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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公共服务

发布时间: 2020-11-22 20:49:09

A. 相关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是什么

1.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涵盖大多数公共服务领域,特别是教育、公共卫生、文回化、社会服务答等主要公共服务领域。
2.非营利组织是公共服务购买的重要承接主体。
3.购买类型一般分为核心合作或长期合作以及短期项目支持两种。
4.在购买方式上,公开竞标是最典型的模式。

5.资金拨付流程有多种形式。
6.对于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立法规定健全。
7.公共服务购买有一系列较为严格的操作程序。
8.以结果为导向的监管制度。
9.除签署合同购买服务外,公共财政资金对于非营利组织的支持还有三种形式:资助、竞争性或随意性拨款、减免税的间接资助。
10.国际上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发展趋势,大致分为内生型和外力型两种模式。
11.服务购买也与向社区地方转移职能、增强地方治理能力的趋势相关。
12.目前各国公共服务购买中体现出的问题与公共服务的难测度性和非营利组织的运作特性有
关。

B.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概念阐述

在理解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时需要注意以下三方面内容:第一,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主体是政府,不论是一级政府,还是政府相关部门;第二,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客体是社会组织与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包括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等,企业包括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事业单位同样也是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客体;第三,公共服务不同于私人服务。一般来说,政府购买的服务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政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自身消费的服务,二是政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为社会所提供的服务。前者属于政府内部的服务,服务对象是政府机构和政府官员自身,后者属于公共服务,服务对象是除政府以外的其他社会机构和公众。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是政府采购的一部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规定,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可见采购对象包括货物、工程和服务,其中“服务”的行为应该包括公共服务,这样,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有法可依。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是民营化的重要方面。著名学者萨瓦斯认为,民营化可界定为更多依靠民间机构,更少依赖政府来满足公众的需求。欧文·E·休斯强调民营化是指从整体上减少政府的介入,减少生产、供给、补贴、管制,或这四种工具的任意组合。

C.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 向谁买买什么如何买

谁来买——购买主体是经费由财政负担的各级行政机关和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纳入机构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
向谁买——供给主体包括在民政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事业单位不再作为供给主体。
买什么——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组织提供、社会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和政府履职所需的辅助性服务。《实施意见》列出了政府可向市场购买基本公共服务事项、社会治理服务事项、行业管理与协调事项、技术服务事项、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事项,以及其他适宜由市场供给的公共服务事项,共计六大类314项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
如何买——规范购买程序,先由购买主体根据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在编制部门预算时同步编制本部门细化到具体项目的年度购买服务计划,然后财政部门对部门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计划进行审核和批复,最后购买主体根据批复的部门预算及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计划,制定具体项目实施方案,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等方式确定供给主体。
买得值——加强资金管理,主要通过严格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的预算管理,逐步将“养人”支出转向“办事”支出;强化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的绩效管理,形成购买前制订绩效目标、实施中实时绩效跟踪、结束后严格绩效考核的全程监督机制,必要时引入第三方实施绩效考核,并建立政府购买服务供给主体退出机制。
专家指出,通过建立制度和长效机制,将政府购买服务赶进“笼子”,帮助政府从传统的公共服务生产者向组织监管者的角色转变,既能有效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提供公共服务供给水平和效率,解决公共服务短缺问题,对老百姓、政府都是“惠而不费”的好事。

D.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是什么意思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就是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是政府承担公共服务的新模式,是现代国家行政管理理念和模式的创新,是我国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必然要求。

E. 政府购买服务可以包括哪些内容

(一)基本公共服务。公共教育、劳动就业、人才服务、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养老服务、儿童福利服务、残疾人服务、优抚安置、医疗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住房保障、公共文化、公共体育、公共安全、公共交通运输、三农服务、环境治理、城市维护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二)社会管理性服务。社区建设、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社会工作服务、法律援助、扶贫济困、防灾救灾、人民调解、社区矫正、流动人口管理、安置帮教、志愿服务运营管理、公共公益宣传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三)行业管理与协调性服务。行业职业资格和水平测试管理、行业规范、行业投诉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四)技术性服务。科研和技术推广、行业规划、行业调查、行业统计分析、检验检疫检测、监测服务、会计审计服务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五)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事项。法律服务、课题研究、政策(立法)调研草拟论证、战略和政策研究、综合性规划编制、标准评价指标制定、社会调查、会议经贸活动和展览服务、监督检查、评估、绩效评价、工程服务、项目评审、财务审计、咨询、技术业务培训、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后勤管理等领域中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六)其他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F. 购买公共服务的重要对象是

