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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对监督者的监督

发布时间: 2021-03-13 13:32:27

A. 为了规范政治处分加强对什么的监督促进公职人员依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务处分,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促进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坚持道德操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监察机关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的活动。

本法第二章、第三章适用于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处分。处分的程序、申诉等适用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

本法所称公职人员,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人员。

第三条监察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督,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

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处分。

监察机关发现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应当给予处分而未给予,或者给予的处分违法、不当的,应当及时提出监察建议。

第四条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坚持党管干部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坚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给予的政务处分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当;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

第五条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六条公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政务处分。

第二章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七条政务处分的种类为:

(一)警告;

(二)记过;

(三)记大过;

(四)降级;

(五)撤职;

(六)开除。

第八条政务处分的期间为:

(一)警告,六个月;

(二)记过,十二个月;

(三)记大过,十八个月;

(四)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

政务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政务处分期自政务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公职人员二人以上共同违法,根据各自在违法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分别给予政务处分。

第十条有关机关、单位、组织集体作出的决定违法或者实施违法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公职人员依法给予政务处分。

第十一条公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给予政务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的;

(二)配合调查,如实说明本人违法事实的;

(三)检举他人违纪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四)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挽回损失或者消除不良影响的;

(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六)主动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或者减轻情节。

第十二条公职人员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且具有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对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免予或者不予政务处分。

公职人员因不明真相被裹挟或者被胁迫参与违法活动,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免予或者不予政务处分。

第十三条公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给予政务处分:

(一)在政务处分期内再次故意违法,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

(二)阻止他人检举、提供证据的;

(三)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四)包庇同案人员的;

