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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金融监管报告

发布时间: 2021-03-13 14:42:58

⑴ 关于金融调控监督体系的一切

金融监管的要害是信息的真实性。如果金融监管机构不能够保持其独立性,那么在各级政府机构的干预下就很难保证在监管过程中取得真实信息。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公布的25条“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中第一条原则强调:“在一个有效的银行监管体系下,参与银行组织监管的每个机构要有明确的责任和目标,并且享有工作上的自主权和充分资源”。这是国际上有关监管机构独立性的权威表述。

依照现行法律,中国人民银行在中央政府领导下独立行使职能,其业务不受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须“在国务院领导下对金融业实施监督管理”。第六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有关货币政策情况和金融监督管理情况的工作报告”。第七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依法独立执行货币政策,履行职责,开展业务,不受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为杜绝各级地方和部门政府对中国人民银行业务的干涉,保证中国人民银行在实施银行监管时享有必要的独立性或摆脱政治方面的压力,中国人民银行已改变分支机构按行政区划设置的状况,在全国设立了9个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一级分行,重点加强对辖区内金融业监管。

在改革开放的二十多年来,中央银行一直在强调真实性监管。但是,很少有人相信各级银行的报表的真实性。其原因之一就是因为金融监管部门缺乏独立性。因此,必须改进现有的法定监管主体的权责制度,塑造真正具有独立和自主执法权的监管主体,防止地方政府及其他部门的干预。

因为金融监管是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也是很复杂的工作,如果不是独立性很强的专门机构,就很难有效地承担和进行这种工作。

因为金融监管涉及社会各方面利益,如果监管机构没有独立性,其监管过程和目标易受各种利益集团的干扰,那就很难做到公正、公平。

因为金融监管机构是政府系列或政府授权的机构,如果它不具有相当的独立性,其监管行为及其目标就难以摆脱政治上的干预和压力而单纯化,其监管对象即金融机构也很难按商业化原则经营。

金融监管体系必须多元化。反腐倡廉的监察机制就是这样,除了纪律检查委员会之外,还要有反贪局、检察院等多种监督管理机构。单一的监管机制既不可靠,又缺乏效率。如果只有一个监管体系很容易出现信息渠道堵塞的问题。当前,贪污腐败风气甚坏,一旦负责监管的官员无能或者受贿,就很难取得准确的信息。不法奸商、贪官污吏们塞几个红包就“搞定”了。只有金融监管多元化才能够防范在金融监管领域出现行贿、受贿,从而保证金融信息的真实性。

同时,我们必须建立强制的金融机构信息披露制度。应当明确规定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等级,哪些信息应当向金融监管部门报告,哪些信息必须向公众报告,从而保证金融监管当局和民众的知情权。

从国际经验来看,许多国家都竭力避免单一的金融监管渠道。美国金融监管系统内属于联邦政府一级的机构有四家:货币监理署、联邦储备银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和储蓄机构监理室。克林顿政府为了精简机构,在1993年计划成立一个新的“联邦银行委员会”以取代四家监管机构的功能。按照这个计划,联邦储备银行将只负责货币政策,不再行使金融监管职能。美联储主席格林斯潘坚决反对这一合并,他的理由并不复杂,“单一机构的设立将使权力过分集中,容易出现官僚主义失误。”直到今天,美国的金融监管机构仍然是多头分立,互相监督。由此可见,即使在美国这样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国家,金融监管也不能只依靠单一途径。由此可见,多元化监管是取得准确信息、维护金融秩序的必要条件。

另外,还有篇论文
http://www.5ivb.net/LW/10/daima8437/论wto与中国金融监管体系建设和改革

可以参考下~~

⑵ 中国金融机构监管部门有哪些

中国现行金融监管架构是“一行三会”。“一行”为中国人民银行。“三版会”是中国银监权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分别负责银行、证券、保险三大市场的监管