新公共服务理论认为,建立社会远景目标的过程并不能只委托给民选的政治领袖或被任命的公共行政官员,广泛的公众对话和协商是非常重要的。政府的作用将更多地

G. 政府购买服务是什么意思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是指政府通过公开招标、定向委托、邀标等形式将原本由自身承担的公共服务转交给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履行,以提高公共服务供给的质量和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改善社会治理结构,满足公众的多元化、个性化需求。

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

(7)购买公共服务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依照本法规定的权限制定。

本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本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H.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欧美模式

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政府提供服务的低效率和垄断性所产生的巨大压力下,英、美、澳、日等欧美国家都逐步将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作为重要环节纳入到了政府改革的实践框架之中,并取得了重大成效。
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是提高政府效率的一种有效选择。近些年来,虽然我国不少地方作了大量积极探索,但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仍处于“初级阶段”,需要在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形成自己的一套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运行机制,以提高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
健全的立法规定
在英国、美国等欧美国家,均有国家层面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立法。比如,美国就具有全世界最为完善的法律法规制度体系。美国国会和有关部门制定了大约500 种政府采购法规,形成了以法律(法案、法令)、规章制度、行政和司法三个部分组成的制度体系。其中《联邦政府采办法案》和《联邦政府采购条例》是政府采购法规体系的核心,统一规范了政府各机构的采购政策、标准、程序和方法。
在英国,自上世纪80年代撒切尔夫人将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作为社会福利改革的一部分大范围推开以来,无论是1997年上台的托尼·布莱尔将其常态化、制度化,还是如今执政的卡梅伦提出的“大社会”计划,均在立法和政策上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改革提供了有力保障,先后于1998年和2011年分别发布了《政府和志愿及社会部门关系的协议》和《开放的公共服务白皮书》,通过选择性放权,秉持公平性与多元化原则,改善公共服务,引领公共服务改革创新。
日本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进程起始于2004年小泉内阁通过的《推进规制改革、民间开放3 年计划》。虽然起步较晚,但是日本政府在公共服务购买的进程中始终坚持立法为先导的原则。《关于通过竞争改革公共服务的法律》明确了政府购买服务的基本原则;《会计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了中央政府有关的购买服务程序;《地方自治法》及相关法规规定了与地方政府有关的购买服务程序,从而形成了关于政府购买服务的较为完备的法制框架。
在澳大利亚,对于社会部门的一般管制均以澳大利亚税务局为核心,这就确保了澳大利亚慈善法律的真实价值是关注获取利益。1997年颁布的《财政管理与责任法》和《联邦服务提供机构法》规定了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在这方面的细则。
公开透明的购买流程
一套公开透明的公共购买流程,是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必然要求。经过多年的发展,西方发达国家大多已安排专项预算,通过一定的政府采购程序对私有和非政府组织提供的社会服务进行购买,以提高政府工作效率。
简单来说,西方国家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流程是这样的:首先,政府对购买服务进行可行性和必要性研究,按照一定的程序选定购买的公共服务的范围、项目,并确定相应的预算;其次,向社会公布政府购买的项目、购买价格、预算安排以及质量要求和各项服务指标等;再次,对投标进行资质认定,并运用招投标和委托等方式选定供应商、签订合同并实施相应的过程管理和监督;最后,对这些组织进行绩效考核并按照绩效进行结算。
当然,具体到每个国家而言,其流程可能也会有所不同。比如在美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至少由6个环节构成:制定统一的单据格式、招标公告以及表述格式、对招标工作人员统一定位,详细制定招标采购操作规程,确定合格供应商名单,招投标,交货追查,进行采购审计和管理审计。英国的政府采购程序则包括8个阶段:制定采购计划,确定采购总负责人和配备律师、会计师或审计师,律师起草和在指定刊物上公布信息,接受咨询,按标准确定合格供应商名单,招标或直接采购,按照合同监督供应商完成服务,独立审计。
但不管怎么变化,实现政府对非营利组织和社会服务组织公共服务的购买,“按照选定服务项目——社会公布——资质认定、招标管理——过程管理、监督——绩效考核——结算”都是最基本的流程。
非垄断的购买方式
在西方发达国家,公开竞标是最典型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方式。例如,英国政府早在1990年公布的公共医疗和社区关怀法中就明确规定,中央政府拨付的特殊款项的85%必须以竞争招标的方式向私营或非政府组织购买。不过在加拿大,正式招投标并非最主要的方式,政府也经常采用直接向社会组织提供项目的方法。
竞标可以帮助政府降低购买公共服务的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但不足之处是有可能引起政府雇员的反对,需要建立起相关过渡的政府雇员机制。除公开竞标外,在涉及专业性较强的公共服务时,西方发达国家还会采用协议定标的方法,如对监狱、医院等服务的购买。
在美国,合同外包则是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主要形式,被广泛应用于社会服务领域。在合同外包的发展过程中,政府购买服务经历了由设计型合同向绩效型合同的转变。设计型合同的特点是政府为投入和过程付费,政府部门制定的规章制度严格约束社会组织的行为;绩效型合同则是通过社会组织提供服务的质量、效果等的评估付给费用。20 世纪90 年代新公共管理理念取得主导地位后,绩效型合同出现并普遍使用,使为公民提供的服务和项目质量最大化,便于有效测算项目和服务的最终产出。
另外,不管采取哪种购买方式,政府都应逐渐从公共服务直接生产者的角色中淡出,而更多地承担起公共服务规范和制度制定者的责任。以英国政府做法为例,2001 年,布莱尔政府设立了公共服务改革办公室,与公共服务决策部门、执行部门共同开展工作相关部委制定购买服务政策,下设具体的部门执行。同时,实行了中央与地方“分治”,使地方政府拥有了更多的公共服务决策权。在社会层面,独立顾问团、专业消费者组织和行业自律协会在完善公共服务社会管理体系,保护消费者利益方面也发挥了重要作用。这样就形成了中央政府制定规划、各级政府部门具体执行和社会团体予以辅助的政府购买服务管理体制。

