和收支变动情况,预测财政资金流量,科学合理调度财政资金;
(三)审核岗位,主要负责依据预算对用款计划、支付申请等进行审核;
(四)支付岗位,主要负责对支付申请及相关单据要素进行复核,并开具支付凭证;
(五)会计核算岗位,主要负责对各类财政资金收支、债权债务、往来款项和上下级财政间结算等事项进行核算,并负责组织日常对账、编报会计报告;
(六)监督管理岗位,主要负责对财政部门内部资金收付管理和预算单位财政资金使用实施会计监督。

7. 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监察部监督,纪律监察委员会有什么联系

1、 一般监督。一般监督,也叫层级监督。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上、下级行政隶属关系上产生的一种相互监督的关系和活动。一般监督是行政机关内部监督体系中最重要的部分,也是最为广泛的一种监督,具有直接性、经常性和广泛性等特点。 一般监督包括日常监督、主管监督和职能监督三种主要形式。 所谓日常监督,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根据需要随时进行的各种双向监督,包括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两种形式。其中自上而下是指上级行政机关或行政领导在推行行政命令过程中对下级机关及其行政人员所实施的监督,以避免在日常工作中出现偏离行政目标的不当行为,保证行政任务的完成;自下而上是指下级行政机关的行政人员对上级行政机关及其行政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所进行的检举、控告等。所谓主管监督,是指上级主管部门对下级相应的工作部门的监督。如国务院各部委和直属机关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相应的工作部门的监督、上级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对下级地方人民政府相应的工作部门的监督等。这种监督有些属领导关系,有些属业务指导关系,其权限范围由中央和地方上下级部门之间实行领导或业务指导关系的不同而相区别。 所谓职能监督,是指政府各职能部门就其主管的工作在其职能范围内对其它部门实行的工作监督,它包括平行关系和上下级关系的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督。职能监督是以业务内容为核心的专项监督。如国家财政部就其主管的国家财政收支工作,对各部委、各地区的预算、计划、收支等工作实施的监督等。又如国家人事部就其主管的人事业务,对各部委、各地区行政编制、人事录用、人事法规执行情况等进行的监督。 一般监督的方式多种多样,并由此而形成的制度丰富多彩,下面介绍几种主要的制度。 (1)工作报告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这里所说的报告工作,就是指下级国家机关向上级国家行政机关就工作中的一些重大决策、重大措施、重要事项、事件和问题向上级所做的报告。工作报告分为工作简报、年度报告、专题报告、临时报告和综合报告等形式。通过这些报告可以保证上级行政机关及时了解下情、掌握动态、发现问题、采取措施,进而有效地领导和监督下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 (2)审查批准制度。审查批准制度是指监督主体按照有关的法律规范对被监督对象的部分行政行为进行审核确认的活动,审查批准的内容主要涉及比较重大的行政行为,包括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如对某一行政法律规范、行政决定、命令、预算、决算、财政收支计划、报表、帐簿、单据等进行审阅核对,以确定其是否合法、合理及符合必要的程序和形式要求。 (3)备案检查制度。按照法定规定,下级制定的规章及其它规范性文件或者某些行政执法活动都应在事后报上级主管机关备案,以供上级行政机关及时了解情况。同时,如果在备案检查中发现违法或者不当之处,上级行政机关可以责令下级行政机关予以纠正,或者由上级行政机关直接撤消。 (4)违纪调查制度。违纪调查制度是指具有监督权的的国家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所发生的事故和违法乱纪案件所进行的调查和处理,它包括一般性问题的调查和处理,比较重大复杂的违法乱纪问题的调查和处理。 (5)行政复议制度。凡是公民、法人和其它社会组织认为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国家公务员的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并造成了损失的,有权依法申请复议。受理复议的复议机关一般是具有上下隶属监督权的机关,即做出该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属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只涉及具体行政行为,不涉及抽象行政行为。 (6)批评建议制度。批评建议制度是指下级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对上级行政机关或行政领导者的决定、命令、指示等,认为有违背法律、政策或有错误时,有权提出批评或建议,以监督上级行政机关的工作。当然也包括上级行政机关或者行政领导者对下级行政机关或行政领导者提出批评和建议。从目前中国的公共行政管理实际情况来看,一般监督发挥着不可替代的巨大作用,但也存在着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主要是一般监督的职权和责任不够明确,制度不够健全,行为不够规范,尤其是受“官本位”和封建人治观念的影响,自下而上的监督,往往会受到较大的阻力和干扰,这就需要进一步健全规范,完善制度,积极探索监督方式的新路子。 2、专门监督。专门监督是指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是政府内部设立的专门行使监察权的监察机关,对国家所有行政部门的公共行政管理工作以及国家公务员的行政行为所进行的全面的监督。