1、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货币政策。

2、银监会,统一监督管理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以及其它存款类金融机构。

3、证监会,负责对全国证券、期货业进行集中统一监管。

4、保监会,负责统一监督管理全国保险市场。

(2)中国金融监管报告扩展阅读:

金融监管体制是金融监管的职责划分和权力分配的方式和组织制度。国际上主要的金融监管体制可分为双线多头监管体制、一线多头监管体制和单一监管体制。

金融监管体制是各国历史和国情的产物。确立监管体制模式的基本原则是,既要提高监管的效率,避免过分的职责交叉和相互掣肘,又要注意权力的相互制约,避免权力过度集中。

在监管权力相对集中于一个监管主体的情况下,必须实行科学合理的内部权力划分和职责分工,以保证监管权力的正确行使。

参考资料:

网络-中国金融机构监管体制

⑶ 我国央行金融监管的历程

新中国成立后到1983年以前,我国央行既行使货币发行和金融监管,又从事信贷,储蓄,外汇等业务。属于复合中央银行制。
这时,是大一统的金融体系,中国人民银行是唯一的银行,分支机构设立在全国各地,即管理又经营,所以各级金融机构上下级高度统一。这时期成立的建行(监管 基本建设财政拨款)农行(监管农村金融)还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都属于央行。

实际上从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就开始改革了,79年农行,中国银行,建行,从央行分离。只是1983年后,国务院才规定专门行使央行职能,标志着我国现代央行制度确立。随后,随着监管的松动,其他商业银行成立,非银行机构也开始设立。
这期间,央行仍在沿用传统的资金分配方法,没有形成有效的间接监管机制。

1992年证监会成立。

直到1994年,才开始全面的央行改革。不再对企业直接发贷款。95年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法》才确立央行体制。这时央行职能才定下来。央行各省市的分支机构,才转变为监管,统计为主要职能。(补充:90年代出台了很多监管方面的法律,才使监管有法可依《保险法》《证券法》等)