I. 如何做好政府向社会购买公共服务及创新社会管理

政府购买服务是政府利用财政资金,采取市场化、契约化方式,面向具有专业资质的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购买服务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制度,深入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对创新公共财政投入形式、改进现代社会管理和服务方式、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提高行政效率、增进社会公共福利、有效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公共服务需求具有重要意义。但长期以来,基本公共服务的内涵、范围等,各界有许多研究,也有不同认识,如何有效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需要我们深入探索和思考。

(一)制度体系初步建立。完善的政策制度是开展政府购买服务的重要保障。随后印发了《关于开展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试点工作的意见》,在全省试行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工作,在全国属率先之举。为进一步规范和推进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工作,进一步明确了服务主体、服务范围、服务程序、经费保障机制等。

(二)购买程序进一步规范。购买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重大项目、重大民生事项或党委、政府因工作需要临时确定的重要事项,由财政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供应方组织实施;其余项目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按规定采取公开招标等方式实施;不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除单笔金额较小的项目外,均通过公开竞争方式实施。实际操作中,由部门编制政府购买服务计划(包括政府购买服务需求、数量和质量相关指标),该计划报财政部门审定后上网公示,进行公开招标,确定供应主体后组织实施。

(三)购买规模逐步扩大。主要体现在3个方面:一是从购买资金看,部分地方政府逐步将购买服务纳入财政预算资金支持范围,同时引导其他资金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发展。二是从购买项目看,不少地方政府针对不断涌现的新的紧迫社会需求问题,及时设计相应的服务项目,通过购买服务方式,为有需要的个人和群体提供服务。三是从购买范围看,政府购买服务逐步从中心城市拓展到边远农村,从经济发达地区拓展到经济相对落后地区,从养老服务、残疾人服务、青少年服务、社区服务、就业服务等传统领域逐步拓展到司法矫治、医疗卫生、教育辅导、婚姻家庭、新农村建设、外来务工人员服务、志愿服务等新兴领域,从民政部门、残联拓展到司法、教育、卫生、工会、共青团会等其他部门和组织,逐步形成了多部门、多组织、多领域购买服务的新格局。

