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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监督范围

发布时间: 2021-03-12 08:38:45

① 检察院对行政机关法律监督具体范围是什么

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的范围是否可以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对行政诉讼活动实施全面监督。对行政诉讼实施全面的法律监督是法律赋予人民检察院的权力。作为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0条对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范围未作任何限制,这体现了行政诉讼法与我国宪法的一致性。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施监督,表现在审判过程的各个环节中。人民法院在诉讼的每一个阶段和环节中的行为,都有损害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违背法律规定的可能性。例如,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而不予受理;应进行证据保全而不采取保全措施,致使诉讼无法继续下去;应当参加诉讼的第三人没有参加诉讼;应该不准许撤诉而裁定准许撤诉;在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况下作出判决、裁定等等。凡此种种,都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结果。这表明,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并不只表现在审判的最终结果上,而是贯穿在行政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因此,对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也必须是针对行政审判的全过程进行。
2、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还可以针对审判人员是否违反法纪和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人民检察院在对行政诉讼的全过程实行法律监督的过程中,如果发现审判过程中有枉法行为,一方面对由此产生的错误裁判提出抗诉;另一方面,当这种枉法行为已构成犯罪时,检察机关应当立案侦查,另行办理。检察机关对行政诉讼中的犯罪行为进行查处,从形式上看,虽超出行政法律监督的范围,而实质上,这又是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权行使的必然结果。
3、对于涉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政案件,人民检察院应主动介入案件审理,参加到诉讼中,加强法律监督。英国行政法对检察机关参与行政诉讼的做法,值得我们借鉴。在英国,一般的公众要想阻止公共机构的越权行为,可以请求利用检察总长的名义向法院申请阻止令,检察总长代表国王,有权阻止一切违法行为。这时,诉讼在形式上以检察总长为原告,同时指出告发人的姓名。这个诉讼,名义上由检察总长提起,实际上全由告发人负责进行。当然,检察总长有权决定是否同意提起这种诉讼。此外,检察总长为了公共利益起见,可以主动向法院申请阻止令。

② 中央对地方的领导和监督是怎样的(在哪些方面有领导作用,,哪些又是监督范围)

明确告诉你,不怎么样!俗话说天高皇帝远,还有一句,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没用,缺乏执行力度,监督制度不全,而且很烂。下面无权监督上级,上级离下面又远,这是我们国家特色!腐败不堪!

③ 会计监督的范围是什么

所有涉及到资金,银行,货物等。。。
财务的监督范围是很大的,但要看你是不是有那个实权了

④ 行政执法监督的主要范围是

主要是负责南海问题 钓鱼岛问题。

⑤ 2017年人大监督范围有哪些

一要坚持依法行使监督职权。人大对“一府两院”的监督,是代表国家和人民进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体现了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人大监督的职权是法定的,行使职权的程序和方式也是法定的。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既敢于监督又善于监督,确保监督工作在法定权限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二要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开展监督。把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全局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作为监督重点,加强对宪法和法律实施的监督,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推动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正确处理监督与支持“一府两院”工作的关系,推进“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要完善监督工作方式方法。继续开展专题询问,完善组织方式和工作机制,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健全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制度。改进执法检查、监督调研方式,认真听取和反映民意,有的放矢地提出有分量的意见和建议。督促有关方面认真研究处理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切实改进工作。

⑥ 施工质量安全监督的范围有哪些内容

工程来质量监督是当地行业行政主自管部门派出的监督机构,对当地所有在建工程的质量行为实施监督且有一定的处分权力。监督的对象是参建五方:建设方、勘察方、设计方、监理方、施工方。主要精力在施工方,其次在监理方。开工、验收、竣工等程序、步骤是否合规合法;各方资质、岗位、证件是否齐全有效;质量管理资料、质量控制资料的完整、真实、有效性;对质量安全技术的违背规范违背当地规范性文件的行为进行制止,直到处罚。
质量监督与质量监理是两码是啊!质量监理是中介企业的行为。
现在的工程质量监督增加了安全技术监督职责。

⑦ 国家检查机关监督的范围和分类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行使国家的检察权。人民检察院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向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最高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最高检察机关,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检察院的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和省辖市人民检察院;县、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检察院主要包括军事检察院、铁路运输检察院,各级人民检察院都是与各级人民法院相对应而设置的,以便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办案。

人民检察院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1)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2)对于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
(3)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对于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对于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监察法草案规定的监察范围有哪些

监察法草案规定的监察程序是: 第三十六条 监察机关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工作,问题线索处置、调查、审理各部门应当建立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调查、处置工作全过程监督管理,设立相应的工作部门履行线索管理、监督检查、督促办理、统计分析等管理协调职能。

第三十七条 监察机关对监察对象的问题线索,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处置意见,履行审批手续,进行分类办理。

线索处置情况应当定期汇总、通报,定期检查、抽查。

第三十八条 监察机关采取初步核实方式处置问题线索的,应当依法履行审批程序,成立核查组。

初步核实工作结束后,核查组应当撰写初核情况报告,提出处理建议。

承办部门应当提出分类处理意见。

初核情况报告和分类处理意见报监察机关主要领导人员审批。

(8)什么监督范围扩展阅读:

第一条 为了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制定本法。

第二条 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国家监察体系。

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反腐败体制,强化党和国家的自我监督,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三条 监察机关依照本法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

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使公权力始终置于人民监督之下,用来为人民谋利益。

第四条 国家监察工作应当坚持依宪依法,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权责对等,从严监督;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

坚持标本兼治,保持高压态势,形成持续震慑,强化不敢腐;深化改革、健全法治,有效制约和监督权力,强化不能腐;加强思想道德和法治教育,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强化不想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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