2003年保监会挂牌,随后银监会挂牌,银监会成立标志着央行集货币政策和银行管理于一体的管理模式正式结束。(至此,我国一行三会构成分业监管体系。

⑷ 2019中国汽车金融行业研究报告

2018年于汽车产业而言是曲折的一年。新车销量经过30年快速增长后,从2018年下半年始连续下滑,甚至出现首次全年负增长。汽车金融作为汽车产业链的重要一环,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和困难。除了汽车市场的萧条,汽车金融行业还面临着更加严格的金融监管,未来的汽车金融是举步维艰还是另有蹊径?
经过大量桌面研究、企业拜访和专家访谈,形成《2019中国汽车金融行业研究报告》
本报告主要分为四大部分:
第一部分明确汽车金融定义,从宏观角度分析汽车金融的驱动因素,分析汽车金融市场情况;
第二部分探究零售汽车金融参与者的业务特点和优劣势,全面剖析金融科技在零售汽车金融行业的应用;
第三部分研究经销商汽车金融的相关情况,探讨经销商汽车金融的开展模式和金融科技应用情况;
第四部分根据汽车金融行业现状,分析汽车金融行业面临的困难和挑战,并预测汽车金融行业的发展趋势。
本报告研究范围是狭义汽车金融,把狭义汽车金融分为零售汽车金融和经销商汽车金融,并从两方面分别描绘参与者现状,探讨汽车金融的金融科技应用情况,并以市场现状为引,尽可能发现目前汽车金融面临的挑战和即将出现的发展趋势。
行业概况
本报告研究范围是狭义汽车金融,指在汽车销售阶段为汽车购买者及销售者提供的金融服务,包括零售汽车金融和经销商汽车金融。
中国的汽车金融行业发展至今20多年,经过萌芽、爆发、调整、振兴四个阶段之后,从2008年起已经进入多元化竞争阶段,2016年市场规模首次过万亿,且仍在不断增长。政策、经济、社会、技术等四个方面都有利好因素,促进汽车行业发展。
零售汽车金融
零售汽车金融产品主要包括新车贷款、二手车贷款、售后回租和直租等,用以缓解消费者在获得汽车所有权或使用权时的资金压力。
零售汽车金融主要参与者有四类:商业银行、汽车金融公司、互联网平台和融资租赁公司。四大参与者在主要产品模式、资金成本、贷款利率、信贷要求等方面各有不同。
零售汽车金融的科技应用包括人工智能、云计算、大数据、区块链等,应用范围涵盖贷前、贷中、贷后整个汽车金融链条,形成闭环。 在贷前环节,金融科技主要用于优化贷款流程,并通过使用多样化大数据来优化风险模型以提高风险控制能力;在贷中环节,金融科技主要用于为客户提供附加服务、提前进行违约风险预警;在贷后环节,金融科技主要用于优化逾期贷款催收方式,并收集汽车金融服务流程的信用信息用于下一轮服务征信,形成信用闭环。
经销商汽车金融
经销商汽车金融的主要产品包括主要包括新车和二手车库存融资、展示厅建设贷款、零配件贷款、维修设备贷款和其他汽车销售环节为经销商提供的金融服务等,以缓解经销商等汽车销售方短期现金流压力,辅助二次营销。
经销商汽车金融主要由三大参与者构成,分别是商业银行、汽车金融公司和互联网平台。商业银行和汽车金融公司有稳定的资金来源和贷款场景,市场占有率最高,规模最大;互联网平台资金成本最高、资金断裂风险高,占据的份额最小,仅作为商业银行与汽车金融公司的补充。
经销商汽车金融服务机构通过金融科技的应用,实现智能化的贷款流程、库存管理和风控。金融科技在经销商汽车金融的应用涵盖贷前、贷中、贷后全流程。人工智能实现了经销商贷款全流程的线上化、自动化和智能化;大数据在企业征信、反欺诈和信用评估方面得到全面应用;区块链优化了经销商汽车金融贷款流程,保证资金和信息的安全性。
挑战与趋势
汽车金融在中国经过20多年的发展,形成了较为成熟的竞争格局。然而,近几年随着经济形势和产业的变化,目前汽车金融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机遇往往与挑战并行,行业的瓶颈通常反而是企业脱颖而出的机会。基于桌面研究、企业拜访和专家访谈的研究结果,总结出汽车金融在中国面临的六大挑战和七大发展趋势。