(五)胁迫、唆使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B. 如何加强对“一把手”的监督和管理

采取五项措施加强对“一把手”的监督和管理
所谓“一把手”,是指领导班子中居于首位的负责人。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防止腐败的关键是监督。然而,对各级“一把手”的监督仍是一个薄弱环节。有些地方和部门的“一把手”长期处在监督的“结合部”,出现“监督空档”。据统计,目前在领导干部违法犯罪案件中,党政“一把手”的案件约占总数的三分之一。一些全国颇具影响的腐败大案,不少是“一把手”所为。“一把手”位高权重,遇到的诱惑和考验也多。如果“一把手”腐败变质,会给党和人民造成更严重的危害,甚至可能影响到一个地区、一个部门的风气。在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化过程中,在扩大对外开放和面对经济全球化的情况下,如何加强对“一把手”的监督,促使他们正确使用权力,已成为一项十分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监督‘一把手’难”问题的症结在于权力过于集中的体制。对“一把手”赋权过重,难以形成有效的监督。“监督‘一把手’难”问题产生的原因,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考察:干部人事制度存在弊端,选人失误;对“一把手”重使用轻管理,上级忽视监督;监督权受制于执行权,监督机构缺乏相对的独立性;监督渠道不畅,监督权缺乏可靠保证;监督协调机制不健全,未完全形成合力;监督法规不健全,政务不公开;监督教育不到位,对权力监督认识不足等。
怎样才能对党政“一把手”实行有效的监督呢?马克思主义的人民民主监督制思想是解决监督“一把手”难问题的锐利思想武器。马克思所说的“巴黎公社原则”,其核心思想就是人民监督制思想,一切公职人员由人民选举、受人民监督、可由人民罢免。列宁提出,让人民监督系统同党和国家最高机关“享有相同的权利”。毛泽东则把“让人民监督政府”,作为跳出历史兴衰周期率的新道路。邓小平提出了建立群众监督的新思路:“要有群众监督制度,让群众和党员监督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凡是搞特权、特殊化,经过教育而又不改的,人民就有权依法进行检举、控告、弹劾、撤换、罢免”。(《邓小平文选》第二卷)综观一个多世纪马克思主义历史长河,从马克思、列宁到毛泽东、邓小平,人民民主监督制思想,自始至终是贯穿社会主义的一根红线,是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指南,也是解决“监督‘一把手’难”问题的指导思想。
近年来,海湾区坚持把“一把手”的监督管理作为监督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紧抓好,采取如下五项措施,实行综合治理,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一、加强教育,切实提高“一把手”廉政意识。
一是加强预防教育。认真执行任职前廉政谈话制度,加强对新提任“一把手”的党性党风党纪教育,打好反腐倡廉“预防针”。去年以来,区委、区纪委领导对9名新提任或交流的“一把手”进行了任前廉政谈话。
二是加强自省教育。结合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活动,各级党组织370多名主要负责同志都对自己的廉洁自律和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进行对照检查,进行自我反省,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和民主测评。
三是加强纪律教育。以7月份的纪律教育学习月活动为载体,对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进行坚定理想信念,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政绩观教育,增强拒腐防变意识和能力,参加教育学习的各级“一把手”达100多人次。
二、落实制度,严格规范“一把手”从政行为。
一是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各级领导班子认真执行集体领导与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将“一把手”置于集体领导之下,凡重要建设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都必须由集体讨论决定。
二是严格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建立健全了全区副科级以上单位“一把手”廉政卷宗,一年来,各级“一把手”向组织报告个人重大事项90多人次。
三是严格执行民主生活会制度。2006年以来,全区各级党组织召开民主生活会372场次,针对“一把手”梳理整改问题1500多个,有力地促进了“一把手”的作风建设。
四是严格执行述职述廉制度。结合区、镇两级换届工作开展述职述廉活动,各级“一把手”向党组织述职述廉,86名党员干部代表参加了对区领导班子的民主评议,对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廉洁自律的满意率达100%。
五是严格执行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坚持凡离必审、先审后离,凡用必审、先审后用。去年,对各级“一把手”开展经济责任审计9人次,发现并整改了一些问题。
三、强化监督,有效牵制“一把手”手中权力。
一是强化对用人权的监督。严格执行区委常委会讨论干部票决制度和用人失察追究制度。2006年以来,通过投票表决的方式决定任免科级干部158人次,杜绝了干部任免“一把手”说了算的问题,广大干部群众反映良好。
二是强化对财务审批权的监督。落实了区、镇党政“一把手”原则上不分管财政的制度,完善了区、镇会计核算制度和区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推行了村账镇代管制度,加强对各单位“一把手”财务审批权的监管
三是强化对重大事项决定权的监督。各级领导班子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原则,建立了“没有政策法律依据不决策、没有经过调查研究不决策、没有经过可行性论证不决策、没有经过法定程序不决策”的机制,对“一把手”的决策权实施有效监督。
四、严肃纪律,严厉查处“一把手”违纪行为。
坚持纪律面前人人平等,不管是哪一级“一把手”,也不管其功劳大小,只要违反了纪律,发现一个,严肃查处一个。2006年以来,先后查处事业单位“一把手”1人、村(居)“一把手”1人、企业“一把手”1人,分别给予了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通过严厉惩治,弘扬正气,打击邪气,真正起到震慑违法违纪者,教育领导干部的作用。
五、拓宽渠道,健全“一把手”助廉网络体系。
一是充分发挥家庭的作用。积极开展廉政文化进家庭、进学校活动,让“一把手”的配偶和子女参与到廉政建设中来,不吹“枕边风”,常敲“枕边钟”,当好“守门员”,筑牢反腐家庭防线。
二是充分发挥舆论的作用。通过开通监督电话、公布电子信箱、实行公开承诺等措施,架起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的舆论监督桥梁。
三是充分发挥群众的作用。聘请10名社会各界人士担任监督员,增强对“一把手”在生活和社交中的监督力度,为领导干部营造一种干事创业、风清气正的良好社会氛围。
强化对“一把手”监督问题的基础是党内民主和人民民主,而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一个逐步发展的历史过程。如何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在党的领导下,有步骤、有秩序地推进这项工作,还需要我们做出更多的探索。

C. 如何进一步加强对纪检监察机关内务的监督

何进步加强纪检监察机关监督

1.加强纪检监察干部接受监督意识预防机制主要由理论修养、党性修养、思想修养、道德修养等同素质要件凝结些素质构内部监督要件结构要强化自我监督意识要坚决克服杜绝特权思想、特权行树立监督者监督别首先要监督自意识打铁先自身硬焉能确立自我监督意识至关重要二要强化自律教育着重展四自教育即刻注重自重、自省、自警、自励真做慎独要加强纪检监察干部职业道德建设建立纪检监察干部职业道德规范用良职业道德规范干部行三要强化资格审查纪检监察干部要实行严格素质挑选制目前纪检监察干部队伍严格说素质参差齐必须建立职业资格限制制度员进入实行资格审批员违纪实行资格限制剥夺营造自我监督良环境四要加强内部管理面健全机构立内部监督委员;另面完善制度要求纪检监察干部都要做思想与俱进落伍习刻苦钻研放松工作争创流落刻自律放纵树立起良形象

