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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司院长

发布时间: 2021-03-14 03:28:52

⑴ 庆余年中监察院八大处在一开始分别是什么司职

一处专门负责监察京中百官。在各要害部门安插着许多探子,是监察院最要害的部门,前任头目就是暗中倒向长公主,刚死数月的朱格。二处负责各处情报的归拢分析以及进策,以供陛下及军方做出计划。

三处是范闲感觉最亲切的部门,因为他的老师费介在没有退休之前,一直是三处的头目,三处专门负责研制药物与各类偏门武器,范闲如今身上带着迷药毒药,基本上都是三处的研制成果。

四处就是言若海的部门,专门负责除了京都之外各郡各路官员的监察,以及相关情报的侦缉工作,权力范围远至国境之外,还包括了北齐东夷城的部分,如果单以权限来论,是除了一处之外权力最大的部门。

监察院五处是一直驻在京外,由皇帝陛下亲旨成立,专门负责保护陈萍萍安全的黑骑,在必要时也可以进行骑兵的千里突袭,当年深入北魏擒获敌国密谍大头目肖恩,便是五处最光彩的一次战绩,可以说,这个部门是监察院中武力最强大的一属。

六处是最不出名,也最恐怖的一个部门,就连范闲入京这么久,也没有怎么与对方打过交道,因为六处是专门负责处理暗杀的事宜,当然,从方面来说,六处也要保护陛下指定的人选。

七处则是专门负责刑讯囚敌之事,这是比刑部十三衙门更专业的存在,范闲当初在监察院大牢里曾经看见的那位不起眼的牢头,就是七外前任头目。

八处啊八处,范闲看见那位中年官员就想笑,这是监察院里自己打交道最多的一个部门了吧?澹泊书局可没少给八处上贡,虽然有关系可用,但是七叶掌柜还是很小意地按月给八处上贡,这个部门,在范闲的感觉中就有些像前世的那个老爷衙门,只是比那个老爷衙门的权力更大,更独立些。

⑵ 监察院的地位职权

“监察权”为“治权”之一,是孙中山根据中国古代御史监察制度而创建的。“监察院”,按“宪法”规定,为“国家最高监察机关”,为“中央民意机构”之一。“修宪”后,其性质改为“准司法机构”。
依“宪法”规定,“监察院”的职权包括:“同意权、调查权、纠正权、纠举权、弹劾权,审计权和法律提案权”,而主要的是“同意权、纠举权、弹劾权和审计权”。
“同意权”,即由“总统”提名的“司法院”、“院长”、“副院长”、“大法官”,“考试院”“院长”、“副院长”、“考试委员”,必须经“监察院”同意后才能任命。“修宪”后,此同意权移转给“国大”。
“纠举权”,是指“监察院”有权对“中央”及地方公务人员的失职或违法行为提出纠举案。
“弹劾权”,指“监察院”有权对“中央”及地方公务人员,“司法院”和“考试院”人员,乃至“总统”、“副总统”的失职或违法行为提出弹劾。“修宪”后,已将对“总统”、“副总统”的“弹劾权”赋予了“立法院”,并将“弹劾权”的行使范围适用于“监察院”人员。
“审计权”,是指对政府各级机关财务收支的稽核权。
“监察院”还有巡察和监试权。所谓巡察权,即由监察委员若干人组成小组,分区巡回监察。所谓监试权,即“考试院”在举行考试时(除监核外)应咨请“监察院”派员监试。
“司法权”为五个“治权”之一。按“宪法”的规定:“司法院为国家最高司法机关,掌握民事、刑事、行政诉讼之审判,及公务员惩戒”,此外,它还有解释“宪法”和“法律”的权力。
“民事诉讼审判权”。即关于民事上法律关系的纠纷,目的在于确定私权关系界限。民事诉讼的审判权,属于“司法院”所属各级普通法院。“刑事诉讼审判权”。刑事诉讼适用的范围是凡人民行为触犯“刑法”及其他一些特别刑事“法规”的行为。刑事诉讼分为公诉和自诉。审判权属于“司法院”所属的各级普通法院。
台湾的审级管理制度分三级三审制。所谓三级,台湾方面定之为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和“最高法院”;所谓三审依其规定,不服地方法院判决者,得上诉于高等法院,不服高等法院判决者得上诉于“最高法院”,是为终审。由此可见,民事和刑事“审判权”,实际上是由其各级法院行使。
“行政诉讼审判权”,指人民因受“台湾政府”的违法处分,致损害其利益,经依“诉愿法”提出再诉愿,而不服其决定,或提起再诉愿逾3个月不为决定时,而向“行政法院”提起的诉讼。
“公务员惩戒权”。指公务员有违法、废驰职务或其他失职行为,由“监察院”或各院“部会”首长或地方行政长官,提出惩戒案于“司法院公务员惩戒委员会”。由“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对其审查并作出决议,决议案由“司法院”呈请“总统”转令有关机关执行,或由“司法院”迳函被付惩戒人所在机关执行。
对其所谓“宪法”的解释,以及“法律命令”的统一解释,实际上是由“司法院大法官会议”作出。对申请解释案,由“大法官会议”接受审查,并做出解释决议,由“司法院”公布。