⑸ 试比较中国金融市场与西方国家金融市场,中国存在哪些

中国与西方发达市场经济国家金融制度比较一国的金融制度一般包括三大要素,即金融机构、金融市场和金融工具。金融机构是指经营货币资金的各种金融组织。金融市场是金融机构和其他经济主体从事金融活动的场所和领域。金融工具则是表明债权债务关系,并能证明金融交易金额、期限和价格的书面文件。由于金融机构是金融市场上的主体,而金融工具是金融机构进行金融活动的手段,对金融工具的交易构成了金融市场的主要内容,因此,一国的金融机构在金融体系中举足轻重。下面我主要通过介绍美国、英国、德国三个国家的金融机构体系与我国进行比较。
美国
《一》美国的以联邦储备体系为中心的金融机构体系美国的金融机构主要由联邦储备体系(中央银行)、商业银行、政府金融机构以及非银行金融机构所组成。
(1) 联邦储备体系美国的联邦储备体系由联邦储备委员会、联邦公开市场委员会和联邦储备银行以及几大顾问性质的机构组成。联邦储备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货币政策,监管12家联邦储备银行和联储管辖范围内的金融机构,确保美国支付体系的完整性和连续性,负责执行有关消费信贷的联邦法规。同时,委员会还须向国会提交起经营情况的年报,以及一年两度的有关国家经济发展状况和联储货币与信贷供应增长目标特别报告。公开市场委员会是负责实施主要的货币政策工具——公开市场业务的专门机构,即由他来决定联储在公开市场上应做何种交易。这些交易是指通过买卖政府和联邦机构的证券,以吞吐存款机构的储备,从而实现货币政策的目标。公开市场委员会也规定和指导外汇市场上美圆对外汇的操作。美国有12个地区性的联邦储备银行,这些银行在本区内设立自己的分行。它们的职责有:提出有关贴现率的建议;存款机构的准备金,通过贴现窗口向其提供贷款;印制、保管货币;清算存款机构的支票,为其转帐;代理国库;对辖区内的金融机构实施监管。
《二》商业银行美国的商业银行有两个主要特点,双轨银行制度和单一制。双轨银行制度指商业银行的注册分为联邦政府注册的国民银行和在州政府注册的州银行。单一制是指,美国政府一般不允许跨州设分支机构。还有美国对银行的管理是非常严格的,除了50个州每州有一个银行管理机构外,联邦共有3个银行管理机构并存,即:财政部所属的通货总监、联邦储备委员会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对银行进行检查监督。
《三》政府金融机构 这是指有美国联邦政府创办的金融机构。主要有住宅信贷机构、农业信贷机构和进出口银行。
《四》非银行金融机构在美国,将商业银行以外的所有金融机构统称为非银行金融机构。 包括,储蓄贷款社,互助储蓄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养老基金,信托公司,金融公司、投资公司以及投资银行。在这些机构中有的可吸收存款,如储蓄贷款社、信用社等;有的则不接受存款,且资产的流动性较小,如保险公司、退休养老基金等。前者称之为非银行存款机构,后者称之为非存款金融机构。
《五》美国在国外的银行二战后由于美元成为国际市场的重要货币,美国垄断资本迅速扩张,海外投资激增,以及跨国公司的崛起,需要巨额资金支撑美国垄断资本在海外的扩张,这样促使了美国银行在国外的迅速发展。
以上这些主要内容就是美国的金融机构体系的框架。
下面接着介绍英国的金融机构体系的主要部分。 英国英国的金融机构由两部分构成,英国的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英格兰银行是其中央银行。英格兰银行作为中央银行,主要的职能为:发行的银行、银行的银行和政府的银行。英国的银行系统种类齐全,数量众多,按照英国最新分类,"英国的银行"主要包括零售性银行、商人银行、贴现行、其他英国银行和海外银行等机构。
英国的其他金融机构是指除了银行以外的各类金融中介机构,主要包括房屋互助协会、国民储蓄银行、单位信托公司、金融行、养老金基金机构、保险公司。分行制是英国银行体系的特色之一。