行政监察本质上是一种行政机关内部的人事监督活动,其目的是保证政令畅通,维护行政纪律,促进廉政建设,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 中国目前的行政监察机关,包括国务院的监察部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以及向所属部门派出的监察机构。根据198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定,国务院监察机关的监督对象是:国务院各部委及其国家公务员;国务院及国务院各部门任命的其它人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的监督对象是:本级人民政府及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任命的的其它人员;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 各级行政监察机关的业务范围包括:一是监督、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二是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它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三是调查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它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四是受理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它人员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五是法律法规规定由监察机关履行的其它职责。 从上述不难看出,行政监察机关的基本职责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行政效能监察。即对被监察对象是否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的情况进行监督;二是清正廉洁监督。即是对被监察对象是否违反法律、法规以及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进行监督。为确保行政监察职责的有效履行,行政监察机关拥有检查权、调查权、建议权和处分权等。行政监察机关根据检查、调查结果,按照职责权限,既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监察建议,也可以对违反行政纪律的监察对象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的监察决定,对违反行政纪律取得的财物,依法应由行政监察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等。 3、特种监督。特种监督是特指审计监督,是国家审计机关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业务活动所进行的审查和监督。其目的是督促和帮助财务财务行政部门等的财经活动纳入国家法制的轨道,维护经济秩序,严肃财经纪律,为打击经济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事实依据。 中国审计监督机构建立于20世纪80年代。1983年9月,根据宪法的有关规定,建立了国家专门审计监督机关,形成了由国家审计、部门单位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组成的审计监督体系。一是国家审计机关。在中央,是国家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的领导下,组织领导全国的审计工作;在地方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审计局。二是部门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国家金融机构、国有大中型企业、大型基建项目的建设单位根据需要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独立行使审计职权,但在业务上要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指导。三是社会审计组织。目前主要有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师事务所,他们从事审计工作,必须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的委托,接受审计机关的管理和指导做出的审计报告应当报送审计机关审定。 目前政府审计监督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财务合规性审计。主要任务是审计财务管理和会计帐目,查明财务管理工作是否符合法律和规章制度。二是绩效审计。主要是对政府管理活动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进行审计和评价,其范围包括政府经济活动的组织和管理系统的全部活动。三是党政机关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主要以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为基础,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查和评价,为组织人事部门选拔任用干部提供参考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审计机关具有以下法定职权: (1)要求报送权。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规定报送预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报告、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其它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和谎报。 (2)检查权。