2.加强纪检监察干部考核激励干部升降奖惩与本能力素质、工作业绩及廉政建设情况充结合起使发挥面激励作用要通事业吸引、情鼓舞、措施激励促进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要保证干部政治经济待遇利益原则社第原则要充引进利益激励机制保障纪检监察干部工资福利待遇保障纪检监察机关各种经费使利益机制导向与廉政导向相致二要提高违纪本即保障干部政治经济待遇基础于违纪违规取消其政治经济待遇使其旦失种政治经济待遇再事项职业机丧失种业资格使纪检监察干部敢冒触犯纪律条规提高违纪本

3.完善纪检监察系统外部监督纪检监察干部监督需要其监督形式协作否则难全面效发挥作用必须高度重视充利用自纪检监察系统外部监督搞纪检监察系统内部监督走群众路线扩民群众知情权监督权采取聘请党风廉政监督员组织民意测评、召座谈别走访式广泛征集社纪检监察干部意见建议发现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存问题促进纪检监察干部克服存问题断规范业行

D. 党员加强对党员干部的什么监督

胡锦涛总书记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理论研讨会上也曾经指出:“要切实加强党风政风建设,改进领导方式和领导方法,转变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坚决防止和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坚决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始终与群众心连心、同呼吸、共命运。各级领导干部都要自觉接受监督,绝不脱离群众,绝不贪图安逸,绝不以权谋私”。能不能切实加强对党员干部的监督工作,是提高党员干部素质,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重要环节,也是新形势下加强党的建设需要认真加以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党员干部在人民群众中树立什么形象,关系着党的建设事业兴衰成败。
一、强化观念,善于运用制度监督党员干部
加强制度监督是加大标本兼治力度,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一项治本措施。强化党员干部的监督,关键在于完善相应的监督制度,实现党内监督制度化、规范化。当前,一要不断强化廉洁从政教育制度。为树立干部职工勤政廉政观念,提高党性修养、道德修养、文化修养,强化廉洁从政意识,筑牢树立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着重加强理想信念、革命传统和廉洁从政教育。一是精心筹备廉政党课活动。二是定期组织观看《廉政中国》专题教育片。通过正面教育,弘扬正气,鼓舞斗志,使广大党员干部树立了廉洁奉公、勤政为民的思想。三是积极参加廉政文化作品展。通过参观,使广大党员干部受到了生动而深刻的廉政教育,激发了同志们服务群众,廉洁为民的工作责任感,促使同志们在今后的工作学习生活中,不断加强学习,努力工作,做到廉洁自律。四是充分利用廉政之窗专栏。适时更新专栏廉政动态、文件规定、警钟长鸣、廉政史鉴板块的内容,为广大党员干部职工提供了廉政文化学习载体,达到了廉政教育的目的。二要建立对权力的制约制度。就党员干部而言,手中都掌管着一定的权力,对每个部门、单位的工作都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于是党员干部的权力行使到哪里,监督就实行到哪里,严格防止滥用职权,保证党员干部的权力沿着正确的轨道运行。如实行政务公开,实现决策民主化;实行政府采购制度,规范采购行为;落实财务定期审计监督,切实履行党员干部的经济活动。通过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督促党员干部对自己管辖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以及自身的廉洁从政负起责任来。三要建立汇报制度。坚持这一制度,有利于密切党组织与党员干部的联系,加强对党员干部的管理与监督。党员干部向党组织汇报主要有二点:一是主动自觉。按照上级有关规定主动自觉地按时向党组织进行汇报,以便党组织及时了解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教育,督促党员干部在任何情况下都能自觉遵守纪律,自觉接受监督。二是忠诚老实。向党组织要讲真心话,有一说一,有二谈二,对成绩优点不夸张,对问题缺点不掩盖,不以任何理由进行虚假汇报。四要坚持组织生活制度。着重抓好民主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等组织生活制度,党组织要把上级关于廉政建设的措施、要求,及时传达到广大党员干部中,通过组织生活检查党风、党纪情况,切实有效地监督党员干部的言行。
二、积极引导,发挥党员干部在监督中的主体作用
在工作中,每个党员干部都具有“双重性”,既是监督者,也是被监督者。既有接受监督的义务,又有参与监督的权利,义务是行使权利的前提,行使权利是履行义务的保证,二者是辩证统一的。因此,提高党员干部监督的有效性,关键是要调动每个党员干部参与监督的积极性,必须正确处理好义务和权利的关系。正确引导党员干部处理好义务和权利的关系,要注意抓好两个环节:一是要教育党员干部了解权利的基本内容,增强参与监督的意识。党员的权利,是党员按照党章的规定,在党内行使的权力和享受的利益,每个党员干部都应严肃慎重地行使自己的权利,认真负责地对各项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勇于维护真理,坚持原则。二是要引导党员干部正确行使民主权利,提高参与监督的能力。同志间开展思想交锋或讨论问题时,要坚持实事求是,出以公心,以理服人,要讲究方法。发挥党员干部在监督中的主体作用,行使民主权利创造条件。从目前情况看,应建立管人、管物、管钱的人相互监督机制,对职责、权力和义务履行情况作出奖惩规定。同时,要教育党员干部摆正个人与组织、个人与群众的关系,自觉把自己的工作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决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监督的特殊人物。
三、拓宽领域,实施全方位过程的监督
在开展纪律作风集中教育整顿月活动中,严格落实省纪委“五不准”,变“五不准”为“五自觉”、“五严守”,不断提高党员干部综合素质和文化修养,并以活动月为契机,加大督查力度,在党员干部活动中,实施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不仅监督八小时内的“工作圈”,而且要注重监督八小时外的“生活圈”、“社交圈”。从个别党员干部案件看,极大多数往往是在八小时外的“生活圈”、“社交圈”中出现的问题。因此,只有不断拓宽监督视野,开辟监督的路子,突出抓好事前、事中监督,做到防范在先,实现关口前移,才能堵塞各种漏洞。八小时外党员干部监督管理主要涉及的是“外出圈、生活圈、社交圈”的监督管理。第一,对“外出圈”党员干部监督管理应建立流动党员登记制度,及时掌握去向和动态,建立双向联系制度,做到每位外出党员干部与一位在家领导干部保持双向联系,建立党员干部活动制度,确定每月向所在单位以书面形式汇报思想、工作和生活情况,使党员干部个人经常保持与党组织的联系。第二,对“生活圈”党员干部监督管理,采取分类指导、分块管理、分步实施的方式,建立党员干部社区联系制度,来监督党员干部社区活动情况,从而构成一个从工作圈的管理延伸到生活圈,从八小时之内的管理延伸到八小时之外,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人人都在组织之中、时时都在管理之中的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管理网络。第三,对“社交圈”党员干部监督管理,可采用聘请政治上可靠、作风上过硬、与本人较熟悉人员担任监察员,随时掌握社交情况,及时反映有关情况。同时,也可采取双向联系方式,使其相互监督、相互管理,达到共勉,使党员干部始终置于党组织的严密监督之下。第四,积极推进党务公开工作。为切实搞好党务公开工作,强化党内监督,发展党内民主,增强党务工作透明度,制定了党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成立了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开设了党务公开专栏,在公开内容上,紧紧围绕上级党委决策决议、党组织概况、班子建设、干部选拔任用、民主生活会、党员发展、年度工作计划及进展情况等,把党员、群众关注的热点、焦点、难点问题作为公开的重点,确保党员群众对党务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着重体现党务公开的实效性。
总之,只有加强对党员干部的监督力度,才能充分发挥模范先锋作用,密切党员同群众的关系,为国家建设共创佳绩。