英国的银行最早普遍实行分行制,被称为英国模式,其特征是:总行设在大城市,然后在国内外广设分支机构作为总行的派出机构,由此控制全国的大部分银行业务。英国银行制度另一重要特点是,存在着不少专门从事票据贴现业务的贴现所。英国与其它国家不同,企业一般不直接向存款银行要求贴现,存款银行也不直接向英格兰银行要求贴现,而是通过贴现所办理贴现与再贴现业务。
最后,伦敦作为世界上重要的金融中心,吸引了大批的投资者,因而就有大量的外国银行云集伦敦。
德国德国的银行体系是从19世纪中叶,随着国家工业化及其所引起的资本需求而发展起来的。德国的金融体系由中央银行、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组成。德意志银行是德国的中央银行,在金融体系中处于中心地位,拥有较大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联邦银行被认为是欧洲各国中最具有独立性的中央银行,按银行法规定,联邦银行可以不接受政府对该行发布的指示。当联邦银行和联邦政府在处理问题上有分歧而不能取得协议时,政府只能提出推迟作处决定的要求,而不能否决银行的决定。
德国的商业银行资本雄厚,非常活跃,在金融市场上处于强有力的地位。属于商业银行的有大银行(主要三大家)、区域性银行、外国银行和私人银行。德国的商业银行对工商企业控制力较强,主要是采取参股办法进行控制,通过参股,形成许多以银行为核心的大的垄断资本集团,由于是同一集团,银行对企业资金的支持也是积极的。
还有德国的银行业务基本上是多样化和综合化。除了商业银行还有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包括储蓄银行、信用合作银行和保险公司。
以上就是这三个主要的西方市场经济国家的金融体系结构,下面我主要写我国的金融体系结构,从而可以很明显的看出中国与其他国家的差别。中国我国已基本形成了以中国人民银行为领导,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为主体,多种金融机构并存,分工协作的金融机构体系格局。具体结构是:中央银行;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农村和城市信用合作社;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保险公司;在华外资金融机构。
(1)作为我国中央银行的中国人民银行,是在国务院领导下制订和实施货币政策,对金融业实施监督管理的国家机关。它具有世界各国中央银行的一般特征:是通货发行的银行、银行的银行和政府的银行。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而设立,作为派出机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授权,负责其辖区内的金融监管管理,承办有关业务。
(2)政策性银行是由政府投资成立的,根据政府的决策和意向专门从事政策性金融业务的银行它们的活动不以营利为目的,并且根据具体分工的不同,服务于特定的领域,所以也叫政策性专业银行。有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三家银行。在起经营过程中,贯彻不与商业性金融机构竞争,自主经营与保本微利的基本原则。
(3我国金融机构体系中主体地位的是四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目前,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无论在人员,机构网点数量上,还是在资产规模几市场占有分额上,均处于我国整个金融领域绝对举足轻重的地位。除了以上三大板块以外,还有其他商业银行,农村和城市信用合作社,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保险公司和在华外资金融机构。上面的四大部分主要是介绍了四个国家的金融机构体系的主要部分。通过对它们的说明,可以看出它们之间的很大区别,我国可以借鉴它们的某些优点。