⑶ 历任监察院长和考试院长

监察院长
蔡元培(1928-1929)(未到任)
赵戴文(1929-1930)(未就)
于右任(1930-1964)
李嗣璁(1964-1972)
张维翰(1972-1973)
余俊贤(1973-1988)
黄尊秋(1987-1993)
陈履安(1993-1995)
郑水枝(1995-1996以副院长代理)
王作荣(1996-1999)
钱复(1999-2005)

考试院长
行宪前
戴传贤(1928年10月-1948年6月)
行宪后
第一届,张伯苓(1948年7月—1949年11月)
第一届,贾景德(1952年4月—1954年8月)
第二届,莫德惠(1954年9月—1966年8月)
第三届,莫德惠(1954年9月—1966年8月)
第四届,孙科(1966年9月—1973年9月)
第五届,孙科(1966年9月—1973年9月)
第五届,杨亮功(1973年10月—1978年8月)
第六届,刘季洪(1978年9月—1984年8月)
第七届,孔德成(1984年9月—1993年4月)
第八届,邱创焕(1993年4月—1996年8月)
第九届,许水德(1996年9月—2002年8月)
第十届,姚嘉文(2002年9月1日—)

⑷ 中纪委监察学院院长是谁

李玉赋,1954年生,上海人。中共党员。大学学历。历任中共中央组织部干部、副处长、处长,监察部办公厅处长、副主任、主任。2003年1月任监察部副部长。2007年10月任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副书记,监察部副部长。2007年12月任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副书记。中共16大当选为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17大当选为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常委、副书记。
兼任中国纪检监察学院院长李玉赋。

⑸ 司法院,考试院,监察院的院长是谁

司法院院长 赖浩敏 先生 监察院 王建煊 查看原帖>>

⑹ 监察院长当选年龄

中华民国

中华民国政治及政府
系列条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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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宪法 - 宪法增修条文
中华民国政府 - 中华民国政治
总统:马英九
副总统:吴敦义
总统府
国家安全会议
行政院
院长:江宜桦
副院长:毛治国
江宜桦内阁
中央行政机关
立法院
院长:王金平
副院长:洪秀柱
立法委员
司法院
院长:赖浩敏
副院长:苏永钦
司法院大法官
各级法院
最高法院
考试院
院长:伍锦霖
副院长:高永光
考试委员
监察院
院长:张博雅
副院长:孙大川

⑺ 检察院院长和公安局局长有什么区别

检查院没有院长只有检察长。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的监督机关,检察长领导全院专工作属,对于危害国家安全,侵害国家利益,对公民造成困扰的案例行使检察权。
检察权是检察机关对相对方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执行行政命令、决定的情况进行检查、了解、监督和引导的权力。
公安局局长的职责是保证辖区内的治安,阻止人员分析调查可能的隐患问题并研讨出解决方案,维护社会安定 。在重大案件中公安局局长负责指挥调度,将危害社会稳定的问题严肃处理,减少对百姓公民的影响。
两者权利划分不同。从级别上讲如果是地方上,那大多数情况是平级,少数情况公安局长由副市长担任,那么公安局长的级别就要高一些,从全国来讲最高人民法院检察长为副国级,比公安部部长级别要高。
(7)监察司院长扩展阅读:
1、检察院是世界各国普遍设立的国家机关,人民检察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
2、公安局是公安机关的组织形式,是主管公安工作的政府下设职能部门。公安机关的最高部门是公安部,指导全国公安工作,包括所有各级公安局。受所在地政府、上级公安机关双重领导。

⑻ 鉴查院提司是什么职位

在猫腻的庆余年小说中,鉴察院原来叫监察院(估计因电视剧审查原因改版名为鉴察院,实话讲不权伦不类),是地球后文明时代国力最强的国家庆国的监察、侦查的特务机构,直接受命于皇帝,不受其他任何机构制约。监察院提司是监察院独立于八大处的职位,地位超然,但也非权力很大,提司权力大小取决于监察院院长的授权,如无授权提司能调动的监察院势力其实有限。这从范闲初到监察院只能自己寻觅人员组建随身的启年小组为自己提供服务和侦查可见一斑,只有后来陈萍萍力压八大处、授权范闲可动用监察院一切力量,范提司才能较大的利用调动监察院系统力量为自己的目的服务。
同时,提司职位为非常设职位,监察院是范闲之母叶轻眉设置,提司职位自设立以来只有两人,即叶轻眉的仆人五竹和范闲。当然五竹基本不管事,范闲被院长陈萍萍授予了几乎全部权力,且随着范闲逐渐掌握监察院系统资源,其权力基本等同于院长,直至后来接任院长职务(当然因和皇帝翻脸时间很短)。