审计机关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以及其它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 (3)调查权。审计机关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审计机关工作,如实向审计机关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4)制止并采取措施权。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经县级以上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 (5)通报权。审计机关有权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但应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 (6)处理权。审计机关发现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依法作出处理。 (二)、国家行政机关外部监督体系 国家行政机关外部监督体系,是指由来自国家行政机关以外的监督主体,为保证行政工作的合法性、正确性以及社会效益而对行政机关及其国家公务员实施的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外部监督体系,主要由政党监督、国家权力机关监督、国家司法机关监督、社会团体监督、公民监督和新闻媒体监督等六个方面构成。 1、政党监督。政党对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是由国家的政治制度决定的。在西方国家主要是在野党对执政党组织的政府的监督,其基本途径:一是通过议会等机构对政府进行调查、质询、弹劾,以约束政府的行政行为;二是通过舆论工具批评政府的政策,揭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乱纪活动。 中国实行的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政党监督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中国共产党的监督。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是整个国家的领导力量,它的监督处于核心地位,其监督方式主要有:(1)通过制定正确的路线、方针、政策来保证和指导国家行政机关各项工作沿着正确的方向发展,并经常了解和掌握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2)通过各级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把握方向;(3)通过国家行政机关中的党的基层组织起保证监督作用,党的基层组织应对包括行政负责人在内的每一个党员,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法纪、联系群众,以及他们的思想、作风、道德和行政管理行为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监督。(4)通过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对国家行政机关中的党员进行党纪监督,检查处理违纪案件和受理党员的控告、申诉以及接受人民群众对党员违法违纪行为的的控告和检举;(5)通过党的信访部门接待人民群众来访,对所反映的有关政府中党员的问题核实后由党内做出决定或转交有关行政部门处理。 二是民主党派的监督。民主党派的监督是中国行政监督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民主党派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一定阶层、一定范围的民众的利益要求,加强民主党派的监督,能在坚持国家利益和整体性利益的前提下,兼顾社会各集团、各阶层利益的特殊性。民主党派的监督方式有:(1)通过政治协商会议或通过该党在人民代表大会中的代表,协商国家大事,参与制定国家的大政、方针和对国家事务的管理,参加政府工作并对政府机关的活动提出批评和建议;(2)通过该党党员以及主办的各种报纸、刊物对各级政府的行为提出建议和批评。 2、权力监督。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也叫立法监督,是国家权力机关对行政机关所实施的监督。在西方国家,是指议会对政府的施政、财政、人事及其它法定事项的监督。在中国是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政府工作的监督。 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具体包括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两种形式。所谓法律监督是指针对行政机关执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情况的监督;工作监督是指针对行政机关执行人大决议、决定情况的监督。人大监督的主要方式是:(1)听取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2)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发展计划、预算以及执行情况;(3)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贯彻执行宪法法律和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依法改变或撤消本级政府和下级政府制定的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以及不适当的法律性文件、决定、指示和命令等;(4)向国家行政机关提出质询和询问;(5)对政府工作进行视察和检查;(6)行使人事监督权;(7)接受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和申诉;(8)组织对特定问题的调查。 