⑹ 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监管工作是什么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工作报告制度
为全面、及时、准确掌握全国金融秩序和金融风险状况,了解各分支行履行金融监管职责情况,使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工作报告制度:
一、金融监管工作报告程序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工作报告分为快报、季报和年报三类,实行逐级上报方式。
(一)中国人民银行县(市)支行向所在地的地(市)分行上报金融监管工作报告。
(二)中国人民银行地(市)分行、副省级城市分行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上报金融监管工作报告。
(三)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向总行上报金融监管工作报告。
二、金融监管工作报告报送时间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季度金融监管工作报告于季后15日报送,年度金融监管工作报告于年后45日报送。
各县(市)支行、市(地)分行和副省级城市分行上报季报和年报时间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确定。
快报于事发当日书面向上级行报告。
三、金融监管工作报告的内容
季度金融监管工作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辖区内金融机构资产负债情况(附表一)。
文字说明报告期末资产、负债余额、本年增加额和增长比例。资产中要说明贷款、投资和或有资产情况(保险公司为资金运用情况)。负债要说明存款和或有负债情况(保险公司为责任准备金和未决赔款情况)。
(二)金融机构资产质量情况(附表二)。
文字说明对本表所列指标的分析,评价各金融机构资产质量状况和报告期债务支付能力。
(三)辖区内社会金融秩序状况(附表三)。
文字说明:
1、是否存在越权或非法批准设立金融机构情况,对发现问题的查处和取缔情况。
2、是否存在非金融机构非法从事金融业务的情况,对其制止、查处和清理的情况。
3、是否存在非法集资问题,非法集资的数额、期限、利率等情况。
(四)辖区内金融机构违规经营问题(附表四)。
文字说明是否存在超范围开展业务特别是未经批准开办新业务种类的情况,分析其对金融秩序和风险的影响;是否存在利率(保险公司为费率)违规行为;商业银行违规投资情况,主要方式;是否存在帐外经营问题,具体方式;其它要关注的违规行为。
对问题严重的金融机构要列出名单,进行专题分析。
(五)金融系统经济案件特别是大案要案发生情况,包括经济犯罪、盗窃、诈骗、抢劫等案件(附表五)。
文字说明:
1、发生件数、金额,与上年同期比较变化情况。
2、分析各类案件新的特点,案件暴露出来的管理制度、管理行为中的问题。
3、处理情况和改进措施。
(六)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主要监管工作及成效
本部分简要概述分支行在报告期内执行上级行制定的主要金融监管制度和完成上级行布置的金融监管工作情况。
1、对报告期内上级行制定的各项金融监管政策、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1)报告期内本级行制定下发的金融监管工作的主要文件;
(2)落实的具体措施;
(3)取得的成效,并分析这些政策、制度对本地区金融状况的影响;
(4)存在的问题。
2、完成上级行布置的各项金融监管工作任务的情况。
(1)已完成项目和结果;
(2)未完成项目,要说明未完成的原因、进展成度及采取的措施和何时完成。
(七)特别说明事项
1、企业债券发行情况,要说明报告期末企业债券余额,当期新发行额及批准文号,本期已兑付额,到期兑付有问题的企业债券种类及余额、兑付困难的原因,解决方式。
2、彩票发行情况,彩票名称、数额、批准单位和文号、经销商等,有无变相发行行为或违规发行行为。