E. 进一步加强对企业"关键少数",关键岗位人员监督的有效途径和部分有哪些

实行派驻统一管理以来,实现了纪检监察组织的延伸,较好地发挥了监督作用。但从目前各派驻开展工作的情况来看,工作方法不够完善,监督效果不够理想,作用发挥不够明显,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较多。笔者认为,确保派驻有效履行职责,提高监督质量和效果,促进驻在单位和部门各项工作落实,必须增强派驻意识,明确岗位职责,注重工作方法,健全工作机制,妥善处理各种关系。
一、增强派驻意识,解决“为何干”的问题 纪委监察局对派驻实行统一管理,是加强党内监督、行政监察和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一项重大举措,这对于充分发挥派驻的职能作用,加强对所驻部门及授权管理单位党(工)委和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促进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深入开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派驻首先要充分认识实行统一管理的重大意义,自觉增强派驻意识,既要着眼于解决所驻单位和部门当前反腐倡廉建设存在的突出问题,又要考虑长效管理和超前规范,增强预防腐败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既要采取传统的、有效的监督方式,又要积极探索监督的新制度、新方法,采取更加有力的监督措施,实现有效监督,推动所驻单位和部门工作的发展。 二、明确岗位职责,解决“干什么”的问题 派驻要明确自身工作职责,找准角色定位,做到“协助不代替、到位不越位”,切实把工作重心转移到监督、检查、督促、指导、协调上来。要牢固树立“加强监督是本职、疏于监督是失职、不善于监督是不称职”的观念,认真开展职责范围内的监督工作。重点做好以下六项工作:一是监督检查所辖单位及所属系统党政组织和领导干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认真履行《党章》和《行政监察法》所赋予的职责。
二是督促检查所辖单位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对涉及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和大额度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对党政组织及领导干部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是受理对所辖单位及所属系统各级党政组织、党员和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政纪行为的检举和控告;按照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要求查办所辖单位党政组织、党员和监察对象的违法违纪案件。四是在所辖单位及系统组织开展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工作,加强监督检查,切实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五是履行组织协调职能,指导所辖单位党政组织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督促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制机制。六是承办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三、改进工作方法,解决“怎么干”的问题 思路决定出路,关键在于落实。派驻开展工作要讲究方式方法,不能停留在过去的等靠观望上,而是要积极主动地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切实发挥派驻职能。一是处理好与所驻部门及授权管理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及班子成员的关系。派驻与管辖单位及系统是监督与被监督关系。派驻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列席所辖部门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有关会议。通过评析部门单位日常工作报告、开展专项督查、常驻部门单位督查等方式实施监督检查。二是处理好本职工作与驻在部门业务工作的关系。派驻不参与管辖单位及系统的业务分工,但可适当参与个别有关业务工作检查,通过参与检查,了解掌握情况,熟悉业务技能。三是正确处理与县纪委、监察局的关系。派驻工作直接受县纪委、监察局领导,但又不能等同于机关的业务科室。派驻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将各项监督工作融合、贯穿于驻在单位的具体业务工作之中,驻在单位和部门发生的重大腐败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县纪委、监察局,切实增强政治观念。
四、健全工作机制,解决“干得好”的问题 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是派驻有效履行职能的重要保证。要积极探索派驻统一管理的领导方式、工作制度、保障制度,认真落实派驻业务例会制度,及时掌握派驻工作动态,对存在的问题及时给予业务指导。认真落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工程建设项目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特别是对人事、财务、物品采购等关键岗位的监督等制度,明确具体参与监督的环节、方式,为派驻履行职责提供依据和保证,做到既不缺位,又不越权,有效履行职能。同时,要探索建立针对派驻工作目标考核制度、干部管理制度等,强化内部管理,明确派驻的目标责任、考核办法,促进各项工作落实,真正发挥派驻作用。

F. 加强对政府权利监督的措施是什么

1.建立起全面的行政监督体系
2.有效制约和监督权利的关键,是建立健全制内约和监督机制。容这个机制一靠民主,二靠法制,二者却一不可
3.这个机制包含:司法机关的监督;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社会与公民的监督;国家权利机关的监督;行政系统内部的监督等