3、司法监督。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是指国家司法机关通过司法程序和司法手段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所实施的监督。西方国家的司法监督主要有司法审查、行政诉讼和行政裁判等方式。在中国,司法监督是指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对公共行政的监督,主要是针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国家公务员的违法行为所进行的侦查、审判等活动。 检察机关的行政监督,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检察机关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国家公务员的直接监督。如根据法律规定,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国家公务员职务犯罪案件,包括贪污贿赂犯罪、渎职犯罪、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二是通过对行政诉讼的监督,间接地规范行政权。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部门,其监督有以下特点:(1)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国家公务员实行法纪监督。对破坏国家法律、法令、政策的重大违法行为,对侵犯公民权利的违法行为进行依法侦查、起诉;(2)监督结果主要通过追求违法犯罪行为的责任来体现,对于一般违法行为和违反纪律的行为不直接处理,通常将案件移送有关机关处理;(3)监督具有强制性。这就决定了其在监督效力上具有权威性,而这一权威性来自于国家意志,来自于法律,这是其它一些监督主体所不具备的。 审判机关的监督,主要是通过审理与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国家公务员有关的行政诉讼案件,处罚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国家公务员的违法犯罪行为,来实现对公共行政管理活动的监督。其监督方式主要通过以下两条途径进行:一是通过审理各类行政诉讼案件,审查国家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审查国家行政机关公务人员是否有违法、失职和侵犯公民权益的行为;二是通过审理刑事案件、民事案件、经济合同纠纷案件等追究违法、失职的行政公务人员的责任,督促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国家公务员遵守国家法律、政策和纪律。 审判机关监督与其它机关监督相比,具有以下特点:(1)是在行政机关及其国家公务员的行政行为已经做出之后实施的事后监督;(2)是消极的、被动的监督,即所谓的“不告不理”,只有当事人起诉,才会进入监督程序;(3)仅限于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监督,不包括抽象行政行为。(4)依照司法程序进行,由《行政诉讼法》来调整。 4、社会团体监督。在西方国家,有许多所谓的“利益集团”、“压力集团”。他们与政党不同,参与政治的目的并不是为了取得政权,而是为了实现特定的利益和主张。他们往往通过院外活动或利用公众压力、新闻舆论压力来影响政府的政策、监督政府的行为。在中国,社会团体是指人民政协、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以及居委会、村委会等群众自治组织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 社会团体是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他们最了解群众的要求和愿望,能更好的表达和维护各自所代表的群众的具体利益。社会团体的监督有以下特点:(1)他们的监督权是根据宪法的总原则来实现的,不是根据那一部专门法律的规定实现的;(2)监督权是以社会组织的名义,依据自己的主动性或团体的规定来行使的;(3)在监督方式上,主要是通过召开会议、以口头或文字等形式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意见、要求、建议和批评,对违法的政府部门和行政人员提出申诉、控告和检举;(4)在监督效能上,不具备法律的强制性和惩处性,因而要有效实现其监督,应借助其它监督主体的力量。 5、公民监督。公民监督具有广泛性、全面性和多样性等特点。其基本方式有:(1)信访。公民向国家权力机关、党政机关信访部门写信或直接走访等形式,检举和揭发政府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或者提出自己对政府工作的要求和建议等;(2)传播媒介。公民可以通过报纸、电台、电视等新闻传播媒介表达自己的看法和意见,对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广泛的社会监督;(3)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公民有权就他认为是不公正、不合法的行政行为,向做出该行政行为的政府机关的上级机关或司法机关提出申诉和控告,要求审查并重新作出处理和裁决。 6、新闻媒体监督。新闻媒体所形成的社会舆论在监督政府行政管理活动中具有特殊作用。新闻媒体包含的信息量大,传播迅速,覆盖面广,能够形成广泛的影响和巨大的社会冲击力。 新闻媒体监督作为我国行政监督体系的重要一环,其监督途径是:(1)新闻报道。即对国家行政机关的重要工作和重大活动进行及时的宣传和报道,使广大人民群众能及时了解政府的工作情况,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通过报道无形中使政府置于整个社会的监督之下;(2)公开曝光。新闻媒介及时对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曝光和谴责,从而引起社会多方面的关注与重视,造成巨大的舆论压力,促使有关部门对违法违纪行为及时的纠正,并对有关人员进行惩处;(3)表达民意。新闻媒介播出或刊登群众对政府工作的意见或建议,督促政府更好地履行职责,改进工作,为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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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财政监督的工作方式