⑼ 台湾监察院和司法院的职责分别是什么

监察院职权

* 收受人民书状 * 调查 * 纠正 * 弹劾 * 纠举 * 巡察 * 监试
* 审计 *受理公职人员财产申报 * 公职人员利益冲突回避案件

依照宪法增修条文第七条第一项规定,监察院为国家最高 监察机关,行使弹劾、纠举及审计权。依宪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监行政院及其有关部会,促其注意改善。又宪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监察院为行使监察权,得向行政院及其各部会,调阅其所发布之命令及各种有关文件。监察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监察院为行使监察职权,得由监察委员持监察证或派员持调查证,赴各机关部队公私团体,调查档案册籍及其他有关文件,各该机关部队或团体主管人员及其他关系人员不得拒绝。依监察法第三条规定,监察委员得分区巡回监察;第四条规定,监察院及监察委员得收受人民书状。依监试法第一条规定,政府举行考试时,除检核外,均由考试院考选机关,分请监察院或监察委员行署 派员监试。又依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规定,监察院并依法受理公职人员财产之申报。

依上所述,监察院具有行使弹劾、纠举及审计权,并得提出纠正案,以及收受人民书状、巡回监察、调查、监试、受理公职人员财产申报等职权。以上各项职权之行使,始于调查,终于提出纠正案或弹劾、纠举。监察委员行使调查权,除自动调查外,其主要来源即是人民书状。监察院收受人民书状后,由监察院业务处第二组签注意见,送呈值日委员核批。其经核批调查者,由监察院依签定席次,轮派监察委员调查并提出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属于纠正案性质者,由各有关委员会处理;属于弹劾案或纠举案性质者,应交付审查,由全体监察委员按序轮流担任审查委员;经审查成立者,移付司法院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审理,或送交被纠举人员之主管长官 或上级长官处理。

司法院掌理 解释权、 审判权、 惩戒权 及 司法行政权。

[解 释 权]
司法院解释宪法及 统一解释法律命令,由大法官掌理,以会议方式行之,会议主席由司法院院长担任。

[审 判 权]
政党违宪解散案件:由司法院大法官组成宪法法庭审理。

民事、刑事诉讼:
设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及其分院、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掌理,原则采三级三审,例外采三级二审制,以第一、二审为事实审,第三审为法律审。

行政诉讼:
设最高行政法院及高等行政法院掌理,采二级二审,以第一审为事实审,第二审为法律审。

法官为终身职,超出党派,依据法律独立审判,不受任何干涉。

[惩 戒 权]
公务员惩戒,设公务员惩戒委员会掌理,惩戒案件一经议决,即行确定,但有法定再审议之事由时得声请或移请再审议,以资救济。

[司法行政权]
由司法院院长、副院长,督同秘书长、副秘书长及各厅、处长,行使司法行政权,监督所属各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并谋求司法制度之健全、司法业务绩效提升、司法工作条件充实与裁判品质之提高。

⑽ 监察院的历任院长

蔡元培
(1928年10月8日至1929年8月29日,未就职)
赵戴文
(1929年8月29日至1930年11月18日,未就职)
于右任
(1930年11月18日至1931年6月14日)
于右任
(1931年6月14日至1931年12月28日)
于右任
(1931年12月28日至1935年12月7日)
于右任
(1935年12月7日至1943年9月13日)
于右任
(1943年9月13日至1947年4月17日)
于右任
(1947年4月17日至1948年6月4日)
于右任
(1948年6月9日至1964年11月10日)
李嗣璁(代理院长)
(1964年11月10日至1965年8月17日)
李嗣璁
(1965年8月17日至1972年5月15日)
张维翰(代理院长)
(1972年5月15日至1973年3月19日)
余俊贤
(1973年3月19至1981年3月24日)
余俊贤
(1981年3月24日至1987年3月12日)
黄尊秋
(1987年3月12日至1982/02/01
黄尊秋
1987年3月12日至1993年2月1日)
陈履安
(1993年2月1日至1995年9月23日)
郑水枝(代理院长)
(1995年9月23日至1996年9月1日)
王作荣
(1996年9月1日至1999年2月1日)
钱复
(1999年2月1日至2005年2月1日)
王建煊
(2008年8月1日至2014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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