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古代监察制度的评价
A. 简要评价中国古代王朝的监察制度
历代监察制度加强政府对官吏的监督,一定程度上调整了统治阶级内部的矛盾,有利于政治的稳定、社会经济的发展,但是由于封建统治的本质决定了,这种监察制度不能从根本上消除其统治危机。
B. 对宋代监察制度的综合评价
宋代监察体制的指向开始多向化和网状化,也就是说监察的对象是全覆盖的。当然,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从秦朝设立御史大夫开始,实际上已经有自觉意识在里面,但直到唐代的御史台制度,主要还是直接对皇帝负责,监察百官。到宋代这种单一的指向就开始改变了,可以看到,宋代包括台谏系统在内,它的监察对象是可以指向君主所代表的君权,也可以指向以宰相为代表的相权,当然更多是指向一般的行政官员,也就是所谓的百官。
另外,虽然以中央监察职能为主,但对地方也同时具有监察职能。像刚才说的地方的监司、帅司、州府,乃至县级长官都在监察范围之内。反过来,监察机构和监察成员本身也要受到监督,一方面皇帝可以通过有关诏令对所有监察官员实施监控,另一方面,中书行政机构在元丰改制后,也明确申明尚书省有权向皇帝奏报御史失职,实际上御史也受中书行政权的监督。
这里稍微介绍一下作为第二监察系统的封驳制度。封驳官就是中书省有中书舍人,门下省有给事中,合起来简称“给舍”,“给”即是给事中,“舍”即是中书舍人,两者对皇帝诏令以及其他经过其手的公文与任命进行审查和监督,中书舍人有封缴诏命拒绝起草的权力,给事中有驳还诏命不予通过的权力。在宋代,封驳官对台谏章奏里错误的东西也有封驳权。有这么一段话,“祖宗时,有缴驳台谏章疏不以为嫌者,恐其得于风闻,致朝廷之有过举。”也就是说,第二监察系统对第一监察系统也有纠督和监察的功能。另外,在台谏系统内部,它本身就构成一个互相监督的网状化系统,比如说,御史台的长官和普通御史之间可以互相监督和弹劾,而御史和谏官之间也可以互相监督和弹劾,台官和台官之间,谏官和谏官之间也可以互相监督。可以说,在宋代监察制度中,实际上完成了多向化和网状化的状态,而且有明确的制度保证。
第三,宋代的监察制度,可以说在中国古代君主官僚政体下,制度的完善和程序的健全达到了前所未有的成熟阶段,这从选任制度、言事制度以及职事回避诸层面都可以看得很清楚。以台谏选任为例,对入选台谏官的官阶限制、出身流品、职事资历与德行才学都有明确的标准;对于推荐台谏官人选的举主,则有君主指定与宰相不预的程序设定;而在台谏官的最终任命上,也有皇帝亲擢的制度规定,包括皇帝召对或召试备选官员,然后择取确定合适人选。总体说来,宋代台谏选任,不但制定了有章可循的完备规则,整个选任过程也构成一个系统程序:侍从荐举——宰执进拟——君主亲擢——中书除授——给舍封驳,以君主为决策中心,环环相扣,互相制维,在当时历史条件下,体现出相当完善的“公其选而重其任”的制度合理性。
C. 古代监察制度的主要特点谈谈对古代监察制度的看法。求解。
D. 对宋代监察制度进行综合评价
1、监察机关的相对独立,是宋代御史在监察运作机制上的一个重要特点;
2、以监察权制衡相权,以相权制约监察权,两者之间的权力最终在皇权手中得到平衡,这样皇权专制得以延续,从而实现了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E. 古代监察制度的特点
古代监察制度的特点:
1、监察机关与监察权逐步独立,成为掌握在封建皇帝手中的制约行政、司法、军事等部门及其官吏的独立力量。
2、监察权限愈益向皇帝集中。
3、监察组织体制不断完善和系统化。
4、监察权限和范围不断扩大。
F. 对监察制度和谏议制度的评价
监察制度:中国古代的封建国家为监督政府官员,为国家利益和皇帝利益而服版务,维护既有的权统治秩序,保证国家机器正常运转而设立的一项专门的“准司法”性质的国家监督制度。监督法律、法令的实施,维护国家法律、法令和法制(当然,这里是指封建法制)的统一,参与并监督中央和地方司法(在古代,司法从属于行政,因此,在古代,司法和行政是同义词)机关对重大案件的审理活动,是中国古代监察机构及监察官员的主要职责。
