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执法程序不规范
Ⅰ 城管不作为该如何处理
可以拨打当地的城管投诉热线,也可以登录当地的城管举报网站。
一、城管执法行政“不作为”与“乱作为”的界定
城管执法行政不作为主要表现为时间上的不为和内容上的不为,有形式上的“为”和实质上的“不为”,城管执法人员缺乏主观能动性和强烈的责任感,在一般情况下虽然没有明显的违法表现,但其本质就是一种渎职;而行政乱作为却具有明显违法性,其主要是“法律法规未予授权”,没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工作职责,在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方面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目前,城管执法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城市管理执法行政主体赋予的依法行使城市管理执法工作职责,对违法、违章行为视而不见、放任不管的行为即属城管人员行政“不作为”或“乱作为”。简而言之,就是失职、渎职、滥用职权,甚至以权谋私。
二、解决城管执法“不作为”与“乱作为”问题的意义
一是职责所在,使命所系。作为一名城管执法人员,法律赋予了积极作为的行政义务和工作的职责,为人民管好城市,为市民营造一个宜居环境,是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
二是市民所需,领导期盼。广大市民希望自己生活在一个干净整洁的城市家园,一个好的环境,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一个城市有一支召之即来、来之能战的城管执法队伍,又能认真履行职责,解决影响市容和市民生活的热点、难点问题,为市民提供一个更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为招商引资创造条件,这是市民的需求和领导的期盼。
三是队伍建设发展需要。队伍建设主要指思想、作风、纪律方面的建设,是指队员在工作、学习、法律等方面的一种外在表现。作为一支肩负城市管理重任的执法队伍,就要有所作为,认真履行职责。如不注意及时纠正队员事业心、责任感不强问题,队员在岗不作为,工作失职,影响执法效果,影响队伍形象。
四是提升城市管理水平需要。如不注意纠正城管人员“不作为”现象,影响城市市容市貌的问题就会越来越多,使市民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久拖不决,就管理不好城市,这不仅损害了群众利益,也给政府形象带来一定影响。
三、城管执法人员“不作为”与“乱作为”的主要表现
从某种意义上讲,行政不作为与乱作为是一种行政腐败行为,行政不作为就是失职、渎职;行政乱作为其实质就是目无法纪,就是自由主义、利己主义的膨胀。具体到城管执法部门,有一个具体的案例很有典型意义。2009年11月29日晚,成都市金牛区居民唐福珍因阻止政府部门拆迁而自焚。根据央视报道,违章建筑是1996年建起,直到2005年才被告知是违法建筑。显然,当地执法部门并没有及时履行其职责,当对方要补办相关手续时也没有及时给予答复,这明显是一种行政不作为的表现;如果没有当时的行政不作为,就不会逐渐演变成日后付出生命代价的后果。金牛区将此事件定性为暴力抗法,但在此事件中金牛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既是拆迁行为的实施者,又是事件的最终定性者。金牛区政府超越行政职权,不遵守法定程序即作出有关行政结论的行为,又是一种行政乱作为。城管执法行政不作为、乱作为主要有以下表现形式:
一是对于比较普遍的违法违章行为制止不力,导致违法违章事实长期存在;二是对巡查中发现违法、违章现象熟视无睹,听之任之,巡线制度落实不到位,形同虚设;三是对难点顽症不去调查和思考解决的办法,使问题久拖不决;四是上岗时两手空空,不带执法文书和执法证件,没有处理违章的准备;五是经常迟到、坐岗、溜岗。在休息点的时间过长,休息时没有分时分批,更有甚者打牌、喝茶、聊天;六是随大流,出勤不出力,怕惹麻烦,有一天混一天,工作不求上进;七是工作缺乏主动性,有利则做,无利则推;八是工作中存在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吃拿卡要等行为。
四、形成城管执法行政“不作为”与“乱作为”的原因