G. 如何加强对一把手的监督

对一个地方和单位来说,党政“一把手”是“引擎”,是“总舵手”。一个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如何,一个部门工作开展得如何,党政“一把手”的思路和作风起着关键性作用。党政“一把手”能正确行使权力,一个地方,行业,单位(部门)就能凝心聚力、蓬勃发展;反之,党政“一把手”不能正确用权,则会导致一个地方歪风滋长、发展停滞不前甚至后退。因此,必须加强对党政“一把手”行使权力的监督,充分发挥各级“一把手”在抓班子、带队伍、干事业中的作用,增强领导班子的凝聚力、战斗力,促进领导干部作风转变,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一、加强党政“一把手”权力制约和监督的重要意义
(一)权力的二重性决定了对权力必须进行制约和监督 。权力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是指一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根据其意志、愿望或者达到某种目标,对他人的行为加以控制或者决定的力量,是一种具有强制性的政治力量。权力在本质上具有二重性,人类社会之所以需要权力,是因为人类社会需要权力来管理。一方面,权力是用来给人民当好公仆的,首先是表现为一种信任、责任和奉献;另一方面,没有约束的权力容易导致腐败。公共权力如果不受制约,就一定会导致腐败。
(二)腐败的发生决定了必须对权力进行制约和监督。腐败行为发生的内在规律表明,任何腐败行为的发生都离不开公共权力、腐败动机和腐败机会三个必要条件,三者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相互作用,形成腐败行为发生的完整链条,而公共权力在其中具有关键性作用。如何将党政一把手所掌握的权力进行有效地规范和制约,对预防腐败,构筑权力防线具有重要意义。
(三)权力运行的现实问题决定了必须对权力进行制约和监督。 我国目前正处在历史转型期和矛盾凸现期,体制机制尚未健全完善,权力的制约和监督还存在不少问题,权力的滥用还不同程度存在,权力过分集中,分权制衡不足,专门监督机构独立性和职能发挥受限,民主监督作用还不能有效发挥、制约监督手段还很缺乏,这在党政“一把手”的制约和监督方面表现的尤为明显,人民群众对此还不是很满意,对由此导致的消极腐败现象,已严重影响了党的执政根基,损害了党的公信力。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必须将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置于经济发展的大背景下进行考虑,保证党政一把手正确行使手中权力。
二、当前党政“一把手”权力制约和监督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对党政“一把手”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乏力,导致自身不愿监督,上级不会监督,同级不便监督,下级不敢监督、群众不能监督。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少数党政“一把手”政治理论素养较低,宗旨观念较为淡薄,没有从思想深处解决“为谁掌权”的问题,不愿接受监督,甚至习惯于家长制、一言堂,工作中作风霸道,独断专行,个人说了算,千方百计回避或拒绝监督,自身不愿被监督和制约;少数上级领导和上级组织过多地注重“选人、用人”,而在一定程度上忽视“育人、管人”,重“自律”,轻“他律”,重任用、轻管理,把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自身的廉洁寄托在“一把手”个人的修养上,一定程度上忽视了从外部、从制度上进行监督,对下级工作情况的了解也仅仅是通过年度工作考核和班子民主生活会听取汇报,通过民主测评和征询意见建议,导致很难及时发现问题,大大弱化了上级监督力度;同级领导班子成员往往害怕监督“一把手”影响班子团结、影响相互之间的关系,更害怕受到打击报复“穿小鞋”,影响个人政治前途和利益,这也严重影响了其行使监督权的独立性,很难实施有效监督;现实工作中,下级对上级的监督难度更大,往往名存实亡,无法发挥作用,成为“多余”的摆设;在群众监督方面,少数地方、部门以及单位决策过程、权力运作仍然不够公开透明,党员干部和群众对领导活动和政策规定很难了解到真实情况,群众参与监督的渠道不够畅通,措施不够完善,群众无法参与干部监督工作,群众的监督权无法得到真正落实。
(二)离开权力授受关系谈监督 。 监督,归根结底,是一种特殊的权力制约关系,是权力授受关系的重要体现,也就是委托权对受托权的监督和督促。这是监督的实质问题。但是,长期以来我们往往离开这个实质问题来谈监督、抓监督,其结果,虽然也采取了很多措施,力图加强对权力的监督,然而实际效果并不能是群众满意。要从根本上改变监督不力的状况,必须牢牢抓住监督的实质,调整和理顺权力授受关系,建立起充分体现选举人意志的从基层选举产生党政一把手的依次选举的授权链,改变实际存在的由上层直接决定党政一把手人选的颠倒着的授权链。这是加强权力制约和监督的深层基础。首要的和最为基础性的是充分行使基层干部群众自己的民主权利,通过直接或间接的选举产生党政一把手并实施授权。只有处理好这种权力授受关系,才能谈得上强有力的监督。