(四)购买方式多样化。社会发展的非均衡性决定着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的多样性。根据当地群众的服务需求和政府提供公共服务规模情况,有选择、分步骤地发展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并面对这些机构购买服务。这种方式既可以保证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的独立性和服务的专业性,又可以避免机构间的无序竞争,是在政府购买服务的规模和数量不大、社会工作服务市场发育不充分不完全情况下的一种好的选择。

J.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制度预防

在现代国家中,政府为了更好提供公共服务,可以向社会购买公共服务。政府与市场主体、政府与非政府组织之间不是老死不相往来,而是一种相互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政府可以向市场主体购买公共服务,也可以向非政府组织购买公共服务。但是,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必须有法可依,否则,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行为有可能变成推卸自身责任、转嫁政府负担、压缩市场主体生存空间、滋生腐败的行为。
首先,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必须有明确的界限。也就是说政府权力必须是明晰的,政府的义务必须是明确的。现在许多政府机关在编人员坐在办公室,雇用大量的“临时工”提供公共服务。这种“购买”行为不仅降低政府机关的工作效率,而且滋生大量的腐败行为。如果政府权力不明晰,购买公务服务很可能会成为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减轻自己的责任、变相增加财政开支的借口。
其次,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务服务,意味着政府配置资源的权力扩大,因此,除非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政府不能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政府进入市场购买公共服务,实际上是以财政预算参与资源的配置,这样做会导致政府权力通过购买的方式进入市场领域,从而使市场主体的生存空间受到压缩。
正确的做法应该是,政府以自己的力量提供公共服务,或者,政府依照法律规定通过招标拍卖的方式向市场主体购买公共服务。如果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政府把本来应该由自己提供的公共服务,交给市场主体完成,那么,政府行为的合法性就成问题。提供公共服务是政府法定的职责,只有在特殊的情况下政府才能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务服务。
再次,健康的社会除了市场主体和政府之外还有大量的非政府组织。非政府组织不能依靠政府提供资金生存和发展,而应通过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体现自身的价值。如果政府越俎代庖,将大量本来应该由非政府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通过“购买”的方式变成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会导致非政府组织生存的空间受到挤压。
部分学者认为,国务院出台政策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务服务,其目的就是要大力鼓励非政府组织存在,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帮助非政府组织解决生存危机。从表面上来看,这样的分析有一定的道理。但是,非政府组织之所以有存在的必要,就是因为非政府组织能够提供政府所不能提供的公共服务。如果非政府组织提供公共服务,需要政府的支持,那么,非政府组织就会出现明显的异化现象。现在我国相当多的非政府组织完全依靠政府拨款生存,这不是非政府组织发展的正道。科学的做法应该是,非政府组织依靠自身的力量,向社会提供政府不能提供的公共服务,以此来赢得社会的信赖和支持,通过公众的捐款形成良性的循环机制,在提供公共服务的同时,不断扩大自己的生存空间。
还有部分学者认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有利于带动其他需求的成倍增长,这是典型的食洋不化。大量的证据表明,法规和监管不到位的情况下,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不仅会导致政府的权力边界模糊,而且会压缩市场主体和非政府组织的生存空间。更重要的是,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务服务有可能会出现大量的腐败。现在一些政府机关打着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幌子设立各种各样的事业单位或者非政府组织,政府机关以购买公共服务的名义向这些组织输送经济利益,从而形成了特殊的权钱交易现象。比如,前些年一个“牙防组”可以收取企业数千万的赞助资金,政府成立的慈善组织每年可以得到政府数以亿计的财政拨款。
正因为如此,社会各界需要对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务服务保持足够的警惕。在制度配套不完善的情况下,政府应该谨慎地投入财政资金购买公共服务,因为那样做有可能会导致整个社会资源配置更加混乱,社会腐败现象更加严重。全国人大常委会也应当尽快研究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行为,制定专门的法律规则,防止一些政府机关打着购买公共服务的幌子变相扩大行政权力,直接进行权钱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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