3、有无违犯国家外汇外债政策情况,如未经批准擅自向境外机构借用外债或向境外投资问题,如有,要说明数额、国别、期限等;有无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外汇业务或衍生业务等问题。
4、对前一报告期发现或反映的问题进行后续检查情况。
(八)改进和加强金融监管工作的思路和建议。
本部分要针对辖区内金融机构经营管理中的风险和问题、金融监管工作中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提出分支行下季度监管工作安排计划。
年度金融监管工作报告除包括季度金融监管工作报告内容之外,增加以下内容。
(一)辖区内金融机构数量及其增减情况,详见附表六。要分别说明银行、保险公司、信用社、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外资金融机构数量,银行(分别按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分别说明法人机构、分行(公司)、支行(公司)、办事处、营业所(部)和储蓄所的数量。对撤销的机构说明原因,增加的机构要说明批准设立的机关(总行或分行)、批准文号。
(二)金融机构财务经营成果。
四、重大事项快速上报制度
人民银行分支行遇到以下紧急情况要在事发当日书面报告上级行,不得拖延。
(一)辖区内金融机构发生重大案件或事故,包括经济案件、盗窃、诈骗、抢劫案件和火灾、重大交通事故等。
(二)辖区内金融机构发生严重挤提问题(保险公司发生重大赔付问题),出现支付困难。
(三)当地发生特大自然灾害影响金融机构正常工作或营业的。
(四)金融机构负责人涉嫌经济、刑事犯罪案件受到司法机关治安处分、拘留和逮捕的。
(五)因其它原因金融机构被当地群众围攻影响金融机构安全或正常营业的。
(六)发现辖区内非法设立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非法从事金融业务或进行非法集资活动,依法进行取缔、清理情况。
五、报告报送要求和份数
(一)分支行要在季后,根据职责分工对辖区内金融机构的风险和经营管理状况进行分析,对上季(年)金融监管工作进行总结,形成书面材料,由分支行综合部门或行长指定部门进行汇总。
(二)分支行要及时召开行长办公会,讨论金融监管工作报告,对主要问题重点分析,研究提出工作计划和工作措施,形成正式金融监管工作报告。
(三)分支行行长对金融监管工作报告负责,并签字后上报。分支行行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的,由其委托副行长签字上报。季报、年报和快报分别编顺序号。
(四)金融监管工作报告要一式10份统一报送上级行办公室(厅)(紧急情况快报可同时抄送有关职能部门),但抬头应为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或××分行。
(五)上级行认为如有必要,可要求下级行在上报本分行金融监管工作报告的同时,附辖区内分支行的金融监管工作报告。
六、总行对报告的处理方式
(一)由总行办公厅分送银行司、非银行金融机构司、保险司、外资金融机构管理司、稽核监督局、监察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
(二)监管司局收到分行金融监管工作报告后,要在季后8个工作日(年后14个工作日)内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报告进行综合和分析,针对报告反映的问题和建议研究提出政策措施,向分管行领导和行长报告,并抄送办公厅一份。
对分行请示的问题,由职能司局研究后,在季后25日前书面答复分行。
(三)办公厅要在季后25日(年后30日)内对分行金融监管工作报告进行综合分析,提出综合分析报告,呈送总行分管金融监管工作的行领导和主要负责同志,并印发分行和总行有关司局。
同时,办公厅要对总行有关司局提交的分类分析汇总报告进行综合,形成汇总报告,作为行长办公会讨论文件。
(四)召开行长办公会议研究上季(年)金融监管工作,提出下一阶段工作安排、主要政策措施,对重大问题向国务院反映和报告。
各分行可参照以上要求对下级行提出本分行的金融监管工作报告处理方式。