(三)过分强调支持和配合,忽视监督的相对独立性 。
长期以来,谈到监督问题时,往往强调监督与被监督的统一性或相互支持和“合作”,而忽视监督者及其监督的相对独立性,甚至讳言监督与被监督的“异体性”。受此思想观念的影响,一些专门监督机关常常被置于被监督者的控制之下,几乎在一切方面都受制于、依附于被监督者,使监督者实际上没有多少独立性。这就从根本上导致专门监督机关难以独立行使监督权,使“铁面无私的监督”成为不可能的事情。
(四)依赖于被监督者的“自觉”,而忽视监督的强制性 。由于监督主体的行为缺乏独立性,必然导致把加强监督寄希望于被监督者的自觉或主动。而理论和经验都证明,被监督者由于手中所拥有的权力的本性使然,几乎都不愿意接受监督,甚至竭力逃避监督。把加强监督寄托于被监督者的自觉或主动,是不现实的,靠不住的。正因为被监督者一般来说没有这种自觉性或主动性,才需要监督;反过来,如果被监督者能够自觉或主动接受监督,那监督也就没有必要而成为多余的了。
三、加强党政“一把手”权力制约和监督的有效途径
(一)加强宣传教育,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和世界观,深刻理解加强对权力制约和监督的重要性。各级党组织要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亲自抓、带头抓,不断强化宣传教育工作,深入理解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以警示教育为重点,教育和引导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党政“一把手”算好“人生大账”,在有限的人生,“多做好事,少做错事,不做坏事”,树立“一要干活,二要干净”的人生观和“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的权力观。促使广大干部职工做到头脑常清醒、行为常规范、形象常保持,切实增强廉洁自律意识,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主动接受社会监督,避免因作风蜕化这一“慢性病”导致贪污腐败的“致命伤”。对权力的制约与监督有效与否,不仅事关民心向背和党的生死存亡,更关系到社会稳定、和谐发展。
(二)抓好制度落实,强化上级组织对下级党政一把手的监督 。针对党政一把手在单位中地位特殊、赋权过重的具体情况,要搞好对一把手的监督,很重要的一条,就是要实行管理权与监督权相统一的原则,切实加强上级组织对下级一把手的监督管理。
一是要落实考察制度。除了结合班子成员的个别调整和班子换届工作搞好对一把手的考察之外,还要结合班子年度考核和班子平时考察,加强对一把手的经常性考察。考察时,既要注意考察一把手的任期目标、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更要重视对其在用人原则、思想作风、廉洁自律等方面的监督。
二是要落实考核制度。上级主管部门每年要结合年度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工作,定期地对下属党政一把手的工作和思想作风等情况进行一次较为全面的检查与考核。考核中,不但要听一把手本人的汇报,也要多听其他副职领导和职工群众的意见,使下属党政一把手能经常处于上级组织的监督之中。
三是要落实谈话制度。可采取分工负责、党政对口与交叉相结合的办法,由上级党政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定期地找下级党政一把手进行谈话,在肯定成绩的基础上,重点指出党性党风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凡下级党政一把手在提拔、调离或交流任职前,出现失误或挫折时,群众中有不良反映或发生、发现问题后,上级领导都要及时地找下级一把手进行谈话,有问题的还应认真进行调查,区别不同情况,或进行提醒,或提出戒勉,或作出处理。
(三)实行政务公开,强化干部职工对党政一把手监督的力度。干部职工的监督是一种最经常、最及时、最有效的监督,而实行政务公开又是实现职工民主监督的一种有效形式,也是加强对党政一把手监督的一条有效途径。通过政务公开,把党政一把手行使权力的内容和过程公开化,把容易滋生腐败的环节和事项公之于众,从而防止权力的滥用,杜绝或减少以权谋私和违法乱纪现象的发生,有利于从源头上预防和抵制腐败现象的滋生和蔓延。因此,要推行政务公开,充分发挥职工群众对党政一把手的监督作用,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要提高工作透明度。要建立健全公开办事制度,特别是办理人、财、物等事项,要做到办事内容、办事条件、办事标准、办事程序、办事结果“五公开”,接受群众监督,以公开保公正。把党政“一把手”的廉洁自律情况置于广大群众的监督之下,从而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增强单位的凝聚力。
二是要实行决策民主化。决策民主化是实现决策科学化的前提。要建立健全上级领导和下级领导及干部群众相结合的决策机制,逐步完善民主科学的决策程序,避免因“一把手”个人主观武断而造成的决策失误。