随着法治化进程的推进,将有更多的社会事务纳入行政管理范围,在行政执法权相对集中的同时,不作为和乱作为的现象也越来越多,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立法层面的原因。首先,我国大量的法律、法规未对行政行为的方式、时效等作出明确规定,加之我国《国家赔偿法》未明确规定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带来的损害要承担赔偿责任,这是行政执法不作为与乱作为产生的一个根本原因;其次,有些法律、法规或规章之间出现规范冲突或职权交叉,令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无所适从。
2、利益趋动的原因。一是执行政策不力或是变通执行,敷衍塞责,形式主义严重,对自身有利的就管、乱管,对自身无利的就不管,导致出现无人管地带或是争权夺利现象。二是行政部门在制定规章制度或行政措施时,从本地区本部门利益出发,缺乏全局意识,为了地方或部门的一点眼前利益而严重损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乃至党和国家的整体利益。三是部分执法人员由于个人利益的驱动和人情世事的驱使,对于违法行为难免出现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现象。
3、思想观念和素质方面的原因。每个执法队员的人生观、价值观和思想素质都有差异。多数城管执法人员能够严格要求自己,强化自身修养和素质的提高,积极主动地履行职责;而有的人素质不高,责任心不强,缺乏应有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主观上表现为无所事事,或是以权谋私,有利上,无利让,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客观上表现为业务素质不高,对职权的理解出现偏差,对法定职责,或是对法律、法规缺乏应有的了解,不能及时正确地履行。
4、监督缺失的原因。权力失去制约就会产生腐败,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是一种对社会危害极大的腐败。在执法权不断集中的趋势下,缺少相应的监督措施,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难以实施有效的管理,致使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联系最密切的行政权也成为最缺乏监督和制约的特权,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凭其好恶任意行使权力,行政不作为与乱作为现象也由此大量产生。
Ⅱ 城管 不是规范执法,也不按规定按程序依法办事可以吗
城管执法如果存在违法犯罪行为,司法机关一样可以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监督城管的部门还有纪检、监察等部门。
Ⅲ 如何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程序
严格依法执法,坚持执法为民,秉公执法,即可避免以权谋私的权利腐败
Ⅳ 如何解决执法不规范的现象
当前,在检察机关的一些岗位和环节上存在一些执法不规范的现象。针对这些现象,笔者认为,各级检察机关要在坚持“从严治检、严格执法”的同时,着重注意以下几方面: 1.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防止执法违规。笔者认为,一是要主动接受外部的监督;二是建立健全检察机关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三是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和执法责任机制等。 2.用宪法和法律原则、规定维护司法公正和公平正义。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应做到“三个认真”:(1)认真贯彻“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坚持人性化执法,坚持“疑罪从无”、“罪刑法定”,不超越法律规定办案。(2)认真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严格掌握立案、逮捕、起诉、抗诉和不起诉条件,坚决防止错立错捕错诉。(3)认真实行行之有效的办案制度,坚持重大案件依法适时介入,坚持疑难案件交叉阅卷、主诉检察官“会诊”案件,防止发生失误和以案谋私。 3.用严谨科学公开的方法强化和规范执法行为。(1)细化办案程序,防止执法随意性。尽可能减少外部因素对办案的干扰,尽可能完善内部各环节的监督制约,防漏堵缺。(2)科学分解各种执法责任制,明确各种岗位职责。(3)抓规范执法行为,应当从小处着手。(4)通过推进执法公开,来推进执法规范。 (作者为四川省容县检察院检察长)