⑺ 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监管工作具体是什么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工作报告制度
为全面、及时、准确掌握全国金融秩序和金融风险状况,了解各分支行履行金融监管职责情况,使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工作报告制度:
一、金融监管工作报告程序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工作报告分为快报、季报和年报三类,实行逐级上报方式。
(一)中国人民银行县(市)支行向所在地的地(市)分行上报金融监管工作报告。
(二)中国人民银行地(市)分行、副省级城市分行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上报金融监管工作报告。
(三)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向总行上报金融监管工作报告。
二、金融监管工作报告报送时间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季度金融监管工作报告于季后15日报送,年度金融监管工作报告于年后45日报送。
各县(市)支行、市(地)分行和副省级城市分行上报季报和年报时间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确定。
快报于事发当日书面向上级行报告。
三、金融监管工作报告的内容
季度金融监管工作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辖区内金融机构资产负债情况(附表一)。
文字说明报告期末资产、负债余额、本年增加额和增长比例。资产中要说明贷款、投资和或有资产情况(保险公司为资金运用情况)。负债要说明存款和或有负债情况(保险公司为责任准备金和未决赔款情况)。
(二)金融机构资产质量情况(附表二)。
文字说明对本表所列指标的分析,评价各金融机构资产质量状况和报告期债务支付能力。
(三)辖区内社会金融秩序状况(附表三)。
文字说明:
1、是否存在越权或非法批准设立金融机构情况,对发现问题的查处和取缔情况。
2、是否存在非金融机构非法从事金融业务的情况,对其制止、查处和清理的情况。
3、是否存在非法集资问题,非法集资的数额、期限、利率等情况。
(四)辖区内金融机构违规经营问题(附表四)。
文字说明是否存在超范围开展业务特别是未经批准开办新业务种类的情况,分析其对金融秩序和风险的影响;是否存在利率(保险公司为费率)违规行为;商业银行违规投资情况,主要方式;是否存在帐外经营问题,具体方式;其它要关注的违规行为。
对问题严重的金融机构要列出名单,进行专题分析。
(五)金融系统经济案件特别是大案要案发生情况,包括经济犯罪、盗窃、诈骗、抢劫等案件(附表五)。
文字说明:
1、发生件数、金额,与上年同期比较变化情况。
2、分析各类案件新的特点,案件暴露出来的管理制度、管理行为中的问题。
3、处理情况和改进措施。
(六)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主要监管工作及成效
本部分简要概述分支行在报告期内执行上级行制定的主要金融监管制度和完成上级行布置的金融监管工作情况。
1、对报告期内上级行制定的各项金融监管政策、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1)报告期内本级行制定下发的金融监管工作的主要文件;
(2)落实的具体措施;
(3)取得的成效,并分析这些政策、制度对本地区金融状况的影响;
(4)存在的问题。
2、完成上级行布置的各项金融监管工作任务的情况。
(1)已完成项目和结果;
(2)未完成项目,要说明未完成的原因、进展成度及采取的措施和何时完成。
(七)特别说明事项
1、企业债券发行情况,要说明报告期末企业债券余额,当期新发行额及批准文号,本期已兑付额,到期兑付有问题的企业债券种类及余额、兑付困难的原因,解决方式。
2、彩票发行情况,彩票名称、数额、批准单位和文号、经销商等,有无变相发行行为或违规发行行为。
3、有无违犯国家外汇外债政策情况,如未经批准擅自向境外机构借用外债或向境外投资问题,如有,要说明数额、国别、期限等;有无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外汇业务或衍生业务等问题。
4、对前一报告期发现或反映的问题进行后续检查情况。
(八)改进和加强金融监管工作的思路和建议。
本部分要针对辖区内金融机构经营管理中的风险和问题、金融监管工作中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提出分支行下季度监管工作安排计划。
年度金融监管工作报告除包括季度金融监管工作报告内容之外,增加以下内容。
(一)辖区内金融机构数量及其增减情况,详见附表六。要分别说明银行、保险公司、信用社、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外资金融机构数量,银行(分别按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分别说明法人机构、分行(公司)、支行(公司)、办事处、营业所(部)和储蓄所的数量。对撤销的机构说明原因,增加的机构要说明批准设立的机关(总行或分行)、批准文号。
(二)金融机构财务经营成果。
四、重大事项快速上报制度
人民银行分支行遇到以下紧急情况要在事发当日书面报告上级行,不得拖延。
(一)辖区内金融机构发生重大案件或事故,包括经济案件、盗窃、诈骗、抢劫案件和火灾、重大交通事故等。
(二)辖区内金融机构发生严重挤提问题(保险公司发生重大赔付问题),出现支付困难。
(三)当地发生特大自然灾害影响金融机构正常工作或营业的。
(四)金融机构负责人涉嫌经济、刑事犯罪案件受到司法机关治安处分、拘留和逮捕的。
(五)因其它原因金融机构被当地群众围攻影响金融机构安全或正常营业的。
(六)发现辖区内非法设立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非法从事金融业务或进行非法集资活动,依法进行取缔、清理情况。
五、报告报送要求和份数
(一)分支行要在季后,根据职责分工对辖区内金融机构的风险和经营管理状况进行分析,对上季(年)金融监管工作进行总结,形成书面材料,由分支行综合部门或行长指定部门进行汇总。
(二)分支行要及时召开行长办公会,讨论金融监管工作报告,对主要问题重点分析,研究提出工作计划和工作措施,形成正式金融监管工作报告。
(三)分支行行长对金融监管工作报告负责,并签字后上报。分支行行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的,由其委托副行长签字上报。季报、年报和快报分别编顺序号。
(四)金融监管工作报告要一式10份统一报送上级行办公室(厅)(紧急情况快报可同时抄送有关职能部门),但抬头应为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或××分行。
(五)上级行认为如有必要,可要求下级行在上报本分行金融监管工作报告的同时,附辖区内分支行的金融监管工作报告。
六、总行对报告的处理方式
(一)由总行办公厅分送银行司、非银行金融机构司、保险司、外资金融机构管理司、稽核监督局、监察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
(二)监管司局收到分行金融监管工作报告后,要在季后8个工作日(年后14个工作日)内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报告进行综合和分析,针对报告反映的问题和建议研究提出政策措施,向分管行领导和行长报告,并抄送办公厅一份。
对分行请示的问题,由职能司局研究后,在季后25日前书面答复分行。
(三)办公厅要在季后25日(年后30日)内对分行金融监管工作报告进行综合分析,提出综合分析报告,呈送总行分管金融监管工作的行领导和主要负责同志,并印发分行和总行有关司局。
同时,办公厅要对总行有关司局提交的分类分析汇总报告进行综合,形成汇总报告,作为行长办公会讨论文件。
(四)召开行长办公会议研究上季(年)金融监管工作,提出下一阶段工作安排、主要政策措施,对重大问题向国务院反映和报告。
各分行可参照以上要求对下级行提出本分行的金融监管工作报告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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