三是要加大评议发言权。民主评议领导干部,是依靠干部群众制约和监督领导班子的有效措施。干部群众与党政“一把手”工作、生活在一起,对他们的能力大小、功过是非、廉政与否最了解,也最有发言权。随着党政“一把手”工作透明度的提高,应让更多的干部群众或其代表在党政“一把手”的奖惩、任免中发挥应有的监督作用。上级主管部门应将民主评议、民主测评结果作为党政一把手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只有使越来越多的干部群众对“一把手”的升降去留拥有发言权,才能真正使“一把手”产生“怕群众”的心理,从而使自下而上的监督更加有力、有效。
(四)发挥集体作用,强化班子成员对党政一把手的相互监督。要抓好对“一把手”的监督,最重要的是要发挥领导班子成员的相互监督作用。主要应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是要正确对待班子内部的不同意见。来自班子内部的监督,目前主要靠班子成员之间开展经常性的批评和自我批评。应当看到,领导班子内部相互开展批评、存在不同意见的情况,具有二重性,它既可能形成各执已见、互不相让的局面,也可以起到互相制约、互相监督的作用。作为党政“一把手”来说,要充分发扬民主,正确对待不同意见,善于集中不同意见。作为上级主管部门来说,不能因为下级班子中有不同意见,就认为这个班子有“内耗”、不团结,关键要把握好相互制约的“度”。
二是要注意优化领导班子的不同结构。在领导班子的选配上,既要注意班子成员能力的多样性、文化的差异性、专业的多元性,也要注意班子成员年龄的层次性、性格的互补性、气质的协调性。既要选配好严于律已、宽以待人、知人善任、见贤思齐,能充分发扬民主、虚心听取意见的一把手,又要配备有意志坚强、思想开拓、锐意进取、勤政务实,勇于发表意见、敢于坚持原则的领导成员,以形成一个搭配合适、结构合理,既相互制约、又团结共事的班子,避免领导班子过于“铁板一块”、“一团和气”而失去相互监督的作用。
三是要坚持各项制度措施的不断完善。加强领导班子成员对党政“一把手”的监督,必须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包括民主集中制、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制、党政议事规则等集体决定重大问题的有关工作制度,以及定期交心通气的民主生活会制度,坚持用民主的、科学的、具有法规性质的制度管人、管事,防止“一言堂”和权力过分集中。这样,才能充分发挥领导班子成员对党政“一把手”的监督作用,保证对一把手的监督有依据、有力度、有效果。
(五)把握监督重点,强化对党政“一把手”在权力运用上的监督。 搞好对党政“一把手”的监督,要突出重点,抓住关键,着重抓好对“一把手”在权力运用上的监督。具体到工作实际,主要应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是要加强对重大决策权的监督。只有加强对重大问题决策的监督,使决策做到民主化、科学化,才能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正确贯彻执行。党政“一把手”只有在重大问题决策中,自觉让职工参与,主动接受监督,才能与干部群众同舟共济,共赴患难,减少失误,办好事业。
二是要加强对选人用人权的监督。要积极探索选人用人新机制,进一步拓宽选人渠道,扩大知人视野,公开用人程序,为群众参与创造条件,严格按照干部“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把干部选好用好。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选人用人上努力做到公开选拔、公平竞争、公道使用,切实改变“由少数人在少数人中选人用人”的状况和“选人不广、知人不深、用人不准”的弊端,坚决杜绝在用人问题上的不正之风。
三是要加强对资金运用权的监督。财务管理实行“一支笔”制度,原意是集体研究、一人签字,是严肃财经纪律、加强财务管理的重要措施。但在实际工作中这一制度发生了演变和异化,变成了一人说了算,且都是一把手说了算,导致财务审批权力高度集中于一把手。因此,要克服“一支笔”的弊端,健全和完善资金运用上、财务开支中的重大事项集体研究制度,建立重大开支“会签”制度,特别是要严肃财经纪律,杜绝私设“小金库”、搞“帐外帐”等容易滋生腐败的行为,彻底解决好资金运用中“一把手”个人说了算的问题。
(六)充分发挥纪检监察部门职能。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依法行使工作职能,克服畏难情绪,要按照“保护、惩处、监督、教育”的工作方针,变被动监督为主动监督,变事后监督为事前预防,以实际行动履行自身职能。要积极加强反腐倡廉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要深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贯彻执行党内监督制度、落实惩防体系,加强党内监督;要加大惩治力度,开展执法监察,及时查处违纪违法案件,纠正各类不正之风,切实解决侵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同时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廉政档案;要切实加强纪检监察队伍自身建设,提高纪检监察干部的办案能力、执纪水平;要自觉接受党组织和人民群众的监督,积极探索预防和惩治腐败的新途径。