Ⅳ 这样算不算城管执法程序违法
通知书应该是《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也就是要求停止违建施工,这个应该没问题。强拆是为了制止违建侵害,在程序上似有不妥的地方。但是因为经常会有法律程序走完了,房子也建好的情况,违法建筑既成事实,再行强拆极难风险大、成本高而且房主抵触情绪会更大,出现更多难以掌控的问题,所以在实际操作中城管部门无奈中也会采取直接强拆的方式。这个是目前社会的实际,法律制度不完善、不科学和行政强制力、执行力不足造成的,不是轻易可以改变的。
Ⅵ 城管"全程记录"执法能规范吗引发争论
有了“全程记录”,城管会规范执法吗
2016-11-16 02:30:55【源自网络】
对于不利自己的关键时刻,城管执法人员不记录,或者有意销毁不利证据,谁来监管?如何惩治?有了要求,还要有配套的执行细则,否则,效果难免打折扣。
住建部城管局近期发布《关于推行城市管理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的通知》,明确在县级以上城市管理部门推行城市管理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要求各地城市管理部门要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执法活动全过程进行记录,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用“上管天,下管地,中间管空气”来形容城管功能泛化虽有些夸张,却也不完全是虚构——有媒体披露,有的地方城管职责多达3000余项,少的也有几百项。硬币的正面,是事无巨细、宽泛无边的管理职能;硬币的背面,从名到实、从权到利都存在诸多掣肘。让一支深陷法律、执法、经费、人员、舆论困境的“杂牌军”开一家“无限责任公司”,难处之大不难想象。近年来,城管执法过程中不合作现象日趋恶化,妨碍执法和暴力抗法问题频现。一触即发的对立情绪,常常导致执法对象与城管执法人员双输。追究起来,往往双方都有责任——前者之过,多在于违规在先,不尊重法律法规和执法人员;后者之失则在于执法程序欠规范、态度欠和蔼、手段欠灵活。一语不合就硬碰硬,难免“擦枪走火”。
不管如何,作为城市管理执法者,自身先规范起来,总是一件好事。今年10月9日,住建部城管局正式挂牌,城管有了从中央到地方的统一的管理体系。此次出台“执法全程记录”的通知,彰显了住建部规范城管执法的态度与决心。“执法全程记录”不但对规范执法过程、保障执法对象合法权益大有裨益,对执法人员也是一种有效保护,万一发生纠纷,“记录”就是一份自证清白的材料。就算你不记录,围观群众也会帮你记录,视频一旦被添油加醋传上网,对城管形象恐怕更加不利。不久前,公安部出台规定,要求6种情形必须进行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如今,公安机关现场执法规范多了,相比较而言,城管“执法全程记录”难度恐怕要更大一些。
撇开法律授权等法理不说,“执法全程记录”涉及操作规范,谁来记录、用什么录、用多少台仪器、后期如何处理、能否作为呈堂证据等等都大有学问,如果没有执行规范,弄来弄去最后恐还是一个“乱”字。“执法全程记录”违规行为,操作难易、成本高低也是一个问题。如果操作容易、违规成本低,此项规定也会面临执行难。对于不利自己的关键时刻,城管执法人员不记录,或者有意销毁不利证据,谁来监管?如何惩治?城管执法人员多半是编外人员,就算开除,也不是什么大事,难有震慑力。有了“执法全程记录”要求,还要有配套的执行细则,否则,效果难免打折扣。
进一步说,城管是一个特殊队伍,一些沉疴并不是“执法全程记录”能够解决的,但愿这只是一个改革的开端。
Ⅶ 如何解决执法程序不规范,基础管理不扎实的问题
设立监察部门,不定时进行检查。对不合格项进行处理,这样经过一段时间,就可以完成了。
Ⅷ 如何从法律方面解决城管执法存在的问题
这个问题比较复杂,我毕业论文就写的这。主要是通过行政立法明确城管的行政主体地位,加强组织领导,解决城管编制问题,成立高素质的执法队伍,保障财政支持。颁布配套的城管执法的执法程序。最近要公布的《行政强制法》详细规定了城管的行政强制权力范围,有比较大的进步
它主要行驶的是《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相对集中处罚权,各地集中的处罚权不一样,比较混乱,不相对集中处罚更麻烦。所以解决这个问题是长久而艰难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