财政监督检查以确保预算任务完成为中心,以促进财政管理为重点,一般以监督检查与规范财政管理相结合的形式实施。实施方式分为日常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
日常监督检查
(一) 日常监督检查主要是对预算执行和财政管理中的某些重要事项进行日常监控。财政机关业务机构的日常监督检查是结合预算编制,对财政资金分配进行事前的审查、稽核,对资金拨付、使用进行事中的审核、控制,以及对财政资金运行和预算执行中重要环节进行必要的延伸检查核证,及时进行重点监控和实地检查。
(二)
刊名:财政监督
主办:湖北省中央企业会计学会
周期:旬刊
出版地:湖北省武汉市
语种:中文;
开本:大16开
ISSN:1671-0622
CN:42-1706/F
邮发代号:38-374
历史沿革:
现用刊名:财政监督
曾用刊名:财政监察
创刊时间:2001
核心期刊:
中文核心期刊(2008) 《财政监督》创刊于2001年,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批准,面向国内外公开发行的财经期刊,杂志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监督检查局的业务指导,是中国财政监督检查系统惟一的宣传窗口和阵地。本刊为旬刊。国内统一刊号:CN42-1706/F,国际刊号:ISSN1671-0622。
《财政监督》杂志上半月刊·综合版调整了版面与栏目,更加突出杂志的理论性、指导性、新闻性、可读性。反映财政监督工作人员在检查工作、生活中的酸甜苦辣、百味人生,不仅是展示监督人丰富多彩的职场人生的窗口,亦是监督人交流思想、畅所欲言的精神家园。每期选取具有代表性的监督战线的理论、实务界人物,采用通讯报道的新闻手法。包含内容有:工作交流、监督感悟、检查日记等方面。每篇作品均可配上作者照片及作者简介,可第一人称自述,亦可第三人称报道。我们期待新的版面与栏目给您带来新的收获,欢迎广大读者踊跃来稿。 卷首:结合当前财政监督热点、焦点的时评文章。
大家论坛:我国财政、税务、会计等领域内的知名专家教授围绕“监督”主题发表真知灼见。
厅局长专访:各省市财政厅(局)长从宏观层面解读财政监督。
专题:对财政监督领域内的热点、焦点、重点进行多角度、多视点的深度报道。
理论探讨:前瞻性、理论探索性的财政监督理论文章。
监督实务:财政监督一线工作者的实践探索及工作经验交流。
市县工作巡礼:介绍市县财政监督工作的典型经验。
监督动态:介绍财政监督一线的工作动态。
案例分析:就某一财政监督案例进行深入分析。
域外视窗:介绍国外财政管理与财政监督的成功范例、经验以及发展探索等。
政策导航:选登国家新近出台的、与财政监督紧密相关的财政经济政策、法规条例或对政策、法规条例的深层次解读剖析,并对广大读者提出的问题进行解答。
博士沙龙:邀请思想活跃、观点新锐的青年经济学博士围绕财经热门主题进行漫谈。
声音关注数字:声音:对中央有关领导人、著名经济学家一个月以来的重要观点和经典言论进行回放;关注:反映一个月以来财经领域内的焦点事件;数字:一个月以来的重要经济数据摘要。
财税纵横:财政、税务领域的理论与实践探索文章。
监督人语:反映财政监督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生活中的酸甜苦辣和基层财政监督工作者的心声、建议。
漫画监督:唐志顺及吴之如的系列漫画。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收录

9. 财政部门监督办法的监督机构人员

第八条财政部门的监督职责由本部门专职监督机构和业务管理机构共同履行;由专职监督机构实行统一归口管理、统一组织实施、统一规范程序、统一行政处罚。
第九条专职监督机构应当履行下列监督职责:
(一)制定本部门监督工作规划;
(二)参与拟定涉及监督职责的财税政策及法律制度;
(三)牵头拟定本部门年度监督计划;
(四)组织实施涉及重大事项的专项监督;
(五)向业务管理机构反馈监督结果及意见;
(六)组织实施本部门内部监督检查。
第十条业务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下列监督职责:
(一)在履行财政、财务、会计等管理职责过程中加强日常监督;
(二)配合专职监督机构进行专项监督;
(三)根据监督结果完善相关财政政策;
(四)向专职监督机构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第十一条专职监督机构和业务管理机构实施监督,应当协调配合、信息共享。
第十二条实施监督的财政部门工作人员(以下简称监督人员)应当具备与财政监督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监督人员应当廉洁自律,秉公执法,保守秘密。
第十三条监督人员与监督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监督对象有权申请有利害关系的监督人员回避。
监督人员的回避,由财政部门负责人决定。
第十四条监督人员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受法律保护。
对财政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监督对象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阻挠、拖延;不得对监督人员打击报复。
第十五条财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有关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协助监督工作。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所聘机构和人员的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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