参考:如何加强对党政“一把手”行使权力的监督
http://jxqf.chenggu.gov.cn/jyjl/37718.htm

H. 应如何加强行政监督中外部对公职人员的监督

一是加强制度建设。《准则》提出加强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机制几个关键制度的建设:形成有权必有责、用权必担责、滥权必追责的制度安排;实行权力清单制度;健全不当用权问责机制。这几项制度对于把权力关进笼子,进一步强化权责对应,将会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要加大制度执行力度,决不能让制度成为摆设、“稻草人”,形成“破窗效应”。
二是增强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就是要依法设定权力、规范权力、制约权力、监督权力。《准则》指出:“党的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增强法治意识、弘扬法治精神,自觉按法定权限、规则、程序办事,决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决不能违规干预司法。”做到这点,最重要的就是增强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要带头依法办事,带头遵守法律,始终对法律怀有敬畏之心,牢固确立法律红线不能触碰、法律底线不能逾越的观念,明确权力界限,做到可以行使的权力按规则正确行使,该由上级组织行使的权力下级组织不能行使,该由领导班子集体行使的权力班子成员个人不能擅自行使,不该由自己行使的权力决不能行使。
三是完善监督机制,形成监督合力。我们党是执政党,领导干部手握权力,掌握大量社会资源,如果缺乏健全完善的用权法规制度,权力失去约束、不受监督,必然导致权力滥用、潜规则盛行,最终导致腐败。加强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是对领导干部的最大爱护。

I. 监察法明确加强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实现国家监察全覆盖是对还是错

答:监察法明确加强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实现国家监察全覆盖事实应该是错了。

J. 什么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督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

监察机关。

察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督,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

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照本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以下称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监察机关在工作中需要协助的,有关机关和单位应当根据监察机关的要求依法予以协助。



(10)加强对监督者的监督扩展阅读

国家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主任、委员由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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