谏议制度:对皇帝的决定可以提出批评,这一条在某种程度上孕含着言论自由的原则,每每令研究中国政治制度史的人倍感兴趣。这条原则在各个朝代都得到了贯彻执行,尽管有时难免流于形式。各个时代向皇帝进谏的奏折和奏折摘要,大量地以奏议形式保存在官修的史书和国家档案中,流传至今。这些奏折都是实行谏议制度的明证。谏又称谏诤、谏议、直谏、规谏。汉语中谏字的独特含义是对皇帝的绝对权威提出异议。就此而言,谏有别于监察,监察是对官员的权威提出异议。
G. 据此简要评价我国古代的监察制度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起源甚早,中国古代的封建国家为监督政府官员内,为国家利益和皇容帝利益而服务,维护既有的统治秩序,保证国家机器正常运转而设立的一项专门的“准司法”性质的国家监督制度。监督法律、法令的实施,维护国家法律、法令和法制(当然,这里是指封建法制)的统一,参与并监督中央和地方司法(在古代,司法从属于行政,因此,在古代,司法和行政是同义词)机关对重大案件的审理活动,是中国古代监察机构及监察官员的主要职责。
H. 评价中国古代监察谏议制度
先捡好听的说,监察机构位低而权重,受皇帝掌控。监察制度的设立使回得官员在工作积极答性和财政方面都大有裨益。谏议制度,也就是历史上的“言官”,他们可以随意对皇帝的举措提出质疑,而且可以弹劾官员。勇于“唱反调”,而且最重要的是言官是不能因为乱说话而被责罚,所以,言官对朝政的清明还是颇有功劳的。但是!无论是前者或是后者,它们产生的根本目的就是为了维护封建王朝的统治,这只不过是他们的工具而已!而且有利必有弊,监察机构过多使得冗官冗员,加重国家负担使得办事效率低下。而言官制度则使得官员不敢标新立异,也为朋党之争创造了条件
I. 评价秦朝以来的古代监察制度
秦汉时期的形成阶段。秦创建御史大夫府为中央监察机构,在地方设置监郡御史。汉承秦制,在中央设御史府的同时,增设丞相司直和司隶校尉为中央监察官,在地方设立十三部剌史,监察地方二千石长吏,并制定了第一个专门性的地方监察法规,给事中与谏议大夫等言官也已问世。
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发展阶段。中央御史台脱离少府,直接受命于皇帝,废司隶校尉,监察机构初步统一,监察权扩大,自王太子以下无所不纠。谏官系统开始规范化、系统化,南朝建立了专门负责规谏的集---书省。
隋唐时期的成熟阶段。隋设御史台、司隶台、竭者台,分别负责内外监察。唐在御史台下设台院、殿院、察院,分工明确,互相配合,地方则分十道(后增至十五道)监察区,形成比较严密的监察网。谏官组织分隶中书、门下两省,形成台谏并立局面。
宋元时期的强化阶段。宋设立谏院,台谏职权开始混杂,趋向合一,地方监察设监司和通判,直隶皇帝。至元朝,取消谏院,台谏合一。地方设行御史台,统辖二十二道监察区,每道设肃政廉访使(提刑按察司),从而使中央与地方在监察机构上浑然一体。元朝还制定了一整套的监察法规。
明清时期的严密阶段。明改御史台为都察院,又罢谏院,设六科给事中,成为六部的独立监察机构,科道并立。地方设十三道巡按御史和各省提刑按察司,同时设督抚,形成地方三重临察网络。至清朝,将六科给事中归属都察院,科道合一,地方监察沿用明制。至此,我国古代监察系统达到了高度的统一和严密。清朝还以皇帝的名义制定了我国古代最完整的一部监察法典《钦定合规》。这时期,中国封建监察制度已发展到了历史的顶峰~
特点
(一)皇帝握有最高监察权。在专制制度下,最高监察权归于皇帝,整个监察过程,从纠参到议复,从核实到复劾都必须请旨进行,最后由皇帝裁决。监察效果有赖于皇帝的贤明,监察官有赖于皇帝的保护。
(二)监察机构独立,自上而下垂直监察。自魏晋御史台脱离少府后,中央监察主体机构与行政机关分离,组成独立的监察机关。地方监察机构和监察机关一般也不隶属于地方衙门。这种监察体制有利于监察机构独立行使监察权,排除同级或上级行政长官的干扰。
(三)重视监察官的选任。历代统治者都非常注重监察官的遴选。即要求监察官有刚正不阿的品质,又要求监察官有丰富的为官经验和优异的治绩,还要求监官有较高的文化素质。
(四)凭实绩黜陟,严格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